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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防雷接地验收报告
防雷接地申请验收报告
致四川石化原油储备库工程仓储运输部: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100x104m3原油储备库工程开工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施工单位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单位为CPE西南分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截至2012年5月,储备库区所有防雷接地安装已经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成。经自检,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已经整理就绪,经公司质检部门审查符合验收条件。请业主方组织协调,报请相关部门予以验收。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1日
第二篇:防雷工程验收报告
防雷工程验收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一、
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
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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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4-防雷验收工程验收合格证
建 筑 物 防 雷 工 程
验 收 检 测 合 格 证
莱防雷办(验)字[LY209076]号
工程名称:海产品精深加工车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检测类别:三类
验收日期:2013年9月17日施工单位:莱阳市修建工程公司
莱阳市防雷电中心
说明
1.本报告用蓝、黑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签名齐全、数据准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本报告一式二份,委托单位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
3.报告未盖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无效。 4.报告无检测人、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5.报告涂改无效。
6.报告复印件未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7.本检测结果仅对检测部位有效。
8.委托单位对本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此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存受检单位,一份存检测验收单位。
第四篇:防雷竣工验收资料目录
一、必备资料:
1、重庆市新建建(构)物防雷设施隐蔽工程分段检测验收手册
2、( )分部分项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渝建竣-28)
3、防雷接地装置施工检查记录(渝建竣-102)
4、均压及等电位联结施工检查记录(渝建竣-103)
5、防雷引下线施工检查记录(渝建竣-104)
6、防雷接闪器施工检查记录(渝建竣-105)
7、管道( )接地测试检查记录(渝建竣-90)
8、接地装置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一)
9、接地装置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二)
10、避雷引下线和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表-13)(接地装置、避雷引下线敷设、接闪器安装、等电位联结 各一份)
13、竣工图(电气设计总说明、基础接地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30m及以上各层电气平面图 各一份)
二、根据工程情况应增加表格:
1、( )幕墙隐蔽检查记录(防雷)(渝建竣-73)
2、电梯电气装置接地电阻检测记录(渝建竣-147)
3、电梯安装质量验收相关条件检测记录
(一)(渝建竣-150-1)
4、防雷接闪器施工检查记录(非常规接闪器)(渝建竣-105)
5、防雷器件测试报告
6、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7、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8、防雷工程资格证
第五篇:防雷设施检测验收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山西省雷电防护监测中心
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确保甲方各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防雷减灾办公室《关于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晋雷办发【 】 号)有关规定或要求,经双方协商,制订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乙方于年月开始对甲方所有的厂房、烟囱、油库等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届时甲方派专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建(构)筑物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一、检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号
《中国气象局令》【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气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山西省防御雷电管理办法》
二、检测的重点场所、项目及内容:
1、检测的重点场所: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一、
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化工生产或储存场所;
(3)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4)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机房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5)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或者设备。
2、检测项目:
(1)接闪器;
(2)引下线;
(3)接地装置;
(4)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5)防静电;
(6)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检测;
(7)新增和维修整改后的避雷设施;
(8)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它项目。
3、检测内容:
(1)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2)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3)各处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
(4)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的情况;
(5)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
(6)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
(7)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的情况;
(8)电涌保护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确定其是否处理正常状态;
(9)各机柜、柜内设备、等电位端子与外界连接情况;架空进线是否接地;光缆是否做了防雷处理;电源防雷、信号防雷等情况;屏蔽情况、等电位连接、静电情况;
(10)各种防雷设施的技术指标。
三、检测费用:
根据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晋价服字【 】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检测费用为元。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验收,并在检测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证。全部工作结束后甲方支付检测费用。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检测、验收并出具合格证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2、检测项目、内容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在检测、验收完毕后,应向甲方提出,否则应当赔偿甲方因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直接支付,也可以从检测费用中扣除。
六、终止合同:
1、合同任何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另一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
2、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超过周的;
甲方依据本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
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合同任何一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商业秘密等)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擅自使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泄露方或擅自使用方承担。
3、合同任何一方均应将本合同及附件内容视为保密信息,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泄露方承担。
4、因甲方履行本合同违约时,甲方只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本合同项下甲方因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数额累计不超过元。
5、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地审阅过合同(包括其所有附件)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清楚地知晓己方的权利与义务。
6、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当执行,附件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附件的约定执行。
7、本合同履行期限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8、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