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管理论文范文

2024-01-24

流通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工作主要包括采购、更新、摆放、借阅、归还、整理在内的循环管理,是保证馆藏得到利用的关键。目前高校图书馆此方面管理存在信息化管理模式欠缺、专业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导致了馆藏更新慢等问题。在应对上需要高校图书馆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培养专业人员,通过严格考核确保馆藏流通起来,为师生教学提供助力。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管理;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提升措施

前言:高校图书馆是学生学习第二课堂,是教师提升教学质量的资源库。其在高校组成当中不可或缺。因为目前高校图书馆管理理念相对落后,导致图书流通欠佳。改变这种局面只有直面现存问题找到原因,才能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改良措施,让图书等馆藏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为提升高校教学质量、改良校风校貌做出积极贡献。

一、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管理工作现存问题分析

1.缺乏信息化管理平台

图书馆图书流通是一个大循环过程,即包括图书采购、更新、摆放、借阅、归还、整理在内的循环管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图书流通质量,进而影响图书馆管理效率。图书馆采购方面因为缺乏信息化管理,不了解学生阅读喜好及阅读方向、受欢迎书籍种类,不知道图书市场热门书籍的种类、价格、领域,最终盲目采购造成图书不受欢迎积压于图书馆内;在更新上没有数据库统计,不了解老旧书籍的价值,会将原本珍贵书籍替换,形成不可挽回损失;学生书籍归还不及时,影响了他人阅读体验;整理过程中缺乏统计,不能有效增加热门书籍数量,影响图书供给[1]。

缺乏信息化管理平台主要原因是;第一,平台建设成本较高。构建一个连接内外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需要投资数万甚至于十数万元,对于高校而言属于大笔支出。第二,高校管理当局没有认识到信息化管理平台重要性,致使图书馆仍然保持传统管理模式。

2.专业管理人员不足

在新时期背景下高校图书馆需要拥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的专业采编人员、统计人员、管理人员,能够做到各环节、各岗位间信息交流。而目前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管理工作当中,从采编人员、统计人员、借书还书管理人员都缺乏专业素养。而且图书馆缺乏培训意识,导致整个队伍服务意识低下、信息素养较弱,不能为師生架设良好的阅读环境以及贴心服务,造成读者流失。

3.宣传意识不足

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管理工作当中,因为缺乏主动宣传意识,导致新进书籍不能获得推广。有的高校图书馆虽然具有推广意识,但在线服务意识差,不能和读者互动,仍然导致图书流通水平低。

二、提升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管理工作水平的措施

1.构建高校图书馆信息化管理平台

高校管理当局必须要重视图书馆的重要作用,并且能够充分建立互联网思维,能够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度。在构建当中需要赋予平台两大功能,即:

第一,对外功能。主要包括与其他院校、书店、发行商的互动功能。通过与这些主体沟通交流,了解到现行畅销书籍以及大学生普遍阅读的图书。尤其是和其他院校的沟通交流,决定了校际互借能否顺利开展。在对外沟通当中需要详细写明本校现有图书、所缺图书,利于其他院校、发行商主动联系业务并推荐图书。如此能够提高采编效率。

第二,对内功能。①面对师生实现有效沟通。了解教师所需要的资料、图书、典籍,掌握学生阅读喜好及阅读方向,关注学生所欢迎的各类图书并做好数据库管理。这些工作对于现有图书流通管理具有促进作用,也利于采编部精准采编。②建立图书整理机制,即图书管理员在线对馆藏进行分类、分析,有效保证图书信息录入正确、摆放位置和登记位置符合、老旧图书更新有序。③实现在线借阅,师生在线查阅图书,能够在线借阅,避免有的书籍被他人借出、学生走冤枉路。同时能够连接学生手机端,当书籍到了归还日而发出提示[2]。

高校图书馆能否建立图书流通信息化管理平台,也在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该类建设的监督。需要定期抽查、检查,要保证高校图书馆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图书馆资源利用率。

2.培养专业队伍

首先,对内招聘时必须要保证内聘人员具有图书馆工作经验或者相应的专业技能。其次,对外招聘当中要积极吸纳图书馆管理专业人才,能够从采编、统计、管理、借书还书等岗位保证整个队伍具有专业素养,确保图书流通环节环环相扣。为了提升队伍的积极性,还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即绩效考核制度,确认每个岗位具体的胜任力、工作内容、工作标准,以这些衡量各岗位工作质量并对接奖惩。同时结合考核结果来展开有效培训,能够从信息素养、服务意识、工作制度等方面展开持续培训,必须要确保图书获得充分流通,发挥出其价值。

3.实现科学宣传

高校图书馆管理当局能够通过融媒体手段来推广图书资源,例如微信公众号当中面对不同专业师生进行针对性宣传,增加图书资源曝光率。通过校内显示屏来动态输出馆藏图书信息,利于师生根据需要选择阅读。在推广过程中在线服务人员要有主动服务意识,能够与读者互动了解他们的需求,并将获得需求信息反馈到采编部门,方便改善采编计划,提高馆藏图书质量[3]。

总结: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管理工作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科学性,直接影响到了馆藏资源利用率,故而必须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保证图书馆有效对接校内外有关主体,了解市场当中图书发行情况,掌握学生阅读需求,结合二者来改善采编水平,确保图书馆拥有最合理的图书资源,避免图书积压、损坏。

参考文献:

[1]刘松年.提升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对策[J].亚太教育,2015,000(032):54-55.

[2]周玉霞.如何提升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J].大众标准化,2020, No.314(03):72-73.

[3]曾凡昊,张文今.提升高校图书馆图书流通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策略探讨[J].卷宗,2019,000(026):127.

作者简介:帕提古丽·吐尔地,1987年11月,女,维吾尔族,新疆乌鲁木齐人,本科,单位:新疆科技学院,研究方向:高校图书馆。

流通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图书馆流通服务模式将对读者的阅读体验和图书的综合利用率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随着图书流通服务相关理论的不断更新完善和众多专业人员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图书馆的流通服务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并且做出改变。本文将分析图书馆流通服务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PDCA模式进行简要的概念介绍,并且分析其在图书馆流通服务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和应用途径,希望图书馆能够更好地体现其在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和文化素养中的价值。

关键词:PDCA循环;图书馆;流通服务

网络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图书馆也在不断地朝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方向寻找新的机遇。但是在图书馆追求扩宽未来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图书馆致力于为读者提供一个良好读书环境的初衷。因此图书馆不能忽视自身管理理念的更新和进步,以便更好地为广大读者群体服务。现如今我国的图书馆的现状并非一片向好,图书馆的流通服务方面的管理仍然许多存在不足之处,进而影响了读者的阅读体验和图书馆的建设发展。如果图书馆能够结合本馆的现状和发展情况,灵活引入现代化的PDCA循环于流通服务之中,将为图书馆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巨大的推力。

1图书馆流通服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图书资源利用率低,服务工作效果不明显

现如今大部分图书馆仍是处于被动式地为读者提供图书,即图书馆仍在沿用传统的封闭式服务模式而未做出改进。在读者的服务要求不断提高,但是对图书馆的需求并不像过去一般强烈的背景下,被动和封闭的服务模式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图书馆中的图书资源的利用率低,不但不能为构建读书行社会做出贡献,反而大多被放置在图书馆书架上无人问津;图书馆服务人员与读者之间缺少良性的互动和沟通,导致了图书馆无法了解和明确读者对图书的需求,造成了服务工作不能具有针对性的开展。所以图书馆需要增加和读者的交流频率,进而拉进和读者之间的距离,才能让服务模式在基于读者需求的基础上更新改进。

1.2流通服务的目标并未及时调整

图书馆流通服务的长远目标应当是为未来图书馆的服务行为和测量进行摸索探路,因此现代科学流通服务目标得以确立将对图书馆的未来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图书馆应当为此进次进行全面周全、与时俱进的流通服务规划,为更好地服务于读者提供理论和相关制度的保障。但遗憾的是现如今,很多图书馆并未注重流通服务目标的制定工作,因而导致了目标过于简单、单薄和死板,无法为图书馆的未来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等问题。大多数未进行及时调整的流通服务目标都仅仅停留于,为读者办好借书还书工作和按照规定时间开馆闭馆,而并未更进一步地追求读者需求和逐步调整服务目标之间进行良性循环。与此同时,图书馆未设立读者投诉和建议的平台也会不利于服务目标的调整。因为客户是对图书馆图书更换速度和网上图书馆建设速度等服务有最具有直观感受的人群,如果图书馆能够通过平台迅速得到服务的反馈,将有利于及时进行调整和明确下一阶段的目标。

1.3图书管理人员的职能未完全贯彻落实

图书馆的管理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服务职能仅仅涵盖读者办理借书还书和整理图书两个方面,而忽略了服务职能的贯彻落实和改进完善。为提高读者的综合体验,图书管理员应当不断扩宽其服务职能范围,例如为读者推荐一本好书、解答疑问;根据读者的阅读习惯设计图书馆的图书放置布局;与读者沟通图书的需求并拟订图书采购名单等。图书管理员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也会影响读者对图书馆流通服务的总体印象,因此图书馆也需要注重提高图书管理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使得图书管理员能够全方位的满足读者要求。

2PDCA循环的基本概述

PDCA循环最早是由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美国人休哈特博士提出,而后在戴明的大力宣传下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广泛应用。PDCA循环是基于管理工作特点和一般规律总结得出的,它能够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PDCA循环包括了计划、执行、检查和处理这四个基本环节,通过对事件的事前的反复考虑和评估预测,事中的谨慎检查和事后的总结使得服务目标能够更加顺利的完成。以下将对PDCA循环四个环节的含义,并结合其在图书馆流通服务中的应用进行具体解释。

首先是计划环节是指图书馆根据本馆的规模、图书藏量、图书管理员综合素质等实际情况进行月规划和年规划。规划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图书馆各部门的建议并且尽可能详尽,具体到包括目标的确定,事前的预计结果,开始、进行、完成的时间安排,负责人和操作执行人名单等方面。然后执行环节是指按照规划认真地严格执行,该环节需要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拥有较高的执行和运作能力,也较大的影响了图书馆能否进行健康的PDCA循环。检查环节则是指图书馆对既定规划的具体执行过程和最终成果进行分析检查,找出实际情况和预期情况的不同点并且找出原因。该环节实施的方法可以分为图书馆成立专门小组进行检查和本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检查两种,图书馆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以保证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最后一個处理环节是指图书馆中参与到本次规划实施中的全体工作人员对全过程进行总结和反思,交流收获的经验并批评存在的不足,也可以对规划进行遗留问题的收尾工作。

现如今图书馆的流通服务至少包括了图书的借出和归还、图书的摆放布局以及统计图书的基本情况这三个方面,其中的每一项服务工作都要求图书管理员在不出任何差错情况下完成。因此图书馆需要与时俱进地对流通服务模式进行改革创新,为管理人员更加出色的完成本职工作提供前提保障。因为PDCA循环的作用和价值能够在图书馆的流通服务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所以图书馆应当着手于大力推进PDCA循环在该服务中的实践应用进程。

3 PDCA循环在图书馆流通服务中的作用

3.1图书馆流通服务更加标准化和科学化

现如今,我国大部分图书馆提供的流通服务都缺乏科学先进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标准化行为规范准则,进而导致了服务质量不能发生质的飞跃。但是PDCA循环是严格按照四个基本环节的相关要求和原则进行的,因此基于PDCA循环的图书馆流通服务模式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进行服务目标和规划的确定。在该理念知识的引导下图书管理员不再盲目无措,而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方式地进行服务工作。例如在图书出现质量问题时管理员往往不能够找出问题的根源是图书购买时质量不达标、读者借阅时不爱护图书还是图书馆对图书的保存不到位等,导致了图书质量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有效的解决。

3.2图书馆流通服务质量螺旋式提高

PDCA循环的关键是在制定和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使之成为解决目标进入下一个循环,该循环的好处是使得图书馆流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个击破,使服务质量得到切实保障和螺旋式提高。图书管理员在进行图书馆的流通服务时,时常会需要面对和解决各式各样的问题,借助PDCA循环的手段可以有利于管理员更有条理地对每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抓住要点解决问题,通過制定科学的策略对服务进行不断的升级优化,最终达到让读者拥有高质量服务体验的目标。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图书馆灵活应用PDCA循环可以有利于图书馆流通服务的质量呈现“滚雪球”式的提升。

3.3图书的使用率得到提高

图书馆的图书资源能否得到充分有价值的利用与图书管理员的流通服务质量的高低有很大关联。因此在基于PDCA循环的图书馆流通服务模式使服务质量呈现螺旋式提高之后,也能使得图书使用率顺其自然地得到提高。因为该循环能够有利于管理人员对读者的图书类型需求和心理进行深入了解,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图书采购工作。以此激发读者走进图书馆和借阅书籍的热情,使得图书馆充分发挥其在传播知识方面的价值。

4 PDCA循环在图书馆流通服务中的应用

4.1基于读者需求进行宏观服务目标的制定

应用PDCA循环模式的关键点是图书馆重视并且认真进行服务目标的明确,只有图书馆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得到明确,才能使管理人员有计划性的以达成目标为前提进行工作。图书馆担任着为社会群众提供读书环境和基本条件的职责,也在促进“全民阅读”和构建阅读型社会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因此图书馆需要根据其担负的社会责任全面地进行目标规划。首先图书馆需要进行社会群众中各年龄阶段或社各会阶层对不同类型图书的需求情况,再根据实际的各部分人数比例进行科学统计,明确本图书馆存在缺口或过多图书资源,以便于满足不同人群对图书的要求和全面提高读者的阅读体验。再者,奋斗于一线的图书管理人员需要积极开展与读者的沟通和综合体验调查,询问读者对于图书的资源、归类放置、节约和归还等流通服务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对已反馈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图书管理人员通过公开图书馆流通服务亟待解决的问题,使得本馆工作人员和参与服务活动的读者都能够畅所欲言,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集思广益而得出的解决方案则会更全面和有效。

4.2坚决有效地执行流通服务目标

在基于PDCA模式进行宏观科学和全面综合的图书馆流通服务目标制定之后,需要图书管理人员具有极高执行能力。首先图书管理员需要根据读者的建议和要求对图书的摆放进行适当的重新规划,提高读者对图书的排列的满意度;在满足了不同类型读者对图书种类的要求后,也需要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的寻找所需图书的方式,使得图书馆的流通服务效率得到阶段性的提高。再者因为读者群体类别的多样,他们在图书馆借阅图书的时间段也会有很大的差别,考虑到医护人员等空闲时间较少的群体可能无法在开馆时间进行图书借阅,所以图书馆可以加大力度建设网上图书馆,不断促进网络化和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为读者提供更大的便利。

4.3增大供需的匹配程度

适用于社会主义发展的供给侧改革,也同样可以在图书流通服务中得到价值体现,并且该理念能够有效提高图书馆中的图书使用率并且避免图书资源的浪费。针对现如今大部分图书馆的数字化图书和相关文献资源存在比较严重的供需失衡的问题,图书馆需要大力建设良好的互动平台,以便及时了解读者的需求变化并以此进行资源结构的调整。图书管理员不能仅仅凭借主观想法随意决定图书购进名单,而应当实实在在的了解图书馆读者的内心想法,以此使得图书馆的供给侧结构能够根据读者需求进行不断调整。

5结束语

科技的不断发展决定了图书馆的未来发展趋势是不断实现数字化和网络化,基于PDCA循环的图书馆的流通服务模式也能使得服务质量飞速提高,使得图书馆在风云变幻的当今社会始终能够立于不败之地。现如今图书馆流通服务中存在的图书利用率普遍不高和长远目标不明确等问题,在引入和应用PnCA循环的相关理论知识后都能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使得图书馆能够顺利完成供给侧的结构改革并且为未来长远发展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在事物更迭速度迅速的当今社会,图书馆也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进行理论升级和模式改革。

流通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我县目前共有酒类备案企业***家,包括大型超市、大型餐饮企业、酒厂、批发站、农村便利店等,覆盖了各个行业的重点企业和全县**个乡镇。

二、专项检查情况

制定了《蓟县酒类流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了到2011年12月,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实现90%;建立酒类经营者购销台账,酒类批发商《随附单》使用率达100%的工作目标。在集中专项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执法车辆4辆次。重点对县内6家大型超市商场、2家酒厂、8家批发站和7家餐饮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备案登记情况、批发企业随附单的发放情况以及零售企业索取随附单情况。其中1家超市和2家餐饮企业存在随附单索取不完整现象,已当场责令企业整改。

三、存在问题

1、广大酒类经营者还未认识到酒类流通管理的真正意义,备案登记的积极性不高。

2、依据不足,没有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强化执法力度。

四、工作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市级的媒体进行宣传,在全市制造一定的舆论氛围。

2、依靠工商部门的力量,会同市工商局联合发文,为区县协调工商部门提供依据。

3、加快制定出台***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流通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我县目前共有酒类备案企业***家,包括大型超市、大型餐饮企业、酒厂、批发站、农村便利店等,覆盖了各个行业的重点企业和全县**个乡镇。

二、专项检查情况

制定了《蓟县酒类流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了到2011年12月,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实现90%;建立酒类经营者购销台账,酒类批发商《随附单》使用率达100%的工作目标。在集中专项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8人次,执法车辆4辆次。重点对县内6家大型超市商场、2家酒厂、8家批发站和7家餐饮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备案登记情况、批发企业随附单的发放情况以及零售企业索取随附单情况。其中1家超市和2家餐饮企业存在随附单索取不完整现象,已当场责令企业整改。

三、存在问题

1、广大酒类经营者还未认识到酒类流通管理的真正意义,备案登记的积极性不高。

2、依据不足,没有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强化执法力度。

四、工作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市级的媒体进行宣传,在全市制造一定的舆论氛围。

2、依靠工商部门的力量,会同市工商局联合发文,为区县协调工商部门提供依据。

3、加快制定出台***市酒类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流通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省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部署,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和储备粮的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财政、工商、统计、价格、质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粮食行业协会及其它粮食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为粮食经营者提供咨询、评价、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七条 粮食收购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的仓容量15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仓容量30吨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自行检验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水份、杂质、定等指标等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配备取得粮食质量检验资格的专兼职检验人员。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或有检验能力的企业检验,委托期自粮食收购许可认定之日起一年以上。

(四)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第九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示。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许可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二)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三)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四)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五)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销售的粮食符合质量、卫生标准,销售人员具有防虫、防鼠、防变质、防污染等食品卫生知识和感官鉴别粮食质量的一般能力。

(二)食用粮食的包装物上载明粮食品种、等级、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三)明码标价,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仓储设施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物品混存。

(三)霉变及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粮食单独存放,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四)不得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不得出库、加工或销售。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 (二)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四)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五)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与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度。

第十五条 在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最低库存量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

(三)从事原粮批发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成品粮批发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

(四)从事粮食零售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第十六条 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50%。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5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

(三)从事原粮批发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50%;从事成品粮批发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四)从事粮食零售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第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高库存量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限定。

粮食经营者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两种以上的,执行各最低库存量标准中的最高标准和各最高库存量标准中的最低标准。

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者,按照已有经营业绩的月平均量计算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建立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地方储备粮的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市、县(市、区)粮食储备规模由各设区市政府按不低于省定的规模分解到所辖市、县(市、区),并负责落实。

地方储备粮的布局和年度轮换计划由各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本级政府确定,由粮食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并送当地农发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储备粮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等)及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福建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重新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粮食财务挂账消化、稳定粮食市场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好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省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并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益。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当国务院决定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或对粮食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应当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粮食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按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所有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应急任务,服从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由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统计、价格、质监等部门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产供需调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确立一定数量的骨干粮店(含骨干超市)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安全应急供应和加工网络,并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

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设粮食加工、仓储设施,设立销售窗口;支持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

具体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布局的要求,加大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在资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等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及其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及其收购、储存的原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情况。

(四)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五)粮食储存企业建立并执行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情况。

(六)从事粮食、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情况。

(七)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情况;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

(八)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九)粮食经营者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十)粮食经营者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执行相关规定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财政、工商、统计、价格、质监、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

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霉变及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存放或者进行销毁处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六条 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出库、加工或销售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七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保管工作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粮食、财政、工商、统计、价格、质监、卫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粮食收购许可申请,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粮食收购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粮食收购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等专项经费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粮食应急职责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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