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2023-03-20

第一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程序

企业完成可研报告、承诺函——县发改委初审——县发改委向市发改委报文——市发改委审查后通知企业——企业网上办理备案手续——到市发改委领取备案表。

光伏发电可研补充资料 请在概述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明确每个屋顶的名称、面积、朝向;

二、建设规模中,使用光伏发电板的规格、数量、安装角度、朝向角度。

三、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资金来源和筹资方式;

五、发电模式(自发自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如果全额上网,请说明原因。

注:企业编制的可研报告可以简化为项目申请报告书,可以不包含环境影响、经济分析、效益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但要增加企业三证合一证书、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内容,租用厂房的要附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租赁合同。

项目在市发改委备案,需要企业过来两次,一次是送申请材料,了解网上备案填表要求;第二次是拿到备案表,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篇: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程序

(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一、企业上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网站(http://61.144.19.76/jgb/),选择“企业用户”,输入:用户名(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密码(原始密码为1111)、验证码,然后点击“企业注册”,填写“企业基本资料表”,最后点击“提交”(注:以上为首次注册用)。通知经信局。

二、经信局上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网站(http://61.144.19.76/jgb/),选择“经信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然后点击“登陆”,进入“企业用户审核”(注:以上为首次注册用)。审核后通知企业。

三、企业上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网站(http://61.144.19.76/jgb/),选择“企业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然后点击“登陆”,进入“备案管理—备案申报—新增—选择—肇庆市经信局—四会市经信局—确定—确定”(注:项目属省级备案的,则选择—广东省经信委—确认……;项目属肇庆市级备案的,则选择—肇庆市经信局—确认……),填写“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最后点击“提交”。通知经信局(待经信局通知领取《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四、经信局上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网站(http://61.144.19.76/jgb/),选择“经信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然后点击“登陆”,进入“备案申请管理”,进行审核。打印《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通知企业。

五、企业提交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节能情况说明、项目招标情况说明的纸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注:省级、肇庆市级备案的需一式两份给省经信委、肇庆市经信局)给经信局。领取《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注意事项:

一、填写“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一)项目名称:要在名称中明确项目建设性质,即××××××技术改造项目。

(二)行业代码:应填写项目所属行业代码而不是企业所属行业代码,填4位数字。

(三)所属市县代码:是指申报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填6位数字,即填申报单位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或县级市(县、区)代码。

(四)经济类型:要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一致,不得随意简化更改。

(五)项目动工时间:应按递交备案申请表当月的时间(年、月)或之后的时间。

(六)关于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金额平衡问题:

1.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

2.固定资产投资=设备及技术投资+土建、公共工程及其他投资; 3.项目总投资=自用资金+银行贷款+其他; 4.项目用汇(美元)×汇率≤设备及技术投资。

(七)关于“节能情况材料”及“项目招标情况说明”的问题:

1.节能情况材料:

编写“项目节能情况说明”,在“项目节能情况说明”中,需简述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建筑面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采取的节能措施、年节能量等。

注: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在领取《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后,企业可请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2.项目招标情况说明:

在“项目招标情况说明”中,需简述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依据《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几条(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注:如必须招标的,在领取《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后,企业可向经信局提出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二、有关事项:

(一)土建、公共工程及其他投资≤总投资的20%;

(二)新增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的30%。 不符合上述其中一个条件的,即不属技术改造项目,不由经信局备案。

经办股室:技术与质量股;电话:3324470; 联系人:梁耀圣;手机:13929842886

四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2005-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产品标准审批发布前,须组织标准化、科研、质检、用户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进行审查,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

2、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4、产品验证检验报告。

二、企业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3份);

2、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式3份);

4、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验证检验报告(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受理备案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标准违反有关规定时,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进行修改,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备案,并颁发《云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书》。

保健食品批文、卫生许可证(加注:与原件一致,供标准备案用及公章)

原备案资料全套,批准的技术参数、

联系人:3120694 彭处长——资料审查

第四篇:出口企业核销备案登记程序规范

出口企业核销备案登记(一)

提示: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在北京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每周四北京海关与商务部门、外汇局、工商等单位实行联合办公)。

如出现企业更名、终止经营等情况,应在办理工商、海关等各部门的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申请无固定格式。备案可在有第一笔出口业务需要领取核销单时,到外汇局同时办理即可。 备案提交材料: 出口单位取得IC卡后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包括: 1、盖有公司章的备案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企业如何领取核销单

(二)

提示:企业第一次领取核销单的时需要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之前,需要通过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的份数;

2、企业再凭"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出口企业在正式使用核销单之前,须在"纸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出口企业名称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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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使用核销单

(三) 提示:

1、在报关时,目前仅有共有26种贸易方式是需要使用核销单,有62种不需要。具体内容详见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

2、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报关口岸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

3、一份出口核销单只能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出口企业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进行交单,网上交单时,五个工作日后再到外汇局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

(四)

提示: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指:发生全额退关、填写错误、出口单位终止经营等情况。 提交材料:

1、需要注销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2、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打印的电子情况为“未用”或退关(盖公司印鉴);

3、出口收汇核销单。 空白核销单挂失

(五) 提示:

   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自行挂失。 向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是“未用”打印页面,加盖公司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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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原则

(六)

1、出口核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开户登记、领取核销单、核销报告均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外汇局办理。

2、办理出口核销的全过程,须遵循"五者一致"的原则:即领取核销单、出口报关、收汇申报、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应为同一企业。

3、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严禁进行相互抵扣的结算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实行进口与出口的分别管理办法。(贸易方式是"以进料对口"、"进料加工"可“以收抵支”,核销时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4、进、出口报关均应以合同成交总价报关,收汇须以报关总价进行收汇的核销管理原则。 出口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七)

提示:出口合同已约定的出口后180天以上收汇时,需办理备案。 提交资料:

1、远期备案申请(盖公司印鉴);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复印件;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境外收汇过户

(八) 提示:境外收汇过户是指因合同执行中进行更改合同执行人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或跨国公司的集中收付汇等情况造成出口人与收汇人不一致的情况。 提交资料: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盖公司印鉴);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3、出口合同;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7、涉外收入申报单;

8、证明符合“过户”的情况的凭证(或文件)。

返回顶部 差额核销

(九)

提示:指各种因素造成的收汇差额。按造成差额原因的情况提交材料。

1、差额原因说明(盖公司印鉴);

2、出口合同;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水单);

6、相关商会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7、进口国商检证明或进口商有关函件;

8、 报刊新闻媒体的报道资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

(十) 提示:

 按备查类别原因情况提交材料

2、允许备查的范围: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结案备查)

(3)经法院、工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备查) (4)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的证明材料(差额备查) 提交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2、差额备查申请书(盖公司印鉴);

3、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

4、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5、逾期数据清单;

6、差额备查担保函;

7、外汇检查处罚书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 返回顶部 退赔退汇管理

(十一)

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退汇的管理(十一.1) 提交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印鉴); (2)出口合同;

(3)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 (5)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7) 涉外收入申报单。

已出口收汇,但未办理核销的退汇(十一.2) 提交材料: (1)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印鉴); (2)出口合同;

(3)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6)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8)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提供); (9)涉外收入申报单。

返回顶部 已出口且已核销的退汇(十一.3) 提交材料:

(1) 书面退赔外汇申请(盖公司印鉴); (2) 出口合同;

(3) 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4) 涉外收入申报单

(5) 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6) 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报关单(退货赔付时)。 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管理(十一.4) 提交材料:

(1)情况说明(盖公司印鉴); (2)外方要求退汇函件;

(3)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4)银行出具的未向企业出具核销专用联的证明函;

(5) 涉外收入申报单。

返回顶部 已用核销单挂失及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十二) 提示:

出口单位申请报告中须注明核销单号。

已报关出口并已办理核销的核销单挂失(十二.1) 提交材料:

1、出口单位申请报告(盖公司印鉴);

2、原已核销的凭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3)已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处理(十二.2) 提交材料:

(1)出口单位申请报告(盖公司印鉴); (2)出口报关单。

(3)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后,打印的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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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出口报关单遗失的补办问题

(十三) 到外汇局提交的资料(十三.1)

1、进出口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申请报告须注明报关单号);

2、“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在外汇局领取);

3、核销单。

补办报关单的程序与手续(十三.2)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文件执行(登录网站可查询),主要内容如下:

1、进出口报关单遗失,但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在一年以内的,直接以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并加盖验讫章。

2、若自出口报关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的,进出口单位持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专用联(已收汇的)等相关的商业凭证(备全套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到外汇局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补办证明。

3、外汇局核实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上签注外汇局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外汇局留存"情况说明"、审核的凭证复印件及"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第一联。

4、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出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两联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后有经办员签字,并加盖"验讫章"海关留存第二联,退予该单位第三联用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 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十四) 出口收汇核销操作网址(十四.1)

出口单位报告出口收汇核销需登陆网站,地址网址:http://210.73.81.188:7002/zlhx登陆用户名:9位数的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密码:123456 (登陆后必须修改密码)

返回顶部 核销系统操作指南(十四.2) 提示一:

1、如在同一天中三种贸易方式核销方法都时,在全部核销单均已核销完毕后再点击蓝条中的“打印报表”,打印全部核销信息即可。

2、若同时需要核销一般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时,应先点击“全额收汇”的核销,再点击“加工贸易”的核销。

2、提交完成后的核销单视为已核销单据,外管局不给予删除。返回顶部 提示二:

总量核销数据撮合有关情况的告知:

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均是企业行为,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项下的监管是对企业的贸易真实性监管,对企业正常的出口收汇的核销现在已由电子信息自动进行核对,由企业参与确认,仅对非正常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单证监管。

今后,外汇局的监管重心将由现场监管为主转移到非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的监管是依据企业在海关报关数据和在银行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因此,企业在报关和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必须如实申报,无讹。有下列情况须向出口企业告知:

     企业出口报关及收汇申报,报关、申报、数据撮合提交均是企业行为;

出口发生特例问题需主动到外汇局进行申报进行处理;如:

1、差额;

2、有依据的不能收汇;3因收汇币种与报关币种不一致而产生的汇率差;

在现阶段对境内收汇的数据无收汇信息,企业须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到外汇局补录电子数据;

总量核销是将收汇总量核销每笔出口的核销单的报关总价金额,收汇多,余额进行企业认定自动留存;

企业可随时上网进入自己企业的“核销用户”内,对出口与收汇的撮合进行确认“提交”(即核销)。即可选择批量“提交”,也可选择总量“提交”。  企业必须注意:

1、收汇申报准确无误;

2、发现申报错误需提交银行证明到外汇局进行删除;

3、对出口逾期未核销的情况(蓝色的数据)应主动到外汇局报告处理。

操作步骤:

一、连接上网(任何方法均可)

二、在“地址”中录入http://210.73.81.188:7002/zlhx回车(注:全部小写)

三、看到“企业用户外汇核销网上填报系统”后,在“企业代码”中录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在“企业密码”中录入本系统登陆密码。(默认为123456,改过密码的以改过的为准)

四、点击“登陆”;

五、按不同情况点击:

1、“全额收汇”指全额收汇的核销单或平均每张核销单差额在“-500美圆”以下的核销。

2、“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和“来料深加工”的贸易方式的核销。

3、“不收汇样品”指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A”不收汇核销。返回顶部

“全额收汇”的核销:

1、点击蓝条中的“全额收汇”

2、点击“请选择”

3、选择“报关币种”

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5、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7、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8、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第一张表)

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  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第四项“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第二张表)返回顶部

“加工贸易”

1、点击蓝条中的“加工贸易”

2、在“收汇金额占报关金额的比例”所对应的方框中填入加工费比例即:本次要提交的所有核销单的加工费总金额除以报关总金额得出的小数(最少保留两位小数)

3、选择“报关币种”

4、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5、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6、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7、点击“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8、点击电脑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

9、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10、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  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电脑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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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汇样品”

1、点击蓝条中的“不收汇样品”

2、点击不需要核销的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3、点击“不提交数据”标识;

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打印此页面(打印两张)(注:一定在提交之前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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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法规流程(十四.3)

提示: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一)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二)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进口报关单。

(三)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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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六)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七)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八)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九)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其中收汇的核销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十)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十一)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十二)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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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十四)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十五) 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十六)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后,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对、修改手续。

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

对于出口单位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含有预收款的收汇),外汇局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并带复印件)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但需先到银行对该复印件上的预收款确认、盖章。 提示:

1、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2、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返回顶部

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有关规定

(十五)

提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系指——“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 1、银行只有在确定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为直接从境外或特定经济区域或贸易方式为深加工结转的收汇,按结售汇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划入出口企业的外汇帐户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如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为境外收汇,但按规定属于出口收汇的,须按国际收支的有关规定让出口企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银行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填写22位申报号(流水号是字母打头的)。如出口企业的外汇收入为境内收汇(如深加工结转、由特定经济区的收汇等),银行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编写22位申报号(流水号均为阿拉伯数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和转入方企业名称。 3、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银行留存联、企业的收款人记帐联的内容要素完全一致,加盖业务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并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单据格式、印模备案;

4、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一笔收汇只可出具一份"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不可重复出具。 5、 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

6、 对于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福费廷业务"。

7、 对于出口保理项下(无追索权的),在出口单位转让应收帐款、银行进行融资并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出具该部分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业务"。

8、对于从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帐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境内离岸帐户划转"。

9、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出口货款由境外买方银行通过其开设在境内贷款银行的贷款帐户直接划至出口单位,境内贷款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协议、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10、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但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11、对于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除了上述情况,其他收汇、划转的收汇均不得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Linkeliu 2012/5/12

第五篇: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备案程序

一、 招标人资格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法律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②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④有审查投标人资质和业绩的能力; 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2、招标人委托代理协议;(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中介机构签定委托代理招标协议,招标人与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中介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及招标协议,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复印件1份)

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二、招标信息发布所需材料如下:

1、招标申请报告;

2、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所需材料);

3、招标代理、编制标底协议;

4、招标申请表;;

5、项目报建表(复印件1份);

6、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原件1份)。

7、图纸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

8、发改委计划批文或备案表;

9、邀请招标资格证明(邀请招标所需材料)(原件1份)

三、投标企业资格预审

1、投标企业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表、项目经理证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入桂承接单项工程施工备案(在自治区建设厅办理);

4、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在市建委建管科办理)。

四、招标文件备案

1、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及评审报告;

2、招标文件;

3、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

4、上限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

五、开标、评标、定标

项目招投标全过程。

六、核发中标通知书

1、招标情况报告;

2、中标企业的投标书。

七、合同审查

1、中标通知书;

2、双方签订的合同;

3、廉政责任书。

八、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招标办

550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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