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风险范文

2024-05-05

出口商风险范文(精选12篇)

出口商风险 第1篇

一、出口信用证的主要风险

1. 开证行风险。

正常情况下, 信用证是一种依托银行平台的结算方式, 开证行或保兑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 如果开证行的资信不佳无理拒付, 将会给出口商收汇带来一定的风险。或者开证行的破产, 资金来源渠道断裂等, 也会使其失去偿付能力, 出口商也无法保障收汇。此外, 单据不符而造成的拒付风险也较大, 因为每个银行对“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2. 条款风险。

尽管信用证的条款由双方协定的, 但有些出口商为了促使贸易合同达成就放松对信用证条款的控制从而造成一定的风险。同时, 软条款也会给出口商收汇带来风险。软条款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出现最多也是最典型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因为, 软条款中要求的某些单据是通过特定的人签发, 特定人可以是特定机构, 也可以是开证申请人, 对于行情不好时开证申请人不签发该单据的现象经常发生。此外, 甚至有些会对信用证的生效加附加条件, 从而导致出口商完全陷于被动局面。

3. 进口商风险。

在出口商已备好货的情况下, 如果进口商开证或者办理手续不够及时, 在此期间货物的风险也就加大, 出口商可能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有些进口商往往在装运期已经开始一段时间后才开来信用证, 或者通过银行先行寄过来开证的简电通知书 (详情后告) , 出口商为了在装运期内能及时将货物装船发运, 就按照简电信用证中的内容办理装运, 而忽略了简电本信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等到通知行转交来全电本信用证时, 出口商匆忙审证或来不及审证, 缮制好全套单据即交给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审单也未发现问题, 待到寄交开证行付款时, 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此时出口商后悔也来不及了, 只能被动地和进口商商量如何解决不符点。

二、出口商收汇风险防范策略

1. 正确预测风险存在的可能, 熟悉世界经济发展趋势。

自从2008年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以来, 给世界经济蒙上一层阴影, 导致了许多金融机构、跨国企业都纷纷倒闭, 更不要说小公司及银行了。因此, 在外贸交易中一旦进口商倒闭, 即使银行经营状况尚可, 属于银行信用的收汇方式—————信用证相对与商业信用来说, 其风险更大。因此, 出口商必须时刻关注世界经济的变化, 深入分析世界各国的经济策略, 尤其是那些与自己有贸易往来的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 了解对方银行及进口商的经营状况。只有这样, 才能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和预测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进而为更好地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提供可靠保障。

2. 加强合同管理, 规范贸易行为。

调查显示, 有许多贸易公司业务员一味地追求贸易量的增加, 根本没有对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 来合同就签, 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也不积极与客户协商, 从而给公司今后的收汇增加了风险。因此, 出口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 规范贸易行为, 认真面对每一笔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 要选配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订立合同并加强合同审核审批和管理, 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此外, 还要确保所签订外贸合同的条款应清晰、严谨、准确、完整, 与交易相关的修改必须保留相应的修改证据, 便于以后的工作有据可查, 最终降低交易风险。

3. 对贸易伙伴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

对贸易伙伴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是出口企业降低出口收汇风险的重要途径, 出口商应该对买方的资信调查尽可能采用多元化方法。如咨询公司、有关国家的商会、国际信息咨询机构, 通过往来银行对该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及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等。同时, 调查内容应当涉及到买方资本注册情况及其经营状况等。通过了解买方的注册资本和实投资本及经营状况, 通过考查买方的注册资料或商业登记资料, 估计买方的规模大小和支付能力, 以便于更好地确定买方的真实身份, 判断买方是否合法成立, 并预测其发展前景, 经营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商业信誉等, 以便于为出口商决定是否与其进行外贸交易提供依据, 尽可能地降低出口风险。

4. 加强对条款风险的范防。

在对外贸易中, 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能够有效地防范银行由于资信不佳无理拒付、破产以及进口商资信问题带来的风险。因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及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国际商账追收和资信服务。因此, 出口商要充分利用这一渠道, 加强对条款风险的范防, 以便于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摘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 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常用手段, 在我国的商品出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 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作为结汇方式的同时也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需要人们对其防范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本文主要是对出口信用证所存在的风险作相关阐述, 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出口信用证,风险,出口商收汇,防范策略

参考文献

[1]陈晓梅.浅析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存在及控制[J].中国集体经济, 2009, (18) [1]陈晓梅.浅析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存在及控制[J].中国集体经济, 2009, (18)

出口买方信贷风险控制 第2篇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国内企业实力显著增强,更多企业开始把目光瞄准国际市场,中国企业“走出去”风生水起。目前,国家多个部委正在各地展开密集调研,了解企业海外发展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国家近期可能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其中一项就是优惠买方信贷,这需要银行在发挥支持企业“走出去”作用的同时要高度警惕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风险。

一、“走出去”政策需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支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为外资企业来中国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但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市场环境与外资在中国的投资环境差别非常大。目前“走出去”的相关的政策比较滞后,已有的政策也比较零散,不配套,也不完善,商务部正在政策层面加强研究,并将会同其他部委,尽快出台支持“走出去”的宏观政策,为中国企业去海外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与时俱进的在财税政策、信贷政策、便利化方面出台配套促进政策,推动发展方式转变。这其中将包括政府专项资金、贴息贷款、优惠买方信贷等方面。

在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银行需发展除传统的贸易融资外,还需要不断创新,以出口信贷、海外投资贷款、境外项目融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到境外承揽工程和投资。在受金融危机影响,出口景气度不高的背景下,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更能有效地帮助国内卖方获得订单、减少卖方收款风险、规避汇率风险以及降低买方融资成本,更能切实有力地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

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特点和优势

随着出口信贷在促进各国对外贸易发展中作用的增强,特别是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出口产品结构表现为资本性货物出口占出口总量的比例提高,对贸易融资的需求由短期、小金额逐渐转向长期、巨额融资,买方信贷这种融资方式的优势日益显现出来,在出口信贷中的比例 1 也得到了快速增长。据有关统计。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买方信贷已占整个出口信贷的90%以上,成为出口信贷的主要方式。其特点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买方信贷对国外进口商有利

首先,买方信贷是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直接融资,这使得国外进口商可以将商务合同与信贷合同区别考虑,融资成本与合同价格更透明,有利于货比三家,在贸易谈判中处于有利的主动地位。其次,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出口信贷方式,一般遵循OECD相关规则,在通过进口国银行或其他机构转贷的情况下,更易于被借款人接受。

2、买方信贷方式更受本国出口商欢迎

在买方信贷方式下对本国出口商的好处有三点:一是由国外进口商直接负债,免去了本国出口商自身承担中长期债务负担,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二是本出口商发货后就可以从贷款银行获得应由进口商支付的货款,可以即期收汇,免除收汇风险;三是由于是银行向进口方提供贷款,本国出口商不必直接承担进口国的政治国别风险。

3、适用于融资需求大、资金占有时间长的产品

买方信贷方式由于是由贷款银行直接承担进口商的国家风险和境外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因此从贷款操作上涉及内容较多,如根据出口国国别风险投保出口信用险、对境外借款人资信审查、贷款协议采用第三国法律和国际融资方式等问题,贷款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办理时问较长。一般买方信贷适应于融资金额相对较大、资金占用时间长的产品,即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

三、当前背景下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潜在的风险

由于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办理的期限长、技术含量高,操作难度大,因此,银行开展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风险较大,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对受影响较严重的国家和行业相对来说风险更大。

1、进口商国家的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实行汇兑限制、颁布的延期付款令、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革命、**及保险人认定的其他非常事件等政治风险具有不可控的特性。这些都会影响进口商或贷款银行的偿债能力和意愿,使出口商国家的银行面临较大风险或信贷损失。

2、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国际信用保险及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科法斯发布的《2008年中国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状况调查》显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超过90%的中国企业在2007年遭遇了买家拖欠付款,而且被拖欠货款的时间更有延长趋势。那个时期,提供融资支持的银行遭遇的风险自然也会相应增加。短期贸易融资风险尚且如此,因此,商业银行中长期贸易融资的买方信贷业务风险就更大了。

3、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则要包括债务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和清算;拖欠贷款协议/商务合同项下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出口商未履行商务合同或违反法律引起的损失;卖贷项下引起的汇率变动风险;卖贷项下向进口方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买贷项下被保险人违反“贷款协议”的规定,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等。

四、发展出口信贷业务银行需采取相关措施

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机电成套设备、大型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很多银行还处于拓展阶段,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加快发展这项业务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银行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如在出口船舶时,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 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二是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可以请国外金融机构为放贷行出口买方信贷提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设备和材料、在中同制造并出口的设备产品,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此外,银行应加强与出口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地力政府及有关商会的联系与沟通,三是加强对出口买方信贷担保方式的调研,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在出口产品抵押担保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降低进口商的融资成本,扩大买方信贷支持出口的规模。同时,还要对贷款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做好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风险预警系统。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拓展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提供保障。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的专业性较强,需把握相关国际法、商务和法律等规则。目前,银行的信贷人员虽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离国际同业先进水平还有差距。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同业交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培洲,努力培养既精通国际规则又熟悉国内情况的专业队伍。

五、民生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典型案例借鉴

(一)项目情况和商业模式

2010年初,国内某光伏组件企业和意大利光伏项目的开发商洽谈了一个5MW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的组件供应意向。中国已经是太阳能电池最大的生产国,但是国内企业90%以上的市场都在国外,金融危机发生,海外需求萎缩,该国内企业迫切希望获得此订单来维持业绩的稳定;意大利开发商自身实力一般,但具有开发光伏项目的成功经验。此项目已经获得相关许可,享受较高的上网补贴电价,其核算的项目内部收益率超过30%。但此时原先在光伏市场较为活跃的欧洲银行信贷紧缩,该公司很难获得当地银行的信贷支持。因此该开发 商除了希望能够采购质优价廉的中国光伏组件也希望能够获得中国的银行对其项目在建设期或者全程(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的融资需求。

民生银行设计的该项目的融资结构:以开发商投资的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开发商投入的相当于项目金额20%的资本金和建设银行发放的贷款直接划拨到国内工程公司的账上,国内工程公司将所得款项支付给国内光伏组件企业采购组件,同时将部分款项汇出境用于支付设计费、逆变器款项及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并为此笔出口买方信贷安排好了退出通道,光伏电站正式并网后,某太阳能领域的专业投资基金会购买此项目。至此,此笔买方信贷完全变成了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期融资。

(二)项目风险控制及难点分析

一般买贷立足点都是买方的信用,但是本案例项下买方意大利开发商自身资质不足,银行更多是从项目融资的视角来剖析本授信项目的风险,由于后续已经安排好退出通路,本项目风险集中在建设期风险,建设期风险又恰恰是项目融资中最难以把握的风险。

1、政策法律风险

这是本项目中最大、最复杂的风险,许可和并网手续不齐全,电站无法并网也就不能取得相应的补贴电费收入。意大利光伏的补贴政策复杂性较高,屋顶、地面电站有不同的补贴政策,不同功率的电站其补贴政策也不尽相同,不同地区之间申请许可的程序、并网的程序也不相同,民生银行聘请了意大利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对已取得许可的合法性、申请许可过程的合法性及并网必备文件及手续进行了详细的核查。

2、电站建设及发电效率风险

(1)技术可行性风险

电站的设计是否能够保证未来的发电效率,银行作为外行是很难做出判断的,该行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技术可行性报告来进行核查。

(2)组件质量风险

组件质量的好坏是电站发电效率的关键因素,组件厂商会对组件提供25年的质保,而且组件厂商是国内企业,该行比较熟悉,相对这一风险认识更为清楚。

(3)建筑施工风险

分包工程公司的建设施工能力,该行主要是看该公司既往承接工程的历史和口碑,同时工程公司出具履约保函和质量保函来保证施工的进度和质量。

3、其他风险控制

出口商风险 第3篇

船货衔接风险

使用FOB作为价格条件,按照国际商会《通则2000》的规定,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出口商负责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在这里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进口商所派船只到港时间和出口商货物到港时间是否相差甚远。如果进口商延迟派船或指派船只因各种原因延迟到港,或是由于船公司舱位紧张而无法及时预订到舱位,都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费等费用。此外,如果出口的货物是鲜活或季节性商品,出口商还要面临进口商以各种理由延迟派船,使得出口货物长时间存放而严重贬值、超过货物保质期等不得不接受进口商降价的要求。

船公司或者船代无正本提单放货风险

船公司资信不佳无单放货。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由进口商负责安排船公司,如果船公司资信欠佳,货到目的港允许进口商无正本提单提货或凭保函提货,可能会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的风险。例如:某年我国国内A公司与非洲B公司达成出口合同,结算方式为15%预付款,余款使用即期D/P方式,价格条件为FOB。然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没有到代收行付款赎单,而是指示船公司放货。B收货后由于货物价格大幅下跌,根本无力偿还货款,即使A公司寻求法律途径并胜诉也无法追回损失。为了规避买方与船公司勾结出现钱、货两空的风险,出口商应该有意识争取用CIF价格条件,这样就可以自己选择资信好的船公司,降低风险。

进口商利用记名提单提货。各个国家对记名提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依据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法律,记名提单为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即完成交货义务,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因此,如果目的港是在美国时,船公司可能依据美国法律,无正本提单放货。之后,就算出口商上诉,也很可能败诉。

1998年7月,江苏轻工与美国M/s达成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中国。江苏轻工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其货物,江苏环球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轻工签发了正本记名提单。提单注明卸货港为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收货人为美国M/S公司。背面条款载明经美国港口运输的货物的提单适用《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收货人提货时称尚未收到正本提单,于1999年3月5日前向美国博联出具提货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货物。事后买方一直没有支付该笔货款,也没有取得全套单据,卖方钱货两空。1999年7月,江苏轻工、以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其无法收回货款为由,起诉江苏环球、美国博联,要求连带赔偿其货款损失。最后中国法院认为该案适用美国法律,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规定,承运人交付货物前,只要发货人未有相反要求,在货物已到达提单所注明的目的地后,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因此江苏轻工并没能获得任何赔偿。

我们应该从该案中吸取教训,出口商不应该轻易同意货代公司开出的记名提单,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美国)关于记名提单的相关规定。

海运费用风险

如果进口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破产,承运人无法向进口商收得运费时,就会转向出口商讨要运费。此时,承运人如果起诉出口商,出口商很可能败诉。因为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的买卖合同,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是买卖合同。其中,FOB价格条件下,进口商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是进口商对出口商作出的承诺,而进口商并没有对承运人作出同样的承诺。也就是说,FOB价格条件对责任的划分只涉及买卖合同中卖方与买方的关系,不适用于运输合同。所以,出口商作为运输合同中的“货主”,在买方(托运人)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策及建议

掌握进口商所在国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在签订合同前要尽可能了解进口商所在国的商务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状况、人文环境与风俗习惯等,避免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造成损失。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进口国实行外汇管制,收款方式不宜使用托收方式,避免因外汇管制无法及时支付收汇的风险。另外,还要注意进口国对到港货物不能及时处理的相关规定。如菲律宾法律规定,货物卸离船舶30天后无人处理的货物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菲律宾国库。

对进口商和船公司进行动态的资信调查

出口商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对进口商和船公司的资信调查显得尤为重要。从案例1我们可以看到,正是由于船公司或者船代资信不佳,无正本提单放货,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虽然资信调查所需费用不菲,但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出口商尽可能使用贤信调查手段,并加强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将风险防范规范化、程序化。

拒绝记名提单

由于记名提单本身具有不可流通、不可转让性,提单的物权属性大受限制,更何况各国对记名提单还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万一买方失信,会给提单的转让带来不便,给卖方造成损失。

谨慎选择结算方式

在FOB价格条件下,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用先结后出的T/T方式或L/C方式进行支付,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FOB价格条件下卖方的收款风险。L/C的结算方式是把商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比较安全。但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进口商不一定愿意在结算方式上作出让步,这就要求出口商灵活稳妥处理。在进口商信用好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托收方式。如果在进口商信用情况不明而又不得不用托收方式时,出口商可为运输途中的货物投保卖方利益险,如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承保范围内风险造成损失,国外买方既不付款赎单,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买方拒绝赔付受损或灭失部分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出口商还可以支付一笔费用投保买方信用保险,将买方信用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跟踪货物情况,灵活处理滞港货物

FOB贸易术语对责任的划分只涉及买卖合同中卖方与买方的关系,不涉及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出口商作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在进口商不支付运费时,承担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责任。出口商还应及时跟踪货物情况,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进口商是否提货的情况。遇到进口商不提货的情况时,出口商可以及时提示船公司对货物进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滞港费或货物被拍卖的情况出现。如果发现进口商没有付款而提起货物的情况,应及时处理,要么采取法律行动,要么坚决制止。

出口商风险 第4篇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 ,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 (进口方) 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 (出口商) 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2 跟单信用证业务流程

目前进出口贸易中大多采用跟单信用证, 其业务流程如下:

具体程序为: (1) 申请人和受益人订立销售合同, 约定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2) 申请人指示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 (3)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的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5) 受益人审证发货并制作单据。 (6) 受益人将要求的单据提交指定银行。 (7) 指定银行凭信用证按照《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合理小心地审单。 (8) 指定银行寄单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偿付。 (9) 开证行收到单据, 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单完毕, 确定单证相符后, 就向指定银行偿付。如果信用证另有偿付行, 开证行不办理偿付, 而只接受单据。 (10) 开证行接受单据后, 按照它与开证申请人预先订立的偿付协议交单给开证申请人。 (11) 申请人按照预先订立的协议, 偿付单据款项给开证行。 (12) 开证申请人把运输单据提交当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提取货物。

3 审核信用证

从以上流程图中可以看出, 出口商在收到国外来证后需要经过审核程序。如果在此环节出口商没有认真审核信用证势必给后面的交单结汇带来很大的隐患。因为信用证将货物买卖转变了成单据的买卖, 开证行最终付款依据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在审证时, 应以进出口贸易合同为依据, 对信用证逐字、逐条进行核对。应注意以下事项。

3.1 政策性、政治上审查。

首先应从大局出发,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来证从政治、政策上审查。如国家间有无贸易管制、外汇管制, 证中有无歧视性条款等。

3.2 审查开证行、保兑行资信情况。

因为开证行承担信用证最终付款责任, 所以出口商应该对开证行的信用做了解, 可以委托信用证的通知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调查。如果开证行资信差, 应该要求选择新的开证行重新开立信用证, 或者请资信情况好的银行做保兑。对于保兑行的资信情况, 同样可以通过通知行进行调查。

3.3 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要注意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是可撤销信用证, 则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出口商的同意, 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 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信用证。这对于出口商极为不利。

还应审查信用证对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有无限制性或保留条款。跟单信用证中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信用证中有类似条款, “买方收到货验收无误后即刻付款”, 则不能接受。

3.4 是否是限制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还应注意是否为限制议付的, 即限定只能在某家银行办理议付。而如果这家银行又是出口方不愿意的, 则应要求修改。最好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出口商可以选择任意一家银行办理议付。

3.5 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溢短装、金额等。

对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溢短装、金额等内容应该仔细与合同进行核对, 看是否有错漏, 合同上的溢短装条款有没有体现, 数量有溢短装时还要同时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足够。信用证币种是否和合同一致等。

3.6 分批装运、转运、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等。

与市场部、仓储部沟通, 了解备货和客户需求情况, 看货物是否需要分批装运。与货代联系, 看有无直达船, 是否需要转运。与货代确认装运港、目的港、船期, 确认能否在装运期内发运。

3.7 信用证有效期、到期地点。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受益人最迟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日期。一般情况下,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最晚装运期后的21天。如果信用证有效期与最晚装运期规定为同一天, 即“双到期”, 这样的条款应要求修改, 否则受益人可能因为交单延误, 超过有效期而影响结汇。到期地点一般应选择在中国, 如果规定在国外到期, 则单据必须在有效期内寄达国外银行。由于寄单耗时, 又有遗失的风险, 所以这种条款也应要求修改。

3.8 单据条款。

认真审核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 对于单据的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仔细审查。看是否能办到, 如果有提供不了的单据, 应该及早要求修改信用证。以免单证不符影响结汇。

3.9 其他条款。

对于信用证的其他条款也应仔细与合同核对, 如发现对我方不利的特殊条款, 一般不宜接受。如果对我方没有影响, 则可酌情接受。

4 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 对于审核出的问题应该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 研究应对措施。对于与合同不一致的地方, 如果通过努力可以办到, 则不必要求修改信用证。毕竟修改信用证耗时、耗资 (改证费) 。如果不能办到, 应果断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同一信用证上如果有多处需要修改, 应当一次性提出。

参考文献

[1]李季芳.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1.

中国中小企业出口风险防范措施 第5篇

对于中小型出口企业而言,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贸易壁垒风险

在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放慢的条件下,各国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采用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国外的产品。这些贸易壁垒多种多样且经常变化,中小出口企业如不能及时把握、了解和适应

这些壁垒,在出口产品时就会陷于被动。如进口限制是进口国为保护本国市场常用的措施之一,但进口国何时采用、对什么商品采用、对哪些国家采用等具有不确定性,中小出口企业对此较难预测,如企业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则当这些国家实施进口限制措施时会对企业出口造成极大的影响。如6月,日本和韩国宣布暂停进口我国家禽肉及其制品,给以日、韩为主要外销市场的家禽肉以及制品的生产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面临进口国厂商或消费者起诉的风险

国际贸易面对较为复杂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不同于国内法律。如在美国,即使产品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根据其可能性就可以认定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则只对产品发生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以前我国某服装制造商出口一批童装到日本,由于服装口袋内的断针刺伤了购买者的手指,该消费者通过消费者协会起诉,最终该服装制造商赔偿20余万元并花巨资购买了日本的检针设备才保住了日本市场。这些案例说明,如果出口产品由于质量问题遭到进口国消费者的起诉,出口企业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一旦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出口企业不仅要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而且还可能失去原有的市场。

3、信用危机风险

信用危机是指由于某一突发事件而影响了出口企业的信用而造成的信任危机。对信用危机处理不当会损害企业的形象,降低顾客的忠诚度。由于没有处理好影响企业形象的突发危机而导致企业迅速衰败的例子时有发生。但同时也有许多企业通过危机管理妥当处理了危机事件,保证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4、政策变化风险

政策是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会考虑到其连续性,但对企业而言,政府制订政策的依据、何时制订以及制订什么样的政策则难以预测。一旦政府制订的政策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但由于政策执行的强制性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危机。例如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广告,自2006年9月15日起将对纺织品出口退税从13%下调至11%,而服装的出口退税仍“按兵不动”,维持13%。出口退税2%的下调,对本来就饱尝“特保”之苦、处于微利时代的纺织企业来说,不啻为重重一击。

5、环境突变风险

企业的经营受环境的影响,环境的变化有的是渐进型的,如经济形势,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预测;有的是突变型的,事先无征兆,或有征兆但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9.11”事件是典型的突变危机,这样的危机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往往是防不胜防的。美国在遭受恐怖袭击之后,迅速采取了空中管制措施,暂停了中美之间的航空运输,造成我国一些出口商品积压,部分外贸企业的出口受到严重影响。如山东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美国出口的价值120万美元的6000台激光打印机合同因此而被迫取消。

6、企业资源个人化风险

企业资源是指在广义的资源空间内,企业所能实际和潜在利用、占据的广义资源。例如,对于企业特别是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客户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企业资源个人化是指企业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由公司承担广义代价,将企业资源转化为个人所有。当掌握了企业资源的个人脱离原企业并带走客户时,不仅使原企业的客户流失,而且增加了十分熟悉自己的竞争对手。这会使原企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由此带来巨大的危机。

7、客户信用危机风险

出口企业如对客户资信的调查工作做得不够,选择了资信不佳的客户,在客户不能履约时,便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或者所选择的客户在签约之初就存心诈骗,但出口企业没有察觉,以致于合同签订后被客户骗走货物,造成经济损失。中小企业的规模本身就很小,如果一笔大额合同的货款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势必影响其资金周转,导致经营困难。

二、产生风险的原因

1、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市场集中可以减少市场开发成本,降低出口费用,但同时也会带来风险。这种风险是多方面的,例如: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会造成市场过早饱和,企业采取低价策略容易引起反倾销诉讼、企业赖以出口的市场环境因素如政策发生变化,都会影响企业的出口。因此,出口企业应在综合考虑市场开发成本和市场变化风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习惯、距离远近等,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2、价格竞争导致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下降

出口商风险 第6篇

一、我国出口商广泛使用电汇结算的原因和形式

随着“互联网+”的时代来临,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B2B、B2C贸易形式成为外贸交易的主体形式,国际贸易进入到一个新纪元。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也发生了巨大变革,除了大型成套机械电子设备等资本密集型产品以外,中小企业甚至自然人利用互联网的跨境电商形式正在逐渐成为其他种类产品的出口“主力军”。而相当比例的跨境电商交易都采用跨境电汇的方式来完成货款的结算。据中国海关统计,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4.59万亿元人民币,出口14.14万亿元人民币;而跨境电子商务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跨境出口交易规模达4.49万亿元,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就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31%。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跨境电汇结算方式在国际结算业务的比重也迅速提高,成为我国中小出口商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

近两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飞速发展,显著对冲了我国传统出口业务增长减缓的趋势,成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的主要形式。现实业务中,出口商广泛使用电汇结算的原因,除了其结算的速度快、手续简便、费用较低外,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电汇业务是中小出口商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内出口商竞争激烈的结果。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市场的需求下降明显,而我国出口产品种类大多集中在产能过剩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附加价值比较低,又面临着生产成本提高、人民币汇率上升等不利因素,出口商为了提高出口竞争力、降低进口商的进口成本,纷纷采取结算时间快、费用低的电汇方式来吸引进口商。一般来说,同样的结算金额,银行信用证业务费用能高出电汇业务费用的7—10倍。

(二)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质量好。伴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国际上出现了很多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服务商来提供更为快捷和方便的跨境电汇业务,例如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速汇通(MoneyGram)、PayPal等。这些第三方跨境电汇支付平台不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没有中间行费用、钞汇同价,通常1万美元以下业务不需提供外汇监管部门审批文件,汇款在15 分钟之内就可以汇到;而普通银行境外汇款则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经常出现中间行费用、钞转汇手续费接近25%、3至7天才能到账。

(三)中小外贸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制单能力不强。我国中小外贸出口商数量达到数十万之多,主要集中在出口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玩具、家具、塑料制品等方面,平均每年的出口价值占我国整体出口总额的25%左右。中小出口商缺少专业规范的外贸出口业务训练,在信用证项下制单业务上存在较多的缺点,常常形成不符点而增加收款成本。因此,中小出口商也愿意选择手续简便的汇款业务结算。

1.使用传统银行电汇业务。出口商利用传统银行T/T业务收取货款,根据汇款时间与发货时间的先后顺序划分,包括装运前T/T、到货后T/T、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三种方式。但是,由于我国出口商之间的激烈竞争,对进口方不利的装运前T/T在业务中较少使用;而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或者30%前T/T+70%后T/T等进出口商的风险分担比较均衡的电汇方式在实际业务中最经常使用。

2.使用新兴的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业务。跨境电汇平台业务是进口商将货款先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然后出口商凭身份证明、取款密码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国内设立的代办机构网点来领取电汇款项。此种国际快汇业务资金在十几分钟内就能到账,无需银行账户,手续费由汇款人一方承担,外汇管制手续松,很受出口商欢迎。因其到款快,业务中选择在货物装运前、货到后、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电汇都比较便捷。例如,西联汇款平台拥有全球最大最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代理网点遍布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等多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是西联汇款在我国的代办机构,我国出口商可以到这些银行网点办理西联汇款业务。

二、出口商使用银行传统电汇收款方式的风险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3年广州五金出口商A公司以FOB价格术语向印度进口商B公司出口五金工具6万美元,采用装运后见B/L传真件T/T方式支付货款。印度进口商B公司指定由印度承运人C公司负责运送货物,广州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并及时传真B/L复印件给印度B公司。但是,2013年印度国内经济创十年内的新低,印度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拖延电汇货款,并要求广州A公司给予降价渡过难关,双方往来函电沟通数次无果。A公司联系承运人C公司要求退运货物遭拒。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到港后进口商不付款提货,货物最多可以在海关仓库存管30天,若30天后进口商未清关提货且也未向海关提出延期清关申请的话,海关有权拍卖货物;而如果出口商想退运货物,必须要出具进口商签署的无异议证明信等文件原件。广州A公司考虑到退运难、滞港费增长等情况,并人民币汇率尚升值中,应尽快收回货款降低损失,最终同意印度B公司降价要求,方得到对方电汇付款。

(二)案例中相关风险分析

1.价格术语选择不当形成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的风险。本案例中因采用先发货后电汇付款的方式,同时又选择由进口商指定承运人的价格术语成交,进口商势必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承运人,为进口商与承运人串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进出口双方一旦发生矛盾,承运人极易不配合出口商控制和处置货物,就有可能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即使是承运人配合出口商保全货物,往往也会要求出口商先行垫付目的港堆放费、仓库费、装卸费、退运运费等相关的高额费用后才能办理。

2.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进口商道德风险。进口商道德风险是指进口商为了保证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出口商的行动,常见于市场行情变化拒绝付款或要求降价、故意延迟提货等待海关拍卖等行为,甚至利用电汇凭证骗取出口商发货后再退汇。本案例中广州A公司对印度的滞港货物的拍卖和退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又缺乏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研判,忽视了印度国内经济下滑严重的宏观经济背景,给印度B公司为增加自身利益,以拒绝配合退运、借机要挟降价提供了可乘之机。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一些进口商利用这种规定,在货物到达港口后故意拖延时间不办理汇款业务支付货款,而且也不同意出具退货声明,就是等待海关拍卖该批货物,然后以比合同更低的价格拍走货物,由此给出口商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特别是对一些国外的老客户而言,一旦客户国内经济形势急转直下,出口商必须提高防范客户道德风险的意识。

3.支付方式过于简单形成自身系统风险。电汇方式本身就是依靠进口商的商业信誉来保证货款的收取,而单一采用货到T/T和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的操作方式都是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电汇全款的特点,具备此特点的T/T支付方式本身就更加降低了出口商收取货款的安全保证,容易发生出口商无法按期按量收款的风险。特别是,如果货物采用非海运方式,还容易出现款、货都损失的现象。

4. 汇率波动风险。电汇业务本身手续比较简便、货款到账快,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不是很明显。但是,进出口双方从商品报价、交易达成、备货装运直至货款收付整个流程下来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本国货币的汇率往往发生一定的变化,如遇到因结算货币升值而使本国货币贬值的情况,那么将会给交易带来不小的损失。一旦发生如案例中的纠纷争议,将会更加加剧汇率变动带来的收益变化风险。

三、出口商使用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业务风险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4年义乌服装出口商A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尼日利亚进口商B公司出口服装2万美元,采用装运前电汇25%+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后电汇75%方式支付货款,并使用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平台电汇,电放提单交货。尼日利亚B公司使用西联汇款支付5000美元后,义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并及时传真B/L复印件给尼日利亚B公司。尼日利亚B公司告知义乌A公司,因尼日利亚外汇管制较严,每次汇款上限是5000美元,余款15000美元将分三次电汇。义乌A公司查询义乌建行西联汇款代办处后得知尾款首批5000美元已经汇到后,同时授权承运人可电放货物;尼日利亚B公司立刻凭提单传真件提取了全部货物。数日后,义乌A公司拟到义乌建行西联汇款代办处一次性提取尾款15000美元时,被告知尼日利亚B公司已按尼日利亚B公司要求退汇了,义乌A公司损失了75%的货款。

(二)案例中相关风险分析

1.出口商未及时提款而进口商撤汇的风险。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办理汇款到账速度快,一般十几分钟就能到账。但是,如果收款人不及时将款项提走,则汇款人可以随时申请退汇,并且退汇时不需要征得收款人的同意。本案例中义乌A公司从西联汇款代办处查询货款汇到,未及时提款,给尼日利亚B公司骗取货物提供了方便。

2.“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电放提单”方式导致损失风险。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的支付方式本身就给出口商利用货权约束进口商付款带来较大的风险,需要配合由出口商指定承运人的价格术语方能降低货损风险;而电放提单提货方式使得进口商仅凭B/L传真件就可从承运人处提货,当出口商传真B/L要求进口商电汇货款时,也给进口商先行提货创造了条件。

3.小额出口贸易使得出口商维权成本过高。利用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办理电汇货款的外贸交易往往是贸易额较少的出口货物,一旦进口商违约拒绝付款,出口商依照进出口合同维权的金钱和人力成本经常超过贸易额本身,迫使出口商被迫放弃海外维权行为。

此外,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业务同样也存在一定的外汇风险;银行传统电汇业务也同样存在汇款人申请退汇的风险。

四、第三方跨境电汇结算方式的下风险防控措施

出口商使用电汇结算方式收取货款,必须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的防控措施,达到规避损失或减少损失的防控目标。

(一)出口商要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加强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并建立客户资料信息库是事先规避风险的基本措施。由于电汇支付方式下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回货款主要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为了避免收汇过程中不必要的风险,选择一个资信状况好的进口商尤为重要。因此,出口商签订合同前,必须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有所了解。例如,在互联网的条件下,可以利用进口商的企业网站或企业黄页信息、进口商的账户行、典型客户等进行资信调查;对于大客户还可以采用实地走访或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对于调查的信息和结果,出口商要建立客户资料信息库,记录客户的详细基本信息,特别是要记录信保额度和回款情况,对记录在案的资信良好的客户,就可以在合同付款方式中适当接受风险承担方面的让步。对于信用较差的客户,需重点关注,坚持原则,尽量不留下风险隐患。

(二)出口商应要求预先电汇部分比例货款

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及对方的资产进行调查评估后,可以根据合同货值和进口商资金流通状况,在合同中适当要求发货前进口商电汇预付部分比例货款,并且预付金额比例越高,出口商遭受损失风险的可能性和程度就越小。通常,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通常可以要求进口商预付20%-30%的合同货值,如果进口商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拒绝预先电汇部分比例货款,并要求在到货后电汇,出口商就要高度关注潜在风险,要在价格术语和运输方式的选择方面做好足够的风险防范措施。预先电汇部分比例货款可以降低出口商损失扩大的可能。

(三)出口商应选择海运方式并指定承运人

关于选择电汇结算方式的合同,出口商应坚持使用海运方式运送货物,并力争使用出口商负责办理整个运输手续的价格术语来降低风险程度并方便在风险发生时控制损失扩大,如CFR、CIF等。利用“海运+出口商指定承运人”的组合搭配,出口商可以充分发挥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将提单做成指示性抬头,约束进口商付款,并指定与自己关系较好的承运人或货代来承担货物的国际运输,能够对货物的运输状态实现良好的实时跟踪,以防进口商和承运人相互串通勾结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同时也方便委托货代处理货物在目的港的滞留、返运等意外情况。

(四)出口商应收妥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

在实际业务中,“装运后见提单传真件T/T+电放提单”方式使用比较常见,特别是在近洋运输和老客户的交易中使用较多。如果出口商过早指示承运人同意电放货物,将可能造成进口商凭提单传真件提货后不再电汇货款或要求降价支付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应在确定收妥进口商电汇的货款后,再指示承运人电放货物,以避免货物损失。具体做法是:出口商在给客户发送提单传真件要求对方电汇货款时,不要直接提供提单的彩色扫描件,而是遮盖掉提单号、集装箱货柜号等重要信息,复印后再传真给进口商,这样既可以让进口商了解货物已经顺利运出,又可以防止其利用提单复印件提货。当收到银行的电汇到账通知单或从第三方跨境电汇平台的代办机构提取汇款后,出口商再致电指示承运人可以电放货物。

(五)出口商应注意做好目的地货物的处理

货物运抵目的港以后,为避免进口商故意拖延付款时间、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进口国海关拍卖滞留货物的现象出现,出口商要密切关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的进展状况,在缮制提单时最好做成指示提单,确保货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一旦发生进口商不支付货款或不清关的情况时,能够保证货代要及时按照我方指示做好货物的转运、回运或转售等后续工作;也确保在发生进口商不出具拒收货物证明文件时,出口商可以凭借目的港船代手中的关于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相关提货凭证及要求回运的函电委托目的港船代直接向进口国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

出口商利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服务规避风险属于事先防范和事后索赔的防范措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商资信调查服务。出口商可以利用这两项服务,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进口商的资信,评估进口商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并投保信用保险。一旦进口商恶意违约,不支付货款,出口商可以将70%-80%的损失转嫁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获得相应的赔偿。

(七)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汇率风险

为防范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进出口商在电汇结算方式中可以利用多种方法来应对汇率风险。首先,出口商在交易磋商和报价阶段,就要考虑到结算货币的汇率波动风险,结合报价时间和支付时间之间的间隔长短,将结算货币的未来波动趋势考虑进去,通过适当提高或压低货物报价来抵消外汇风险。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进出口双方还可以通过外汇市场汇率的变动来进行预测判断,在保证不改变货权风险的情况下,灵活调整支付或收取货款的时间,降低汇率变化引起的本币价值波动;例如,当结算货币呈下跌趋势的时候,进口商需要将支付日期尽可能延后;反之,当结算货币呈上升趋势的时候,则需要缩短支付日期。此外,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货币的兑换比率来固定汇率,规避汇率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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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文敬;张一欣.实例分析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易于忽略的卖方风险[J]. 对外经贸实务,2016,03:73-75.

[3] 陈晓梅.从两则案例探讨出口企业电汇收余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13,07:75-77.

[4] 李笑盈;杨郑学.前T/T和后T/T的区别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 2013, 34:98-98.

出口商风险 第7篇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收款风险。而这种风险又主要来自信用证本身、进口商和银行三方面。

(一) 来自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风险主要产生于信用证业务应遵循的“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抽象原则”是指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 只对相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 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就应向出口商付款。“严格相符原则”指的是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这种“表面上符合”不能有任何差异, 即“单证一致”。同时银行还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也应一致, 即“单单一致”。按照UCP500第13条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 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如果不能满足“严格相符原则”, 银行就可以拒付, 进口方因此也无须付款赎单。在信用证交易中, 银行办理付款、承兑等是以单据为依据, 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 造成“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而导致信用证拒付, 严重影响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近年来的调查表明, 大约50%的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

(二) 来自进口商方面的风险

第一, 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 因国际市场上价格看跌, 进口商筹资不利等原因, 进口商延迟开证或拒绝开证, 或是开证后对进口商提交的单据故意找不符点拒付的风险。有时进口商虽然向进口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 但开证太迟甚至已经占用了出口商的交货期, 这就使出口商发生交货困难而造成损失。而进口商在产品价格下跌时拒绝开证也使出口商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 若出口商已经备货, 则会造成大量的库存和大额仓储费用, 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 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不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 进口商没有严格依照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 从而导致出口商对销售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和争议, 使得出口商遭受额外的损失。比如说, 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相矛盾, 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上的规定就得不到实现。

第三, 进口商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所谓的“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人要求开证行开出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方手中, 能制约受益人, 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 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 信用证中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要等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要等复样确认好之后才能生效。或者规定商品必须在进口国进行检验, 要是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就拒付。其次, 信用证规定一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或其指定的出口商不熟悉的机构出具, 或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经过其他人的会签, 并由开证行核实是否与其存档的签字样本相符。再次, 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日期、装运港、承运人、船名及船龄等须得到进口商的指示, 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 而进口商却迟迟不予安排或给予指示, 使出口商无法按合同规定交货和议付货款。

第四, 进口商用假信用证进行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涂改信用证, 窃取其他银行的空白信用证, 向出口商提供假信用证进行诈骗, 从而使信用证结算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五, 进口商唆使出口商利用打包放款诈骗银行资金, 骗取贷款, 然后将所得款项转移。进口商唆使出口商用国外开来信用证做抵押, 向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 然后设法将所得款项转移, 使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诈骗行为。像这种情况, 当款项被不法进口商转移后, 出口商就得承担还贷责任, 这对出口商的危害是极大的。这种诈骗一般采取这样的做法:不法分子往往打着合资企业的招牌, 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 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之后又玩弄手法来诱使国内出口商以他们开来的信用证做抵押, 向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 然后在获得款项后就设法将款项转移国外后逃之夭夭。

第六, 在信用证中, 进口商要求的“1/3提单直寄进口商” (即三份正式提单中的一份直接寄给进口商) 的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有些国家离目的港较近, 货物往往会比通过银行的单据先抵达进口国, 而进口商为了提前提货, 往往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 2/3提单送银行议付。这种做法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很大, 因为如果直接寄给进口商的那一份正本提单生效提货, 就是说进口商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 进口商可以先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去目的港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他就会拒付货款, 甚至故意找不符点或是无理拒付, 银行也不会为此来承担责任。这实质上就是将银行信用降为商业信用, 使得进口商得不到银行信用的保证。这时, 出口商就不得不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

(三) 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的倒闭、无力偿付或无理拒付。如果开证行资金不够雄厚, 在开立信用证以后就宣告破产, 这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收汇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再有, 如果开证银行的资信存在问题, 在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后, 却遭到开证银行无理拒付, 出口商将面临财货两空的境地, 这也在无形中又加大了信用证结算的风险。而且开证行是否能够根据信用证业务的规定承担其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往往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首先, 开证行的规模大小、资产组合是否合理、管理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其信用;其次, 开证行所在地经济、金融形势也影响开证行能否适时地履行其义务;再次, 开证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业务做法以及司法干预也会影响开证行的信用。

二、出口商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风险的防范

(一) 加强资信调查

出口商应通过正式途径来选择客户, 在签订合同前, 应设法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如它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 以便心中有数, 做出正确的决定, 不和资信不好的进口商做买卖。对于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也要严格审核, 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 使进口商不付款提货, 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对方的资信一般来说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1) 我国银行驻国外的分行。2) 我国驻外大使馆经商处;3) 国内外的有关商会;4) 金融咨询中介机构;5) 商界朋友。资信调查要经常进行, 新老客户都不例外。

(二) 提高内部业务人员的素质

出口商应培养高素质的谈判代表, 他们要精通法律、经济、运输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有丰富的国际贸易工作经验, 熟知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等。另外要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术以及职业道德水准。大量例证表明出口商履行合同后由于单据不符遭开证行拒付多半是由于业务人员技术上的原因所致。所以提高内部业务人员的素质是有效防范信用证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 规范业务操作

外贸人员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前, 首先要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作一个全面了解, 综合国际形势做出预测, 作到心中有数。在单据的制作时, 必须保持严格认真的态度, 确保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 以免遭到银行拒付。整套出口单据缮制好后, 对照信用证审单时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单;按照独立原则审单;按照严格相符原则审单;按照普遍联系原则, 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审单。以确保所有单据与发票严格相符, 全套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还有, 在实践中出口商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 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 因此, 应预防在先, 了解在先, 适当时应据理力争, 删除有关条款, 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四) 加强内部管理

严格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职权, 将员工收入与业绩挂钩, 并加强监督。为避免信用风险, 要时刻高度警惕,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并建立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和应收账款的跟踪部门, 对已有客户群进行信用等级划分, 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规定不同的保证金缴纳比例。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要进行及时的跟踪追回, 根据具体情况, 来决定是自己追收, 还是委托第三方追收。如果公司较小, 在进口商的国家没有自己公司的办事机构, 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专业的公司追收。由于专业公司的效率高, 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 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成功率较高;有助于出口商集中主要精力开展业务。

(五) 加强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审核信用证, 杜绝“软条款”信用证、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以及利用打包放款进行诈骗的现象的出现。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交承运人接管, 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和交单日期即将届满时或出口商希望提前得到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时承运人应出口商的需求签发的。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提单时, 应出口商的请求将提单记载的装运日期提前, 以符合信用证的装运日期的提单。倒签提单和预付提单都将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推迟, 从而影响进口商的生产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会拒绝收货, 出口商就拿不到货款。所以如果已迟延装货应如实告知对方, 请求变更交货日期, 切不可随意出具保函, 请求提单上的虚伪声明。有瑕疵的文件总是附有一定的潜在责任, 即使不发生大的问题, 自己的商誉也会大为损减。另外还要警惕进口商利用打包放款来进行诈骗。

(六)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转移风险

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商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而设立的险种[8]。投保出口信用险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可以保障安全收汇;第二, 可以用更优惠的付款条件 (如D/O, D/A等) 来吸引客户, 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第三, 因收汇风险降低而更易于得到银行的融资便利;第四, 可以得到出口信用机构的风险评估指导, 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此外, 一旦发生欠款, 可由出口信用机构出面追回。

(七) 通过国际保理来化解风险

国际保理在我国又称承购应收账款业务, 是指保理商有从出口商手中购进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 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业务[9]。是一项集结算、管理、担保和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售后服务业务。其内容是在国际贸易中以赊销 (O/A) 和承兑交单 (D/A) 为付款条件的情况下, 由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包括对进口商资信调查、坏账担保、货款催收、销售分类账管理及贸易融资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的应用可以有利于出口商规避收汇风险、从保理商获得国际市场信息和提前拿到货款, 从而节省营业费用、增加利润。

(八)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我国加入WTO以来, 国际交流范围不断扩大, 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也跨上一个新台阶。良好的经济环境也为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造就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但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复杂, 操作风险大, 信息的不对称等都要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信息交流平台, 借助国际资信评级机构, 加强国际合作, 有利于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如进口商与开证行的资信、国际市场情况、出口货物的运输跟踪等, 以便能迅速做出反应, 加强国际联合防范,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摘要: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的结算方式。但由于信用证本身的缺陷及进口商的欺诈和银行的拒付等原因, 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出口商,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史万均, 国际结算业务Banking English[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年1月[2、沈瑞年、尹继红、庞红, 国际结算[M], 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7年, 3、戴馥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J],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电子刊物, 2008.6.

[4]、王国安、高萍,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与防范[J],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学刊, 2006年1月。

[5]、中国企业网外贸案例, 信用证诈骗案例, 2008年2月。

出口商风险 第8篇

“电路城”是排名仅次于百思买的美国第二大电子产品零售连锁店,该公司在全球15个国家拥有7 500家电子产品供货商。中国信保自2004年6月起开始支持中国企业对“电路城”的出口,累计支持出口企业5家,出口额近4亿美元。其中,2006年中国信保支持企业对“电路城”出口总额超过1.2亿美元。

受金融危机影响,加之企业本身经营存在问题,从2007年起,“电路城”经营日益恶化,中国信保及时向国内各出口企业发出风险预警信息,并通过连续三次调减投保企业对“电路城”的出口信用限额,及时指导出口企业适度调整对“电路城”的出口规模。

出口商风险 第9篇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国际信用环境恶化, 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和结算风险。受金融危机波及, 出口订单急剧下滑、赊销账款追不回、资金链紧张等问题正困扰着无数的外贸企业。当前出口信用保险成为了国内外贸企业防控贸易风险的避风港。它不仅可以让企业避免因大宗货款损失而陷入困境, 也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单向银行申请贷款, 解决融资难题, 成为了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一) 保障外贸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

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外买家及国家的风险调查评估, 可以指导出口企业选择更有利的贸易对象和贸易条件, 避免和防止收汇风险;另一方面, 通过投保, 出口企业将收汇风险转嫁给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逾期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索赔解决, 大大降低了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 保障资金的回笼和利润的实现。同时, 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还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二) 有助于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 一些国家的货币大幅贬值、出口产品价格下降, 相对削弱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导致我国外贸出口企业订单减少。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拓展和信用管理功能, 可以帮助出口企业采用更具竞争力的支付方式抢抓海外订单, 有效提升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稳定外贸出口市场。

(三) 有利于外贸出口企业获得融资支持

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相结合, 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便利融资功能, 可以增强融资银行信心, 有效缓解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瓶颈, 提高企业承接订单的能力, 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进而带动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

(四) 为外贸出口企业规避贸易壁垒提供坚强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而受市场结构、产品结构等影响, 中国是贸易摩擦的重灾区。一方面, 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因反倾销、特保等原因造成的一些损失给予直接的补偿;另一方面, 国内企业可通过国外设厂或第三国转口的方式合理规避贸易壁垒。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企业海外设厂的风险、企业在海外将货物生产完毕后出口给第三国的风险, 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1989年, 为了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 从而引进了发达国家开展了近8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1992年, 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 政策性银行成立, 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1996年, 中保集团由国务院批准, 代表中国加入“伯尔尼协会”, 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2001年底, 国内唯一一家开办出口保险业务的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成立。2009年以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得到快速增长, 2009年保险及担保业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 共实现保额1166亿美元, 同比增长85.8%。2010年再创新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年内总承保规模突破1811.7亿美元, 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客户数同比增长51.6%,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 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有了较大发展, 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与中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还不相匹配, 其对经济的支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同其他一些贸易大国相比, 差距很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在外贸法中规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 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专门的规范, 主要以我国《保险法》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 但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与《保险法》所规范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以以《保险法》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不能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2. 保险基金储备不足。

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 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到目前为止,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基金不足5亿美元, 规模较小, 而对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 无法满足投保需要。

3. 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较高。

目前,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 其中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 平均费率高达2%, 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保险费率过高, 增大了出口企业的成本, 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4. 信息系统不健全。

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健全的信用评价体制, 尤其是对国外的一些主要进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规模、信用等等信息不是很了解。

5. 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意识淡薄。

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11%建立了信用监管体系, 而在已经建立信用监管体系的企业中有93%属于外资企业。外贸公司对出口信用保险认识不够, 企业普遍认为保险会加大成本费用。此外, 由于对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不够, 很多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和投保程序不甚了解。

四、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措施

(一) 加快立法工作, 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法可依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 现在依据的法规仅是《保险法》, 缺乏法律规范的后果之一是经营管理体制的不稳定, 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 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应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立法工作, 尽快制定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通过法律明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原则、经营范围、国家风险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保险费率基准、国别限额、风险控制、损失界定等, 使出口信用保险从审批到签订保险合同再到履行合同义务都有法可依。

(二) 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基金规模、扩大承保能力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应该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为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建立合理的增补机制, 根据出口规模、国家财力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适时增补风险基金, 如每年从出口信用创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在当前外汇储备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取出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 缓解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税收政策上可实行免税或低税率优惠扶持措施, 政府应继续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实行税收减免, 并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或优惠, 以支持其发展。

(三)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适度降低保险费率,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

为了在金融危机中鼓励企业出口, 2009年6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将保险费率平均下调30%, 由原来的0.65%下调到0.45%, 但是与发达国家平均0.1的费率相比还是偏高。偏高的费率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使原本就处于微利状态的出口企业望而却步, 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下调出口信用的保费率。在总体水平下调的基础上, 实行差别待遇, 对于信誉好, 自控能力强, 赔付率低的企业可给予更加优惠的费率。同时, 政府应增加保费补贴的金额, 有效降低出口企业的投保成本, 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四) 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不断完善运行机制

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坚持独家政策性的经营模式, 会导致缺乏降低保险费率、开发新险种的内在动力。我国应积极借鉴英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设置模式, 制定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发展方针, 政策性险种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商业性险种可引入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 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共同为出口商的收汇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从而能够有效地减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由于风险准备金不足的限制。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优化保险产品结构、降低保险费率, 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五) 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并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出口企业的保险观念比较薄弱, 许多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因此, 一方面, 要加强宣传, 使出口信用保险深入人心, 提高投保率;另一方面, 我国出口企业应注意规避风险, 对于出口风险大的项目和地区一定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特别是中小企业, 要强化风险意识,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保障安全收汇,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应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为自己开展业务的参谋, 不断拓展出口业务。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 要加快立法, 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 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不断完善运行机制。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现状,作用,措施

参考文献

[1]吴洋.浅议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对策[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7 (5) .

[2]戴晓芳.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建材, 2009 (3) .

出口商风险 第10篇

一、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收汇存在的风险

从出口方的角度, 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银行风险

信用证方式下,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直接向开证行凭单收汇, 因此开证行具有首要付款责任。但若开证行资信和偿付能力出现问题, 出口商就有可能存在收汇风险。

1、开证行资信风险。

某些信誉不好的银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 会通过无理挑剔单据的不符等手段来拒付货款, 实行欺诈。如我国某公司完全按信用证要求发运货物及制作单据, 国外开证行在无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无理指责我国公司伪造出口提单日期 (该日期无任何作假及瑕疵) , 国内议付行几经交涉无果。开证行最后退回了全套单据, 并附上一份当地法院下达的该笔信用证项下的止付令。此开证行的行为, 给我国出口公司带来了声誉和利益的损失。

2、开证行破产倒闭或丧失偿付能力风险。

开证行 (或付款行) 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出现停业、破产、倒闭的状况, 出口商就算做到了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也无法从倒闭的银行拿到款项。如开证行是一些支付能力不足或外汇短缺国家的小银行, 在信用证开立后存在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已议付的单据的风险, 导致出口商必须向议付行还款, 并且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 从而承担商业信用的风险。

(二)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 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 使信用证受益人 (出口商) 在运作中置于完全被动的境地, 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 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 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 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证也就会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成为废纸一张, 受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收汇存在风险。常见的“软条款”有:

1、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 由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行掌握其生效的主动权。

2、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 如信用证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开证行才付款。

3、在货物装运上设置陷阱, 限制受益人装运, 如规定船公司、装运港、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起运港、验货人等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指示或经其同意通知。这类软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将备货与发货有机协调, 随时可能延误信用证装船时间从而导致开证行拒付。

4、“客检条款”的设置。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这类条款下, 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 卖方冒险发货, 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 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5、某些单据必须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 证明货物合格, 或已通关, 或已收妥无误, 或确认数量等。实际业务中, 若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 可以利用这一条, 不派人检验或收货, 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 必定遭受损失。

6、信用证条款相互矛盾, 无法执行。如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 但同时又限定了每批交货的期限等。

(三) 制单风险

信用证付款的另一个前提就是出口商递交银行的单据要做到“单单一致, 单证一致”。在制单过程中, 出口商难免会存在操作过失风险, 这类风险具体表现为:出口商不能按时装运、不能及时提交单据、单据本身的错误等。这些都可能直接影响到最后的收汇, 构成“单证不一”而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除出口商自身制单有风险外, 某些进口商在发现市场价格变化对自身不利时, 也会刻意在单据中挑刺, 以达到降价、减价、迟付、少付的目的。资信欠佳的开证行往往站在其客户的立场, 挑剔单据, 以非实质性问题拒付, 帮助进口商达到目的。这时, 出口商也会面临不能安全及时收汇的风险。总之, 制单过程中一旦出现不符点问题, 无论是确实的不符点还是挑剔的不符点, 出口商都将承担一些潜在风险。

(四) 进口商风险

在进口商品的市场看跌的情况下, 信用不好的进口商往往会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拖延或拒绝付款, 给出口商带来风险。主要有:

1、伪造信用证。

有些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并不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开立信用证, 而是用假冒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 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是合法身份, 骗取贷款。假冒信用证有两类:一类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另一类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伪造主要包括:伪造信用证、伪造保兑信用证、伪造签字、印章、伪造检验证书等等。

2、不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 但信用证并不等于买卖合同。在“证同”不一的情况下, 出口商如果简单地按合同办事, 必然会因为单证不符而遭到开证行拒绝付款;如按信用证规定办事, 虽然可以通过向银行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安全收汇, 但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 可能以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向出口商提出异议或索赔。从而给出口商履行合同安全收汇带来风险。常见的做法如:进口商不及时开证 (不开证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 或者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件, 提高信用证中的保险险别, 变化目的港等来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 致使出口商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而出现违约的现象。

3、要求1/3正本提单直寄申请人。

有些目的港如日本、香港, 因路途较近, 货物到港时间往往早于单据到达, 进口商为了提前提货, 会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 2/3提单送银行议付。这种做法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很大, 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 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 等于进口商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 进口商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去目的地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以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不符点为理由拒付货款, 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这时, 出口商就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

4、进口商倒闭。

信用证方式下, 出口商按要求交付合格的单据后, 开证行 (或付款行) 在进口商尚未支付货款前垫付款项、提供融资。当然, 银行之所以会这样做是因为银行最终会从进口商手上取得货款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但是一旦进口商倒闭, 虽然按信用证的定义, 开证行依旧应履行其付款义务。但此时银行已不能最终从进口商取得款项, 银行自身的利益已无法保证。银行出于保护自己的收益目的, 常常会对单据进行“超严格”的审查, “力图”发现任何细小的不符点以拒付货款。

二、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 重视资信调查,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防范信用证收汇的风险, 出口商首先必须深入调查和了解进口商及开证银行的资信状况, 以减少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出口商可通过国内外银行或专业咨询和调查机构帮助调查, 也可通过国内外的商会或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进行全面的资信情况调查。要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 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对于开证行的资信可从国际金融界每年对世界性大银行的资信信用等级中了解大概。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 应建议尽量分散风险, 或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二) 谨慎签约、认真审证, 合理规避不利条款

在信用证业务中, 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周全, 合同条款要尽可能详细, 以便为日后信用证条款的制定及执行打下基础。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于收到信用证后X X天装运, 买方须于X月X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 若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 卖方具有向买方索赔的权利。在订立买卖合同后, 出口商应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收到信用证后, 出口商应认真审核信用证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 发现不利条款要力图劝说客人改证。特别对欺诈性质的“软条款”或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条款务必须要求客人改证。在没有收到修改通知前出口商不能发货装运, 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影响安全收汇。

(三) 正确缮制单据, 提高制单质量

虽然目前实行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同一惯例》6 0 0号出版物 (简称UCP600) 与之前的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 相比, 规定单据与信用证之间、不同单据之间只要不矛盾即可;在货物描述规定中, 仅商业发票中的相应显示要与信用证完全一致。这些新规定大大方便了出口商的制单, 减少了开证行与申请人对单据内容进行无限无理挑剔以达到扣除不符点费或拒付的目的。但是在单据制作中, UCP600依然不能规避一直存在的受益人操作过失风险。所以在制单过程中, 出口商应当加强责任心, 严把单据质量关, 必须做到在严格审核信用证的基础上, 认真缮制所有的单据。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UCP600及ISBP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相关惯例的规定, 同时还要熟悉客人的贸易习惯, 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避免出现单证不符、单单不符而影响安全收汇。

(四) 关注经济发展趋势, 正确预测风险

出口商应加强对市场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和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性风险评估。目前国际金融危机正席卷全球, 给世界经济带来深重的影响。进口商一旦倒闭, 即使银行经营状况尚可, 信用证相对与其它商业信用来说, 优势也并不明显。而如果银行也倒闭的话, 出口商的收汇希望则十分渺茫。因此, 出口商必须时刻关注与自己有贸易往来的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 了解对方银行及进口商的经营状况, 尽量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因政治环境或国内政策变动引起的收汇风险。只有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和预测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 从出口方的角度而言, 信用证收汇虽为国际贸易中相对安全的结算工具, 但仍存在诸多风险隐患。风险因素中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属于客观原因, 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 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预防和应对;而进口商和开证行的资信、“软条款”信用证、制单的风险等, 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素质及风险防范意识进行预防和避免。出口商必须在实际业务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 保证出口收汇的及时与安全。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 因其性质为银行信用, 许多人认为对出口商收汇提供了银行付款的保障, 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成为最常用的手段。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 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使其存在一定的风险, 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因使用信用证不慎受到了巨大损失。本文试图分析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收汇风险存在的原因及种类, 进而提出规避风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口商,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肖海霞, 浅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对外经贸实务, 2008 (1)

[2]、廖德万, 浅议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刊, 2006 (1)

[3]、王香芬, 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 科技信息, 2008

[4]、宗四元, 浅析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及风险防范,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 2007

[5]、杨克敏,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洛阳工学院学报, 2006

防范出口贸易纠纷风险 第11篇

在下列案例中,国外买方均以中国出口商的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瑕疵为由拖欠货款、要求给予折扣或拒绝接受货物。三家中国出口商均在中国信保投保,向中国信保报损、委托介入调查追讨,并在中国信保的帮助下有力减损,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中国出口商甲于2009年初向意大利买方A出口货值约140万欧元的高科技产品。买方A收货后,以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全部货款。

经中国信保调查,买方A虽然主张甲出口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始终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书面证据材料。甲向中国信保提供的SGS出具的检测报告也证明相关产品在出口前已通过电磁检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约定产品质量以SGS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此外,为了避免可能与买方发生的贸易纠纷,甲在与A公司签署的贸易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如下条款:“买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面对贸易合同上的“白纸黑字”、出口商甲提出的抗辩理由及证据材料,买方A再也无法找到赖账的其他借口,只能承认拖欠货款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在中国信保和被保险人的双重压力下,买方A很快出具了分期还款计划。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根据贸易合同约定,在出运前取得了由SGS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货款,迫使买方最终承认债务,并出具分期还款协议。

案例二

中国出口商乙于2009年向德国买方B出口货值约100万欧元的服装。买方B收货后,提出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乙给予折扣。

经中国信保介入追讨,买方B称乙公司出口的服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提供了仓库验货照片等书面证据材料。乙公司随即派员前往德国仓库进行查验,发现部分服装确实存在脱扣现象,但尚可补救。对问题服装数量及脱扣严重程度进行详细统计、评估后,贸易双方经协商一致,最终签署了书面和解协议,要点如下:“在乙公司同意给予买方20万欧元降价折扣的前提下,买方B承诺在协议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80万欧元。”和解协议签署后,为避免买方态度反复,影响未来追偿效果,乙公司根据中国信保的建议,在德国当地对和解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和解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日届至后,虽中国信保及乙公司屡次催促,买方B始终未履行80万欧元的付款义务,又以服装在当地市场销售状况不佳为由,要求乙公司再次降价10万欧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公司在中国信保的协助下,在德国当地法院对B公司提起了诉讼程序,并通过简易程序对经过公证程序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2009年10月,乙公司获得胜诉判决,德国当地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80万欧元,买方B不得不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尊重客观事实,积极应对和解决货物质量问题,并根据中国信保建议及时采取了有效的债权保障和诉讼减损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中国出口商丙于2009年向西班牙买方C出口9票价值90万欧元的蜂蜜。货物到港后,买方C仅提取前2票货物,并以丙出口的产品未通过某项检测标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提取剩余7票货物。

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买方C提供了INTERTEK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产品未能通过果糖苷酶指标的检测。针对买方C的上述主张,丙公司抗辩如下:第一,根据双方贸易合同的约定,果糖苷酶并非合同约定的检测指标;第二,本案项下货物在出运前已通过INTERTEK的检测(根据贸易合同约定,检测内容不包括果糖苷酶指标),丙公司在获得买方C的书面确认后才安排装船出运,丙公司向中国信保提交了上述书面检测文件及货物出运前买方的确认文件;第三,买方C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明显瑕疵,检测样品来源不明。

尽管贸易合同并未将果糖苷酶指标列入检测要求,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一方面,丙公司要求INTERTEK对其预留的装船前样品追加进行果糖苷酶指标检测;另一方面,丙公司要求买方C配合其赴西班牙现场查验货物,被买方C以各种理由拒绝。同时,INTERTEK根据丙公司要求进行的二次检测结果显示,预留样品的果糖苷酶指标检测结果为“正常”。

综上,中国信保经分析后认为:首先,贸易合同并未将果糖苷酶指标列入检测要求,买方C以该指标不达标为由拖欠货款明显缺乏贸易合同依据;其次,对丙公司要求现场查验货物的提议,买方C无理拒绝,一直不予配合;再次,即便不考虑贸易合同约定,INTERTEK根据丙公司要求进行的二次检测结果也显示,预留样品的果糖苷酶指标检测结果为正常;最后,经中国信保进一步调查发现,货物到港时国际市场蜂蜜价格出现大幅下跌,买方C以所谓“质量问题”为由拒收货物、转嫁市场价格下跌风险的意图十分明显。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测项目并在装船出运前进行了检测,在买方提出质量问题后不等不靠、据理力争,积极要求检测机构再次检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签订严谨规范的书面合同是防范贸易纠纷的基本前提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销售合同作为明确约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签订严谨、规范的书面合同,是维护贸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贸易纠纷隐患的基本前提。现结合理赔业务实践中的常见问题,选取贸易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简要分析如下。

支付方式条款经查,案例三中,贸易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经比利时检疫部门检测通过后支付50%货款,剩余50%货款在拿到检测报告并到达买方仓库后21天内支付。”此种支付方式不仅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且买方还可能以货物未通过检测为由要求较大金额折扣或拒付货款,从而使出口商陷入两难境地,不得不被动接受买方的无理扣款要求,从而面临较大损失。因此,我们建议出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高度关注支付方式条款,在常规支付方式(OA、D/A、D/P、L/C)的基础上,尽量设计并选择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支付方式条款,避免任人宰割的局面产生。

产品检验条款《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在贸易实务中,货物检验一般涉及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标准、检验机构、检验费用承担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属于贸易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国际公约或惯例一般不会对此做出强行性规定。因此,贸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上述问题进行事先明确约定,以便在发生纠纷和争议时有据可循,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质量异议期条款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因跨境流转,通常需要较长的运输时间,并经过多个中转环节,因此约定合理的质量异议期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常见的质量异议期条款一般约定(大意):如买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必须在收到货物后(或货物到港后,或卸货入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如30~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具体情形,并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如查验照片等),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如此设计合同条款的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买方在货物到港(或收到货物)后的较长时间内,因销售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出口商转嫁市场风险,从而在贸易双方之间寻求合理的权利义务平衡点。

严格履行贸易合同是规避贸易纠纷的重要保障

作为卖方,出口商应严格履行贸易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尽量避免自身履约存在瑕疵,给买方以“可乘之机”。许多理赔案例表明,虽然国外买方提出的反索赔未免牵强甚至是对实际问题的严重夸大,但却反映出出口商义务履行并非完美无瑕,才使买方有机会“漫天要价”,提出高额的反索赔要求。

具体而言,货物品质的瑕疵担保义务是卖方应承担的最基本合同义务。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只有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专业,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树立企业品牌,赢得市场声誉,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出口企业只有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严把产品质量关,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例二中,乙公司经过实地查证,发现买方B提出的质量问题并非子虚乌有,乙公司也承认自身在产品质量控制环节存在疏忽,导致其不得不同意给予买方20万欧元的货款折扣。

积极应对贸易纠纷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贸易实务中,无论合同约定如何清晰完备,出口商履约如何谨慎小心,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贸易纠纷的产生。贸易纠纷发生后,出口商不必惊慌失措,而应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应对和解决纠纷,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损失扩大。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在纠纷发生后,根据贸易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买方积极抗辩、据理力争,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支持。

二是如贸易合同对双方争议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法认定责任归属的,在发现买方有和解意愿时,在不损害自身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应争取尽快与买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使大部分应收账款“落袋为安”。必要时,和解协议签署后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公证等法律手续。

三是如买方以纠纷为由拒收货物,应本着损失最小化的原则尽快保全并处理货物,同时妥善留存相关损失证明文件。

四是如无法与买方和解解决纠纷,出口商可选择立即委托中国信保介入对买方实施非诉追讨,或经评估买方资产状况后直接对买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行动,以免贻误最佳的追偿减损时机。

出口商风险 第12篇

一、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存在

(一) 主观原因产生的风险

1、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然而国际贸易向纵深发展的同时, 国际上的不法分子试图通过各种手段牟取暴利。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 涉及信用证的欺诈的案件在当今也日益增加。出口商遭受到的信用证欺诈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银行的欺诈。在信用证的结汇方式下, 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当出口商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后, 开证行 (或付款行) 即履行付款的责任。但在实际业务中, 常常有些信誉不好的银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 通过无理挑剔单据的不符等手段来拒付货款, 实行欺诈。如我国某公司完全按信用证要求发运货物及制作单据, 国外开证行在无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无理指责我国公司伪造出口提单日期 (该日期无任何作假及瑕疵) , 国内议付行几经交涉无果。开证行最后退回了全套单据, 并附上一份当地法院下达的该笔信用证项下的止付令。此开证行的行为, 给我国出口公司带来了声誉和利益的损失。 (2) 开证申请人的欺诈。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 一般会采取下面的手段进行信用证诈骗:一是伪造信用证。有些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并不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开立信用证, 而是用假冒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 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 骗取贷款。假冒信用证有两类:一类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另一类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在现代科技条件下, 信用证的伪造成为可能。伪造主要包括:伪造信用证、伪造保兑信用证、伪造签字、印章、伪造检验证书等等。二是故意不依照合同开证。按照国际贸易的正常程序, 进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 进口商申请开立与买卖合同条款一致的信用证。但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的特点:独立性原则是指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 即使跟单信用证中包含有对合同条款的援用, 开证行也与基础合同无关, 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抽象性原则, 是指跟单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 其所指向的标的是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而不是具体的货物, 体现的是单据与款项的对流过程。正是由于信用证的特点, 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成为相互独立的两个环节, 使依赖信用证而产生的欺诈行为成为可能。例如, 进口商故意不依照合同内容开证, 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 或者使出口商遭受额外损失。常见的具体方法有:进口商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证, 使出口货物不能赶上预定的船期;或开立的信用证的装运期早于合同规定的日期等。当出口商催促改证时, 进口商口头上答应改证却迟迟不付诸于行动。一旦出口商心急, 在尚未收到改证时就出货则势必造成单证的不符。进口商则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或要求进口商降价。三是信用证条款的欺诈。进口商以欺诈为目的, 利用信用证的审单原则, 蓄意在信用证中添加一些难以履行的条款, 或者设置一些陷阱。如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互相矛盾的条款给出口商制单造成麻烦, 使受益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 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例如, 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同时又限定每批的交货期限, 这种条款使出口商缮制的单据无论如何不能达到信用证的要求。 (3) 银行和进口商合伙的欺诈。在实际业务中更多出现的是银行和进口商合伙进行的欺诈。例如, 进口商指示开证行无理挑剔单据的不符点, 拖延付款时间或拒付货款;或在一些条款的设置上, 银行提议进口商设立复杂苛刻的条款, 使出口商无法提供合格单据。一旦银行与进口商勾结起来, 这种欺诈使出口商更难以防范。

2、进口商为掌握贸易主动权而设置一些条款。

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 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常常会加上一些具体条款来维护其利益。为这种目的而设立的条款与欺诈条款最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条款有它存在的道理。在采取信用证方式时, 进口商势必要防止出口商提供“合格的单据, 低劣的货物”。如信用证规定必须提交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检验证书。进口商指定自己信得过的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 是为了保证货物的品质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另一个区别是这些条款要求并不是出口商完全不能做到的。例如, 很多信用证对船名、船龄、船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而这些规定虽然复杂, 但只要是进口商出于安全而非欺诈的目的设立的条款, 出口商一般可以按要求做到。但这些条款的存在还是给出口商在货物的装运、单据的制作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为了满足进口商的要求出口商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及费用, 也给出口商的收汇带了风险。一旦不能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则会产生单据的不符。

(二) 客观原因产生的风险

1、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但是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并不代表着有了收汇的绝对可靠保证, 经济形势的变化会给出口商带来收汇风险。 (1) 银行倒闭。信用证实质是银行提供的一项信用, 在一定条件下开证行 (或付款行) 会在进口商尚未支付款项的条件下向出口商支付货款。但如果开证行 (或付款行) 自身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甚至倒闭的话, 出口商即使做到了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也无法从倒闭的银行拿到款项。 (2) 进口商的倒闭。信用证方式下, 出口商按要求交付合格的单据后, 开证行 (或付款行) 在进口商尚未支付货款前垫付款项、提供融资。当然, 银行之所以会这样做是因为银行最终会从进口商手上取得货款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但是一旦进口商倒闭, 虽然按信用证的定义, 开证行依旧应履行其付款义务。但此时银行已不能最终从进口商取得款项, 银行自身的利益已无法保证。银行出于保护自己的收益目的, 常常会对单据进行“超严格”的审查, “力图”发现任何细小的不符点以拒付货款。

2、制单风险。

虽然出口商努力试图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但单据的差错有时是难免的。特别是由于各国银行及商人对信用证的理解、贸易惯例、贸易习惯等的差别, 出口商常常会接到来自开证行“不符点”的联系单。例如, 到法国的货物, 信用证规定商品名称为法文是很常见的, 信用证规定商品名称既然是法文的, 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所有单据的商品名称也应该是法文的。如果个别单据必须以英文表示时, 可以先用信用证所规定法文的名称表示后再用括号加注英译文名称。这样既符合了信用证的要求又满足了船方对单据的要求。

二、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收汇风险的防范

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及相互影响, 对于采用信用证结汇方式时存在的风险, 出口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防范:

(一) 调查了解资信, 辨别信用证真伪, 防止欺诈

防范信用证的风险, 出口商首先必须深入调查和了解进口商及进口方银行的资信状况, 如果进口商及开证行资信情况不好, 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可能性会加大。出口商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调查和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及经营状况。例如可咨询贸易伙伴或国家信用保险及商务部门, 必要的时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公司进行调查。

另外, 出口商可以凭技术的手段判断信用证的真伪。信用证诈骗常有如下特点。

1、以电讯传递方式开立电开信用证时, 无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 而所谓的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或电开信用证首部没有收报行电传真号, 结尾无回执等。

2、以信函方式开立信用证时, 银行签字无从核对;或开证行名称、地址不明等。

3、来证装、效期较短, 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4、开立远期信用证, 并且许诺优厚利率。熟悉信用证诈骗的伎俩, 出口商就能更好的避免欺诈的发生。

(二) 谨慎签约、认真审证, 合理规避不利条款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周全, 合同条款要尽可能详细, 例如信用证开立和到达时间、信用证的主要条款等都可以在合同中说明。尽量避免信用证的“软条款”。收到信用证后, 出口商应认真审核信用证是否与合同一致, 发现不利条款要力图劝说客人改证。特别对欺诈性质的“软条款”或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条款务必须要求客人改证。如客人要求的条款有其合理性, 同时自己也能做到, 则应按信用证要求认真履行。当信用证对船龄、船期、启运港、承运人等有详细要求时, 出口商应提前与指定承运人联系装运事项, 以免造成提单这一重要的单据出现不符点。曾有信用证要求船龄不能超过15年, 该证的目的港为中东某非基本港, 而指定船公司到该港的船的船龄都超过了15年。对于这样的条款, 务必要求更改。

(三) 熟悉贸易惯例、贸易习惯, 认真制单

当采用信用证进行结汇时, 只有单据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出口商才能安全收汇。传统上, 进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对于相符交单的理解是所谓的“八字真言”, 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在目前实行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同一惯例》600号出版物 (简称) 与之前的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 相比, 相符交单的涵义被扩大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与信用证相符, 而且要做到与UCP的相关适用条款相符, 还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SBP) 相符, 即“三个相符”, 只有同时做到3个相符, 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这就要求出口商在按信用证制单的过程中必须熟悉UCP600及ISBP相关惯例的规定, 同时还要熟悉客人的贸易习惯, 认真制单。即使与UCP500相比, UCP600对单据审核标准总体上有所放松, 但在制作单据时出口商必须严格要求自己, 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这样才能避免风险。

(四) 熟悉经济发展趋势, 正确预测风险存在的可能

目前国际金融海啸席卷全球, 给世界经济带来深重的影响, 一旦陷入泥沼则危机重重。许多世界大公司、金融机构都纷纷倒闭、破产, 更不要说小公司及银行了。前文已分析一旦进口商倒闭, 即使银行经营状况尚可, 属于银行信用的收汇方式——信用证相对与商业信用来说, 其优势并不明显。而如果银行也倒闭的话, 出口商的货款收回的希望则更加渺茫。出口商必须关注世界经济的变化, 尤其必须关注与自己有贸易往来的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 了解对方银行及进口商的经营状况。只有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和预测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

摘要: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 目前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常用手段。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作为结汇方式并不是万无一失的, 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文章试图分析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作为结汇方式时收汇风险产生的原因及风险的主要类型, 进而提出控制风险相应的方法。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出口商,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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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永友, 袁娟.谨防不同语言单证上的疏忽[J].进出口经理人, 2008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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