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11大陷阱

2022-06-30

第一篇:借条的11大陷阱

借条8大陷阱

编者按: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越来越高。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本文尝试通过对我们了解到的基层法院办案中常遇到的借条陷阱的综合揭露,希望给大家提个醒,教会大家如何处理借条问题。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评析]:借条应该用钢笔或不易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体应工整、清晰,若发现字迹潦草或有涂改的应该一律要求借款人重写、重签。另外,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留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其实大家只要认真一点、仔细一点,就能防止本案中的情况发生。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评析]:除非对方是自己非常信任的人(譬如近亲属),否则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并签字、捺指印。对于5000元以上的大额借款,最好能够通过银行柜面存入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并取得银行打印的存款凭条作为证据。

三、利用歧义

[案例]: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评析]:在非财务领域,“借”这个汉字是有双重含义的,即可以解释为“借出”,又可以解释为“借入”,所以切切不可在借条中写“今借××人××元”,而应该写得详细一点。以下附上一个借条范例供参考:

借 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个月,月利率为׉,利息共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全部本息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B(签字、指印、签章)日期:×年×月×日

注:

1、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目的是不还款时便于起诉;

2、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自到期还款日的第二天起算;未写还款日期的,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为2年;

3、若免除借款人利息的,则可以不写利率、利息的内容,只写本金即可;

4、本借条范例中的文字表述已含有“借款人已经收讫借款”的意思,但是若出借人不放心的,则可以让借款人在借条下的空白处再写上“全部借款已收讫”的文字并签字、捺指印、签章。若借款是通过银行柜面存入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则银行打印的存款凭条即可作为借款人已经收讫借款的凭证。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评析]:收条与借条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字据,收条仅仅是证明收到了多少款项,是对“收到款项”这一事实的客观描述,至于是因为什么原因收到款项的,则无法反映,需要权利人另外证明;而借条在性质上则属于是一份借款合同,确定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借贷时,应书写借条而非仅仅书写收条。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评析]:对于物品的借条或欠条,应该写明借或欠的物品名称和数量,不要以“币”代“物”或者借“物”还“币”,否则那就不是借贷而是买卖了。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的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

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数字前面加了个“1”。

[评析]:因为借条通常还附带有收条的作用,所以一般应由借款人书写后交给出借人,为什么我们强调在书写借条时不宜留有空格空行呢?就是为了防止被持据人事后添加其他内容。另外,由于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小写金额容易被修改和添加数字,所以一定要在小写金额后加上汉字的大写金额,书写数量时同。汉字的大写金额写法是: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评析]:本案中,虽说刘某可以通过追加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由法院查明事实,但是凭空增加了很多麻烦和风险。刘某的问题还是出在将借条写得过于简单上,如果写明了出借人与借款人,就不会有本案中许某“拾获”借条趁机讨债一事。

另外,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时,出借人声称借条遗失,那该怎么办呢?一般出借人是不会轻易遗失借条的,因为借条对于出借人而言更加重要,如果出借人遗失借条,那么主动权将掌握在借款人手中。借款人最好不要简单地同意出借人写个“收到还款人民币××元”的收条了事,而应该留个心眼,让出借人写一个情况说明,写明之前借款的内容和借据遗失的情形并签字捺指印,然后再在情况说明的下方让出借人写上“今收到情况说明中所述之借款人民币××元,双方再无遗留问题”云云并签字捺指印。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

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评析]:不要因系亲朋好友,碍着面子而不写明利息。若要计算利息,应当写明利息标准,否则,在诉至法院后,将视为未对利息加以约定。《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总结: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所以双方均应谨慎对待。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应该说借条问题并不涉及多么艰深复杂的法律知识,每一个普通的成年人都能处理好,只要我们认真一点、细致一点、负责一点,就完全可以处理得妥妥帖帖。

此外,还有几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大家注意:

一、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譬如走私、贩毒、赌博、购买枪支弹药、进行恐怖活动等)的,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而且,出借人还有可能成为共犯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受胁迫所写“欠条”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关系也将不为法院确认。

二、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发出催款通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三、注意认真核对借条,在书写借条后,双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漏洞,应当立即修正或者重新书写,亦可找第三人对借条字字斟酌,切忌稀里糊涂就签字盖章。

四、要妥善保存借条,注意保存完整借条、欠条,缺角借条、欠条,证据效力会有所减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意保全证据,一般情况下要及时对字据复印、拍照或找见证人见证,以防字据灭失后对自己的不利后果。

(法律事务部)

第二篇: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案例

写借条常见的八大陷阱案例(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三)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xx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四)以“收”代“借”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五)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六)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七)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第三篇:租车市场的6大陷阱

北京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OZL-7.2.1-1.24/13/2013

租车市场的6大陷阱

小编在调查中着实是大吃一惊,在汽车租赁市场中竟然存在着诸多陷阱。十一期间,租车还有被宰的、合同诈骗的,以及险种不健全的,实在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别急,请您跟着小编逐一填平这些害人的陷阱。如果您今后想租车,还要听听小编给您的消费建议。

陷阱1 婚车租赁临时换车

一般情况下,很多婚庆公司自身不具备拥有多辆豪华车的条件,他们多是作为中介,帮助新人协调婚车。即便是这样,在一些结婚的旺季,一些专门租车的公司,不能保证婚车能完全按时按数到达。

陷阱2 隐瞒车况

由于汽车租赁需要较高的成本投入,一些租赁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尽量减少汽车维修保养的环节,导致难以确保向租车人提供车况优良的汽车。特别是在假日等租车高峰期,租车频率高,隐瞒车况的情况时常会发生。陷阱3 隐瞒卫生状况

租用车,大家都知道,什么人都开,什么人都用,有的汽车租赁公司为了减少成本,长期不清扫车内饰,常常是把车身清洗得像模像样的,而对于内饰就忽略而过。这就钻了人们只重外表,不看内里这一习惯的空子。

陷阱4 赔偿有黑洞 有苦说不出

除交通事故外,因为缺少相应的赔偿明细标准,租车者在换车时,由于一些划痕、轻微碰撞等,常常会遇到租赁公司验车人员没有标准的“随口价”,最典型的就是找借口不退给您押金。

陷阱5 黑租赁合同诈骗

个别人私自开设黑租赁公司,没有任何手续。只要有人上门租车,便从其他租赁公司租来使用车,然后转手再租给别人,这样连环行骗,然后中饱私囊。

陷阱6 险种不健全

一般来讲,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汽车最起码应该具备四个基本险种,包括盗抢、车损、第三者责任和司乘险。但是,个别租赁公司出于侥幸心理,往往只投保国家强制执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旦汽车出现事故,受到损害最大的是租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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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民间借贷的8个典型问题、8大陷阱

典型问题

1、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 [案例]

许某持借条要求黄某返还100万元借款,但黄某称,许某实际上并未交付这100万元。庭审时,许某对这笔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的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明显疑点,最后,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2、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案例]

柳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交付了这笔钱的当天,柳某就向其预先支付利息28万元。此后,双方因利息如何支付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徐某在交付借款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只能认定其向对方实际交付借款472万元,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案例]

祝某向江某借款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还款,江某起诉,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未支持江某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

[说法]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4、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案例] 夏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未按约定日期归还。法院认为,夏某逾期未返还借款,给对方造成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给对方。

[说法]

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5、最高利息为基准利息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案例]

程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张某要求对方按照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4.5万元。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标准,根据规定,对于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该借款利息最多只能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说法]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6、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预 [案例]

蔡某向叶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蔡某在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不愿再支付,并拒绝归还本金。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并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虽超出法律规定,但蔡某以前自愿按3%标准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予干预。此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

[说法]

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已自愿给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干预。

7、见证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应承担责任 [案例]

于某由马某介绍,向周某借款,马某、于某均在借条的借款人栏处签名。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起诉两人,要求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马某答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而非担保人更不是借款人。法院认为,马某、于某共同为周某出具借条,并在该借条借款人栏后签名,认定两人为共同借款人,两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常常要求有人证明。如果仅是借款的见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此时,其在借条中应明确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如果把名字写在“借款人”或“保证人”一栏,相应责任难以避免。

8、借贷双方可依法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案例]

李某与方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曾约定海曙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此后李某却把方某起诉至鄞州法院。鄞州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海曙法院为管辖法院,且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在海曙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海曙法院管辖。

[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大陷阱

借条,大概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之一,但是借条怎么打、什么样的借条隐含法律风险、如何避免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借条形式内容的不当而造成损失,却很少有人研究。大致归纳起来借条陷阱大致有八种: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特别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特别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特别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特别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特别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特别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特别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八)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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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买房5大陷阱

要买房子了,说简单简单,说复杂也很复杂。很多先人在买了房子之后发现说好的面积呢?说好的层高呢?说好的规划配套呢?说好的产权年限呢?怎么全都“缩水”不见啦!这些都是开发商稍一忽悠,没有买房经验的你就会上当的事情,在这样的“缩水”陷阱里栽跟头实在不值,那么如何避免呢?如果你是正准备买房的人,那就有眼福啦!以下实际案例肯定能帮助到你。

面积缩水

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都要在合同中约定

【案例】张先生预购了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02平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1平米。还约定如果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比例绝对值低于3%时据实结算,超过3%时,买家可退房。房子交付之后,张先生委托某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量,发现总面积与约定一致,但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4%。张先生要求退房,但是开发商认为不存在违约。

【小编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误差比例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若超过3%买房者可要求退房并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友情提醒下,各位买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约定细节。因此建议在签合同时,要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都做准确的约定。

层高缩水

要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数额

【案例】某楼盘多位业主一起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9米。交房后,有业主发现房屋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层高有的为2.8米,有的为2.9米。于是业主作了自测,结果发现高度为2.6-2.62米不等。当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时,开发商却推说是销售公司在制作预售合同文本时的笔误。

【小编说】从法律上讲,都以写入合同的文字为准,所以仅仅以笔误为由不能影响违约事实。商品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业主没有约定开发商赔偿数额,法院只能从合理性角度出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而这种赔偿数额一般低于业主的预期。友情提示下,对待层高“缩水”要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数额,建议买房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数额。

规划缩水

细化补充条款防止规划“变样”

【案例】李先生被广告吸引,来到某楼盘售楼处。售楼小姐指着模型介绍了该楼盘的宏伟规划,还重点介绍了一期和二期之间的一处景观。签约时,尽管李先生看到样本合同中“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字样,但看到附件中有一期和二

期的规划图,也就没多问,他买下了一套一期的房子。入住后不久,随着二期建设的推进,他和其他业主发现这处景观竟然变成了一幢楼房。于是,李先生与小区百余名业主共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将其恢复原状,但既成事实的东西无法改动。

【小编说】部分开发商会把一期后面的规划描绘到楼书中,并就后期规划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或约定特别轻的违约责任,以获取较小的违约成本与小区规划变更间的差额利益。专家提醒说,把开发商的规划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建议买房人先查明开发商是否已取得了后面地块的开发权,再查明小区规划是否已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也可要求开发商把这个规划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较高违约金。

配套缩水

配套相关细节要在合同中详细体现

【案例】张女士看到某楼盘楼书的介绍:小区将设有1.5万平米的高档会所,有室内游泳池等设施。张女士很喜欢,于是当场就买了房。不料会所建成后严重“缩水”,面积不足4000平米,游泳池规模也很小。

【小编说】会所不是房产开发的必备设施,买房者一般也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许多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往往只关注房屋情况,忘了约定配套设施等相关条款,导致纠纷不断。专家提醒说,对配套设施的约定要明确详细的责任承担,建议业主在签预售合同时,把会所等相关的条款明确写进合同,如会所的交付时间、所有权归属、服务功能、服务对象等,同时明确责任承担。

年限缩水

签约前弄清土地性质 分清土地和房屋的使用年限

【案例】2012年年初,李先生买下某烂尾楼续建工程楼盘,买之前他询问了该楼盘土地使用年限,售楼小姐说保证是70年。后来签预售合同时,他发现合同附件《房屋土地状况》备注里写着土地使用期限为1993年至2052年,该房屋使用年限竟不到60年,李先生大呼上当。

【小编说】有许多买房者不太清楚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使用年限的具体区别。时下大多开发商是直接从政府部门受让或从其他开发商那里转让而拿到土地的。买房者买房后,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使用年限应为: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开发商已使用的年限。友情提醒下,在看房选房的时候,就要注意问一下售楼处人员,这房子的拿地时间,这样的话,产权年限还剩多少,在拿地时间上加70年就行了。如果售楼处人员连这一问题都无法为你解答的话,那建议还是先别下手购买。另外,小编还想建议买房者在签约前,最好到相关部门就土地性质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期限了解清楚。

小编来说说

房子到手的时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缩水了,如果你不是那么在意细节的买房者,那就可能会包容这样的“缩水”陷阱,但如果你是一定的完美主义者,房子与原本想象的稍有出入,便寝食难安,那就要在买房前就事事小心、步步为营,要不很有可能买到一套自己不那么满意的房子。希望以上五大案例能帮助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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