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校学校培训制度

2023-06-28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xx中心校学校培训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xx中心校学校培训制度

xx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按时复学。,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3、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库尔勒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

第二篇:XX培训学校学员报名制度

一、在报名前,请您认真阅读相关规定,当您报名交费后,表示您已同意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该制度将视为您和学校所达成的一致协议,学校将对该制度保留最终解释权。

二、重点说明

(一)课次<7次为短期班,课次≥7次为长期班;

(二)长期班可试听一次(交全费后试听,每期的第一次课为试听课),试听期以我校班级开课日期开始计算;

(三)短期班无试听、不退费、不转班、无陪听;

(四)家教及小班类课程开课后一律不退费;

(五)VIP小班及尖子班8人以下小班型,不暂停、不转、不退;

(六)尖子班、尖子短训班、许诺班等(交费后不转不退);各类考前冲刺班,竞赛辅导班等无试听,开课后不转不退(个别班级以报名时班级制度为准)

第三篇:庙滩镇中心学校教师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逐步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依据“充实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培训重点,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二、对象及范围

重点培养在教学实际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各级重点学科的后备带头人和教学急需的一线教师。全体教师应当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且自觉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教师培训。

1、每位在职人员须积极参加师培工作的有关的学习及会议,按要求认真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笔记,积极参加座谈及交流。

2、对校内组织的业务学习,基本功训练,现代信息技术培训等工作及时参加并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3、为骨干教师培训创造有利的条件,保证他们能定期参加学习和各项活动,争当优秀学员。

4、校内将结合上级工作安排及校内工作实际定期开展竞赛活动,对在竞赛活动中获奖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5、对不能完成师培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三、骨干教师培训制度

1、骨干教师要经常与青年教师交流教学心得,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方法,指导青年教师如何写教学设计,如何上课。

2、骨干教师要经常听青年教师的课,并提出宝贵意见,认真与青年教师进行交流。

3、骨干教师要带1——2名青年教师,每学期要给青年教师做示范课,青年教师要做汇报。

4、骨干教师要每学期写一本优秀教案,一篇高水平的科研论文,一篇课后反思,青年教师要写出一份优秀教案,一篇科研论文,一篇课后反思材料。

四、青年教师培训制度

1、 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培训领导小组,教导处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培训重点一是师德,二是基本功。

2、建立拜师制度。新入校工作的教师(即新毕业入校任教或调入本校的青年教师)均要拜一位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为师。拜师后的第一年青年教师在新课之前都必须听师傅的课,消化后再上课。

3、新入校青年教师入校后在暑假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校岗位和职责、规章制度,经考核合格后再排课上岗。

4、青年教师的教案必须认真规范。新教师备课必须写详案。

5、每学期青年教师都要开一节以上的公开课。

6、青年教师必须学会使用电化教学仪器,必须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及编制试卷和练习。

7、青年教师均须担任班主任。

8、每学年末,青年教师都要做一次书面总结进行交流。

9、经考查,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将作为庙滩镇中心学校名师榜的推荐人或候选人。

10、任教三年之后,业务水平高、工作成绩显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入选学校骨干

教师榜。

五、课任教师外出培训、考察、观摩学习制度为了加强教师外出培训、考察、观摩学习的管理,规范外出学习行为,提高参观学习效率,注重外出成果总结,特制定如下细则:

1、参加各类培训、考察学习必须学校校长仔细审核,论证外出学习的必要性,审批签字后,方可外出。

2、派出的人员以及人数由校长签字确定,若未确定具体人员,遵循教师以教研员、学科教研组、年级学科组为单位轮流外出的原则。

3、外出学习必须到教务处办妥相关请假调课手续。

4、外出学习人员,应秉承务实上进的态度,尽可能广泛搜集资料,增长见闻学识,真正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对于优秀学员学校给予考核方面一定的加分。

5、外出学习归校,要认真整理学习资料,要求写出1500字以上的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可以包括学习感悟,对相关学科或部门提出的可行性建议,并将书面总结报告(附总结报告软盘)交教科研培训中心登记验收,总结材料将分类作为资料库材料上学校网站发表。

6、 对于高层次、高级别的外出学习,将由外出学习者在校内作专题汇报总结,为了总结的生动性与成果化要求学习汇报者作出图文并茂的相关课件,以强化辐射效应。其他级别的学习汇报要求在教研组内进行交流。

7、外出学习人员须有教科研培训中心出具的总结报告验收单,方可到总务部门办理相关销手续。

六、制度保障

1、全体教师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加进修和各种培训学习。在专业培训中,培训人员的选拔应根据培训内容与教师的专业特点综合考虑,必须是有利学科的发展或教学需要。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2、教师在进修和培训期间,要认真学习,做好笔记。培训结束后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培训情况,培训教师有义务将培训所获取的知识与信息传递给其他教师。

3、参培教师接到学校通知后必须自行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请假期间内的教学或其他岗位事宜,否则自负其责。

4、教师培训、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将鉴定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之一。

5、凡缺勤达总课时数1/3以上者,必须参加下期培训。

6、考核不合格者,要继续参加培训。

7、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聘用、聘任教师。未尽事宜交校务会讨论决定或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四篇:Xx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须就医治疗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由本人申请,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确已痊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仍不能坚持学习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可按专业招生,也可按专业大类招生。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可先按专业大类注册,一年后确定具体专业。

第四条 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制度。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录取表、学生登记表、奖励或处分记录等等。学生毕业时,其学籍档案应随交用人单位归档。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实操和学业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实操方面,通过按实际操作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业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具体课程的考核方式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按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结业的依据。

第八条 成绩记载一般按学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毕业实习(生产实习)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九条 凡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一次在学期或学年间,另一次在毕业前。

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操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

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一条 学校(院)须组织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应达到初、中级水平,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且学校认可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要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持有有效学习和资格证明,均应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成绩按有效成绩证明记载;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教育部2004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及所学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两门及以下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第十六条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已学课程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留级在最长学习期限内以三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章退学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及格者;

2、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3、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5、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6、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学年且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注重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做到不抽烟,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

军训、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处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的,可撤消处分。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奖励与处分应依照职权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第八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条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全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相关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xx职业培训学校解释。

第五篇:xx市xxx职业培训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职业培训教育方针,遵循职业培训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学生应当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热爱团队、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

应的学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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