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2023-03-09

第一篇:每月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汇报

拜城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月报

根据县安委会文件精神要求,建设局结合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将阶段性计划与定期不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落实各项检查措施,查找薄弱环节和各类隐患,采取强制手段,确保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9月1日 – 9月28日,检查6家市政公用单位和城区7个在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21678平方米,造价约2767万元;村镇4个在建项目,面积855平方米,总造价约113万元,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发了限期整改和停工通知书8份。

检查通过查阅资料、看现场等方式,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行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场所安全状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重大危险源监控、特种工持证上岗,为遏制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和起重机械倒塌等。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从思想上重视不够,导致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技术措施不能切实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虽然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但没有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检查,整改存在敷衍现象。

2、个别项目施工操作人员未按照要求配戴安全帽;个别项目外架水平和临边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局部临时用电不符合JGJ46-2005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个别单位对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维护不够重视。

三、 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坚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继续坚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把“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等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2、进一步要求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质量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学习,认真贯彻执行JGJ59-99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和2009年质量、安全监督两个要点,要认真把好自检关。

4、继续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工作、强化监管、狠抓落实。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各责任主体方的行为,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

拜城县建设局

2011年9月28日

第二篇:会计岗位每月工作内容

谈谈一个会计每月岗位职责

第一项月初需要准备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间每月1-15日,但为了应对突发情况,财务人员一般需要在10日前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事项:根据我们的销售额,我们账上资金情况,确定本月需要认证进项税额。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并不是一次性全部认证为最佳,本身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发票认证期为360天。我们可以在保证我们增值税纳税正常的情况下,对资金进行合理运用。所以我们必须事先计算好本月最佳的纳税金额。 第二项计提附加税及相关费用

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计提缴纳部分地税税金,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数地区已开始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应在月末计提,月初申报缴纳,取得完税凭证冲销计提金额。这些计提的税金属于企业费用,因此企业在估算当月利润时,也应考虑这些数据。 第三项网上申报

现在无论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还是地方附加税费均可以在网上申报了,无需到税务局申报缴纳,这个不是太难。基本上每个税务局针对当地的网上申报流程都有说明,也有相关的培训。

基本流程如下(网上纳税申报步骤):

(1)填写申报表:利用“填写申报表”功能填写需申报的申报表。没有在地税部门做过税种登记的税种,网上不能申报;分主附表的,先填写并保存所有附表,然后打开主表进行编辑或直接保存。

(2)正式申报:利用“正式申报”功能将已填写并保存过的申报表正式申报到地税征管系统。申报表正式申报成功后,不能再进行填写和修改。未正式申报或正式申报失败的申报表,其包含的税种按未申报对待。

(3)网上划款:利用“网上划款”功能对正式申报的申报表进行开票,开票成功后,地税局会根据开票信息进行划款,纳税人可在一日后通过“网上划款”功能的实缴查询获取地税扣款信息。

(4)申报查询、划款查询:正式申报及网上划款结束后应利用“申报查询”、“划款查询”进行申报查询、划款查询。确保需要申报的申报表都已经申报、划款成功。 (5)打印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正式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申报查询”功能打印出申报表。 (6)扣款成功后,可以到开户银行打印完税凭证。有的地方在网上申报增值税,抄税可以在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里进行抄税呀,抄报税之后,需要去国税局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大家可以咨询12366就是了! 第四项日常会计事务

1、根据出纳的报销单,制作相关费用凭证;

2、根据销售合同,开具相关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

3、根据银行回单制作相关往来账务;

4、根据进货合同及收到的购进发票,制作成本凭证;

5、去银行打印完税证明,制作相关税务处理凭证;

6、费用的计提与摊销:每月固定发生的计提业务,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电费计提、工资计提等,做到不漏提也不多提;对存在需要摊销的费用如开办费、材料成本差异等每月摊销的费用,及时做好摊销分配凭证。

7、根据工资报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8、最后对损益类科目核算:所有单据入账后应认真归集当月损益类科目发生金额,将其分类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查看当月利润实现情况。 第五项整理装订凭证

这个是每个会计的基本工作,法律对于会计帐薄有明确的保存期限,所以我们一定要对这些原始凭据保持干净,对会计凭证进行排序、粘贴、折叠后,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的顺序应与记账凭证所记载的内容顺序一致,不应按照原始凭证的面积大小来排序。定期对会计凭证按照编号顺序,外加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这就是会计凭证装订。在封而上,应写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己账凭证的种类、起讫日期、起讫号数以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张数,并存封签处加盖会计主管的骑缝图章。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凭证和账簿需保存30年。会计凭证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必须开列清单,按照规定的手续报经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单位都不能自行随意销毁会计凭证。 第六项出具财务报表

现在企业大部分都是使用财务软件进行账务处理,所以财务报表基本上都是自动生成的。但是作为财务人员,还是需要知道财务报表制作的原理,财务报表是每个项目是由财务软件中那些科目组成的,这些对于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是非常有帮助的。 第七项临近月底,开发票

一般在下旬需要也业务部门商讨本月预计那些销售是当月需要开发票,这样才能让财务自己明白本月的销售额大概是多少;同时通知采购部门,哪些单位款已付而发票未到,需要去催促的。

第八项月底与行政部门一起制作本月工资报表。

第九项月底应当与出纳对现金盘点及核对银行账务往来。

第十项核对处理的账务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进行账务结转。最后在软件中进行结账!

每月工作清单就只有这么多了,希望大家能够完成每个月的工作流程。

第三篇:员工每月消防知识培训内容

学会消防基本常识,对每一个人来讲都有重大意义,美国“9.11事件”45分钟疏散

1、3万人,意识、效率很明显;外国人入住酒店先了解门后的逃生图、安全通道,国人则是看房内的设施电器好不好?这就是区别!

公司地址?公司消防器材有哪些?紧急出口有哪几个?

一、 公司有新设置的“消防安全引导员”3名。

二、 每个月的1号、15号、30号公司会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三、 公司有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及操作流程。

四、 消防工作的方针与目标。

五、 员工要懂得“三懂三会”(报警时内报上级领导,外报119)。

六、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干粉灭火器属于全能型的灭火器,救人救火时先保证自身的安全下,通常携带2个灭火器,

1、上下摇动几下

2、拔保险

3、大火左右扫射,小火对准根部,2——3米距离灭火,主要掌握一摇、二拨、三喷的方法,

4、不得逆风扫射,

5、灭火器还能防盗,抓小偷。

七、 火场逃生:

1、冷静

2、防烟(湿毛巾要稍微拧干,较低的楼层,高的楼层应用防毒面具,留心安全通道)

3、方向(沿着墙边疏散逃生,不能往中间的方向)

4、工具(灭火器、防毒面具,同时灭火器可以“点击逃生”,消防栓的水袋可能当逃生绳来用)。

第四篇:煤矿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

一、证照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建设矿井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

4、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5、建设矿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

6、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建设矿井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

4、4.6等规定。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

4、4.5、4.13等规定。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

3、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4、建设矿井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等规定。

三、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

1、配备矿井“五职”矿长,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4、一般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四、问题整改及自检

1、自检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明确的《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要求组织开展自检自改工作,隐患和问题整改做到“五落实”。

2、安全体检”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做到“五落实”。

3、见附件4“国务院安委办暗查暗访问题汇总表”

4、“安全体检”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地方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安全监控系统

1、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4、9的规定。

2、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

3、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

六、瓦斯防治

1、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要求。

2、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第59条规定。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规定。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8条规定。

3、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4、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

5、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则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9.2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5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

6、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3~0.5,且埋深大于500m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5~0.8,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 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7、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检验孔数不得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采煤工作面应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规定。

8、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

9、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七、水害防治

1、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严禁存在重大灾害不治理盲目组织生产。

2、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4、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5、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6、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产。

7、编制完善汛期安全措施,落实应急值班制度。

8、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

八、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1、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采掘接续合理、正常。

2、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严格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3、生产经营决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4、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5、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6、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

九、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1、规程对标 煤矿企业必须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对照新版《规程》,全文进行逐条对标检查、梳理和体检,特别是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和运输提升等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全面进行对标检查整改。按照新版《规程》要求,对查找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或问题,必须制定“五定”方案进行整改。

2、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严禁开采保安煤柱。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严禁图纸造假、图示不符、假密闭等违法生产行为。

3、严禁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使用的设备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要求更换淘汰。

十、新版《安全生产标准化》

1、及时组织开展新版《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工作

2、煤矿企业必须开展达标建设工作,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矿井按照新标准达到三级以上。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防尘管理

1、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符合《安全规程》第683条规定。

2、是否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被找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3、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4、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第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

5、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规定。 采、掘、运主要地点粉尘检测制度健全,效果应满足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0条、第642条规定。

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规定。

采掘机喷雾、支架喷雾等防尘措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第650条规定。

十二、顶板管理(冲击地压)

1、采掘工作面支护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第102条、第106条规定。

2、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规定。

3、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规定。

4、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并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7条、第228条规定。

允许临时性生产矿井检查内容

1、煤矿必须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未批先建煤矿临时生产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2号)要求,安排专人,明确责任,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2、是否制定临时生产期间对照设计剩余工程加快施工的方案。

3、是否对照新的规程、规范、标准,对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并按程序上报。

第五篇: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

1、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情况;

5、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情况;

7、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开展演练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人员资质和教育培训

1、是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5、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四、应急管理

1、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是否制定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3、是否评审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签字、培训、发布、实施);

4、应急预案是否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5、是否按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进行评估;

6、是否按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五、隐患排查

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责任制;

2、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台帐);

3、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如有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是否存在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现象。

六、安全管理

1、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两个以上生产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8、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七、监督检查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6、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8、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七、配电安全

1、配电间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2、配电间是否堆放杂物,是否铺设绝缘胶垫;

3、是否有专职电工,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有无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5、有无配电室管理标识牌;

6、绝缘工具是否齐全、有效(定期检定合格证明);

7、接线、装置是否完好(规范),电线有无私拉乱接,绝缘破损、线径过细、过热现象;

8、配置的灭火器材是否充足和有效。

八、消防安全

1、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好用;

2、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受否齐全、好用;

3、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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