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

2023-05-21

第一篇: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安全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3.职责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4.工作程序 4.1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4.1.1处罚的范围

4.1.1.1职工人身伤害事故的考核: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依据伤害程度和性质,按照《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关于安全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管理安全考核办法》中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4.1.1.2安全管理

4.1.1.2.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1.1.2.2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4.1.1.2.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1.1.2.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1.1.2.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1.1.2.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4.1.1.2.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1.1.3其它事故考核

4.1.1.2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按有关单项考核规定处理。

4.1.1.2具体考核未涉及到或与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有冲突之处,按当年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4.1.2处罚类型

4.1.2.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办法予以处罚。

4.1.2.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经济处罚:扣罚奖金、赔偿经济损失。

4.1.2.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调离关键岗位、降职(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4.1.2.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4.1.3具体处罚

4.1.3.1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4.1.3.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30元。

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2、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3、机床工不戴帽子、眼镜、长发外露的;

4、脱岗、串岗或在生产岗位打闹取乐、看书报、做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4.1.3.1.2班组未按规定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罚班组负责人20~30元;组员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罚款20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罚款50元。

4.1.3.1.3未建立安全会议记录、事故台帐、重大隐患台帐、违章违制台帐、重大未遂事故台帐、防暑降温设备台帐,每缺少一种,罚安全员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每人20元,多次催促不理,加重处罚。

4.1.3.1.4一个工种或岗位,缺少成文的安全操作规程罚分管安全的领导30~50元。

4.1.3.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无故不进行整改,罚单位负责人30~50元,罚单位50~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 隐患得不到整改,罚有关人员30~50元。

4.1.3.1.6各单位每月专题研究安全工作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未进行的,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每人20~30元。

4.1.3.1.7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安全员和分管安全的领导一次30~50元,罚单位200~500元。

有意隐瞒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包庇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按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处理。

4.1.3.1.8实行安全检查月报制度,不按规定要求填 写检查月报的,罚安全员和分管安全的领导每人20元。

4.1.3.1.9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调换工种人员及工伤、病休复工人员,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培训即分配到岗位操作,罚人事员20~30元。

4.1.3.1.10逐步使用乙炔瓶。乙炔发生站电石渣要及时清理,禁止随地乱倒乱放,违者罚款20~30元。 4.1.3.1.11特殊工种工人须持证操作。无特殊工种操作证或非特殊工种工人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罚操作者和指派者每人30~50元。

4.1.3.1.12

1、氧气瓶与炔瓶距离不足5米的,

2、气瓶距明火不足10 米的;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距离不足10米的,罚使用者;

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脂的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罚责任者;

4、乙炔瓶在使用、储存时,未保持直立位置的罚责任者;

5、气瓶乱丢乱惯、在阳光下曝晒、靠近热源、坐在气瓶上吸烟的,罚责任者;

6、用非专用工具开启气瓶的,罚使用者;

7、在用的氧气瓶超过检验期或漆色不符,罚充灌和检验者。

4.1.3.1.13运行中的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表(小于10吨/时的可以无温度表)、排污阀等主要安全附件和水处理装置缺少或失灵,每件罚单位50~100元。

4.1.3.1.14无证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罚单位300~500元。

4.1.3.1.1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计、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失灵或不按期进行校验,罚单位设备负责人20~50元。

4.1.3.2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4.1.3.2.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罚电气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操作者每人20~50元。

4.1.3.2.2每台电气设备(包括电钻、 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等)未按规定采取保安措施,罚款30 ~50元。

4.1.3.2.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接零)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者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作导线用,违者罚20~30元。

4.1.3.2.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罚款20~30元。

4.1.3.2.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罚款20~30元。 4.1.3.2.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罚款20~50元。

4.1.3.2.7使用行灯的电压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超过12伏,罚使用者及有关责任人20~30元。

4.1.3.2.8电工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罚款20~30元。

4.1.3.2.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级,罚款3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线电器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罚款30~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安全规定架空或埋设地下的,罚款30~50元。

4.1.3.2.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者罚款50元。 4.1.3.2.11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存放食品、自行车等物每件罚款20元。

在电器设备、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罚款20~30元。

4.1.3.2.12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每处罚30~50元。

未按规定时间测试避雷针、器的,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电气负责人30~50元。

4.1.3.2.13在有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不使用密团型电器;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型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罚电气负责人50~100元。

4.1.3.2.14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罚款40~50元。 向电缆沟、阴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罚款40~50元。

4.1.3.2.15在氧气、煤气及其它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敷设照明、动力、电话线的,罚敷设线路的指挥者20~30元。

4.1.3.3违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4.1.3.3.1每台设备的转动部位,压延设备的施压部分、木工平刨、木工电锯、木工铣床,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损坏、失灵以及擅自拆除,罚单位以及拆除者30~50元。

4.1.3.3.2联动生产设备或皮带机的联络信号、报警设置、紧急制动装置损坏、失灵,罚单位或负责人30~50元。

4.1.3.3.3设备进行大、中修或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就投入生产的,罚指挥者50~100元,罚单位300~500元。

4.1.3.3.4擅自开动非本人操纵的设备者罚40~50元。 4.1.3.4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4.1.3.4.1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罚单位或责任者30~100元。

起重机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信号灯完好的防护架,违者每项罚款20~30元。

4.1.3.4.2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无合格证书,负荷超过额定量或已达到报废标准而不进行调换的,罚单位和责任人40~100元。

4.1.3.4.3行车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罚20~30元。

4.1.3.4.4在用的钢、铁水包耳轴磨损超过10%,罚单位分管设备的领导和设备负责人30~50元。

4.1.3.4.5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或近旁通过或进行起重作业,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罚责任者30~50元。

4.1.3.4.6应使用钢丝绳,链条吊物的,不允许用其它绳索替代,违者罚款40~50元。

用架空管道做支点,用阀门、管道、电线杆等非承载物作地锚,进行起重作业的罚款40~50元。

4.1.3.4.7钢锭、钢锭模、钢材堆放高度超标的,罚单位或责任者30~50元。

4.1.3.5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制度处罚规定

4.1.3.5.1设备检修不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罚检修负责人50~100元。 设备检修,不执行检修牌制度,罚检修者、检修负责人每人30元。 应停机检修或处理故障的,未执行者罚20~30元。 4.1.3.5.2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检修,不进行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在窒息性气体和其它有毒气体容器、管道内检修,不进行空气置换及含氧量分析,罚检修负责人50~100元。

4.1.3.5.3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不设置安全网,上下交叉作业不设隔离棚(网)或随便向下抛丢物件,罚款40~50元。

4.1.3.5.4施工现场的陡坡、深坑深槽、预留孔无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杆,未加盖,每发现一处罚单位和责任者30~50元。

4.1.3.5.5两人对面工作的钳工操作台,不设隔离网的,罚单位或责任者20~30元。

4.1.3.6违反防火、防爆、防毒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4.1.3.6.1高炉煤气压力低于 100mmHg 、 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mmHg,不采取措施强行生产,罚指挥者50~100元,罚单位300~500元。

4.1.3.6.2煤气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处罚单位50~100 元,煤气设施泄漏,每处罚单位50~100元, 长期泄漏的每处罚单位100 ~200元。

4.1.3.6.3新建易燃、易爆物资仓库、储罐、储槽未办理申报手续经有关部门核准即施工的,罚单位领导40~50元。

4.1.3.6.4在禁火区违章动火,经发现后罚单位300~500元,罚违章指挥者50~100元,罚违章动火人20~40元。 禁火区内发现烟头, 一根罚单位100元、个人20元,依次递增。

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罚单位100元。

4.1.3.6.5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南京钢铁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只罚款50元。

4.1.3.6.6在厂区内未办理火炉使用证的,私自使用火炉烧饭、取暖罚单位50~100元。

4.1.3.7违反要害部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4.1.3.7.1无要害岗位操作证上岗,每人罚款20元,有证不佩戴或不显示上岗,每人罚款20元。

4.1.3.7.2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人次罚要害部门当班负责人20~30元。无证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每人次罚要害部位当班负责人20~30元。

4.1.3.7.3进入要害部位施工,无要害部位临时出入证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20~30元,所持证件与进入部位不符合,罚施工单位每人次20~30元,有证不佩戴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20~30元。

发生上述情况,罚要害部位当班负责人20~30元。 4.1.3.8违反厂区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4.1.3.8.1铁路沿线堆放货物及各种物料,距铁轨外侧不足1.5 米,铁路上空拉缆线、电线高度不足5.5米,罚单位或责任者30~50元。

4.1.3.8.2未经铁路部门同意,擅自在铁道边(距铁路中心2.4米内)或上空(5.5米内)进行施工作业,影响行车安全的,罚施工单位50~100元。

4.1.3.8.3铁路维修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或防护不当,罚带班负责人30~50元。

4.1.3.8.4在厂区内溜放调车,每个罚款30元。 4.1.3.8.5未经批准,私自设立道口或临时道口的,罚设置道口单位的主要领导20~30元,罚单位200~500元。

4.1.3.8.6铁路道口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损坏的罚款30~50元。

4.1.3.8.7道口有下列行为的,罚款20~30元。

1、火车通过道口,不放横竿或不开红灯及音响的;

2、没有火车通过或火车已通过,道口横竿未复位,未关闭红灯及音响的;

3、值班时睡觉或脱岗的。

4.1.3.8.8火车在调车作业中,调车员站位不当,未带齐信号用具,罚款20~30元。

4.1.3.8.8机车带“病”运行,罚责任者20~30元。 4.1.3.8.9机车通过道口,不提前呜笛,罚当班司机和了望者20~30元。 4.1.3.8.10钻越、跳越铁路车辆的,罚款20~30元。

4.1.3.8.11有下列情况之

一、处以150~20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操作证6~12月,或治安处罚:

1、无驾驶证驾车的;

2、醉酒后驾车的;

3、把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的;

4、挪、借牌证和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牌证或使用失效牌证的;

6、学习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的人(取消学习证)。

4.1.3.8.12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2、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4、没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而驾车的;

5、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6、穿插、超越警车及护卫车队的;

7、未经批准挖掘或占用封闭道路,影响行车的。

4.1.3.8.13有下列情况之一处30~5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和操作证2~3月:

1、驾车逆向行驶的;

2、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3、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4、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转向的;

5、饮酒后驾车的;

6、指使、强迫驾驶人员违章的;

7、故意损坏或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4.1.3.8.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10~3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1~2月:

1、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2、行经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3、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4、在禁行时间、道路行驶未经批准在厂区教练的;

5、无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驾车的;

6、不按规定会车、倒车、调 头和带人的;

7、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车辆的;

8、外籍驾驶员驾驶我厂车辆的;

9、违章拖带挂车和牵引车辆或不办厂准运证的;

10、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11、机动车其它违 4.1.3.8.15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厂房内必须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和走台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该有围栏或盖板,各栏杆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罚单位或责任人30~50元。

4.1.3.8.16身体有严重疾病或缺陷者(有医院证明的癫痫, 精神分裂症,严重心血管病等)不得从事危险作业, 违者对人事员和指派者罚款30~50元。

4.1.3.8.17三班倒安全监督员不履行职责罚款20~30元,对安全监督员工作不检查,不落实罚分管领导30~50元。

4.1.3.8.18违反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条款者罚款20~100元。

4.1.4处罚程序

4.1.4.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1.4.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2奖励

4.2.1奖励的范围

4.2.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4.2.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2.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2.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4.2.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4.2.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2.1.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2.1.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2.1.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4.2.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奖励包括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发布光荣榜等。物质奖励可发给奖金或奖品、享受特殊津贴等;在岗位竞聘与职务(职称)提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德才兼备者可破格晋升;享受疗休养或免费旅游、优先考虑培训学习机会等;一次性特别奖励。

4.2.3奖励程序

4.2.3.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安全环保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4.2.3.2先进车间由安全环保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4.2.3.3对第4.2.1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5.其他

公司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财务部建帐,公司安全环保部直接控制使用。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6.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篇: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鹰潭华盛酒店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

及业绩考评办法

为了提高酒店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管理与服务规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依据本企业员工手册,酒店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奖励的原则:奖优、奖勤、奖创新、奖效益、奖正气。

一、奖励类别及细则

(一)部门奖励

1、凡符合以下情形,部门可酌情奖励1—10分,并可酌情奖励50元—100元。

(1)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完成或超额完成本职工作,受到同事或领导好评者;

(2)组织纪律性强,时间观念强,劳动态度好,有团结协作精神,保持良好的班前准备工作和交接班工作者; (3)服务态度优良,多次获得宾客表扬者;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在部门岗位培训或酒店各类培训中成绩优异者;

(5)品行兼优,技术精湛,业务精通,工作成绩显著者; (6)自觉控制部门成本及费用开支,取得明显效果者;

(7)对部门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得采纳并取得明显效

1

果者;

(8)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有效控制事故蔓延扩大者;

(9)主动向部门负责人反映员工不良行为、情绪或思想动态,有效阻止负面行为或事件的发生者; (10)拾金不昧数额较大者;

2、部门奖励适用的对象:部门第一负责人以下各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员工。

3、奖金来源:部门奖励的奖金从部门基金中支出或从部门员工违规违纪的扣罚款中支出,原则上不得超支。

4、奖励评定方式:

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方式,由各级管理人员向上提出对下级员工的奖励,最后由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确认,由部门填写一式三联的《员工奖励通知书》,交行政人事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行政奖励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由酒店当局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奖励分值10—100分,如果事迹突出,由总经理特批奖金,予以嘉奖,奖励金额100元—300元。

(1)在酒店重要的接待工作中或大型对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宾客赞誉,为酒店树立良好口碑者;

(2)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敢于举报、揭发并积极配合查证工作,有效排除恶性事件发生者;

2

(3)揭露或举报贪污、受贿、盗窃、吸毒、卖淫嫖娼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功者;

(4)在酒店攻坚项目或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取得明显效益者;

(5)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酒店发展,对改进酒店经营管理,提高酒店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6)在酒店开展“创优争先”、“最佳员工”、“岗位技能竞赛”等类似活动中,被评为行业标兵、最佳员工、岗位能手等荣誉,按各项评比活动实施方案予以奖励。

(7)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全力保障国家、人民、宾客、酒店财产或生命安全者;

(8)努力钻研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技巧,并能主动与员工同事交流学习传授,使酒店整体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有较大提高者;

2、行政奖励适用对象:酒店全体员工。

3、奖金来源:酒店管理当局奖励,由财务部直接以现金方式支出。

4、奖励评定方式:由部门将员工先进事迹以书面方式报告,连同《员工奖励通知书》一式三联,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优秀管理人员奖

1、该奖项适用人员为部门第一负责人及总监、副总经理,由董事长(总经理)本人亲自评定,由行政人事部开出《员工奖励通知书》,经董事长(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由财务部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

2、评奖方式:每季进行一次。

3

3、考评内容:(1)经济效益;(2)管理规范;(3)服务质量;(4)员工纪律;(5)员工培训;(6)创新成果等方面,考评酒店管理人员对酒店创造的贡献,同时参考考评对象当季奖、罚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评定。

4、奖金来源:

原则上以酒店七级管理人员累计扣罚款中支出,如有超支,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同意,以行政奖金方式直接由财务部以现金方式支出。

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细则

(一)过失类别及处罚

1、轻微过失(扣1—5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1、当班时未按要求佩戴工牌;

2、当班时不着工作服,仪容仪表不整或工服着装不规范;

3、无故迟到、早退;

4、通过非员工通道进出酒店;

5、搭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卫生间;

6、当值时偷懒、窜岗或扎堆聊天;

7、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

8、与同事发生工作上的纠纷而在岗位上发泄不满情绪;

9、在上司的正确督导下仍未能履行好岗位职责,掌握好工作规范,职能;

10、 在店内或当值时行为不检点,如高声谈笑、勾肩搭背、嬉戏、言语粗秽,收看电视(视频)或看书看报;

4

11、 下班后或休假期间在酒店内闲游荡;

12、 当值时会见亲友或闲谈;

13、 当值时吃零食,嚼口香糖,在非指定的地方进食或将用餐带离员工餐厅;

14、 未能保持工作区域内清洁卫生;

15、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

16、 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

17、 未经允许着制服离开酒店的;

18、 服务态度欠佳,工作马虎、粗心大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9、 故意浪费酒店财物,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施的; 20、 不积极配合接受培训的;

21、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酒店授权人员的检查的;

22、 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章的;

23、 不按规定时间提前就餐;

24、 非工作需要私自进入总机房、监控室、发电机房、消防总泵房等要害部门;

25、 非职责所需(工作需要)擅自进入客房区域;

26、 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问题而引起顾客投诉;

27、 当班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影响工作的; 此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人员),轻微过失还包括:

28、 未熟悉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或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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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员工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自己的职责或操作规程不懂;

30、 日常工作中对下属员工分工不明确;

31、 不及时传达酒店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

32、 未能认真、及时组织员工学习酒店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33、 未能按部门规章制度,召开部门例会,形成会议记录;

34、 未能按职责要求或酒店管理要求及时呈报工作计划、方案或总结;

35、 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又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36、 不关心属下员工或经常招致属下员工投诉;

37、 属下员工之间发生矛盾不及时协调处理引发事态进一步扩大;

38、 此类似上述行为过失,按就近参照原则处理。

2、较严重过失(扣10—30分),并视情节轻重罚款(100元—300元)

1、饮酒后上班或在工作期间内饮酒(因工作需要除外);

2、未经批准使用酒店对客服务的设施、设备和酒店用品的;

3、在客人或同事之间打探隐私及搬弄是非,乱传闲言,煽动闹事,扰乱酒店正常工作秩序;

4、在酒店营业场所或办公区域吵闹滋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5、当班时睡觉,带醉上班或行为不检点;

6、不尊重上司,不服从管理;

7、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主,或无关本职工作事宜随意答复造成不

6

良后果或直接损失;

8、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不良后果或直接损失;

9、工作时间消极怠工,拒绝接受培训和参加考核,或在培训期间不认真,不虚心,达不到岗位要求;

10、 没有合理的解释,不履行酒店的指派的加班工作,或在职责范围内对上级临时交办的工作推诿不履行;

11、 未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12、 未经批准私自调休或自行换班;

13、 旷工一至二天(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

14、 将员工工牌、制服或饭卡给他人使用;

15、 在规定的禁烟区内吸烟;

16、 不配合酒店一年一度的体检;

17、 将食品或其它酒店物品放在更衣柜内;

此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人员),较严重过失行为还包括:

18、 工作缺少计划性,管理混乱;

19、 无故缺席酒店有关会议活动; 20、 打骂员工有辱员工人格;

21、 不服从上级管理人员工作分配或顶撞上级管理人员;

22、 不能按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又无合理理由;

23、 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相互推诿,拒不履行;

24、 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作主,存在越权行为;

25、 类似上述行为过失的,按就近参照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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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过失(扣30分—100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并视情节轻重罚款300—1000元。

1、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

2、私换外币或套取外币;

3、侮辱、谩骂、恐吓、威胁或危害他人;

4、泄露酒店机密资料,损害酒店利益;

5、在酒店内兜售、贩卖私人物品或商品;

6、抵制、阻挠酒店各种工作检查,或打骂行使检查,稽查职能的工作人员;

7、与客人争吵及顶撞客人,引起客人投诉的;

8、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酒店物品离开酒店;

9、偷窃、骗取、蓄意损坏或毁坏宾客、酒店或同事财物;

10、 携带、私藏或使用一切违禁品,如军火、炸药、攻击性武器或毒品、兴奋剂等;

11、 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12、 恶意骚扰酒店住客的私生活;

13、 酗酒、赌博、打架或聚众闹事;

14、 贪污、营私舞弊、以权谋私,行赌受赌索赌的,损害酒店利益;

15、 直接或变相向客人索取小费或财物;

16、 有意图的拾遗不报或私自处理客人遗留物品;

17、 参与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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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组织、煽动或参与怠工、罢工、斗殴事件;

19、 未经酒店当局正式授权,擅自向外界公开发表有关酒店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0、 因迟到、早退或旷工引致酒店损失重大,影响极坏;

21、 未经批准在酒店外兼职工作的;

22、 蓄意破坏酒店设施、设备,给予开除;

23、 散布黄色刊物、录音、录像;

24、 未经批准,私自配置酒店或员工集体宿舍钥匙;

25、 参加反动组织或黑社会组织;

2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

27、 伪造酒店文件、批复、印章,图谋不轨的,谋取利益的,给予开除;

28、 偷窃客人、酒店或同事财物的,予以开除;

29、 拒绝执行酒店最高当局作出的决定,予以辞退或开除; 30、 违反酒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设备事故,予以辞退或开除;

31、 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投诉,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此外,对管理人员(领班及以上人员),严重过失还包括:

32、 利用职权或工作的便利,徇私舞弊、纵容包庇属下,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

33、 侮辱、打骂上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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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因工作失职、失察、导致酒店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35、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损害酒店利益;

36、 类似上述行为过失的,按就近参照原则处理。

三、处罚执行的程序及行政处分

1、轻微过失初犯,扣1—5分;重犯,双倍扣分;第三次再犯,给予书面警告,并扣10分。

2、较严重过失初犯,口头警告,扣10—30分;重犯,给予书面警告,双倍扣分;第三次再犯,三倍扣分,给予最后警告,情节严重者作违纪辞退处理。

3、严重过失初犯,影响不大,书面警告,扣30—100分;重犯,双倍扣分,给予最后警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作违规违纪辞退或开除处理;

4、对同一次违规违纪行为不重复扣分处罚。

例如:某员工违规违纪,部门已对其执行扣分,则行政人事部不再重复处罚,但如果处罚力度不足的,可以提出加重处罚。

四、员工工作表现考评

1、员工月累积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三个月内取消调薪资格;

2、员工连续二个月,月累积扣分均达10分及以上的,工资下调一档,三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及行政人事部对其工作表现再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可调回原工资;

3、员工连续三个月,月累积扣分均达10分及以上的,作为达不到工

10

作要求,作辞退处理;

4、员工连续三个月,月累积奖分均达到10及以上的,工资可上调一档(行政级别不变)。

五、管理人员工作表现考评(领班及以上人员)

1、管理人员月累积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三个月内取消调薪资格;

2、管理人员月累积扣分达20分及以上的,或连续两个月累积扣分均达10分及以上,工资下调一档,三个月后,由其部门负责人会同行政人事部对其工作表现再做评估,确定是否可调回原档,呈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执行;

3、管理人员连续二个月,月累积扣分均达20分及以上的,或连续三个月,月累积扣分均达10以上,作为达不到工作要求,按降级、降薪调职处理;

4、管理人员连续三个月,月累积奖分均达10分及以上的,工资上调一档(行政级别不变)

六、附则

1、本办法将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正、补充、完善,酒店最高当局有权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作出适当修改,修改意见将为本办法的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有效;

2、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14年8月15日开始实行,原有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7月22日

第三篇: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正、合法的褒奖与惩戒,弘扬正气、鼓励先进、防止和纠正各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不良行为,增强全体员工的工作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感,为加快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参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劳务员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奖励和惩戒都要体现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员工,要注重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和自身价值的实现。

第四条 本公司的员工应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奖励、接受约束与惩戒。

第五条 员工违犯本实施细则,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的,除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员工违反本实施细则,且为中国 员的,先由中国 纪律检查部门按照《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然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惩处。

- 1

八、廉洁奉公,弘扬正气,抵制不正之风,有突出事迹的;

九、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企业文化中,有突出事迹,做出显著贡献的;

十、救死扶伤,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有突出事迹的; 十

一、有其他先进事迹,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授予“特殊贡献员工”称号:

一、多次获公司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二、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或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其工作业绩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和深远影响的;

三、长期在重要岗位工作,积累贡献显著的。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嘉奖,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员工事迹和贡献,向公司评审机构报送请奖报告,经评审后由公司给予嘉奖。

第十二条 授予员工荣誉称号,由员工所在部门根据员工事迹和贡献,向公司评审机构报送请奖报告,经评审后由公司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市(部)级、国家级奖励分别按市(部)和国家的规定执行,上报前应经公司审核、推荐。

第十四条 对员工各级奖励,除给予相应精神奖励外,可视其事迹、奖别,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高管层决定。

第十五条 员工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可颁发特别奖。特别奖的奖励项目、人员、标准,由高管层根据情况决定。

- 3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应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应予记过;情节严重的应予记大过或解聘职务;情节恶劣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按本岗位工作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作为不当,未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应予警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轻微的应予记过;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应予记大过或解聘职务;影响和损失重大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严重违犯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制止,或在公司内或社会场所见死不救,见危不扶,情节较轻的,应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应予记过;情节严重的应予记大过或解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员工故意破坏工作环境,污染环境卫生,情节较轻的应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应予记过;情节严重的应予记大过。

第二十六条 员工盗窃公司、其他员工、客户财物,情节较轻的应予记过;情节较重的应予记大过;情节严重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员工故意毁坏公物,或利用科技手段,故意损害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损失轻微的应予记过;损失较大的应予记大过;损失重大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任何场合故意损害公司名誉和形象;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示意索要好处、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情节较轻的应予记过;情节较重的应予记大过或- 5较轻的应予记过;情节较重的应予记大过或解聘职务;情节严重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按国家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违犯本实施细则,受警告次应记为记过次;受记过次应记为记大过次或解聘职务;受记大过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分但被依法劳动教养的,或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及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公司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有条例所列举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安全、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行为,不够刑事处分但被拘留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受到过失处理的员工,应根据处理情况给予经济惩罚。受警告处理的免除奖个月,受记过处理的免除奖金个月,受记大过处理的免除奖金个月。

第四十条 员工受到过失处理被处以的经济惩罚,自受处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免发的奖金包括月度奖金和年终奖励等。员工被免奖期间,不予执行调增工资,管理岗员工不得竞聘上级岗位。

第四十一条 员工违犯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 7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其度量的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的方法、手段;二是行为造成的损失价值或其他后果。方法手段一般,但损失价值较大或后果严重,主要依据后者度量;损失价值较小或后果不太严重,但方法手段恶劣,从重度量。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失职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其度量的依据主要是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具体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国家标准GB6721-86))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侵占或故意毁坏公物、盗窃、收受好处、贪污受贿、造假骗取好处等行为,其度量的依据为涉案金额,一般情况下,元以下给予警告,元记过,元记大过或解聘职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员工个人奖惩台帐,如实记载员工受奖惩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人事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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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了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加快公司发展步伐,提高公司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公司职工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政策规定,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优秀员工。

(三)实行奖惩制度,思想工作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共同结合。在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原则,在处分时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四)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限公司及下属项目部、二级公司全体员工。

二、奖励

(一)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1、对公司经营有重大贡献,为公司获得最佳经济效益者,承担1000万元以上工程,连续三次获得质量优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总工。

2、承担的项目获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优秀项目奖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施工生产、施工工艺有重大革新,对公司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较大贡献者。

4、在改进经营管理,开辟主业市场,拓展经营领域,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斜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8、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认为应给予记功的其他情况。

(二)对员工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在给予上述奖励 1 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三)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由部门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报请集团公司审批。

(四)职工获奖,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终评定“优秀员工”的依据。

三、处分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或者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1)上班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早退时间总和不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2)擅离岗位累计三次,作旷工一天论处。

(3)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处分。 (4)职工无故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或者单位完不成全年主要工作计划任务时,应追究责任,情节较重者,处以警告以上、撤职(或工资降级)以下处分及经济处罚。

(5)严禁职工从事与本单位经营范围有关的第二职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由此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工作调动、或者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1)职工不服从调动或无故不按调令规定日期到达调入部门报到的,其超过期间按旷工论处。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按自动离职处理。

(2)调入或调出部门(二级单位)无故阻扰调令执行,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轻则批评教育,重则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职工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处以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处理。

3、违反公司保密规定,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国家、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1)管理人员和机要人员泄密资料,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撤职以下处分。以谋私利有意对外提供内部信息、文件、图纸等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除名处理,追缴非法所得,并赔偿经济损失。

2 (2)丢失机密级以上的公司文件和技术图件、资料、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3)管理人员违反经营纪律,私自签订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业务合同,私自转让倒卖合同,泄露招标信息和有关资料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追缴非法所得,并赔偿经济损失。情况严重的予以除名。

(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使用本岗位仪器、设备而发生事故、以责任事故论处,并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同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4、工作不负责,工作失职对公司财产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失的。

(1)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含信誉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或损失巨大的,予以除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2)忽视工作质量、弄虚作假,或其它非不可抗力造成质量事故的,应责令责任人返工重做,因质量事故而给国家、公司造成损失的,应酌情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撤职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可以开除,并赔偿经常损失。

(3)各种材料、设备仪器等,在验收时工作疏忽而未发现差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扣除一至三个月岗位工资;情节严重或故意隐瞒事实的处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处降级以上处分。

(4)不按规定向公司上报各类报表、资料,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工资。

(5)有关部门或领导对下属各部门上报的请示、报告不及时批复,以至贻误工作,应追究责任,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工资。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5、在施工管理中,未按合同要求尽心尽职工作,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或在结算工程款中未努力而造成损失的。

(1)因工程质量、工期等导致工程款结算损失的,视损失程度,给予项目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2)在施工或其它业务交待中,因渎职,造成工程款或其它款项被骗,由责任人追回款项,并予以警告处分。不能追回的赔偿经常损失。

3 (3)工程结束,在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并通过公司内审,超期未完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经济损失。

6、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产、损公肥私,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1)对于弄虚作假、谎报产量、质量而骗取资金者,除追回资金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2)有贪污、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款项或实物外,给予除名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1)未经允许携带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外出,对执章员和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处警告。 (2)无中生有、诬陷他人或利用手中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

(3)中层干部以责任职务身份和本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利,私自进行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经营活动,追缴非法所得,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犯有其它各种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如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对职工的处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分为:扣发工资、年终奖、赔偿经济损失、罚款。

2、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三)总经理有权提出对违纪职工给予辞退、除名等行政处分。

(四)对于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五)违纪职工受经济处罚后,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单位财务部门交纳赔偿经济损失或被罚款额,如确实无法立即缴纳的,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扣除后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

(六)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得知职工犯有违纪行为之日二日内向总经理提出书

4 面处分建议。

司法机关参与调查处理的除外。

(七)总经理接到处分建议后,应及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或上报处理建议。

1、给予开除处分的建议,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它处分的建议,应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星期月内作出决定。

2、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八)为了查清问题,公司综合管理部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对违纪人员及相关人员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按公司所在地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九)对违纪职工作出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辞退、除名处理,应制作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通知本人,并记入其档案。

(十)在规定时限内,对违纪职工的违纪行为未作处分,且违纪职工不再违纪处理。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违纪职工姑息迁就,超时限,对违纪行为不作处理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由于违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负责人赔偿。

(十一)对违纪职工给予行政处分、除名、辞退,应征求工会意见。

工会、共青团组织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条例、规章制度提出免于处分、从轻处分或加重处分的建议。

(十二)受处分者如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未改变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十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满一年后,在评奖、晋升等方面,应按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四、附则

(一)对主动交代所犯错误和认错态度较好的职工,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违纪事实清楚,拒不认错或拒不悔改的职工,应从重处罚。

(二)本实施细则所以的以上、以下,以内都连本数在内。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按损失的10—100%之间确定。

(三)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或部门,在承包经营中的奖惩,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执

5 行。

(四)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条例规定有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法律、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篇:学校后勤部员工奖惩细则

后勤肩负着全校教学及生活供给。每位员工只有在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中,遵循爱校原则、成事原则,以“坚决执行,立即行动”的工作态度,全身心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才能做到保障有力、服务到位。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体贴入微呵护每一个学生是每位后勤员工的责任,家长和学生的满意是我们唯一的工作标准。后勤部依照学校有关法规制定以下细则:

1、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签定责任书;

2、遵从校纪校规,服从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做到一级服从一级;不服从领导管理,无理顶撞领导,一次少发50元;

3、后勤部主任、膳食科长、生活科科长,及时检查工作,有效解决存在问题;否则一次少发10元;

4、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学习或会议,一次少发5元,准假者一次少发3元,迟到早退少发3元;

5、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者必须本人在24小时前书面向分管科长主管请假。事假一天,由科长主管审批;2-3天,由部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事假每天少发当日工资(凭请假条),旷工一天少发三天工资,旷工三天予以开除;上班时间脱岗,一次少发10元;

6、生活老师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向科长请假,未经请假外出,一次扣20元;

7、有赌博、喝酒、吸烟(学校公共场所)行为,一次少发50元,实行属地负责制;

8、未完成学校分配的本职工作或临时性分配的工作,一次少发10元,造成影响的一次少发50元,并报校长室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9、 上班时发生争吵,双方均少发10元;有不文明行为,一次少发5元;

10、待

人不礼貌,有损学校形象,一次少发10元;

11、当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照价赔偿,性质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2、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责任自负且一次少发50元;

13、在校园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一次少发5元;

14、未按规定关锁、门、窗,一次少发5元,发生事故照价赔偿;

15、不及时熄灯,一次少发5元;不及时关电风扇的一次少发5元;

16、水龙头未关,一次少发5元;有浪费自来水现象,一次少发10元;

17、有向学生或家长索取钱物等现象,一次少发50元;

18、有顺带(包括食堂员工开小灶行为)、或偷窃行为的,除除名外,按3倍物品罚款;

19、因监督管理不利造成质量问题,并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少发20~100元;20、假公济私发现一次少发20元;

21、生活老师在学生起床前(按作息时间表)15分钟做好自己的内务整理工作,否则一次少发10元

22、保洁区早晨必须在进餐厅前清扫一遍,并将垃圾清入垃圾池,一次少发10元;

23、不按时开饭,不及时供应浴室、宿舍热水(水温不适宜),一次扣50元;师生员工吃不上热饭热菜,一次少发10元;

24、发生食物中毒,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25、菜无味或太咸太淡,反映强烈,一次少发20元;

26、食堂、医室务室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衣冠不整齐、公共场所穿拖鞋、背心一次少发5元;

27、个人有不卫生现象,一次少发5元,桌面、工作场所不干净,每人一次少发5元;

28、餐厅里餐具落地发出噪声的,一次扣3元;

29、采购物品有弄虚作假,接受回扣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退出所收款项,另加五倍罚款,第二次发现的解除劳动合同;30、验收物

品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有营私舞弊行为的,扣无失误奖取消重合同守信用奖、解除劳动合同;

31、发生停电、停水不及时解决,一次少发10元,影响教学、生活的扣无失误奖;

32、维修不及时,一次少发10元;

33、快件、挂号信、包裹、汇款单等重要信函,有收件人签字手续,否则一次少发10元,引发纠纷的,责任由承办人负责;门卫值班睡觉一次少发20元;未按规定时间巡逻,一次少发10元;学生无班主任签字从门卫处外出、来人未经预约、上级来访不通报的一次扣发当月无失误奖,一学期三次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34、花草因养护不当而枯萎的,一次少发20元;

35、兼职工种凭当月上报工作量发放报酬,上限为核定报酬,下不保底;

36、保管钱物出差错的,照价赔偿;

37、在校园内以营利为目的拣拾能回收物品一次扣50元,在校园内销售物品一次扣50元,一学期三次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38、收费记帐不及时,一次少发10元,帐上有问题除承担责任外,一次少发50~100元;

39、工程施工先做预算,并报经批准,否则不予结算,凭工程验收单结算;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①见义勇为;②除本职工作(含临时分配的工作)以外,互帮互助成绩显着;③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扬;④献计献策被采纳。

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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