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领导分工范文

2022-06-18

第一篇:国务院领导分工范文

国务院领导成员分工

一、总理:李克强(1955)

主持国务院全面工作

二、常务副总理:张高丽(1946)

负责:国务院常务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工作;

协助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审计、能源工作。

分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能源局,国家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协助分管: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

三、副总理:刘延东(1945)

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香港澳门、妇女儿童工作。

分管:教育部、科学技术部、文化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和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联系: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四、副总理:汪洋(1955)

负责:商务、金融、市场经济、旅游工作。

分管: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五、副总理:马凯(1946)

负责:工业经济、交通运输、国有资产、安全生产工作;

协助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分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协助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六、国务委员:杨晶(1953)

负责: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协助负责:监察工作。

领导: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学院工作;

分管: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研究室。

协助联系: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七、国务委员:常万全(1949)

负责:国防动员工作。

领导:国防部工作。

联系: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

八、国务委员:杨洁篪(1950)

负责:外交、侨务工作。

分管: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联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九、国务委员:郭声琨(1954)

协助:政法工作。

领导:公安部工作;分管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联系: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国务委员:王勇(1955)

负责:农村、农业经济、水利、林业、民政、民族宗教、扶贫开发、防洪抗旱、抗震救灾工作。

分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联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篇: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领导

莅临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6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主任罗景

一、处长袁先立,在集团公司监督部处长李建国陪同下,莅临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他们认真观看了公司的宣传片,听取了公司董事长苏富强、总经理王大林介绍公司的发展历程、当前的生产经营形势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

公司纪委书记程宗玉汇报了公司反腐倡廉形势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按要求重点介绍了公司近年来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领导对公司的各项工作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公司在以董事长苏富强为首的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团结一心、努力拼搏,一定能够实现在新起点上的新飞跃。(文/何义波 图/邓莉莉)

第三篇: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

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

(国人口普字[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厅(局)、统计局:

2010年11月1日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为彻底查清我国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

二、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绩效考评成绩;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四、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为群众申报的普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第四篇:国务院就落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工作分工

国务院就落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工作分工 |字体:大中小|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0)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1。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税费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岗位培训、社会保险(行情 专区)、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借鉴推广公务员招考的办法,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教育部、民政部、人民银行(行情 专区)、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职工带薪最短培训时间。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建立健全向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认证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3。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研究发布部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研究出台劳务派遣规定等配套规章,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负责)

4。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行情 专区)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5。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行情 专区)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6。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负责)

7。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严格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负责)

8。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负责)

9。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水等公共资源出让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二)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10。集中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财力支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财政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1。加大促进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全面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补助。切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当地中考、高考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12。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3。改革完善房地产(行情 专区)税等。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1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全国总工会负责)

15。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待遇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十二五”期末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水平达到75%以上,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增加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16。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十二五”期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按质量标准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1000万户以上,实现全国游牧民定居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17。加强对困难群体救助和帮扶。健全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孤儿集中供养,建立其他困境儿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18。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简化公益慈善组织的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举办医院、学校、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落实并完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负责) (三)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

19。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健全农产品(行情 股吧 买卖点)价格保护制度,稳步提高重点粮食品(行情 专区)种最低收购价,完善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养新型经营主体,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促进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使农民合理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因地制宜培育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和乡村旅游,使农民在农业功能拓展中获得更多收益。(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负责)

20。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新增农业补贴向粮农和种粮大户倾斜。完善林业、牧业和渔业扶持政策。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细化和稳步扩大农村金融奖补政策。(财政部、农业部等负责)

21。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等负责)

22。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加大以工代赈力度,努力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二五”时期,对240万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异地扶贫搬迁;按照人均2300元(2010年不变价)的扶贫标准,到2015年扶贫对象减少8000万人左右。(扶贫办、财政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3。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开透明的各类城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负责)

(四)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24。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税务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将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保障工资支付属地政府负责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

26。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抓紧出台规范改革性补贴的实施意见。加强事业单位创收管理,规范科研课题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严格公务招待费审批和核算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职务消费,规范车辆配备和使用、业务招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项目和标准,职务消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相关账目要公开透明。(财政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负责)

27。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全面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对隐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通过抽查、核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继续规范领导干部离职、辞职或退(离)休后的个人从业行为,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条件和要求办理兼职任职审批事项。(监察部等负责)

28。严格规范非税收入。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29。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围绕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行情 专区)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堵住获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逃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加强反洗钱工作和资本外逃监控。(监察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30。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大力推进薪酬支付工资化、货币化、电子化,加快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推广持卡消费,规范现金管理。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整合公安、民政、社保、住房、银行、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住户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日常考核。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对实施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部分领域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三)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强化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五篇: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印发“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

【发布单位】国务院血防办 【发布文号】血防办函〔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06-27 【生效日期】2006-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印发“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血防办函〔2006〕17号)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广东、广西、上海、重庆、福建、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血吸虫病专家咨询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印发各地,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切实按照讲话要求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同志们:

为期两天的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今天就要结束了,受国务院领导的委托,下面我对会议作简要小结。

这次会议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吴仪副总理参加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负责同志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就《血防条例》进行了说明,江西省、安徽池州市、湖北汉川市的负责同志就探索血防新策略、新思路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各地各部门交流了执行血防规划的进展情况。代表们普遍反映本次会议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会议召开非常及时。这次会议是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大好形势下,也是在力争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确定的近期目标(即2008年目标),工作时间过半的关键时刻召开的。本次会议对于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握机遇,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争取完成近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内容新。在试点的基础上,本次会议提出了从传统的以消灭钉螺为主的策略向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防治策略的转移,为今后的防治工作开启了新思路;《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血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指导性强。3个大会经验介绍内容具体、内涵深刻,既有措施介绍,也有经验、体会的总结,可操作性强;现场参观,使代表深入了解了试点工作,增强了感性认识。许多代表们认为,血吸虫病绝大多数是农民,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把血防摆到重要日程,如果劳动力得不到有效保护,就谈不上提高生产力。本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对加强血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余江人战天斗地、敢为人先的精神感人至深,对代表们教育鼓舞很大,增强了责任感、使命感。代表们普遍认为,本次会议明确了努力方向,鼓舞了士气,增强了信心,坚定了决心,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根据这两天会议以及讨论的情况,我再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真落实吴仪副总理讲话精神,积极调整血吸虫病防治策略。

吴仪副总理在讲话中明确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抓住重点,调整防控策略和思路。如何有效落实吴仪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将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首要任务。我想就进一步理解吴仪副总理的指示精神谈一些体会。

我国血防已走过近50年的历程,取得了巨大成果,也积累了丰富的防治经验。但当前的血防形势仍很严峻,任务仍很艰巨。另外,50年的防治效果说明,对湖沼地区的血防路子仍不清晰。因此,我们必须要按照党中央对"规律"研究的要求,根据防治工作所处的历史阶段,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血吸虫病的流行规律,把握关键点,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强防治效果。大家知道,血吸虫病的流行链主要由5个环节组成:一是患者、病畜粪便中的虫卵进入水中,在适宜的温度下孵化为毛蚴。二是毛蚴钻入钉螺体内,发育成尾蚴。三是尾蚴从钉螺体内释放出后,在水面漂浮,如遇到人或牛、羊等可寄生的动物,迅即钻入其体内,随血流到达肠系膜血管,发育为成虫并在此寄生。四是成虫每天排出大量虫卵(1000-3500个)。人经过反复多次、多数量感染后,大量虫卵集聚引起肝脏纤维化、门静脉高压,造成晚期血吸虫病(晚血)。五是部分虫卵随患者、病畜的粪便排出体外,引起新的感染循环。

在血吸虫病的传播链中,到底哪个环节是关键,抓住它就可以影响和改变其流行规律呢?从以上的传播规律中,我们已经了解到以下一些特点:血吸虫病病人、病畜不会直接传染人、畜,必须通过钉螺这一中间环节;钉螺也是"受害者",是被血吸虫毛蚴感染和寄生的对象;所有的感染环节都与水有明确的关系:即没有水,虫卵不能孵化;没有水,毛蚴不能钻入钉螺体内;没有水,钉螺体内的尾蚴不能逸出,人、畜也就不会感染。另外,还有一个非常值得我们重视的特点,就是钉螺的平均寿命只有1年;寄生有血吸虫幼虫的感染性钉螺的平均寿命仅为214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水是流行链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但人、畜不可能离开水,不可能不接触水。第二个关键环节就是钉螺。那么,钉螺有无可能完全被除掉呢?实践证明,在小范围内,特别是在丘陵地区,消灭钉螺还是可行的。但钉螺是一种生物,要完全消灭它,特别是在湖沼地带,是根本不可能的。至此,我们似乎走进了一个死胡同,陷入了无可奈何的绝境。但只要再认真细致分析就会发现,一是人不能不接触水,但可以不接触含有尾蚴的疫水;二是钉螺不能被完全消灭,但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使虫卵不孵化为毛蚴,毛蚴不感染钉螺。自然界中无感染性钉螺的存在,水中就不会含有尾蚴,水就不再是"疫水",人和家畜就不会被感染。因此,钉螺的"感染"与"被感染"是血吸虫传播链中的一对主要矛盾,感染方(也就是血吸虫毛蚴这一病原体)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了不产生血吸虫毛蚴这一关键环节,也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控制血吸虫病的工作中,我们以往采取以灭螺和化疗为主,辅以其他综合措施的战略,如对患者、病牛的查治,疫情和螺情的监测,在感染性钉螺密度高的地区实施药物灭螺,在一定范围内河提护坡、实施沟渠硬化等,这些措施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疫情控制上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疫水问题不解决,疫区群众就永无宁日。所以,要彻底解决血吸虫病问题,就必须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即解决人、畜生粪下水、下田的问题。

根据钉螺的平均生存期只有1年,感染性钉螺的生存期更短的特点,我们只要控制了粪便中的虫卵入水,大部分已被毛蚴感染了的钉螺在1年之内可自然死亡。这样,造成人、畜感染的机会就会大大降低,3~5年之内疫情就会得到明显控制,甚至达到控制传播的目标。这一策略已在国务院血防办的联系点上进行了实践。实践结果证明,通过改水改厕、"以机代牛"、禁止家畜(主要是牛)进入有螺的滩地,可有效控制人、畜粪便污染环境和水体,使血吸虫病疫情在短期内有较快的下降。如进贤县的试点从开始到现在仅一年时间,人群感染率从9.33%下降至1.64%,下降幅度达82.42%;感染螺密度从0.04只/0.1m2下降至0.01只/0.1m2,下降幅度达75.84%;再没有发生新的急感病例。当然,控制传染源所产生的作用不仅仅是控制血吸虫病。从江西省寄研所提供的监测数据看,土源性寄生虫的感染率也有了明显的下降。应该说,加强人畜粪便的管理在控制重大传染病的流行和提高中华民族健康水平方面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在分组讨论中,大家对改厕、建沼气池都表示欢迎和支持。但部分代表也表示了一些对实施"以机代牛、封洲禁牧"政策的担心,主要是:

1、疫区群众已经长期习惯使用耕牛,不习惯使用农机;

2、怕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群众有抵触;

3、小的地块农机上不去等。我想下午的3个发言已经帮助大家解除了一些顾虑。事实证明,

1、使用农机具可以极大地提高农民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强度,只要加强培训,组织村民互助,群众会习惯运用"机耕代替牛耕"的;

2、目前耕牛每年的实际使用时间非常短,多数时间闲置,既需要饲养又给环境造成污染,很多地区群众养殖的积极性已经不高。此外我国中部许多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只要政府加以引导,并给予适当的扶持,群众会支持搞农业机械化。湖区的菜牛都集中在极少数养殖户手中,尽管对于养殖户来说,成本非常低,但是对国家、对社会成本非常高。如果采取"封洲禁牧,圈养舍饲"措施,影响面非常局限,但产生的效益却非常巨大。

3、农业、财政部门已经考虑调整政策,对疫区的小型农机具进行补贴,小地块的耕作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4、《条例》已明确规定不得在有螺洲滩放牧家畜,且已开始实施。今后再存在这种现象即是违法。这也给各地加强管理,加大血吸虫病治本力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可以说实施"以机带牛、封洲禁牧"的条件已经成熟。

二、认真学习、加快推广试点经验。

刚才,江西省、安徽池州市、湖北汉川市人民政府分别介绍了他们的做法、经验和体会,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今后各地开展防治工作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从3个点的介绍可以看出,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但只要牢牢抓住了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防治策略,防治效果就会很快显现。

总结这几个试点的经验,主要是认真做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首先是党委、政府领导要统一认识,主要领导要关心、支持这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二是加大宣传,做好组织发动。一定要让群众意识到是我们自己没有管理好人、畜的粪便,才导致血吸虫病的流行,增强群众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的精神,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联系点的成功经验证明:只要突出重点,宣传到位,把道理向群众讲清楚,就会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三是扶持和引导措施的到位。老百姓是最现实的。只有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地尝到甜头,他们才会积极参与,推行的措施才有生命力。为此,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把各项目安排好,实施好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并实施一些引导和促进产业调整,提高农民收入的措施,使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控制传染源的各项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我们必需清醒认识到:尽管当前疫情有所遏制,但是距离中长期规划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当前必须把工作重心放在重疫区,特别是感染率高于5%的村,要集中各部门的资源,形成合力,使这些地区的疫情尽快下降。建议各省考虑组派由多部门参加的工作队,对每个重疫区村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出治理思路和关键措施,研究落实防治项目,开展重点帮扶,促进其尽快控制疫情。

从防治策略来讲,尽管本次会议确定了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防治策略,并强调这是一个治本的措施,但是,具体到各地、各个环境,具体的防治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山丘型地区中符合退耕还林条件,以及能够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开展小流域治理的,要在实施"控制传染源"措施的同时,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此外,凡是能够结合到现有的水利、农业、林业、交通、国土整治工程项目的,要充分结合,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因此应该说,我们提出当前把控制传染源作为工作重点,并不是摒弃综合治理,而是将控制传染源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加强。特别是控制传染源措施未全面展开之前,综合治理措施如查治病、查灭螺等要继续实施。

按照《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规划纲要(2004-2008年)》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近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分别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下达农业、水利、林业血防专项规划。这些项目的实施将对控制疫情,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项目产生应有的效果。各地要尽快作出2008年以前三年中分的工作规划,报国务院血防办。

四、切实开展联防联控,提高防治效果。

这也是我们这几次会议一直强调的血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血吸虫病流行区水系相通,有螺环境相连,疫情相互影响,加之近年来人口、牲畜流动频繁,孤立地开展预防控制工作效果不好,且不容易巩固。必须加强毗邻地区血防工作的协调、配合,切实开展联防联控,确保防治工作效果。为了保证此项措施落到实处,《血防条例》明确要求: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希望大家明确联防联控目标,推进联防联控。

五、认真宣传贯彻《血防条例》,依法开展血防工作。

《血防条例》出台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大事,也是今后我们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要把《条例》的宣贯和依法防治作为重点。吴仪副总理已经在讲话中对于宣传和贯彻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今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卫生资金中已专门安排了条例宣贯的项目,主要有条例单行本、宣传画的印制和相应的培训,各地要抓紧实施。在宣传贯彻条例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执法监督,各级政府和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六、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掀起血防工作新高潮。

本次会议是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会议在认真分析当前血防工作形势和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提出了新时期血防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防治策略的重大转变,为今后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党中央、国务院把血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血防工作注入了不竭的动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的代表回去后,要将吴仪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会议的主要精神向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和部委局办公会议汇报,同时,及时向疫区基层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进行传达,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研究贯彻落实新的防治策略的具体措施。国务院血防办将在今年

7、8月份组织国家有关部委,就各地贯彻落实全国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开展血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让我们携起手来,开拓血防工作新局面,共同为实现2008控制血吸虫病疫情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本次会议尽管会期不长,但由于工作内容的需要,开会的会场、参观、住宿的点很多,代表们鞍马劳顿,很辛苦,但组织和承担会务工作的部门更辛苦。我代表与会代表向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提供保障支持的江西省、南昌市、鹰潭市、进贤县、余江县政府和全体会务人员致以最衷心地感谢!最后,祝全体代表旅途平安,在今后的血防事业中取得更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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