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融资范文

2024-05-09

证券融资范文(精选12篇)

证券融资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策略

0 引言

自1997年世界上第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音乐版权证券化出现以来, 知识产权证券化逐渐被金融界与知识产权界所认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 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仅有助于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并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也可以让发起人在保留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提前获取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 从而避免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1.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 (通常为创新型企业) 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 (如授权的权利金) , 移转到特设载体, 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 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 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 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

1.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

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后, 融资者仍然保留对知识产权的自主权。这对于融资者来说, 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证券化过程中, 被转移到特设载体进行证券化的资产, 通常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权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现有回报或将来的提成 (应收账款) , 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在证券化交易后, 发起人仍可保有、并且管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破产隔离机制。发起人和发行人用以保证融资的特定资产与发起人和发行人的其他资产从法律上进行分离, 确保融资担保资产不受发起人或发行人经营恶化及其他债权人追偿的影响, 并且在发起人或发行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被列入破产财产。这样以来, 风险被大大降低了。

1.3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1.3.1 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当前, 我国正在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 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体在于企业。因此, 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证券化利用知识产权杠杆作用, 使得企业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提高自身实力, 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把大量的财力用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上。

1.3.2 有效破解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融资难是企业面临的普遍难题, 特别对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 更是头等大事。目前传统的融资模式是抵押贷款, 往往需要大量的抵押资产, 而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没有原始积累, 缺乏可抵押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打开了一个突破口, 让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获得资金来源。

1.3.3 降低风险, 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具有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既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利益, 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往往具有高科技性, 超前性, 但是这样潜在的价值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 能否被消费者接受还是一个未知数。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使风险由发起人分散给众多的的投资人, 使得风险降低, 从而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1.3.4 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我国目前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非常低, 有很多好的技术和专利因为缺乏启动资金而闲置在实验室里, 过高的融资门槛挡住了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去路。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融资模式, 降低了融资成本, 使得这些潜在的价值充分的挖掘出来。

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分析

2.1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

(1)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原始权益人、发起人) 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 (SPV) ; (2) 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 (3) 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 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 提高ABS的信用级别; (4) 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 (5) SPV向投资者发行ABS, 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 (6)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 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 由托管人负责管理; (7) 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2.2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池分析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 资产池的构建是相当重要的, 这一点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相类似。资产池, 即一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 发起人提前获得未来折现现金流, 投资者依其持有的权益凭证获得了资产组合在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优化资产池的构建, 不仅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还可以实现预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

资产池的构建在于稳定收益, 降低风险。要尽量避免单独以一项专利权来构建资产池, 将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各种优质的知识产权资产组合, 形成一定规模, 这样能有效分散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和部分系统性风险。在选择知识产权时, 应考虑其规模应足够大、单笔应收款数额相对小、知识产权使用人人数较多且地域分散。这样, 即使某个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人拒绝或迟延履行其债务, 其影响比较有限, 而且众多许可使用人同时违约的机率也较低, 低风险可以提高资产池的价值。

3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策略

3.1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际上的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 在美国和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受到热捧, 增长速度相当快。从1978年到2000年, 欧美主要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市场价值”的比值从20%提升到了70%。

世界上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即是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 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 (包括三百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 许可使用费证券化, 于1997年发行了Bowie Bonds, 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此后, 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象资产范围不断扩大, 从游戏软件、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 到时装品牌、最新医药产品专利、半导体芯片, 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成为证券化的对象。随着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这一新型资产类别更为熟悉, 发行人不断探索更多元化的融资途径, 今后将会出现更多富有创意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类型以及更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

3.2 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策略

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以及行之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 并行运作”的执法体系, 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过数十年的快速发展, 我国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 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打下了坚实基础。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3.2.1 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步阶段, 由于信用基础比较薄弱, 资本市场不成熟等因素, 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有效途径。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管机构, 政府搭建平台, 银行和企业互相配合, 充分整合有效资源, 建立“政银企”协作机制。

3.2.2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

要想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最根本的途径。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构建, 但是针对具体细节还存在着一些法律盲区, 还需要不断完善。

3.2.3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队伍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人才建设是关键。我国目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最大的瓶颈就是人才。人才的匮乏, 使得我国目前只能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级产品, 缺乏增长的后劲。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培养机制, 适当引进国外优秀人才, 充实人才队伍。

3.2.4 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 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 理论不够成熟, 实践中又没有很成功的先例, 所以在初期阶段, 很容易引起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对相关的流程进行全程监管, 及时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亚西.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的有效途径[J].上海金融, 2006, (10) .

[2]余振刚, 邱菀华, 余振华.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与发展策略研究[J].科学学研究, 2007, (06) .

证券融资借款合同FPRC简版 第2篇

甲方(贷方):福建创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借方):,身份证号码:,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

一、名词解释与有关约定

1.1 FPRC证券融资借款

1.1.1FPRC系统是《证券融资借款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80天股票融资借款服务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

1.1.2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借款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借款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借款综合管理费。乙方的借款仅限于透过FPRC系统进行证券投资。

1.1.3因FPRC系统采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而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存在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以及遭受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1.2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乙方的初始授信级别为分;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根据乙方使用借款账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3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后甲乙双方可以续订合同或者重新签定合同。

二、借款额度、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2.1甲方给予乙方借款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助申请借款的上限以FPRC系统自动审批的最高借款限额为准;所申请的借款在甲方指定的借款账户供乙方操作。甲方分配给乙方使用的FPRC系统帐号为:。

2.2甲方设定了多种不同期限的借款类型,乙方每次网上自助申请借款时,FPRC系统自动提示乙方该次申请借款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在最短期限内,乙方申请并获核准的借款可以多次循环使用,但无论是否使用或是否用足均要全额计收息费;在最短期限外,乙方一旦卖出股票即算还款;乙方须在最长期限内卖出股票,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超出最长期限占用借款计收罚息,且有权对超期股票随时强行平仓抛售,不论是否事先通知到乙方。

2.3甲方的综合服务费(指借款利息与借款综合管理费总和,以下简称息费)按日计算,日息费率在‰与‰之间浮动,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每次网上自助申请借款时,FPRC系统自动提示乙方该次申请借款的实际日息费率和超期日罚息率,该费率 1

在当次借款期内不会变动;在该笔借款的最长借款期限内按实际日息费率计算,超出最长借款期限的,超出期限的日息费率提高至正常日息率的150%。

三、担保账户及担保出质资产总值

3.1担保账户(包括资金账户、股票账户)是甲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下使用该账户,乙方把保证金存入担保账户,并将该账户的所有资产作为担保财产质押给甲方。乙方可对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保证金万元打入以下账户:账户名为,账号:,开户行:。

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均可直接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划扣乙方应支付的欠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本授权委托在本协议法定诉讼时效内不可撤销。若有违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账户初始资产总额三分之一的违约金。

3.2担保账户内资产的担保范围指本合同所指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四、乙方借款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4.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担保账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4.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分。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4.3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5.1 本合同可以续期。本合同限界满前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申请续期或者重新订立合同。

5.2 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日前主动抛售担保账户和借款账户的证券,并完成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逾期未还(即支付借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利息),也未征得甲方同意办理重新订立新合同的,甲方有权对担保账户和借款账户股票进行强行抛售,抛售上述账户股票产生的盈亏均由乙方承担;若抛售上述账户股票后,不足以偿还乙方债务的,甲方有权自主从担保账户资产中直接扣除。

5.3 乙方购买的股票停牌的,也应在本协议到期后无条件地偿还本金和利息;乙方可将被停牌股票暂时存放于本协议约定的证券账户,但该股票复牌后三日内,乙方应将股票全部售出,交还证券账户使用权,否则,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证券账户内股票当日市值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六、风险控制、预警及平仓条款

6.1甲方有权对担保账户、借款账户的资金及证券资产总和(指资金余额加证券市值)进行实时查询。

6.2 甲乙双方确定的风险线分为警戒线和平仓线:风险线值 =[ 担保账户资产总额 + 借款帐户资产总额 ]/ 当期占用借款总额 * 100%;警戒线值为%,平仓线值为%(说明:担保账户或借款账户资产总额 = 账户中的股票总市值+资金余额)。

6.3当担保账户、借款账户资产总额低于警戒线时,不管是否接到甲方的通知,乙方应主动在第二个交易日内向担保账户补充资金,使资产总和恢复到警戒线以上。否则甲方将乙方视为高危客户;乙方将可能遇到随时被甲方平仓的风险。

6.4平仓清算条款

当担保账户和借款账户的资产总额低于平仓线时,甲方有权对上述账户进行平仓清算,按市价抛售担保账户和借款账户的股票,而不论平仓时乙方是否接到通知,或乙方接到通知后,资产市值总和是否回升到平仓线以上,甲方均可有权进行平仓清算;并且甲方有权直接从担保账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借款的本金、利息及亏损,不足以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6.5定期清算条款

6.5.1甲乙双方确定的定期清算日为每月第一个交易日,定期清算日为甲方对乙方当期使用借款所实现的交易盈亏及使用借款的息费进行清算和划拨资金。

6.5.2甲乙双方确定:在定期清算日,如果乙方出现亏损,乙方需将当期所有申请并使用的借款的息费和当期已实现的交易亏损,主动存入甲方事先提供的银行账户或借款账户;如果乙方出现盈利,乙方可以将盈利总额扣除当期所有申请并使用的借款息费后,存入担保账户或乙方事先提供的银行同名账户:账户名为,账号:,开户行:。

七、证券融资借款业务交易成本

7.1乙方确认:申请融资的担保账户与借款账户的证券交易成本如下:

注:(1)所有成本均以交易总额为基数计算;(2)印花税按照国家标准,由证券公司在客户交易时直接代扣代缴;(3)交易佣金由担保账户、借款账户所在证券公司在客户交易时扣收;

八、其他

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8.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自乙方缴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解渴” 第3篇

长期以来,金融租赁公司最头疼的问题莫过于“资金”,其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公开市场融资渠道未能完全打通,严重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被视为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一大利器。2012年5月,监管层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截至目前民生租赁、交银租赁、招银租赁、兴业租赁、农银租赁5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正在积极申报资产证券化产品。

谨慎开闸

据了解,工银租赁此次获批的“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规模约16亿元,加权平均期限1.36年,债项评级AAA。该产品以工银租赁现有租赁资产中优选的9笔融资租赁款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涵盖航空、航运、轨道交通、物流等行业。

工银租赁表示,产品获批后,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择机完成发行。值得注意的是,试点阶段,投入资金池的几乎全部是优质资产或正常类贷款,在其安全性提高的同时收益并不高。而且,产品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

可以预见,未来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愈来愈丰富,非银行系融资主体将越来越多,交易所成为可供选择的有力渠道;资产证券化有成为中介机构常规业务的趋势。

普华永道金融机构服务部合伙人胡燕说:“整个市场演变应该从5月份开始,先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起点。我的理解是,市场上询价合法性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后,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面世。”

胡燕介绍,一个市场是信贷证券化发行,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国家有额度的控制;另一个市场是证券公司的企业市场证券化,是在证监会审批的上海大宗交易平台发行,这个市场的特点和最大的好处是没有额度限制。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租赁公司在大宗交易平台进行了两次成功的发行。我们也有其他的租赁公司客户在积极准备,这解决了很多租赁公司的困惑。”胡燕表示:“这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审计时间长一些,因为在发行过程中,监管不仅看基础资产质量,对于发行人的状况、信贷资产状况也有一定考量。”

在2012年12月5日召开的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作为银监会审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制度框架内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证监会在审批此类产品时,需要取得银监会的无异议表态,而这又取决于银监会的态度。

在试点阶段,金融租赁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持谨慎态度。此前有媒体报道,由于在试点阶段,民生、交通银行等5家租赁公司正在准备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选择的都是优质资产,申请规模都不高于工银租赁的16.3亿元。

发金融债难

发债曾被视为扩宽融资渠道的一个主要途径,但租赁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的声音还非常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部陈珊曾公开表示,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融入资金多以短期为主,而租赁项目一般是中长期,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存在严重的不匹配。而发债可帮助提高中长期资金占比和流动性管理水平。

“今年可能只有一单金融债,工银租赁发过一次金融债,第二次没有发出来。”浙商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刘虎说。

据了解,目前,华融租赁、交银租赁、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三家发行过的金融债总规模为45亿元,相较7300多亿元的行业资产规模,占比还不到1%。现在金融类融资租赁发债渠道主要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尽管业界一直在争取大力发展金融债,但并不顺利。

由于金融债的发行要经过央行和银监会两个监管部门,审批周期比较长,对企业来说,等待的时间成本很高。另外,发债要求较严,比如需累计3年的经营业绩指标,发债公司必须满足盈利水平、净资本等多个经营指标全部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债的发行。

刘虎认为,为在直接融资市场打开局面,我们可以采用私募的形式。现在国内两大市场,一个是银行间市场,一个是证监会底下的交易所市场。但银行间市场以大型央企和评级比较高的国有企业为主,门槛比较高,进入较难,而交易所市场的机会将越来越多。

实际上,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反应不一,有专家认为其收益率不高,对于投资人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而且由于存在审批和时间成本,还可能不被批准,不如选择去贷款。

胡燕透露,2012年8月又有了新情况,银行间也发布了政策,如果成功注册成为会员,可以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正在不断演变和发展过程当中。发行引入信托之后,发行的主体、参与的市场以及结构都会有哪些进一步的演变和发展,我们都在进行深入研究。”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说,尽管信托公司有融资租赁业务牌照,但整个信托行业可能在融资租赁业务上涉及较少,而信托公司又能够给租赁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是主流

融资租赁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一单交易动辄千万甚至上亿元,公司不可能依靠自有资金得以支撑业务,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仍集中于公司股东增资、银行贷款和同业拆借等融资方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部谷小青的数据是,银行短期贷款占融资租赁公司外部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处长彭爽对记者透露,工行通过工银租赁和贷款两个层面向市场投放资金超过2000亿元,占全行业融资租赁的?1/7。

“对租赁公司来说,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源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存,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优势更明显,能拿到成本更低的资金。”一位融资租赁公司高层对记者说。

上述人士的观点有其自身的道理。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出售原有部分业务,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杠杆有严格限制,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末,19家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611.89亿元,而租赁资产规模达7301.93亿元,已达实收资本的近12倍。

全国人大财经委张雪松曾经测算过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利差大概1.5~2个百分点,合同金额1%~1.5%的手续费,租前息和供应商约6%的回扣。这意味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表面利润也就3%~4%,这使得融资租赁公司无论自有资金量多大,更多的还是依靠负债经营和规模经营。

为缓解资金压力,企业也把关注点投向跨境融资,成为融资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比如2012年2月,恒信金融租赁成功完成了中国租赁公司第一个在台湾地区的美元银团,这是法规开放之后的第一笔银团贷款;2012年9月,恒信金融租赁又在香港地区完成了一个11.45亿元的跨境离岸人民币固定利率活动。

民生金融租赁副总裁张博此前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曾透露,他们看好在境外美元发债,正在做一些发债工作,其审批没有那么复杂,而且利率成本较低。此前,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都已获得发改委和外管局的批准,分别拿到2500万美元和2.62亿美元的外债额度,可在境外直接获得较低成本的美元融资。

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第4篇

一、融资融券及其发展

融资融券业务其实早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就出现了,当时一些证券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客户,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由于市场投机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了该项业务,并在此后制定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交易活动”。直到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才确立融资融券的合法地位,融资融券试点的相应准备工作渐次展开。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拟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准备,制订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就在融资融券业务呼之欲出之时,一场波澜壮阔的大牛市使得融资融券试点搁置下来。

2008年4月,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为我国建立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证券公司均已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清理规范工作也接近尾声,这些都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融资融券对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作用

融资融券作为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与改革创新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 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为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目前没有卖空机制,投资者只有在股市上涨时才能获利,集体做多导致市场非理性暴涨,暴涨的结果必然是暴跌,市场在暴涨暴跌中轮回。在下跌趋势中,由于做空机制的缺失,投资者没有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投资风险完全暴露,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则可以使投资者不仅在股市上涨时获利,而且在股市下跌时通过融券卖空获利,填补了我国证券市场“做空”机制的空白,为投资者提供了防范市场风险的手段。

同时,融资融券还可以通过其买空卖空机制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该股票,促使股价上涨;反之,当市场过度投机,某一股票价格暴涨偏离其实际价值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该股票,使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避免股市的大起大落。

2. 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融资融券业务可以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通过融资可以使场内存量资金充分利用起来,融券则可以使出借方手里的证券重新流动起来,融资融券交易对资金和证券的放大效应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换手率成倍提高、成交量也会明显增加。在日本,融资融券交易对股市交易额的放大比例在10%~20%之间,在台湾,这一比例甚至占到20%~50%。如果未来证券金融公司成立、转融通业务推出,融资融券还会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动渠道,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改善股市的流动性。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大盘蓝筹股将因其良好的流动性和稳定的业绩,进一步增强其对资金的吸引力。

3. 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融资融券的试点,券商是最大受益者,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它为券商增加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渠道。首先,券商通过出借资金和证券,增加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使用渠道,可以获得利差收入;从日本等地的经验来看,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可占到券商总收入的5%~10%,或经纪佣金收入的30%以上;海通证券预测,融资融券推出后,证券业在2009年的融资融券利差收入约66.03亿元,龙头券商中信证券在2009年的融资融券利差收入约11.75亿元。其次,交易量的增加可以为券商带来经纪佣金的增量收入。融资融券可以活跃市场,提高市场交易量,从而提高券商的佣金收入。

对于试点券商来讲,融资融券的意义远不仅仅是增加一点点收入,对于其品牌提升,改变证券行业的竞争格局意义更加重大。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相应券商的品牌提升,吸引更多客户群体,增加经纪业务交易量。加速经纪业务市场份额向试点证券公司集中的态势,改变经纪业务竞争格局。

4. 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

融资融券提供了两种新的交易机制:交易杠杆和做空机制,在市场下跌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出获利,这种做空机制将彻底改变投资者持股待涨的单一盈利模式,使投资者双向获利成为可能,做空获利将成为投资者的一种常规的盈利手段和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融资融券交易同时也是一种保证金交易,它给投资者提供了一定比例的财务杠杆,使得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扩大操作规模,放大盈利空间,根据2006年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同样,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也就是说,投资者只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50万元的保证金,就可以做100万元的交易,使盈利水平成倍提高。

三、融资融券救市的局限

融资融券的推出被管理层寄予了救市的期望,业内人士也作了利好的解读,但市场反应并不强烈,除了受周边市场的影响之外,更重要的是融资融券作为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利在长远,希望藉此救市,则不切实际。

1. 融资融券只是一个中性的政策

融资融券只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工具,本身并无所谓利好利空,当投资者看好后市,选择融资买入会使股价上涨,如果投资者对后市看空,则会选择融券卖出,使股价下跌,所以融资融券在功能上起不到救市的作用。融资融券之所以被视为利好,是因为我们作了选择性的解读,认为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融资规模将远大于融券规模。这种观点只是一厢情愿,首先,股票市场从来不缺乏资金,而是缺乏信心,因为投资者并不缺钱,只要投资者对市场有信心,场外资金会蜂拥而入。另外,投资者选择融资还是融券取决于他对后市的判断,只要他看空后市,就会选择融券卖空。在股市基本面没有大的改观,市场对后市并不看好的情况下,融资融券的推出只会加大市场做空的动力。而且投资者还担心融资融券成为大小非减持的绿色通道。上海证券报与证券之星联合推出的一项调查也显示,认为融资融券是利好的股民只占三分之一,多数股民认为融资融券只是中性政策,甚至是利空。

2. 融资融券给市场增加的资金有限

即便是我们忽略融券的做空因素,只考虑融资的利好效应,在现有的情况下,融资融券业务会给市场带来的新增资金也是有限的。一是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没有转融通制度,增量入市受到限制;二是初期试点的证券公司范围较小,数量有限。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券商必须是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提供的资金与证券必须是自有资金与自有证券,这就使得融资融券的规模受到限制。即便是所有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都获得融资融券试点资格,根据创新类券商2008半年报净资产规模测算,融资融券试点可带来的增量资金也就在800亿元左右,对于现有的市场规模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当然,对于券商板块以及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来说,影响会大一些,融资融券的推出会使它们吸引更多的资金关注。

3. 中小投资者受益有限

融资融券之所以不被市场看好,是因为作为投资者群体大多数的中小投资者很难从该项政策中受惠。虽然目前的政策并没有把中小投资者排斥在融资融券的大门之外。但基于风险控制和成本效益的考量,证券公司更愿意选择资金实力强大、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机构作为自己融资融券的客户对象。从中小投资者自身的投资能力来说,也不适合介入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需要投资者对市场作出准确的判断,并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而根据中小投资者“一盈两平七亏”的现实推断,我们必然得出一个结论,融资融券不仅不能放大收益,反而容易放大亏损,在与机构的博弈中,中小投资者将成为大资金的牺牲品。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是一个风险远远大于收益的事情。在某种程度上讲,融资融券只是机构的游戏,在目前监管水平下,融资融券甚至为机构操纵市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4. 不可忽视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信托融资法律实务 第5篇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邹光明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与发展历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分为广义的证券化与狭义的证券化

1、广义资产证券化:

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包括权益类凭证和债务类凭证)来融通资金的过程。通常见到的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都可以归为广义的证券化。

2、狭义资产证券化:

指需融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形成资产池,出售或信托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SPC/SPT)),然后由特殊目的载体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将此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过程。

现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一般都是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1、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发展

(1)、1968年美国第一次发行转移证券(住房抵押贷款)开始资产证券化,迄今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

(2)、截至2004年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就已达到7万亿美元左右,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所占份额最大的品种,截至2005年第二季度约占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总规模的30%。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增长动力。

(3)、2008年开始,由住房抵押贷款次级债引起的金融危机爆发,资产证券化陷入相对低潮。

2、资产证券化在欧亚的发展

(1)、欧洲1980年代开始起步,但发展很快,到2004年欧洲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量较达到创历史新高的2,172亿欧元,其中英国一直扮演欧洲的主力市场,市占率超过三成,其他如法国、德国等也都得到较快发展。

(2)、日本从1973年6月开始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拉开资产证券化序幕,1990年代获得较快发展;1993年施行《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2000年制订《资产流动化法》,目前,资产证券化推进顺利。

(3)、韩国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开始资产证券化,1998年9月制订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制定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明确了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和运作,目前发展正常。

3、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

(1)、海南三亚发行动产融资券。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的形式融资开发三亚的丹州小区。这次融资过程已经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某些基本特征,但没有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去运作,是市场需求的一次无意识的创新,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的证券化(REIT),可以将其看作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方面的一个早期案例。

(2)、珠海发行高速公路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1996年,珠海高速公司(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SPV)以交通工具管理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撑发行了两批共2亿美元的资产支撑债权,利率分别高出美国国债利率250个点和475个点。该次证券化交易是由美国著名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安排在美国发行的,分别获得了标准普尔BBB和穆迪Baa的信用评级。这是一次比较规范和成功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其特点是:国内资产境外证券化,即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位于国内的基础设施的收费,所有的证券化操作都是在境外通过富有证券化操作经验的著名投资银行来进行的。

(3)、2005年建行与国开行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真正拉开资产证券化的帷幕。12日8日,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人,发行总计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在发行方式上,采取公开招标办法,且发行之后证券可以上市交易;开行设计了一个由本行为发起人、信托公司作为ABS证券发行人、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同时开行还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和发行安排人的交易结构。

(4)、2005年4月银监会牵头出台资产证券化第一个规章《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小组正式成立;同时,4月28日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从立法上解决了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

(5)、2008年后我国暂停资产证券化实践。2008年后,因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陷于停顿。

(6)2011年开始资产证券化重开呼声渐高。国内专家、学者及实务界呼吁重

新放开资产证券化,中国银监会倾向于逐步放开。

二、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一)、资产证券化简易交易结构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当事人:(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

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卖方),其职能是根据自身融资的需要,选择拟证券化的资产或权益,进行捆绑组合,然后将其出售、信托给发行人(特设机构spv)。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证券化,发起人只能将那些同质性好、收益稳定且信用质量高,而且容易获得相关数据、收益定价模型的资产才能实现证券化。发起人是证券化交易中事实上的融资人。

发起人主要有:

①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与信用卡发卡银行

②基础设施收费机构(高速公路公司、大桥收费公司、港口收费公司等)③电力公司与水务公司

④设备租赁公司与物业租赁公司 „„ „„ „„

(2)、发行人(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SPV 代表投资者承接债权出售者的资产,并发行证券化的收益凭证或证券,是证券化产品的名义发行人。所谓特殊目的,指它的设立仅仅是为了发行证券化产品和收购资产,不再进行其它的投融资或经营活动。特设机构载体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机构,是证券化结构设计中最典型的特征。SPV 有信托、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一般视税收或法规限制情况而定,但以信托形式居多。SPV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载体,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

①SPV可以是实体,但更多的是一种法律状态。

②SPV可以是由交易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也可以是长期存在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机构。

③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

④SPV本身具有如下特征:债务限制、独立性、分立性、禁止性、避税性

(3)、投资人(证券购买人(受益人))

投资人是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销售代理人那里购买证券的人。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如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资产证券化本身的复杂结构往往要求投资者具有证券化的一般知识与比较成熟、理性的投资理念。在我国,目前,仅有机构投资者可以购买证券化产品,对个人投资者暂不开放。

(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交易除最基本的当事人以外,还要牵涉到参与交易的其他参加人,才能够使交易完成。这些参与人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和发起人的债务人。这些人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而是是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人。

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参与者包括:

(1)、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机构--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为证券的公募发行或私募发行进行有效地促销,以确保证券发行成功。在公募发行方式下,作为包销人,投资银行从发行人那里买断证券,然后进行再销售,并从中渔利。如果发行私募证券,投资银行一般并不买断证券,而是作为特设载体的销售代理人,为其成功发行证券化提供服务。

此外,在证券化结构设计阶段,投资银行时常扮演着融资顾问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融资顾问本身经验和技能的好坏决定着证券化方案能否最终取得成功。担任融资顾问的条件包括能够准确地了解证券化项目发起人的目标和具体要求,熟悉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结构、投资环境、法律和税务、掌握当前金融市场的变化动向和各种新的融资手段、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以及具备丰富的谈判经验和技巧等方面。在证券化项目方案的谈判过程中,融资顾问周旋于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对融资方案的反复设计、分析、比较和协

商谈判,最后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

(2)、信用增级机构

所谓信用增级,就是发行人运用各种手段与方法来保证能按时、足额地支付投资者利息和本金的过程。在大多数证券化过程中除以基础资产权益作担保外,还需信用增级机构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撑。信用增级措施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外部措施主要有第三方的不动产担保、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银行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等形式。早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用外部增信方式较多,后期则主要采取内部增信方式。

内部增信措施主要有:

①、设立超额利差账户。此类账户都是由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益所支持,作为以后可能的损失补偿的现金准备。所谓超额利差,指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总收益减去证券化应支付的利息、必要的服务费和违约等因素造成的坏账损失后的超额收益。它是承受损失的首要防线,当超额利差为负时,表明现金流已明显不足,这时需要动用其它形式的信用增强措施。证券化产品到期时,最后剩余的超额利差一般由发起人获得,而发起人同时也扮演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的角色,因此为获得尽量多的超额利差,发起人有动力执行好帐款回收的服务职能。

②、设立准备金账户或现金担保账户。在证券化开始阶段,由发起人设立一个现金账户,在超额利差为负时可提拨来支持证券化产品的本息支付。准备金账户的资金通常由资产管理服务机构或受托机构提供,这有助于加强它们履行职责的动机;现金担保账户通常向银行进行私募,并且以信托的方式进行保管,只能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与银行提供信用状相比,该方式使证券化产品的评级不会受到银行评级降低的负面影响。

③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债券按照本金偿还的先后顺序分为优先级和次级等多个档次,这是证券化产品最常用的一种信用增级方法。在资产池出现违约损失时,首先由次级承担,而优先级在次级吸收损失完全折损后才开始承受后面的损失,所以能获得更好的信用评级。如果出现本金提前偿还的情况,一般也用于提前偿还优先级债券,以避免次级债券得到清偿后规模缩小,对优先级的保护能力下降。实践中,因投资优先级证券产品的投资人在产品出现亏损或违约时本金是优先偿还的,故而产品收益率较次后级产品低;而次后级证券产品的投资人在产品出现亏损或违约时本金是次于优先级证券产品的投资人的,故而在设计时次后级证券产品的投资人产品收益率要高于优先级证券产品。这是目前世界上较流行的结构化融资技术。

④超额担保。以超额的抵押品发行较少的债券,即基础资产的总值超过债券的发行额度,超出的部分可视为发起人的参与,以作为整个证券化的权益部分,没有利息收入,对债券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这种信用保护比优先/次级结构更强。

(3)、资信评级机构

投资者在面对众多的券种时往往无法识别其所面临信用风险的大小,而信用评级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了这种便利。它通过审核资产池能承受的风险强度,然后赋予合理的评级,以方便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并作出相应的决策。此外,在将证券化产品分割为不同信用级别的证券时,信用评级机构决定各自规模的分配比例,以保证各层次品种达到相应的评级要求。评级机构在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评级时,往往关注如下几方面:(1)基础资产本身的品质;(2)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框架;(3)特殊目的载体能否完全隔离

通过证券化结构而发行的证券资信等级一般都在投资级以上。但由于证券化项目未来的不确定因素众多,其潜在的风险仍较大,因此,资信评级机构在完成初步评级之后,往往还需要对该证券在整个存续期内的业绩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及时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作出是否需要升级,维持原状或降级的决定,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4)、资产管理服务机构

一般来讲,资产原始权益人在出售资产后,同时担任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可获得相应的服务费。在这种情形下,实际上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并没有完全与发起人脱钩,发起人作为服务机构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表现仍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服务机构失职或倒闭,信托机构可以依照相关合约的规定,以后备服务机构来替换。

服务机构的主要作用在于:负责向债务人收取每期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偿还,并对那些过期欠账进行催收,确保用于支付投资者和其它中介机构的费用;在债务人违约时,处理相关的违约事宜。由于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偿付本息的情况,所以服务机构的收款能力十分关键。

(5)、发起人的债务人

发起人的债务人是指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债权人)的债务人,之所以成为原始权益人,是因为其拥有的基础资产能够在未来产生强大的、稳固的、可持续的现金流,而这些未来现金流的供给人则就是产生于基础资产之上的成千上万的债务人,他们是原始权益人的债务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原始权益人(债权人)是贷款银行,而成千上万的借款人就是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债务人,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特设机构、发起人与投资人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基础交易结构如下:

为便于理清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将以上结构文字稍加改造,转变如下:

看上面的法律结构图,发行一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事实上应为两种:

1、信托法律关系

即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信托机构)——受益人(投资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投资人在本法律关系中充当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角色,因此实际上就只有委托人与受托人二者发生法律关系。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理财,信托机构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投资人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资产池,用于购买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项目融资方)的资产,受托人购买的资产一般为有基础资产支持的具有未来稳定、持续收益的、现金流量丰富的资产;受托人以从融资方购买的未来的稳定现金流向投资人(委托人)支付信托收益,投资人此时自己又作为受益人获得信托收益,这就是信托机构与投资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结构关系。

2、买卖合同关系

特设信托机构与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项目融资方)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为买卖合同(赊销买卖)关系,即信托机构用多位投资人委托的信托资金购买发起人的证券化资产,而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以形成证券化资产的基础资产作为担保或以第三人担保从受托人那里获得资金用于其它项目的投资,并以其产生于基础资产之上的未来稳定的现金流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利息或者红利。发起人融资方其实并不直接与投资人发生法律关系。一般说来,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出资购买,双方即完成交易。但在特设机构与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买卖关系中,买方(特设机构)并不是用自有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收益权,而是将证券化的资产向投资人发行后,再将发行收入支付给卖方(原始权益人),也就是说,特设机构是借用投资人的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收益权,在整个证券化的交易中,他并未真正使用过一分自有资金,类似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赊销买卖,有点玩空手道的味道。

用更加直观的图式说明,则为:

(二)、基础关系之外的主要法律关系

1、特设机构与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将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特设机构以后,发起人的债务人就成了特设机构SPV的债务人,SPV作为新的债权人与原发起人的债务人建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

(1)、特设机构对原始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后,SPV获得了资产(债权)上的各种权利,其中既有主权利,又有从权利。SPV受让资产(债权)所获得的各种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①、请求权。即资产受让人SPV要求原始债务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权利。当原始债务人不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时,SPV有权请求司法机关的法律保护,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强制原始债务人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②、受领权。即资产受让人SPV接受原始债务人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权利。当原始债务人履行其基础合同义务时,SPV有权接受原始债务人的履行并由此接受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产生的利益。

③、处分权。即资产受让人SPV处分自己依据资产转让合同所获得资产的权利,包括免除或者减少债务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权利,同意债务人迟延履行基础合同的权利等。

④、相应的从权利。即原始权利人转让债权(资产)时,受让人可以获得该债权所附随的从权利。如债务人为保证债权人主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抵押担保权、债务人违约后追索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基础合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的违约金债权等从权利,通常随主权利的转让而附随转让给SPV。

(2)、原始债务人对特设机构所享有的权利

原始权益人将其资产转让给SPV之后,使得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原来享有对原始权益人的抗辩权与抵销权延伸至SPV。

①、原始债务人对SPV的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其作用是阻止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发生效力。合法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始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SPV履行基础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同时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其已经转让的债权。

我国的《合同法》第79条-83条对合同权利转让作了规定。其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我国《合同法》赋予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合同的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必须向新的债权人(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履行债务。第二,债权转让后,与履行债务相关的抗辩权对新的债权人产生效力,且新的抗辩权产生于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如存在抗辩事由,则债务人有权向新的债权人主张。

②、原始债务人对SPV的抵销权

所谓抵销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的同一种类的债务,按照对等的数额互相冲抵的情形。抵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消灭互负债务的一种权利,属于从权利,不能离开债权而独立存在。在资产证券化中,原始债务人在接到原始权益人发出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SPV享有债权的,在该债权到期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SPV主张抵销。

原始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原始债务人与受让人SPV双方互负可以抵销的债务;第二,原始债务人与受让人SPV双方互有到期的债权;第三,抵销的债务应属于同一种类或者同一性质,如原始债务人与受让人SPV双方之间互负金钱债务的可以互相抵销;第四,抵销的债权必须是原始债务人与受让人双方自己的债权,而非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债权;第五,抵销的债权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可见,法律虽规定了原始债务人的抵销权,但行使抵销权却有着严格的条件。

2、特设机构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特别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资产证券化的整个流程主要都是围绕特设机构来构造的,因此,特设机构的正确运作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与否的关键。为保证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证券承销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机构及律师机构等中介机构与特设机构建立了特殊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证券承销机构负责证券的营销,信用评估机构负责证券的评级,会计师机构负责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及产生于该证券化基础资产之上的未来收益权进行价值评估,律师机构就该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3、特设机构与增信机构之间担保合同法律关系

特设机构spv从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处购买产生于基础资产之上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因未来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对投资未来收益权的投资者来说未免仍心存疑虑,存有风险。为减少投资风险,需对特设机构spv的资产池进行增加信用---有外部机构进行第三方担保。法律关系主要是spv与第三方抵押担保或者保证担保关系、保险公司信用保险担保关系及银行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保证关系。

4、特设机构与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委托代理服务法律关系 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将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让给特设机构spv后,因原始权益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天然联系---占有对债务人的大量资料、基础设施平台等工作便利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方便,特设机构spv重新又将未来现金流的收取、每期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偿还、过期欠账的催收、其它中介机构的费用的支付及在债务人违约时,相关的违约事宜处理权委托给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由此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5、投资者与债券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委托服务法律关系

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后的退出通道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到期,投资自然退出;另一种是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选择在银行间债务市场上出售给新的投资者,实现退出目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买卖未到期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因此两者之间形成委托服务法律关系。

四、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通道

(一)、信托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信托的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可以兼任受益人

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提出设定信托、要求受托人遵照一定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一般来说,要求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在各当事人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不但要对委托人负责,而且要对受益人负责,所以对受托人的资格要求更严格,不仅要取得委托人的信任,还要符合一系列法律规定。如《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三)、信托的本质特征:

1、委托人的信任是建立信托关系的基础。没有信任,就无法建立信托关系。

2、委托人必须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才能形成二者的信托关系。

3、信托是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及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活动。

4、信托是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5、受托人处于信托关系的核心位置。在信托关系中,一切信托活动都围绕受托人展开。

(四)、信托的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如下图:

(五)、集合资金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2人以上委托人(含2人)交付的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单一资金信托则是指仅一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利用特设机构--信托(spt)作为融资通道继续融资,一般采取集合资金信托的方式向投资者发行信托产品募集资金。

(六)、以建元 2005-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为例

1、交易结构

2、现金流结构

现金流结构一(未发生违约)

现金流结构二(发生违约)

3、主要交易文件(1)、《信托合同》

“受托机构”将与“发起机构”和“交易管理机构”签署“《信托合同》”,“发起机构”作为委托人,将“资产池”信托予“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向“发起机构”定向发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

《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目的、信托的设立、资产支持证券、受益人范围和确定方法以及信托财产收益的分配顺序等事项,并详细约定了受托机构的职责和赔偿责任。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采取记账形式发行,并可在特定情况下替换为实物形式。“资产支持证券条款和条件”还详细约定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法定人数、表决和决议等事项。

(2)、《服务合同》

“受托机构”将与“贷款服务机构”、“交易管理机构”签署“《服务合同》”,“受托机构”拟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受托机构”提供与“信托财产”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它服务,“贷款服务机构”为此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服务合同》”详细约定了“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赔偿责任。“贷款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回收“资产池”中的“抵押贷款”,保存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账户记录”以及出具“月度服务机构报告”等。作为初始“贷款服务机构”,如果“建行”不能达到“必备评级等级”,“受托机构”应按照所适用的“中国”“法律”,尽快委任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认可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由“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后备服务”,并在“建行”被解任后,提供“贷款服务机构”的服务。

发生任何“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后,“受托机构”有权根据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指示解任“贷款服务机构”。在委任“替代贷款服务机构”或由“后备贷款服务机构”行使“贷款服务机构”职权前,被解任的“贷款服务机构”仍应继续提供服务。

(3)、《交易管理合同》

“受托机构”将与“交易管理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签署“《交易管理合同》”,“受托机构”拟委托“交易管理机构”按照“《交易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信托账户”管理、编制“交易管理机构报告”、指示“资金保管机构”付款等项服务,“交易管理机构”为此收取一定的报酬。“《交易管理合同》”还详细约定了“交易管理机构”的赔偿责任。

发生特定事件后,“受托机构”有权根据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指示解任“交易管理机构”,并委任新的“交易管理机构”。在新的“交易管理机构”接任前,被解任的“交易管理机构”仍应继续提供服务。

(4)、《资金保管合同》

“受托机构”将与“资金保管机构”、“交易管理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签署“《资金保管合同》”,“受托机构”拟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账户”,委托“资金保管机构”对“信托账户”进行托管,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根据“受托机构”或“交易管理机构”的指令划转“信托账户”中的资金,“资金保管机构”为此收取一定的报酬。“《资金保管合同》”还详细约定了“资金保管机构”的赔偿责任。

发生特定事件后,“受托机构”有权根据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指示解任“资金保管机构”,并委任新的“资金保管机构”。在新的

“资金保管机构”接任前,被解任的“资金保管机构”仍应继续提供服务。

(5)、《承销团协议》

“受托机构”将与“联合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承销团成员”根据该协议承销“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并为此收取一定的报酬;“联合簿记管理人”根据该协议提供簿记管理服务。

(6)、《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

“受托机构”将与“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签署“《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受托机构”拟委托“登记机构”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登记机构/支付代理机构”为此收取一定的服务报酬。

五、资产证券化融资主要法律法规

(一)、一般通用法律

《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二)、特别法律法规及规章

1、特别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2、专门行政规章 ①、《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②、《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③、《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④、《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⑤、《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⑦、资产资产证券信息批露规则 ⑧、贷款通则

六、资产证券化融资与律师服务

(一)、可证券化资产的类型

凡是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均可以证券化。具体资产类型包括:

1、信贷资产收益权(住房抵押贷款收益权、信用卡收益权、汽车贷款收益权)

2、基础设施收益权(电力设施收益权、水务设施收益权、高速公路及桥梁设施收益权等)、3、保险公司保费收益权

4、知识产权收益权

5、租赁物收益权

6、房地产物业收益权 „„ „„ „„

(二)、可证券化资产的特征

1、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2、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

3、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

4、资产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较高;

5、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

6、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

7、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8、资产池中的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从而实现证券化交易的规模经济。

(三)、不宜证券化的资产

1、同质性低

2、信用质量较差

3、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 „„ „„ „„

(五)、待证券化的资产总量

1、中国待证券化的资产数以万计人民币,仅全国信托公司2011年的信托资产总量就达近4万亿人民币。

2、凡是可证券化的资产都可以循环证券化。

(六)、律师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服务内容

1、协助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交易架构

2、起草、审查资产证券化产品合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各类服务合同协议、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申请报告、集合资金募集说明书、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信息披露文件等

3、对发起人即资产证券化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法律尽职调查

4、出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法律意见书

5、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法律诉讼 „„ „„ „„

(七)、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重要工作,是律师全部工作的总结,也是律师据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因此法律意见书当然也是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的文件。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的主体资格;

2、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3、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4、发行参与方的主体资格;

5、资产证券化证券所涉及的主要财产;

7、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8、发行说明书内容的合法性;

10、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可证券化的智慧城市融资新模式 第6篇

中国当前的智慧城市建设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传 统的依托财政及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结构,已经不能适应 这种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城市建设。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在 智慧城市融资问题上实现金融创新。

1、中国智慧城市融资面临的问题

过去,中国的智慧城市建设基本采用的是传统基建的 融资模式,主要是财政拨款、国有商业银行贷款。2013年, 全国基建融资总额为1.5万亿元 ,其中财政拨款3700亿元、 银行贷款4200亿元,这种畸形的融资结构造成了智慧城市 建设资金来源过于单一的格局,随着地方财政出现问题,很 多地区的智慧城市建设出现缓工甚至停滞的现象。

畸形的融资结构还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难以调动社 会资本广泛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我们知道,智慧城市建设不 同于普通的基建,它是个高新技术活,智慧产业的核心是对 城市进行再造,对城市的资源配置进行再整合。而中国的智 慧城市建设往往还是政府将项目承包给传统基建公司,这 些建造传统污水处理厂、传统城市管道的公司又怎么能用新 思路建造一个智慧城市呢?因此,调动广大社会资本以及外 资参与中国的智慧城市建设,是未来智慧城市建设最需要考虑的点。

2、PPP 模式相对智慧城市建设的优与劣

PPP模式是对整个项目周期负责的一种融资模式,目 标是多方参与、多方共赢。PPP的巨大优越性是很明显的: PPP模式实现了政企的真正合作;由于能够吸引社会资本的 广泛参与,PPP模式可以保证更多具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企 业与政府合作建设智慧城市项目;最重要的是PPP模式将 风险管理透明化,PPP模式通过对政府和企业双方股权结 构的设计来合理分配风险和权利,这样的风险管理能够很好的契合市场对风险的定价机制。但是PPP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PPP模式解决的是政府层面的融资问题,却没有解决参与其中的企业的融资问题。因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无 论从资金还是技术条件角度,都需要广大民营和外资企业 的参与,而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智慧产业的民营企业资本力量 依旧薄弱,外资企业对于中国智慧城市建设领域尚持观望 态度,因此为了从实际上能够引入两类资本,必须解决他们的融资问题。

其次,PPP模式并没有解决中国智慧城市建设缺乏技 术条件的问题。未来随着中国智慧城市的推进,必然也要进 展到资源整合这一高度,彼时就必须IBM这样的公司介入。 而PPP模式这样的项目合作方式是IBM所不感兴趣的,它不 希望全程参与直到项目运营,IBM希望做的是提供咨询服 务,并收取服务费。

3、金融租赁——企业融资新思路

笔者考察了新加坡、德国以及马来西亚的智慧城市项 目建设,他们在引进技术企业的过程中,多采用融资租赁或 者类融资租赁的方式。IBM在有关智慧城市论述中,也提到 融资租赁这种方式是IBM能够接受的介入智慧城市建设的 有效方式,因为融资租赁采用融物进行融资,采用租金进行 持续偿还,符合IBM在参与国际项目时“规避风险、短期介 入、持续收入”的原则。

融资租赁在中国又叫金融租赁,在中国最先引进要追 溯到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中国面临着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 快速进行现代化城镇建设的状况,也处于“无资本、无技 术”的局面,与当今面临智慧城市建设的状况十分相似。笔 者经过分析,认为金融租赁于智慧城市在以下几点是能够 很好的契合的。

融物即融资。智慧城市建设中往往需要一些大型的高新设备,比如德国智能地铁项目中的地铁智能控制中心系 统,整套设备造价上千万美元,目前具备这种高新设备制造能力的公司集中在西门子、通用电气等寥寥几家跨国公司 中,而且如此复杂设备的调试运营需要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如果采用普通的贷款、购买设备的融资方式,将存在设 备安装及后续运营维护的风险成本过高的问题。如果采用 金融租赁的方式,直接从西门子进行租赁,一方面取得了设 备,另一方面将西门子作为项目投资者本身引入,使其成为 利益共同体,那么设备的安装、运营及维护都将成为西门子 本身的自觉行为,将极大地减少风险成本。

改善现金流。智慧城市项目往往具有金额巨大的特点, 传统融资模式往往需要先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在进行融资 时往往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出极高的要求。金融租赁可 以通过杠杆化设计,利用极小的现金,撬动极其昂贵的设 备,它本质上相当于逐期付款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缓解现 金流紧张问题。

虚拟金融租赁。2014年中国金融租赁业非常重大的一 件事是成立了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这 是首家文化金融租赁公司,它的成立,可以说是金融租赁业 里程碑式的事件,它把金融租赁的业务范围从事业扩展到 了文化产业这样的虚拟行业,从重资产扩展到了轻资产。智 慧城市建设后期将更加注重资源整合,届时提供智能管理 的虚拟企业将成为市场的主导,比如IBM提供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那么此时能否运用金融租赁进行融资呢?答 案是可以的。这将是金融租赁一个独有的优势,也是其未来 能够得到广泛应用的基石。

4、大胆尝试——PPP+ 金融租赁模式

经过上面分析,笔者大胆提出一种新的融资结构—— PPP+金融租赁模式,如果设计合理,从理论上可以综合两 种融资方式的优点,为智慧城市建设服务。

第一,从PPP角度来讲,PPP模式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优良 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尤其是外资 企业,因为智慧城市建设的很多关键性的核心技术掌握在这 些企业中,这些垄断性的跨国公司往往资金运作成本较大, 而且出于对中国市场的不了解,对于这些企业来讲风险是不 可控的。但是这些企业愿意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参与进来, 因为金融租赁有“短期参与、长期现金”的作用,不仅降低了 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而且能够熨平企业的现金流。

第二,从金融租赁角度来讲,金融租赁在中国起步较 早,实际操作经验比较足,而且金融租赁融资融物的特点使 其在产业革新中往往能发挥其他融资方式不可比的优势。 但是金融租赁本身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随着融资租赁的设 备价值越大,其风险也越大,如果由一个企业单独承担,那 么会导致企业杠杆率过高,租赁方也会减少进行融资租赁 的意愿。而如果把金融租赁并入到PPP模式框架中去,由政 府和承租企业组成的项目共同体共同承担租赁中的风险, 那么便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由于项目的体量足够大, 因此可以承担更高价值的设备。

5、新模式为项目后续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了优质资产

证券融资 第7篇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1. 融资租赁,是一种即是融资,又是融物的,两者相结合的融资、投资的手段。而作为租赁的交易方式,两者在业务形式与实质上无有差别。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组合,对风险与收益重新重组,在进行一系列的对其信用评级与增级措施,转换成为在融资市场上可以出售流通,并给投资者带来利益的证券过程。它具有融资成本低,周期灵活,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等特点。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组合了性能,租期相近或是相同,并可以在未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评级、增级,将其转换成可以在融资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化的过程。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使租赁企业拓宽了融资的渠道,不再是单一的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使公司的租赁资产和负债更加的匹配,进一步解决了流动性的问题。

2. 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分析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研究始于上个世纪末,证券化的规范化发展,完全得益于政策和市场经济条件的良好支持。虽然我国的证券化工作在政策的支持,和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其快速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繁荣的融资市场。同样也和税法、会计、法律、监管的完善分不开。

时至今日证券化产品也涉及到多个领域。如: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ABS);中国建设银行30.17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联通的32亿CDMA网络租赁固定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5.8亿元给高速公路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设计融资规模2 0亿元的“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方面。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远东租赁)资产证券化方案在2 0 0 6年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后,成为我国融资市场上,继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发行国内首支RMBS—“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和ABS—“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后,将租赁资产证券化设计的第一单,是我国融资租赁发展2 0年来首次进入证券市场。

在我国入市后,随着社会对资产的需求的逐步强烈,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新的衍生工具成为证券市场增加资产流动性,促进资产需求的有力手段,开拓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二、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运行结构模型分析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在准入门槛方面不存在障碍。《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央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开展。由此可知,融资租赁公司是具备担任发起机构资格的。

在证券化的流程中,主要角色是不变的。包括,发起人、发行人(特定服务机构S P V)、投资者、评级机构,增级机构、资产管理者、债务人(承租人)。

目前在我国现有公司制度下,无法设立资产证券化要求的S P V机构性质的公司,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或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基于政府主管机构的特许而设立。

其流程如图1所示:

在模式中的增级机构的特点:一是我国没有专门的信用增级机构;二是能提供外部增级一般是依靠保险公司保险或金融机构担保。因我国信用保险业处于发展阶段,一般增级受到限制。而金融机构的担保行为同样受到限制,所以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依靠内部增级,或是实行对现金流偿付担保形式的增级措施。

三、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评价

1. 案例分析

“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特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将租赁物件出租于各承租人而对各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及其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该部分租赁合同共计31份,截止2005年1 2月31日,应收租金余额的总规模为52075.62万元人民币。此计划由申银万国担任财务顾问,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交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远东租赁计划在担保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和现金流的设计等方面有突出的创新之处。

2. 远东租货资产证券化结构模式分析及评价

(1)结构模式分析(如图2)

本计划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施项目中成功的案例,其在资产池资产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资产担保与现金流设计上均有所创新。

(2)结构模式分析评价

①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该计划设立完毕后,有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用全部募集的资金购买远东的租金请求权和部分担保权益,使之成为对租赁债务人新的债权人。这样计划设计中的3 1份权益就可以免于在原始权益人破产后被追索。从而成功实现专项资产证券化资产池里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资产风险相隔离。

②资产担保。该计划采取了不同于国内外的信用增级措施: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增级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采用基础现金流优先级方式,以次级收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的保障,只有在优先级信用凭证偿付完毕后在进行其收益分配;外部信用增级上,计划以远东的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担保,并出具单方面的保函,目的为优先级收益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形成一个非银行担保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此担保的特点:担保的对象是计划管理人对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付款义务。而其他收益计划里,担保人担保的是原始权益人及时并足额的把资产的收益划入专项账户,远东的担保方式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③投资收益偿付。本计划采用“过手”投资偿付方式,所谓“过手”,即将当期获得的现金流(无提前偿付情况下)在扣除计划应缴税费(如有)、完成当期收益分配和填补储备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预期本金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使的投资者提早收回投资本金。

此计划的不足之处在于: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人,因此由东方证券代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其记在东方证券名下,虽然有托管人托管,但是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东方证券出现需要清算的情况,也会危及到专项资产投资人的利益,这也就是管理计划中的风险。

“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标准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真实销售、担保方式以及现金流的设计方面均仿照成熟市场的做法,此模式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设计,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为以后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提供了经验上借鉴。

参考文献

[1]赵 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 2007,5

[2]戴 娟: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J].浙江金融,2004,第1、2期

[3]徐 飞 陈 洁:金融租赁债权证券化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03年第1期

[4](美)安德鲁·戴维森 安东尼·圣德斯 兰玲·沃尔夫 安妮·钦: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M].2006年

[5](美)扈企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借鉴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探讨中国资产证券化[M].2007年

[6]宫少林:企业资产证券化前沿[M].2007年

证券融资 第8篇

所谓资产证券化, 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 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 如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等, 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 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 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 以收回购买资金。受托人管理的存量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 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用资产证券化来解决琼州海峡跨海通道的融资难问题, 是指以该项目未来提供的现金流 (过路费) 为支撑, 并通过适当的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中长期的证券来获取建设资金的融资方式。

一、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区域合作, 交通先行”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是完善泛珠三角区域交通网络的重要内容, 它将使海南全面融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圈起到一个推动作用。既有利于增加海南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也能方便更多的内地游客到海南旅游观光度假, 对于加快海南特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琼州海峡粤海线的运输量还达不到要求, 而且修建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将花费巨资, 如在琼州海峡修建海底隧道将花费约600亿元。不管是建跨海大桥还是海底隧道, 这对海南都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长期以来, 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依赖财政支出, 项目资金来源单一, 流动性差。另外传统的融资方式如银行、国家及国际金融组织的信用贷款等, 还有通过企业的上市融资、企业债券以及BT, BOT等相对比较先进的融资方式也仍然不能满足当前基础设施资金的短缺现象。

综上所述, 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来解决州海峡跨海通道的资金问题可立马提上议程。

二、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和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相比较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 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较

低, 因为项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后, 将有资本担保公司的加入, 提高了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 便可以适当的降低利息率, 从而减少了融资成本的支出。

2. 在资产证券化中, 通过风险隔离原理的应用来实现破产隔离。

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SPV) 后, 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出售给SPV, 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即使被破产清算, 己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资产的范围。通过这种安排, 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就实现了破产隔离, 证券的收益仅仅与项目未来的现金收入有关, 而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无关, 达到了分散风险的目的。

3. 由于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关系到海南的未来发展, 影响较大。

因此对该项目的控制权要求比较高。而资产证券化融资出售的只是资产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入流, 投资者只有权监督和限制特殊目的机构 (SPV) 的经营活动, 对该项目没有直接的约束权利。

三、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对基础设施的发展需求极大, 而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支出已显得捉襟见肘, 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 国内庞大的民间游资和日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外资金对稳定收益投资项目的需求完全可以满足基础设施的发展。

2. 项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特点:

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

3. 政府作为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的

发起人, 直接参与到了该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 证券能已更高的信用等级和更高的价格发售, 民众的认可度也会很高。所谓的信用增级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 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 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

四、实施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遇到的障碍

1. 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 我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较为完善, 较适于采用此种形式。但我国目前规定证券发行主体资格的法规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不仅使成为发行人存在障碍, 而且现行的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的规模、种类的限制, 也违背了资产证券化多种类、多级别的属性。公司除了发行商业票据外, 只能发行股票与债券来募集资金, 因此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只能发行债券形式的证券。

2. 环境上的障碍。

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需要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 就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而言还不够完善, 投资者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的认知度不高, 而且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够。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项目, 涉及到证券、担保、金融、评估等各个领域, 需要大量既要有先进的金融理论与实践知识, 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等的金融人才。而目前我国现有金融人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拥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才更是奇缺。

3. 工程建设风险和收费风险。

琼州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周期长, 工程需要克服的技术难题很多, 且自然环境 (如台风, 海啸) 可能会对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建设质量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过路费的现金流只是预计的未来收入, 因此当未能达到预期值时将无法兑现承诺, 不能像贷款、应收款那样在债务人违约时通过拍卖抵押品、索债等方式来弥补, 有可能造成未来现金流不足或不稳定的情况。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财务分析 第9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资本市场,证券公司,买空机制,卖空机制

融资融券存在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 是成熟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融资”是借钱买证券, 即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 客户到期偿还本息, 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 实际上是买空机制。“融券”是融资的对称操作, 它是指借证券来卖, 然后以证券归还, 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 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实际上是一种卖空机制, 当某种股票价格看跌时, 股票投资者便从证券公司手中借入该股票抛出, 日后该股票价格真正下跌时, 再以更低的价格买进股票归还证券公司, 从而赚取中间差价。通常说的融资融券, 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服务, 它又称证券信用交易, 是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 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一、融资融券在我国的发展

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信用关系与交易方式的扩大化和复杂化, 我国资本市场仅仅发展了二十多年, 还不成熟, 在各种监管制度和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 对它的引入会增加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 因此我国修订前的证券法规是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的。

早在1993年我国证券市场初创时期, 证券公司就已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了。由于当时证券公司自我约束力不足, 金融监管能力又不高, 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没有发挥其完善股价形成机制、活跃市场的作用, 反而导致了证券市场泡沫的增加和资金“黑洞”的盛行, 导致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到了1996年, 证监会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 明令禁止了该项业务, 此后制定的证券法规对其采取了禁绝政策。

直到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颁布, 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在我国才首次得以合法化。2006年6月30日,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取得成效后, 融资融券业务将会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试点期间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的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试点券商, 之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将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券商。但是考虑到2006年我国牛市的发展和融资融券对股价可能的助推作用, 试点工作在我国一直没有正式启动。2006年9月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牛市期间, 相关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的全面开展做了积极的准备工作。2008年4月, 股市牛头逐渐消退, 当月23日,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直到2008年10月5日, 证监会才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工作。

二、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模式中的地位

拥有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 其融资融券可以在相关法规限制内通过自由交易完成。融资融券的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这种自由交易模式下, 金融机构是证券公司资金和证券的信贷提供者, 而投资者是证券公司的收益来源, 证券公司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和枢纽, 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承担着转融通的职责。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证券公司的经营自主性较强, 同时承受的资本市场风险较高, 经营绩效由证券公司的营运效率决定。证券公司处于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 通过谈判与协商寻找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 付出一定的交易费用。

在资本市场体系不甚健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国家, 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融券市场的规模和风险进行控制, 证券金融公司是融资融券市场的核心。证券金融公司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和证券, 而证券公司又向证券金融公司筹集资金进行融资融券的转融通活动, 其融资融券业务受到证券金融公司行业垄断地位的严格限制, 同时证券公司集中放贷并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可以节省一定的交易费用。在这样的交易模式下, 证券公司所承受的资本市场风险相对较小, 但融资融券带来的收益在公司收益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

在我国的融资融券市场中, 证券公司可从事转融通和融资融券代理申请两种业务。由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融资融券的转融通业务。其他证券公司可以为投资者代理申请融资融券交易资格, 然后由投资者直接与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活动。相较而言, 我国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交易受到证监会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更为严格的限制。在试点期间, 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 而目前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中, 货币资产比例较高, 证券资产比例相对较低, 其中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这使得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影响暂时较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务处理

1. 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某客户估计大盘指数及甲股票价格偏低, 并预期在未来6个月内甲股票价格将会上升。2009年3月1日该客户向A证券公司融资1 000万元, 设年利率6%, 期限6个月, 保证金比率为50%, 2009年3月1日A证券公司融出资金, 同时客户向A证券公司支付保证金500万元。即首期交割日为2009年3月1日, 到期交割日为2009年8月31日。银行存款利率为2%。假设2009年3月2日客户用所融资金1 000万元购得甲股票200万股, 到2009年8月31日, 甲股票市价涨至15元/股。客户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所融资金1 000万元与利息30万元。A证券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 融出资金。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融资账户10 000 000元;贷:银行存款———融资账户10 000 000元。

(2) 收到现金保证金。借:银行存款———融资账户5 000 000元;贷:存入保证金———融资业务保证金———融资账户5 000 000元。

若该客户向A证券公司支付面值450万元、年利率10%、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作为保证券, 已含利息20万元, 市场利率为11.11%, 则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保证券面值———融资账户4 500 000元, 应收账款———保证券利息调整———融资账户50 000元, 应收账款———保证券应计利息———融资账户450 000元;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保证券———融资账户5 000 000元。

证券公司定期对债券价值进行评估, 当债券价值低于500万元时, 证券公司将要求客户使用现金或其他证券补足价值。

(3) 按月计提利息。证券公司每月按照融出资金和利率计提利息:1 000×6%×1/12=5 (万元) 。借:应收利息———融资业务应收利息———融资账户50 000元;贷:利息收入———融资业务利息收入———融资账户50 000元。

(4) 到期交割日收到融出资金及其利息。借:银行存款———融资账户10 300 000元;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融资账户10 000 000元, 利息收入———融资业务利息收入———融资账户300 000元。

(5) 到期交割日返还保证金。借:存入保证金———融资业务保证金———融资账户5 000 000元;贷:银行存款———融资账户5 000 000元。

若客户支付的是保证券。借:其他应付款———应付保证券———融资账户5 250 000元;贷:应收账款———保证券面值———融资账户4 500 000元, 应收账款———保证券利息调整———融资账户75 000元, 应收账款———保证券应计利息———融资账户675 000元。

(6) 确认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500×2%×6/12=5 (万元) 。借:银行存款———融资账户50 000元;贷:利息收入———保证金利息收入———融资账户50 000元。

若顾客支付的是保证券, 返还债券时收到利息收入25万元 (525-500) 。借:银行存款———融资账户250 000元;贷:利息收入———保证券利息收入———融资账户250 000元。

(7) 强行平仓的会计处理。假设甲股票于到期交割日下跌至3元/股。客户无法出售股票偿还融入资金, A证券公司强行平仓, 出售股票获得资金600万元 (3×200) , 从保证金中抵扣430万元 (1 030-600) , 剩余70万元 (500-430) 归还客户。借:存入保证金———融资业务保证金———融资账户700 000元;贷:银行存款———融资账户700 000元。借:银行存款———融资账户6 000 000元, 存入保证金———融资业务保证金———融资账户4 300 000元;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融资账户10 000 000元, 利息收入———融资业务利息收入———融资账户300 000元。

若客户支付的是保证券, 返回债券同时收到客户补款430万元。借:其他应付款———应付保证券———融资账户5 250 000元;贷:应收账款———保证券面值———融资账户4 500 000元, 应收账款———保证券利息调整———融资账户75 000元, 应收账款———保证券应计利息———融资账户675 000元。借:银行存款———融资账户10 300 000元;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融资账户10 000 000元, 利息收入———融资业务利息收入———融资账户300 000元。

(8) 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在到期交割日之前, 证券公司应对所持有的资产进行评估, 当因股价下跌, 估计客户所购股票出售所得价款加上保证金依然无法偿还融出资金时, 如果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证券公司应计提坏账准备, 并在会计报表中作出披露。假设2009年5月31日甲股票股价发生非暂时性下跌, 跌至2元/股。估计融出资金损失为100万元 (1 000-2×200-500) 。借:资产减值损失———提取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融资账户1 000 000元;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融资账户1 000 000元。

2. 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的融券资金规模和风险受到证监会与证券金融公司的严格限制, 因此证券公司融券业务中使用的证券应与自营证券严格区分开来。当发生融券业务时, 证券公司将证券融出, 在一定期限之后收回, 与证券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投资者, 因此证券公司不应终止确认相关证券, 而应将其由“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融券账户”。

2008年5月1日, A证券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以3元/股的价格买入甲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008年12月31日, 甲股票价格上涨为6元/股。2009年2月28日, 甲股票价格上涨至12元/股, 某客户估计大盘指数和甲股票价格均处于高位, 向A证券公司融入50万股甲股票, 支付了50%的保证金, 并约定在3个月后偿还给A证券公司。因此, 其首期交割日为2009年3月1日, 到期交割日为2009年5月31日。其中, 银行存款利率为2%, 甲股票3月31日和5月31日的股价分别为10元/股与5元/股。A证券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08年5月1日A证券公司买入甲股票。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自营账户3 000 000元;贷:银行存款3 000 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甲股票涨至6元/股。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自营账户3 000 000元;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自营账户3 000 000元。

2009年2月28日甲股票涨至12元/股。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自营账户6 000 000元;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自营账户6 000 000元。

(2) 2009年3月1日A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300万元 (600×50%) 。借:银行存款———融券账户3 000 000元;贷:存入保证金———融券业务保证金———融券账户3 000 000元。

(3) A证券公司融出甲股票50万股。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融券账户1 500 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融券账户4 500 000元;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自营账户1 500 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自营账户4 500 000元。

(4) 2009年3月31日股票跌至10元/股。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融券账户1 000 000元;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融券账户1 000 000元。

(5) 2009年4月30日股票跌至5元/股。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融券账户2 500 000元;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融券账户2 500 000元。

(6) 2009年5月31日A证券公司收回融出的甲股票50万股。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自营账户1 500 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自营账户1 000 000元;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融券账户1 500 000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融券账户1 000 000元。

(7) A证券公司返还保证金300万元。借:存入保证金———融券业务保证金———融券账户3 000 000元;贷:银行存款———融券账户3 000 000元。

(8) A证券公司确认保证金利息收入6万元。借:银行存款———融券账户60 000元;贷:利息收入———保证金利息收入———融券账户60 000元。

(9) 当甲股票未发生持续下跌导致客户到期无法归还A证券公司股票时, A证券公司将强行平仓, 并按无法偿还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其会计处理可参照融资业务, 这里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张纲, 张志平.现代投资银行全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5

[2].陈建瑜.适时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国金融, 2004;13

融资融券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第10篇

2009年是中国股市的创新元年, 一是基本完成了股权分置的改革, 二是成功推出了创业板市场。另外, 2010年融资融券的推出也是股市的一大创新, 既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也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本文从融资融券的模式及功能出发, 分析了融资融券制度的推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并针对现有融资融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融资融券的内涵及功能

1、融资融券的内涵

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相对于证券现货交易而言, 证券信用交易是交易客户在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 向经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证券, 其差额部分由经纪人或者银行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 其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它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信用的授予, 满足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 从而进一步活跃证券市场。

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了经过审核、履行受理程序的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名单, 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和海通证券6家公司成为分享融资融券的试点券商。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 2010年3月31日即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首日, 券商受理客户交易逾百笔。从交易数量和金额看, 融资交易远超融券交易。其中, 光大证券受理融资交易32笔, 涉及地产股、钢铁股、煤炭股和银行股;受理融券业务3笔, 均为银行股;此外还受理沪市担保品1笔, 买入证券为一只煤炭股, 成交金额2933元。国信证券受理5位客户交易, 全天受理60笔, 其中融资买入53笔, 担保品买入和买券还券各1笔, 涉及15只标的股票;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营业部人士透露, 50多笔融资交易涉及金额近600万元, 5笔融券交易金额则不足6000元。海通证券受理17笔客户交易, 其中融资买入9单, 融券卖出3单。

根据6家点券商披露的数据推算, 全年融资融券总规模最大可达到450亿元。其中, 中信证券的业务规模最大, 业务开展前6个月额度上限为120亿元, 全年业务规模上限为200亿元。这些数字表明, 融资融券的推出将直接扩大市场交易量, 推动证券业的长远发展。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模式可以用下图展示: (图1)

2、融资融券的功能

在研究融资融券业务模式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融资融券的功能,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市场稳定功能。市场稳定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稳定的价格机制的形成。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 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当市场存在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 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卖出股票, 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 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 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 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 价格发现功能。价格发现功能使证券价格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测, 采取相应的保值或投机措施。关键在于, 投资者通过融资或融券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流动性约束”, 进而放大自己的预测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这样, 众多投资者预测的总体趋势就能够对证券的价格作出较“合理的预期”, 从而实现价格发现功能。

(3) 避险功能。长期以来, 我国市场属于单边市场, 只能做多, 这就使得投资者投资策略单一, 不能够防范股价下降带来的风险。融券交易可以做空的机制, 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所导致的损失, 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 如果证券价格真正下跌, 其持有的证券下跌的损失可以通过卖空的盈利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涨, 卖空的损失可以通过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涨获得的盈利弥补, 从而达到避险的功能。

(4) 增强流动性功能。引入融资融券的虚拟供求, 使投资者可以超出自身实力进行交易, 从而有足够的交易活动可以活跃市场, 进而维持证券价格的连续性, 从而提高市场效率。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大市场交易量, 从而达到增强流动性的功能。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1、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有利影响

融资融券业务是金融市场的一大创新,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双向的, 下面先分析其对证券市场的有利影响。

1.1改变盈利模式, 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融资融券的主要功能是为市场提供双向做空机制, 使投资者盈利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市场处于上涨还是下跌过程, 只要投资者能够准确判断市场运动方向即可获利。另外融资融券制度在实现双边盈利模式的同时也间接为市场提供了额外的流动性。融资 (买空) 策略是投资者在看多的市场条件下借入资金入市的行为, 这直接增加流入市场资金, 提高市场活跃度, 增加流动性。融券 (卖空) 制度的存在, 为投资者提供了判断下跌而获利的可能, 极大刺激更多投资者参与市场, 提高了市场信心和活跃度, 从而间接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1.2防止暴涨暴跌行为, 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融资融券机制在市场迷茫时扮演稳定器的作用, 即无论在市场疲软低迷状态还是上涨状态, 融资融券的双边盈利机制都将成为制约市场重大调整的阻力。例如, 前段时间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真正的买空和卖空交易制度, 投资者更多采取了观望和看空的态度, 市场预期很容易达成一致, 出现了毫无反弹的下跌。如果当时市场存在融资融券制度, 又会是什么状态呢?如果市场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 他们需要更多的信息支持和更为准确的市场判断, 同时未预期到的市场上涨力量很可能使卖空策略遭受巨大的损失, 所以投资者亦不会采取卖空交易的方式。因而卖空制度的存在成为一种市场价格发现, 防止暴涨暴跌行为的稳定器, 市场中投资者的分歧越大市场越稳定。

1.3提高杠杆率, 放大投资者的收益机会。通常,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过程中采用保证金方式, 而非全额抵押模式, 这一点与股指期货交易有类似之处, 只是融资融券所要求的保证金比例以及由此产生的杠杆率与股指期货有所不同。根据2006年推出的《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 这意味着融资融券的杠杆率为2倍左右。融资融券在实际交易中已经将收益或者损失放大了一倍, 这对具有准确市场判断能力的投资者而言是巨大的投资机会。

1.4增加市场交易量, 增加券商收入。融资融券制度对证券行业绝对是利好消息, 该业务将直接增加整个市场的交易量, 提高券商的手续费和各项服务费, 增强券商的盈利能力。

通过券商的收入比例结构图, 我们可以看出手续费收入占券商收入的57%, 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 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在增加市场交易量的同时还会增加券商的手续费收入, 从而提高其总体收入。下图是券商收入比例结构图:

2、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

2.1加大了投资者破产的风险。收益与风险总是相伴相生的, 融资融券业务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加大了投资者破产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针对的是股票个股, 个股的波动频度和幅度都远远大于指数, 直接加大了融资融券过程中的风险;此外, 融资融券交易所蕴含的风险大于自有现金条件下交易风险的两倍, 所有这些都加大了投资者破产的风险。

2.2增大了券商的业务管理风险。在信用交易中, 证券公司缺乏相关的内控机制或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或缺少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 或融出证券价格下跌, 都可能给证券公司带来经营管理上的风险;另外, 证券公司对信用交易业务的技术系统操作不当, 也可以带来业务操作风险。经营中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都是可能发生的业务管理风险。

2.3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 增加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融资融券交易创造了虚拟证券和资金需求, 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放大银行的信贷规模, 它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 增大了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如果银行和证券系统之间没有有效的过滤机制和监管系统, 当市场出现剧烈的波动时, 则可能出现市场失控情况并进一步引发金融危机。

2.4助长股市投机气氛。融资融券机制的杠杆作用为投机者提供了工具, 在利益的驱使下, 部分投机者会通过融资融券机制的杠杆作用操纵股价, 甚至与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联手进行内幕交易。此时市场秩序将会遭受严重破坏, 投资者利益也将无从得到保障。

三、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建议

为了发挥融资融券业务的积极影响, 限制其消极影响或使其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笔者提供如下建议:

1、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乘数效应, 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 从而加大市场风险。因此, 为防止融资融券过程中因为市场风险而导致交易者发生违约风险, 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具体措施包括:

(l) 建立开放、统一的证券评级体系。充分发挥诚信公司等全国性评级机构的作用, 促进各地方评级公司之间的合作, 实现数据和资源的共享, 在政策上促进各评级公司间的兼并融合, 从而形成一个开放统一的证券评级体系。

(2) 建立与完善信用体系。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建立在信用上的交易制度, 客户信用是券商决定能否与其开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先决条件, 此外, 信用评估等级是券商给予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参考指标。相关规定要求, 券商开展业务的客户需在该公司开户交易半年以上, 而对客户的信用评估, 仅靠证券交易记录远远不够, 因此, 券商需通过外部信息, 尤其是客户的银行征信系统, 来进一步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

(3)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在银行体系的信用记录, 但目前信用档案并未对外公开。因此, 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政策以加大券商和央行直接的资源共享, 使券商能够查询到客户的信用记录, 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券商业务风险。

2、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融资融券的关键在于证券存管, 这也是为出借人的资产安全考虑。其关键步骤包括:

(l) 将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正常股票帐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设立融资交易的专项帐户, 证券公司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帐户中, 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 这样可以有效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情况。

(2) 建立净额结算模式。即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进行股份与资金的净额清算交收, 证券公司与投资人完成证券与资金的最终结算, 对证券与资金结算分别建立“结算公司一证券公司一投资人”的组织体系, 结算公司对证券与资金均实行净额结算, 实质上是证券净额与资金净额同时对付的DVP交收模式。

(3) 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 就要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 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可以避免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融券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3、加强对投资者融资融券融券的理论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教育

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和整体投资的知识不高的情况下, 市场投机的成分比较高。在市场悲观的情况下, 股民在恐慌中通过融券的方式加大市场下跌幅度;在市场乐观的情况下, 股民在亢奋中通过不断融资加大市场的泡沫的形成。融资融券的推出必须使股民对融资融券的作用有充分的认识, 同时也要加大对投资者教育的时间和力度。

4、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市场形成强式有效市场, 避免少数人因为信息不对称或内部消息而获益, 从而使市场形成公平的交易环境。具体措施包括: (1) 交易所在每日开市前, 根据前一交易日数据汇总, 向市场公布前一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和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2) 证券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四、结论

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复杂、系统性和风险性很强的业务, 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综合性和交叉性, 是成熟资本市场必备的交易手段。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融资融券交易作为我国新推出的交易方式, 既为证券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交易方式和赢利模式, 同时也认识到它是一把双刃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各方应当充分挖掘它的潜力, 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 大力发展证券信用交易, 完善我国的证券交易机制,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网[EB/OL][2010-4-1]:http://www.cnstock.com

[2]、蒋健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模式研究.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2006.

[3]、刘开华.融券卖空机制的稳定市场功能探讨[J].商场现代化, 2007, (02) .

[4]、陈忠义, 仲晓峰.融资融券活跃证券交易.上海证券报.2003.

[5]、兴业证券研发中心[EB/OL]http://www.xyzq.com.cn

证券融资 第11篇

这一走势源于1月14日晚间方正证券发布的消息:方正证券将联合其全资子公司方正和生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28 .55亿元收购北大方正集团所持有的方正东亚信托70 .01%的股权。其中,方正证券和方正和生各出资18 .55亿元和10亿元,分别购得方正东亚信托45.49%和24 .5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方正东亚信托将成为方正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如果此次收购成功,方正证券将成为首家控股信托的上市券商,这为方正证券未来的业绩空间带来无限遐想。

券商相中信托牌照

能够控股一家有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是不少金融机构的梦想。

中国目前有牌照的信托公司仅有66家,目前信托牌照只剩下70多张,多家信托公司仍在重组过程中。

稀缺的牌照,引来无数关注的目光。信托公司与银信、证信的混业合作模式越来越广泛,以后更有望成为资本运营的综合服务中心。各方机构看好的理由正是信托公司牌照的“全能性”。

近几年来,金融机构中传来的收购信托公司信息多出自银行,从2007年开始,银行收购信托公司股权的消息从未间断过,不过中间很多因为价格原因而夭折。

比如2007年民生银行就欲“联姻”陕国投,但在2009年夭折;招行2008年通过了收购西藏信托的议案,而后签订的转让协议却迟迟没有得到银监会批复,于2012年无奈弃购;此前据《投资者报》独家报道,工行在与国民信托股东谈判很久后,最终因价格原因放弃国民信托。

目前光大银行也正在酝酿收购云南信托事宜,国开行也在寻觅收购对象。相较之下,交行、建行和兴业银行比较幸运,已经拥有一家信托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也对信托公司兴趣盎然,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摩根士丹利、苏格兰皇家银行、英国安石投资管理公司、英国巴克莱银行、麦格理集团也已分别参股兴业信托、杭州工商信托、苏州信托、北京信托、新华信托、华澳信托。2012年4月,摩根大通也获批入股百瑞信托。

自去年9月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颁布以来,各类金融机构纷纷筹谋“金融全牌照”。如今,作为上市券商的方正证券已开始筹谋,控股同门信托。

获批存在一定变数

2002年~2012年,北大方正集团先后成立收购了方正租赁、方正证券、方正东亚信托、方正财务和方正人寿,金融版图日益壮大。

随着方正证券顺利上市,将高增长信托资产注入方正证券,是方正证券成为综合性金融平台的关键一步。

方正东亚信托是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1月23日批准重组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前身为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10年11月26日正式开业营运。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其中北大方正集团出资70.01%、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出资19.99%、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公司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主要从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等14项本外币业务。

资料显示,自2010年成立以来,方正东亚信托规模与业绩增速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12年方正东亚累计新增信托项目181个,规模626.51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53个,规模153.77亿元;在信托规模成倍增长下,方正东亚业绩实现跨越式增长,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7.54亿元,同比增长212.86%;净利润3.96亿元,同比增长355.17%。

招商证券研究报告表示,转让方——方正集团的盈利承诺将保证其未来3年的盈利贡献。在收购完成后将大幅增厚方正净利润(相当于2012年方正净利润2.8亿元的100%),预计未来3年将贡献占比30%~50%左右。

但是,业内对于方正证券的这一单收购持谨慎乐观态度。由于这是业内首个券商控股信托案例,获批可能存在一定变数。

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很多源自以前的信托公司重组(如宏源证券)。同时信托参股券商的个案较多,而券商控股信托还是业内首家。

更重要的是信托监管隶属银监会,且2009年曾有海通收购百瑞信托的尝试以失败告终,再比如像前述招行收购西藏信托迟迟不得批复,因此该收购在监管获批上仍有风险。

可能触发再融资

方正证券此次收购方正东亚信托的成本较低。

长江证券报告分析认为,根据公告盈利预测,方正东亚2012年~2013年每股收益为0.4和0.56元,所对应的方正东亚2012年~2013年市盈率分别为10.3和7.04倍,不仅低于目前上市信托公司水平,也低于山西证券收购格林期货的收购对价。

虽然收购成本较低,但方正证券仍面临资金压力,未来可能触发其再融资计划。

从2012年的三季报来看,方正证券账面自有货币资金33亿元,交易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55亿元,方正和生是公司全资直投子公司,注册资本17亿元,应付此次收购足够。

考虑行业目前处于资本消耗大的创新进程中,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快速发展(目前方正两融余额20亿)将持续耗用资本。招商证券认为,未来公司或有发债或增发的可能性。方正东亚信托2012年新增信托规模627亿元,估计年末存量受托资产规模720亿元左右,杠杆率高达48倍,预计未来也有增资需求。

中信建投证券发布的报告也认为,收购方正东亚信托将消耗公司和方正和生28.55亿元的现金,对公司净资本产生较大的消耗,不排除公司进行再融资的可能。

证券融资 第12篇

2010年3月31日, 融资融券业务正式登陆中国证券市场。在业务开展初期,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较小, 使得流动性管理的问题并不突出, 但随着融资融券业务不断发展,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 减少经营风险, 流动性管理将成为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在简单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对融资融券业务流动性管理实务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对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融资业务的流动性管理进行了实务分析。

一、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内容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管理, 即存放在融资专户的资金总额能够充分满足融资需要, 同时存放的资金总额应尽量接近融资需求, 以免存放资金过多造成资源闲置。

(一) 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要素

1. 客户授信额度:

证券公司发放给客户授信额度的总和。由于流动性管理属于动态管理, 实际影响流动性的因素为客户授信额度中去除已经使用的部分, 即客户剩余授信额度。

2. 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

根据客户实际担保品价值和交易情况计算得出的客户可用保证金总额。该值已经去除了客户已经使用的部分。

3. 融资余额:

客户借出后尚未归还的资金。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管理, 即要保证存放在融资专户中的资金头寸能够有效满足客户的融资需要, 那么, 融资专户的资金总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未来的融资余额。

4. 担保物价值:

客户提交的现金担保物和证券担保物的价值总和。在不考虑授信额度影响的情况下, 担保物的价值越大, 意味着客户潜在融资需求越大。

5. 市场交易情况:

包括指数的涨跌和交易量的变化。客户通过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形成交易需求, 进而影响未来交易行为。

(二) 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基本思路

通过对客户的融资需求的准确预期, 科学确定存放在融资专户中的资金规模, 以实现融出资金的最大收益。

在融资业务的流动性管理的要素中, 未来融资余额即为客户的融资需求。因此, 若能找出其他要素与融资余额之间的稳定关系, 就能对未来的融资余额作出准确预期。下面利用定性分析法来分析各要素与融资余额之间的关系, 找出与融资余额相关的因素。 (1) 客户授信额度:客户授信额度反映了客户的最高信用需求, 是信用交易的临界值。从业务实践的情况看, 授信额度要远高于客户实际产生的融资余额, 二者相关性不高。 (2) 保证金可用余额:在授信额度足够大的情况下, 保证金可用余额与保证金比例决定了客户实际可形成的最大融资规模。随着保证金可用余额的不断增长, 客户的融资余额也不断增加。 (3) 担保物价值:担保物价值与融资余额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系, 担保物价值的变化通过影响保证金可用余额大小来影响融资余额。 (4) 市场交易情况:市场交易情况是决定融资实际发生额的重要因素。客户通过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是否融资以及融资多少。

通过上述分析, 在涉及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各要素中, 直接影响融资余额的要素主要是保证金可用余额和市场交易情况。因此, 本文将重点分析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实证分析

下面采用实证法, 通过对实际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找出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市场交易情况之间的关系模型, 从而确定融资业务流动性管理的方法 (由于指数价格的涨跌同时影响保证金可用余额, 为了避免回归方程的解释变量间产生自相关, 实证分析中仅用上证综指交易量作为市场交易情况) 。

以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100多个交易日的历史数据为基础 (见表1) , 将T-1日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上证综指交易量与T日的融资余额之间建立二元回归, 找出三者之间的关系模型, 运用统计检验方式对回归方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 确保回归结果可行。

数据来源:wind资讯。

用T日融资余额作为被解释变量Y、用T-1日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作为解释变量X1、用T-1日的上证综指交易量作为解释变量X2。建立回归模型:

利用样本表中的各观察数据, 使用EVIEWS统计软件模拟回归, 得到回归方程如下:

检验结果分析:

1.变量显著性检验 (t检验) :经查t值表,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 各解释变量参数的t值均大于临界值, 说明各参数均较好的通过了显著性检验。

2.拟合优度检验 (R2检验) :R2值为0.8078 (R2值越趋近于1, 说明拟合效果越好) , 说明回归方程对样本观测值的拟合程度较好。

3.方程显著性检验 (F检验) :将查询F值表, 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 该方程能够较好的通过显著性检验。

4.一阶自相关检验 (DW检验) :经查DW值表, 0≤DW≤dl, 说明随机误差项之间存在正相关。

通过对回归方程进行统计检验发现, 大部分检验均能通过, 说明该回归方程对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数交易量之间关系总体模拟效果良好。其中, DW检验效果之所以不显著, 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前期加速度过快, 致使随机误差项之间呈现一阶自相关。

该回归方程对融资余额的拟合值与样本值之间的关系图 (见图1) :

其中:Fitted代表拟合值、Actual代表实际值, Residual代表拟合值与实际值之间的差额。

三、研究结论

1.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数交易量之间具有明显相关性, 可以通过对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以及指数交易量数据的分析, 预测未来的融资余额的规模。

2.未来融资余额与保证金可用余额之间呈现较强的正相关, 而与指数交易量之间呈现一定程度负相关, 说明在业务发展初期市场交易情况对融资业务的增长影响效果不是特别明显, 可能和投资者对信用交易模式不太习惯, 心态上与普通交易有所不同有关。

上一篇:大学生逃课问题下一篇:招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