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组织范文

2024-05-06

流通组织范文(精选8篇)

流通组织 第1篇

一、速度的经济性

既然流通组织是执行从生产组织向消费者转移的职能,因此,如何最快地进行产品周转实现价值,实现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过程中的时间节约,也就是实现速度的经济性,便成为流通组织的内在要求。“速度经济”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提出:“现代化的大量生产与现代化的大量分配以及现代化的运输和通讯一样,其经济性主要来自速度,而非规模。”[1] (p281) 这里所谓的“速度”不是指发展速度,而主要是指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和对市场竞争的应变能力,“速度”已经成为赢得竞争的决定性因素。

时间在现代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速度经济”发展价值的根本所在。时间的有限性正是这个世界为什么存在“价值”概念的根源。价值的本质是时间的有限性,按照经济学的说法,是作为一种最根本资源的时间的稀缺性。从亚当·斯密开始,经济学就把时间作为价值的度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曾指出:“真正的经济———节约———是劳动时间的节约(生产费用的最低限度———和降低到最低限度)。而这种节约就等于发展生产力”。[2] (p225)

为了节约时间,就要对生产活动中的时间进行核算,以求在一定的时间里生产更多的商品。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对商品进行分析时,是从商品的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观察和剖析的。从质的规定性上讲,价值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从量的方面看,逻辑的必然是价值就是凝结的或物化的劳动量,而衡量劳动量的尺度,就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当马克思把这个分析进一步放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时,时间尺度便褪去个别性而成为社会性的一般尺度,具有了普遍性,它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3] (p52) 至此,劳动量的尺度明确和清晰了。在这种时间尺度下,企业经营者必然力图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使自己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以获取超额利润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循环中,资本循环的全部时间是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的总和,生产时间是资本停留在生产领域的时间,流通时间是资本停留在流通领域的时间。马克思指出,流通时间的长短对资本循环非常重要,“流通时间的长短不一会造成周转时间,从而造成周转期间的长短不一。”[4] (p276) 流通时间由购买时间和出售时间构成,流通时间的长短不一,会影响资本的周转或表现为对生产时间的限制。马克思认为这两部分时间之间是彼此排斥的,“流通时间的延长和缩短,对于生产时间的缩短或延长,或者说,对于一定量资本作为生产资本执行职能的规模的缩短或延长,起了一种消极限制的作用。资本在流通中的形态变化越成为仅仅观念上的现象,也就是说,流通时间越等于零或近于零,资本的职能就越大,资本的生产效率就越高,它的自行增值就越大。”[4] (p142) 马克思虽然在这里是从资本循环的角度论述的流通时间,但从流通组织的角度来说,由于流通组织的目标与流通资本执行的职能是一样的,或者说流通组织就是促进流通时间的节约而产生的,因此这里关于流通时间的观点对于流通组织也是适用的。

对于流通组织而言,时间日益成为企业运营中的基本变量。在传统管理中,成本领先和差异化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两种最基本的形式,但是,企业要获得成本领先优势或差异化优势都必须以企业对环境变化的快速反应为前提。如果企业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建立起成本领先优势或差异化优势,市场机会一旦消失,则这些优势将毫无意义。因此,基于时间的竞争是其他竞争的基础,获得时间优势是企业获得总体竞争优势的保证,对顾客需求的反应速度是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来源。企业以前通过规模经济、低成本和高质量获得竞争优势,而现在要基于时间竞争获得竞争优势。

二、空间的拓展

流通组织的内涵不仅体现在时间的经济性上,同时体现在空间的经济性上。“商品世界的流通过程,由于每一个单个商品都要通过W———G———W这个流通,就表现为无数不同地点不断结束又不断重新开始的这种运动的无限错综的疑团锁链。”[5] (p84) 对流通组织的演进而言,每一个流通组织都有其相对固定的服务范围———商圈,因而流通组织必须要以空间为依托进行布局和集聚,并在店铺和集聚地之间展开多层次的竞争。当某个流通组织向特定区域集聚时,就会在该区域形成交易中心地,交易活动便以此为中心向其周边地区辐射,从而形成市场空间。集中在交易中心地的流通组织将围绕该市场空间内的消费者展开竞争,同时,这些流通组织又作为一个整体而与其他交易中心地的流通组织展开竞争,即相互争夺市场空间。其竞争的结果是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空间。一般而言,流通组织的流通空间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指商品流通运行在地理空间上的延展,即以流通组织为核心的,由商品供应(销售)所能辐射到的各个消费者之间构成的空间范围;另一个方面是指各种流通组织在不同形式、不同状态下的并存序列,各种不同形式和状态的流通组织形成各个节点,进而形成流通网络,所以流通空间也包含不同流通组织形成的流通网络。

流通组织存在的目的就是要更快更好地实现商品的价值,这就决定着流通组织在流通空间上的不断拓展。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3] (p254) 这样,世界市场的形成就成为流通组织在空间上不断扩张的结果。马克思认为,资本天生所具有的对利润的追求和扩张冲动,使自身处于不断积累膨胀的状态,使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处于不断扩大的循环运动之中。随着资本的发展和在国内取得统治地位,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国内市场变得越来越狭小,以至不能满足资本扩张的需要而成为其发展的障碍,于是,资本就按照自身发展的逻辑,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走向世界。它打破一切狭隘闭塞的自然经济的基础,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传播到世界各地,因此它本身也发展成为世界市场总体。对此,马克思精辟地指出:“资本一方面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的趋势,同样,它也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交换地点的补充趋势……从本质上说,就是推广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或与资本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6] (p391) 所以随着商品流通的越来越发达,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条件,完全在“世界市场”这一概念之中体现出来。

这样,“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古老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了,并且每天都还在被消灭。它们被新的工业排挤掉了,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这些工业所加工的,已经不是本地的原料,而是来自极其遥远的地区的原料;它们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而且同时供世界各地消费。旧的、靠本国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被新的、要靠极其遥远的国家和地带的产品来满足的需要所代替了。”[7] (p254-255) 流通组织在世界的空间拓展使全球化趋势形成。

三、流通组织是时间与空间的对立统一体

对于流通组织而言,随着商品的规模越来越大,生产要素的分布范围越来越广,产销的空间距离也就越大。“这个空间要素是重要的,因为市场的扩大,产品交换的可能性都同它有关系。”[2] (p27) 然而,流通组织的实现时间却不能随之延长。“时间要素,这本质上属于流通概念。”[2] (p28) 流通时间越长,流通成本也就越高,从而对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的损耗也就越多,这意味着对价值增值起着一种消极的限制作用。于是,流通组织一方面要求速度的经济性,要求以速度取胜,而另一方面则存在空间距离的不断拓展,这样时间与空间便形成尖锐的矛盾。这种时空矛盾,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流通组织不断演进的外在表现。矛盾的解决在于矛盾本身,流通组织正是由于提供了不断解决这一时空矛盾的基本途径———“时间消灭空间”而获得了自身发展的动力。

所谓“时间消灭空间”,就是说,“把商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所花费的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资本越发展,从而资本借以流通的市场,构成资本空间流通道路的市场越扩大,资本同时也就越是力求在空间上更加扩大市场,力求用时间去更多地消灭空间。”[2] (p33) 马克思认为“资本一方面要力求摧毁交往及交换的一切地方限制,夺得整个地球作为它的市场,另一方面,它又力求用时间去消灭空间。”[2] (p33) 可以说,从19世纪中期起,资本主义借助铁路等交通技术,借助电报等通讯技术,大大改变了空间的配置。由于强大的对外贸易扩张的意志,资本主义必须重绘全球地貌图。戴维·哈维(David Harvey)也认为社会要发展必须要用时间来消灭空间,“确实,进步必须征服空间,拆毁一切空间障碍,最终‘通过时间消灭空间’。把空间变成一个附带的范畴,隐含在进步概念的本身之中。”[8] (p257) 因此,“开创世界市场、减少空间障碍、通过时间消灭空间的激励因素无所不在。”[8] (p290) 资本的伟大本能就是要穿透各种空间障碍,这实际上是全球化的动力,资本要不断地寻找新的地盘,不断地将非资本领域资本化。空间就是在这样的资本和贸易的力量下得以重新铸造和组织。空间自身的固有屏障在资本的流动本能之下崩溃了。时间消灭空间的趋势一直顽强地存在,它在20世纪60年代后获得了激进的蜕变。电子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把世界的各种空间打碎成一个个碎片,不论它们来自地球上哪一个空间,都能够快速地在同一个空间中拼贴在一起。现代的大型购物中心就是各种商品的总汇聚,这些商品的身份和起源都被隐藏起来。衡量各种商品价值的不再是本国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国际范围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在始终存在于社会发展动力之核心的通过时间消灭空间的过程中,经历了又一个猛烈的回合。

时间消灭空间虽然是流通组织发展的动力,然而一味地压缩时间则有可能产生时间陷阱或加速陷阱。Stalk和Webber (1993)以日本电子零售业为例,认为市场上品种越来越多,品种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但从生产商到零售商都感觉没有取得任何竞争优势,更没有获得预期的利润,经理和员工被这种无休止的快节奏搞得筋疲力尽。这种景象被称为时间的黑暗面[9]。造成时间陷阱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众多企业采用相同的单一基于时间竞争的技术;其二,只是从提高效率的角度对企业流程进行时间压缩和重组,这种效率的提高却并没有满足或创造任何顾客需求;其三,没有从战略角度来协调发展。Stalk和Webber认为这种情况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善于守成,还要善于创业,去紧密联系顾客创造新的需求。

既然时间不断地消灭空间,那么是否空间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呢?对此,哈维认为,“空间障碍的崩溃并不意味着空间的意义正在减少。”[8] (p367) 任何组织或社会都是时间与空间二维向量的统一体,那些以时间来消灭空间的流通组织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实现了空间障碍的消除,获得了一定的竞争力,拥有了一定的竞争区域,正因为消除空间障碍给了企业经营者以力量去利用片刻的空间区别以获得更好的效果,所以“空间所包含的内容中的细小差别变得越发有意义,支配空间的优势在阶级斗争中甚至成了更为重要的武器。”[8] (p368) 看来,矛盾的解决存在于矛盾本身,旧的矛盾蕴藏着新的矛盾,空间障碍的崩溃又创造出了新的空间,积极地创造具有空间特质的各种区域,成为流通组织在空间竞争方面的重要标志。这样,在时间不断地消灭空间的过程中,越是消除空间障碍,人们对空间的构建越为敏感,对竞争区域的独特性越为专注,对流通组织以不同的方式来拓展市场的刺激就越大。

摘要:流通组织一方面要求速度的经济性, 对顾客需求的反应速度是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另一方面要求空间的经济性, 流通组织在世界的空间拓展是世界市场扩大的动力源。流通组织时间与空间的矛盾, 在“时间消灭空间”的作用下得到解决, 并促使流通组织不断演进。因此, 时间与空间的对立统一性是流通组织的内涵。

关键词:流通组织,内涵,时间,空间

参考文献

[1]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6卷下)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0.

[3]马克思.资本论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

[4]马克思.资本论 (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6卷上)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8]戴维·哈维.后现代的状况[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我国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评价与选择 第2篇

淡水鱼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淡水养殖品种,养殖历史悠久。

种类繁多,为我国消费者提供了丰富而质优的蛋白源。

目前,我国居民淡水鱼消费具有鲜活性、连续性、规模性,且消费品种已从大宗的淡水鱼,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等,扩展到黑鱼、鲶鱼、鲈鱼、鲑鱼、罗非鱼、鲟鱼、鳗鱼、鲳鱼等。

而我国淡水鱼的养殖区域则主要分布在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江苏、江西、安徽、四川、浙江、河南、辽宁、山东等省,生产具有季节性、小规模养殖的分散性以及区域性等特点,因此,我国淡水鱼产销间存在着南方北方、东部西部、城市乡村等区际的大量流通。

淡水鱼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主要是生活消费领域)的流通过程,一般包括淡水鱼的集货(出塘、暂养、装车)、运输、批发、零售等一系列功能环节。

淡水鱼流通组织就是参与淡水鱼流通过程,承担集货、运输、批发、零售等一系列功能活动的相关流通主体。

由于各相关流通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联结方式,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

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不同,其运行的效率也不尽相同。

如何评价不同的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的运行效率,并找出影响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以此提出淡水鱼流通组织模式选择策略,对解决我国水产品季节性、区域性的供求平衡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短流通:商业产业组织的新理念 第3篇

近年来, 物价的持续上涨引起了社会对商品流通过程的关注。2009年以来, 绿豆、土豆、白酒、方便面和大米等产品价格涨价, 2010年底蔬菜价格大幅上涨。2010年11月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稳定市场价格, 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此后,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将“稳定价格总水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这也意味着控物价已经成为调控的首要任务。针对农产品为主的价格上涨, 社会舆论纷纷将问题指向了产品的流通环节, 将价格上涨归为中间环节加价多, 认为零售商通道费高, 有人提出物流费用特别是交通通行费高是物价上涨的主因[1]。实践总是走在理论的前面。现实经济中, 产品销售从生产商分离出来后 (马克思, 1885) , 一度不断延伸出批发环节再到零售环节, 但生产商直接销售或代理销售在大规模生产之后开始出现, 同时, 零售商规模扩大以后, 也开始了批零兼营业务, 直到零售商的直接从生产商采购或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接购买。这里反映了流通产业组织的一个趋势——交易环节开始减少, 即短流通。本文在提出短流通的理念基础上, 进一步研究其内容的经济学意义, 并试图说明短流通是商业产业组织的新理念。

二、文献回顾与短流通概念的提出

(一) 文献简要回顾

关于流通环节问题, 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近年多集中于供应链研究和零售业研究, 其中减少流通环节直接相关的研究是关于批发环节的重要性。

德国和美国在20世纪初, 日本是在战后60年代都曾出现过“批发商无用论”。认为短而粗的渠道是有效率的。批发商被指责为低效率, 在流通渠道中的作用下降, 逐渐萎缩和被排斥。美国模式是高效率的大型零售商, 通过直接采购, 排除批发商, 实现食品日用品的流通, 如沃尔玛。

Mighell 和Jones提出了纵向协调, 认为它是一个组织创新, 纵向协调包括使从生产到市场营销各纵向环节能和谐运行的所有方式, 它可以通过市场价格体系、合同制、纵向一体化等方式中的一种和几种来完成[2]。Kliebenstein Lawrence认为协调活动包括完全的整合体系 (所有权整合) 及各种契约协议, 所有的协调活动旨在促进产业中参与者的竞争地位[3]。

国内近年来有关减少流通环节的文献主要在“农超对接”和直销的研究。张浩、安玉发 (2010) 研究了农超对接的发展趋势, 认为随着农产品经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未来以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为支撑, 农产品流通渠道将逐渐趋于纵向扁平化, 流通环节的减少是必然趋势, “农超对接”将会成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并行的一种新型模式[4]。张涵等 (2010) 以沃尔玛中国为例研究了农超对接问题, 认为减少了流通环节, 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链。零售商在“农超对接 ”上的尝试, 很大程度上都代表了零售业的新潮流, 是重新回归到零售业固有的以自主经营为主, 以商品周转和销售毛利为主导的盈利模式上来[5]。

关于直销的研究较少。魏俊岩 (2009) 说明了对“戴尔直销”的理解, 即如果渠道中不存在中间商, 有人就称此种渠道模式为“直销模式”, 反之就称之为“渠道模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PC而不通过零售商店, 这种做法有效地降低了PC 价格;戴尔的直销模式多年来一直成功运行且赢得了高额的利润回报[6]。有的文章说明了直销E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关于短流通这一概念, 在百度搜索中只能查到一条, 即中国中央电视台 (CCTV) 2010年5月29日播出的一条消息, 加拿大高产和短流通促成合理蔬菜价格。根据节目中的介绍, 所谓短流通就是简单合理的流通。有的文章提到过“短流程”就是贸易商把资源直接销售给下游最终用户, 也叫“门对门”或“点对点”销售模式[7]。

(二) 短流通的概念

优化流通中的资源配置、减少流通环节、节约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是流通经济学的核心问题。现代流通产业正在进行着流通产业链的整合, 其基本特征是流通产业组织的创新。短流通是指在产品市场或要素市场上, 产品至多只经历了两次交易即进入生产或消费环节的全部流通过程。本文提出短流通, 并将它看作是流通产业组织的理念创新。

本文所定义的短流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明确产品的交易次数。短流通过程中, 单位产品的交易次数小于或等于两次。交易次数不等于流通环节, 因此至多两次交易并不能理解为只限定在两个流通环节。二是明确交易主体方也限制在了至多三个。这些交换主体, 特别是生产商和零售商, 并不是传统意义的主体, 而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模式武装起来的现代商业主体。三是强调流通过程的整合效率。在短流通中, 是流通业务流程的整合, 消除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以提高流通效率和效益, 适应了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生产者柔性生产和信息经济社会发生的变化[8]。

(三) 短流通的形式

按照本文关于短流通的内含与特征,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 短流通的形式包括两大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生产商直销, 即生产商把商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第二种类型是零售商中介的流通, 即以零售商为中介, 上联生产商, 下联消费者。

三、短流通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按照流通经济学的观点, 流通环节, 如果假设交易成本为零, 并考虑全社会经济福利, 最理想的状态是厂商直接销给消费者。但是由于专业分工和流通费用的节省, 商业交易组织独立存在。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和商业组织的发展, 流通的环节或流通渠道也丰富起来。如果从供应链角度考虑, 仅从生产商最终产品进入流通阶段开始, 流通就包括了仓储、批发、运输、分销、零售等, 流通环节也在不断延伸。如果考虑流通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资产专用性, 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就面临着产业组织方面的创新。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框架, 市场的纵向关系包括了市场交易、纵向一体化、纵向约束 (长期契约关系) 、战略联盟和纵向分解。

(一) 交易与一体化的短流通

流通活动可以采取多种组织方式进行, 既可以把多种结构复杂的产品销售组织在一个企业内进行纵向一体化, 也可以采用市场交易方式。各种流通的产业组织方式有各自的适应性和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流通过程中的主体企业是选择交易方式, 还是选择一体化的组织方式, 取决于交易费用和一体化费用的比较, 也取决于资产专用性质[9]。

流通过程中的交易及其费用是由价格机制产生的。批发商的产生被看作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 (谭国富, 2004) 。节约交易费用的办法还有一体化或纵向约束[10]。纵向一体化使企业成为一个独立封闭科层组织系统, 企业之间的纵向联系由于市场交易的减少而减少, 总的资源耗费由内部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决定。纵向约束是通过两部收费政策、零售价格维持或数量强制来实现。当然, 通过契约关系的纵向约束也要要耗费交易成本。因此, 流通产业组织的方式不仅受企业内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的影响, 也受契约关系效率的影响。

短流通是通过一体化或减少批发环节来实现的产业组织创新。纵向一体化就是生产商一体化销售商进行直接到消费者 (一次交易) , 而减少批发环节就是生产商——零售商——消费者 (二次交易) 。

1.一体化 (生产商直销) 的原因。

根据科斯的观点, 现代经济存在市场和科层两种根本不同的协调方式, 由于两种协调方式所需要的组织运转成本 (市场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 不同, 二者是具有明显的相互替代关系。当利用市场协调的交易成本高于科层协调的组织成本时, 纵向一体化的选择就会出现。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通过价格机制最明显的成本是所有者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 “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11]。二是进行了专用性投资 (包括物资专用资本和人力专用资本) 。如果市场交易双方进行了专用性投资, 这时, 双方都可能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 (如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等方面) 。为了避免双方受到伤害, 通过两个企业实现纵向一体化, 使双方的市场交易关系变为一个企业内部协调关系。“纵向一体化的优点是, 适应可以连贯的方式进行, 而不必对企业间协议进行查询、完成和修改等工作。当交易双方进入同一个经济实体时, 可假定双方共同利润的最大化了。于是纵向一体化企业的价格调整比企业间贸易更为安全”[12]。

根据生产商与销售企业的关系, 商业一体化分为以下四种情况:拥有生产技术优势的生产商为了加强销售工作, 减少与销售企业的扯皮, 降低交易费用, 而对销售企业实施一体化;生产商为了进入一个新的市场, 如进入外国市场, 而对此市场中具有销售优势的企业进行一体化, 从而降低开拓市场等方面的费用。生产商为了适应新的商业模式, 而对市场中具有新商业模式的销售企业进行一体化。如当前正在兴起的电子商务, 被认为是21世纪的主流商业模式, 传统生产企业为了适应这种变化, 而并购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企业, 从而实现向新商业模式的转化。具有销售技术优势的零售商为了降低收集货源的成本, 拥有稳定可靠的货源建立自己的生产基地, 而对生产商实行一体化。以上类型中, 既有后向一体化, 也有前向一体化, 但其总的宗旨是确定的, 即通过一体化, 加强生产与销售的联系, 整合二者之间的经济技术关系, 达到降低交易费用, 壮大规模, 增强利润的目的。

2.减少批发环节的原因。

在销售过程中, 如果是纯粹的商品数量管理, 零售商和生产商之间建立纵向合作关系的意义并不大。当销售过程出现了批发商和中间商等, 这些第三方的介入, 产生了纵向外部性的问题。由于销售过程的延长, 引入和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了固定成本, 因此, 客观上要求在商品流通中节约费用, 降低成本。销售过程的这种要求意味着设立了进入壁垒, 限制了小型生产商、零售商和批发商的进入。随着大型生产商与零售商纵向合作关系的发展, 纵向外部性的问题被最小化了, 产生了零售、批发和制造领域中不断增加的市场集中度。随着市场的趋于饱和, 专业的、多样化的零售商业在不断产生, 渐渐在商品销售领域中占了上风, 重视消费者的选择、重视服务质量、重视自身的利益的流通业经营成了现代商业的主流。而对制造业厂商来说, 整理不能适应时代需要的流通形式、构筑多渠道流通战略、通过导入供应链系统等实现与大型零售业的密切合作、细致地对应各种消费需要变化, 成为不可或缺的战略选择。

巨型全球性零售商的迅速崛起, 由零售商直接从生产商或海外采购商品, 卖给消费者的情况正在增加, 生产商和零售商通常有动机形成纵向合作关系, 一些中间商被逐步挤出。根据企业能力理论, 一个公司想要获取的能力的特征对企业的边界决策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能力的特性 (包含三个关键性要素: 组织程序、所处位置和演进路径[13]) , 决定企业在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中, 倾向于利用企业所控制的、能提高运行效率的所有资产、组织程序、企业品质、信息与知识等, 通过与其他企业结成战略联盟等合作的方式来获得想要的能力, 进而提高竞争力。大型零售商能够利用自身强大的购买力从生产商那里取得更加优惠的价格和量身定制的服务, 包括专门的跨国物流运输方案, 最具实力的零售商还要求供应商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等。零售商一般希望供应商将货物运送到自己所配送中心, 与其他产品集合起来再运到零售商店[14]。批发商地位下降了。

(二) 纵向约束的短流通

在生产和销售的纵向关系中, 供应商和零售商通常是使用各式各样的复杂合约。当拥有垄断势力的厂商对没有垄断势力的下游厂商或上游厂商进行限制时, 这种契约安排就是纵向约束。形成纵向约束的经济成因, 一是双重加价效应, 二是投资的外部性[10]。为了避免双重加价效应和投资的外部性, 处于纵向关系中的生产商和零售商都想通过长期合同或是市场上的垄断势力约束对方从而达到降低外部性和最大化自身利润的目的。

在纵向约束关系中, 哪一方具有主导权, 实际上是一个流通过程中的依赖性问题。一方的依赖则是另一方的主导权。生产商和零售商之间依赖性, 可以通过评估依赖性强弱来评价。这种依赖性强弱性可以从渠道成员自身组织化程度高低、掌握渠道资源 (专用性资产) 多少、身份替代性强弱、渠道转换成本高低以及在渠道中的位置和态势等5个方面来评估[15]。双方的关系加深了, 依赖性也加强了, 短流通产生了。

20世纪80年代以来, 零售商在不断扩大企业规模以便利用销售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降低消费者的购物成本。它们很好的利用了信息技术来更有效地管理存货, 收集更多的消费者信息以更好的定价, 对上游生产商供应的依赖逐渐减弱。与此同时, 零售商还进一步增强了对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 把纵向约束强加给了生产商。零售商在供应链纵向关系中对生产商处于主导地位或具有买方市场势力时, 零售商会对生产商呈现出行使垄断势力的各种纵向控制行为, 在流通过程中表现为零售商直接向生产商采购或生产商直接向零售商供货的短流通特征。通常, 零售商主导的对生产商的纵向约束行为包括收取通道费、排他性、采购的特别折扣、发展自有品牌、联合营销、对投入品的掠夺性购买等十种[16]。零售商控制生产商的方法还有零利润生产、买断和品牌化 (晏维龙, 2004) 。Gallbraith (1952) 在他的一本名为《美国资本主义:一种抗衡势力》 (American Capitalism: The Countervailing Power) 认为, 大的零售组织 (如大型连锁商店) 能够运用它们对供应商的力量来降低批发价格, 并且它们愿意把节约出来的成本让渡给消费者, 即这可以增进社会总福利。

当然, 生产商与零售商在纵向关系中也会产生合作性质。当生产商承担的通道费小于找寻替代者成本时, 且零售商通道费收益大于合作分配收益时, 零售商会施加纵向约束, 生产商会接受纵向约束。当零售商施加对其纵向约束的收益小于合作分配收益时, 双方会达成合作。也就是说, 对于零售商来说, 只要合作分配收益大于施加纵向约束所得, 就会与供应商合作, 实现真正的共赢。

四、短流通实证

短流通可以通过流通产业组织的演变过程和现代流通组织方式来实证。

(一) 流通史中的实证

西方发达国家的流通发展史表明, 流通产业组织是不断变化的。但短流通有一个回归过程。

产业革命-19世纪40、50年代, 产业革命带来了经济的急剧扩张, 工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 以及同一时期运输、通讯和仓储条件的改善, 使批发商从零售商当中逐步分离了出来, 成为商品流通的固定部门, 流通的交易次数增加了。19世纪50年代-19世纪80年代, 借助于现代运输业和通讯业的飞速发展, 传统的批发商获得了全新意义上的经济内涵。在批发流通内部不断创新和分化的过程中, 批发商逐渐占据了商品流通的支配地位。在这一阶段, 生产商的直接销售额和通过独立批发商的销售额之比从1:2.11下降到1:2.40。19世纪80年代-20世纪50年代, 批发商地位的动摇下降。批发商地位下降的直接原因是生产商和零售商向批发流通领域的纵向一体化, 而根本原因是工业化过程中大量生产和大量分配相结合的结果。与此同时, 中小零售商组织的“进货同盟”或“联购分销共同体”, 无形中也绕开了批发环节;此外, 现代金融业、物流业和广告业的发展, 进一步弱化了生产商、零售商与批发商在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等方面的联系, 并使前二者之间的直接交易变得越来越便捷和经济。在这种情况下, 批发环节的萎缩以及批零结构的下降在所难免[17]。在美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 食品批发商的数量下降了20%[18]。

20世纪60年代开始, 零售领域首先开始了一系列变革。一方面,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 传统零售业态纷纷进行信息化改造, 另一方面, 信息革命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催生了一系列新的零售业态的诞生。便利店、购物中心、多媒体售货店以及大型专业店快速崛起, 在对传统业态进行挑战的同时, 也迅速壮大了规模。零售领域的这两方面变化都产生了相同的后果, 即零售商的大型化、组织化和集团化。零售商的这种变化更加强化了在前一阶段已经出现的排挤传统批发商, 直接与生产商进行交易的局面, 因而为了执行传统批发商的一些功能, 大型零售商纷纷设立自己的批发机构, 实现了对批发商的后向一体化[19]。

以美国为例, 工业品大概有80%是由生产商自行销售的, 仅有不足20%由批发商完成销售。消费品中则有不足50%的比例是经由批发商进入零售领域的, 大部分消费品是由生产商直接与零售商交易完成流通的[20]。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 日本经济开始高速增长, 日立、三菱、东芝等大厂商开始进入家电市场, 家电行业的竞争愈演愈烈。当时, 在大型零售商业未发达的情况下, 联结生产与消费的流通业呈哑铃状态。为了打破这种“瓶颈状态”, 大型厂商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将一级批发商吸收为子公司;绕开二、三级批发商直接对零售企业批发商品;二、三级批发商后来有很多变成了大型零售店;将零售商通过回扣和非价格补助形成系列店。这就形成了当时大型电器厂商对零售商的“系列化”和“排斥批发商”的潮流。

(二) 现代流通组织实证

短流通组织形式在现代流通过程中也广泛存在, 包括直销店、大型超市、大卖场等, 均为生产商直接销售或由零售商直接采购销售。作为农业产业的信息发源地, 也有利于建立消费者和生产者间的有透明度的交流。

1.日本的农产品直销店。

直销店在日本是近十多年才真正大规模发展起来的。现在日本全国大约有1万家以上的农产品直销店, 全年销售总额已超过6 000亿日元, 属于农产品流通业态的新军。“伊都菜彩”是九州规模最大的农产品直销店, 开设于2007年4月的店面, 整体占地2公顷, 店铺面积约2 500平方米, 拥有400个停车位, 位于福冈市中心驾车30分钟的郊区。该店大约有1 000户加入会员制的供货农户, 其中自给型农户占到60%。采取农户委托直销店代销的形式, 但产品由农户 (生产者) 自行包装, 自由定价 (店员根据市场行情给与相关的定价等方面的指导) 。店铺收取销售额的15% (农产品) 到20% (加工产品) 的手续费。建立后第一年的2007年度销售额就达到了18.7亿日元。现在像“伊都菜彩”这样的农产品直销店遍及日本全国各地市郊, 有些地区店铺数量和销售额都呈明显上升趋势[21]。

2.大型零售商直购。

美国模式是高效率的大型零售商, 通过直接采购, 排除批发商, 实现食品日用品的流通, 如我们熟知的沃尔玛和家乐福等大型零售商。沃尔玛和家乐福虽然都实行成本领先战略。在其低成本模式实施过程中, 我们总结其零供关系的特点:沃尔玛和家乐福在流通过程中均是采取直接买断购货政策, 由总部统一向工厂直接购货。二是与供应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三是高效的物流管理连接。

3.戴尔直销。

戴尔公司是直销的代表性公司, 甚至于形成了所谓的“戴尔模式”。戴尔模式就是戴尔公司根据顾客的定单装配产品, 然后直接将产品寄送到顾客手中。这个模式的要义就是按单装配、产品直销、低成本、高效率, 抛开传统商业销售链的中间商和零售商环节, 节省了成本, 降低了产品价格。其核心理念是两个消灭:一是消灭库存, 二是消灭中间商。其经营理念是基于这样的判断, 即许多产品出厂以后经过几级批发, 层层加价, 加到最终消费者那里, 产品的价格比出厂价已经翻了几番。两个消灭的结果, 商品流通成本就大大降低了, 戴尔公司节省下来的费用大部分让利于消费者, 使其产品在市场上极具价格竞争力。依托互联网, 将自己所生产的各种零部件及其价格陈列给消费者。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组合, 然后将订单和定金交给戴尔公司。戴尔公司收到定单和定金后, 在几天之内将产品组装好, 并送到消费者手中。戴尔公司的平均库存只有5天。戴尔公司的领导人声称, 在一两年内, 平均库存将进一步降到2-3天[22]。尽管戴尔模式近年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受到了挑战, 而且不得不对成就其辉煌的“戴尔模式”进行修正和变革[23]。但这并不表明其直销的流通模式的终结。

五、短流通实现的条件

短流通的实现需要很多的条件。按照经济关系原理, 在流通过程中, 厂商 (生产商和经销商) 是主导者, 厂商的性质决定了流通过程, 其它条件限制者流通过程。适应短流通的营运需要, 描述短流通实现的条件。

(一) 生产商是大型企业或农业合作社

生产商是流通的源头, 其经济实力和组织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流通的性质。制造业产品生产商基本实现产品的标准化, 其产品是否短流通, 与厂商选择有关。

农产品生产商的特点是小而分散, 短流通要求生产商自建销售, 这对农户作为农产品生产商的实力是不及的。因此组织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是通行的选择。它作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能提高农产品供应商的组织化程度, 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标准化与品牌化, 有利于实施短流通。

(二) 零售商具有核心能力

以零售商为中介的短流通的实施, 要求零售商具有核心能力是重要的条件。零售商的核心能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巨大的采购能力和系统集成活动 (无中介式供应链、信息技术的运用、与供应商的协作) [14];二是面对分散的消费者, 作为经销商必须实施连锁经营。连锁经销商具有配送功能, 属于灵活性和柔性化管理。连锁经营能够解决销售产品的采购和供应问题、能够解决商品的配送问题, 能够合理规划选址和统筹兼顾, 形成一定的相对稳定的目标消费群。

零售商一体化倾向或长期契约关系, 使有竞争性中小零售商在主导性经销商指导下, 共享配送中心服务, 实现短流通。

(三) 物流体系完善

以零售商为核心的商品流通, 伴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延伸, 销售大量的多品种的商品, 必然需要物流的支持。短流通由于产业组织的变化使交易次数减少, 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流通环节的减少。商流和物流的分离, 使得物流体系在短流通中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商物分流使商品交换机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短流通中, 物流企业不是商品流通的交换环节, 而是商品流通和交换的条件。在商品流通中, 物流体系就如人民邮政一样, 负责商品的运输、存储、报关、跟踪等, 但不进行商品的交换, 只是实现交换主体之间的联系。商流是物流的前提和起因, 物流则是商流的继续和实现。可见, 有效和完善的物流体系是整个短流通顺畅实现的保障和支持。

六、结论

本文讨论了短流通这一概念, 所谓“短流通”, 就产品市场而言是指生产商直接对接消费者或生产商通过一个零售商到消费者;就中间产品 (要素) 市场而言是将资源直接销售到用户。它的最显著特征是跨越批发商, 以减少交易环节和流通费用。这种流通的组织方式一直存在, 并且在现代流通经济中, 其比重还在不断提升。本文没有提出新的流通方式, 只是总结了流通的模式, 从中抽取了具有典型现代流通组织方式的生产商直销、零售商直接采购销售的方式, 并一般化为“短流通”。通过理论分析、历史和现实流通产业组织的实证, 说明和判断“短流通”是流通产业组织的趋势。

流通组织 第4篇

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自动实现均衡的理论假设在一个国家内还是有可能成立的,但扩大到国与国之间,由于要素不能自由流动,供给与需求难以相互作用,流通或贸易的问题便凸显出来,成为经济学研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几种流通组织理论的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流通组织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将市场与企业均视为一种制度,并将交易费用作为这两种制度相互替代的原因。科斯通过交易费用一般化分析,把制度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引入到经济分析中,论证了交易活动和企业制度的稀缺性。他指出,“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①在企业的规模范围内, 由于企业管理中权威的存在,使得企业内部协调的费用要低于价格机制运行中所产生的费用。尽管科斯的交易概念不够明确化,却为深入研究介于市场交易与一体化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组织类型,为契约关系规制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必要的理论视角和观念前提。威廉姆森发展了科斯关于交易费用的概念,他认为区分各种交易的主要标志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及其发生的频率。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他分析了企业为什么会发生前向一体化(即生产组织与销售组织一体化)、后向一体化 (即生产组织与供应商一体化)。但是威廉姆森只说了纵向一体化可以节约市场交易费用,但没有说明什么时候才发生纵向一体化?当纵向一体化发生时,到底是谁一体化谁?是生产组织一体化流通组织,还是相反?以格罗斯曼、哈特和穆尔为代表人物的不完全合约理论,从产权和激励的角度重新审视了一体化的成本和收益, 这相对于传统的理论框架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

新兴古典经济学中的流通组织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罗森、贝克尔、杨小凯、黄有光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用超边际分析的方法,重新将古典经济学中关于分工和专业化的重要思想变成决策和均衡模型,并对流通组织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

对于流通组织的出现,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是分工的结果。他们认为:当生产迂回链条不断加长,分工不断深化时,专业商人会出现,这时交易就出现了分层组织, 专业商人在上层,专业生产各种产品的人在下层。当交易效率不断改进时,会由于分工在越来越长的迂回生产链条中加深而使分工结构中的层次增加。不仅不同的行业会由于分工出现组织分层,而且在同一行业内部也会出现组织分层,“当交易效率进一步改进时,交易行业中出现专门从事地区之间贸易的批发商和地方上直接与最终买者打交道的零售商,这使产品交易效率进一步上升,因而使生产中的分工上升……。”②

对于流通组织的演进,他们认为,生产率的提升使人们可以选择较高的专业化水平,而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反过来加速了经验积累和技能改进,使生产率进一步提高。这样,便出现了良性循环,使分工演进加速进行。然而,升高的专业化水平是否能确实加速人们专业知识的累积速度,还取决于人们对最优分工水平的认识。

企业史研究中的流通组织理论。钱德勒提出,管理型大企业崛起所创造的组织能力,是企业和国民经济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与经济扩张的动力,决定着企业和国家的兴衰。他认为美国现代工商企业的兴起,一方面是多部门的组织结构,多部门结构的产生及扩散是因为它能更有效地协调大规模的生产和分销,尤其是流通组织,充分利用了新技术带来的潜力进行组织创新,“企业家对此机遇的反应在分销领域比生产领域快得多,因为分销领域的创新主要是组织性的而非技术性的。他们对交通及通讯领域的创新做出的反应几乎是最直接的。”③另一方面是支薪的职业经理在企业管理职能上对企业主的替代――即“管理革命”,“管理革命”是在大量生产企业通过纵向合并或先横向后纵向合并这两种途径,将大批量分销结合进自己的经营过程中完成的。这个管理革命的结果就是,“现代工商企业在协调经济活动和分配资源方面已取代了亚当・斯密的所谓市场力量的无形的手。”④所以,现代工商企业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协调生产和分销商的高通过量的需要,促使企业大量雇用职业经理;二是在合并过程中出现的管理集中化,产生了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导致支薪的职业经理逐渐控制了企业的管理。

演化经济学中的流通组织理论。演化经济学家卡尔多认为,一般均衡理论并没有反映真实的现实状态,因为主流经济学忽略了流通组织的存在,而正是流通组织的存在,才使现实呈现非均衡状态。他认为,一般均衡理论在瓦尔拉斯之后1来的发展只是后退而非进步,因为其假设的前提只是比从前更为严格从而也更为抽象。瓦尔拉斯均衡原本就是经济现象的一个“典型事例”,而这个“典型事例”通常与真实的经济过程是完全相反的。瓦尔拉斯均衡中只有生产者与消费者两类市场主体,他们既是买者又是卖者。而在真实的市场中,商人和中间商这样的流通组织才是市场的制造者,是他们发起了价格变化来调整生产者的供给与消费者的需求, 他们依靠“差价”为生,“差价”必须包括利润和存货成本以补偿未来市场价格跌落的风险。出售和购买的任何差异都会反映在存货上,这迫使流通组织必须同时调整其售价和买价以适应市场的动荡,价格变化的幅度取决于流通组织对商品价格的预期及对这种预期的坚信程度。由于商人等流通组织的存在,市场不是严格理论标准下供需均衡意义上的`“市场出清”,市场中存量时时在变,即需求不是超过就是少于供给,即使最短时间内的交易也不是在统一的价格下进行,市场价格每分钟都在变化。

总体评价

杨小凯等人开创的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随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改进,劳动分工演进会发生,而流通组织的不断专业化及其演进都是这个演进过程的一种表现。虽然新兴古典经济学企图在修正新古典边际分析方法的基础上,从一般均衡和比较静态角度将分工、经济组织和交易费用完全统一在一个理论体系中,但是,这种努力是失败的。因为“分工在其理论中仍是一个黑框”,⑤其所谓的一般均衡角度只是一种假定供求均衡条件下的最优分析方法,无论是外生交易费用还是内生交易费用概念, 都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的局限。可见,新兴古典没能真正地从历史的角度来把握分工、技术、经济组织等诸多范畴之间的关系。而且,新兴古典经济学没有区分市场上的劳动分工和企业内部的劳动分工,从而忽略了企业作为递增报酬实现者的内部机制。

钱德勒所诠释的历史证明,工商企业通过其组织能力的发展,在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工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中心作用。这个主题一反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后者对经济增长的研究依靠生产函数的概念,即把产出的增长源泉处理成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的增长,或这些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但对钱德勒来说,美国和德国超过英国的决定性因素并不仅仅是对物质资本的投资率,也不是政府、企业家个人品质或文化等因素(虽然这些因素都起作用),而是支撑了纵向一体化大企业发展的专业管理和组织体系的发展。钱德勒所阐明的正是主流经济学的盲区: “看得见的手”的重要作用,而对生产和销售中的管理系统与结构的投资是总资本形成的组成部分。钱德勒的论点最可能引起争议的是他把产生组织创新的原因全部归结为技术。

卡尔多从流通组织的存在入手,论证了一般均衡理论的荒谬性,借此指出了被主流经济学家忽略的一个组织――流通组织。在批驳均衡理论的过程中,卡尔多认为, 正是流通组织的出现,使价格瞬息万变,流通组织依靠价差来获得生存,流通组织才是真正的市场制造者。卡尔多从一个大家都熟视无睹的现象入手,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理念提出了挑战,运用现代动态的分析方法,来揭示经济发展的过程及制度变迁,并试图重构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但是卡尔多的论证目的在于批驳均衡理论的错误,所以他仅仅是从流通组织的存在入手,缺乏对流通组织进一步深入的经济学分析。

流通组织 第5篇

在农产品流通中,如果农户参与到合作组织中,可以增强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户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使其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但是,农户也将承担更多成本、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对于农户而言,是否加入流通领域内的合作组织,其实质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投资决策行为。笔者从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组织的决策出发,分析农产品流通中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而探讨合作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探寻如何更好地推动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作用。

1 我国农产品流通中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模式可以分为四类:“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超市”“农户+合作社+直销店”“农户+合作社+电子商务”[1,2]。无论是那种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参与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分散的农户以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优化的组织结构和适度的规模进入了市场,有效提高了农户抗风险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规范了市场秩序。但是,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不完善,加上合作组织自身的不成熟,在农产品流通中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1 合作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强大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中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还比较缓慢;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同时,合作组织在与龙头企业或零售商谈判中的地位还难以平等,对龙头企业的违约行为还难以有效控制;此外,由于合作组织难以实现高效监督和约束农户的生产、销售行为,导致合作组织对农户的管理效率还比较低。

1.2 合作组织对农户的管理成本较高

影响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包括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地位关系、信息的对称程度、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农产品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因素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合作组织对加盟农户管理成本的上升。当前,由于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不完善,合作组织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难以准确监测等原因,导致农户与合作组织在农产品交易时,易出现机会主义与道德风险,这无形中增加了合作组织对农户的管理成本,也不利于合作组织发展壮大。

1.3 合作组织发展方式的多样化不足

虽然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流通中合作组织发展存在几种方式,但是其本质都是合作组织仅作为“桥梁”来发挥作用,即单纯的向产业链加工、销售环节销售农产品。与发达国家相比,合作组织在流通中发展方式的多样化还不足。例如,缺少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无法直接参与农产品流通业务;此外,合作社直接组建大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公司的较少,与其他企业合作兴办集农产品加工、流通于一体的大型企业也较少;合作社参与兴办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成功案例也不多。

2 农产品流通中合作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

基于农产品流通中合作组织的重要性,从当前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出发,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通过模型构建和求解,分析在农产品流通中,影响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因素,探讨如何设计具有激励约束相容机制的合作契约,促进农户积极参与合作组织,并严格履行合作契约和标准,从而促进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快速发展。

2.1 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c为农户的生产总投资;a表示农户的努力水平,即农户为履行农产品销售订单的工作程度,a是一维连续随机变量;r表示农户努力工作转换成效益的系数,0<r<1;θ表示外界环境的不确定因素,为外生变量,θ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δ2的正态分布,θ会间接的影响农户的产出;λ表示对产出的影响系数,0<λ<1。依据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农户的产出函数为[3]:产出π=(ra+λθ)c;E(π)=rac;D(π)=c2λ2δ2。

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合作组织是风险中性的、农户是风险规避的,根据Arrow-Pratt的结论,农户的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即U=-eρw,其中ρ为绝对风险规避量,w为农户的实际收入。

在执行农产品销售订单过程中,合作组织给予农户的报酬为s(π)=α+βπ,α表示与产出无关的固定收入,β表示与农户销售农产品数量相关的农户收益的比例,0<β<1。农户的努力成本为C(a)=1/2ba2,b为农户努力对成本的影响系数。农产品流通中合作组织的收益为v[π-s(π)],农户的收益为u[s(π)-C(a)]。

在执行销售订单的固定投资中,农户投资比例为μ,0≤μ≤1,合作组织的投资比例为1-μ。在产出收益中,农户除获得销售农产品的收益外,还参与投资收益的分成,如果农户不投资,则不参与分成。

在农产品购销订单执行过程,合作组织无法观测和控制农户的工作努力程度,更无法确定在产出中a和θ所起作用的大小。因此,合作组织只能通过衡量农户的产出来支付劳动报酬。

2.2 模型的建立及求解

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合作组织无法对农户的实际生产、销售过程进行完整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此时,合作组织实际收益为分成收益减去支付给农户的收益,合作组织的期望收益为Ip=Ev(1-μ)[π-s(π)]=(1-μ)(1-β)rac-(1-μ)α;农户的实际收益为农户投资获得的分成收益加上农产品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再扣除农户生产所支付的成本,即μπ+s(π)-C(a)。因此,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假设农户的保留效用为,即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组织来销售农产品,其最低的期望收益。只有当实际收益大于最低期望收益,农户才会选择加入合作组织来销售农产品,否则农户不会参与,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此时农户加入合作组织的合作契约函数可以表示为:

其中,IR为农户参与约束,IC为激励相容约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合作组织发展的本质就是如何选择α、β,从而吸引更多农户在销售农产品时,能够选择合作组织,并保证农户按照合作组织要求努力工作。经过计算分析,合作组织吸引农户参与的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

约束条件:

分别将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带入目标函数中,存在最优一阶条件为:

2.3 结果分析

β为利益分配系数,即合作组织与参与农户之间的最优利润分享关系。可以看出利益分配系数β的大小与绝对风险规避量ρ、外生随机变量θ、努力程度变量对产出的影响系数r、努力成本系数b和投资分担系数μ等存在关系。进一步讨论各变量之间关系如下。

1)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最优的利益分配系数与固定投资c的大小没有关系,但与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出资比例负相关,即农户出资的比例越大,农户的收益风险系数β就越小,合作组织给予农户的激励成本可能就越低。

2)表明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最优利益分配应在激励与风险之间保持平衡,如果在农产品效果过程中,合作组织面临的风险越大,利益分配系数越小,也就是说农户分得的利益相对较少。

3)表明农户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努力程度越大,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获得的销售利益也应该越大。例如,对于一些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的种、养殖行业,需要农户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在此类农产品销售时,合作组织分给农户的利益就应该相对较高。

4)表明如果农户工作越是有效,即生产劳动效率越高,越是要获得较高的利益分配。

5)表明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投资比例越大,农户不仅要获得合作社运行的投资分红,而且所获得的农产品销售收益分配比例也应较高。也就是说参与合作组织投资的农户,作为合作社股东,除年底获得应有的投资股份分红外,其自己生产、销售农产品时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应相对较高。

3 进一步分析与讨论

3.1 代理成本分析

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作组织对农户生产经营行为不能进行完全的观测和控制,产生了合作组织运行的风险成本。同时,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合作组织激励农户也要付出激励成本,这两部分成本构成了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代理成本[4]。

其中,风险成本是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无法实现最优出现的净损失。信息不对称下的风险成本为:

另外,激励成本是由于农户生产销售过程不努力工作导致期望产出的净损失减去生产努力成本的节约。期望产出的净损失为:

其中,a*表示农户在合作组织所要求下的最优努力水平。

努力成本的节约为:

因此,代理成本为:

3.2 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影响

引入另外一个可观测的变量,假设z为农产品销售过程中,所涉及农产品的市场均价,显然z与产出无直接关系,但与a相关,即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会影响农户生产的努力水平,从而影响产出π。例如,当市场价格高于合作组织收购价格时,农户为获得更高的收益,会倾向于将农产品卖给市场上收购者,从而影响了合作组织采购、销售。

设z~N(0,σ2),此时,合作组织以订单形式与加盟农户之间建立销售契约为s(π,z)=α+β(π+γz),其中γ表示农户收益与相应农产品市场均价之间的关系,如果γ=0,则二者无关。

考虑市场价格情况下,合作组织吸引农户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最优的α、β、λ,保证农户能够加入合作组织,并严格履行销售契约。此时,合作组织的期望收益为:

农户的期望收益为:

考虑市场价格后,合作组织运行的目标函数为:

此时,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收益分配系数为:

其中对其分析如下:如果相应农产品的市场价格z与农户产出π不相关,即cov(π,z)=0,表明z不能提供任何有关a的信息,没有必要写进合作契约。如果z与π正相关,即cov(π,z)>0,此时,若z>0,表明农产品的销售处于较好的外部环境,即农户参与合作组织所获得的收益增加是因为此类农产品市场均价普遍较高,而不是农户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反之若z<0,则表明处于较差的外部环境。如果z与π负相关,即cov(π,z)<0,此时,若z>0,表明处于较差的外部环境;若z<0,表明处于较好的外部环境。

3.3 结果分析

当考虑代理成本和农产品市场价格时,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如下。

1)农户的风险趋向影响着代理成本。如果农户的风险是中性的,代理成本则较低,农户和合作组织共同分担风险,实现了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的帕累托最优。

2)在引入农产品市场价格这一新的影响因素时,如果外部环境条件越有利于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农户获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应该相对较低;外部环境条件越不利于农产品销售和流通,合作组织应该给予农户较高的收益分配比例。

3)农产品市场状况作为外生变量,对农户履行销售契约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该要素的方差大小。也就是说如果此类农产品市场环境变化较大,则不利于农户履行合作契约,这对合作组织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挑战。

4)如果让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运营投资,不但增加了农户获得的股份分红,也降低了农户违约风险,这有助于实现农户与合作组织间利益分配的帕累托最优。

5)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组织面对不同风险趋向农户,动力机制设计应该有所差异。越保守的农户越需要强烈的激励与约束,合作组织承担的风险和成本也越大。反之,如果农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意愿和承担能力,则有利于降低合作组织的运行成本,同时农户分享的收益也将增大。

4 促进农产品流通中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措施

4.1 制订科学合理的合作契约

在农产品销售和流通过程中,推进合作组织发展,关键是在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建立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合作契约。在制订合作契约时应将多种要素考虑进去。通过对这些要素的监测、考核,准确、有效地反映出农户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努力工作的程度,从而降低合作组织所承担的激励成本和风险,提高合作组织在农产品销售、流通过程中的作用和绩效,实现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良性互促。

4.2 提高合作组织在流通环节的影响力

优化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准入机制、监督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合作组织的主体功能;引导具有一定条件的合作组织在农产品销售、流通环节,通过重组、并购、联合等形式不断壮大,从而提高合作组织的影响力[5];鼓励合作组织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超市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组织建立跨区域的农产品产销合作体系,从而提升广大农户在农产品销售流通过程中加入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4.3 设定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

利益分配是影响农户参与合作组织意愿的关键。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组织应综合考虑农户的生产投资、工作努力程度、抗风险能力、风险规避意识,以及农产品市场竞争状况、农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统一体。同时,健全合作社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投资。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和投资分红关系,保证农户获得公平的收益。

4.4 推进合作组织创新农产品的流通方式

鼓励具备条件的合作组织运用现代经营理念,依托互联网和现代通信技术,努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电子交易等现代农产品销售和流通;鼓励合作组织服务功能、流通技术、运营模式创新,深挖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潜力和作用,为农户进入农产品流通新渠道提供支撑和保证。通过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增强[6],来稳定农户与合作组织间的合作关系。

4.5 降低合作组织运行环境的不确定性

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的双重力量,“协同”推进合作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发展[7]。各级政府应积极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层面的导向和保障;积极引导合作组织依法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合作组织规模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与运行。同时,依托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整合产销信息,提高信息及时、完整程度;鼓励多渠道建立农产品流通的金融服务平台,为合作组织参与农产品流通提供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1]薛建强.中国农产品流通模式比较与选择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4.

[2]姜增伟.农超对接:反哺农业的一种好形式[J].求是,2009(23):38-40.

[3]罗开平,陈绍刚.基于Douglas函数的委托代理及激励机制模型研究[J].管理科学,2005,18(6):88-92.

[4]曹均华,黄智猛,吴开兵,等.关于激励机制问题的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0,9(1):54-59.

[5]刘青.农民利益与农民合作组织问题分析[J].农业科学研究,2013,34(3):77-79.

[6]田野.基于流通视角的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为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13(11):80-85.

流通组织 第6篇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农产品流通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 笔者结合农产品流通模式的探寻, 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并且专赴辽宁省沈阳、大连、朝阳、阜新、铁岭等城市, 就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 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及其对于我国农产品流通模式构建的作用问题, 深入到7个县, 40多个农民合作社, 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情况及建议报告如下。

一、农民合作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农民合作社是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 以农民自愿为基础, 按照共同的经济利益联合起来的、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组建和成立的,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内容已涉及我国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成为农业经济甚至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农民创造的结果。近年来, 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5年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加, 组织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 全国共建农民专业合作社67万家, 入社社员5260万户, 占农民总户数接近20%。经过多年努力, 合作社在经营规模、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带动农户能力都有可很大发展, 已经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一个重要载体。

目前,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专业经济组织模式。是指农业生产者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 由发起人牵头, 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的原则, 在自愿互利基础上以合作的形式组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是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最主要的模式。二是股份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 以股份形式将各自的资源汇集在一起, 以合作形式实现劳动者联合, 以股份合作方式形成现实的、制度化的行为能力, 以追求所期望的最大利益。三是龙头带动模式。以农产品流通或加工企业、种养殖大户、经纪人 (营销大户) 、基层党组织 (村干部) 、乡镇农技推广站为主体牵头创办等类型。这种模式是指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 依靠“龙头”的帮助形成为农业生产提供综合服务的互利合作组织。

二、农民合作社对农产品流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农民合作社是由于是农民自愿结成的“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组织, 其在推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体现的承载能力、分工协作能力、动员组织能力、科技推广能力和抱团闯市场的能力表明, 它是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创新, 农民合作社的建立, 为实现农业家庭经营与大市场对接提供了有效途径, 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支点。

(一) 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民抱团闯市场, 让农民在农产品市场上获得了的话语权

改革开放以来,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由于政府除粮食外, 逐渐放开了对蔬菜等农产品产销市场的直接调控, 在这个过程中, 农民在市场构架中处于最底层, 由于市场信息不畅, 流通渠道不畅, 一旦以投机炒作为特征的“游资”介入, 并且让它们取得市场的垄断权, 市场自然很容易走向异态, 从而不断地在“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的怪圈里打转。特别是近年来, 农产品流通领域经常出现个别农产品在市场上价格及供求关系“过山车”式的大起大落。令人纠结的是, 在菜场里的菜价高涨之时, 作为蔬菜供应者的农民并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即使地头的菜价出现暴跌, 但是城市里蔬菜的消费者也未能享受到低菜价的好处。在我国形成的这个菜市的基本生态链中, 菜农根本没有话语权, 消费者也是无辜的受害者, 这种状况深刻地反映了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中某个环节失灵。在当今市场日益激烈复杂的情况下, 农民合作社开始采取联合起来求发展, 提高市场抗风险能力。他们以合作社为载体, 使个体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微观层面上结合起来, 以较高的组织化程度、理顺的组织结构和适度的规模进入市场, 通过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与这些买主或卖主进行谈判, 改变了单家独户进入市场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 凝聚了对买方或卖方垄断力量的抗衡力, 改善了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价格以及贸易条件。较好地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 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组织化的平台, 有效地解决了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与现代大市场难以对接的问题, 并取得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规模效益。大连绿晨果蔬等运行较好的专业合作社都为成员提供了统一采购、供应社员所需生产资料、统一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统一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统一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使农民可以分享采购、加工、销售等流通领域的利润, 增加农民收入。有的合作社还为农民提供了资金互助和保险互助服务, 提高了农民再生产能力, 并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涉及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 帮助社员获得销售合同或保证社员生产的产品的销售;负责农资供应, 专人指导会员如何使用生产资料;通过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培育品牌、统一推广新技术和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指导, 实现了小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农村合作社的建立, 解决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 政府部门“包”不了, 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 极大地提升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二) 农民合作社实行生产资料集团采购, 开辟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工业品下乡的新渠道

农民合作社不仅是农产品由乡村向城市流通的蓄水池和加速器, 而且是农用生产资料由城市进入乡村, 供应农户的高效便捷通道。在生产资料采购问题上, 农民合作社以规模优势降低成本, 改变和影响市场结构, 与商家谈判时获得市场的有利地位, 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统一采购, 使农民可以稳定、低价地获得生产资料, 统一购买饲料、种苗、养殖设备、兽医药品等降低生产成本, 笔者接触的数十个农民合作社, 由于生产资料统一采购, 所获生产资料价格都比市价低10%-30%, 甚至更多。目前, 农民合作社已经出现强强联合的趋势, 一些地区谋划组织超级合作社联盟。跨区联社的出现, 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联手, 丰富了产品类型, 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一些合作社还成立直营店、建设恒温库, 为参与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流通过程, 奠定了基础;在地理位置上农民合作社互为补充, 每个合作社客观上成为商品流通中转站。

(三) 农民合作社推动了规模化生产, 为实现规模化流通奠定了基础。

合作社通过有效地整合农村生产要素, 推进劳动者的联合、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 加快推动土地流转, 积聚生产要素, 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 为解决农民家庭小生产和社会大市场之间的突出矛盾, 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朝现代农业方向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铁岭市农民合作社紧紧围绕着畜牧、蔬菜、榛子三大主导产业, 梅花鹿、花生、苗木花卉等十大特色产业, 以及玉米、水稻等粮食主产业, 集聚生产要素, 促进规模化生产。大连瓦房店市利用本地区苹果优势产业, 重点培育发展以苹果生产销售为主的合作社达385家, 占本市合作社数量的82.9%。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养殖业为主 (种养殖业占87%) , 涉及到农机服务、农资经营、储藏等领域, 并逐步深入到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这些合作社依靠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了自己, 同时又将经营服务辐射到全县各乡村, 成为一些县区农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带动力量, 推动了县区农业产业的发展。随着农业生产规模化的实现, “一村一品”, “一乡一业”的农业发展格局开始显现。随之而来的就是, 产地流通格局的调整, 大生产带来大流通, 农民合作社这种新的组织形式不仅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结果, 而且在推动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 体现了较好的承载能力、分工协作能力、动员组织能力。

(四) 农民合作社推动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为提升农产品流通级次创造了条件

随着土地集约化、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农民合作社推进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统一提供技术服务、统一产品质量标准, 有利于制定同业技术标准, 在统一标准下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 实现标准化生产。标准化、竞拍式、电子化成为可能。

(五) 农民合作社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 为最终扩大农村消费提供了根本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对于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和提高产业的竞争力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集中地体现为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铁岭市清河奶牛专业合作社, 统一购买饲料, 饲料价格由每吨2400元降至2100元, 节省了15%左右。西丰县博文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招标的形式统一采购饲料等生产资料, 给养殖户降低成本11%。由铁岭县张庄玉米新品种推广专业合作社统一提供机械化服务, 机械收割每亩地收费90元, 而人工收割每亩地要120元。仅收割一项, 节约了30%多。大连龙冠果业专业合作社, 由合作社统一销售樱桃番茄, 每斤价格就从3.5元提高到4.5元, 增长了20%多。辽宁曙光农业专业合作联社, 入社农户大多数每户3人, 户均2人有承包地。由于土地入股, 农民全部从土地当中解脱出来, 一般家庭, 夫妻2人在曙光专业联社就业, 每年户均收入6.7万元左右, 人均收入2.2万元左右, 比入社前人均年收入1.1万元增加一倍。调兵山市施荒地村富农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水稻每亩纯收入比分散种植增加300元, 同时还把劳动力从水稻种植的繁重劳动中解脱出来, 合作社社员外出打工户均收入超过10000元。大连龙冠果业专业合作社, 2011年合作社成员年收入为20002元, 比非成员收入高出28%。铁岭开原市李司令榛子专业合作社, 入社成员收入比非成员收入增加4000多元。通过农民合作社, 还可以实现农产品的初级加工, 增加农产品附加值, 而这是一家一户的农户很难做到的。据统计, 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均收入比普通农民高出20%, 个别合作社社员收入高出50%。总之, 农民合作社的兴起, 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途径和保证, 这也为最终拉动农民消费提供了根本。

三、当前农产品流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交易成本高, 农民、中间商和消费者都得不到应有的实惠

我国是典型的小生产、大市场格局, 城乡距离远, 链条长、环节多, 农业分散的小农经营模式以及农产品产销区分割的特点, 导致我国农产品流通时常发生梗阻, 买难卖难常发生, 零售价高于收购价数十倍等不正常情况。以沈阳蔬菜为例, 蔬菜从生产者到最终消费者的流通环节包括以下5个环节:其一是从农户到产地中介, 菜商寻找代理公司、经纪人, 代理费根据收购数量的多少略有差别, 由菜商支付。其二是中介到产地批发市场, 代理商会根据当天蔬菜批发市场的报价, 与菜商协商收购的蔬菜数量和价格。这其中包括两种模式, 一种是批发市场采购模式, 如果菜商需要的数量和品种不多, 批发市场价格也合适, 代理商就会在批发市场代为收购, 这也是大部分菜商普遍采用的模式。另一种是地头采购, 这种是针对品种数量要求较多的菜商。其三是沈阳菜商在产地批发市场对收购的蔬菜进行包装整理。支出主要费用包括装车费、包装费、配菜费等。其四是蔬菜由产地运到销地, 流通中支出的费用有油费、租车费、司机费用等不同的项目, 这个根据产销地远近及批发商的实力不同而有所区别。随着汽、柴油价格和人工费用的持续上涨, 运输成本大幅提升, 比两年前上涨55%以上。超载罚款是运输成本增加的又一因素, 各地对超载均按超过量的2倍进行处罚。运输成本在进销差价中所占比重已达25%-40%。其五是蔬菜进入销地批发市场, 费用主要包括进门费、搬运人工费、租秤费、损耗等, 批发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普遍在8%-15%。其六从销地批发市场到终端零售, 在早市、农贸大厅、露天菜市、超市等地方由消费者购买。农贸市场收取的零售摊位费普遍在7%-13%。超市进场费已占零售价的20%, 让供应商不堪重负、望而生畏。另外, 由于市场制度缺乏有效约束, 额外交易费用和支出不期增加, 一般农产品物流成本为30%-40%, 而鲜活农产品有的则高达60%至70%, 比国际水平高出10至20个百分点以上。上述环节汇总所发生的费用, 将最终影响市民买菜时要接受的价格, 因此菜价是否虚高、是否合理, 考察流通环节加价是重要的一部分。

案例一:以2011年夏, 批发商从沈阳市郊区法库县收甘蓝进沈阳市流通情况为例, 法库菜农手中3毛5到4毛钱一斤。经纪人代理费每斤1分钱。装车每斤1分钱。从法库运到沈阳, 大货车油费需500多元, 折合每斤3到4分。批发市场进门费为每吨50元, 折合一斤2分5。送货卸车装袋8个人960元。分装塑料袋, 0.8元一个, 每袋能装八九十斤。租秤, 一天10元。这样算下来, 蔬菜从地头到零售商手中, 流通中的费用至少有8种, 流通成本所占比例约四分之一。

案例二:菜贩小宋在沈阳浑南新区一处露天菜市场卖蘑菇, 搭配卖一些莲藕、香椿、紫薯等应季产品。他每天凌晨就到沈阳盛发批发市场进货, 再到早市卖。8点左右下市后, 他把菜拉回附近的农贸市场, 在那里他租赁一个摊位。傍晚4点半以后, 他再把剩下的菜拉到浑南区的晚市上卖。露天菜市每月摊位费800元。买菜送菜车辆的油费, 每月都得几百元。电灯、风扇、采暖费等都得摊到菜价上。

(二) 现有流通渠道还不足以保证农产品货畅其流, 农产品卖难仍然是个常态

1. 农超对接所占份额较小。

近年来, 国家商务部着力推进的“农超对接”, 对于缩短流通环节, 减少超市的采购成本, 对降低农产品在超市、食堂等场所的价格起到了明显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于国情的不同, 也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据统计, 发达国家7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连锁超市进入到消费者手中, 而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尚不足30%, 在辽宁不足10%, 其他省份占比就更低。也就是说, 农超对接还不足以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 大部分的农产品销售还需要通过其他流通渠道流通。沈阳市农村合作社小金货站的负责人坦言, 农产品进入超市, 需要支付多种费用, 这是小型合作社和一般农户负担不起的。超市用的蔬菜, 一般要经过简单的包装、整理和加工, 但农户农活很忙, 没时间做这些, 加上很难联系到超市, 用他的话说, “两者合作的机会可以说几乎没有”。在实际操作中, “农超对接“也遭遇许多的棘手问题。特别是进场费等销售商执行的“霸王条款”困扰阻碍着农产品顺畅进入城市的大型超市, 也使供应商不堪重负。

2.“公司加农户”模式难以保护农民权益。

在流通实践中, “公司加农户”模式占目前农产品流通相当的比重。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但由于企业和农户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 企业难以自觉地让农民分享其利润, 绝大多数与农民只是一种“买断”关系, 一旦出现市场波动, 就会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在农产品附加值的分配上, 农民除了可以获得部分加工劳务收入外, 其他收益几乎全部被公司独占。因此, 在“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中, 农民仍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农民的权益难以有效保护。

3. 大多数批发市场设施陈旧、管理落后。

当前, 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载体还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尽管在商务部的努力下, 近几年,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大有改观, 但是, 农村大多数批发市场仍然存在设施陈旧、管理落后、信息缺失、规模较小、水平低下, 经营粗放, 服务功能差的问题。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缺乏, 农产品流通所需要的分拣、检验、加工、标准、仲裁、储存、物流等公共服务农民无法自身解决, 许多农民不得不忍受中间商的盘剥, 在农产品销售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三) 我国农产品流通业面临外资涌入的严峻挑战

加入WTO以来, 外资悄然布局试图建立“从源头到超市及餐桌”的强大流通渠道体系, 并谋求对农产品的“定价权”。无论是粮油领域、生鲜农产品领域, 还是农资领域, 正在被外商渗透已是不争的事实。加上家乐福、沃尔玛等外资零售企业把握了终端控制价格的话语权, 在中国已经具有了很强的定价能力。以相对较低的价收购农产品, 再以较高的价格在超市出售, 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此外, 对于作为流通链中最关键的环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和并购也逐渐成为投资领域的热点。如果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旦被外资控股, 将存在很大的产业风险。上述情况说明, 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中的定价权存在流失的危险。

四、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 实施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

基本思路:鼓励农民合作社在搞活农产品流通及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顺应农业产业化的趋势, 实施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整合供应链, 理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渠道, 构造流通大格局;构建便捷通畅的现代物流体系, 促进形成规模经济, 获得规模效益。

(一) 在农产品流通体制机制创新中注重发挥农民合作社的作用

农民合作社既是农业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产物, 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重要基础。没有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没有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 就不可能形成健全、稳定的农产品市场流通机制。各级政府及流通主管部门应将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 充分利用农民合作社作为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来抓, 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有关部门要运用经济的手段和政策的导向作用, 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服务功能, 并充分发挥重点合作社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 政府应该落实对各种农民合社的支持和保护, 可以为合作社的成立提供相应的启动资金, 设置专门的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 优先购买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 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等公共服务;在土地规划、用地价格、政府资助、税费减免方面对农民合作社予以支持, 设施农业补贴、国家的小水利工程可以向农民合作社倾斜, 并切实解决用水、用电等实际困难。

(二) 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为农民合作社搭建流通平台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出台扶持政策, 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 建设公益性较强的现代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 继续实施市场建设工程, 不断增强和改善产地与销地批发市场及超市的营销服务功能, 增加技术设备投资,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配备专业技术人才, 提高批发市场和超市的信息化与技术现代化水平, 使之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检测、监控和追溯功能, 冷链运输及储藏保鲜功能, 信息收集、发布和反馈功能, 充分发挥枢纽市场作用, 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鼓励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兴办各类农产品流通设施。在主要农产品产地, 重点建设改造一批分工不同的、集专业的集成保鲜中心、配送中心等于一体的专业农产品物流中心。

(三) 以农民合作社为重要节点, 拓展新农村商网, 拓宽虚拟化流通渠道

商务部应以新农村商网为权威网站, 构建买全国、卖全国的商务中心。在全国推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 实现网上购销, 信息服务、交易撮合、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全流程服务;特别要支持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万村千乡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物流中心和农资流通企业开展合作, 促进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

(四) 帮扶农民合作社走合作联社的路子, 实施大集团战略

一是着力扶持一批核心竞争力强、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集团, 加快提高综合流通服务能力。鼓励农民合作社与农产品流通企业联手, 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环节的联合重组;鼓励专业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农民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 构建大型农产品流通商社或企业集团;把农产品流通过程的若干环节纳入一个系统的经营体内, 形成完善的购销体系和网络系统, 并且逐渐向联盟化、一体化迈进, 最终构建大流通、大市场、大集团特点的流通格局基础。二是培育一批工业品下乡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农民合作社的初始阶段, 最先尝到的就是生产资料联购的甜头。这种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行为, 是继在全国农村广泛开展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之后, 开辟的又一条工业品下乡的新渠道。由于我国农村流通产业组织尚处于初级阶段, 应当鼓励上述产业组织创新的实践, 整合资源, 培育和发展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营业规模相对较大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 使之成为发展现代流通体系的骨干和依托, 使商品营销网络向农村延伸, 为农民提供最大程度的消费便利。

(五) 建设公益性的农产品流通平台, 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产销服务

政府应努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建立产地与销售地的市场联系, 通过提高农民获取流通环节的增加值来增加农民收入。鼓励超市等商业零售业直接采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通过向超市、城市蔬菜商店等零售点直销的方式, 缩减中间流通环节, 减少流通商的利益盘剥, 增加农民的收益。不但要支持引导更多的农民合作社与超市对接, 还要研究如何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销衔接。鼓励合作社进城开设直卖店铺, 直接运销鲜活农产品, 减少中间环节, 缩短流通时间, 提高产品的新鲜度、安全性和流通效率, 使农户和消费者双方受益。实现信息及时公开和预测预警,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应为农民搭建更为完备的信息平台, 及时收集、处理、发布全国农产品产销信息, 指导农民科学种养植。

(六) 以农民合作社为有效支点, 建立和实行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拍卖制度

农民合作社改善了农产品质量的度量方法, 提高了质量标准, 在促进建立农产品质量等级和农产品标准化等方面发挥着引导作用, 改善了农产品的社会认可度, 同时, 也为实施拍卖等销售方式提供了可能。拍卖, 是为了获得合理的产品销售价格, 而将供需双方集中在一起直接见面进行竞价销售的一种流通方式, 是发达国家农产品流通非常重要的一条渠道。拍卖市场在发达国家是一种合作社形式的组织。拍卖市场有义务为所有合作社社员销售产品, 同时提供商品生产信息和产品质量标准, 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将农产品分类、分级, 进行包装标准化管理;调节市场供需, 控制市场进程, 提供购销信息, 提供主导市场价格;提供包括储存保鲜、资金结算和交通运输等在内的服务。这种规范化的市场体系服务为农产品快速进入消费领域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和保障。不仅提高了农产品质量水平和农业标准化水平, 而且还提高了农产品交易效率。同时, 在拍卖过程公开、公平, 充分自由竞争, 使市场价格充分反映市场的供求变化, 进而形成合理的价格, 有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 调节市场供求,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建立和实行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拍卖制度, 建立全国联合拍卖系统, 实现批发市场之间的计算机联网, 利用其价格信号, 引导生产者和采购商按市场需求变化安排生产、组织商品货源供应, 以减少盲目性, 降低损失。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效率, 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的利益。

(七) 以市场为导向, 以农民合作社为主体, 健全与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民合作社以农民维护自身利益为目标, 遵循自主、民主、平等和团结的价值理念, 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和经济参与的运行机制, 坚持服务社员,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办社宗旨, 使合作社成为真正意义上农民自己的组织。合作社与社员利益的一致性, 使他们结成具有较强亲和力的利益共同体, 成为健全与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提供了组织化的平台。正是这些其他服务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 决定了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当前, 农民合作社除了从事代购生产、生活资料, 代销农副产品等最重要的业务外, 还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探索开展信用事业, 接受会员存款和向会员提供贷款业务, 同时也进行票据贴现、担保、外汇兑换等业务;开展具有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三种机能的保险事业;组织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体系, 进行农业经营和生活指导, 为农民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生活水平创造条件;提供农业科技、家政、社区资源开发、公共事务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共同设施利用、信息服务设施、经营委托等, 并且协助政府加强对农民、农村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同时, 发达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的新型农村服务业在进一步加强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的同时, 也会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一个重要支柱。

(八) 把农民合作社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载体

流通组织 第7篇

魏胜梓副巡视员指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精神和中央有关工作部署, 按国务院要求, 商务部起草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文件。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 商务部综合司召开此次座谈会, 听取有关行业组织对内贸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魏胜梓副巡视员介绍了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流通领域立法、理清部门职责边界、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等指示精神。要求今年启动流通体制改革试点, 筹备明年召开全国流通工作会议。

各位参会人员分别就内贸流通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流通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培育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 提出了具体意见和相关建议。

流通组织 第8篇

1 我国农业产业化流通组织模式的交易成本分析

从建国以来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就一直采用国有商业部门垄断的市场结构,并由此形成了农产品交易中的行政动员成本、组织管理成本等一系列非市场化的交易成本,导致高昂交易成本的因素有如下几个方面:农业流通部门的垄断性;农产品除垄断价格以外的价格风险;市场结构的不完善性;运输的高成本和小农经营的低成本之间的矛盾。在农村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开启以来,摆在我国广大农户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通过一定制度创新来降低过高的交易成本。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进,目前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流通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等。然而无论是那种组织形式,大都是具有实力的专业化组织或公司与农户之间缔结合约而形成的“紧密型”或“半紧密型”的制度安排形式。组织形式和经济类型虽然多种多样,但就实质内容而言却有共同之处:它们都是在专业化组织和农户之间缔结合约,一般按照合约的松紧程度,即按照纵向一体化的深入程度可以划分为:纯市场交易、短(中)期合约联合体或长期合约联合体。

据有关调查显示[1],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签订了购销合同的农户,仅占调查总数的 2.3%。其中履行合同的占 53.5%。可见,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农户仅占1%强。而且,在已签订合同中,占调查总数 17.3%的合约对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无规定,17.2%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无规定,30.1%对产品的价格无规定,31.9%对交货时间无规定,34.9%对结算方式无规定,40.7%对违约处理办法无规定。未能履行合同的占签订合约总数的 46.5%,因市场价低于合同价而使对方不愿收购的占 21.6%,因市场价高于合同价农民不愿出售的占 45.9%,因减产无法兑现合同的占 28.4%。由于合约化程度低,在农产品交易中普遍存在着如强买强卖、掺假、以次充好、偷税漏税、短斤少两、哄抬价格等机会主义行为。合约的缔结程度低和合约的无效性严重地阻碍了目前“公司+农户”形式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这是因为农户与公司缔结合约的过程中农户面临巨大的交易成本,从而导致了低合约化的结果,具体来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交易成本:

一是农户为了与公司签订合约前的信息收集和谈判成本,具体来说包括信息费用成本、谈判费用和合约费用。信息费用即公司与农户之间双方寻找对方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搜寻有关价格分布、产品质量和劳动投入的信息,寻找潜在的买者或卖者,了解他们的行为所处的环境。谈判费用即双方在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从而达成交易所发生的费用。由于大多数农户文化程度低,在农产品市场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其信息费用和谈判费用可能是相当大的(或者说在农户与公司签订合约前农户将处于绝对弱势状态)。合同费用是指围绕合同而花费的有关手续费用,如法律咨询、公证、审查和注册发生的费用,以及交易税金,相对来说数量较小。

二是签订合约后监督执行和抵抗市场风险的成本。包括实行合约的费用、监督合约运行的费用以及违约后的仲裁费用。农户因其组织化程度低、非专业化和小规模的特点,决定了其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相当的弱小,并且不可能具备谈判能力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理论上来讲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当市场价格发生或其它情况发生变化,会很容易造成农户的违约行为。正是由于目前我国第三方(即法院等仲裁机构)对农业违约的仲裁体系仍不完善,这种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组织模式“订单农业”的产生就存在内在的缺陷,由于市场法规和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违约得不到有力的惩罚使得合约的执行度大大降低。

再加上由于农产品本身所具有的需求弹性下降和市场风险较大的这种特征,小规模的农户同构竞争和政府垄断性的农资供应部门和流通部门的中间盘剥,极大地抬高了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的风险和交易成本。农户迫切要求加入一种能够规避市场风险和带来收入稳定增加的合作组织,用组织成本来实现对交易成本的有效替代。

2 建立农村流通合作组织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首先,建立农产品市场流通合作组织有利于降低交易次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大范围内的农户和公司签订的“订单农业”并没有真正得以实现,绝大多数农户仍然是直接在农产品市场上和农资市场上完成直接或间接的交易活动。建立一个关于交易次数的一个简单模型:

假设:

1)某地区有N个农户;

2)所有农户都要到当地的M个市场去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一次;

3)交易次数函数F(N,M)由以上两个因素决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则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交易次数为F(N,M)=N*M

如果在当地农户与市场之间建立起来的一个合作流通组织,比如说供销合作社,则N个农户只要一开始与该合作社完成都N次交易,供销合作社再与这M个市场进行M次交易。

则F(N,M)=N+M

这样当(M*N)/(N+M)>1时,交易次数便大大地被节省了,该组织便是有效率的,而且如果市场越大,农户越多这样的合作组织便会是越节省交易次数、越有效率的。

其次,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双方交易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个强势的主体进入市场时,在与公司、龙头企业谈判时势必可以改变因小农户过于分散化而带来的弱势局面,随着合作组织规模的扩大,就可以利于合作的优势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甚至聘请专家进行指导,协调交易中的不平等,减少交易中的不定性,有效地抵御各方面对农户利益不合理的侵犯,形成一种农户利益自我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在买方市场条件下,消费者或者公司对农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例如疏菜水果等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抗生素、激素;肉类农产品是否安全等已成为农产品市场买方关心的重点。农村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相对于其它市场组织而言可以获得更加完全的产品质量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质量标准、通过合作组织注册的商标、质量认证向买方传递产品质量信息,从而合约产品质量检验成本。

再就是农村流通合作组织有利于提农户在交易谈判中的地位,增加谈判的法码。合作组织集合了全体社员的利益,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有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规模的壮大使得其有了与公司之间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同时专业的经营人士使得其能运用谈判技巧。这都会使得农户在与公司之间间接的交易谈判中享受平等的待遇,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发生在单个农户和公司之间的交易谈判成本,同时也有效地规避了单个农户可能因为不合理的交易合同所带来的风险。

3 农民流通合作组织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流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农产品流通市场的中介组织,毫无疑问会有效地减少目前农产品交易模式下的大量交易费用,但是由于农户自身的特点使得其经济行为过于短期化,再加上农村流通合作组织是按照农民自主合作原则建立起来的,有时候会使得合作组织管理运作出现困难,导致该组织运行上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内部交易成本,变得效率低下。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原理,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的自身组织成本通常可以看成以下两大部分:一是有着共同目标利益的农户之间,在寻求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另一部分是已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在日常管理运行上存在着成本。但作为与合作组织有着同样外部交易成本内部化功能的一般性企业,同样也不可必免地存在着内部交易成本,但企业之所以产生和继续存在,是因为在大部分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比该交易行为的外部完成要小的多,当两者达到相等时,企业的组织规模达最大边界。同理,作为一种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在我国目前的农产品流通市场上还有着巨大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发展规模将会由交易的外部成本和内部成本的对比来加以界定。

但是农村流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中介组织,与盈利性的企业又有着其本质上的不同。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和效率,而合作组织首先是要使社员摆脱经济和社会困境,在更多情况下是追求社员范围内的公平,保护和增进社员利益。主要的是作用是为农民提供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而社会公平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就应该在供给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农村合作流通组织发展的初期政府承担一定内部成本,以促进其发展是必需的,同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前,我国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建设实际情况还比较滞后,存在着不少的困难。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原有的农村流通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已经难以适应现行的市场模式,思想关念的落后、管理体制的不顺畅、再加上大量的历史包袱使不少供销合作社连年亏损、步履维艰。面对这些困难,政府应该在政策上将农村合作流通组织与营利企业区别对待,针对目前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发展面临的困难给予特殊支持,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扶持:

1)加强合作经济组织法制建设,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和完善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唯独没有一部合作组织的法律。纵观世界各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给合作组织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建立起完备的合作社法律,合作组织才能健康的发展。尽管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刘少奇主持下曾经形成了合作社法大纲,但终归没有实现。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抓紧起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这将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确立其合法的主体地位,便于合法融资和保障其他各项利益,势必将会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2)政府应加强对合作组织的财政资金支持。资金不足是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巨大难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业务发展所需资金来源有入会费和入社股金、各级组织的支持性捐助以及银行贷款。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会费只能是象征性地收取,不可能很高;而合作经济组织对会员提供的是无偿服务,所以盈利能力也较弱;政府或其他组织的支持性款项一般是一次性的,数量不大;商业贷款一方面是贷款利率高,另一方面需要担保,协会或合作社目前在我国不是独立的法人,银行不愿意贷款;农村的信用合作社应该发挥较大作用,但它已经演变成为纯粹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所有这些因素导致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缺乏,发展步履艰难。政府当前应着重在两个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一是以支持农村合作组织用信贷来发展自己,最好的办法是建立真正意义合作金融制度,大力发展信贷合作组织,专门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二是在其他非经营性费用上,包括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开支,可以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由财政资金直接支持。

3)加大供销合作社改革力度,完善现有的农村流通合作组织体系建设。重点要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农民成为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的真正主人,这样才能把广大农民吸收到合作组织中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参与合作组织的建设。这就意味着政府除了在资金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业务上进行指导以外,不能直接干预其管理运作。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农村流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非盈利性组织能够将分散化的农户组织起来,降低巨大的外部交易费用,促进农产品流通市场上的顺畅,从而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所以政府应该以大力改革现有的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积极建设新型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在政策上、资金上和业务指导上等各方面予以大力扶持。

参考文献

[1]罗必良,等.农产品流通:布吉模式及其启示[J].特区经济,2001(5):51-54.

[2]帅传敏,等.规模经营——世纪初中国农业的现实选择[J].经济问题探索,2002(7).

[3]张晓山,等.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研究[M].北京:中国社科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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