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024-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精选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1篇

征集国旗图案启事在《人民日报》、《新华日报》、《解放日报》等报刊登后, 曾联松反复阅读, 认真思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诞生了, 中国历史即将翻开新的一页。新中国的国旗, 应该是伟大祖国的象征、中华儿女的寄托、炎黄子孙的骄傲!他决心投身到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设计工作中去。

大上海的7月, 酷暑蒸人。为设计国旗图案, 曾联松夜以继日, 挥汗如雨, 伏案描摹, 干得似痴如醉。一个月光皎洁的夜晚, 曾联松仰望群星闪烁的天空, 陷入了沉思。突然, 他从人们常说的“盼星星, 盼月亮”中得到启发:中国共产党———难道不正是中国人民的大救星吗!

于是, 一个闪亮的创意产生了:以一颗大星导引于前, 几颗小星环绕于后, 像众星拱北斗;大五角星象征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小星象征着广大人民, 人民紧紧地环绕在党的周围, 团结战斗, 从胜利走向胜利。还把五角星设计成黄色, 这不仅与象征革命的红色相协调, 像红霞一片, 金光闪闪, 色简而庄严, 并且还表达了中华儿女黄色人种的民族特征。

环绕大星之后的小星, 应该是几颗呢?曾联松想到我们祖国自有文字以来四千多年的文化, 还联想到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人民在当时包括有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就决定以四颗小星来象征广大的人民。

接着, 曾联松又反复推敲, 苦苦构思, 确定五颗金星恰当的位置。他曾设想把大星置于旗面正中, 小星环绕在大星四周。这样, 视若端庄, 但是天地不够开阔, 视觉局促、凝滞。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勾画, 曾联松熬过了许多个不眠之夜。

近一个月过去了。有一次, 他把五星挪向旗面的左上方, 顿觉视野开阔:旗面犹如天地那么广阔, 金星灿灿, 居高临下, 光彩闪耀, 仿佛使人看到了星光映照大地, 灿烂辉煌。

五颗金星的结合图形, 大小呼应, 疏密相间, 形成了一个椭圆形, 这正好与我国版图的几何图形类似, 既表现了中国地理特征, 也显得平稳和谐, 明朗而有气势。

为了更加突出全国人民紧密团结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周围这一特征, 曾联松设计了每个小星的中心点都通过自己的一个星尖, 跟大星的中心点联成一线, 把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这个历史的结论显示在旗上。

色彩以红色为主, 似红霞满天。红色表达热烈的感情, 象征革命;配以黄色, 灿烂辉煌, 一片光明。从美学的角度来衡量, 曾联松的设计也颇具特色。他自己曾总结了这样几点:

简与繁:五星的构图注意了以简胜繁, 以一当十。如果把许多特征逐一罗列出来, 未免过于仔细, 或者失之繁复, 反而难以显示庄严简洁。

小与大:五星所形成的椭圆形, 寓涵祖国疆土之意, 旗面尽管有限, 但联想是十分广阔的。所谓“物小蕴大, 意趣无穷”。

宾与主:五星中的大星与小星, 当然不足指现实生活中的宾主关系, 但具有顾盼呼应之情, 协调和谐之趣。

静与动:五星的安置, 如果处于旗面的中央, 由于绝对均衡, 则静止呆滞, 缺乏生动姿态;置于左上角, 则昂角起升, 静中寓动, 使画面活跃, 而且居高临下, 带有向外伸展的气势, 使视野开阔, 咫尺之内, 觉千里之遥。

长与宽:这里指比例关系, 形式为长方形, 长宽三与二之比。按此构图, 旗面能适合美感的要求。旗面呈长方形, 五星体呈椭圆形, 两者均向左右舒展, 取势协调。椭圆形作为一个整体, 还给人团聚完整和饱满的感受。

红与黄:色彩也会引起人们的联想和感情的反映。红色为暖色或热色, 赤日、红光能表达庄严热烈, 如革命的积极斗争行为, 此外, 红色会引起希望、活跃和喜爱。黄色也是暖色, 能表达优美、温和、珍贵, 而且往往与金色联系起来。我们看到黄色的五星, 便有金光闪闪的感受。

1949年8月中旬, 曾联松将设计好的五星红旗图案稿寄给了全国政协筹委会。

9月27日, 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地五星旗, 象征着全国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旗面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四颗小星环拱在一颗大星的右面,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

1、4颗红星对齐,2、3颗红星对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象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国旗中的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分别代表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四颗小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其间的位置关系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星采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也表示,中华民族为黄色人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由来

曾联松先生的国旗设计稿

“五星红旗”原来被称为“红地五星旗”,是在1949年7月由上海现代经济通讯社的曾联松设计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新政协”)从全国各地的2992件作品中选出,在两次的精细筛选后,有38幅设计入围,最后第32号曾联松设计的“红地五星旗”拔地而出,然而因为原方案的大五星中央镶有镰刀与锤子,一些人认为与前苏联的国旗类似,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应拥有独特易识别的国旗图案,经过几番考虑后决定取出镰刀与锤子的图案,将设计改名为“五星红旗”。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协筹备会决定成立国旗、国徽图案初选委员会,并于当年7月14日至8月15日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发表征求启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初选委员会将收到的3012幅图案选了38幅印发全体代表讨论。经全体代表分组讨论后,9月25日晚,毛泽东主席召开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协商座谈会。关于国旗的问题,毛泽东主席指出,五星红旗这个图案表现革命人民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因此,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团结,又是革命。

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第四点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和政协主席团通过的制旗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长方形,红色象征革命,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大团结,星用黄色象征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3/10,居左;四星较小,其外圆直径为旗高1/10,环拱于大星之右侧,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表达亿万人民心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如似众星拱北辰。旗杆套为白色,以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

1949年10月1日,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由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首次升起。

开国大典上毛泽东升起的第一面五星红旗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以后,历次宪法均保留这个规定。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要求,并宣布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升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升旗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当国旗在2分07秒的时间内降到国旗杆底座时,一名战士迅速用双手将国旗托住,而后另一名战士将旗面均匀地打成折叠状,此动作精确在13至15把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国旗的升挂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每日升挂国旗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以及边防哨所、海防哨所等处,均应每日太阳升起时升挂国旗。

2.工作日和学习日升挂国旗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政协地方委员会,应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应每日升挂国旗。

3.节庆日升挂国旗

在国家法定的节庆日,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都应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都可升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也可升挂国旗。下半旗致哀

4.下半旗志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

(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臵于显著的位臵。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臶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臶之前。国旗与其他旗臶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臵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臵。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旗制法说明(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臵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臵,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

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

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

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

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

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

今年10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国徽法》),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决定对《国旗法》、《国徽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按照《国旗法》、《国徽法》的规定,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而未升挂、悬挂的;

(二)国旗、国徽的升挂和悬挂是否破旧、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

(三)国旗、国徽的升挂和悬挂位臵是否恰当;

(四)国旗、国徽的升挂和悬挂是否按照规定;

(五)是否有将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用做商标和广告的;

(六)是否有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的;

(七)国旗、国徽是否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

(八)国旗、国徽的规格和标准是否符合《国旗法》、《国徽法》的规定。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自纠为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国旗法》、《国徽法》的组织检查工作,具体抽查时间届时临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要进一步加大对《国旗法》、《国徽法》宣传教育力度。国旗和国徽是一个国家的标志和象征,代表国家的尊严,维护着民族的团结。依法认真做好国旗、国徽的升挂和悬挂,是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是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方式。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国旗法》、《国徽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国旗意识和国旗法制意识,激发爱国主义精神。

2、要建立对《国旗法》、《国徽法》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度。依法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不是某一个时期的行为,各单位要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经常性检查制度,尤其是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期间,更要加强检查,确保辖区、系统管辖内各单位国旗、国徽升挂、悬挂规范。

3、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自查自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督查,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市教育局要负责对全市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检查,宜兴工商局负责国旗、国徽图案用作商品情况的检查,宜兴技术质量监督局负责出售国旗、国徽质量标准的检查,督查工作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将督查情况于2009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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