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资质

2022-07-12

第一篇:锅炉压力容器资质

A1级、A2级压力容器、A级锅炉资质办理流程

目 录

一、A1级、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步 受理..........................................................................................第三步 产品试制 .................................................................................第四步 型式试验 .................................................................................第五步 鉴定评审 .................................................................................第六步 审批发证 .................................................................................第七步 复查换证 .................................................................................第八步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第九步 补证与注销 ...........................................................................

二、A级锅炉制造许可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步 受理........................................................................................第三步 产品试制 ...............................................................................第四步 鉴定评审 ...............................................................................第五步 审批发证 ...............................................................................第六步 复查换证 ...............................................................................第七步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 ...........................................................................

三、附件 ..............................................................................................

- 12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 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 3级、A4级、A5 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

- 4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

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企业中制造超高压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需要的机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制造高压容器的企业,应有满足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二)A2 级许可企业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吨的吊车。深冷(绝热)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 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球壳板的企业,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吨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4级许可企业中,制造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控缠绕机械。

(五)A5级许可企业,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和电气检测设备。 第二步 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 6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

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的具体要求查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第六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

- 8许可证延期: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迁移、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复查换证,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单位延期说明。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第九步 补证与注销

- 1011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

- 13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二步 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

第三步 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 15第五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第七步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许可证变更: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 1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

进入补证申请: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进入注销登记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

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三、附件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第二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1.容量:蒸汽锅炉每小时所产生蒸汽的数量,称为锅炉的蒸发量,也称锅炉的容量或出力,常以符号D表示,单位是t/h(吨/时) 2.吸热量:热水锅炉的容量是单位时间内水在锅炉里的吸热量

3.锅炉的分类按锅炉结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锅壳锅炉(火管锅炉)、水管锅炉和水火管锅炉 ; 4.压力容器分类:(1)按用途分类:①反应容器②贮存容器③换热容器④分离容器(2)按压力分类: 低压容器 0.1MPa≤P<1.6MPa 中压容器 1.6MPa ≤ P<10MPa 高压容器 10MPa ≤ P <100MP超高压容器 P≥100MPa 5.为什么采用球形容器(1) (1)同条件下承受的应力相对于圆筒形壳体,为其1/2; (2)从壳体的表面积来看,球形壳体的表面积要比容积相同的圆筒形壳体小10%一30%(3)表面积小,所使用的板材也少.再加上需要的壁厚较薄,因面制造同样容积的容器,球形容器耍比圆筒形容器省板材约30%一40%。(4)当需要与周围环境隔热时,还可以节省隔热材料或减少热损失。

6.单层筒体的缺点:(1)对于单层厚壁筒体来说,由于壳壁是单层的,当筒体金属存在裂纹等缺陷且缺陷附近的局部应力达到一定程度时,裂纹将沿着壳壁扩展,最后导致整个壳体的破坏。(2)同样的材料,厚板不如薄板的抗脆性好,综合性能也差一些。(3)当壳体承受内压时,壳壁上所产生的应力沿壁厚方向的分布是不均匀的。

7.多层板筒体克服哪些缺点?答:多层板筒体的壳壁由数层或数十层紧密结合的金属板构成。由于是多层结构,可以通过制造工艺在各层板间产生预应力,使壳壁上的应力沿壁厚分布比较均匀,壳体材料可以得到较充分的利用。(1)如果容器的介质具有腐蚀性,可采用耐腐蚀的合金钢做内筒,而用碳钢或其他低合金钢做层板,以节约贵重金属。(2)当壳壁材料中存在裂纹等严重缺陷时,缺陷一般不易扩散到其他各层,同时各层均是落板,具有较好的抗脆断性能。

8.封头种类:压力容器的封头或端盖,按其形状可以分为三类,即凸形封头、锥形封头和平封头。

9.锅壳锅炉有立式和卧式。

10.下脚圈意义和作用:立式锅壳锅炉下部锅壳与炉胆相连接的部位,即盛水夹套的底部。该部位受力情况比较复杂,容易沉积水渣,严重时会影响炉胆下部的正常传热;外部接近地面,易受腐蚀,是立式锅壳锅炉结构的一个薄弱环节。

11.锅壳锅炉的结构特点:与其他种类的锅炉相比,锅壳锅炉在结构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锅”和“炉”都包在锅壳中。第二,炉膛矮小,水冷程度大(整个金属炉膛浸泡在水中),燃烧条件差,必须烧优质燃料。第三,受热面少,蒸发量低,常装水管或烟火管以增加受热面。第四,壳体直径较大,开孔多,形状不规则,内部受热部分与不受热部分连接在一起,温度不一致,热胀冷缩程度不同,对安全工作不利。第五,系统比较简单,一般没有砌砖炉墙及尾部受热面便于运输安装、运行管理及检查维修。对水质要求也比较低。

12.水管锅炉的结构特点:第一,炉膛置于简体之外,“炉”不受“锅”的限制,体积可大可小,可以满足燃烧及增加蒸发量的要求。第二,以容纳水汽的管子置于炉膛、烟道中作受热面,锅筒一般不直接受热,传热性能及安全性能都显著改善。第三,水的预热、汽化及蒸汽过热在不同的受热面中完成,这些受热面分别叫做省煤器、水冷壁与对流管束、过热器。第四,水汽系统、燃烧系统及辅助系统复杂,但单个承压部件的结构比较简单。第五,由于水的预热、汽化及蒸汽过热都是在管内完成的,管子结垢难于清除,因而对水质要求较高,对运行、操作、管理水平也要求较高。

13.水管锅炉的主要部件布置在什么地方,有什么用?答:(1)锅筒:单锅筒锅炉的锅筒一般布置在锅炉上部,有进行汽水分离的功能,是水和蒸汽的明确分界点。(2)水冷壁:布置在炉膛四周,把火焰与炉墙分开。(3)对流管束:布置在炉膛出口之外对流烟道中的管群。对流管束是对流蒸发受热面。(4)省煤器:省煤器的进口端和出口端都连接在集装箱上,它是利用尾部烟道中烟气的余热来预热锅炉给水的装置。(5)过热器:小型水管锅炉的过热器一般布置在炉膛出口的高温烟道内,其两端分别连接在过热器进口及出口集箱上。过热器的作用是将导出汽包的饱和蒸汽继续加热(6)集箱:它是连接受热面管子的箱体,集箱用来分配和汇集管内工质,可以减少锅筒壁的开孔数量。(7)空气预热器:空气预热器布置在尾部烟道, 它是烟气与空气之间进行热交换的装置

14.煤的成分:除含有碳、氢、氧、氮、硫等可燃或参燃元素外,还含有灰分及水分等惰性物 15.煤的性能指标:(1)发热量:1kg煤完全燃烧能够发出的热量,叫煤的发热量(2)挥发分: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将煤隔绝空气加热至900℃,煤中挥发分解出的气体出去水蒸气,剩余部分统称为挥发分。(3)灰熔点:灰熔点是煤的重要性能指标之一,关系到锅炉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16.煤质分析:是正确指导锅炉设计和运行的一项基础工作,通常分为元素分析和工业分析两种。元素分析:即对煤中各种参燃元素成分及灰分、水分的质量百分含量进行分析。分为①收到基分析②空气干燥基分析③干燥基分析④干燥无灰基分析。

17.燃烧过程四个阶段:(1)预热和干馏阶段,也叫准备阶段(2)挥发分着火和燃烧阶段(3)焦炭燃烧阶段(4)燃尽阶段 18.燃烧条件:(1)足够高的炉温(2)适量的空气,并使空气与燃料充分地接触与混合(3)保证燃烧所需的时间和空间

19.理论空气量:以1kg煤为基础,根据化学反应方程式,算出其可然成份碳、氢、硫完全燃烧所必需的氧气量和空气量,这样的空气量叫理论空气量

20.锅炉中的燃烧方式:(1)层燃烧(2)室燃烧(3)沸腾燃烧。层燃炉,室燃炉,沸腾炉。 21.(1)手烧炉排特点:①燃烧着火条件优越②风煤供应不协调,燃烧过程具有周期性。链条炉排特点:①链条炉排的着火条件较差,通常称作“有限着火”②燃烧具有区域性 22.针对链条炉的燃烧特点,采取的措施:(1)合理设置炉拱(所谓炉拱就是遮蔽一部分炉排面的遮火墙,通常由炉膛前后墙的下部向炉膛空间突出而形成,叫前拱和后拱。其作用是向炉排新加的煤层上辐射热量及促进炉膛内烟气的混合)(2)炉排下部分区送风(3)向炉膛供入二次风

23.(1)粘度:流体的粘度反映流体流动时层间摩擦力的大小,燃油的粘度常以恩氏黏度表示。恩氏黏度是指在一定温度下从恩氏粘度计流出200mL流体所需时间与流出同体积20℃的蒸馏水所需时间之比。(2)闪点、燃点及自燃点:燃油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闪燃而后熄灭的最低温度,叫闪点。燃油蒸汽与空气混合物遇明火着火并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叫燃点。燃油蒸汽与空气混合物在没有外来火焰的情况下自行着火燃烧的温度,叫自燃点(3)凝固点:它是指燃油丧失流动状态的最高温度 24.(1)预混燃烧:这是指在着火之前就使燃气和燃烧需要的空气均匀混合的燃烧方式。(2)扩散燃烧:这是指在燃烧进行过程中使燃气和空气相互扩散混合的燃烧方式 25.自然通风原理:锅炉烟囱具有一定的吸风和排烟作用。烟囱内是温度较高的烟气,密度较小;烟囱外是温度较低的空气,密度较大。在烟囱内的烟气柱与烟囱外等高度的空气柱之间,就有一个由密度差而形成的压差,这个压差就是烟囱的抽力或通风力。烟囱抽力取决于烟温、大气温及烟囱高度。烟囱内的烟温越高,周围大气的温度越低,则烟囱抽力越大;烟囱高度越高,其抽力越大。

26.强制通风(机械通风)分为:机械引风、机械送风和平衡通风三种。

27.热量的传播方式有:传导(热导)、对流和辐射三种

28.锅炉的各项热损失:(一)排烟热损失q2;(二)气体不完全燃烧热损失q3;(三)固体不完全燃烧损失q4:这项损失包括三部分①灰渣损失。未参加燃烧或未燃尽的炭粒与灰渣一起落入灰斗所造成的损失。②.漏煤损失。部分燃料经炉排落入灰坑所造成的损失,煤粉炉可不考虑这项损失③飞灰损失。未燃尽的细微炭粒随烟气排出造成的损失。(四)散热损失q5;(五)灰渣物理热损失q6:锅炉排出灰渣的温度一般都在600~800℃以上,灰渣带出锅炉的显热构成此项损失。

29.(1)正平衡试验:直接测量锅炉燃料消耗量、锅炉蒸发量和蒸汽参数、给水量和给水温度,算出工质在锅炉中吸收的热量和燃料带入锅炉的热量,用公式η=Q1/Qr×100%求得锅炉热效率,这样的试验叫正平衡试验。(2)反平衡试验:大、中型锅炉的燃料消耗量很大,通常难以准确测出单位时间的燃料消耗量。对大、中型锅炉进行热平衡试验时,是通过燃料分析、烟气分析,测量排烟温度、炉膛出口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可燃物、飞灰份额及可燃物等,分别求得q2~q6各项损失,并用公式η=100%-(q2+q3+q4+q5+q6)求得热效率,这样的试验叫反平衡试验。

30.工质的定压加热过程三个阶段分别在哪里进行?答:(一)水的预热阶段(二)饱和水的沸腾汽化阶段(三)饱和蒸汽的过热阶段。上述工质受热的三个阶段,是在流过不同受热面时完成的。即水在流经省煤器时被预热升温,之后送入上锅筒;水由上锅筒经水冷壁系统、对流管束循环流动时受热汽化;饱和蒸汽流经过热器时继续受热成为过热蒸汽。

31.锅炉水循环:指水和汽水混合物在锅炉蒸发受热面中的循环流动,分为自然循环和强制循环两种。(1)依靠水和汽水混合物的密度差维持的循环叫自然循环;(2)依靠回路中水泵的压头维持的循环叫强制循环

32.自然循环的影响因素:(一)锅炉工作压力:压力不是自然循环的直接动力,但压力对自然循环有根本性的影响。压力不同,饱和态汽、液两相的密度不同。压力越低,饱和水与饱和蒸汽的密度差越大。(二)循环回路高度:运动压头与回路高度成正比,回路越高,运动压头越大;(三)上升管受热强弱:一般来说,上升管受热越强,管内产生的蒸汽量就越多。汽水混合物的密度就越小,形成的运动压头则越大。(四)下降管是否含汽及含汽多少:如果下降管中全部是水而不含蒸汽,下降管中水与上升管中汽水混合物的密度差会形成一定的运动压头。(五)循环回路的阻力特性:运动压头用以克服回路阻力。如果回路阻力系数过大,管径过小而管子过长,回路中的循环流速就将减小;反之,对同样的运动压头就可以获得较大的循环流速。

33.循环倍率:上升管入口水流量与上升管出口蒸汽量的比值,叫做循环倍率。K=G/D 式中:K——循环倍率;kg/hG——进入上升管的水流量,kg/h;D——上升管出口的蒸汽量,kg/h。 34.常见的水循环故障:(一)停滞:循环回路中个别上升管内水及汽、水混合物流速极低,入口只有少量水进入,管内只有汽泡缓慢上升,此时进入上升管的水量等于上升管产生的蒸汽量,循环倍率K=1,这种现象叫做停滞。(二)倒流:倒流也产生在并联上升管系统内受热弱的上升管中。在这样的上升管内,工质由上升流动变成了下降流动,故称为倒流。(三)汽水分层:即蒸汽在管子上部流动,水在管子下部流动,汽水两相间有时会出现明显的分界面。 35.蒸汽带水的原因及影响因素:(1)原因:当水冷壁管接到锅筒水面以下时,气泡自水下冲破水面而出,会在水面上形成大量水滴抛向蒸汽空间;当水冷壁管接到锅筒水面以上时,汽水混合物会冲撞水面或互相冲撞而溅起大量水滴。水面的波动振荡也会激起水滴。这些水滴有的又落回水面,有的被蒸汽带走,造成蒸汽带水现象。(2)影响因素:①蒸汽空间的高度:一定的蒸汽速度,只能带走一定大小的水滴,更大的水滴在飞升一定高度后,能靠自重落回到锅水中。如果锅筒的蒸汽空间太小,一些大水滴飞升的高度可达到蒸汽引出管口附近,由于蒸汽进入引出管后流速大大增加,水滴就会被高速蒸汽抽走。②蒸汽速度:蒸汽速度越大,所能带走的水滴越大,水滴升起的高度也越高。③锅水含盐量:锅水含盐量越大,锅水粘度和表面张力越大,汽和水越难于分离

36.小型蒸汽锅炉简单的汽水分离装置有以下几种:①水下孔板②集气管③蒸汽出口孔板④进口挡板⑤离心式分离器

37.(1)原生水的杂质:①悬浮物②胶体状杂质③固体溶解物④气体溶解物(2)杂质的危害:①结垢②腐蚀③污染蒸汽(3)锅炉水质监控的主要环节:①水质化验②水质处理③锅炉排污 38.硬度:水中能够形成水垢或水渣的钙、镁盐的总含量,包括暂时硬度和永久硬度。暂时硬度:指重碳酸盐硬度。永久硬度:指非碳酸盐硬度

39.碱度:水中由于离解或者水解而使OH-浓度增加的物质的总含量,称为碱度 40.硬度和碱度的相互关系:(1)暂时硬度构成硬度,又构成碱度,是硬度和碱度的共同组成部分(2)钠盐硬度与永久硬度在水中不能共存。 41.锅外水处理:(1)沉淀软化①石灰沉淀软化②石灰——纯碱软化(2)离子交换软化①钠离子交换软化②氢离子交换软化

42.离子交换器的运行可以分为:反洗、再生、正洗、软化等四个步骤

43.无矩理论:对于回转薄壳,认为其承压后的变形与气球充气时的情况相似,其内力与应力是张力,沿壳体厚度均匀分布,呈双向应力状态,壳壁中没有弯矩及弯曲应力。这种分析与处理回转薄壳的理论叫无矩理论或薄膜理论 44.对圆筒边界效应的结论:(1)圆筒壳的边界效应是圆筒壳与相连元件承载后变形不一致,相互制约而产生附加内力和应力现象。在下列情况下均会产生边界效应不连续应力①结构几何形状突变②同形状结构厚度突变③同形同厚结构材料突变。(2)边界效应产生的附加内力和应力,自连接处起沿圆筒壳轴向迅速衰减,其影响范围仅在两元件的连接边界附近(3)边界效应中的主要附加内力是轴向附加弯矩和周向附加力(4)凸形封头与圆筒壳相连时,边界处的不连续应力很小,通常可以不予考虑;厚圆平板与圆筒壳相连接时,边界处的不连续应力较大。

45.产生热应力的几种常见情况:(1)构件整体受热而受到外部约束(2)构件各部分温度不同,因温差引起的热应力(3)两个以上零件组成的系统,因各部分温度不同引起的热应力(4)两种不同线膨胀系数的钢材焊接或用其他方式刚性连接在一起,因相互膨胀不同而引起的热应力

46.(1)第一强度理论:也叫最大拉应力强度理论。该理论认为,无论材料处于什么应力状态,只要发生脆性断裂,其共同原因都是由于构件内的最大拉应力σ1达到了极限值。(2)第三强度理论:也叫最大剪应力理论。该理论认为,无论材料处于什么应力状态,只要发生屈服失效,其共同原因都是由于构件内的最大剪应力τmax达到了极限值

47.蠕变:在高温和一定应力的作用下,材料的塑性变形随着时间逐渐增加的现象叫材料的蠕变

48.钢材组织变化:(1)珠光体球化:在高温原子扩散能力强的条件下,片状渗碳体会逐渐转化为球体。由于大球体比小球体有更小的表面能。随着高温作用时间的加长,小球体又聚拢成大球体,这种现象叫珠光体球化。(2)石墨化:所谓石墨化,是指钢材中的渗碳体在高温的长期作用下自成分解成石墨和铁的现象 49.(1)脆性:是指因工作条件(特别是工作温度)的变化而造成的钢材韧性的降低,是外部原因造成的钢材性能变化,金属组织通常不发生变化(2)脆化:是指钢材组织变化而造成的韧性降低,是一种更为危险的脆性。(3)通常把冷脆、蓝脆及应变时效、红脆、热脆、回火脆性等看做钢材的脆性,而把石墨化、苛性脆化、氢脆、热疲劳等归入钢材的脆化

50.补强:所谓补强,就是在开孔边缘部位适当添加金属,以弥补开孔对筒体(封头)强度的减弱。补强主要对象是薄壁圆筒体,也有压力容器中的球壳及凸形封头 51.安全装置分类:(1)连锁装置(2)警报装置(3)计量装置(4)泄压装置 52.安全泄压装置分类:(1)阀型安全泄压装置;优点:①仅仅排泄压力设备内高于规定的部分压力,而当设备内的压力降至正常操作压力时,它即自动关闭②避免过量介质排出而造成的浪费和生产中断③装置本身可重复使用,安装调整也比较容易。缺点:①密封性能较差②由于弹簧等的惯性作用,阀的开放有滞后现象,泄压反应较慢③安全阀所接触的介质不洁净时,有被堵塞或被黏住的可能(2)断裂型安全泄压装置(3)熔化型安全泄压装置(4)组合型安全泄压装置

53.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应该是容器在单位时间内由于产生气体压力的设备(如压缩机、蒸汽锅炉等)所能输入的最大气量;或容器在受热时单位时间内器内所能蒸发、分解的最大气量 54.爆破片适用于下列场合:(1)工作介质具有粘性或易于结晶、聚合,容易将安全阀阀瓣与阀座黏住或堵塞安全阀(2)由于化学反应或其他原因,器内压力可瞬间急剧上升,用安全阀由于惯性影响不能及时开启及泄放压力(3)工作介质为剧毒其他或昂贵气体,用安全阀难免泄露造成环境污染或浪费(4)气体排放口小于12mm或大于150mm,要求全量泄放或全量泄放时要求毫无阻碍的场合(5)其他不适用于安全阀而适用爆破片的场合

55.压力表按其结构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可以分为液柱式、弹性元件式、活塞式和电量式四类 56.锅炉上常用的水位表,有玻璃管式和玻璃板式两种

57.锅炉中的排污分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两种 58.水位报警器:水位报警器用于在锅炉水位异常时发出警报,提醒运行人员采取措施,消除险情。常见的水位报警器有水柱浮子式、磁铁式、电极式等

59.蒸汽超压保护装置:在锅炉出现超压时,能发出声、光警报信号,促使运行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并能通过连锁装置减弱或中断燃烧,从而避免超压爆炸事故 60.锅炉启动的步骤:(1)检查准备(2)上水(3)烘炉(4)煮炉(5)点火与升压(6)暖管与并汽

61.(1)排污:锅炉运行中,为了保持受热面

内部清洁,避免锅水发生汽水共腾及汽水品质恶化,除了对给水进行必要而有效的处理外,还必须坚持排污。(2)吹灰:用具有一定压力的蒸汽或压缩空气,定期吹扫受热面,以减少和清除其上的灰尘。水管锅炉通常每班至少吹灰一次,锅壳锅炉每周至少清除火管(烟管)内积灰一次

62.锅炉停炉分正常停炉和紧急停炉(事故停炉)两种。(1)正常停炉:停炉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防止降压降温过快,以避免锅炉部件因降温收缩不均匀而产生过大的热应力。(2)紧急停炉: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紧急停炉①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课件边缘②不断加大向锅炉进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③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④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炉内进水⑤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⑥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⑦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⑧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⑨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63.常用的停炉保养方式有以下几种:(1)压力保养(2)湿法保养(3)干法保养(4)充气保养

64.锅炉事故分类:(1)爆炸事故(2)重大事故(3)一般事故

65.锅炉爆炸事故:锅炉爆炸具有巨大的破坏力,但这种爆炸不是化学能的释放,而主要是热能的释放,与工质的热力学性质密切相关,属于物理性爆炸的范围

66.锅炉重大事故(1)缺水事故(2)满水事故(3)汽水共腾(4)炉管爆破(5)省煤器破坏(6)过热器损害(7)水击事故(8)炉膛爆炸(9)尾部烟道二次燃烧(10)锅炉结渣

67.许用压力:高压液化气瓶的许用压力与永久气体气瓶一样,按统一的标准系列制定,而根据气瓶许用压力与所装液化气体的特性来限制它的充装量。充装系数:液化气体充装系数应该等于它在温度为60℃,压力为气瓶许用压力下的密度

第三篇: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预案

1、目的

为有效预防锅炉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爆炸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使用锅炉的公司及单位。

3、锅炉危险性分析

3.1 锅炉属高温、高压的金属容器、易爆炸设备。

3.2 锅炉在使用过程中,如操作不当或其它不明原因,具有爆炸可能性,其危险之大,后果不堪设想,爆炸危险性为最大爆炸压力。

3.3 锅炉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爆炸,来势凶猛,时间极短,破坏性强,杀伤力大,对人员伤亡、周围建筑物、环境及其它具有严重破坏性。

4、 预防措施

4.1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审核资格证书。

4.2 操作规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工安全操作规程》、《锅炉工岗位责任制》及《天然气使用管理规定》。

4.3 必须严格遵守锅炉房各类管理办法制度。

5、 应急措施

5.1 应急装备:岗位配备灭火器。

5.2应急组织及职责

使用单位成立锅炉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5.3 应急电话

安全部:******

6、 应急工作程序

6.1 当锅炉发生突发意外事故时,岗位操作者应立即报告分厂领导,情况危急严重时 ,首先拨打当地急救电话:119和120。

6.2 分厂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保卫部和公司主管领导。保卫部组织消防队急速赶赴现场与分厂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一起实施应急方案。

6.3 突发事故中如有人员伤害,应立即救人,疏散人员,并就近切断天然气和电源,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

7、 事故处理

7.1 保卫部、产品制造部、相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7.2 事故处理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处理责任人,加强防范、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7.3 事故处理结果按相关规定报告上级单位。

第四篇: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

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70526

【实施日期】 19970526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多,进口锅 炉、压力容器数量日益增加,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和检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进 行了严格检验,把住了进口设备的质量关,也为向外商索赔时提供了技术 依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在工作中发现,国内许多进口锅炉、压 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进口合同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 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 、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产国的 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由于外国锅炉、压力容器规范、标准与我 国的锅炉、压力容器规程、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规范、标准整 体水平低于我国的规程、标准;有的国家规范、标准虽然整体水平不低于 我国的规程和标准,但在某些具体要求上低于我国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 的存在,影响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在我国国内的安全使用。为了严格执 行我国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口锅炉、压力容 器的监督检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防止质量低劣的锅炉、压力容器进 入我国,现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 与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 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 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 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 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 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JLS 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 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 经劳动部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 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 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 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 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 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 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附件2)。

【章名】 附件1: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锅炉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件材质证明书、无 损检测报告书、焊后热处理报告书和水压试验合格证);

4.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 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 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3.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在锅炉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4.额定蒸汽压力(出水压力);

5.额定蒸汽温度(出水温度);

6.锅炉出厂编号;

7.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

三、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 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四、结构的基本要求:

1.卧式锅壳锅炉的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m,如炉胆两端 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其计算长度应不超过3m。

2.锅筒、炉胆、回燃室及集箱上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 )炉胆顶、下脚圈拼接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且不得采用十字接 头(不等厚筒体除外)。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 )、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的连接处,不得采用T型接头连接。对于卧 式锅壳锅炉,任何情况下,管板与炉胆、管板与锅壳不得采用搭接接头连 接。

3.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 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保护套管。对于额定蒸汽压力≤1 .0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给水管穿过锅筒壁处可不 加保护套管。

4.排污阀与排污管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排污管与锅筒、集箱应采用 焊接连接。

五、焊接与探伤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和T型焊接接头,任何情况下不允 许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

2.管板与锅壳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 声波探伤;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的超 声波探伤。

3.额定蒸汽压力≥3.8MPa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集箱连 接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

六、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要求:

1.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2.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 ,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3.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 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4.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应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 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应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5.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 置。

6.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 热水锅炉,应有超温报警装置。

七、锅炉上所有计算书中的量钢以及锅炉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位 。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进行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 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章名】 附件2: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压力容器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2.主要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 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金属材料证 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压力试验报告书及气密性试验报 告书等);

5.压力容器顺竣工图样。

二、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 应包括:

1.制造厂名;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介质;

4.设计温度;

5.设计压力;

6.最高使用压力;

7.产品出厂编号;

8.制造日期。

三、设计要求:

1.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 ℃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 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的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接头 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 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型式。

3.压力容器的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 不允许采用搭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4.球形压力容器应在上、下极带上各设置一个人孔。

5.快开门(盖)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四、压力容器用钢的要求:

1.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 析)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 的钢材,使用单位应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同意,并在设备进 关时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压力容器用钢材的冲击韧性值应符合我国GB150《钢制压力 容器》的有关规定。

3.采用焊接钢管作为压力容器的壳体,事先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部的同意。

4.沸腾钢只允许用于使用压力不过0.6MPa、使用温度为0~ 250℃、壁厚不超过12mm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五、工艺的要求:

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导致应力腐蚀的其 他介质的压力容器,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六、检验的要求

1.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应符合我国的《容规》和GB15 0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筒体和封头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 检测。检测的比例为不低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但对所有焊缝的T型 连接部位,开孔区域内(开孔周围三倍壁厚内)的焊缝,拼接封头的对接 接头,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以及焊缝系数为1的所有 对接接头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对于无法进行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最后焊 接的一条环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但工艺应保证其质量)。不允许采用 降低焊接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3.当压力容器壁厚≤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对 于采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的钢材且筒体厚度大于20 mm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除用射线检测外,还应增加不少于焊缝长度2 0%的超声波检测。

当压力容器壁厚大于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 波检测,当采用一种方法对焊缝全长进行检测后,另一种方法的检测率不 少于焊缝全长的20%。

4.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介质温度 、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对于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钢材所制的压力容器,压 力试验后应对压力容器表现进行无损检测抽查,且不应存在裂纹。

七、压力容器计算书中的量纲以及压力容器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量单 位。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 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劳动部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7]第171号. 劳动部. 部门规章. 1997-05-26. 劳动工会-劳动保护.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后向我国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国内进口单位不得一未取得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的外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商及其代理商签定进口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设备到货时,如因制造厂商未取得我国进口许可证书,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标准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如果外商以我国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有困难时,可以按下列任意一个国家的规范或标准做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依据:

美国规范:ASME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程》;

第Ⅷ卷第一册《压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英国标准:BS2790《焊接结构锅壳式锅炉规范》;

BS1113《水管蒸汽锅炉规范》;

BS5500《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

德国规范:TRD《蒸汽锅炉技术规程》;

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

AD《压力容器规范》。

日本标准:JLS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LSB8271~B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法国规范:CODAP《非直接受火压力容器建造规范》。

其他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原则上不予认可,除非事先经批准。

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否则在设备到达我国口岸检验时,一律按我国规程、标准进行。

未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进入我国口岸。

四、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单位在与外商签定合同时,如以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外国规范、标准作为进口锅炉、压办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时,设备的安全质量除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1、附件2)。

附件:1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2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附件1:锅炉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锅炉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焊后热处理报告书和水压试验合格证);

4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3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二、在锅炉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4额定蒸汽压力(出水压力);

5额定蒸汽温度(出水温度);

6锅炉出厂编号;

7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

三、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四、结构的基本要求:

1卧式锅壳锅炉的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其计算长度应不超过3m。

2锅筒、炉胆、回燃室及集箱上的纵向和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下脚圈拼接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且不得采用十字接头(不等厚筒体除外)。

卧式内燃锅壳锅炉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的连接处,不得采用T型接头连接。对于卧式锅壳锅炉,任何情况下,管板与炉胆、管板与锅壳不得采用搭接接头连接。

3凡能引起锅筒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壁或集箱壁处应加保护套管。对于额定蒸汽压力≤10MPa,且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给水管穿过锅筒壁处可不加保护套管。

4排污阀与排污管推荐采用法兰连接,排污管与锅筒、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五、焊接与探伤的要求:

1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和T型焊接接头,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等危险性缺陷。

2管板与锅壳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型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的超声波探伤。

3额定蒸汽压力≥38MPa锅炉的集中下降管与锅筒、集箱连接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

六、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要求:

1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2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3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3)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的锅炉。

4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应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应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5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应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6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热水锅炉,应有超温报警装置。

七、锅炉上所有计算书中的量钢以及锅炉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算单位。若采用非国际计量单位进行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附件2: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一、进口的压力容器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2主要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金属材料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书、热处理报告书、压力试验报告书及气密性试验报告书等);

5压力容器顺竣工图样。

二、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

1制造厂名;

2安全质量认可证书编号;

3介质;

4设计温度;

5设计压力;

6最高使用压力;

7产品出厂编号;

8制造日期。

三、设计要求:

1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的角焊缝结构以及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接头型式不得采用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规定不允许采用的接头型式。

3压力容器的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不允许采用搭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4球形压力容器应在上、下极带上各设置一个人孔。

5快开门(盖)式压力容器必须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四、压力容器用钢的要求:

1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使用单位应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意,并在设备进关时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2压力容器用钢材的冲击韧性值应符合我国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3采用焊接钢管作为压力容器的壳体,事先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意。

4沸腾钢只允许用于使用压力不过06MPa、使用温度为0~25℃、壁厚不超过12mm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五、工艺的要求:

常温下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以及贮存能导致应力腐蚀的其他介质的压力容器,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六、检验的要求

1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应符合我国的《容规》和GB150的规定。

2压力容器的筒体和封头的焊接接头应按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检测的比例为不低于每条焊缝长度的20,但对所有焊缝的T型连接部位,开孔区域内(开孔周围三倍壁厚内)的焊缝,拼接封头的对接接头,公称直径大于250mm接管的对接接头以及焊缝系数为1的所有对接接头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对于无法进行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最后焊接的一条环焊缝可不进行无损检测,但工艺应保证其质量)。不允许采用降低焊接系数而不进行无损检测。

3当压力容器壁厚≤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采用射线检测。对于采用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的钢材且筒体厚度大于20mm的压力容器,焊接接头除用射线检测外,还应增加不少于焊缝长度20的超声波检测。

当压力容器壁厚大于38mm时,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应采用一种方法对焊缝全长进行检测后,另一种方法的检测率不少于焊缝全长的20。

4压力容器的压力试验报告应记载试验压力、试验介质、介质温度、保压时间和试验结果。试验报告随同设备同时交给客户。

对于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540MPa钢材所制的压力容器,压力试验后应对压力容器表现进行无损检测抽查,且不应存在裂纹。

七、压力容器计算书中的量纲以及压力容器参数均须采用国际计算单位。若采用非国际计算单位计算时,至少应在其结果和质量证明书及设备铭牌上注明国际计量单位

第五篇: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 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8条 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 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 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 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1条 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 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 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焊接方法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用后一种办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 /D”。

2、母材钢号类别

3、试件类别

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焊接材料

电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14条 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度件者除外。

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

第16条 试件的坡口形式

第17条 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焊工应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依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手工焊的10~16mm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倡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3~6mm厚的板状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Ⅰ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V形、U形与UV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 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18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19条 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每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20条 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 试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 的规定。

对于Ⅰ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不大于2mm,焊缝宽度差应不大于2mm,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的焊缝凸度或凹度应不大于1.5mm。骑座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3~6)mm,(S为壁厚,mm,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2~4)mm。

外径小于或等于60mm的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85%。管外径小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3.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焊的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不超过表7的规定。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的外观检查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2条 试件的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第23条 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的质量不低于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Ⅱ级为合格。没有衬垫的单面焊试件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查时评定)。

第24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开头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断口缺陷。

第25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未焊透深度不大于15%S,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背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S,且不大于1mm;

4.单个气孔沿径向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2mm;

5.单个夹渣沿径向不大于25%S,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30%S;

6.在任何10mm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打不多于3个;

7.沿圆周方向10S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S;

8.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

每个试件位置的两个断口试样检验结果均符合上述要求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6条 试件的冷弯试验是从试件上截取焊接接头横向弯曲试样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弯曲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试样上的余高及焊缝背面的垫板应用机械方法去除,面弯和背弯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

板状试件应按图6的位置截取弯曲试样。管状试件应按图7的位置截取弯曲试样。

第27条 弯曲试样的弯曲角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当试样弯曲到表8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任何一个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1.5mm,或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3mm。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

试样的两个弯曲试样的试验结果各自评定,均合格时,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为不合格。若只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复验合格,才为合格。

第28条 管板试件应按图8规定的位置截取金相试样,进行宏观检验。试样的检查面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该面上的焊接缺陷用眼睛或5倍放大镜检查。

第29条 管板试件的每个金相试样检查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骑座式管板试件未焊透的深度不大于15%S(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气孔或夹渣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mm;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不大于1.5mm时,其数量不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多于3个。

第30条 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录一,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31条 当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有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若有平焊的

板状试件,必须合格)时,焊工的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焊工所在单位应将这些焊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考试单位、考试日期、考试合格项目、发证单位、合格证编号、焊工钢印报当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焊工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二。焊工合格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32条 焊工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作技能考试的项目。代号的组合方法为:焊接方法分类号、母材钢号分类号棗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代号应用举例如下:

1.12mm厚16MnR钢板的对接试件,在平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2?J。

2.壁厚3.5mm外径60mm的20锅炉钢管对接试件,在水平固定位置用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用结422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Ws/D1?2。

3.壁厚3.5mm外径57mm的20锅炉钢管与12mm厚16Mng钢板的插入式管板试件,在垂直俯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1?1J。

第3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4的规定,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5的规定。弯曲试验时,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的操作技能。

第五章 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34条: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不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单位同等有效,但持证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否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的合格证。

第35条: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增加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可不考基本知识,但改变焊接方法时,应考基本知识。

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担任这项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进行重新考试。重新考试须考操作技能,必要时考基本知识。焊板的焊工若平焊项目有效期满而重新考试又不合格时,其它板状试件项目尽管有效期未满,都随之失效,考试委员会或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这部分项目注销。

持证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36条:企业如能指定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定期统计(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焊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的免去重新考试的申请。

下列条件的项目,由本企业考试委员会或焊工所在单位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连续中断该项焊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该项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

第37条 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经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收回或吊销。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加本规则的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38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39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特殊材料的焊接、特殊厚度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做出规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负责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40条 电渣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接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2条第

1、2款中规定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2条第2款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的焊接工作。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岗前培训的重要性下一篇:国企党建工作党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