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经济性质论文

2022-05-03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创业企业经济性质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近年来,我国产学研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合作模式选择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合作模式选择不当,则会直接影响产学研合作效果,增加合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本文从不同的切入点对影响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因素进行分析,以期对合作主体进行模式的选择提供一定指导和借鉴;并为进一步解决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不当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创业企业经济性质论文 篇1:

我国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之谜

摘要:供销合作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类特殊流通组织。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属性模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精神,供销合作社为集体经济性质。然而,考察供销合作社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只是名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我国的经济现实,供销合作社应是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亦民、亦官、亦商的特殊经济组织。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社有资产;经济性质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一类特殊经济组织,曾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调控农村市场的主渠道。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它仍是涉农领域的一支骨干力量,在稳定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促进农副产品销售、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来自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共实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3 842.34亿元,消费品零售额4265.92亿元,农副产品类销售额2678.48亿元。

然而,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程面临着一系列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惑,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更准确地讲,供销合作社所属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社有资产”)的经济性质究竟是什么?社有企业的经济目标与服务“三农”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吗?合作经济理念是否可以融入公司制经营模式?其中,供销合作社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性质是一个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全局的关键问题。

本文拟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然后梳理当前规范供销合作社的三大政策。另外,还将从历史演进的角度解读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的嬗变,以期能真正揭开供销合作社的本来面目。在文章的最后,本文将尝试在现实背景下对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并结合社会需求和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目标,探索社有资产回归合作经济的可行途径。

一、法律缺失:供销合作社出现经济性质之谜的制度根源

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供销合作社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指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简称“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中的集体经济和城镇中的集体经济。具体而言,农村中的集体经济为“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镇中的集体经济为“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法律条文看,作为农村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

我国现有的集体所有制法律规范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于供销合作社是属于农村中的合作经济组织,所以它不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范的领域。然而,供销合作社既不同于一般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例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对照这一条款可知,供销合作社亦不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综上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但它却不归我国的两部集体所有制条例所规范;供销合作社一直被认为是合作经济,但却不适用于我国合作经济领域中唯一的一个法律。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的供销合作社在目前尚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本文认为,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是导致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模糊不清的制度原因。

二、界定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的三大政策依据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依此规定,由于供销合作社没有专门的法律,因此,它的经济性质只有从国家的相关政策中去寻找依据。

目前,规范供销合作社这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国家政策主要有三个,它们分别是199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简称“中发5号文件”),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发5号文件”),以及200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发40号文件”)。

“中发5号文件”是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专门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国家政策,是本文判断供销合作社为集体经济的主要依据。文件明确规定:“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要保证人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该文件还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提出“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使供销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换言之,当时的供销合作社虽然属于集体经济,但并非是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

“国发5号文件”虽然旨在解决供销合作社存在的机制不活、效益急剧下滑问题,但强调在改革中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方向。文件规定,社办企业在加快改革步伐时“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值得注意的是,“国发5号文件”指出,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就是说,该文件承认农民并不是供销合作社的出资人。

对于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在“国发5号文件”实施十年后颁布的“国发40号文件”中出现了一个新提法,即“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就是说,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而非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而,该文件再次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三大文件虽均认同供销合作社是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的判断,但对于供销合作社是不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判断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要理解这一过程,可能还需要从我国供销合作事业的实践进程中寻找答案。

三、对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演变历史的梳理

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

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声明,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属于社员集体所有。这一时期,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社员当家作主,对社员实行二次返利,其合作经济特征彰显无遗。

然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供销合作社为升级为全民所有制,其社员股金相继被退还。随着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性质的丧失,基层社和各级联社的直属企业也褪变为职工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级联社和总社则变成了政府机关或“准机关”,出现了“合作社不合作”的奇怪现象。1958年至改革开放初期,供销合作社又经过与商业部门的三次融合,最终演变为全民所有制的“第二国营商业”,成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控制农村经济的重要渠道。

1983年,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中指出恢复基层社的合作商业。这是供销合作社“去国有化”,回归合作经济的重要信号。198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再次指出,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并提出实施包括突破农民入股、入社限制等在内的“五个突破”,重塑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特征,实现由“官办”到“农民兴办”的转变。1987年,中共中央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重申,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在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把各级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以上事实表明,供销合作社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即制度惯性)现象。1995年“中发5号文件”之所以把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定位于“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认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前期相关政策精神的继续。然而,路径依赖现象也可能障碍制度创新,因为传统理念一旦落后于现实的变化,将会制约供销合作事业的真正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时隔14年以后出台“国发40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更加切合实际,这种政策微调有利于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因为在决策者看来,现实中的供销合作社在短期内很难变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只要供销合作社能“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按照这一思路,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当属于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

纵观当前我国的现状可以判定,供销合作社只是名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因为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化,以及近十几年来的社有企业改革,农民社员的股金基本上已经被退完。而那些极少数经营绩效尚可,但还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革的社有企业,则更像是联社所有干部职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存社有企业中的大部分已经进行了多元化改制,变成了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这类企业中属于集体财产的只有各级联社(或总社)理事会持有的股份,但这个“集体”不是农民社员,而是本级社的理事会。

四、新形势下对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的重新界定

“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将面临极为难得的历史机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政府将致力于提高农民收入,把提升农村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按照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业务优势和合作经济理念,供销合作社在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进而助推农民增收方面大有作为。当然,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急需重新界定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进而明晰社有资产的功能定位,因为这是确立供销合作社改革策略的基础。

本文认为,就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而言,它是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属于亦民、亦官、亦商的特殊经济组织。

首先,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是一个“民办”的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有自己的《章程》。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职能和工作规范的。只有党派、社会团体和公司等才需要通过制定《章程》来明确职能和工作规范。“中发5号文件”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因而供销合作社具有民办性质。

其次,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又具有官办性质。“中发5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供销合作社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国发5号文件”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而且,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009年,“国发40号文件”明确供销合作社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可见,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也是一个“官办”的经济组织。

最后,供销合作组织体系中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还是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它们参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所需消费品的买卖,从事农副产品的营销。与其他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相比,经营性是供销合作社的一个鲜明特征。因为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是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

本文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农产品“卖难”成为农村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障碍;另一方面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制约着农民增收。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国家采取的许多措施,如减免农业税收,实行良种直补、农机具直补等,大多被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上涨因素所抵消,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并不多。数据显示,2003—2008年,小麦、玉米、稻谷三大主粮的每亩平均生产成本上升50%,其中每亩化肥和种子两项的费用分别上涨了104.5%和60.4%,远超过了同一时期农民收入的增幅。

因此,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的一个可行路径是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构建一个纽带。政府可以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把富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农民借助这一纽带进行市场运作,实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达到增收的目的。本文认为,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可以扮演这一角色,成为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供销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运行,可以兼顾公益性目标和利润最大化目标。因此,本文更倾向于将新形势下的供销合作社看成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的“红帮”。它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执行政策意图,在提升农业生产者的市场地位的同时,将“明补(直补)”改“暗补”,变“输血”为“造血”,调动和开发农民自身的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依靠一定的政府职能和财力代替政府参与市场活动,协调农业产业链上各节点的利益关系,达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

另外,本文认为,采取合适的方式,恢复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合作经济,是供销合作组织获得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合作经济理论和全国各地已有的经验,可以将基层社的改革和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因为它们可以直接吸收农民入股,在管理中兼顾人本民主和资本民主,把按股分红与二次返利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加收入的目的。

对于已经改制的社有企业而言,回归合作经济的一个有效途径是,理事会按照合作经济的制度定位和公有制的经济本质来使用从社有企业获得的分红。股东红利代表了社有资产的增值,是总社和各级联社开展供销合作事业的经济基础。这些红利不仅可以为农民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奖励优秀的专业合作社,还可以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助推合作经济的发展。例如,设立合作社发展种子基金和创业基金,向有前景的新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设立合作经济研究基金,支持研究人员就供销合作经济的重大问题开展持续性学术研究;设立合作经济人才培训基金,培训合作社核心骨干,并支持相关院校培养更多合格的专业性后备人才。

综上本文认为,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供销合作社系统是现有资源中难得的一支力量,政府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在理论上澄清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现有的经营性社有资产渐进有序地回归合作经济性,也是供销合作事业服务国家经济大局,复兴供销合作经济的理智选择。

注释:

①完整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至少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直属企业,各省市县联社及各级联社直属企业,基层社及其所属企业。本文在界定经济属性时,主要侧重于供销合作社体系中的经营性资产——社有企业的资产,而不包括总社机关及各级联社机关所属的非经营性资产。因为后一类资产的来源和使用大致属于公共财政的范围,不存在经济属性上的认识分歧。

②数据来自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http:∥WWW,chinacoop,gov,cn/HTMI/Article/ZGHZS/zsgk,htmI.

③在相关法规政策论及供销合作社时,实际上是把作为管理机构的总社、联社机关与社有企业、基层社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然而,真正从事供销的主体实际上是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是这些经营性主体在向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帮助他们销售农副产品。基于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行文习惯的考虑,本文中一般并不对此作严格区分。

④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部门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一事实也可以佐证供销合作社不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

⑤石秀和:《中国供销合作社六十年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内部打印稿。

⑥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民办并非是农民兴办。

⑦周清杰、方雅:《粮价上涨的是与非》,《中国经济报告》,2010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廖运凤,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思路[J],中国合作经济,2009(9):8—11.

[2]廖运凤,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11—116.

[3]廖运凤,周清杰,对供销社社有企业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经济,2011(2):49—52.

[4]周清杰,方雅,粮价上涨的是与非[J],中国经济报告,2010(5):49—52.

作者:周清杰

创业企业经济性质论文 篇2:

产学研合作模式的选择分析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产学研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合作模式选择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合作模式选择不当,则会直接影响产学研合作效果,增加合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本文从不同的切入点对影响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因素进行分析,以期对合作主体进行模式的选择提供一定指导和借鉴;并为进一步解决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不当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合作模式;因素;模式选择

一、产学研合作模式内涵及结构

产学研合作模式是指产学研合作主体在一定制度环境下,为实现各自目标所选择的行之有效的合作形式,这种形式不仅实现了对技术、人才、设备、信息等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且体现了收益的分配方式、合作的组织机构和风险分担的比例。产学研合作模式结构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产学研合作模式就是产学研合作主体关系在合作过程中的反映,它使产学研合作主体在资源共享机制下将各种要素进行有效组合形成一个主体系统,影响这个主体系统运行 是由市场、政府、中介、金融等辅助性 要素主体所组成的辅助系统。

二、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影响因素

1.合作主体的影响

合作主体是产学研合作最重要的因素,本文主要从合作主体经济性质以及优势差距两个方面出发进行分析。

第一,合作主体的优势差距。在产学研合作运行中,由于各合作主体在资源、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影响其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制约因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合作主体应该本着优势互补原则选择合作模式。势差是产学研合作存在的基础,是对合作各方优势资源 整合过程。第二,合作主体的经济性质。合作各方的经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作各方能否达成一致合作目标,从而影响着合作各方对产学研合作模式的选择。例如,从高校角度出发,产学研合作是一种新型现代教育模式,非营利性组织的经济性质决定了其合作目标是充分利用合作的优势资源。

2.合作目标的影响

利益最大化是产学研合作的根本动机,利益不仅仅指经济利益还有社会利益,而产学研合作的目标是在利益最大化总的目标下由合作主体经济性质而产生的分目标,目标的差异将直接影响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选择过程如图2所示:

3.合作技术的影响

合作技术的特性主要包括技术的成熟度、技术与市场需求的相关性以及技术研发的复杂性等3个方面。

第一,技术的成熟度。一般而言,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具有不同成熟度的技术会选择不同的合作模式,比如面对市场成熟度高的技术可以选择技术转让、短期合作模式,实现周期短、见效快优势。第二,技术与市场需求的相关性。技术与市场是技术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技术的市场适用性以及预期收益会直接影响合作主体对合作模式的选择。第三,技术研发的复杂性。一些规模大、具有很强研发能力的合作主体倾向选择难度较大、复杂性更高的技术研究,它们也更愿意选择长期深层次的合作模式。

4.合作利益分配的影响

对于产学研合作者来说,利益分配是首先被考虑的问题,它们根据自身实力、所处地位以及各自对技术价值认识进行博弈,最终就利益的分配问题达成初步协议。但是,随着合作项目不断深入,各参与方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知识产权、专利权等归属问题,当合作产生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时,就会影响合作过程或者导致合作中止。

5.合作风险分担的影响

任何技术创新活动都带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存在才使得产学研合作存在着各种风险,随着合作不断深入,合作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多。基于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如图3所示:

由图3我们可以看出,产学研合作过程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但是不同合作模式下,合作各方承担风险的程度也不同,这就给合作组织带来选择余地。而合作者对待风险的态度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决定了其选择的合作模式,对于风险偏好者来说,收益被优先于风险考虑,所以它们更倾向于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合作模式;而风险厌恶者则刚好相反,它们更愿意选择低风险低收益的模式。

三、产学研合作模式的选择

对于不同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合作主体都承担着各自不同角色,它们之间的合作利益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我们从合作模式的主要参与主体对合作模式的选择进行分析。

1.企业对合作模式的选择

企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经济性质决定了其在选择合作模式时更多考虑的是合作所带来的收益。但是,由于合作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不得不考虑风险与收益均衡,最终在考虑自身以及合作对手条件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另外,不同经济实力和规模企业对合作模式的选择也有所不同,一般中小企业由于受自身规模限制更加倾向于选择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简单、短期效益明显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企业引进技术进步,在短期内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而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它们则更愿意选择合作开发、联合一体化等更深层次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能更好融合双方资源优势,加快信息资源在各主体之间的流动和传递,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2.高等院校对合作模式的选择

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在基础设施、学术队伍、科研实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它们必须在模式选择中明确自身定位与目标。从高校的角度出发,产学研合作是一种新型现代教育模式,非营利性组织经济性质决定了它的合作目标是充分利用合作的优势资源,在人才培养的基础上,把书本知识更好的转化为实践能力,进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高等院校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合作目标决定了其在进行模式选择时更加倾向于能更好保持其自身独立性的技术转让以及委托研究等模式;但是,部分拥有较强实力的高校也愿意选择合作开发、共建实体等模式,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激发持续的技术创新,获取长期收益。因此,拥有不同地位和身份的高校,应该在合作模式选择上围绕自身的基本职能点展开,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方式,逐步形成拥有自身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

3.科研院所对合作模式的选择

近年来政府对科研经费投入的减少以及机构条件的限制,它们的资金和设备并不充分。越来越多的学研机构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化,通过产学研合作来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但是,信息不对称等不良因素的存在使得每个合作主体对自己拥有的优势信息存在一定垄断性,尤其是对非完全盈利性的科研院所,因此,大部分科研院所在进行模式的选择时都会考虑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当然也不排除很多科研机构跟企业进行深层次合作,选择的共建实体等合作模式,因为这种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合作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人力、资源流动不畅等问题,充分发挥协同效应,获得规模优势。

参考文献:

[1] 李岚.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D].广州:暨南大学,2008(5)

[2] 于响生.地方高校产学研合作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以绍兴文理学院为例[D].浙江:浙江工业大学,2011

[3] 安慧娟.产学研合作研究[D].天津大学.2009(5)

[4] 李焱焱,叶冰等.产学研合作模式分类及其选择思路[J].创新创业与企业科技进步,2004(3)

[5] 辛愛芳.我国产学研合作模式与政策设计研究[D].南京:南京工业大学,2004(5)

[6] 曹蕾.吉林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1(5)

[7] 方国威.政府在产学研结合模式中角色与对策分析——以深圳市为例[D].武汉:武汉大学,2010(10)

[8] 王键吉,周志立,庞有志等.地方高校在产学研合作模式中角色定位和目标[J].中国高校科技,2013

作者简介:

王雪艳(1990—),女,河南人,专业:产业经济学;薛美芳(1990—),女,河北人,专业:国际关系。

作者:王雪艳 薛美芳

创业企业经济性质论文 篇3:

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变迁(2015—2017)

摘 要:2015—2017年间,进行现金分红的武汉上市公司的数量和比例逐年增加,超过85%的公司至少进行过一次现金分红,超过四成的公司连续三年都进行了现金分红。进行过现金分红的公司每10股派息数(含税)的平均值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但是下降的幅度并不大。现金分红的总数额(含稅)经历了先下降再上升的过程。单个公司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总体上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呈现出先上升再下降的态势。

关键词: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一、引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随着公司的发展,有必要让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的成果,给予投资者合理的回报。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投资功能和吸引力的重要途经。

现金分红属于上市公司自治范畴的事项,是否进行现金分红最终取决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近十年来,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对现金分红制度不断进行完善。2008年10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12年5月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2013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和长期投资理念。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用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8年9月30日,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增加了现金分红的相关条款。

本文主要从是否进行现金分红、如何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数额、占净利润的比重这四个方面来研究2015—2017年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变迁。

二、文献综述

有文献研究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矛盾性。戚聿东和肖旭(2017)认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公司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制度环境的变迁减弱了现金分红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冲突,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1]。强国令、李曜和张子炜(2017)认为创业板企业IPO后大比例现金分红属于与企业成长性相违背的悖论,损害了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企业在IPO时的资金超募比例越高、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大,现金股利支付率越高[2]。

有文献研究上市公司持续分红问题。蒋秋菊和李丹蒙(2018)认为连续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平滑动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连续现金分红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利用应计盈余管理实现利润平滑[3]。谢德仁和林乐(2013)认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分红能力取决于同时拥有正值的留存收益和充足的源自自由现金流的自由现金[4]。

部分文献着重于研究影响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因素。彭利达(2016)认为大股东不偏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能够促使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而且能减弱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影响。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抑制了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5]。李桂兰和罗诗(2015)通过比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A股2006—2012年控股股东有关数据,发现控股股东控制权、两权分离度和经济性质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具有显著的作用[6]。蔡伟毅和邓光宏(2014)对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状况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运用非参数检验方法验证了沪深两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四个板块间每股股利与股利分配率存在的显著差异性[7]。

有的文献研究了现金分红的政策问题。李慧(2013)认为证监会出台的半强制分红政策提高了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高的企业和盈利水平低的企业的现金分红水平,降低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低的企业和盈利水平高的企业的现金分红水平[8]。袁梁(2015)认为农林板块上市公司在证监会出台半强制现金分红政策后进行现金分红,没有出现显著的现金溢价效应,分红政策对投资者回报的影响不显著[9]。陈修谦(2016)认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迎合强化分红政策要求,强化分红政策重要时点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意愿有明显的影响,现金股利溢价和现金分红意愿呈同向变化[10]。

三、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是否进行现金分红,需要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公司章程、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诸多因素。

2015—2017年,进行现金分红的武汉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占比逐年上升,2017年有超过四分之三的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越来越多的武汉上市公司加入了现金分红的行列,表明现金分红对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积极意义的和价值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公司认可。

2015—2017年间,超过85%的武汉上市公司至少进行过一次现金分红,四成武汉上市公司连续三年都进行了现金分红,其中,湖北能源(000883)在2015年进行了两次现金分红,累计达到4次。只有7家公司连续三年没有进行现金分红。这7家公司中,精伦电子(600355)、ST仰帆(600421)、祥龙电业(600769)和长航凤凰(000520)这4家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连续三年为负值,石化机械(000852)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连续两年为负值。*ST凯迪(000939)2015和2016年底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但该公司2017年严重亏损,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3.8亿元。三特索道(002159)虽然累计未分配利润连续三年为正值,但是该公司2016年出现较大亏损,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394万元。总体而言,这7家公司没有进行现金分红的主要原因是盈利状况欠佳。

2015—2017年间,有3家公司除了现金分红以外还分配了股票股利。中国应急(300527)2016年每10股送红股0.5股,2017年每10股送红股1股。精测电子(300567)2017年每10股送红股5股。汉商集团(600774)2017年每10股送红股3股。但总的来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只是少数,武汉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主要还是现金分红。

四、如何进行现金分红

本部分主要通过每10股派息数(含税)这一指标来研究武汉上市公司如何进行现金分红。

2015—2017年,进行过现金分红的武汉上市公司每10股派息数(含税)的平均值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但是下降的幅度并不大,标准差在逐年小幅递减。2015年,海特生物(300683)以7.5元位居首位,*ST凡谷(002194)以0.1元位居末位。2016年,光迅科技(002281)以5元位居榜首,金運激光(300220)以0.06元位居榜尾。2017年,精测电子(300567)以5元位居首位,鼎龙股份(300054)以0.1元垫底。

2015—2017年,烽火通信(600498)连续三年进行现金分红而且每年的每10股派息数(含税)均为3.4元。葛洲坝(600068)、楚天高速(600035)、长江传媒(600757)、宏发股份(600885)和人福医药(600079)这5家公司不仅连续三年进行现金分红而且每年的每10股派息数(含税)逐年递增,分红力度逐年加大。

为了更全面地反映武汉上市公司每10股派息数(含税)的分布状况,本文将每10股派息数(含税)分为六个区间,2015—2017年武汉上市公司每10股派息数(含税)的区间分布状况见表1。

2015—2017年,每10股派息数(含税)在“1元以下”和“1元(含)-2元”两个区间的公司数量较多。2015—2017年分别有65.39%、75%和72.5%的公司位于这两个区间,其中2016和2017年均有17家公司的每10股派息数(含税)在1元以下,数量位居六个区间之首,比2015年增长了一倍多。

五、现金分红的数额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是根据每10股派息数(含税)和公司的股份数量计算出来的。2015-2017年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总数额(含税)经历了先下降再上升的过程。2016年现金分红总数额(含税)为44.72亿元,比2015年的50.37亿元下降了11.22%,2017年现金分红总数额(含税)达到57.98亿元,比2016年增加了将近30%。

2015—2017年,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的平均值、标准差、最大值和最小值无一例外均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

武汉各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差异较大,据此计算出来的各公司的现金分红数额(含税)之间的差异也较大。2015年,长江证券(000783)以16.6亿元位居首位,*ST凡谷(002194)以556万元位居末位。2016年,葛洲坝(600068)以9.49亿元位居首位,金运激光(300220)以75.6万元位居末位。2017年,葛洲坝(600068)以12.34亿元继2016年之后继续位居首位,海波重科(300517)以317万元垫底。

为了更全面地反映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含税)的分布状况,本文将现金分红数额(含税)分为六个区间,2015-2017年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含税)的区间分布状况见表2。

2015—2017年,现金分红数额(含税)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和“1亿元(含)-5亿元”这两个区间的公司数量较多,2015—2017年分别有65.38%、55.56%和60%的公司分布在这两个区间,2016和2017年均有14家公司的现金分红数额(含税)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这个区间,数量位居六个区间之首,比2015年有较大增加。

六、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

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代表上市公司愿意从净利润中拿出多大比例用于现金分红,这既反映现金分红的力度,也反映出上市公司对于现金分红的重视程度。本文用“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这一指标来表示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

2015—2017年,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的平均值、标准差和最大值均呈现出先上升再下降的态势。

2015年,天喻信息(300205)以307.40%位居首位,也是2015年唯一超过100%的公司,*ST凡谷(002194)以7.41%位居末位。2016年,中百集团(000759)以842.59%位居首位,超过100%的还有南国置业(002305)和国创高新(002377),其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200.34%和375%,塞力斯(603716)以5.91%垫底。2017年,南国置业(002305)以151.13%位居首位,也是2017年唯一超过100%的公司,同时也是唯一连续两年超过100%的公司,鼎龙股份(300054)以2.86%位居末位。

为了更全面地反映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的分布状况,本文将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分为七个区间,2015—2017年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的区间分布状况见表3。

2015—2017年,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在“10%(含)-20%”和“30%(含)-40%”这两个区间的公司数量较多,2015-2017年分别有57.70%、52.78%和47.5%的公司分布在这两个区间,其中,分布在“30%(含)-40%”区间的公司数量最多,占比最高。少数公司的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超过了100%,表明这些公司除了动用当年净利润之外,还动用了以前年度累积的未分配利润用于现金分红,这反映出公司对于回报投资者的诚意。宏发股份(600885)是唯一连续三年进行现金分红而且数额占净利润的比重逐年递增的武汉上市公司。

七、结论

2015—2017年间,武汉上市公司在现金分红的状况总体向好。进行现金分红的武汉上市公司数量和占比均在逐年增加,超过85%的公司至少进行过一次现金分红,超过40%的公司连续三年都进行了现金分红。进行过现金分红的公司每10股派息数(含税)的平均值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但是下降的幅度并不大,在“1元以下”和“1元(含)-2元”两个区间的公司数量较多。2015—2017年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总数额(含税)经历了先下降再上升的过程。单个公司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的平均值、标准差、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和“1亿元(含)-5亿元”这两个区间的公司数量较多。2015—2017年武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重的平均值、标准差和最大值均呈现出先上升再下降的态势,在“10%(含)-20%”和“30%(含)-40%”这两个区间的公司数量较多。

如果某一家上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却长期“一毛不拔”,会让公司以“铁公鸡”的形象展现在股东和社会公众面前,这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2015—2017年,越来越多的武汉上市公司认识到现金分红对于公司未来成长的意义和价值,加入到现金分红的行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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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慧.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策略的影响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3,25(1):56-63.

[9] 袁梁.半强制现金分红政策对农林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的影响[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5,36(5):56-61.

[10] 陈修谦.强化分红政策视角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迎合行为实证研究[J].学术论坛,2016,39(10):60-65.

作者:杨波 蔡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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