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

2023-01-19

方案是对一项活动具体部署的安排和计划,那么方案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呢?如何才能写好一份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下面是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要高于和严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省级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划定。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对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2.应采取的措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县、市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恢复生产的,应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或引入哨兵猪饲养,45天内(期间不得调出)无疑似临床症状且检测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

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四、监测阳性的处置

在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

(一)养殖场(户)监测阳性

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二)屠宰加工场所监测阳性

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检发现阳性或在监管活动中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屠宰场所全面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15天后,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

(三)其他环节的监测阳性

在生猪运输环节检出阳性的,扑杀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污染来源。

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中检出阳性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予以销毁。

在无害化处理场所检出阳性的,应彻底清洗消毒,查找发生原因,强化风险管控。

养殖、屠宰和运输环节发现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监测阳性信息按快报要求逐级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五、善后处理

(一)落实生猪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二)开展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三)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保障措施

各地政府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对非洲猪瘟疫情迅速作出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作风建设,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提升疫情早期发现识别能力;强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风险管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化解疫情发生风险。

七、附则

(一)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三)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

(四)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五)本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柯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防控非洲猪瘟工作方案

绍兴市柯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文件

2018‟13号 绍柯动防指办„

柯桥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防控非

洲猪瘟工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单位:

为严格果断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按Ⅱ级应急响应相关措施做好当前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防控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召集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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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柯桥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区畜牧兽医局、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区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等部门负责人成立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协调小组,组织、领导、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各级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区级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属地防控工作应急响应机制。

二、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一)实行最严格的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置措施

一是全面开展疫情监测排查。对全区生猪养殖、屠宰、交易等场所,以及野猪等野生动物集散地,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日排查制度,全面监测流行病学动态,切实掌握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并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

二是严格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坚持“早、快、严、小”的防控原则,在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可疑临床症状后,如疑似病畜数量少、发病场所范围小,第一时间由区政府参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非洲猪瘟疫点控制要求,采取严格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是规范严格做好确诊疫情处置。确认非洲猪瘟疫情后,依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由区政府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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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区,规范严格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

(二)实行严格的流通监管与泔水管控措施

一是全面停止疫情省份生猪及其产品调入我区。在农业农村部解除疫情预警前,全面暂停疫区省份生猪及其产品调入我区。

二是实施严格的省内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监管措施。全区暂停本区生猪跨省调出;发生疫情后全区暂停生猪及其产品跨县、跨市调出。

三是实施严格的泔水管控措施。全面加强泔水和餐厨垃圾的源头监管,防止泔水和餐厨垃圾流向养殖环节。应急期间,禁止泔水和餐厨垃圾饲喂生猪。

(三)切实保障肉品市场的稳定供给

一是加强肉品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及时监测我区猪肉产品市场价格情况,切实掌握我区猪肉产品市场供求态势,做好市场供给风险的预警。

二是主动对接疫情风险较低生猪产区。引导我区屠宰加工企业与疫情风险较低省份的规模养殖场、养殖集团做好生猪基地的对接,拓展生猪供给基地。引导肉品经营企业与省外疫情风险低、检疫检验规范的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加强对接,规范调入冷鲜肉以及冻肉产品,保障市场供给。

三是稳定本区生猪产能。鼓励防疫条件好、污染防控措施到位的养殖场,增加养殖量至核定的最高存栏量,保障本地生猪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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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禽肉等替代肉品调运。加强禽肉等替代肉品的规范调运监管,丰富市场肉品品种,保障市场肉食市场供应。

(四)切实做好信息报告与舆情应对

一是做好信息综合报告。应急防控期间,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信息日报告制度,每日下午14时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将本地、本部门疫情信息、防控措施以及市场供给等综合信息统一报送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在15时前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二是积极做好舆情应对。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正面宣传,严厉查处擅自发布疫情信息以及散布谣言等行为,密切监测舆情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五)切实强化应急条件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要求,切实做好应急物资、应急经费、应急队伍等准备工作,完善应急工作机制,落实应急防疫物资以及应急工作用车、应急人员生活保障和工作津贴以及扑灭疫情所需的工作经费、财政补偿政策等。

三、应急响应部门职责分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由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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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安排,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

农林部门要履行好牵头组织协调职能,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抓好养殖、屠宰环节监管,及时排查、发现、处置疫情。要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加强野猪异常死亡情况的巡查和报告,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必要时对疫区野猪实施灭杀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加强泔水和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源头监管,防止泔水和餐厨垃圾流向养殖环节。

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准入监管,督促业主加强索证验物,严查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猪产品流通加工及餐饮环节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猪肉产品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规范处置餐厨垃圾。

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高速公路关卡设置、管理和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查证索证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口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的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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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全面保障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市场肉品价格监测,掌握肉品市场供应价格动态。

商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确保市场供应稳定。

绍兴市柯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联系人:胡林晓,联系电话:88063403,传真:88067565)

抄送:市防治动物植物疫病疫情指挥部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吴晓炯副区长 绍兴市柯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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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在全区非洲猪瘟防控推进会暨应急指挥部第2次会议主持词 - 副本

非洲猪瘟防控推进会暨突发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第2次会议主持词

(2018年9月8日上午,和谐路小学会议室)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非洲猪瘟防控推进会暨突发猪瘟疫情指挥部第2次会议,主要目的是迅速传达贯彻省市防控工作最新精神,对此项工作进行再升温再加压。参加今天会议的有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负责同志。

会议共有两项议程:一是请区畜牧局闻俊局长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二是请区委副书记、区长XX作强调讲话,下面逐项进行。

首先,请XX同志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XX作重要讲话。 ……………………………………………………………… 同志们,刚才XX局长传达了有关会议精神,指出了当前疫情形势越来越严峻,并对下步疫情防控提出了具体要求。XX的

1 讲话剖析准、病症实、方向明,对我们做好当前这一特殊时期的疫情防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抓好落实。下面,就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是迅速汇报传达本次会议精神,认识上再提高。会后,各乡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乡镇负责同志立即要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本次会议精神,尤其是要学习传达好XX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不断增强做好当前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行动上再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当前拆危拆旧及环境整治工作,针对当前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短板,一个一个认真梳理、一件一件细致解决,按照张区长的安排部署,全面抓好网格化、立体化、全覆盖。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排查,户户建立排查台账。要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举措,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确保我区安全平稳度过攻坚期。

三是细化督导和包保,责任上再强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XX讲话要求,认真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靠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各项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督促监管到位,为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2 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3

第四篇:XX镇紧急防控非洲猪瘟“五大”专项行动方案

一、行动内容

进一步开展监督执法和检疫监管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含屠宰场猪血监管),进一步开展全覆盖疫情检测排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开展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再排查再落实专项行动(含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猪血液制品饲料监管),进一步严厉打击生猪及生猪产品违规调运专项行动。

二、开展时间

暂定为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

三、实施目标

以“五大”专项行动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非洲猪瘟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推进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争创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建立防控非洲猪瘟长效机制。

四、主要任务

1.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非洲猪瘟防控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各级政府防控决策部署,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更加重视,花更多的精力做更多更扎实的工作。

2.

进一步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弥补,进一步把压力传到村、到户、到人、到养猪场,到贩运户。

3.

进一步严防死守。以最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厉打击违规调运,全面禁止泔水喂猪,消灭疫情传播途径。

4.

进一步全覆盖疫情检测排查。全镇再次开展全覆盖疫情检测排查工作,第一时间发现疫情,第一时间报告,不隐报、瞒报、谎报、迟报。

5.

进一步强化追责问责。对弄虚作假,故意迟报瞒报缓报疫情的;对工作失职,造成疫病区域流行的;对不守纪律,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以最坚决的态度追责问责。

五、责任分工

成立“五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镇长XX任组长,副镇长XX、分管农业副镇长XX任副组长,XX(党政办主任)、XX(财政所长)、XX(安办副主任)、XX派出所、XX(农技站长)、XX(农技站副站长)及各村支部书记和主任为成员,负责“五大”专项行动指挥,统筹、协调、组织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技站,由吴名胜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1.监督执法和检疫监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长:XX

成员:XX、XX、XX、XX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长:XX

成员:XX派出所、XX、XX、XX

3.全覆盖疫情检测排查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长:XX

成员:各村驻村干部、支书、主任和农技工作人员

同时全镇XX个行政村和社区组成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居)主任为副组长,各社社长为成员的全覆盖疫情检测排查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养殖场,农贸市场,餐饮店,饲料加工及经营场所全方位排查,确保不漏一村一场,不漏一户一头。

4.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再排查再落实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长:XX

成员:各村支部书记和农技站全体工作人员

5.严厉打击生猪及生猪产品违规调运专项行动工作组

组长:XX

成员:XX派出所、农技站全体工作人员

六、相关要求

各工作组要发扬团队精神,协同作战,扎实抓好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力争清净无疫,确保我镇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篇:非洲猪瘟防控报告

一、近期生产经营情况

针对近期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实际情况,自2018年8月以来,我公司已暂时停止生产、销售猪肉及猪肉制品,同时,公司制定了一系列非洲猪瘟预防方案,更好地应对加下来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预防方案

1、控制传染源

根据中国法律和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非洲猪瘟属于动物一类传染

病,发现高度疑似非洲猪瘟病例,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如采样确诊,立即无条件采取封锁、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处置措施,

禁止所有猪肉产品运入或流出封锁区,控制传染源。

2、加强宣传和疫情处置的培训

针对加工厂所有员工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发现有来路不明的猪肉或猪肉制品,要求立即上报。公司派出人员进行排查,如有疑似病例,公司立即上报政府管理部门。

3、加强外购猪肉的排查

⑴严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猪肉及猪头、猪蹄、猪耳朵、猪内脏等所有生猪产品。⑵加工厂所采购猪肉等生猪产品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查验并留存每一类、每一批次猪肉等生猪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必须依法建立真实完

整的购进记录、加工制作记录、销售记录。

4、做好生物安全防控措施

⑴严禁加工厂所有人从市场上购买猪肉及其他任何生鲜猪产品。⑵严禁加工厂所有人接触残次猪客户、屠宰场工作人员等与猪打交道的人员。⑶严禁加工厂所有人出入生猪屠宰场所。⑷严禁加工厂所有人去其它养殖场参观。

⑸严禁闲杂人等与动物靠近猪肉加工区域。

⑹严禁加工厂所有人饲养猫,狗要圈养;严禁猫狗等无关动物进入加工厂。

5、加工厂生物安全控制

⑴加工厂门前放置洗手盆与火碱盆,做到每日一更换、每日一记录。

⑵工人须着专用工作服、胶靴进入生产、加工区域,出入加工厂前冲洗干净胶靴并脚踏火碱盆。

⑶工人的工作服须每日一清洗、每日一消毒、每日一更换。⑷每周加工厂内外常规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液。

⑸加工厂周边

2

米范围内的杂草、杂物全部清理干净。

201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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