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政策环境改革

2024-05-09

外汇政策环境改革(精选3篇)

外汇政策环境改革 第1篇

1直投外管新规的基本内容

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目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型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进一步简化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商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 缩短办理时限。

进一步放松对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 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2直投外管新规的意义

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调整后的政策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重点侧重于有效掌握直接投资资金的流动, 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华直接投资权益规模, 预防外汇币种错配与资本集中外逃的风险, 重点防范债务及其他短期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渠道非正常流动, 从而危及我国宏观经济稳定的风险。新规极大地淡化了审批色彩, 变核准为登记,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 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有助于稳步推进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 放松资金运用方面的限制, 允许外商再投资, 均利好国内经济。

简化管理流程, 便利外商投资。以往, 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含2个事项: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开立审批。根据每项业务办理20个工作日的期限, 外商去外汇局开户要花费40个工作日。根据新规,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 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登记后, 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 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 及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手续 (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 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户、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所得转增资、再投资的, 由被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 凭外汇局登记信息, 银行可为企业办理所涉资金划转, 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为企业办理验资询证手续。新规改变了过去以事前核准为主的管理模式, 优化了业务管理流程, 缩短了企业办理时限, 审批效率明显提高, 保障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提高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 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与效率。新政取消了直接投资项下大部分常规性业务事前核准, 大幅降低了外汇管理成本, 有利于外汇局集中精力做好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 提升非现场核查与精准监管的能力。

3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

银行获得外汇账户开立审批权。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主要有2项:一是业务的合规性审核;二是就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进行备案。新规一方面简化了银行业务操作, 有助于提高银行提供相关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 调整后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更为注重事后核查和统计分析, 对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和数据报送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

降低了银行的操作风险。在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 以往柜员单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需要柜员更全面、深入地了解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知识, 并要求柜员熟悉外汇局业务系统。根据新规, 尽管在办理业务时仍受到外汇局登记信息确定的收付汇及结售汇额度的限制, 但相关真实性审核材料都较为明确, 柜员只要基本了解业务流程, 即可按系统登

记信息办理业务, 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 柜员出差错的可能性较小。

加剧银行之间在外商外汇领域的竞争。新规放开了企业开立有关账户的限制, 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 重塑银行业外商客户在外汇业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格局。新规调整初期, 放开大部分直接投资账户开户个数及异地开户的限制后, 可能引起银行外汇存款和结售汇业务向金融服务发达地区转移及银行间的恶性竞争, 但企业开立账户的个数在外汇局业务系统中均有统计, 异地开户的企业要接受注册地及开户地的双重监管, 账户个数过多的企业也容易被纳入非现场核查的关注范围。

综上, 新规的出台展现了我国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的方向和决心, 对于未来金融改革向深水区进军具有重要的意义。新规的主要导向是为促进国际资本的健康、有序、高效进出, 对于实体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均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同时, 行政化的监管风格, 也更加凸显监管部门的国际化视野和对国际通行准则的尊重, 为传统的监管格局及监管文化带来了积极的变化。新规的出台也对长久以来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格局产生冲击, 将推动商业银行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风险控制, 提升综合营销与服务水平。

摘要:2012年11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大幅缩减了事前审批环节, 实现了以登记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 展现了我国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的方向和决心。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外商、企业、银行等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文章从直投外管新规的基本内容、直投外管新规的意义以及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和解读, 以期对新规在各个层面的意义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及评述。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第2篇

外汇局决定于2012年8月起,在全国推广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检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基本做法,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检测识别异常行为,锁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企业分类

进出口企业分为3类:A类;B类;C类。

A类,除退汇应按规定办理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类,金融机构应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检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收汇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C类,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

企业报告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的制度。按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

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或预付款;B、C类企业监管期内的预收预付款,应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应在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首付款日期、延收延付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如未在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应提交情况说明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注意: 1.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的B类企业,经登记可办理该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和托收业务。2.对已报告的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对截至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或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3.对于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主动性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2.差额业务报告 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外汇局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对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时间差等必要调整,通过计算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时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现场核查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4.1年期以上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8.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分类标准

A类企业标准: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正常的。

B类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B类企业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3.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4.年期以上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经现场核查无合理解释。

8.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9.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10.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11.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12.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C类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严重违规受到外汇局处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2.阻挠或拒不接受现场核查,提供虚假材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严重违规被海关、税务等处罚。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分类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1.B类企业管理措施

(1)对于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预付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和合同;对以预收、预付款结算的,应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业务,凭《登记表》办理;(3)对于预收、预付及3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款,企业须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4)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付款业务。2.C类企业管理措施

(1)逐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预付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预收、预付款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对于预收、预付及3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款,企业须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个人外汇政策解答 第3篇

1、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什么?

答:境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带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境外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个人总额内购汇、结汇,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答:个人总额内购汇、结汇,不能委托他人办理,但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细则》有关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3、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是否包括境外汇入的外汇和携入的外币现钞? 答:原兑换外汇仅指携入的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

4、个人与其直系亲属的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划转是否要求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答:个人与其直系亲属的账户资金划转应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账户当日累计划出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万美元以上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境外个人账户资金划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6、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能否划转?

答: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7、现钞户和现汇户的管理还有差别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外汇管理角度讲,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可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不再对现钞户与现汇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钞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从银行经营角度讲,由于现钞和现汇的运营成本不同,银行可能仍会对储户区分钞户和汇户,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或买卖价格,这属于银行自身的商业经营行为。

8、哪些个人结售汇业务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个人售汇不管金额大小均要录入系统。

9、如何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撤销”和“修改”功能?

答:在个人结汇交易中“撤销”、“修改”功能只针对当天的结汇交易,即只能对当天的结汇交易进行“撤销”、“修改”。其中身份证号、结汇资金属性录入错误或此交易取消时,应使用“撤销”功能,再将正确信息重新输入,除此之外均可使用“修改”功能直接修改错误项。在个人购汇交易中“撤销”、“修改”功能可 以用于当天的结汇交易或隔日以上的交易撤销、修改。

10、个人结汇交易的“冲正”功能如何操作?

答:冲正主要是针对非当日办理的结汇交易进行修正,具体操作是:身份证号、结汇资金属性、金额或币种录入错误,均应先“冲零”(金额项输入原金额的相反值,其他项与原值一样),同时在备注栏写明冲正原因及原错误交易流水号。之后重新输入一笔正确的信息。

11、直系亲属包括哪些范畴? 答: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12、哪些凭证可作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答: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13、个人结售汇系统中输入境外个人的护照号注意事项?

答:要输入Passport No.(或Passport Number或Number of Passport)下面的完整号码,系统会在该号码前自动加上国别代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号码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具体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版、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14、如何处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境外个人姓名栏不够录入全名?

答:境外个人姓名大于系统设定的字符,在姓名栏依次输入姓名至满格,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境外个人姓名全名。

15、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资金形态如何判断?

客户手持现钞结汇的选“外币现钞”;西联汇款等不入卡(折)的个人汇入汇款直接结汇选“汇入资金”;不管现钞或现汇性质,只要是存在卡(折)、存单等帐户里面的资金结汇均选择“帐户资金”。

16、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资金属性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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