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经济学探究论文范文

2023-09-23

流通经济学探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商贸流通业是实现城乡统筹的先导性行业,其主要目标就是要充分调动城市和乡村的优势,加强城乡商贸之间的整合和对接,建立城乡互通的流动机制和制度。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背景下,城乡商贸流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对于统筹城乡商贸流通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可谓是百家争鸣,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并重,本文主要对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关于统筹城乡商贸流通研究的文献进行梳理,以期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统筹城乡;流通模式;城乡一体化;物流体系

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揭示了发展中国家并存着“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体系和城市现代工业体系”两种不同的经济体系,这种二元结构体系在中国尤为突出。城乡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我国城乡商贸流通业发展极不平衡,城市商贸业拥有完善的网点建设,严谨的组织结构,成熟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超前的消费观念,而农村商贸业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相对落后的农村商贸流通业严重阻碍了农村市场化的进程,使得城乡商品和服务难以流通,消费观念难以对接,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较低,这些问题成为阻碍城乡统筹发展的瓶颈。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和主要矛盾,致力于突破城乡二元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设城乡融合市场,加强城乡要素市场流通,是推动我国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必然要求。在政策与形势的双重推动下,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成为当前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热点,而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作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深刻研究。本文主要对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关于统筹城乡商贸流通研究的文献进行梳理并得出结论。

一、关于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必要性的研究

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是城乡市场一体化的重要措施,把城乡商贸统筹作为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主张建立城乡双向流动的商贸流通体系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方面

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导致了城乡之间商贸流通体系的不对接,制约了城乡之间商品的流动和劳动力、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城乡流通体系是连接城市与农村、生产和消费、工业与农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任保平(2011)提出研究城乡商贸流通体系的对接,建立城乡双向流动的商贸流通体系,在城乡市场对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条件下,对提高全社会总需求和扩大内需具有重要意义;农村流通体系作为连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其他相关产业部门、连接生产和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其发达程度决定了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能力、规模和效率。没有相匹配的农村流通体系,农业产业化的“链条”将会断裂。因此,建立城乡双向流动的商贸流通体系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方面。

(二)主张统筹城乡商贸流通是破解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

张智(2009)提出城乡商贸统筹是破解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城乡商贸统筹中,商贸流通的重点应该向二元经济结构中滞后的一元农村偏移,即农村的商贸流通业。他提出要加快城乡商贸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商贸规划,逐步实现城乡商贸布局一体化、提高农村商贸流通业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农村物流配送业的发展。政府推行的农村城镇化政策有利于农村商贸流通业的改善,从而促进城乡商贸统筹中商贸流通业的发展。

二、关于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体系战略选择的研究

在研究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体系的诸多文献中,更多的是关于构建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体系的实践经验和战略选择方面的研究。从我国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看,我国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的路径选择都在于走城乡商贸一体化发展道路。

(一)主张从流通主体的培育的角度来完善城乡商贸流通体系

张如意 (2011)根据不同农村商贸流通组织的特点,结合我国“小农业,大流通”的状况,提出了在农产品流通、农资流通和农村日用品流通中,分别建立以大型农资企业为核心,以连锁超市为核心和以农业合作社为核心的三种多元化流通主体,共同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提高农村商贸流通的效率。刘东明 (2001)认为农村商品流通的真正主体是农民,随看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商业流通组织服务意识落后,制约着农村商品流通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拓,政府应创造必要的条件培育和发展农村商品流通组织,向农村市场提供更多的资料、信息、科技服务等,完善农村市场的商贸流通,克服流通主体缺位速成的弊端,完善市场功能,培育专业市场,加强专业市场组织建设,实现网络化拓展。从而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二)主张构建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体系来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体系

易开刚(2006)提出构建我国农村现代化商贸流通体系是发展我国农村商贸业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路径之一。他在分析我国农村商贸流通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村现代商业网点体系、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和农村电子商务体系等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体系的构建思路,以期为繁荣我国农村商贸,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参考。焦伟伟(2007)提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缩小城乡区域在商品经济上的差距,成为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通过分析河北省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发展现状,如农村市场消费水平偏低、新型农村流通业态发展滞后、现代流通方式发展缓慢;农村商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提出了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增强其消费信心;结合当地实际,发展新型流通业态;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流通业态;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货畅其流等建设河北省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的发展对策。

(三)主张从城乡双向流通体系角度建立城乡商贸一体化

易开刚(2005)在研究我国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构建时,认为从我国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看,我国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的路径选择在于走城乡商贸一体化发展道路,即由商贸业相对发达的城市站在城乡商贸业一体化的高度制定业态选择、布局优化、基础设施建设、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各项发展战略,把城市中存在的商业业态、流通手段和消费方式渐次推广至农村市场。

三、关于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体系的研究

关于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体系的措施,促进区域性商贸流通体系建立,以及发展城乡商贸流通体系都在于发展现代物流业。我国商贸流通体系应实现一体化,而一体化之一,即突破农产品产供销的部门化体制,应实现农商一体化。

(一)主张通过完善物流体系来实现城乡商贸流通体系的构建

黄福华 (2004)认为要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进程的物流跨越式、物流社会化、物流一体化、物流集成化和物流专业化发展,构建物流技术现代化、物流服务网络化、物流市场全球化、物流产业规模化的目标体系,对于建设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宋宇 (2011) 认为推进城乡双向流动的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主要在于物流体系的健全,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同时需要提高农村物流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以物流企业的市场整合带动双向物流体系建设,建立适应城乡双向物流发展的政府管理体制,实现农村物流与城市物流的有机结合,加快形成城乡良性互动的物流大格局。敖诗文 (2003)认为现代商贸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对于加快我国经济城乡流通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以物流配送为核心的现代物流体系才能实现低成本和快速化经营,提高效率和核心竞争力,通过聚集效应形成产业群,实现从生产型向服务型的战略性转变。丁俊发(2007)提出中国的流通体系经历了机构流通体系、产品流通体系、管理流通体系、水准流通体系的演变过程。构建现代流通体系必须明确“现代”和“体系”的含义,确定四种目标,即提高流通贡献率、降低流通成本、完善流通体制和形成大流通格局。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流通产业的差距是明显的,也说明流通产业可以创造巨大的生产力。今后5-10年,中国流通业面临着六大挑战与任务,即推进新的流通方式;形成大的流通格局;解决农村双向流通体系;与国际接轨;提高城市流通效率和提升流通业的整体水平。现代商贸物流面临的六大挑战与任务是:推进流通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现代化;构建现代商贸物流的总体布局;构建农村双向物流体系;构建易腐食品的冷链物流体系;构建应急物流体系;降低物流费用。

(二) 主张建立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策略来发展城乡商贸流通业

柳春岩(2007)分析了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的类型和农村商贸流通业的现状,提出新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及基于农村商贸流通业的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的建立策略。一是以提高农产品流通和竞争效率为政策侧重点。二是以市场为中心,以改善环境为侧重点。三是引进新型业态,繁荣农村商贸。四是发展龙头企业,形成规模效应。魏婕(2011)探讨了西部地区城乡商贸流通格局的特殊性,分析了西部地区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的模式选择,其中基于供应链视角的供应链网络连接模式强调通过现代流通中的供应链、服务链和价值链,构筑城乡间商流、物流及市场的双向流通系统。

四、结论与启示

对于我国城乡商贸流通研究这一问题,国内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真正从城乡统筹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的文献相对比较匮乏,并且尚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及模式。随着我国统筹城乡实践力度的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强、思想观念的不断重视,在统筹城乡商贸流通这一问题上亟需有一批不拘一格、观念新颖、切实可行的研究成果的出现,以此作为我国统筹城乡的理论依据,并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正理论研究成果,使得我国的统筹城乡商贸流通能够顺利进行下去。

关于城乡商贸流通这一问题的研究,必须从统筹城乡的视角出发,今后的研究重点应该集中于:

1.研究视角的完善。在过去的城乡商贸流通研究中,很多学者一是从商流、物流、价值流、信息流等方面设计城乡商贸流通模式及体系;二是从空间布局、流通网络建设到组织形态、管理体系建设;三是对统筹城乡中不同利益主体的研究。这些方面目前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但是针对不同地区类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研究的文献较少。因此,今后在研

究这一问题上需要打破“一把抓”、“一锅端”的思维模式,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省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大策略一致,小策略差异执行的方式,分类分区域研究,以便找出适合不同类型区域的城乡商贸流通体系。

2.研究工具的多样化。统筹城乡商贸流通这一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如果只是局限于经济分析领域,未免太过于险隘,甚至会产生相当多无法解释的现象。因此对于我国城乡商贸流通问题的研究需要学者开阔视野,运用经济、政治、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工具进行研究,不拘一格多管齐下,以此来探索出适合我国城乡商贸流通的新的更加灵活的路子。

参考文献:

[1]任保平.建立城乡双向流动商贸流通体系的必要性及战略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1(10).

[2]张智.论城乡统筹中商贸流通[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1).

[3]张如意.城乡双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对策思考[J].经济纵横,2011(3).

[4]刘东明.流通主体缺位造成农村商品流通力低下[J].商业研究,2001(9).

[5]易开刚.我国农村现代化商贸流通体系的构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12).

[6]焦伟伟、张丽、丁森林.河北省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实证研究[J].中国市场,2007(10).

[7]易开刚.我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战略举措与路径选择[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5(6).

[8]黄福华.推进区域性商贸流通现代化进程的物流战略[J].中国软科学,2004(3).

[9]宋宇.城乡双向流动的物流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1.3.

[10]敖诗文.试论现代商贸物流配送体系之建设[J].现代财经,2003(3).

[11]柳春岩.基于农村商贸流通业的农产品供应链——商贸流通业城乡协调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市场,2007(12).

[12]魏婕 任保平.西部地区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的模式选择及实现路径[J].贵州社会科学,2011(5).

[13]任保平 任宗哲.统筹城乡视角下城乡双向流通的路径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3).

流通经济学探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土地经济学是一门涉及社会经济、自然科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综合交叉,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时效性和实践性的综合性课程。该文以安顺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土地经济学教学为例,介绍了课程时间安排、教材使用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考核和教学要求等方面的教学现状,分析了课程时间安排不合理、教材使用和教学內容不科学、教学方法传统、考核形式单一等问题,并提出了地方应用型高校土地经济学的教学改革措施。

关键词:地方应用型高校;应用型人才;教学改革;土地经济学

Key words: Local applied universities; Teaching reform; Land economics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导致土地经济问题日益突出。土地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使得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规模经营、耕地保护制度以及粮食安全生产等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通过有限的土地资源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之间的矛盾,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学生今后能够更好地服务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经济学是土地资源管理及其相关专业的重要核心课程之一,是一门要素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涉及到经济学、资源学、政策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的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其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人与地的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与政治经济学为指导,将中西方土地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相互交错融合,综合分析土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土地制度、土地利用、土地市场、土地税收与土地金融等问题,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掌握和理解新时期土地资源管理知识提供系统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

土地经济学具有涉及知识面广,时效和实践性较强的特点。因此,教师如何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对课程科学设计、教学内容和时间合理安排、考核方式、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应用,是关系到学生掌握和理解这门课程内容,实现教学目标和达到教学要求的关键。为此,土地经济学教学工作者和研究者已从不同视角对其课程教学改革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从教学方法视角来探讨土地经济学教学改革,如应用案例教学法[1-3]、参与式教学方法[4-5]、实验法[6]等教学方法来探讨土地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改革;还有从课程方法、课程内容、课程手段、课程实践等综合起来探究土地经济学的教学改革与创新[7]。但当前的研究多是集中关注于教育部和省直研究型院校的土地经济教学改革,而对于省、地级市共建的专升本地方应用型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土地经济学教学改革研究并不多见,且不够深入。为此,本文以安顺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土地经济学教学为例,探讨了地方应用型高校土地经济学的教学改革,以期为地方应用型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土地经济学教学改革提供参考借鉴。

1 教学现状

1.1 课程时间安排 安顺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土地经济学课程安排在第2学期,并于土地资源学、土地管理学、土地行政管理学、土地政策学、不动产估价、计量经济学、土地类型与土地评价等专业基础课程之前开课。教学开课计划学时数为72学时,每周安排4个学时,全部为理论学时。在教学计划和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严格按照开课计划要求,每周完成4学时的教学任务,整个学期完成72学时理论教学任务。只能通过理论讲解,并借助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教学方法来帮助学生学习理论知识,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土地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内容。1.2 教材使用及教学内容 “土地经济学”课程教材一直使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毕宝德老师主编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相关部门和学生要求,将授课内容细分为以下3个部分:(1)土地资源利用。包括:土地资源利用概论、土地利用分区、土地集约利用、土地规模利用、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规划利用。(2)土地财产制度。包括:土地财产制度概论、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中国台港澳地区现行土地制度、国外现行土地制度概览。(3)土地资产流转。包括:土地市场概论、土地供给与需求、地租理论及其应用、地价理论及其应用、土地金融、土地税收。土地经济学作为一门生产要素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是独立的学科,其基本任务是探索并揭示土地经济规律,纵览各土地经济教材和专著,可将其主要内容归纳为土地利用、土地制度、土地价值3个部分[8]。土地经济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其内容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改变的,教材内容相对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仍有一定滞后性。因此,严格按照教材内容授课既不符合大学教学的特点,也不符合课程要求。

1.3 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是否科学,对于学生掌握和理解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要求、实现教学目标的关键。土地经济学课程的综合性很强,涉及的知识面广,因此,学生掌握和理解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关键,不仅取决学生的努力程度,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任课教师运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土地經济学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是依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主要是教师在课堂上满堂讲授课程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填鸭式”教学方法,运用典型的案例作为辅助教学,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重点和难点。而土地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其内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很多的内容单纯应用多经济原理是无法解释。所以单一传统的教师满堂灌教学方法是不能够学生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需要学生在课堂内外参加教学,把学生的“学”与教师的“教”相互结合。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对学习内容的掌握情况,安顺学院土地经济学的考核方式主要以期末考试为主,其计成绩采用“1+2+7”模式,即考勤成绩10%,平时成绩20%,期末考试70%来折算综合成绩。由于土地经济学是一门时效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社会学科,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这种传统的考试方式已不适应土地经济学的课程特点,更不能够检验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和理解。

1.4 教学要求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结合课程性质和内容,土地经济学的教学要求是学生通过本课的学习,了解土地的基本特征、分类及土地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掌握土地利用的基本理论,并用于对我国土地利用实践的分析;了解土地制度的内涵及其与土地利用的关系,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掌握地租、地价和土地市场的基本原理,了解土地权属转移、土地收益分配及其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并对我国的土地流转现状进行评价,提出改革方向。

2 存在问题

2.1 课程时间安排不合理 首先,课程开设时间安排在第2学期,学生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大多数基础课程还未接触,尚未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特别是对经济学和土地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不够,导致在教学这门课程时,学生很难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其次,学时结构安排不科学,未能结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来设计学时结构。本课程总学时72学时全部为理论学时,未安排实践学时,而土地经济学是一门时效性和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社会学科,需要一定的实践学时,教师通过实践学时使学生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2 教材使用和教学内容不科学 土地经济学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实践性,涉及知识面广,其基本任务是探索并揭示土地经济规律。严格按照一本书来教学是不科学,既不符合大学教学要求,也不符合课程特征。每一本书都存在其局限性,并且土地经济学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改变,教材编写和出版跟不上当前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导致当前新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教材上未出现。

2.3 教学方法传统 教师在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撰写好备课教案或制作好PPT,在上课时把教案、教学大纲、PPT和学生点名册全部带齐,教学过程中主要包括点名、把要讲授的教学内容在黑白上工整地板书或播放PPT来给学生讲解课程内容、提问、针对教学内容给予学生布置相应的作业。从授课形式来看,是以教师在课堂上把课程内容灌输给学生,学生是被动的接受教师的传授,而未能把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相互结合起来,这种“一言堂”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形式仍属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

2.4 考核形式单一 土地经济学一直采用传统考核方式对学生进行闭卷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其中平时成绩里,考勤占10%,平时作业占20%。学生平时作业是由平时课堂上回答问题和作业2个部分组成。土地经济学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凭期末1次考试、学生课堂上回答问题和作业是不能检验出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

3 改革建议

3.1 合理安排课程时间 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让学生先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需要掌握的经济学原理和土地科学的基本概念、基本法律法规、基本原理等课程知识和技能之后,再开设土地经济学。因此,建议土地经济学课程安排在第6学期比较合适,以利于教师教学时能够开展实践实训课程教学;学生在学习土地经济学基础理论、原理、方法等基础时,能够实际参与实训实践课。另外,在学时安排上,不能全部设计成理论学时,应该至少安排总学时的1/3以上为实践学时。根据应用型高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建议理论课程学为54时,实践课程为36学时。

3.2 及时更新教材和教学内容 土地经济学作为一门生产要素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涉及社会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地理学等多学科交叉,因此,该课程应纵览各土地经济学教材、专著、国内外相关土地经济学研究成果和资料作为补充拟定授课内容,并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特征和土地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法律法规新知识点和热点作为补充内容。

3.3 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 根据土地经济学的课程性质和特点,单纯靠教师在课堂上讲是不能够清楚的表达出来,单一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也难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实现教学目标。因此,需采用“参与式”、“社会调查”、“典型案例教学”、“讨论式”、“实训实践”、“翻转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相互结合,加强对学生在技术技能方面的训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其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3.4 完善考核方式 建议采用连续性的综合考核方式,连续性的综合成绩由课堂提问10%、课堂讨论10%、社会调查10%、撰写调查报告10%、撰写论文10%、课外实践10%、实训10%和期末考试30%等8个部分组成。

4 结语

地方应用型高校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土地经济学是一门涉及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时效性和综合性特征,同时也是一门要素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的社会学科。因此,地方应用型高校土地经济学的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时间安排、教学实践、教学方法及教学资源的使用等方面都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的,加强对学生实训实践能力的训练,培养新时代土地经济学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守忠,王俊杰,胡囡.案例教学在土地经济学中的应用——以“土地规模利用”为例[J].安徽农学通报,2019,25(11):138-140.

[2]李启宇,何凡.“土地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19(09):85-86.

[3]梁流涛,郭智辉.以新闻为载体的案例教学方法探讨——以《土地经济学》为例[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01):25-28.

[4]欧胜彬,苏雪晨.土地经济学课堂参与式教学探索与实践———以广西财经学院为例[J].高教论坛,2015(06):51-53.

[5]吴永娇,郑建明.参与式教学在土地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J].现代商贸工业,2018(25):178-179.

[6]张灵俐.实验方法基础上的“土地经济学”翻转课堂实践研究[J].高等教育,2017(13):178-180.

[7]刘洪彬,董秀茹,王秋兵.土地经济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创新[J].高等农业教育,2012(10):52-54.

[8]王湃,凌雪冰.土地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教育时空,2013(12):149-150.

(责编:张宏民)

流通经济学探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现代经济学的一个显著特征即对数学展开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如今,几乎每个经济学领域均会对数学展开不同程度的运用,而绝大部分经济学前沿论文均会涉及数学或者计量模型。经济学领域甚至将数学理念与方法运用水平纳入经济学研究水平的重要评定标准。数学理念与方法在各式各样经济学研究方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数学推动经济学朝着不断完善、科学的方向迈进。文章通过阐述数学与经济学的内涵特征,分析在数学领域中运用数学理念与方法的作用,对数学理念与方法在经济学领域中的应用进行探索,力求为推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数学理念;数学方法;经济学;运用

0 引言

伴随经济学的不断发展,数学理念与方法在经济学领域中的应用逐步扩展,在深度上逐步加强,已然转变成经济学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应用工具。在各式各样学科发展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会涉及与数学相关的各种内容。例如,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学科发展过程中,但凡出现涉及数量计算、数量关系等数学问题的研究问题,均离不开数学理念与方法的有力支持。如今,几乎每个经济学领域均会对数学展开不同程度的运用,而绝大部分经济学前沿论文均会涉及数学或者计量模型。经济学领域甚至将数学理念与方法运用水平纳入经济学研究水平的重要评定标准。数学理念与方法在各式各样经济学研究方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数学推动经济学朝着不断完善、科学的方向迈进。由此可见,对数学理念与方法在经济学领域中的运用开展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数学与经济学

数学凭借其一系列特征优势,使得其在诸多行业领域得到广泛推广,如金融、航天、国际贸易等。对于数学理念与方法在经济学领域中的运用而言,主要可概述为3个不同阶段,也就是数学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的运用阶段、数学理论在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阶段、现代经济学与数学的结合阶段。现代经济学中数学理念与方法具备多元化特征,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离不开各式各样科学理论的重要支持,而数学显然对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2 数学在经济学领域中运用的意义

2.1 可推动经济学的不断发展

在经济学领域中引入数学理念与方法,可实现对经济学的优化革新,推动其由陈旧的研究范式不断向新的范式转变,进而推动经济学的有效发展。数学思维方式的发展,在促进经济理论变革中同样可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运用数学统计中的分布、方差等对未知风险进行评定,可极大地提高人们对未知事件的有效认识,现代金融理论、保险理论由此也实现了有效发展。数学在经济学领域中的运用,还在多个不同方面推动了经济学的发展。数学理念与方法可使经济学研究对象变得更为明确化,可使经济变量相互间关系变得更为数量化,可使逻辑推理过程变得更为严密化,进而使经济学理论构建在可靠的科学基础上,进一步缩减或消除经济关系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推动经济学的有序发展。

2.2 可推动经济学向数学靠拢

对于数学而言,没有得到证明的命题是不可作为定理的。在没有得到统计检验前,理论观点通常以“假说”的形式存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理论研究,指运用严格的数学理念与方法对某种假说予以证明;另一方面是经验研究,指运用统计数据、经济计量模型对某种假说予以检验。对于论证方式而言,经济学理论同样可借鉴数学理论,通过构建理论模型,经济现象通常会受到各式各样经济变量的影响,而理论模型即对其中重要变量相互关系的全面表达。

2.3 可提高经济学的严谨性

数学在经济学领域中的运用,可使经济学不断趋向于定量化、严谨化,进一步使经济学发展成一门定性、定量分析有机相融的学科。数学语言是一种十分严格的逻辑形式,特别是数学表达有着逻辑明了、无歧义等特征。因而数学在经济学领域中的运用,可使经济分析得到充分简化,使经济理论构建起模型,依托数学描述获取文字描述所不具备的确定性、精准性;依托数学推导的严格逻辑性,借助数学模型对经济问题展开探究;依托数学语言,可减少诸多不必要的争论,进而真正意义上提高学术探讨效率。

3 数学理念与方法在经济学领域中的实践运用

新时代下,经济学领域应当紧紧跟随社会前进步伐,不断开展改革创新,注重对国内外先进发展理念的学习引入,切实促进现代经济学的有序健康发展。对于如何进一步推动数学理念与方法在经济学领域中的科学合理运用,可以将下述内容作为切入点。

3.1 将数学理念运用于企业生产决策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生产量合理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经济效益的获取。众多实践得出,并不是生产量越高,企业获取的经济效益越好。针对这一问题可引入数学理念开展分析。例如,某啤酒厂月总销售额为50万元,其毛利率为8%,问毛利额X为多少。第一步,可将这一问题用简单的数学公式表示。在已知毛利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分析毛利额与销售额相互间呈正相关关系,由此得出公式为毛利额=销售额×毛利率,因而X=50万元×8%=4万元。企业通过对函数理论、极限理论的有效运用,还可制定出合理的生产量。某化肥厂依据该数学理念,于某月份生产A化肥400 t、B化肥600 t。当月拟依据上月生产比例共生产1 500 t。问A化肥、B化肥生产量分别为多少。通过结合上月生产比率,依据上月比例得出400∶(400+600)=X∶1 500,X=400×1 500÷

1 000=600 t,由此得出当月A化肥应生产600 t,而B化肥应生产900 t。通过对数学理念的有效运用,有助于企业实现对产品的合理调节,进而促进企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3.2 将函数运用于企业成本计算

企业成本支出可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其中,前者指的是设备、固定资产购入等方面产生的成本;后者指的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照生产量开展调节的成本。可利用数学中形成线性关系形容企业生产总量与总成本相互间的关系,换而言之,总成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固定成本+(单件产品可变成本×产品总产量)。例如,假设某产品总成本为x,生产总量为y,单件产品可变成本为z,固定成本为a,则这一函数关系公式可表示为x=yz+a。又如,假设某肥皂企业生产了一批肥皂,其中肥皂成本价格为0.5元,该企业可计算的固定成本为800元,则生产1 000个该肥皂的总成本为多少。总成本x与可变成本z相互间满足一次函数关系,因此x=0.5×

1 000+800=1 300元。成本计算是企业经营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对数学理念与方法的有效运用,可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有力依据。

3.3 将数学运用于企业盈亏转折

将数学运用于企业盈亏转折,这与企业决策者经验水平及眼光存在极大关联。为了保证企业收获可观的销售收益,重中之重在于合理把控生产总成本与总收入相互间的差额。例如,某玩具厂生产固定成本为10 000元,最大生产量为每天15 000件,销售单价为5元时,销售情况理想,可实现全部销售。问如果将单价生产成本提高1元时,该玩具厂产量x设定在多少时,方可确保不出现亏损情况。经分析可得出:每天产量为2x,玩具厂可确保不亏损,即2x=1x+10 000,x=10 000件。数学理念与方法在经济学领域的诸多方面可展开广泛推广,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学研究过程中,应当将经济理论作为重要前提,而不可过度依赖数学理念与方法。

4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学的影响力逐步提升。现如今,数学已涉及诸多行业领域,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数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数学在经济生产成本计算、企業管理决策等方面均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数学建模、数学函数、导数理论等数学理念与方法均是经济学领域中必不可少的计算手段。鉴于此,相关人员务必努力研究、总结经验,提高对数学与经济学内涵特征的有效认识,强化对数学在经济学领域中运用意义的深入分析,推动数学理念与方法在经济学领域中的科学合理运用,积极促进现代经济学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李立红.基础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实际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3):320-321.

[2]吴坤.浅议数学方法在现代经济学中的应用[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131-133.

[3]吴子钦.数学在经济学中的运用:一个语言经济学的分析[J].科教导刊,2016(3):46-47.

[4]陈岩.谈高等数学理论在经济领域中的应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7(6):410.

[责任编辑:钟声贤]

流通经济学探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目前中国高达3万多亿的巨额外汇储备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很多学者对其持续快速增长的成因提出了各种看法。本文主要评述了外汇储备理论的演进,着重探讨最优储备理论中的重商主义和预防审慎动机理论,从而分析我国巨额外汇储备持续快速增长的内外成因,为货币当局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外汇储备;重商主义;预防审慎

一、外汇储备理论的演进

外汇储备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等。外汇储备是国际储备中规模最大、使用频率最高、增长速度最快、地位最重要的资产,占国际储备资产总额的绝大比重(IMF,2001年)。

1、外汇储备理论的发展

1802年由“中央银行之父”亨利·桑顿(Henry Thornton)在其著作《关于大不列颠纸币信用的性质和效应的探究》中指出,一国的黄金储存量应等于其能弥补的对外贸易差额,而又不至于引起国内经济的过分波动相联系,由此黄金储备理论逐步建立。

其后,罗伊·福布斯·哈罗德(Roy Forbes Harrod)在1933年出版的《国际经济学》中指出可以通过动用国际储备来使国际收支恢复平衡。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P.Kindleberger)在1937年出版的《国际短期资本流动》中指出,仅仅用黄金储备来解释国际收支调节问题是不够的,还应该考虑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作用,国际储备理论在研究对象上发生了改变。

20世纪60年代以后,根据理论演进的历史逻辑,有关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研究经历了五个主要的理论模型:比率分析法模型、成本-收益模型、缓冲存货模型、Ben-Bassat and Gottlieb最优化模型,以及其最新理论进展基于效用最大化的最优国际储备分析法。

2、发展中国家外汇储备持有动机理论分析

很多学者对发展中国家持有大量外汇储备的动机进行了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Flood and Marion(2001)坚持传统外汇储备功能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持有外汇储备是为了维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Carcia and Soto(2004)认为外汇储备有稳定本国产出的作用。Li and Rajan(2005)认为是为了利用高额储备来弥补这些国家基本面温和程度的薄弱,也可能是为了利用外汇储备的信号作用,让国际金融市场在为其评级时,不至于因储备少于他国而使其处于不利地位。Dooley, Folkerts and Garber(2005)认为外汇储备的急剧增长是发展中国家促进出口政策的“副产品”。Heller(1966)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认为,一国政府持有外汇储备主要是出于审慎性目的,而不是用于国际贸易的直接支付。Ben-Bassat and Gottlieb (1992)模型将持有外汇储备的动机由“国际交易目的”转变为“预防对外支付违约引起的对国内经济的危害”。Aizenman and Marion(2004)认为一些国家出于预防性的审慎动机而刻意积累储备,以便为资本流入的突然停顿或资本流动的逆转购买保险,发展中国家持有外汇储备是为了稳定财政支出减少执政风险。Lee(2004)认为外汇储备有保险的性质并根据实物期权理论对外汇储备最优规模进行了分析。Aizeman and Lee(2007)对新兴发展中国家持有外汇储备的动机做了实证分析,认为代表新重商主义的变量对中国外汇储备的影响极为有限,对中国持有外汇储备的解释力近乎为零;相对而言代表谨慎动机的变量对中国持有外汇储备的增长更具解释力。

外汇储备的用途可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用于“国际交易目的”,即一国政府直接动用外汇储备以支付国际买卖交易活动。第二类则是用于“预防性的审慎目的”,即政府出于一定的政策需要而动用外汇储备,以应对或防备经济不利事件的发生。总的来说,对发展中国家持有巨额外汇储备动机的解释基本上源于以下两种理论:

(1)新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学派认为国际贸易是国家财富的最重要的形成来源;要在国际贸易中获利,必须以本国制造品出口到外国以换取黄金、白银(贵金属);国际贸易的原则是多卖,少买,从而使贵金属(外汇)多在国内积累,谋取贸易顺差;为了要取得国际贸易的顺差,必须出口本国出产的制造品,进口外国的原料,利用制造品与原料的价格剪刀差获利;必须将本国国内市场的主要份额保留给本国产业,从而保护自身的工业生产能力,培植新兴产业,给本国人民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

新重商主义是麦金农、克鲁格曼等人总结美国70年代对外经济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经济民族主义发展起来的。首先,新重商主义沿袭了凯恩斯通论中的分析方法,认为贸易顺差和投资、消费等一样也会产生乘数效应,因此,政府为了实现内部利益极大,刻意制造顺差,这和重商主义单纯的积累黄金的目的是不同的。其次,新重商主义的保护措施繁多且具有攻击性,甚至发展成一系列排他性的贸易保护集团。

新重商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积累外汇储备是出于提高本国出口竞争力的目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发展中国家往往在传统产业积压了大量剩余劳动力,提高本国出口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收这些剩余劳动力,但这种重商主义政策对其他贸易伙伴国造成外部不经济。

(2)预防性审慎动机

进入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债务危机及货币危机的频发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对外汇储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特殊作用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此Ben-Bassat and Gottlieb (1992)提出了一个基于预防性审慎动机的度量适度外汇储备规模的最优化模型。他们认为,随着外汇储备功能的不断演变,一国持有外汇储备的动机正从原来的主要出于对外贸易的动机转变为预防性审慎动机。

预防性审慎动机主要反映了一国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冲击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险需求,认为外汇储备积累与预防突发事件、资本外逃、经济不稳定相关。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危机发生国的生产、投资都急剧萎缩,危机后,对外汇储备功能的理解已从保证对外支付转向应对货币和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外汇储备在维护一国金融安全中的特殊作用得到了进一步认识。

为了避免货币危机的发生,很多发展中国家都选择了持有巨额外汇储备作为一种保护措施。出于这种预防性审慎动机的考虑,当一个发展中国家发生货币危机后,其他与这个国家经济相似的非危机发生国为了避免本国发生同样危机,也会相应增加外汇储备的数量。

二、我国巨额外汇储备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巨额外汇储备现状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态势。1996年外汇储备为1050.29亿美元,突破千亿美元大关,同比增长42.7%。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意愿结汇制后,外汇储备规模进入快速增长时期。2006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同年10月,我国外汇储备为10096.26亿美元,首次突破万亿美元。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储备规模增速有所下降,同比增长27.3%。2009年4月,我国外汇储备为20088.80亿美元,首次突破2万亿美元。2011年3月末,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一举突破3万亿美元,达到30446.74亿美元,同比增长24.4%,稳居全球第一。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3.18万亿美元。

图1显示了我国从1994年至2011年的外汇储备规模,图2显示了1994年至2011年的外汇储备的年增长率。从总量来看,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尤其自2002年以后呈现超速增长的趋势。

巨额且持续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是一把“双刃剑”,储备的迅速增长增强了我国国际清偿力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减缓国内金融冲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但是,这种不断积累的储备存量会增大国内通货膨胀压力,弱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并面临着高昂的机会成本及价值缩水风险等居多问题,成为实现内外均衡的重要问题。因此,深入分析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快速增长的原因,对于控制外汇储备规模、加强外汇储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巨额外汇储备成因分析

预防性审慎动机较有针对性的分析了金融危机后发展中国家普遍持有外汇储备的原因,目前来说,我国持有储备用于直接商务交易已趋于减少,而更重要的是政府为应付不测事件而持有外汇储备。

1、内部原因分析

从图2可以看出,1994年汇改后外汇储备年增长率高达143.5%,总共18年数据中有6年增幅超过40%,7年增长率均高于20%,4年增幅低于20%。从1994年到2011年外汇储备增长存在四个明显阶段: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1996年,这个阶段外汇储备的增加基本上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第二阶段从 1997年至2000年,这个阶段外汇储备的增长率出现大幅度的下滑;第三阶段从2001年至2007年,外汇储备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第四阶段从2008年至今,外汇储备增长率出现大幅下滑。

第一阶段外汇储备增长主要是基于外汇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从1994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这次汇率改革实行1美元兑换8.70人民币为起点的浮动汇率,使人民币贬值了50%,极大地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并抑制了进口的增长。得益于出口额的大幅提升,经常项目持续保持顺差。同时,1993年以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逐渐成为新的国际资本主要流入国。1993年至1995年我国推行高利率的货币政策,存款年利率高达10.98%,吸引了国外大量资本的流入,导致我国外汇储备的增加。

第二阶段外汇储备增长主要是由于海关打击走私活动、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和新的结售汇制度。1997年和1998年中央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大打击走私行为,保证了国家税源,提高了海关税收。1999年后,我国逐渐加大了企业出口退税的力度和金融支持,提高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使得经常项目保持了顺差。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利用外汇凭借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与公开市场操作,人民币汇率还略有上升,于是出现了资金大量回流的现象。1997年10月起我国实行了新的结售汇制度,规定国内重要外贸企业可以保留不超过出口额15%的现汇,这使得企业可留存一部分外汇,从而使得新增外汇储备的增速下降。

第三阶段外汇储备增长是基于我国持续和快速的经济增长。2001年,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实现了年均8.5%的增长速度,为外汇储备增长提供了前提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内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同时,人民币汇率对均衡汇率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扭曲了国内外产品、人民币资产和美元资产之间的价格,造成持续的贸易顺差和资源错配。

第四阶段外汇储备增长同样是我国持续快速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结果。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金融危机和欧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外贸企业出口订单减少,导致外汇储备增长率下滑,甚至从2011年11月份起外汇储备总额出现下降趋势。

外汇储备的高速增长还与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未得到妥善解决有关。主要包括:传统观念、制度缺陷、改革未到位等深层次原因导致国民储蓄持续大于投资,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对出口依赖性较强;国内投融资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有限且成本较高,国内储蓄不能有效利用,使一些国内企业赴境外融资,扩大了资本流入;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和政策调整滞后,对外贸易“奖出限入”、资本流动“宽进严出”,扩大了对外贸易和金融项目顺差。

2、外部原因分析

(1)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政策

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经济萧条背景下,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发达国家被迫将其无比较优势的低端制造业、服务业向其他低成本国家转移,将其国内经济不景气而闲置的资本投向发展中国家来寻找新的盈利机会。而且在对华贸易中,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我国急需的高新技术设备、国家安全产品及重要战略物资采取限制政策,对我国实行进口管制,这在客观上加大了我国对外贸易顺差。

(2)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暴露了国际资本流动冲击的风险和危害,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意识到外汇储备的重要性。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使人们意识到,在金融、经济全球化、资本自由流动的年代,一定规模的外汇储备对于稳定国内经济、应对外部冲击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危机后,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都加紧充实本国外汇储备实力,以防不测。我国在1998年动用外汇储备稳定了香港金融市场后,多储备些外汇成为近些年我国政府外汇储备管理的指导思想。

(3)国际货币体系安排的影响

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美元依然是世界最主要的储备货币,大部分国际贸易中都是以美元计价。中国作为国际债权国,存在“高储蓄两难”问题,一方面美元资产的增加造成人民币不断升值压力;另一方面美国等贸易逆差国、国际债务国认为中国巨额顺差是由于货币低估和货币操纵所造成的。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作用下,资本大量流入使得储备资产进一步增加,而人民币升值使得巨额外汇储备资产遭受汇兑损失。因此,在当前货币体系安排下,巨额的外汇储备是维持人民币币值信心的保障,而代价就是承担美元贬值风险。

三、总结

总体上来看,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长期存在的国际收支顺差、强制结售汇制和其他的经济政策等是我国超额外汇储备存在的主要内因,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合理、发达国家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和金融危机的影响等是我国超额外汇储备产生的主要外因。我国主要是基于预防性审慎动机将外汇储备作为一种自我保险基金,以应对我国宏观经济所可能受到的异常冲击。我国把外汇储备看成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器,通过持有足够数量的外汇储备,并在必要时动用它们,可以避免经济发生危机或减轻宏观经济波动。为应对国内宏观经济所可能受到的异常冲击,我国不但应持有国际交易目的的正常外汇储备,还应保有能应对超出这一正常需要即预防性审慎动机需要的额外储备。

参考文献:

[1] Aizenman, J. and J. Lee. (2007), International Reserves: Precautionary Versus Mercantilist Views, Theory and Evidence, Open Economies Review, Vol. 18, (2), pp. 191-214.

[2] Ben-Bassat, A. and Gottlieb, D. (1992), Optimal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Sovereign Risk,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33, pp.345-362.

[3] IMF. Guidelines for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Management, 2001.

[4]漆滢.中国持有巨额外汇储备的动因分析[J].特区经济,2005(12)

[5]张志超.最优国际储备理论与测度:文献综述[J].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Working Paper NO.0818

流通经济学探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監察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监察法》是监察法律关系产生的重要依据。研究监察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及其内涵,是完善监察法治建设的现实迫切需要,也是法学界应予密切关注的重要议题。国家监察法律关系的建构与完善,要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创制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监察法律关系理论。深化监察法律关系理论构建及内涵的研究,有利于为健全监察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监察法律环境提供理论支撑,以利于推进国家监察制度实现法治化、体系化、科学化。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律关系;法纪衔接;监察职责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0.06.03

一、问题与缘起:监察法律关系的实质与内涵

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加强理论化阐释、建构已成为监察法学研究紧迫任务。在现行《监察法》的调整框架内,从学理上构建相应的监察法律关系理论,以因应中国“制度之治”的内在逻辑,并通过学术建构与解析,丰富和增强监察法学的理论内涵和话语阐释能力,推动监察法治得以完善。①总结其他学科的发展历程和规律,不难看出学科建设历来都具有重要功能和基础作用。通过建构监察法律关系理论②,能够更好地辨识、厘清、预见法律调整对象的地位、职能、权力(利)、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程序规则的合理性及其法律效果,从而推动纪检监察实践得以科学、规范运行,提升反腐工作效能。

从法律关系的视角研究监察活动及其现象不失为一种大胆探索。要在坚持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前提下,探讨监察法的适用问题,把握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不同性质和地位。如学者所言:“关于各项权利的判决本身,只是由于从法律关系的整体观察出发,才有可能真实并且有说服力……”“法律关系在有些情形具有这种鲜活的结构,它是法律实践(Juristischen Praxis)的精神因素,将法的高贵使命从纯粹必然过程中区别出来,由此可以发现许多不为人所熟悉的内容。”现有文献表明,尽管其它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研究已有较深厚的学术积累,但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尚处于开创期。原有的行政监察法律关系依托行政法律关系的“母体”,建立了基本知识体系,即使如此,整体研究一直比较滞后或薄弱,这主要与我国行政法总则或行政法典的付之阙如有关。可以说对国家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既源于行政法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又超越了行政法的现有架构,

严于国家法律的党规党纪也属其研究视野,因此在尚且薄弱的基础上对监察法律关系这一全新对象展开研究,实属任重而道远。现有学术成果中,以监察为对象的研究多停留在宏观或浅表层面,论题集中在诸如围绕制度演进与体制改革、法治借鉴及立法应对等,而对于监察法律关系的性质、建构与完善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与讨论。

诚然,由于党的各级纪律委员会与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采用“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全新模式,因此,所形成的监察法律关系有别于其它部门法的单一法律关系,但就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而言,仍然遵循了一般法律关系的基本方法和原理。不过,对国家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也不能仅仅偏重于法学的视角,还要结合纪检学、政治学等视角进行探讨。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监察活动的深入推进为监察法律关系的建构与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源。

国家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其理论预期和实践意义在于:首先,通过分析监察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内涵,揭示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有助于增强国家监察活动的实施效能。

其次,通过以“制度之治”建构监察法律关系,有助于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施监察活动,有力惩治腐败。再次,通过对监察法律关系的专门研究,为党规党纪与监察法的贯通适用与功效提升提供理论支撑,增强监察法的实施效果。

二、国家监察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的区别

目前,对监察法律关系的探索尚处于初始阶段,仅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对此展开研究。

谈“法律关系”者众多,而论“监察法律关系”者却寥寥无几。本文通过在“中国知网”平台对“监察法律关系”进行文献的全文搜索后,发现专门以讨论这一法律关系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并不多见;截至目前,仅有部分知名学者对国家监察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了初步探索,如姜明安教授曾针对这一主题撰文,对国家监察法立法如何处理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国家监察机关的内部关系进行了疏理。至于学界对监察法律关系所依托的主要法律依据,即《监察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渊源与发展、立法构建与学科建设等领域。而笔者通过搜集和查阅近年来出版的监察法专著、

教科书发现,各类著述较少提及“监察法律关系”这一概念,而涉及这一概念的专著,在行文中通常以概述性的方式略过,仅有部分教材以专节加以论述。如在

首部《监察法教程》中,曾以专门一节论述“监察法律关系”,但同时在文中并未直接对这一概念作出定义。按照该教程主编谢尚果教授的观点,监察机关的关系包括: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谢尚果、申君贵:《监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5页。以及监察机关的内部关系(包括上下级监察机关的关系,以及各级监察委员会与监察派驻机构(含监察专员)的关系。

谢尚果、申君贵:《监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4-20页。依此分类,除监察机关内部关系外,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和监察对象的关系都可理解为“外部关系”。笔者认为,外部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外部工作关系,以及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监察法律关系的话语场域,多发生在后一种关系所涉及的相关活动之中,这也是本文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是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职权/职责及义务的角度对监察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一)监察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在概念上的区分

鉴于对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尚处于初创阶段,可参参的成果很少,我们尚且只能从一般法律关系的视角寻找学术资源。关于什么是法律关系,学界认识不一。萨维尼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则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I》,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版,第258页。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强调:“他们(指马克思——引者注)的基本思想(在摘自马克思著作的上述引文中也表达得十分明确)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载 《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0~121页。

当代学者吕世伦和公丕祥教授结合中国实际指出:“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法律关系,这正是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社会(经济关系)的上层建筑……法律关系又是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中介。”

吕世伦,公丕祥:《现代理论法学原理》,黑龙江美术出版社2018年版,第318页。张军教授进而指出:“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军:《法理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5页。一般认为,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还是一种思想的或者意志的社会关系,它一般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汲取上述学术资源,本文尝试对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做以下界定:监察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监察活动过程中,受监察法律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为实现国家监察职能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在法律上所形成的权利、职务(职责)、义务关系。从监察法律关系的视角,提取国家监察关系中与法纪关系、法规关系密切联系又有特定内涵的“法律因子”并搭建其内在构成,是本论题的旨趣所在。

监察法是监察法律关系产生的主要法律依据,监察法律关系与宪法关系,以及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并列,属于同一位阶,是反映监察法这一部门法特性的概括性概念。监察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产生,由监察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即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构成,而监察关系主体在监察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将会引起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二)监察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构成上的差异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总体上属于法律关系的监察法律关系是以监察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监察法律关系通过主体间的权力(利)和义务(责任)关系而展现,经由监察法律事实而产生相对应的监察法律后果,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1.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而定,其中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是受监察法律关系调整的主体。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中国之治”的发展与治理智慧的体现,依据《监察法》调整和规范相关法律关系,有利于国家监察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赵宏:《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载《法学家》2015年第3期,第32-54页。

监察法律关系中的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它们是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监察权的专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督、调查与处置职能。

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1-12页。《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监督手段,并规定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程序。但应当注意,不能将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的行政调查属性和刑事侦查属性割裂地看待,监察委员会事实上兼具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双重性质。

秦前红:《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譯林出版社2020年版,第17页。

监察法律关系中的监察对象,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覆盖,涵盖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参公”人员。“全覆盖”的监察对象具有广大的范围,依据《监察法》第15条规定,不仅包括所有党员,也包括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大量企事业单位的成员,以人口比例作估算,可谓人数众多,而上述监察对象的基本属性都为依法应接受监察的“公职人员”。

《监察法》在第3条中规定了接受监察的对象;在第15条明确规定了对公职人员与有关人员的监督,涉及公职要素,并在第6款中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作为兜底条款。由此,监察对象以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为判定依据:一是行使公权力;二是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可归纳为:公职、公权,公务、公财。

谭宗泽:《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第66-77页。这与一般法律规范指向普遍意义上的人及行为不同。

2.监察法律关系客体

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指监察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具有客观性的,在通常情况下,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分为物、行为、人身和精神产品。

监察法律关系由监察委员会依法定权力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而形成,这一关系中的客体,即监察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此,指向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公职人员履职用权及道德操守情况,一类是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这与一般法律关系客体有所不同。

3.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指监察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指监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以及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调查与处置的权限,对说情干预等的登记备案权、因利害关系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的义务,还包括被调查人依据《监察法》和新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申请复审、复核的权利,以及依据《监察法》提起申诉和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的权利等。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权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察委员会依法监督检查公职人员履职用权及道德操守情况;二是监察委员会通过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三是监察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形,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徐汉明:《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第9-25页。

监察机关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是接受监督的义务和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监察种类主要有:一是人大监督。《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二是自我监督。依据《监察法》第57条至第61条的规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要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人员实行回避和脱密期管理,以及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等。三是相互监督。包括依据《监察法》第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法》第33条)。除此之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失职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情况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监察法》第65条)。如果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监察法》第67条)。监察机关要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以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监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还包括监察对象的权利:一是监察对象不服政务处分决定时有寻求内部救济的权利,包括对监察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权利等;二是当人身或财产权受到侵犯时,监察对象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由于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特定关系,监察法律关系不属于普通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监察法》的调整范围内,在法律保护和约束面前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

(三)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法律后果

法律事实通常是作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具体事实。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通常与法律事实(即监察主体和监察对象实施的法律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事件)紧密相关,而监察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又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由此将会引发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后果。

1.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法律事实紧密联系

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通常源于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的活动(即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监察法律行为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的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处置包括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移送检察机关和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法》第11条)。法律事件又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会变革,后者如自然灾害等。

监察法律行为既具有一般法律行为的共性,但不等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一方面由于监察机关依法定职责和程序实施监察行为、开展监察活动,从而具有一般法律行为的“面相”;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对象具有“行使公权”的特征,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新模式中,监察对象覆盖党员干部群体,主要是盯住“关键少数”,实现监督功能,因此,在法律行为的实施与构成认定上,就与“以化解纠纷为主要目的”的一般法律行为有所区别。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同时《监察法》的实施,尤其要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2. 监察法律后果源于法律事实

监察法律事实将产生监察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即法律责任。一般地说,监察法律事实必然会引发直接的法律后果或间接的法律后果,前者主要是指政務处分,后者主要是指违反《监察法》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务处分之外,还存在党的纪律处分和处理的情形。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及开除党籍五个种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党组织和党员受处分的原因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党纪与法纪不相互替代,但应注重法纪衔接。非党员的公职人员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应适用政务处分 ,以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问题。

间接法律后果主要是指监察法律责任。监察法律责任依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分为三个类别:一是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等。有关人员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等,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监察法》第62、63条)。二是监察对象或控告人等的法律责任。如对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等,依法给以处理(《监察法》第64条)。三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

: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第65条)。此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监察法》第67条)。

(四)监察法律关系的特性

监察法律关系既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性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个性。具体呈现为以下三种对立统一关系:政治性与实践性、法律性与纪律性、封闭性与开放性。

1.政治性与实践性

政治性是指监察机关在决策和处理事项上需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的过程可理解为公共生活中的个人和团体(即公共生活中的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目标通过获取和行使公共权力,而分配社会利益(即社会价值)。

赵丽江:《政治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监察法律关系应当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监察机关在决策和事项处理上,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这是国家监察机关的是党和国家实现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属性所决定的。《监察法》不仅规定了各种监察决定,又专门规定监察建议及其法律效力,对于超出国家监察权管理权限的事宜,由被监察单位接受监察建议并作出处理,有助于监察决定落实落地。

秦前红:《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译林出版社2020年版,第192-193页。其中,对于不接受监察建议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61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这是确保取得政治效果的有力措施。

实践性是指通过监察实践提升监察效能、以成功经验助推监察制度完善。从哲学的视角来看,理论性在于知道是什么(knowing—that),而实践性则在于知道怎么去做(knowing-how)。

吉尔伯特·赖尔:《心的概念》,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一方面,监察法律关系在实际上规范行使公权力的群体,限定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的权力,既要求监察机关

准确、适当、公正地实施监察法律规范,又要监察对象行使公权力时注重廉洁性和纪律性。另一方面,通过成功经验的总结,有助于优化路径设计与办案规则等,以实践性推动监察处置措施和手段更加适当、合理、有效。

2.法律性与纪律性

首先,监察活动需要法律性的支持。国家监察,既不等同于党组织的内部监督,也不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效能监察。目前监察活动需要更具体的配套立法,不仅包括相关部门法的修改,也包括起辅助作用的监察法规的制定,这是监察法治的基础。其次,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关系受法律调整。监察机关依法被定性为政治机关,但监察机关又是不同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律机关、执纪机关与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监察活动,监察关系应具有法律性。

监察法律关系具有纪律性。监察法律规范是一种保障反腐效能的政治规范,以预防和惩戒腐败为手段,保障廉洁纪律被严格遵守,保障反腐效能。“加强纪律性”一直是党组织建设的明确要求。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于1948年9月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中提出:

“军队向前进,就要生产长一寸,不这样就没有饭吃。又必须加强纪律性,作战方式要逐渐正规化。这是方针。”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载《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页。

由此可见纪律性之重要性——越是关键时刻,越要统一贯彻党的政策,预防党组织内部及人民政府运行的无纪律性状态。监察法律关系中的纪律性,既要求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求个人服从组织,遵守组织的要求,与党组织活动具有客观性、严肃性、自觉性、民主性的纪律要求保持一致,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和外事纪律的需要。

3.内部性与开放性

监察法律关系具有内部性。一是监察对象处于内部组织。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监察对象自愿接受监察,服从监察主体的制约,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二是监察中的调查程序属于内部程序。监察机关对特定人员的监察调查是组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甄别和审查,并不是司法机关对所有涉嫌违法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调查活动依据《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规则实行。三是监察机关依法在内部行使职权。即监察机关对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职务违纪违法行为行使监察权。四是监察机关的组织上的法律关系具有内部性。依据《监察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工作。”对于监察机关的内部关系,监察法规定了包括监察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制度。

监察法律关系同时亦具有开放性。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来源具有开放性,接受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的信访、举报、检举和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二是监察对象范围广泛,包括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和虽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但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既包括党员干部也包括党外干部,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退休人员。三是监察手段的开放性,既有刚性的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也有重在防微杜渐的询函、谈话、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等柔性处理手段。

三、监察法律关系与纪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由行政监察、党的纪律检查改革为国家监察,整合反腐力量,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复合关系。即监察法律关系不是以单一的形式存在,它的运行过程中涉及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因此,监察机关在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条件下,在党的統一领导下工作,因此它首先是党和国家实现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同时由于它依据《监察法》开展工作,因此它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律机关的属性。这样,如何实现纪检关系与监察法律关系的衔接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一)监察法律关系的复合性问题

监察法律关系非单一关系,也可以说具有复合性。一方面,监察法律规范实质上与党内法规联系紧密;另一方面,监察法律关系和纪律关系均具有政治关系的属性,由此,既不能忽视法律、纪律与党规党法的联系,更不能离开政治关系讨论法律关系与纪律关系。

监察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性与纪律性,既属于法律关系,也属于纪律关系。一是监察机关在其定位上属于政治机关、

专责机关与法律机关,这种性质定位决定了监察关系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并存。二是《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的纪律要求,使监察关系的内涵中具备了法律性与纪律性的双重属性,既要达成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处分,又要保证对违纪行为的处置与处理,双重属性的加持,使监察关系在本质上属于法纪监察关系,具有很强的纪律性。三是监察法律关系实质上整合了“政策思维”和“法律思维”,法纪衔接的状态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与执纪执法效果的动态平衡。

一方面,一些重大和长期的公共政策的落实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另一方面,法律规范蕴含着政策目标,是党和国家各种政策制度化的结果。

监察法律关系与党内法规关系密切联系。一是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

第32条规定,党内法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这说明,党内法规与监察法律规定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关联性。

。二是合署办公凸显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性,党内法规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职权的依据。同时,国家监察工作要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可以说,法纪衔接是纪委监委办案需要。

三是党内法规应当与监察法等相协调。

(二)如何处理好法律与纪律的关系

监察法律关系与监察法纪关系不可截然分离,两者具有稳定的链接点。由前述可知,纪律性与法律性的混同,使单纯的纪律规范无法满足法治社会要求,不作区别的处理不能达到规范的效果。

在监察法律关系与党的纪律关系的联系中,应妥善处理多种关系。首先,需要处理好监察机关的内部关系,既包括国家监察机关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的关系,又包括监察机关与派出机关、监察专员的关系,实现监督与被监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顺畅,政令畅通高效。其次,应当处理好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间的法律关系,既要实现全方位监督,又不能忽视对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监察对象依法享有申诉、申请复议复核或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再次,明确定位监察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确保各级监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

四、简短的结语

国家监察制度的体系建构是“制度之治”的基石,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制度之治”是监察法律关系实现良法善治的有力保障。在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建构的进程中,所持基本立场理当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牵引审时度势,积极回应国家监察实践的需求,直面国家监察活动的“短板”与弱项,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钉钉子”精神,持续开展监察法治建设,开创国家监察工作新局面。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应注重急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一是通过不断完善《监察法》,制定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配套实施法律、法规,健全监察法律制度体系,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官法》等。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规党纪,制定和完善法纪衔接措施。三是还要优化监察执法环境,包括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关系,加强各级人大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探索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新措施、新手段和新机制。四是以创新带动发展,将制度效能转化为工作效能,以推进国家监察制度尽快实现法治化、体系化、科學化。

研究探索监察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和特征,目的在于推进监察法律基础理论建设,以理论服务实践,以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的目标。监察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学科建设要服务和服从于完善立足中国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法治建设现实的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的现实需求。通过以《监察法》为主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提升监察效果、提高监察效率的有效路径,更是加快国家监察法律体系建设、推进监察法治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新使命。

流通经济学探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微观经济学”这个名称见之于西方经济学著作,只有将近半个世纪的历史。然而,“微观经济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8世纪,而它的真正奠基人则当推19世纪末20世纪初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学派创始人阿弗里德·马歇尔。要了解和研究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内容和来龙去脉,必须认识和探讨马歇尔经济学说在微观经济学史中的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经济学原理;现代微观经济学;研究方法;均衡;价格

就研究对象而言,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英国经济学家一直把政治经济学当作是财富科学,即研究财富的源泉、增长与分配。按照他们的观点,经济社会的人们都热衷于追求自己的私利,其结果会导致国民财富的增长。微观经济学正式形成后,许多经济学家在传承马歇尔微观经济理论过程中,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批判或创新,进一步完善了微观经济理论,形成了20世纪中期微观经济学的发展路径。其间,微观经济学不仅研究内容有所扩展,如增加了一般均衡理论、建立了福利经济学,而且研究方法得到创新,如引入数理经济分析法、博弈论等,还关注经济理论的实践应用。

一、微观经济学的内容扩展

20世纪早期微观经济学主要是建立在马歇尔局部均衡分析之上的价值论和分配论。20世纪30年代以后,它在发展中增补了一般均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等内容。首先,一般均衡理论补充了微观经济学研究内容。微观经济学在1900年前所取得的贡献与其后的补充之间有明显拉长的缺口。由于前辈对一般均衡有过初步研究,瓦尔拉要解决的问题是处理形式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一般均衡模型。在瓦尔拉的一生中,直接启发帕累托、巴罗、维克塞尔、费雪、穆尔和熊彼特的就是他的那本关于一般均衡的著作。在20世纪初,尽管基本的一般均衡模型已经建立并得到确认,然而,瓦尔拉的数理分析是初步的,他只是简单依靠计算方程式和未知量,以及设计一条路线以显示它们的数字相等;他不能处理三个关键性的问题:系统的结果是否总是产生非负的价格和产出,结果是否存在、是否单一。1939年,希克斯发表《价值与资本》,将马歇尔的“局部均衡分析”与瓦尔拉、帕累托的“一般均衡分析”结合起来,创立了“一般均衡理论”。1940年罗伯特·特里芬在《垄断竞争与一般均衡理论》中打通了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之间的鸿沟。后来,多夫曼、萨缪尔森和索洛运用Kakutani的不动点定理,进一步完善了一般均衡理论。其次,福利经济学拓宽了微观经济学的领域。一般均衡分析使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适度成为可能,有利于探究以社会经济福利和资源最优配置为考察对象的福利经济学。现代福利经济学是1920年马歇尔的学生庇古以发表《福利经济学》为标志诞生的,它以国民收入的总量与分配的平均程度为标准研究社会福利,分析生产资源配置最适度及其条件,探讨公共物品、外部效应、市场缺陷等问题。同时,阿罗和德布鲁专门探究了福利经济学的核心问题:社会真实经济福利,即适当环境中完全竞争能够产生最大化静态效率的课题。另外,福利经济学对市场缺陷的合理分析也是20世纪中期微观经济学的重要创新,因为它将微观经济学引入研究政府行为的公共选择理论,并且取得了重要进展,比如,布坎南和图洛克(1962)在寻租以及政治行为结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创新

在研究方法上,20世纪中期微观经济学的最重要创新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它引入数理经济分析法。20世纪30年代以后,数理经济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功,涌现了许多为此做出贡献的知名学者,比如Fisher,Moore,Bowley,Hicks,Allen。从萨缪尔森时代起,数理模式还从一些新的方法,诸如线性、非线性和整体规划,以及Danzig、Gomory、Kuhn、Koopmans、T ucker等学者的著作中汲取营养,萨缪尔森由此成为数理经济分析法的领袖。其次,运用研究垄断的博弈论。库诺的著作,以及其中有关垄断理论的两章,就像艾奇沃斯1897年具有开创性的论文一样,都是探讨垄断和寡头问题的。艾奇沃斯清楚地描述了鞍点的结论(他将其叫做猪背),初步展示了博弈论方法,认识到参与者所采取的策略并非最优而只是基于其竞争对手所采取的最优策略。20世纪40年代,纽曼和摩根斯坦正式创立博弈论,并迅速被Kuhn、Nash、Shubik等人大力发展。博弈论创立了一系列有效的、革命性数学工具,为微观经济学提供了又一条研究路径,从而使之摆脱了单一对物理学标准工具的依赖。这种新方法极为灵活,可以处理垄断市场的不同特定问题。除此之外,已经论证的博弈论的数学与数学规划、二元理论等20世纪分析方法的发展,反映了垄断研究方面所发生的巨变。另外,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创新还包括比较静态分析的形式化、显示偏好理论、经验经济学分析等,并在不断创新,Dixit和Pindyck认为更新的方法正被用于不确定条件下对不可撤回投资的决策分析。

三、微观经济理论关注实践应用

20世纪早期美国建立国民经济研究局,致力于收集对政策问题有所启示的数据。从此,美国开始借用微观经济计量理论开展经济数据收集、分析及实践应用。微观经济理论与实践的联姻,谱写了20世纪中期微观经济学发展的新篇章。丁伯根因为在这方面的开创研究而获得首届诺贝尔经济学奖,这反映了微观理论用于数据分析对20世纪中期微观经济学发展所作的杰出贡献。现在,这种分析研究几乎触及所有经济学问题。首先,微观经济理论的应用实践体现在计量理论与数据分析的结合,这不但造就了一种新的研究模式,而且丰富了研究内容。20世纪产生的注重理论与事实研究相结合的计量历史学就是最好的例证。同时,国际贸易、环境经济学、劳动经济学、投入—产出法等微观经济理论的发展也得益于这种研究模式。其次,微观经济理论能够用于认识政府的作用。尽管因市场失灵而强调政府作用,但主流微观经济学家一致认为过多的政府干预会增加社会成本,因此主张私有化、加强市场作用。第三,微观经济理论还用在制定、评价经济政策方面。1927年拉姆齐提出最优税收定理,开创微观经济政策研究先河。虽然这一定理最初只是被看成一个拥有市场力量的厂商的定价规则,但后来发现它用途广泛。这一定理告诉我们,在存在着规模经济和不经济的地方,边际成本定价并不能使厂商的边际利润为零,因此,次优价格可以被视为对利润约束的帕累托最优。在最简单的事例中,所有其他厂商的活动都是完全竞争的,各厂商产品的交叉需求弹性均为零,即存在“逆弹性法则”:厂商产品价格背离其各自边际成本的百分比应该都等于同一个常数乘上该产品需求弹性的倒数。这就意味着,如果厂商要收回成本,产品价格必须高于边际成本。20世纪中后期的研究表明,美国以及西方其他国家的监管部门几乎都知晓“拉姆齐定价”法则,已经将其用于政府的决策过程,例如,法庭和监管部门作决议时,这一法则发挥了重要作用;又如,有关铁路管制、保险市场决策、实质选择权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也需要这种理论。

虽然,马歇尔经济学原理有一部分受到批判和创新,但是有绝大部分都是被传承下来的。马歇尔从人的欲望出发研究需求理论。他认为人类的欲望和需求在数量上是无穷的,在种类上是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它们是有限的,并且是能够满足的。需求正是欲望的满足,而人的欲望是用各种商品的效用,即用物品给人带来的愉快或其他利益来衡量的。如果某种商品能给某人带来的满足越大,此人对这一商品的需求就越大。因此,欲望、效用和需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同时,马歇尔又指出,一物对任何人的全部效用每随着他对此物所有量的增加而增加,但不及所有量的增加那样快。如果他对此物的所有量是以同一的比率增加,则由此而得的利益是以递减的比率增加。换句话说,一个人从一物的所有量有了一定的增加而得到的那部分新增加的利益,每随着他已有的数量的增加而递减。这便是我们现在仍在使用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马歇尔用需求、供给和价格三者之间的函数关系来论证均衡价格理论。他认为均衡价格就是一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一致时的价格。在这里,需求价格是消费者对一定量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供给价格是生产者为提供一定量商品所愿意接受的价格。当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时,产量没有增加或减少的趋势,处于均衡状态之中。当供求均衡时,一个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商品量就称为均衡产量,其售价可称为均衡价格。如果某种商品的供给量小于需求量,使需求价格高于供给价格,形成对生产者有利的局面,生产者就会积极地加快生产,增加对市场的供应量,而供应量的增加又会压低需求价格、提高供给价格,使二者逐渐趋于一致,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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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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