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劳动法论文

2022-04-25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大学生兼职劳动法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们在北京还有其他主要城市进行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课题研究。根据本次课题的调查,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中,有多达80%的同学认为自己的校外兼职行为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行为,自己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大学生兼职劳动法论文 篇1:

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摘要:大学生兼职已成为当下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广受关注。兼职不仅能为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也能为其提前进入社会、锻炼、提升自身能力提供机会。然而,由于现实中存在的种种不利因素,许多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屡受侵犯,大学生兼职本应起到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劳动法应该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予以保护;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应当附条件地予以保护;新型兼职中产生的其他权益不宜纳入劳动法的视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兼职

一、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概念分析

兼职一般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大学生兼职通常是指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通过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提高自身能力的行为。大学生兼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从主体来看,是在校的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从时间来看,一般是课余时间,或周末,或寒暑假,呈现出短期性和阶段性;从劳动的内容来看,多为家教、促销、餐饮服务等简单劳动,目前还出现一些翻译、会计、导游等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从劳动报酬来看,或者按小时来计算报酬,如家教,或者按天计算报酬,如促销、餐饮服务,除翻译、导游等少数工作报酬较高外,收入普遍偏低。

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被法律所认定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权利”的称谓,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兼有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利益是指尚未被法律上升为“权利”,但对公民有影响的那部分价值。这些价值同样可分为经济、人身等方面。根据主体的不同,权益可划分为消费者的权益、妇女儿童的权益、老人的权益、劳动者的权益等。不同的权益主体,其享有的具体的权益内容也不尽相同。就大学生兼职权益而言,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学习之外从事某种劳动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在家教中,大学生的人身安全要有保障,事先谈好的报酬要及时获得,大学生的名誉要得到尊重,尤其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名誉要受到保护。当然不同的兼职工作,其具体的权益内容也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分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等。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类型归纳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这已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调查,约有半数以上的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了权益受损的情况,其中包括遭遇雇主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损害经济权益的,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无薪加班等违反工作制度的。这些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经济权益受到侵害。部分大学生兼职是以锻炼能力为目的,但也有部分学生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对于后者而言,劳动报酬的获得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劳动法》中有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规定》“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大学生兼职活动应获得的报酬由于欠缺法律的硬性保障,导致实践中大学生兼职劳动报酬的高低绝大部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意愿,加上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及人数较多,致使劳动报酬普遍偏低,而且就是偏低的劳动报酬也经常遭受拖欠、克扣,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益。

2. 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在夜间的兼职路途中遭遇暴力威胁;部分女学生在从事家教、促销工作中遭遇性骚扰;尤其是对于一些理工生、高职院校的学生,在兼职劳动中面临较高的人身伤害风险,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是自己、单位还是保险公司?事实上绝大部分是由大学生的家庭来负担,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的极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在“实习人员的工伤政策”解答中明确指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单位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不予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

3. 其他权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出现了翻译、会计、写论文、形象代言、专业设计等一些新的兼职类型。大学生在这些兼职工作中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传统的权利类型,如翻译、撰写论文中的著作权、形象代言中的肖像权、专业设计中的署名权等。但兼职实践中发生的冒名顶替、盗用设计方案、滥用形象和肖像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大学生的经济权利,严重的还可能破坏该学生在学校的声誉,影响大学生的校园生活。此外,由于兼职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或雇主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被任意剥夺,其已付出的心血得不到保障。

三、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探讨

(一)大学生与劳动者的关系探讨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兼职就是大学生们行使劳动权的具体体现。在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行为中,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二是大学生的学生身份。笔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应该涵盖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首先,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并没有限制其劳动权的行使,大学生完全符合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兼职的客观存在足以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其在兼职中产生的一系列权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大学生在兼职劳动中产生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又当如何认定,所以不能否认其是劳动关系。再次,既然大学生兼职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就理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不能因为现行劳动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不明确就否认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需要从劳动法的视角下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相互衔接问题。

(二)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结合这些权利,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作如下界定。

1. 从兼职实践中大学生屡受侵害的权益内容来看,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权利,劳动法应无争议地予以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很大争议,但该争议不能成为否定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理应享有休息休假权,所以针对实践中,延长工作时间又不给予报酬这种廉价使用大学生的行为劳动法应予以制止。在兼职中大学生受到伤害是否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安全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的首要权利,既然不能否定大学生的兼职是一种劳动行为,而大学生又完全符合劳动者的基本要求,那么大学生就理当享有劳动安全这一最基本的权利,立法也应对这一权利给予保障。各有关机关对大学生兼职中产生的争议不予处理的事实是基于目前立法规定不明确造成的,有争议就要解决,放在劳动法中对该类争议予以解决既可节约立法资源,又可使立法体系系统完整。

2. 从兼职的主体、兼职时间的短期性和阶段性来看,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权应附条件地予以保护。职业技能培训是单位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单位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职工的待遇。如果将兼职大学生与劳动者完全等同,就可能存在单位为兼职大学生提供了技能培训的机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兼职大学生却辞职不干,这对单位而言是一种损失。所以兼职大学生是否享有这两项权利,应附加一定的条件。如立法可明确,该学生和单位签订合同,表明其毕业后在该单位长期工作,如果这一条件成就,则兼职大学生可享有这两项权利,反之不享有。也就是说立法可以搭建一个现在和将来的桥梁,以权衡兼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3. 新型兼职中产生的其他权益,不宜纳入劳动法的视野,但要做好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衔接。由于新型兼职的出现,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也突破了劳动法的权利范围,出现了肖像权、设计署名权、著作权等民商法上的权益。笔者认为,这些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保护,而不应纳入劳动法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张素君.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2,(6).

[2]金如委,蒋馥蔚,曹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以天津师范大学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3]朱李楠,李晓,徐吉洪.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研与分析[J].新西部(下半月),2009,(1).

[4]王小强.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 一起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例引发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0,(9).

[5]王泽宁.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维权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6]许华.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2,(7).

[7]项贤钦.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策略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11,(9).

责任编辑、校对:王岩云

On the Scope Defini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Part-time Interests under the Labor Law Perspective

Liu Liqing, Zhang Jieying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interest; part-time job

作者:刘里卿 张杰英

大学生兼职劳动法论文 篇2:

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

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们在北京还有其他主要城市进行了“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课题研究。根据本次课题的调查,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中,有多达80%的同学认为自己的校外兼职行为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行为,自己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由此,在无相关政策的准确定位下,校外兼职中的大学生在市场与法律的双向调节中仍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而在本次课题中,我们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的形式,我们以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以及劳动法律分析为核心,分析大学生兼职,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调查数据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00份,其中有效问卷565份,无效问卷135份。调查发现,54%的同学认为大学生有必要做兼职,6%的同学认为没必要做兼职,其中,20%的同学已经做过兼职,20%的同学是没有做过兼职的。

二、调查内容具体分析

大学生兼职现状:

1.现在大学校园里兼职的许多学生,他们兼职的目的并非完全是因为高额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或者是贫困家境。毕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类奖学金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大学生们认为,在校期间从事兼职工作是他们了解社会、贴近现实的最好方式,兼职经历能让他们更多地发现社会需求,明确自身的不足,通过兼职能让他们将来更好的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于是他们纷纷迈出了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兼职。所以大学生普遍选择兼职的主要目的还是通过这个过程使自己对社会的了解加深了许多,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2.大学生的从事兼职的类型是有限的,很少能与自己的专业相关,多数还是廉价的体力劳动。但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时间有限,一般都是利用课余时间,所以同学们只能选择耗时少,收入较高的工作;另一方面,社会经验较少,工作能力有限,诸多用人单位不予考虑。况且在校园里的学生了解兼职的途径还是不很广。通过学校海报了解且能获得工作的同学也不是很多,相对而言,大学生自己的勤工俭学部门是在信誉和权益方面有较好的保障,但由于其发布的信息量远远不能满足同学们的需要,且有时同学之间还会通过某种内在关系先取得工作的机会。所以这在两方面上也影响了同学们的兼职“前景”。

三、兼职的利与弊

大学生兼职已经不再仅仅出现在经济情况比较困难的学生身上,学生兼职也不再是赚取生活费那么简单。大学生之所以热心于兼职,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目前的社会环境,大学生就业压力太大,很多人希望通过打工去得工作经验,以此来培养自己的能力并为将来更好地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另一方面是由于现在大学生的心态已经跟以前的大学生有了很大的区别,他们自立的意识很强,希望用自己的劳动来赚取酬劳,以取得一定的“经济独立”。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也是社会的需求造成的,现在的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要求应聘者拥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甚至以此作为招聘毕业生的一个门槛,只就导致许多学生在读书的时候,努力使自己从学生的角色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这些因素学生也促成大学生对于兼职的热情的空前高涨,哪怕报酬并不是非常丰厚,他们有些人也会选择去打工,甚至不惜耽误学业。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最大的得益好处是能够在社会上得到磨练,增长见识,拓宽了知识面,在兼职工作中一边学习一边将知识进行消化吸收,一举数得。但兼职就像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对于大学生来讲,兼职时必须处理好学习与工作,兼职与校纪校规之间的关系,尽量不能出现矛盾。在不影响学习,不违背校纪校规的前提下,大学生兼职事实上也得到了大部分学校的支持。

四、兼职中的问题

1.大部分学生认为有必要做兼职,但真正长期坚持做兼职的只占极少数。只有心动而没有行动主要是因为许多学生缺乏经验,不敢主动尝试寻找兼职,或者因为报酬不够理想,或者是因为不愿做一些普通且较累的工作。不能长期坚持做兼职的原因主要有学业本身较重、缺乏对兼职工作中出现困难的承受力。

2.大学生喜欢做的兼职类型已经从以前的家教渐渐演变成促销等短期内就能够获得一定收入的工作。是由于传统的家教兼职在深圳市因各种社会培训班的开办已经日渐萎缩。深圳发达的商贸活动却提供了更多的短期内营销机会,加之大学生青春活力更契合此类活动,所以许多商家在推销产品的时候会雇用一些在校学生。对于大学生来说,这种促销工作不用花费很多时间又能获得一定报酬,所以逐渐成为学生兼职的首选。

3.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学生做兼职工作的信息来源过半通过中介公司得知。据统计,大学生兼职信息的来源有64.8%来自中介机构,从中可以看出中介在大学生兼职工作中的重要性。目前中介机构的情况特别复杂,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欺骗性。从这里可以看出学生们虽有维权意识,但在维权的途径和方式上很幼稚。

4.从校园过渡到社会依然存在问题。大学生长期生活在“象牙塔”之中,涉世不深,阅历不够,相对单纯,容易上当受骗,而社会上的人际关系相当复杂。

五、兼职的法律分析

(一)兼职受何种法律调整

1.大学生校外兼职受何种法律调整?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受劳动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要对此问题做出回答,首先要确定在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是何种部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现在的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处在十八周岁以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经具备劳动力主体资格,可以从事劳动行为。劳动法只是从狭义上对劳动者进行了定义,主要指进入了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的劳动者。校外兼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固定性,其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等都不同于建立在现代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属于非标准的劳动关系,而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主要调整因就业而形成的传统就业关系。

2.实践中,由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范围实行“高标准、窄覆盖”的模式,所以相当一部分原本应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范围的类似于校外兼职的灵活的劳动形式都被劳动法所排除。可见,兼职中的大学生虽然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属于受民法所调整的劳务关系。在此,本人较同意董保华教授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打工中的在校大学生是雇佣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校外兼职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指劳动者与用工者依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相似之处,即它们都源于一种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但是二者却有许多不同之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以下两点:首先,在性质上,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灵活的契约关系,劳务方只要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其次,在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方面,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时,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但对于劳务关系,雇主不承担被雇佣者的社会保险义务,当雇主侵犯被雇佣者权益时,雇主一般承担民事责任。

3.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利用课余时间的一种勤工俭学行为,雇主在这种较为灵活的用工过程中不便长期承担较为固定的社会保险义务,除去因严重侵害大学生人身及其它方面权益所应承担的刑事或行政责任,雇主一般只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大学生校外兼职可算是一种劳务关系,受民法保护。

(二)校外兼职大学生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务关系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大学生在兼职市场的竞争力优势。但是仅靠民法的调整往往导致许多进入兼职领域的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全面有效的保护。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在兼职市场上的制约存在盲区,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大学生相对于雇主处于劣势地位,这些都导致侵犯兼职大学生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大学生兼职维权往往陷入尴尬困境。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雇佣双方地位失衡,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大学生兼职多是迫于生活上的压力,当他们迈进兼职市场的那一刻,就决定了其不仅要面对来自同一群体的竞争,还要接受其它更具有优势的社会群体的挑战。大学生由于长期在校内受学业的制约,不能像其它社会群体那样为用工者提供持久性的服务,面对强大的竞争压力和生活压力,在与雇主的较量中,多数大学生只能选择接受和忍耐。同时,校内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不强,受到侵权后又缺乏一定的维权意识。

2.法律救济途径和效果的有限性。有专家指出:时至今日,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兼职行业”的法律或政策来规范这个零散的市场,客观上造成了校外兼职市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纠正。同时,国家各部委作出的关于大学生兼职的规定的约束力也是有限的,如其所规定的“勤工助学”只是指校内勤工助学,仅对高校产生约束力,相对于校外兼职已经成为校园的流行趋势而言,就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所以,由于法律救济途径的有限性和救济效果的局限性,这就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维权“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导致大多数学生最终选择放弃维权。

3.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机制不完善。当前大多数高校的勤工助学管理体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大学生对勤工助学岗位的需要,从1994年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就可以看出,在政策导向下,当时的各高等院校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主要针对的是校内,而对于校外勤工助学的调整通常处于空白状态。

六、规范校外兼职、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兼职法律制度。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国家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干预和规范,如果没有法律的充分保障,只会使大学生兼职市场更加混乱,从而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虽然《高等教育法》中已有关于大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本文认为,可以以《高等教育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为依据,由人保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一个规范,规范大学生兼职(校内外)问题。

2.充分发挥高校的积极作用。高校在大学生兼职中扮演着引导者与保护者的角色。高校应改进老的勤工助学管理体制,对校内外兼职双管齐下,充分发挥引导、规范和保护的积极作用。首先,高校应加大对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指导力度。其次,建议高校加大对校外兼职的规范力度。再次,校方应同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建立长期联系。最后,校方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也应积极介入,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为学生维权开通高效可行的绿色通道。

3.增强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校外兼职受侵害不仅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用人单位的违法,其本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所以,大学生在找兼职前,应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认真学习,对于应聘的工作单位,大学生应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工作单位的真实信息。要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从“非全日制用工”看大学生兼职[J].劳动保障世界,2009(12).

[2]董保华.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

作者简介:童彤(1991—),女,大学本科,现就读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作者:童彤 阮佳丽 戴玉婷 柳晗悦

大学生兼职劳动法论文 篇3:

劳动法视野下在校大学生兼职状况调查研究

摘 要:本文以韩山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了解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动因,对兼职过程中突显的问题进行总结剖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途径,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政策出台提供实践依据。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一、大学生兼职状况调查情况

本文所指的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到校外为各类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不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行为。本文以韩山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大专生为调查对象,以调查问卷的形式,通过网络问卷星平台,对全校各学院的部分本、专科生抽样调查,并对个别学生进行访谈,详细了解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全校回收有效问卷共1072份。调查情况如下:

1.被调查学生的分布情况

在回收的1072份有效问卷中,有786人从事过兼职,占被调查人数的73.32%,这说明大部分大学生从事过兼职的工作,兼职已经成为很多大学生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被调查的兼職人员中权益受侵害人数为231人,占被调查人数的29%,权益未受侵害为555人,占71%。

2.被调查学生兼职的首要目的

83%的大学生兼职的首要目的是赚钱,增加社会经验。这表明大部分大学生有意愿让自已经济独立,减轻家庭负担,也意识到实践的重要性,希望能够积累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锻炼自已,为将来就业增强自身优势。

3.兼职的类型及与专业相关程度

从调查可知,大学生兼职的类型有服务员、派发传单、家教、送外卖、快递、销售等,其中服务员、派发传单、家教为主要类型,分别占比26.47%、23.96%、16.11%。而美术学院、音乐学院、旅游管理与烹饪学院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与专业相关度较高,这得益于其专业特点及市场需求的优势,学科应用性强,比较容易找到与专业相关的兼职工作。

4.兼职时间及收入情况

根据调查,不论从工时还是从月收入看,学生兼职收入普遍偏低。每小时收入以“6-10元/小时”最为普遍(42.88%),最低的3-5元/小时占比5.6%,15-18元/小时(2.93%);兼职月收入200元的占34.86%,600元以上的占26.21%。

侵权的类型

调查对权益侵害类型设置了多项选择,数据统计的结果显示(如图1):拖欠、克扣工资这类侵权现象最严重,其次分别为未签定劳动合同、工作强度太大、用人单位苛刻、个人信息泄露、性别歧视、劳动安全未保障、无故辞退等。

5.兼职的信息来源与受侵害相关度

大学生兼职所获取的兼职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如图2)。实际上,在熟人介绍与网络信息里也涉及中介,因此,中介比统计的数字大得多。在统计获取中介的信息来源中,有50%的信息来自校内同学代中介机构的宣传,27%通过互联网获取。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的受害者占通过该途径寻找兼职的总人数59.62%,通过其他渠道受害的占24.78%。由此可见,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权益受侵害的机率要比其他渠道高得多。在访谈中发现,学生鲜有主动去了解、查询中介机构及招聘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的固定场所等信息内容,很少主动要求签定书面合同,偶有提出签约被拒绝后也不再坚持。

二、兼职过程突显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学生兼职的工作普遍与专业相关度不高且报酬低

大学生兼职工作只有少部分与专业相关度高,大部分与专业无关,主要从事送外卖、派传单、推销产品、服务员等工作,这些工作重复性高、无技术含量,报酬低,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可以锻炼学生吃苦耐劳的精神,学到与人沟通的技巧,体验生活,但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实践能力关系不大。反之,如果不能合理安排时间,还会影响到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兼职相关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社会、企业面向在校大学生提供的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少,学生可选择范围窄;另一方面,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赚取生活费,增加社会阅历,因而在选择上并不太注重专业相关度。

兼职工作不仅技术含量低,报酬也普遍偏低。根据调查数据,近一半学生小时工资低于10元,不仅远低于深圳市2016年18.5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大部分学生所能赠取的报酬在其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远低于同岗位同时间段其他劳动者的收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被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雇主利用大学生的特殊身份,钻了法律的空子,大肆压榨其劳动力。

2.兼职权益受侵害,人身安全存隐患

调查数据显示,近1/3兼职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权益受侵害。侵害的类型大致表现为:拖欠、克扣工资、骗财、延时支付加班费、工资低,无故辞退、不签订协议书、不购买保险等。学生在寒、暑假兼职以进入工厂流水作业的生产线居多,工厂对学生的安全防护教育、岗前培训不规范、有的甚至直接上岗,有的生产车间工作环境恶劣,多数工厂没有为学生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学生取证困难,势单力薄,往往得不到赔偿。学生兼职的安全保障问题令人堪忧。

3.中介市场鱼龙混杂

在关于如何联系到中介机构这项调查中,一半学生是通过校内同学宣传联系到中介机构的。通过访谈了解到,在校园里活跃着一批学生充当中介机构代言人的角色,在学生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兼职信息,或到宿舍发传单,为中介机构招兵买马。代言同学按人头或1元/小时/人提取收益,未成功介绍兼职工作的,大部分不全额退还。用工企业一般为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制造企业,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招人,向中介支付管理费(一般按人头计)及学生的工资,由中介公司发放给学生,而企业给学生的工资往往会被中介克扣。在寒假期间,学生可得的收入一般为小时工资约10元/小时,在暑假期间,小时工资约7元/小时,工作时间一般被要求11个小时以上,延时没有支付加班费。在充当中介代言的学生中,并非每个代言的学生均能获益,小部分能较好与中介、用工企业对接,确保中介与学生签订的协议兑现,并获取收益;也有部分学生被中介、企业欺骗,如带领学生到工厂入职时发现与事先约定的招录条件不符,或工厂已不招人,这时代言学生得自掏腰包支付被带学生的车旅费;还有极少数师兄、师姐级的学生打着中介的招牌招摇撞骗,在招人收费后逃之夭夭。

4.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

调查数据显示,绝大部分兼职大学生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了解处于模糊状态,在面对解决权益侵害问题的途径选择时,首选与雇主协商,在与雇主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基本放弃维权。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薄弱,不懂维权;其二,维权成本太高,学生主要以学业为主,兼职的地方有些不在学校或家庭所在的城市,即使在本地,繁琐的诉讼程序及对结果的不自信,让学生没有意愿耗费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维权诉讼方面;其三,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导致一旦发生纠纷维权时困难重重,政府监管不力,学校不重视,学生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5.学校、政府缺乏监管

从调查中了解到,学生兼职不需要向学校报备,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兼职并不知情。学校对学生兼职关注度不够,明显缺乏有效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招聘在校大学生的行为同样缺乏相应的监管,造成企业、中介明目张胆侵害大學生权益,造成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劳动法律没有明确在校大学生兼职的主体资格,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各方责任没有厘清。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途径

(一)明确大学生兼职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在调查中,绝大部分学生认为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是劳动者,实际上,因现有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尚未明确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也未将其排除在外,理论上对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争议较大,其中,两种观点泾渭分明,一种认为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如知名学者董保华教授、陆胤在《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企业在目前法律规定范围内灵活使用劳动力是守法的表现,不能苛求企业都用最贵的、而不用最合适的、最经济的劳动者〔1〕;一种观点认为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者,如劳动法专家梁智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签,也可以不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2〕

由于法律上未明确,理论上有争议,实践中为用工方侵犯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埋下了隐患,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随着大学生兼职群体的壮大,在兼职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必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大学生兼职是否具有劳动者的身份,是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笔者认为立法上应针对这一立法空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在校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明确在校大学生兼职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意味着这一类群体将在工时、保险、工资、签订合同、救济等多方面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而政府、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等也将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中介的监管

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正规中介和黑中介,利用有兼职意愿大学生的急切心理,做出不诚信的行为。对于中介的不诚信行为,公安机关只有在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时才会介入;工商管理部门职权仅限于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3〕政府应该严格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非法中介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中介机构限期整顿,对黑中介勒令关闭。建立信用评级和处罚制度,针对正规中介向工厂输入大学生劳动力的行为制定细则,对其克扣大学生的工资,要求大学生超负荷工作等侵权行为严加处罚。对于通过在校学生进入学校宣传招工的现象,学校应重视、加强管理,对入校宣传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信息并一一核实,要求中介企业说明招工的具体工作内容,人数,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是否提供保险等事项,并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登记,以便日后跟踪、监督、维权。

(三)高校应创新管理模式,为大学生兼职提供指导、服务与支持

学校应创新管理模式,设立与企业、社会合作的多样化兼职平台,线上线下结合,在学校的监督下,为学生与用人单位、社会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对进入平台的信息进行筛选、甄别,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引导学生在兼职时有意识地选择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普及法律基础知识、劳动法律知识以及兼职注意事项,每学期开展至少一次的法律知识讲座,及时给有法律疑问的学生答疑解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除了创建兼职平台,普法宣传外,在学校相关部门设置管理小组,或增加相关部门管理职能,负责学生兼职事项的管理,接受日常兼职学生的咨询,在大学生兼职遭受侵权时,给予支持和帮助,积极协助其维权,切实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

〔参 考 文 献〕

〔1〕董保华、陆胤.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06):25-26.

〔2〕中律网.http://www.148com.com/html/547/80476.html.

〔3〕迟宇彤.兼职大学生对职业中介机构信任缺失研究——以南京地区为例〔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责任编辑:侯庆海〕

作者: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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