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市场经营与管理

2023-05-24

第一篇:艺术品市场经营与管理

人才市场与经营服务发展管理论文

一、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及其优势1、 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由于当前公众需求的数量和质量无法得到满足,政府也无力承担起如此庞大的义务。因而,政府要主动追求和社会与市场协作,满足公众日益扩展的需求。

2、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实现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需要。公共产品的相关理论为公共服务的经营性提供了根据。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人才公共服务作为准公共产品,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市场主体的经营与技术优势来有效地生产。当前政府垄断的弊端日益显露,在政府垄断的形式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和行政资源,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是改进公共服务质量,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必然途径。

3、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适应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的需要。我国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大多数是事业单位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在事业单位的改革的大背景下,发挥好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发展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把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才服务划归人才机构来办理。另一方面基于人才中介,人才服务业行业本身的特点,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大环境下,也必须依托市场化的资源、平台和手段,更有效地开展好公共服务。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统筹发展为未来人才市场事业单位的改革推进做好准备。

4、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是适应产业发展政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已把人力资源服务业列入国家的产业目录。各地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加紧推出,在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政策导向上都具有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产业化的趋势,源于社会化专业分工的服务外包、人力外包等专业化的市场需求在快速增长,为人才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提供了良好机遇。

二、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优势

1、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化服务的有机结合。公共服务的作用将专注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性、公益性服务上,避免与盈利性经营活动之间的冲突。经营性服务采用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提高竞争力为目标,吸引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市场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将人才市场经营性业务做大做强。

2、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有利于解决公共服务经费不足的问题。利用经营性服务产生的经营收入来贴补公共服务产生的经费不足,提高公共服务经费保证水平,还可以探索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经营性服务主体承接。

3、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公共服务主体可以承担经营性服务客户的公共服务业务,经营性服务主体也可以深入开发和延伸公共服务客户群体的专业服务需求。

三、人才市场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笔者长期工作于人才市场,经过研究认为,政府的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快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就要找到现实中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其原因。

(一)资源分散,公共服务及经营性发展受限当前林林总总的人才市场众多,资源分散,不同的人才市场办理的公共服务的项目趋同但数据却难以共享。为此,代理人员(注:本文指档案寄存在人才市场人员)为查询档案或者就业报到证等,要经常奔波于不同的人才市场,导致效率低下,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下降。而经营性的服务同样由于资源分散的问题无法更好的开展,收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公共服务的传统服务手段滞后不能满足需求当前人才市场公共服务受传统管理手段和管理观念的束缚十分严重,公共服务仍是围绕人事档案产生的,如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工龄延续、档案工资套改、档案身份的认定等传统人事代理服务,而现行的大多数的代理人员所在的单位为企业化或者不在体制内工作,基本上不需要档案工龄、档案身份、档案工资等服务,因此越来越多的代理人员质疑人才市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延续旧的作法缺乏对需求的判断,缺乏人性化服务。同时公共服务手段中对流动人员的需求不太了解,缺乏需求的动态反应能力,服务创新能力不强,服务产品粗糙。公共服务的设施和手段也比较传统落后,急需再造服务流程,提高信息化支持程度。

(三)公共服务的经费不足有碍提升服务水平人才市场的公共化服务是普惠制的服务。以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为例,现有有效档案8万份左右,可是每年人事代理的缴费率仅为8—10%,而管理档案需要建国家一级档案室,配备服务柜台设备,配备档案室管理、审档人员和到高校及市场接转档案的人事专员以及为档案证明提供后台服务的各类人员合计百余人,从设备经费到人员人工成本到各项办公经营场所费用开支,仅以10%的缴费率所收到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目前公共服务的开支,更不用说业务内容和范围创新拓展的经费保障。

(四)经营性服务发展受制于体制约束目前人才市场实施经营性服务受体制约束,经营性服务既不能成为公共服务的补充,又不能完全按企业化运作,服务产品单一,内容简单,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经营性服务和公共服务在实际管理上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内部独立管理,但是总的管理体制仍是一体的,在操作上存在目标、定位、价格等冲突,导致两类服务的业务发展都受影响。以现在开展经营性服务中人才测评为例,该产品本可用于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新入职员工招聘、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和干部晋级等,具备广阔市场空间,而在人才市场内部尚未充分按企业化管理市场运作的情况下,该测评产品仅服务于部分国有单位的干部选拔,而且主要针对机关单位提供,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合理定价,价格远高于市场预期,比如一份电脑出的基础测评报告就要300元/人,手工出的测评报告高达2000元/人。人才测评原本是一个很好的经营性主打产品,却成为人才市场偶尔使用的补充性产品,使用频率极低,收益几乎可以忽略。

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主要举措

把适合人才市场经营性服务的产品,如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人才网络服务等,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注重服务的多元化和专业化,增强经营性服务能力。要积极探索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形成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经营性服务质量和水平。整合政府所属人才市场和行业所属人才市场的相关业务块组,确保形成整体的力量和优质高效服务的链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完善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手段,加强产品创新人才市场在保证政策要求的公共服务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改革传统滞后的服务体系,改变仅以传统人事档案为主要产品的服务体系,让各方需求可以在多元的产品载体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创新经营性产品的内容、形式、标准和定价等,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决策并实施。

针对市场层出不穷的服务需求,经营性服务不仅可以针对公共服务受众的附加需求进行产品开发,还可以围绕从就业服务入手,从毕业生跨出校门到进入就业单位后的职业生涯提升的全过程开发产品,促进买方市场与毕业生的岗位匹配。同时未来可以将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针对经济结构快速调整中人才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共同设计完整的契约式服务产品链,提供人才就业信息、职业推荐、人才测评、就业指导、个体诚信档案、诚信评价服务等,还可以建立高端人才数据库,开展高级人才推荐、薪酬管理、管理咨询业务,从而最大限度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层次,提高人才市场发展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加强公共服务经费保障,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人才市场在未来大部份的业务收益来自市场竞争环境下经营性服务所创造的收益,把部份收益投入到公共服务的体系建设中,改造网络和信息系统,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建设人才市场网上营业厅,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代理人员服务。改造服务场所,改善服务环境。推进高校服务站、工业园及技术园服务站的建立,实施公共服务窗口前移,贴近公共服务受众实现“零步服务”。就业是民生之本,人才市场在公共服务中要推动更高质量的就业。在高校的就业指导方面要加强积极就业政策的引导,引导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者可以先就业再择业,也可以以创业带就业,多种形式的就业减少社会承纳待业与失业的压力,促进社会稳定。

目前,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已建立了约50所高校工作站,并且推出了应届毕业生8项全免费服务,包括免费办理就业接收、办理户口落户、职业生涯指导、简历制作面试指导等服务,丰富了公共服务内容,大幅度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同时人才市场在人员的投入上可以适当增加人工成本,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开展人才智力引进、人事人才信息管理、人才流动区域数据发布服务等配套公共服务,有效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五、结束语

通过经营性服务扩大业务范围,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主动寻找市场机遇满足客户需求,不断提高专业化能力,提高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成为具有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协同发展的大平台,人才市场的核心要素将逐步实现从市场预见能力较低到具备贴近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的转变,从提供单一项目解决方案到整体性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的转变,从简单产品服务到专业服务、品牌营销的转变,为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才发现培养、管理使用、流动配置、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需求,促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第二篇:文化部 艺术品经营管理[精选]

艺术品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 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 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2010年度卷烟市场与经营情况分析分析

2011年度卷烟市场情况分析

2011年,埠河市场部在县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确保卷烟市场平稳运行,全面落实行业“保牌、稳价、规范、增效”的经济运行调控方针,积极开展市场营销,加强品牌培育,努力服务好卷烟零售客户,促进卷烟市场流通和企业经济运行保持健康平稳发展。

一、市场情况分析

(一)市场情况综述

根据全年销售季节和销售周期的不同, 3,4季度的销售分别呈现出不同的销售特征。

三季度开始之际,卷烟市场仍将以提升结构为主调,卷烟销量将保持适度增长,畅销品牌仍将保持旺盛的销售势头。9月份进入商业销售旺季,加上中秋、国庆两节连环,给本地卷烟销售带来商机。本月销量、销售额、销售结构较同期均呈上升趋势,全县卷烟市场价格整体稳中有升,社会库存基本处在合理水平,社会库存总量和卷烟结构基本满足市场需求。

现在刚进入第四季度,是传统商业销售旺季,尤其相对卷烟商品来说,季节的变化对销售的影响程度较大。温度越低卷烟销量越高已经成为不成文的定律,也给本地卷烟销售带来无限商机。

2、卷烟市场价格整体稳定,高档卷烟市场价格基本到位,紧俏卷烟市场价格坚挺。

3、卷烟市场总体态势较好,紧俏品牌货源非常紧张,如红金龙(软精品)每星期最高限量20条,黄鹤楼(软蓝)更已是每星期2-5条的限量标准,5元价位省内卷烟硬九州也是基本无货源供应,所以零售户价格执行到位,客户盈利水平保持提升状态。相反由于年关的特殊时期,卷烟价位原因,红金龙(软蓝九州)的流动相对较慢,库存较大,价格方面也略成弱势。

(二)卷烟销售情况

2011三季度至今,埠河所共销售卷烟1361箱,同比1332.7箱略微上升了2%,单箱均价为15716.00元,相比去年同期的13264.00元有较大幅度的上升。省内烟1207箱,相比同期1171箱上升3%;省外烟154箱比同期160箱,下降3.7%;一类烟125箱比同期83箱大幅上升50.6%;二类烟11箱比去年8箱

(三)零售客户盈利情况

1、高档卷烟、紧俏牌号卷烟盈利较多。如黄鹤楼(硬珍品),(软珍品),等等高档品牌。

2、小户相较大户来说,盈利率要略高。小户赢利率约为8%,大户由于批条出售较多,赢利相对较低,约为4%-5%左右。

3、低档卷烟盈利较少。主要是由于这个档次的卷烟品牌多,投放密集,消费人群少且收入水平不高,对卷烟价格波动比较敏感,零售客户一般会用低价卷烟吸引这部分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

(四)新品牌市场表现情况

被重点培育的品牌销售情况:软晓楼经过1年左右的时间宣传和推荐,已被大部分零售户和消费者所认知、品牌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再购率都远超去年。佳品在改完包装之后,市场的认可度

依旧不高。望星空在刚开始培育的阶段,价格执行的比较到位一般在9元左右,但根据市场的反应今年销售情况没有起初时候好,价格也一直只能维持在8元。硬九州市场反应好,畅销,已经完全被市场和消费者所认可,再购率基本能达到90%以上。新推出的硬晓楼金,是今后2类烟销售的关键,由于他一直分星级并且限量供应,包装也由红金龙直接改为黄鹤楼,所以市场价格坚挺,零售价都能保持在15元。因为利润大,所以零售户都愿意销售和推荐该品牌。是否在没有下达具体指标的情况下,完全凭借零售客户和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销售,所以敢于抢先尝试新品的客户就是我们未来发展的重点客户。

二.全力推进“明码标价”,做好“卷烟零售示范店”建设工作

明码标价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进行的工作,市场也是动态的。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为客户培养起良好的整理习惯,从每条线的每一户做起,做到有步骤、有计划、有检查、有监督,真正把明码标价工作落到实处,严厉打击扰乱零售价格的不法行为,切实将稳定零售价格作为营销工作的重要关注点,同时通过稳定市场价格,把提振零售客户信心,维护零售客户正当利益作为突出重点,使零售客户对卷烟经营提振信心,珍惜货源。

大力推进卷烟标准化、生动化陈列,传播行业重点骨干品牌价值和形象;充分利用“示范店”规范经营的示范作用,加强零售终端指导,引导客户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卷烟经营能力,提高客户盈利水平;充分利用“标准店”,深化“与客户共创成功”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商业企业服务承诺,为卷烟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使“标准店”成为展示服务品牌的窗口。

三.深入推进,使创优工作再登新台阶。

加强岗位管理,合理配置客户经理岗位,减少客户经理服务客户数,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和服务频次。四是进一步加强零售客户的宣传力度,明确规范经营、明码实价、品牌宣传、提供信息、社会承诺等责任和义务,加强“标准店”的协议条款的审定,进一步完善“标准店”管理手册,确保标准店建设工作规范运行。建立“创优”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形成月度检查、季度评价、年度评定制度,定期开展检查督导,严格坚持创建标准,进一步全面落实创建内容,有效促进创建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四篇:20110301艺术馆经营定位与推广规划方案

天工艺苑艺术馆

经营定位与推广策略探讨

天工艺苑艺术馆成立一年多来,先后接待了国家和省、市各级领导人,承办了诸多政府、艺术团体的重要活动,为天工艺苑的品牌传承、集团的形象展示作出了重要贡献。为给艺术馆注入更鲜明的艺术特色、吸引更多的目标人群,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亦能充分挖掘经济效益,我们对艺术馆一年来的运营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就其承载的功能进行了必要的权衡,结合天工艺苑自身的特点和艺术市场经营实际,就艺术馆的经营定位与推广策略进行了初步探讨,具体想法和思路如下:

一、经营现状分析

目前艺术馆主要经营形式表现为产品展销、场地租赁。在产品展销方面,由于定位于中高端艺术品,单价相对较高,消费层也较高,同时受制于“场外交易比场内交易更活跃”的行业特性,艺术产品的展销业绩难以有实质性突破;在场地租赁方面,由于人流量小、活动规格不高,场地租赁的价格和次数都不理想,甚至免费引进活动都对艺术馆的经营难有根本的改观。而且从顾客群和消费特性来说,今后一至四楼的人流也难成为艺术馆的目标人群。

综合分析,艺术馆应从现有的角色转化过来,在经营定位和推广模式上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

二、艺术馆的定位

1、艺术馆是个策展机构——从场地租赁到产业经营。

实现从场地租赁到产业经营的转变,经营人员相应的成为策展人。根据文化艺术特色、社会需求,结合天工艺苑的优势平台、优势资源,策划、实施系列活动或专项活动,通过活动带动人流、吸引目标人群、提升社会知名度;同时也可 1

提高艺术馆的品牌价值和场地价值。

2、艺术馆是个文化秀场——丰富艺术品经营的内涵。

艺术不单是阳春白雪,也不单意味着厚重的历史,作为文化的尖峰内容,艺术更多的时候体现出一个时代最新锐的走向、最贴近现实的审美取向、最契合大众心理的价值尺度。艺术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个文化秀场,小到为一件作品、一名艺术家做展示,大到为一个城市的文化内涵、一个国度艺术风情演艺出各种华丽的秀。艺术馆展示的形式不仅仅是将艺术品摆放出来,而是综合利用音乐、视频、灯光、人物打造一个立体的、多元化的展示空间,最大限度体现艺术的活力和魅力。

3、艺术馆是个投资平台——为艺术品投资提供专业服务。

艺术品消费、艺术品收藏本身就蕴含着投资的理念,尤其是高端艺术品,其投资价值和功能更是显而易见。艺术馆在艺术品销售方面,可考虑从投资的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艺术品投资系统解决方案,从产品组合、产品甄选、增值保值、流通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符合实际需求的艺术品投资平台,让客户省心、放心。

三、经营与推广形式

1、策划实施“对话城市”系列艺术展

很多城市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底蕴和文化符号,他们对这些历史底蕴和文化符号的传播也尤为重视,常希望找到一个合适的平台和载体进行表现。“对话城市”就是以天工艺苑艺术馆为发布平台,以艺术品为载体,阐释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和发展风貌。“对话城市”系列可根据不同的城市策划不同的主题,例如“对话杭州——山水浙江 诗话江南”,“无法破碎的艺术—— 景德镇 百年瓷器精品展”等。

“对话城市”由具体的城市政府主办、天工艺苑承办,天工艺苑艺术馆进行

策划、组织和实施。每个举办城市提供一定的费用支持或发动当地企业进行赞助。艺术馆将先期通过一定的社会资源举办一至两个有影响力的对话活动,然后将这种模式复制运用到不同的城市。

2、策划实施“异域风情”系列艺术展

浙江是拥有华人华侨和海外经商的人员最多的省份,他们虽然大部分时间身在异国他乡,但共同的文化渊源和曾经的社会熏陶,让他们仍然心系祖国和家乡。“异域风情”艺术展,就是从海外华人华侨的视角,去展示他们工作、生活的国度或城市的风情,让他们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使者,实现不同地域艺术的融合和贯通,同时为天工艺苑的艺术经营打开通往异域的窗户。( 很多华人华侨都热爱收藏,他们在海外收藏的体现当地特色的艺术品都可以在“异域风情” 进行展示)。

“异域风情展”可由当地华侨社团、浙江侨办主办,天工艺苑、浙江电视台国际频道承办。由当地华侨社团复制组织艺术品、组织海外艺术家,并提供一定的赞助;浙江电视台国际频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天工艺苑艺术馆进行全程策划和实施。

3、策划实施天工艺苑日常展览

在重点策划实施上述两个系列展览的同时,也根据时间档期和实际情况,策划实施日常性的艺术展览活动。这些展览活动尽量精细,以体现艺术品味、吸引集聚目标人群、实现日常销售为主要目的。主要分为艺术家个人作品展、艺术团体或收藏团体单项展,并以展带销,以展带动日常的人流。

4、成立天工艺苑艺术基金

艺术品交易是一个很专业的领域,涉及到的资金也很大。天工艺苑可以从为客户提供深度服务的角度出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成立天工艺苑艺术基金,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资金流转、保值增值、风险规避、额度融资等方面的

服务(后续进行论证和深化)。

四、硬件和软件的配套建设

新的经营定位和推广模式对艺术馆硬件、软件配套建设将会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软件建设方面,对人才的引进、培养非常关键。

1、硬件配套建设

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些视频、灯光、茶歇、音乐、活动展台等配套设施,在视觉上能够满足艺术展的多层次、多元化的表象形式需求;并预留中心发布平台和适合艺术品现场秀的空间。

2、软件配套建设

考虑到策展专业人才非常稀缺,而且所要求的薪酬、发展平台也很苛刻,目前直接引进高端策展人才条件还不成熟,前期可通过内部挖掘、培养,逐步打造一个认同天工艺苑价值观、符合天工艺苑发展需要的策展团队。

以上看法和思路是在近一两个月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初步方案,其中会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敬请给予指正和指导。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菜市场经营管理模式

菜市场

经营管理模式简介

菜市场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垂直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垂直一体化”的模式是指“公司+生产基地+专业农产品销售公司+菜市场零散经营户”的一种合体,执行生产基地和专业农产品销售公司、菜市场零散经营户对公司负责制,公司对消费者负责制。以专业农产品销售公司为中心,向上结合生产基地和公司一体化;向下结合“生活*家”菜市场零散经营户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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