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职责

2023-04-02

第一篇: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职责

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XXX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消防工作全面组织领导,保障消防工作有效开展,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1、公安局(含消防大队)

(1)对全XXX县(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3)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6)组织引导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7) 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

(8)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9)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2、发改委

(1)将消防工作纳入全XXX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消防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3)依据全XXX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3、财政局

(1)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本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XXX县(市)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4、文体广电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娱乐、文艺演出活动等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得批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5、教育局

(1)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3)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4)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不得批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6、住建局

(1)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2)组织制定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消防地方标准。

(3)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要求预留消防规划用地。

(4)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消防部门参加。

(5)督促加强城乡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6)负责指导村、镇(苏木)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7)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要求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9)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7、卫生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8、民政局

(1)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不得批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全XXX县(市)消防特有工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拟定培训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3)负责指导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

(4)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10、司法局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监狱系统等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11、农牧局

(1)制定农业领域的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农田防火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农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农田防火工作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12、国土局

(1)做好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在实施中强化落实。

(2)积极协调解决城乡消防用地并落实地籍管理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13、交通局

(1)按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2)负责危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14、工商局

(1)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

(3)未经消防审批的场所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15、安监局

(1)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

(4)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5)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16、质监局

(1)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并把查处结果通报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地方标准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产品防火性能标准。

(3)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17、气象局

(1)负责为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易燃易爆化工项目雷电风险评估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18、旅游局

(1)负责旅游行社、旅游度假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19、综合执法局

(1)加大对占用消防通道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

(2)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20、电力公司 (1)在农村电网改造时结合房屋耐火等,提高网线防火性能,并指导户内电源线规范安装,确保农村用电消防安全。

(2)组织对电力企业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3)为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供电服务。

(4)参与大型灭火演练,保障日常消防调度指挥用电,在截断供电线路可能影响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时,要事先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21、自来水公司

(1)加强城市消防供水管网、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在消防部门向财政申请资金后,供水部门要及时对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

(2)参与城市消防规划,负责对城市消防供水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督。 (3)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 (4)制定本行业灭火救援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参加重特大火灾扑救,确保火场供水量和水压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5)影响消防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区域内消防重点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制定应急预案。

(6)如遇停水限水等情况,必须第一时间通知消防部门。

22、经信局

(1)定期组织开展商场、市场、成品油行业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3)联合消防部门

2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3)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消防安全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XXX县(市)内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宣传工作。

(5)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充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力量。

24、其它部门

未列入陈巴尔虎XXX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政府有关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伊宁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 县委组织部

发挥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党(总)支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活动的领导核心作用,督促、监督和检查全县各级党组织在开展教育和创建活动中组织领导情况;负责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中成立机构、调配人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将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活动纳入年度党建考核、干部考评考核工作之中。

二、 县委宣传部

负责我县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活动中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各媒体做好对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三、 县委政法委

负责公检法司机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并做好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 县委党校

负责开设民族宗教政策常识课程,安排民族理论、知识教育内容。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百名干部进村开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宣传教育活动、“四知四清四掌握”、“科技之冬”、“法治六进”、“文化下乡”等载体,扩大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工作。

五、 县效能办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民族团结教育年活动和创建工作中效能和执行力落实情况,将民族团结教育年活动和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之中,确保此次活动有序开展。

六、 县直机关工委

负责县直各单位、各部门的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并将此次活动纳入机关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七、 县总工会

发挥联系各族干部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干部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八、 县团委

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课内外活动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九、 县妇联

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十、 县民宗局

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延伸到宗教活动场所,延伸到信教群众中。

十一、 县财政局

将全县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此项活动正常顺利开展。

十二、 县教育局

负责各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规划。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负责各学校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严禁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十三、 县广播电视局

要发挥好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四、 县司法局

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法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十五、 县文体局

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十六、 县经贸局

负责全县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的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开展,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所辖各企业在活动中各环节的工作。

十七、 县工商局

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十八、 县工商联

指导、督促各商会开展号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

十九、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在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

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融入其中,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创建活动中成立机构、调配人员的业务工作。

十、 县扶贫办

负责做好贫困地区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把民族团结教育和扶贫开发结合起来,巩固扶贫成果。

二十一、 各乡镇(场)

负责本乡镇(场)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并结合乡村民族团结教育月、“四知四清四掌握”、“科技之冬”、“法治六进”、“文化下乡”等活动,以“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载体,以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宣传到村到户,提高农牧民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打牢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的基础。

第三篇:07成员单位职责1

XX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乡镇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监督、指导乡镇有关部门、各村(社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全镇(或乡)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部门、村级(社区)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制定全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镇农服中心工作职责:

贯彻实施初级农产品、畜禽产品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和畜禽产品养殖环节的的监管。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3、乡镇卫生院工作职责:

贯彻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和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4、工商所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5、 教育部门 :

加强学生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负责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

6、 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负责配合各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及时侦破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

7、财政所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编制本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第四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镇政府、镇纪委、道安办、派出所、交管站、司法所、中心学校、卫生院、工商所组成。

道安办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办公室,联络员办公室设在道安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业务干部担任联络员。

道安办: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研究预防对策,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派出所:加强巡逻执勤,纠正各种严重交通违章行为,保障道路畅通;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车辆进行不间断的整治,依法从严查处;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各有车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镇纪委: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风治乱工作,对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交管站:加大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维护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完好;加强客、货运的监督管理,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与派出所共同搞好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严格控制客、货车超载;督促各运输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和派出所共同搞好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的排查和治理;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和派出所提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科学有效地整治,并积极向联席会议反馈整治结果。

司法所:与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平安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联动作用,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村”活动,结合普法活动,宣传和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民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中心学校:积极与道安办、派出所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强化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开展争创 “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在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通过专(兼)职交通安全法制辅导员和交通民警,定期向学生讲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与道安办、派出所共同建立向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情况制度;监督学校将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并针对中小学生的特点,开展

形式多样、学生喜闻见乐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校车管理,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校车、驾驶人的档案,按照校车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卫生院:加强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交通事故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急救人员,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快速反应机制和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的“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加快抢救伤员的速度,减少伤员死亡。

工商所:加强对占道马路市场的管理和查处,对阻碍交通的集贸市场要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协助道安办、派出所做好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理工作。

第五篇:信访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各组成部门是中心开展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完成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维稳及综治办:牵头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中心各组成部门开展工作;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签约、检查、考核工作。

信访办:负责受理、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信访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落实领导和部门包案处理。

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

派出所:负责辖区打击违法犯罪和治安防控工作;排查整治突出治安问题;抓好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日常治安巡防工作;收集掌握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情况信息,做好疏导和控制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

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检查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教育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上级职能部门转办的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处,及时处理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承担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社会公共事务。

工商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民政科(社会事务管理科):做好加强居(村)委会建设的各项工作、救济工作、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优抚安置工作,依法调处化解涉及社会事务的矛盾纠纷。

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出租屋及流动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宣传出租屋及流动人员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治安管理、市场管理、房管、工商、环卫、税务、安全生产、经营等管理措施,消除出租屋存在的各种隐患;将出租屋的有关信息集中处理,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负责抓好出租屋管理员队伍建设。

城管中队: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我市城市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取缔乱摆乱卖、占道经营活动;做好城市规划、用地、报建、施工等方面的综合执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工作。

国土所: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定期巡查处理违章违法用地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居(村)民出租房屋的租赁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危房普查及督修工作;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调解工作,广泛运用听证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诉外调解等调解方式,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着力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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