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访办网上投诉

2023-02-01

第一篇:国务院信访办网上投诉

国务院《信访条例》

(受权发布)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

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

(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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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但从南昌发生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信访人员根本没按信访规定执行,对信访事项不注意保密,随意转交转送信访材料,给信访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攻击和伤害。这其中,不能排除个别信访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畅通民意、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及时、恰当、正确办理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是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或压、或推、或转,方法简单,结果不仅不能息访,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矛盾。以南昌的事为例,青云谱区信访办把村民的上访信转交给昌南工业园处理,出现村民的上访信被公开张贴的“怪事”,其中原因,我揣测有三:一是那块地是昌南工业园的,昌南工业园为保护既得利益不丢失,必须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二是村干部得了昌南工业园的好处,必须不惜用粗暴践踏公民权益的手段把这件事压下去;三是信访办接访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明为转信,实为通风报信。由此看来,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合理诉求,仍然是今天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访信访,就是要有人来访。不怕群众来上访,就怕群众不上访,应该是信访部门的一条工作原则。真希望各级信访部门能从南昌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反思自身工作环节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加以改进。也希望南昌有关部门,能将公开张贴村民上访信这件事来一番彻查,把事情搞清楚,还村民一个公道。

第三篇:国务院信访条例复习题2

国务院《信访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

1、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施行?

A、2005年1月5日B、2005年4月1日C、2005年5月1日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人。

A、3B、7C、5D、9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A:可以确定 B:应当设立 C:可以设立

4、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A:办公场所 B:公共场所 C:信访接待场所

5、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提出。

A:各级机关 B:各级人民政府 C: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

6、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30日内 B:60日内 C:90日内

7、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罚款 B:教育 C:警告,训诫

8、 对同一信访事项的处理,实行()终结制。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9、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机构应当()。

A:受理 B:可受理可不受理 C: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10、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内请求复查。

A:7日 B:15日 C:30日

【单项选择题答案】

1. C2. C3. B4. C5. C6. B7. C8. C9. C10. C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条例,信访人可以采用()、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A、书信B、电子邮件C、传真D电话

2、信访人是指根据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

()。

A、公民B、法人C、其他组织

3、根据条例,()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A、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B、乡、镇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4、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A、通信地址B、电子信箱C、投诉电话D、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5、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A、联席会议B、建立排查调处机制C、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6、根据条例,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等行为。

A、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B、堵塞、阻断交通的

C、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D、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A、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B、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C、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D、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8、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

A、隐瞒B、谎报C、缓报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A、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B、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C、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10、对()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A、一般B、重大C、复杂D、疑难

【多项选择题答案】

1.ABCD2. ABC3. ABC4. ABCD5. ABC6. ABCD7. ABCD 8. ABC9. ABC10. BCD

三、判断题:

1、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信访事项已经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应予受理。()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各级人民政府提出。()

4、有关行政机关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判断题答案】

1.对2.错(正确答案:该上级机关应不予受理。) 3.错(正确答案: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接待场所提出。) 4.错(正确答案: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5.对

四、案例题

[案情]某单位职工杨某等20多人因单位未缴养老保险于2005年向区劳动局申请仲裁,区劳动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劳动法和市有关文件裁决该单位为这批职工补缴自2001年起的养老保险。但是,杨某等人对区劳动局的仲裁决定不服,认为他们从1998年就已经进单位,单位应该从1998年开始帮他们补缴养老保险。在杨某的挑唆下,该批人员直接冲到省政府门口要求找领导反映问题,并拦阻省领导车辆,造成省政府门口交通堵塞,严重影响了省政府的日常办公。

[问题]杨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违反了《信访条例》中的那些规定?按照正常渠道杨某等人应该如何反映自己的诉求?

[答题要点]

杨某等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违反了《信访条例》第18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16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第20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杨某等人的问题已经过区劳动局仲裁,按《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不予受理,所以杨某等人如果对区劳动局的仲裁决定不服应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走司法程序。

第四篇:网上信访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访信息化建设,借助“数字湖南”建设的契机,加大经费投入,整合网络资源,强化培训力度,规范“网上信访”运作模式,建成了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为主干,以市信访网站为补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贡献。截至3月,共受理群众网上信访件次,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余件次,某某信访网上点击量累计超过余万次。

一、联网受理。一张网整合力量。市信访局成立了信息网络处,明确一名处长、三名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干部,26个市直单位、00个区县(市)和高新区配备1-2名专职管理员,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了网上信访代理员,重点工程指挥部成立网上民情室(站)。目前,全市共有专职网上信访管理员426人,网上信访代理员2689人。一平台共享资源。市政府出台了《某某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对全市网络资源进行整合,全市先后投入1400余万元用于信访信息网络建设。5月,“某某网上信访”互通平台正式开通;目前,000个区县(市)、000区、96个市直部门、286个乡镇(街道)开通网上信访,实现了与政府公众信息网资源共享。一个口受理诉求。我们把书记市长信箱、电话信访、网上投诉、建言献策等全部归口到网上信访,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变上访为上网。全市共用一个数据库,统一处理标准、统一汇总报送、统一分析研究,减少了人财物浪费,避免了多头受理、重复交办。一时间作出反应。我们还严格筛选聘请86名经验丰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网民担任舆情监督员,随时关注网情动态,群众表达诉求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各级政府部门能一时间听取群众呼声、一时间作出反应。

二、联动培训。一是制度化。制定《某某市信访系统培训计划》,建立了干部培训制度,明确每年3-5月为全市信访系统应用管理队伍培训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到市、区县(市)讲课答疑,现场指导,集中授课。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以来,共培训2800人次。二是结合化。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学习外地网上信访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先后分批组织到北京、上海、南京、沈阳等地学习考察,从邯郸、株洲等地聘请专业人员来授课,借鉴信息化成功经验;安排系统管理员不定期到省信访局办公室和办信处跟班学习,参加系统应用培训班。三是专业化。为解决系统运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瓶颈制约问题,与等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建立友好协作关系,由专业技术公司承担某某信访系统运维和全市系统建设技术指导工作,使技术队伍更加专业。四是系统化。市委、市政府将网上信访系统培训纳入某某市政府信息中心培训计划,同预算、同规划、同培训,以来共4次参与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学习培训,参训干部137人。通过多层次、多方位、多类型的培训学习,提升了全员素质,促进了信访信息系统应用水平的提高。

三、联调处理。一是日常业务内部流转。建立了网上受理、网上分流、网上转办、网上交办、网上督查、网上回复等日常工作流程,2个工作日交办、10个工作日反馈、3个工作日审核,确保15个工作日回复。湖北网民左先生因外甥女在某某深陷传销窝点,多次营救无门,通过某某网上信访写信救助。市信访局网上交办后,市公安、工商、综治等采取联合行动,端掉传销窝点,成功解救人员。二是热点问题网络征询。对网民提出的政策调整,尤其是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民政救助等热点敏感话题,在网上广开言路,组织展开讨论,征询网友意见。一方面宣传党的政策,另一方面引导网络步入良性循环。如有网民发帖举报我市某信访干部不知道有《信访法》后,立即有网友跟帖指出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信访条例》,有理有据,随后很多网民就《信访条例》知识展开讨论,提出了大量很好的建议。三是特殊个案视频听证。针对私改遗、文革、知青等特殊个案处理单位已经分离的不便之处,通过网络视频,远在省城的专家可以通过视频听证,组织政策解释、疏导当事人情绪,指明诉求方向,既节省了群众来回反复奔波的麻烦,又节约了时间和费用。四是疑难杂症联合会办。组建了网上信访事项联合办理工作组,由公安、法院、民政、人社、国资、法制、城管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会办主要采取约访方式,由市、区县(市)信访局筛选出疑难杂症、涉及多个层面、处理难度大的信访问题提交本级联席会议,通过召开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多方协调会,寻求化解问题的办法,让群众感受“一条龙”式服务的便捷和实惠。仅今年,市信访局通过网上信访事项联合会办,共协调化解信访积案32件,成功率98%。

四、联合规范。一是岗位责任制。实行网上信访“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理承诺制”,要求干部必须及时 录入每一个信访信息,认真处理好每一封网民来信、每一条工作建议,做到“谁办理、谁负责,问到谁、谁负责”,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限时办结,并随时督促检查办理进度,对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要求责任部门配合调查,协调处理,直至问题解决。二是目标考核制。将网上信访工作列入信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对网上信访硬件建设、人员配备、数据录入、案件办理、系统应用、工作成效等逐一细化,对信访数据录入系统运用不达标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三是督查通报制。组织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单位使用网上信访及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跟踪督查,每月通报,季度讲评,考核。通报推介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促使全市工作协调推进。四是责任追究制。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某某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规定》,对网上信访办理不力或激发矛盾等情况,逐一明确了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篇:网上信访交流材料

网上信访经验材料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强力推进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探索网上信访工作方法,让一封封人民来信驶入了网络“高速公路”,更快捷地传递着民生诉求,解决着实际困难,提升着政府的办事效率,架起了一条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绿色通道”,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新贡献。

一、主要做法

一是整合优化网络资源。区委、区政府以信访信息化建设为目标,依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适时开发了网上信访、区长电话和政民互动三个网络工作载体。建立了区信访局网站,登录网址和网上信访须知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网上信访的意义和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使群众知道怎样通过网上信访渠道反映诉求。同时开通了内部局域网——“通用办公资源与业务管理平台”,设置了个人办公、档案资料、学习交流、行政管理等6个专栏,定期上传、发布各类信息,实现了信访局各科室工作信息互通,促进工作有效衔接,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保证网上信访工作正常开展,实现省、区、县、乡信访工作“四级”互联互通,区政府先后为全区乡(镇)区、街道办和区直单位配置电脑和打印机,对各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了信访业务处理系统软件的升级、调试及人员培训工作,实现了信访工作信息互联互通、共用共享,促进工作公开化、高效化,为全区“网上

1 信访”工作的扎实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加强阵地队伍建设。区委、区政府把加强网上信访阵地建设、配齐配强工作队伍作为提高信访工作水平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增加办公用房,配备电脑、打印机。引进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充实到网上办信队伍。同时,在全区各乡(镇)区、街道和区直部门都设立了网上信访办公室,配备了专兼职网络办信人员,形成了以区为中心、以乡(镇)为纽带的网上办信工作队伍,保证了网上办信工作层层有人抓、件件有人办。

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使“网上信访”尽快得到普及使用,我们在电视台举行“网上信访”新闻发布会,提高了“网上信访”的社会覆盖面。在区区主要街道、广场设立“网上信访”咨询台,印发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还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全区各单位的网上办信人员进行专题业务培训,为“网上信访”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四是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我们出台一系列制度,规范“网上信访”工作程序,做到“不办则已、一办就要办好”。依据《信访条例》要求,编制统一的《网上信件处理登记表》,安排专人负责将每天的来信一事一表登记、编号,报局领导阅批,再报送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办理或进接回复,信访部门适时督办,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

二、取得成效

(一)拓宽了信访渠道,降低了信访成本。“网上信访”正式开通后,群众不出家门直接在电脑上反映诉求,群众反映问题变得更加方便、快捷。既不需要花钱、也不需要再受往返奔波之苦到处上访,更加减少了上访成本,这些都极大地方便了信访群众。网上信访开通后,上访群众不再热衷于以走访形式来上访,开始有更多的人通过网上信访和写信的形式提出信访。 二是有效解决了问题,提高了办事效率。为充分发挥“网上信访”便捷、快速的优势,我们建立了一整套快速办结信访件的机制,做到当天受理,30天内给出处理结果;对关系民生的热点信访问题及时梳理出来呈送区领导批阅;对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疑难信访问题提交到区领导接待日处理;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对一般信访问题直接交办,限时办结,办理情况通过网上及时反馈信访人,大大缩短了信访问题的处理周期,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倾听民声汇聚民智,发挥了第二研究室作用。网上信访为广大群众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开辟了新的渠道。网上信访是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化技术对现有信访工作方式的有益补充。网上信访工作的开展,密切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强化了责任意识,促进了依法行政,提高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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