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pay收单协议

2023-06-28

第一篇:applepay收单协议

支付收单协议

心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心海支付招商部

心海支付收单合作协议V1.0

甲方:心海支付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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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心海支付招商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8号 电话:400 696 2665 乙方: 地址: 电话:

一、总则

为保障银行卡收单业务合法、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制定的业务风险规则,甲、乙双方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合作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采取协议方式,共同推广心海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双方约定按照本协议内容,分享利润,承担损失责任及商业风险。

二、术语定义

1、“银行卡收单”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2、“受理终端”是指通过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专用设备及其终端程序。

3、“商户”及“特约商户”是指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4、“交易证明材料”是指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票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商户销账凭证等。

5、“收单收益”及“手续费收入”是指甲方作为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收单支付服务所获得的,在银行卡交易手续费中扣除发卡、转接机构服务费以及转接机构品牌服务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最终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含甲方为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外信息/技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应付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的费用。

6、“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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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二、合作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开展银行卡收单商户的营销拓展、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终端维护、商户培训、耗材配送、交易证明材料调取(以下简称“调单”)等核心业务。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银行卡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业务活动及相关服务。

2、甲乙双方共同协议制定《附件协议》中的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若乙方未达标,甲方有钱单方调整合作区域、《附件协议》中的约定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3、甲乙双方原则上按照商户手续费收入分配比例承担银行卡受理风险,但是对于由甲方或乙方商户违规操作或失误引起的风险损失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收益分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商户签约所需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范本及受理手续费标准。

5、甲方有权决定新拓展收单商户受理终端的提供方。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若与乙方提供受理终端的商户终止收单合作,甲方应通知乙方进行受理终端撤销,此商户不再纳入乙方服务范围。

6、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标准对乙方推荐的商户进行审批,与商户签订收单业务协议,并负责新商户入网的相关工作,包括将受理终端接入甲方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设置并开通商户号和终端号。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商户银行卡交易的调单工作。协助甲方开展商户风险调查,调取交易证明材料等工作;如乙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调单,或调取单据不符合甲方及相关银行卡组织的规范要求,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甲方应按照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则处理差错交易,尽可能维护双方利益。

9、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收单收益分润。

10、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所拓展商户独立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核实,评估商户经营状况、受理机具安全维护、相关业务系统安全性、收单业务风险情况等。

11、甲方有权调整《附件协议》,制定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要求,乙方有义务在双方合作业务中予以执行。甲方应向乙方公式或告知相应制度,告示、告知的方式包括不限于网站、书面、邮件等形式。

12、甲方发现乙方拓展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冻结该商户结算资金,立即停止该商户收单服务,通知乙方,如乙方知晓并参与下列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1)涉嫌套用商户类别码或特殊计费、移机、虚假申请等;

(2)涉嫌参与洗钱、信用卡套现、赌博、盗录银行卡信息、受理伪卡等违法犯罪活动; (3)无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或商户使用甲方终端进行交易; (4)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

(5)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或甲方认定的其他风险事件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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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甲方有权对乙方业务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团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内控水平,以及收单业务外包相关资质、专业背景、从业经营、服务能力、业务合规及风险情况。

14、甲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行业规范要求,对乙方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并相应动态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将相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外包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报送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银行卡清算机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规定,或受到监管机构通报、处罚; (2)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虚假伪冒申请、虚假交易、洗单、套现等欺诈活动; (3)违规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4)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5)将特约商户资金划入自己控制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机构、商户进行二次清算; (6)超出规定区域发展商户,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7)多次发生违规、风险事件,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监管机构、行业组织、银行卡组织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其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公司,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经营,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行业规则开展报告、报备、注册等工作,确保合规从事银行卡收单外包工作。

2、乙方应在甲方授权地区设立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开展商户拓展等相关业务,乙方应制定与合作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操作规程、设备维护规定和服务方案并向甲方报备。乙方应配备能满足业务需要的足够数量专业人员,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合作事项,并向甲方提供业务合作进展情况。

3、乙方不得从事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卡收单核心业务,对乙方发展的商户负有风险管理义务,向甲方承担商户风险先行赔付的责任。

4、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工作要求,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各类风险排查等工作,防范收单风险。

5、乙方应确保商户商户入网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如因乙方提交的商户入网资料不真实、不规范、不准确造成的任何风险及损失,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应负责商户维护,并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对其维护的商户进行收单系统的使用培训和银行卡使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受理终端的操作使用、保养知识:银行卡识别、受理、风险防范知识;账务处理知识等培训频率不得少于每半年1次;

(2)提供全天候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应及时响应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要求,为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解答银行卡收单等业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及账务知识,具备严格的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

(3)乙方应对负责维护的特约商户按甲方要求的频率进行定期回访,做出书面的回访和巡检记录,并妥善保留,并向甲方定期提供商户回访记录报告;

(4)接受甲方或商户委托,开展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商户调单等工作;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在接到甲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甲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5)配合甲方的风险监测、高风险商户抽检、违规商户处理等要求,及时报告商户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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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违法行为,有效降低银行卡欺诈风险;

(6)对交易量较大的重点特约商户,增加培训次数,做好收银员集中培训和跟进培训; (7)乙方如发现商户有变更收单机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做好挽留工作。 7、乙方应负责终端维护,并满足以下设备及技术要求条款:

(1)乙方不得将未经甲方认可的终端机具用于协议所涉业务。乙方保证为此项业务所投如的POS受理终端等硬件设备具备原制造厂商的铭牌、标志,所有设备均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协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通过符合相关技术安全标准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制造商公布的质量标准,所有硬件设备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凡出现的任何涉及设备的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采购的POS等受理终端类型需符合甲方的受理终端相关规定;

(3)乙方应首先确认甲方已与商户签署收单业务合作协议书,并确认在甲方收单系统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系统内进行商户注册后,在布放POS等相关受理终端;

(4)乙方负责受理终端的安装、测试及开通、日常维护、管理保养、耗材提供和上门配送、设备维修和零配件更换;

(5)乙方应建立POS等受理终端台账,及时向甲方提供布放POS等受理终端的准确地址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甲方;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的应用软件升级、操作系统升级、软件优化、增加新需求等的开发和调试,配合甲方验收、安装;

(7)乙方不得对POS等受理终端进行随意更换、转移或加装。对于商户提出的更换、维护POS等受理终端的要求,需按甲方要求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在POS等受理终端上增加任何增值服务项目,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操作范畴不得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乙方过失导致不法分子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应确保接入甲方系统的安全性,若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软件等给甲方系统、设备、软件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不得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即将甲方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商户。

9、乙方应保证甲方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乙方不得储存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银行卡敏感信息。

10、乙方有义务达成《附件协议》中的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并接受甲方考核。

1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商户管理机制,并对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管,若发现风险商户应及时处理并通知甲方,并承担因通知或报告、处理不及时而带来的风险损失。

1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甲方在乙方的手续费分润和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13、乙方在业务开展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2)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3)以商户名义入网,或以任何方式拥有、控制商户结算资金,为商户提供二次清算;

(4)拓展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主动或协助商户以虚假材料恶意申请入网;

(5)超出公司授权的区域、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6)与客户合谋开展银行卡套现、受理伪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7)自主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

(8)通过自行编制、纂改、仿制或重组交易报文等方式隐匿、歪曲真实交易;

(9)冒用甲方的名义开展活动;

(10)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或违规使用心海支付lo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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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违反监管规定、行业规则的事项。

如因乙方存在以上任一行为,导致监管机构、相关银行卡组织采取处罚措施,或产生风险损失的,或产生侵权(如字体、宣传等)造成追偿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4、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甲方获取收单收益分润。

1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外包业务相关的培训。

16、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五、合作模式

1、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共同确定各阶段市场拓展目标,详细内容请参考《附件协议》,乙方应达成阶段性市场拓展目标。

2、甲乙双方采取手续费分润的模式,具体分润比例详见《附件协议》。

3、甲方允许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拓展跨区域连锁型商户,异地维护工作可由甲方协调其他合作伙伴协助服务,具体分润模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合作分润

1、甲乙双方的分润模式:

(1)内卡:甲方向乙方提供基准费率(结算价格)及签约费率(请参考《附件协议》),乙方签约费率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签约费率,乙方当月所在网商户的手续费收入为每笔交易手续费收入的总和,每笔交易手续费收入=每笔交易金额*(签约费率-基准费率);乙方当月手续费分润=手续费收入*分润比例,分润比例请参考《附件协议》;

(2)甲方可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卡组织/转接清算组织等部门、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基准费率、乙方最低签约费率及建议签约费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之前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如低于最低签约扣率与商户签约,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甲方有权按照最低签约扣率重新结算收入金额,并据此向乙方全额追索。

2、甲方向乙方开发银行卡收单产品及相关应用(请参考《附件协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更新产品类型。

3、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乙方的手续费分润。甲方应于每月将上一自然月的交易分润数据提供给乙方对账,乙方确认无误后提供相应数额的服务费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且确认无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分润,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七、保证金

1、为确保乙方及乙方推荐的商户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并全面履行与甲方的各项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算利息,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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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评估结论,定期、不定期调整乙方保证金额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保证金调整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3、因乙方或乙方签约的商户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保证金中扣收相应金额。保证金被扣收后,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补足,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停止结算乙方收益。

4、本协议终止180天后,乙方及乙方推荐的商户无违约、违规情形的,且不再发生损失的,甲方退还保证金余额。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乙方转移甲方商户资源,将甲方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商户,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户1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此基础上,需要按照每造成1张银行卡信息泄露赔偿2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对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终端挪移至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或国家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并需要按照每台1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所发展商户从事二清行为,视是否发生损失、事件影响程度等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按每台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500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任一条款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扣除乙方收益分润;(2)扣除乙方保证金;(3)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一切损失;(4)提前终止本协议。

九、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包括各自经营管理人员和雇佣人员)中的任何一方均应对双方的合作内容等以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提供、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其使用,不得将前述信息、数据、资料使用于本合约内容以外其他任何用途。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须保密资料包括一切关于甲乙双方的有价值、被公开、已经或正在采取保密措施的以书面、口头、电子文件或其他形式呈现、提供的信息、数据、及双方之间的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关系、业务/会议记录、商业计划、商业图片、语音视频、技术资料、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研究结果、财务数据、产品信息、客户信息、价格结构、成本及其它商业信息。

3、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报告、方案、提案、协议、电子邮件、微博、博客、日志、BBS等网络传播形式,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不得刺探或者以 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合作该项目之外的其他保密信息。

4、乙方承诺方须采取足够的措施,并承诺其及所属员工出入甲方办公区域须遵守时间、路线等要求,不录音、拍照或摄像,不盗取或夹带任何资料文件,不擅自延时、逗留或留宿甲方所属区域。

5、如果双方协商后未建立交易/合作关系。或交易/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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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因故退出此项目,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甲方返还其占有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他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6、甲乙双方于接受资料起两年均由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交付。

7、甲方向乙方披露的资料并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甲方受第三方许可而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作期间内,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须提前六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法律损失。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于不可抗力及国家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保留、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十一、其他约定

1、

本协议未及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如遇有争议并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本协议到期前30天,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是否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3、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之《附件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甲方(盖章):心海支付招商部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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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并同意遵守银行卡支付结算、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一、相关定义

(一)收单机构:经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银行卡业务、从事银联卡交易受理,与特约商户签约,承诺支付所受理银联卡交易款项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接受银联卡收单机构委托,为银联卡收单机构提供银联卡收单非核心业务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三)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四)收单外包服务:符合相关监管机构规范的收单非核心服务,包括商户拓展与服务、终端部分与维护与交易接入等;

二、服务内容

(一)乙方承诺开展业务满足中国银联及甲方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方面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擅自使用、泄漏甲方业务制度、系统说明、密钥及相关技术参数等保密信息。

(二)乙方承诺遵循相应的监管机构与甲方的业务规范与操作规程,并承担因违规操作所致的一切损失。

(三)服务内容定义

1.商户拓展:按照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规定和要求,选择目标商户,联系拓展银联卡收单业务。

2.商户服务:按照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商户培训、回访等服务,并配合收单机构开展差错调整、商户对账及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具安装布放:将收单机构提供或应收单机构要求提供的各类银行卡受理终端,安装在商户经营场所的指定位臵。

4.机具维护巡检:终端日常保养维护、耗材更换配送、应用程序更新(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除外)、参数调整等服务。

5.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拓展、商户服务、机具安装布放、机具维护巡检等项服务,并承诺使用其自有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雇员、场地、设备和系统等)向甲方提供服务。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及各自分支机构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及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相关规章制度、业务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各地银行卡业务相关公约的规定开展合作,开展各项业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就各类业务合作与乙方协商约定发展计划及标准,并要求乙方根据约定开展相关服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如乙方服务未能达到甲方要求,乙方须按照甲方整改要求,对服务规范做出调整。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相关服务费用或解除本协议约束。

3.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要求,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营、账户信息、交易数据安全及业务连续性预案等方面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如有发现乙方存有违反监管机构和银联相关业务规章或欺诈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扣减服务费用、收取保证金乃至立即终止协议等措施。 4.甲方有权依据业务风险,要求乙方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签署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协议。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资金、商誉损失的,乙方有义务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关损失。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账户直接扣除对应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及时补足。

5.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或者司法调查要求乙方协助调阅商户交易凭证。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商户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无法举证或超过时限未提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若甲方系统升级或有其他个性化业务需求,可协商约定乙方配合开发,并向乙方提出有关业务需求,提供测试环境,协助完成系统调试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拓展服务时,甲方有权依据业务开展需要,制定目标商户拓展标准,乙方应依据甲方标准为甲方提供目标商户拓展服务,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拓展商户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商户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2.乙方为甲方提供终端布放与安装服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机具选型招标结果提供机具。乙方不能提供对应型号机具时,应积极配合甲方向机具生产厂商采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书面要求,在指定商户、指定地点安装机具设备,并完成测试交易与商户培训。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具维护巡检服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商户维护频度要求,定期维护检查指定机具终端,维护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地址检查、绑定电话检查、机具设备可用性维护、机具撤换、耗材补给配送等。 4.乙方有权在服务满足甲方要求的情况下,依据服务价格及支付条款向甲方开具发票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5.乙方不得将合作内容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机构。 6.乙方发生业务信息变更,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内容、服务价格与支付条件和业务规范等相关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知晓。

2.甲乙双方授权对方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等标志作为宣传推广用途,但须事前征得对方的确认。

四、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用

专业化服务费用包括商户拓展费、机具租赁费、维护费、打印耗材及配送费等全部服务费用,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专业化服务费用。

针对POS商户,按照如下方式支付服务费:

(1)乙方拓展浦发银行传统POS机的月活跃商户,可获得甲方收单收益的70%的里面95%作为服务费用。

(2)乙方拓展浦发银行扫码支付的月活跃商户,可获得甲方收单收益的90%的作为服务费用。

(3)浦发传统POS机的结算成本为信用卡0.5025 收单收益特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约定的费率标准由甲方收取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扣除发卡方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后的部分。

(二)支付方式 1.甲方每月提供机具达标数据供乙方核对,乙方核对无误后,依据服务价格计算并开具发票;

2.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3.乙方服务费用支付账号为:

(1)户名: (2)账户号:

(3)开户行名:浦发银行厦门分行

五、风险责任

(一)责任承担

1.因乙方网络系统运行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操作不规范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欺诈或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共同欺诈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对于乙方发展/维护的特约商户欺诈或商户与持卡人或第三方共同欺诈产生的风险,经甲乙双方确认是由于某一方过错造成的,相应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如因双方过错无法明确界定或均无过错的,采用收单收益分成的由甲乙双方按照收益分配比例共同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4.由乙方拓展的商户产生商户风险或退单损失时,由甲方先行赔付,相关争议费用与退单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由乙方进行机具布放安装与维护巡检的商户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发生商户风险或退单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并赔付甲方相关争议费用与退单损失。

(二)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据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采取扣减服务费、扣收保证金、追索和解除协议等措施。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商誉损失,由乙方负责消除影响。 3.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免责条款

凡因不可抗力事件使得本协议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及时通知对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延迟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解除协议的证明,并应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策变更等原因。

七、保密条款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擅自使用保密信息,只在为甲方提供银联卡相关服务时使用相应保密信息。

(二)乙方须建立内部信息安全措施及保密管理制度,按照本行及银联的要求保管保密信息,确保不被泄露。

(三)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保密信息,并交还甲方。对于私自保留保密信息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四)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单机构业务计划、发展战略、销售情况、营运情况、业务关系、现有产品或拟开发产品的有关信息、系统说明、卡片信息、BIN信息及密钥相关技术参数等。

八、退出条款

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可强制解除协议:

(一)对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或经甲方复核整改结果不实的;

(二)对甲方下达的商户终端维护指标完成率低于80%的;

(三)乙方未履行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或利用甲方商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乙方不再满足银联认证资质的或因经营问题面临破产清算的;

九、协议的实施、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作期满前一个月,若甲乙双方均未有终止协议的书面表述,则合作期限将自动延续2年,且延续次数不受限制。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和甲方中的任何一方,如非对方违约而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必须在终止前90天书面通知协议对方,在此期间,上述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因为单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

(四)保密、赔偿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五)协议终止后12个月内,如有因协议终止前的交易引起的查询或者争议,乙方仍有责任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回复;如有交易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发生的费用以及原交易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协议终止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意见完成相关费用与押金清退。

(七)甲方解除协议后,甲方在24个月内仍保有损失追索权利。

十、附则

(一)本协议与本协议的附加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附加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与相关业务给予对方的通知,应送交如下地址: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日:签订日:

第三篇:POS收单推广合作协议

方:

方: 地

址:

址: 电

话:

话:

(一)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全面的“互联网+”战略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1.甲乙双方皆承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在产品与渠道方面借助彼此的优势,在网络与实体上开展广泛的合作;

2.甲方授权乙方网络、实体所有代理权并销售其公司产品的合作伙伴,并允许乙方发布相关的公司信息辅助宣传销售,该信息由甲方同意方可发布;

3.乙方全权代理甲方的产品网络、实体店销售权,协助甲方做好公司的网络宣传工作。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结算日期为每月15日及30日(一月2结) 4.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二)合作内容

1.乙方负责向甲方推荐客户签约使用甲方的POS收单业务,协助甲方进行POS收单业务的宣传推广介绍;

2.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甲方推荐客户产生的收单收益向乙方支付推广收益。

(三)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年,自

日至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四) 合作模式

在本协议有效内,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1.乙方领取甲方产品(宝刷POS机),客户必须现场注册激活并且使用成功试刷150元(包含150元)蓝牙版必须成功试刷350元(包含350元),成为我们产品的有效客户,即可达成赠送条件,乙方得到甲方补贴20元/个推广费用(音频版,蓝牙版则70元/个); 2.乙方同意合作情况下,需要在店铺内或外展示甲方的海报或宣传单;

3.如丢失机具或未按照公司要求注册刷卡,则按照成本价(100元/台)赔偿;

4.乙方□有□无领取______台_______元(

分)机具全部注册使用,押金可全额退还给乙方。

(五)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在互联网以外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3.第三方在使用本公司产品若因为甲方产品出现的问题,将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若因第三方在使用甲方产品因个人原因而导致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第四篇: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服务外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服务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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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特约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特约商户销账凭证、电子交易数据等。

7.“收单收益”是指甲方作为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收单支付服务所获得的,在银行卡交易收益中扣除发卡、转接机构服务费以及转接机构品牌服务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最终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含甲方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外信息/技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甲方与特约商户约定的银行卡交易手续费,是特约商户接受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一并收取的,含应付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的费用。

8.“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经双方确认,甲方委托乙方在 期间、 地区,为甲方的下列第 项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提供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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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市场规则,确保服务水平符合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收单商户按照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标准进行审批,与商户签署相关的收单协议。

3.甲方有权决定由甲方或乙方作为所拓展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的提供方。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若与乙方提供受理终端的特约商户终止收单合作,甲方应在收单系统中将该商户臵停用并通知乙方进行受理终端撤销,此特约商户不再纳入甲方服务范围。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和业务规范,提供相关合作业务统计分析报表、合作特约商户资料信息、合作特约商户交易签购单等资料,并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于发现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进行纠正。

5.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评价。

6.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要求调整任务总数量、时间进度等工作计划。

7.甲方有权在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与乙方终止服务合同: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收单机构合作资格;

(2)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伪卡盗刷、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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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乙方过失,造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可先行从其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并保留对乙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保证金被扣收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合同终止后且善后工作完成,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9.甲方有权将因业务违规或风险原因而终止合作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信息报送至监管部门、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实现风险信息共享。

10.甲方负责受理终端的主密钥管理工作,并有权监督乙方落实非主密钥管理、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机房安全等各项技术安全要求。

11.甲方负责新特约商户入网的相关工作,包括将受理终端接入甲方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设臵并开通特约商户号和终端号。

12.甲方负责银行卡交易系统后台的维护,并根据银行卡业务规范和时限要求,做好收单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处理、错账查询和调整等工作。必要时,错账查询和调整可要求乙方提供协助。

13.甲方负责对乙方推荐发展的收单特约商户进行日常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监控、高风险特约商户抽检和违规特约商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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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乙方能证明该风险是由商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乙方无关,且乙方已尽了审慎推荐、严格审查的义务。

4.乙方如负责特约商户维护,须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对其维护的特约商户进行收单受理业务的使用培训和银行卡使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受理终端的操作使用、保养知识;银行卡识别、受理、风险防范知识;账务处理知识等,培训频率不得少于每(月/季度/半年/年) 次;

(2)提供全天候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应及时响应甲方及其特约商户需求,为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解答收单业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及账务知识,具备严格的特约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

(3)乙方应对其负责维护的实体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回访, 回访和巡检频率不得少于每(月/季度/半年/年) 次;做出书面的回访和巡检记录,妥善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甲方定期提供特约商户回访记录报告;

(4)接受甲方或特约商户委托,开展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特约商户调单等工作;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在接到甲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甲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5)配合甲方的风险监控、高风险特约商户抽检、违规特约商户处理等要求,及时报告特约商户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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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应建立POS等受理终端台账,及时向甲方提供布放POS等受理终端的准确地址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甲方;

(6)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应用软件及操作系统的升级、优化,配合甲方验收、安装;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POS等受理终端进行随意更换、转移或加装,不得对终端程序进行修改,不得自行灌装未经甲方同意的终端程序。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更换、维护POS等受理终端的要求,需按甲方要求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特约商户人员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在POS等受理终端上增加任何增值服务项目,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操作范畴不得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乙方过失导致不法分子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应确保接入甲方系统的安全性,若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软件等给甲方系统、设备、软件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转移甲方特约商户资源,即将甲方特约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

7.乙方不得参与开展银行卡套现、受理伪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8.乙方应保证甲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乙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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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商户结算资金,为特约商户提供二次清算。

18.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后续事项。 19.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外包业务需要的相关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20.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按甲方要求履行外包服务的职责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特约商户服务费用标准

甲方与乙方协商约定服务费标准: 。 甲方按 (周/月/季)向乙方支付其提供专业化服务获得的报酬,在 (指定时间)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计算依据。

乙方开户行名称: 乙方账号: 乙方户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业务合作相关的文件资料、设备、环境等,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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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在特约商户发展工作中,夸大、歪曲甲方业务范围、能力等情况,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向商户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就特约商户推荐工作向商户收取费用,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理终端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同受理终端购臵金额进行赔偿;

(8)在合作期内,若乙方未完成相关服务指标和标准中约定的内容,则扣除乙方服务费用 ;

(9)如因商户对乙方服务质量不满意造成甲方特约商户流失或转移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支付甲方此商户上一合作服务费 %的违约金;

(10)双方合作终止,乙方未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的,则扣除乙方服务费用 。

3.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中的条款无法履行,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与保密、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商户及持卡人的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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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 年,如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相同期限,以此类推。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送达以下地址: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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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通联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协议书(交行)

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协议书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乙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拓展、维护银行卡收单商户的合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

双方有关甲方将银行卡收单商户拓展、维护业务外包予乙方的相关事宜,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合作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为甲方营销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公商户、电话终端支付业务商户和个体工商户POS零售业务商户成为甲方银行卡收单商户,乙方通过本方营销人员在陕西省内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推荐目标商户与甲方签约建立收单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由乙方成功营销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新增收单商户安装POS设备,并对商户及其POS设备进行维护。

(三)对由乙方营销并成功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商户,甲方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甲方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将甲方目前存量收单商户的维护工作外包予乙方。

第四条 释义

(一)银行卡收单商户:是指与甲方、乙方签订双方收单合作协议,并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的特约商户。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所指“银行卡收单商户”、“收单商户”均为该概念。

(二)对公商户:是指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安装普通POS机具,以对公账户作为受理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并以交易量×手续费率计算收单手续费的收单商户。

(三)电话终端支付业务商户:是指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安装特殊电话POS机具,以个人账户作为受理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并按每笔收取收单手续费的收单商户。

(四)个体工商户POS零售业务商户:是指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安装特殊个体POS机具,以个人账户作为受理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并以交易量×手续费率计算收单手续费的收单商户。

(五)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收单商户拓展、维护服务而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享受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和附件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商户的准入信用政策,对是否与乙方营销的商户建立收单关系,甲方拥有最终审批权,并无须向乙方做出解释。

(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终止与收单商户的收单关系,并无须向乙方做出解释。一旦甲方决定采取该措施,甲方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乙方可进行机具撤除及商户调单等工作。

(四)乙方对该项外包业务进行营销所收取的商户相关资料,均应送交甲方,归甲方所有;不论成功建立收单关系与否,甲方均不将资料退还乙方。

(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外包业务制定和调整营销政策、营销活动、准入条件、工作流程、管理要求等,并将在调整政策实施前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对乙方经办此项外包业务的人员拥有建议权,有权获知乙方的工作进程,并对乙方提高工作质量和营销效率拥有建议权。

(七)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乙方在本协议相关业务范围内的日常运作,内容包括:

1、乙方的日常业务表现、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2、检查乙方保障商户资料安全的防范措施;

3、定期回顾工作进展,必要时可根据市场情况与乙方协商调整协议内容;

4、乙方对甲方收单商户及其POS设备维护的情况;

5、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情况。

(八)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应予以充分考虑: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商户拓展、维护人员有关条件的;

2、一年内被商户投诉达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3、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泄漏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的;

6、其他有违本协议订立之宗旨的情况。

(九)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产生的实际损失: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2、一年内被收单商户投诉达十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3、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4、协议有效期内所拓展的收单商户被认定为套现商户达到十(含)家以上的;

5、协议有效期内所拓展的收单商户被认定为虚假商户达到三(含)家以上的;

6、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7、因对商户及POS设备维护不力情况严重,导致甲方收单商户流失的;

8、其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或不适宜履行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保持与由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所拓展之商户的收单关系。

第八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营销活动,对乙方的商户、POS设备维护工作给予技术支持。

(三)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商户拓展业务数据的统计。

(四)原则上,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交易数据。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相关数据,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行发送。

4 第九条 乙方享受下列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获得外包服务费。

(二)乙方有权获知甲方与本项外包业务相关的商户准入条件、销售指引和经甲方审核同意发送的业务数据。

(三)乙方有权在开展业务营销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使用甲方相关宣传单张、资料标识作宣传。

第十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项业务转外包予第三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协会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合规开展业务。 业务合作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业务规则,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三)乙方使用所有相关业务资料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甲方分支机构有义务要求乙方及时归还或销毁不必要的业务资料。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相关有关的业务规章、市场规则,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例如商户申请、商户协议等

(四)乙方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配备合格、足够的商户拓展、维护人员,该部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必备的能力、知识和资质,熟练掌握银行卡收单业务专业知识、法规政策和营销手段等。乙方聘用的商户拓展、维护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上述人员与乙方产生的有关劳动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协议、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与商户拓展、维护人员自行解决。

(五)乙方应出资购臵足够数量的,符合甲方系统、业务要求的,

5 安装在对公商户的POS设备,并负责为本协议第三条第

(二)款约定的甲方收单商户安装、调试POS设备及机台操作培训工作。由乙方出资购臵的POS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POS设备的灭失、损毁等风险皆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负责为甲方收单商户提供商户及POS设备维护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商户日常巡检,POS设备日常巡检,配送易耗品,经甲方同意后对POS设备做好软件下载及软件版本升级,对各种突发的POS设备故障给予积极的技术服务支持。

(七)乙方承诺,对甲方特约商户提供24小时电话报障、机台操作咨询、技术支持服务。乙方配备专人接听商户报障电话,及时做好接报故障记录,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现场排除故障。

(八)乙方在从事本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监督商户拓展、维护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如有关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乙方应对其有关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如对甲方造成声誉、经济上的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九)乙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遵循人民银行、甲方关于商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转收单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方式,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商户做出任何涉及甲方利益的承诺。

(十一)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根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风险管理部门、信用卡国际组织等相关部门的风险报告,对由乙方拓展的商户中,被确定为虚假商户、套现商户的,甲方除有权制定相关处罚措施。

(十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包括《银联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等所有关于储存和传输账户数据的规则,只能存储用于交

6 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IC卡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 如果出现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遭到篡改、泄露和破坏的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立即通知其提供服务的甲方分支机构。 乙方未达到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或者泄漏账户信息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对经认定的责任方进行处罚。 乙方对甲方商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需按甲方要求采取严格措施保障甲方商户资料的机密和完整:

1、通过乙方获得的商户资料,其获取途径和保留、使用均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乙方需保证将甲方商户的资料与其他委托方的资料分隔保存;

3、严格控制商户资料的使用权,只按“必须知晓”原则授权商户营销人员接触甲方商户资料;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让和泄露甲方商户资料给任何第三方;

5、商户营销人员离职之前,乙方必须将其与甲方相关工作的交接工作完成与否作为批准离职的前提条件;

6、本协议终止之前,乙方需向甲方移交所有各种形式的商户资料,不得保留;

7、本协议终止后,乙方负有继续保密的义务。如乙方未遵守本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只得在为甲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时使用商户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原因以自身目的或其它任何目的使用商户相关信息。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保管商户相关信息,确保不被泄密,并建立内部信息安全措施及管理制度,对因为业务服务而必须使用或取得商户相关信息的雇员,要限制其使用信息的权限。乙方不得出售、利用、 7 复制、传播或修改其所获得的商户相关信息。根据甲方的要求,或随着乙方就该项业务服务的终止,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相关信息,并且将信息交还甲方。如乙方发现有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取得或意图取得保密信息,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对于乙方私自保留保密信息导致的后果,将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进行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活动。

(十五)除必要资料外,乙方营销商户所获资料均应转交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监督销毁,除非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复制或转载此类信息资料。

(十六)如因乙方人员态度或违反业务规程而引起商户投诉,经双方查证属实的,应由乙方负责解决问题、支付解决商户投诉的费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以及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七)本协议终止后,由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所拓展之商户仍与甲方保持收单关系,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不得营销商户转收单至其他商业银行。

(十八) 在发生重大业务变更或业务事件(如公司重组、主要股东变更、管理人员变更、业务变更、开展新业务品种、数据泄漏,大范围病毒感染,网络被攻击等)后,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将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甲方

(十九)如乙方负责投放机具,则投放的终端机具必须符合甲方的技术规范; POS机具必须符合甲方POS招标或选型的技术、安全和维护标准; POS内臵程序必须为甲方已有、或经甲方总行测试认证的版本; POS交易优先采用间联方式接入甲方银行卡商户收单系统, POS交易的主密钥必须由甲方人员管理,严禁转交乙方服务机构管理。

8 (二十) 乙方只能以自身的人力和资源提供收单专业化服务。禁止乙方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转移其拥有的与甲方收单业务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一) 乙方不得因参与收单业务而与商户的资金账户产生关联,不得拥有、控制清算资金。甲方也不得向乙方转移向商户付款或收款的权利及义务。

(二十二)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由甲方安排其工作内容, 遵从甲方提出的工作要求,作为甲方的代理方积极协助甲方进行新商户的发展和签约,负责按照甲方所拟定的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将特约商户签约所需要资料递交甲方审核,如遇到特约商户法人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商户名称变更等情况时,需书面通知甲方做好系统记录;商户的签约需经甲方最终审核同意。业务处理原则为统一业务管理、统一标志、统一签约、统一服务标准。甲方相关一级分行对其业务负有最终责任,故需保留对业务的最终控制权。

(二十三) 乙方负责出资购买符合甲方数量要求、符合甲方系统、监督机构和国际组织要求的POS终端投放市场,并进行POS终端应用程序的开发,使POS终端与甲方业务系统相连。 乙方需负责POS机具的安装、撤除以及日常维护、管理和保养、耗材上门配送、机具维修、软件升级等工作,并对商户正常使用下的乙方产权的POS硬件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和免费零配件更换。

(二十四)乙方为甲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开发和实施,并由甲方行使指导及监督

9 职能。

(二十五) 对于乙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包括特殊交易商户,例如电话订购交易、网上交易、离线交易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风险,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过错一方承担。如经第三方(如信用卡组织、法律部门等)认定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双方按照收益分成比例进行承担,其中由于商户失踪、倒闭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双方按收益分成比例进行赔偿。

(二十六) 乙方应及时做好商户调单工作以及商户撤消时有关原始交易单据的保管收存工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由于商户原因无法收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由于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调单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能及时进行调单处理导致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而影响差错处理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于甲方系统出错以及甲方未及时再请款托收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二十七)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商户场所内宣传品的陈列工作,有责任配合甲方,收集签约商户资料及市场信息,协助甲方实施商户端的促销活动,定期为甲方提供商户发展和维护的报告。

(二十八) 在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对收单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系统安全及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乙方的服务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次数(包括甲方、商户、其他机构和个人),终端可用率,商户培训效果,商户服务满意度,客户服务电话接通率等。

10 第十一条 双方共同承担的保密义务

(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报价、协议文本以及双方标有保密字样的往来文件。

(二)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内容用于任何与其执行本协议无关的情况;或以任何形式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泄漏,双方均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本协议以外的他方窃取秘密信息。由于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对受损失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目标商户的营销

乙方应充分利用其既有的营销力量和经验,甄选优质的目标商户企业,向其宣传甲方收单业务和增值服务,促使目标商户同意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

第十三条 与商户签约

商户同意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乙方应完成与商户签约的工作:

(一)属新增商户(即尚未与任何银行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的商户)的,乙方应要求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POS业务协议书》,商户应在协议书签章位臵的“丙方”位臵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属转收单商户(即由其他银行收单转为由甲方收单)的,除应按照上述第

(一)款的要求于协议书中签章。

(三)除上述协议外,乙方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商户法人代表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国税或地税税务登 11 记证复印件

3、非法人代表签署的商户协议,须提交经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4、商户经营的固定场所证明

5、商户经营场所彩色照片两张(场地外部、内部各一张)

(四)本条第

(一)、

(二)款所指之协议书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五)甲方对本条第

(三)款所指相关资料拥有绝对解释权,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明示具体内容,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完整的商户资料。

第十四条 递交相关资料

乙方整理好上述相关资料后,应递交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由甲方在移交表上签收认可。

如乙方递交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签收。 第十五条 商户的装机

对正式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商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含传真、电话等)后5个工作日内前往商户处为商户安装、调试POS设备,并对商户进行机台操作培训。

第十六条 商户及POS设备维护

对由乙方安装POS设备的甲方收单商户,乙方技术人员应对其POS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例行巡检,对重点商户(名单由甲方另行提供)每月进行4次巡检。乙方对巡检情况应做好记录(要素包括商户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情况、巡检人、商户联系人),并要求商户方签名或盖章确认,每月10日前乙方应将上月记录表交甲方。

乙方在对收单商户的维护过程中,遇到收单商户法人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商户名称变更等情况的,需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突发POS设备故障处理

在接到来自甲方收单商户或甲方的服务投诉或故障报告(书面或 12 电话通知)后,乙方技术人员需迅速反应,中心城区商户须在4小时内,其他区域商户须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的,须在与甲方或商户协商时间内到达。

**以外地区的反应时间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甲乙双方核对应支付费用款项无误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与费用结算

(一)甲乙双方就费用结算标准约定如下:

1、商户拓展费用:

(1)乙方服务机构负责商户的拓展、出机、维护

鉴于对商户的营销和大量的后期维护工作,以及机具购臵布放均由收单乙方服务机构负责,因此对公、零售商户刷卡手续费收益,按照收单收益25:75的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25%,乙方75%。

(2)乙方负责商户的拓展、维护

鉴于所有商户的POS机具由甲方提供,乙方服务机构只负责拓展、维护,因此对对公、零售商户刷卡手续费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用支付:由乙方成功营销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新增对公商户,自商户安装POS机具当月起,甲方将乙方所得收益按月支付给乙

13 方。

说明:“收单收益”是指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收单费率计算出的收单行收益,以甲方提供的清算文件数据为准。

2、外包服务费用:甲方已有收单商户交由乙方进行专业化服务,甲方支付费用标准为: POS机具台数×40元/月。专业化服务内容包括但不局限: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定期巡检、设备维护、终端换机、签购单送递、收银员培训、配合甲方进行市场营销、调单服务等。

3、如本协议终止,或甲方与商户终止收单关系,则甲方自协议终止或收单关系终止当月起停止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结清所有未付费用。

(二)乙方接到甲方收单商户或甲方的服务投诉或故障报告(书面或电话通知)后,如无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达,每超1小时甲方按照5元/台的标准扣除罚金,单台POS设备的罚金上限为100元。

(三)每次对故障POS进行技术支持服务后,乙方保证5个工作日内不会发生由于乙方技术问题导致同一POS设备出现同一故障的现象。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有此现象出现,甲方按照5元/台的标准扣除罚金,单台POS设备的罚金上限为100元。

(四)由于甲方单方原因造成逾期支付乙方应得服务费的,甲方自应付费用之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外包费用结算流程

(一)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甲方以加盖甲方公章的传真件向乙方通报上月收单商户、维护POS设备相关明细清单以及应支付乙方的外包费用。

(二)乙方收到甲方传真件后,如对费用无异议的,应于传真件落款日起5个工作日按照该费用金额向甲方出具发票,加盖乙方发票 14 专用章。

如乙方对费用有异议的,应于传真件落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如逾期则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任何异议。

(三)乙方应由专人派送发票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由甲方联系人签收,甲方在签收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排他性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在陕西内不得将同一商户签约两家或以上的收单银行,否则,甲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备注:

1、 通联公司是指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 渠道是指同通联商务公司合作的第三方

3、 每笔的交易费按照7-2-1分配 (通常超市0.5%,百货1%,酒店和餐饮2%)

4、 7是指发卡行

2是指收单机构或渠道:保底-每台(通联公司布的POS)每月保证通联净利润80元(交易费比例分成所得),其余剩下的具体由通联和渠道商谈分成(根据资源中的商户性质和月度交易总量) 1是指银联:即中国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5、如在百货公司客户通过通联的POS终端刷交行卡100元,则百货公司出1元(1%交易费)手续费,其中0.7元归交通银行,0.1元归银联公司,0.2元归通联公司,若该百货公司为渠道商发展的,则这台POS机在每月为通联公司赚取80元利润后(保底),余下的由通联和渠道协商分成。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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