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政策范文

2022-06-10

第一篇:一事一议政策范文

湖北省一事一议政策问答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责任如何界定?

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公共性,但受益者主要是村内农户,属于准公共产品,既不能完全由政府包揽,也不能由农民全部承担。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需要按照受益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的责任。原则上,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按现有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村内环卫设施、村内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是指在行政村范围内,以行政村为议事主体,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开展一事一议筹资和投工投劳,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筹资和投工投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环卫设施(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和道路照明等)、造林绿化(村内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及村庄周围绿化等)、公共文化设施(村内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以及村民认为迫切需要且直接受益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超过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纳入奖补范围。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按照中央的统一规定,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和中央财政承担三分之二,试点县(市、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根据上述原则,对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省财政将原则上按奖补比例,并综合考虑试点县(市、区)乡村人口、农村劳动力、地方财力状况和地方财政(包括县级、乡镇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金额等因素,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拨付到县(市、区)。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需要履行什么工作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坚持“先批后建、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分为六个步骤。一是项目规划。县、乡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农村公益事业现状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科学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二是项目申报。通过一事一议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需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乡镇政府提交项目申报表、实施方案、村民表决签字等资料。三是项目初审。乡镇政府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要求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对村级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同意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汇总上报县级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组织审批。四是项目审批。县级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农业(减负)等部门,按职责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批复。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农业(减负)部门主要负责审查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综改部门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体规划,综合财政、农业部门的意见后进行最后审批。五是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所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六是项目验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农业(减负)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由验收单位出具有3-5名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验收报告。七是资金拨付。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县(市、区)财政部门才能将验收合格项目的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财经所。乡镇财经所再根据报账制要求,将资金拨付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

五、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一是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根据国办发[2007]4号、鄂办发[2002]27号和鄂政办发[2005]97号文件精神,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二是实行奖补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县级财政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三是实行项目资金报账制。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级提出申请,由乡镇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合同、报账凭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交款凭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奖补资金明细表等拨付资金。四是实行公示制。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对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将项目资金或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得到村民认可。五是实行支农资金整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原则,将现有新农村建设资金、村容村貌整治资金、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资金等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捆绑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六是推进公益设施管理和养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原则,明确小型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定主体所有,可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

六、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什么?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总体上分两步走。第一阶段:2009年,在总结试点基础上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按照“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类农村改革试验区(点)为重点,优先考虑工作基础好,试点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同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选择仙洪试验区内的仙桃、洪湖、监利3个县(市),保康、五峰、丹江口、大悟、英山、通山、鹤峰等7个脱贫致富奔小康试点县(市),鄂州城乡一体化试验区,以及黄陂、大冶、老河口、松滋、当阳、点军、钟祥、应城、红安、赤壁、咸安、建始、广水、天门、潜江等15个县(市、区),共计26个市、县(市、区)作为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试点。其他县(市、区)可自主选择部分乡镇或村进行试点。第二阶段:在2009年扩大试点基础上,再用1-2年时间在全省推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第二篇:一事一议

甘肃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研究

王宁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亿万农民正在大跨步地迈向小康。但是,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广泛开展,对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动农民建设家园积极性,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甘肃省属于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自然条件恶劣,地域狭长,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近70%。省内农村道路、水利设施、人畜引水、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村级公益事业发展严重滞后,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缺乏资金投入一直以来是困扰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硬伤”。 为破解这一难题,从2008年开始,甘肃省开始推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探索建立“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广泛争取各方支持为补充”的投入新机制,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取得的成效

甘肃省推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试点以来,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中央启动村级公益

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后,省级财政安排500万元,选择秦安、华池、陇西、宕昌、肃州5个县区,积极开展自主试点,当年就取得明显成效,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上探索总结了可供借鉴和推广的经验。2009年甘肃省被纳入局部扩大试点省份后,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中央财政投入1.1亿元,试点范围扩大到了20个县。2010年,甘肃省被纳入全面试点省份,试点范围扩大到 63个县,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投入达到12.18亿元。加上农民筹资劳筹和社会捐助等其他资金,当年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投入达到30.56亿元。2011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试点范围将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3年来,全省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5000多个。其中2010年就实施3654个,建设小型水利设施139个,村内水渠1734公里,人畜饮水管道4641公里,硬化村内道路3483公里,整修沙石路面4793公里,建设村内环卫设施1866个,植树79万株,村内公共活动场所55万平方米,受益群众达到801万人,占到试点县总人口的63.32%。随着一大批直接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重大改善的公益事业项目相继建成,试点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水平显著提高,村内面貌和人居环境焕然一新,“出行难、吃水难、环境差”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新华社第356期

国内动态清样《甘肃“一事一议”破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难题》上关于“请旭人同志阅,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类似经验,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抄陆浩、伟平同志)”的批示,充分肯定了甘肃省推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

二、存在的问题

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开展,极大地推进了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初步建立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效促进了村级民主建设,密切了干群关系,拉动了内需,但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凸显出一些新的问题。

(一) 覆盖面窄

由于受自然环境、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等因素制约,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历史欠账较大,亟待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的范围较广。而一方面目前中央与地方投入的财政资金总量还不能将亟需解决的问题全部纳入项目,另一方面,甘肃县域经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较低,自筹资金落实难度大,致使项目实施受到制约。尽管从2011年起试点范围将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但目前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项目实施的实际覆盖面还在一个相对较窄范围内。

(二)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

事难议:甘肃省属于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青壮年基本都外出打工,召开全体村民

会议由于人数原因很困难,即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很困难,造成了议事难。议难决:由于对农村公共产品有着不同的看法,兼之村民实用主义思想严重,普遍存在意见难统

一、决议难通过的情况。决难行:即便“一事一议”表决通过,但在执行时往往也会出现“谁同意谁掏腰包”的现象,不同意者以种种借口不肯出资,使议事项目难以实施。

(三)资金来源渠道少

甘肃省经济落后,全省86个县(市、区)中,有43个县为国家级扶贫县,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县域经济欠发达,县级财政困难,“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相对较少,限制了进一步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

(四)财政奖补比例偏低

与经济发达地区“一事一议”农村公益事业以提高农村人口生活质量为重点相比,目前甘肃省的“一事一议”试点项目绝大多数还都停留在改善基本生存条件上,中央财政“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政策在全国执行一刀切的统一标准,造成了横向比较奖补比例偏低,加剧了甘肃与发达地区农村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另外,奖补比例绝对数额偏低,降低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加了项目实施难度。

(五)项目建设管理薄弱

长期以来,村级公益事业普遍存在“有人建、无人管”的问题,导致有的建设工程达不到预期使用年限就损毁,如村内道路。有的因缺少必要的维护费而不能正常使用,如水利设施。好多已建成的

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成了摆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对策建议

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新农村建设规划为基础,全面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扩大奖补覆盖面,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奖补制度,加强政策监督,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快速发展

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像甘肃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生态脆弱、农业人口和贫困人口比例大的省份的“一事一议”财政投入,提高奖补比例,扩大奖补覆盖面,逐步缩小地区间农村公共服务差距,实现农村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化。甘肃省省级财政应根据现有财力和“一事一议”的政策要求,加大省级财政的投入,逐步降低县级财政的配额比例,取消乡镇配额,降低农民自筹比例,使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项目开工率、完工率和实际覆盖率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

(二)统一规划,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有效整合 在全省各地“十二五”规划意见的基础上,按乡村建设规划制定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在进一步完善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的粘合聚集作用,探索“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多种实现形式。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与小城镇建设、农村新社区建设,与农村水利道路、生态环保、灾后重建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与基层组织、基层政权建设

等公益事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分类指导,促进资源整合,努力提高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整合效能。

(三)加强项目管理,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热情

春节期间,利用冬闲和农民工返乡的有利时机,组织试点县完成农民议事程序和项目库建设,春节后组织各试点县对本县区域内项目按程序予以审定,开春后组织筹资筹劳已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公开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审计报告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的资料和数据,搞好建成项目维护,规范筹资筹劳的组织实施,严禁突破上限标准,坚决禁止强迫农民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通过提高对项目实施的服务质量,激发农民积极参与的热情,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四)改革农村公益事业投资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共品供给

目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及“一事一议”方式不能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问题,应改革农村公益事业投资体制。制定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积极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支持个人及社会组织投资农村公益事业,以缓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公益事业发展不足的矛盾,同时也解决了农民投入与收益不均而难以筹资酬劳的矛盾。

(五)构建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使财政逐步成为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投入主体

要以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为重点目标,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以税惠农;各级财政要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制度;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比重,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向农村倾斜,使公共财政成为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投入主体。

甘肃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第三篇: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为了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体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

一、“一事一议”议事前提

1.有发起人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发起人即议事会的组织者,召开议事会必须有一名或多名发起人。议事会发起者的人数和身份在各地情况各异,有的议事会的发起人只有一个,有的是一人倡议,数人支持。发起人中有基层干部,也有群众。但无论发起人多少或身份如何,有一个以上的发起人是“一事一议”议事会进入议事程序的必备条件。

2.群众对所议事项要求强烈

群众有要求是“一事一议”议事会启动的动因。成功的议事会之所以群众参会踊跃,意见统一快,是因为群众对议题有强烈的要求。如例村民多年受无水吃的困扰,对解决饮水困难非常关心,所以群众对这样的议事会积极响应,所有接到通知的农户都按时参加了会议。

3.议事会范围内群众直接受益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范围无论是大于或者小于行政区,只要属于受益范围,这个范围内的群众很容易形成共识。这是议事会成功的重要条件。

二、“一事一议”议事原则

1.群众自愿

召开“一事一议”议事会,一般是发起人在发出通知时就向各农户说明:愿意参与的就到会,不愿参与的不强求,不加任何强制观点。群众知道不参加会议就不会受益,会仔细考虑发起人通知的内容,自己决定取舍。这种会议虽然属自愿参加,但大多数议事会召开时,被通知的对象会全部参加。

2.权利、义务一致

成功的“一事一议”议事会,参会村民都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这个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想受益就必须投工投资;另一方面,谁不投工、不投资,就不能受益。正是“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把意见一致的农户凝聚在一起,把持有不同意见的农户排开在外,这是意见很容易统一的重要原因。这个原则也并非使那些当初不同意参会的农户永远不能受益,只要他们同意缴纳议事会确定的投工投资份额,仍然可以加入到受益体中。

3.公平负担

在义务分摊方面,农户投入一般实行“按受益户均等”或“按受益人均等”分摊。有些地方因条件特殊,议事会上也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特殊条款。

三、“一事一议”基本特征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采用“一事一议”形式后,不仅议事会在召开的形式上与过去行政决定分配义务工的方式有区别,所议事项的内容也有自身的特点。

1.“一事一议”与行政决定在形式上的区别

(1)体现群众意见程度不同

“一事一议”是群众自愿做什么就做什么;而行政决定是以村、组等组织机构的意见为主。虽然村、组也代表着群众的意见,但“一事一议”的代表性表现得更直接。

(2)形成决议的方式不同

“一事一议”形成决议须在参加议事的全体受益群众中通过,而行政决定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多数群众中通过或在群众代表中通过即可。

(3)组织者不同

“一事一议”会议有基层干部组织的,也有普通群众发起的;而行政决定只能由行政组织作出。

2.“一事一议”议定事项的特点

(1)用工采用货币决算

“一事一议”中出现的“货币决算”与过去农村摊派义务工中出现的“以资代劳”在形式上虽然相似,都用货币表示人工的价值量,但它们在体现农民的意志方面有本质区别。

(2)小规模格局

“小规模”是指受益范围在村以内的小型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要遵循群众自愿原则,以群众直接受益为前提,如果规模太大,群众受益不均衡或受益不直接的程度也大,就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从调查情况看,成功的议事会讨论的议题多数是村以下的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小规模仍是其基本格局。

(3)工程权属共有

“一事一议”议事会对他们所建工程的权属一般都用这样的表述:建成的工程归投资的农户所有,各户份额均等。这一表述表明:这种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但村民对这种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与村民对公共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有三点不同。第一,所有权人有特定的对象,而一般公共财产的所有者没有特定对象,只要村民户口属于这个行政区,哪怕是新搬迁来的农户,都可以享受所有者的权利。第二,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转让。如农户搬迁时,可以将自己份额有偿转让他人。第三,具有排他性,即未投资的农户不能享受权利。但这种财产有一点与公共财产相似,即所占份额不能退出,因为使用中的财产不能分割。

(4)议定事项只具有一定约束性

一事一议”议定的事项也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这种约束性不同于行政决定的约束性,它是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靠受益群众互相信任、互相监督和限制受益来实现,不带惩罚性。而行政决定由于形成的机制不同,一般须采用行政、经济等一系列手段来维持正常实施,有些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5)议事内容广泛

“一事一议”议定的事项不只是投工问题,它所涉及的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成功的“一事一议”议事会所讨论的内容通常包括投工、投资、占地、原材料、工程负责人人选和建设管理等。但这种广泛性与行政决定的广泛性不同,它只限于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事项。而行政决定包括权限范围内所有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

四、“一事一议”议事程序

“一事一议”议事会通常要经过如下程序。

①发起人从群众的意见中梳理出群众要求最强烈、范围最广、投资投工额度与当地村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议题。

②发起人到有一定影响力的村民中征求意见,听取这些人的意见和反映,以便在议事会上能首先获得这部分人的支持。

③发起人将需要交议事会讨论的事项(如建设内容、投工投资数额、工程建设负责人、建设时间、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工程运行管理等)整理成条,以备提交会议讨论时做到有条不紊。

④发起人将会议的目的、地点、时间、通知到各受益农户。

⑤议事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用“同意”或“不同意”表示各户意见。当议定的事项比较简单时,不用文字记载,靠村民相互之间的信任自觉执行。复杂的事项形成决议后参会人要签名确认,然后按决议执行。

这些程序完成后,将议定的事项交会议推荐的负责人执行。

执行人员具体操作方法是: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议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筹集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元。经批准后的筹集额用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计监督。

五、“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一)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用工,可通过“一事一议”筹集。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三)“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年初村委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政府审核,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四)经过审批的筹资筹劳一律填入负担卡,由村委会按卡组织收取,按议定的用途使用。

(五)“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所有,所收资金全部交乡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代管。

(六)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决算,对“一事一议”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一事一议”积极作用

1、有利于增强农民集体意识。“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可以让广大农村群众通过交流讨论,在积极的思想斗争中就建设本村集体公益事业达成共识,形成舆论压力,唤醒半睡状态的集体意识,集群体之力,办群体之事。

2、有利于加速村民自治进程。“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可以为农村群众参与村内社会事务管理、提高参政意识搭建一个良好平台,促进农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目标的实现,加快村民自治的步伐。

3、有利于提高生产生活水平。“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可以通过筹资筹劳聚集力量,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降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成本,改善居住环境,为新农村建设奠定物质基础。

4、有利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可以明确农村群众的负担水平,杜绝“三乱”现象发生。通过集体讨论决策,有多大力就办多大事,做到公开透明,保证了农民负担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七、“一事一议”推行障碍

村内“一事一议”制度还存在知晓面窄、使用率低、程序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现象,全面推行还存在诸多障碍。

一是认识上的误区。部分乡镇认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村民自治范筹内的事,村委会上报了才审批;部分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筹资筹劳,却认为没有必要按规范程序运作,只要达到目的就行;部分群众认为税费改革后的农田水利、修路架桥、校舍维修是政府的事,不是农民个人的事,对兴办公益事业无兴趣。

二是宣传中的弱区。县减负办侧重于对“一事一议”程序规范性的审核,乡镇侧重于审批,农经站侧重于资料的把关,村级组织侧重于议事的结果。普遍存在重视不够、形式不多、力度不大的现象,致使外出务工人员、居住偏远的农户、年老体弱的农民了解、参与率较低。

三是操作时的痛区。居住分散、流出人员多、办公经费紧张的农村现状导致议事成本高、成功率难以保证,“一事一议”开展中存在“二难”现象:村民意愿集中难。农民忙于生计,认识水平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村的公益事业年初无总体规划,想到哪儿干到哪儿,存在“众口难调”的现象。其次,议定事项落实难。开展“一事一议”的依据是税费改革政策和各级政府的文件,主要靠农村群众的自律和舆论压力,议定事项执行中有一定难度;投入大量人力、精力议定的事项,按政策规定筹集到的资金和劳力,相对于山区兴办农村公益事业高成本的现状,无疑于杯水车薪,陷于尴尬境地。

八、“一事一议”解决途径

1、加强宣传引导。首先要提高农村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剃除可有可无的思想,使“一事一议”成为推动新农村物质基础建设的动力。其次要通过各种媒介,与当前农村各项工作的宣传有机结合,大力推广典型经验,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地关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把握政策界限。要始终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有事则议、无事不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明确议事范围,严格议事程序,及时上报材料,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

3、加强监督管理。县减负办、乡镇政府和各级农经站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做好事前引导、事中指导、事后审计,保证“一事一议”制度执行中的公开透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顺利推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推动新农村建设。

4、创新推行机制。在春节务工人员大量返乡之际,准确把握政策规定,抓住有利时机开展“多事一议”,通过提高议事效率来降低议事成本。本着取之于村民、用之于村民的原则,对兴办本村公益性事业的劳、资缺口,可采取群众自愿捐资的形式,争取绝大多数村民和本村大户、工商业户的支持,达到既不违背农民负担各项规定,又能筹集到足额的劳动力和资金,顺利实施公益性事业建设的目的。

九、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四)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十八)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其他规定

(二十二)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开始搞农村税费改革,巢湖地区创造的一事一议制度被中央当作典型全国推广。

第四篇:一事一议

2010年,是我镇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的第一年,为了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把项目做实,把好事办好,确保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固政文[2010]249号和固政文[2010]250号文件规定,镇党委政府坚持民主决策、筹补结合、村民受益、注重实效、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加强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在全镇22个村(茶棚、街道未实施)实施了“一事一议”项目。全镇承担筹资人口64319人,筹资总金额128.638万元,承担筹劳劳力37073个,筹劳总个数185365个。硬化整修村组道路18条59.05公里,开挖大塘2口,整修渠道1条1公里,维修配套涵闸等水利设施5座。共投劳18.5万个工日、总投资665万元。切实改善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

一、党委重视 强化领导

为组织实施好我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达6次,就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确定项目、议事审批、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成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领导小组,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任组长、镇党委宣传委员、人大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财政、农业中心、村镇中心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抓好各环节的工作督导,做到成熟一个建设一个,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二、宣传发动 搞好培训

镇党委政府强化宣传发动,召开镇村干部大会 、分村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村民组长会议、群众代表会议,传达学习“固始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固始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固始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利用电视媒体、印发资料,深入农户讲解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大力宣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政策,把政策交给群众,使政策深入人心。认真做好培训工作,重点培训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政策。培训对象主要是从事一事一议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镇、村干部、群众代表。

三、慎重选项 制定计划

镇党委政府在充分调查摸底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慎重选择,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年度议事事项计划和以后年度的议事事项规划。在此基础上,引导各村选择一些群众急需的项目,严防不结合实际、劳民伤财、弄虚作假工程项目出台。坚持了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实施“一事一议”项目。

四、确定项目 议事审批

镇党委政府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加强督导,各村议决“一事一议”事项,由支委会提议,并经村“两委班子”商讨,拿出一事一议事项,编制一事一议方案。召开村党员大会审议,审议事项及方案经到会半数以上党员同意,并提出修正意见后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形成后及时进行了张榜公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筹资筹劳方案,镇政府在进行初审后报请了县农监部门审批。

五、筹资筹劳 申请奖补

镇党委政府在开展筹资筹劳中,大力引导外出务工有成者为家乡献爱心、作贡献,通过给外出务工者一封信等形式,动员各村在外务工老板们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据统计:全镇外出老板共为各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捐资达119万元。各村都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一事一议政策,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筹资筹劳对象落实标准,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律进行了减免。全镇没有借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之机增项加码向农民筹资筹劳,增加农民负担,也没发生因筹资筹劳引发农民负担上访事件。同时,镇党委政府及时组织各村完善资料,汇总并申报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六、全程监督 抓好实施

镇党委政府以打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精品工程出发,加强监督指导,明确党政领导联系村,镇干部包村。各村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一事一议帐目设置、资金拨付、报销凭证规范;确保实施方案和项目预、决算真实;确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与项目实施方案及预决算相符合。保证了项目民主监督到位、工程建设合同书、初验意见书、工程设计图纸、开工通知书、招投(议)标档案资料、施工安全合同、项目实施前后照片、公示及各种会议记录等与工程实施同步。

七、搞好初验 总结提高

各村“一事一议”项目完工后,根据各村申请,镇党委政府组织了全面初验。采取“听、查、看、访”的形式:一是认真听取了各村对“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及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二是查阅了纳入一事一议奖补项目筹资筹劳议事程序、工程实施方案、预决算、筹资筹劳清册、筹资款的缴存、报帐等财务帐目及项目组织管理资料;三是实地查验了项目建设情况,对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了实际评估;四是现场随机调查了农户,了解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农民对建设项目的满意程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各村进行了整改完善。

我镇2010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切实改善了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但与上级党委政府和农监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有待新的一年里改善提高。

第五篇:农村一事一议

(一) 严格执行额限,坚决防止强行筹资筹劳或以资代劳。《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最高不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筹劳每年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由部分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酬劳的资金和劳务,计入本年度本村行政村筹资筹劳限额,合计不得超过上限控制标准。这是省委、省政府在充分考虑全省绝大多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慎重确定的限额标准,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不能出现突破限额的情况。在村民筹资筹劳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战斗堡垒的作用,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坚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引导群众积极筹资筹劳,增强政策透明度,坚决制止强征强收行为。同时,必须向出资人开具筹资筹劳专业收据,否则,农民有权拒交。

(二) 严格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按照“村财乡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农监部门

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乡镇财政所应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核算。村民委员会收缴的村民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乡镇政府监督行政村使用管理。财政奖补资金的支付一律实行报账制。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支付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将按规定年终根据“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决算金额,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 严格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确保质量安全。项目实施和验收是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

劳财政奖补工作的关键环节。项目实施好了,才能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让财政奖补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各市县农监、综改部门要切实指导和监督项目议事主体严格按照筹资筹劳方案批复的项目计划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扩大和调整项目计划。项目施工前,项目实施主体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施工难易程度,确定施工方式并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项目施工中,项目实施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分工的职责,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完工后,由县级农监、财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项目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 坚持公示制度,严把公开关。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要坚持将公

示制度贯穿于一事一议的整个过程,严格将筹资筹劳方案的提议、商议、审议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结果、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项目施工情况等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当前要切实做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和筹资结果的公开,公示内容要有项目立项、申报、批复及资金筹集和财政奖补情况,公示要采取拍照和填写公示记录表的方式存档备案,每次公示时候不得少于一周,公示地点要选在村务公开栏或者群众聚集的地方,实行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做到真正公开、透明,让老百姓没有顾虑,让老百姓拥护,确保群众筹资工作顺利进行。

(五)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县农监、综改部门要深入基础,实地查看,及

时发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指导,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对前期已经审核通过筹资筹劳方案的地方进行“回头看”,重点查看议事程序是否真实有效,公示是否落到实处,当前群众筹资的积极性以及对两委班子的拥护程度等。对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群众反映要认真听取,及时处理。各市县要充分发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了解全县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情况和进度,主管领导要熟悉政策,及时掌握进展动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中发现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一争取领导支持和重视,确保当地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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