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细则

2022-07-09

第一篇:党员发展工作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根据党章规定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 发展原则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党员发展总方针。

(二)把保证质量放在首位。对发展对象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全面衡量,进行历史的、全面的考察。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理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愿意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

(三)注意在高知群体、团员、青年中特别是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

(四)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一)年满18周岁的教职工和学生,凡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都可以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二)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 1. 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 2. 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3. 个人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4. 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周内,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与申请人谈话。谈话前要分析和掌握申请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谈话中要有针对性地指出不足,提出要求,教育申请人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自觉接受和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经得起党组织的考验。

(四)学生入党申请人须经团支部推荐、党支部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要根据党章规定,向全体党员通报确定的名单,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及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五)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学院党校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党校结业证,装入本人档案。

(六)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主要收集保存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谈话记录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学院党校培训登记表、团支部鉴定表等。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一)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章,进行马

2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二)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有目的地安排一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培养考察。

(三)建立谈话制度。培养联系人一般每个月要与培养对象谈一次话,一方面对其进行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基本知识教育,要求培养对象按照党员条件去努力;另一方面要及时指出培养对象的缺点和问题,帮助他们尽快予以克服。并将谈话的主要内容填写在谈话记录卡上。

(四)培养联系人要认真了解和弄清培养对象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以及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培养对象的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综合分析,经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重点培养对象,上报党总支。其中,对团员和28周岁以下的青年要征求团组织意见。

(五)重点培养对象的条件是:

1.积极要求入党,对党的认识深刻,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学习和工作努力,各方面表现突出,群众公认;

3 3.学生学习成绩优良;

4.至少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考察。

(六)党支部要采取交任务、压担子的方法,加强对重点培养对象的培养。经常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组织工作、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一些比较艰巨的任务等,并提出具体要求,使其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考验。同时要有意识地组织他们参加党课学习、组织生活、党员义务劳动、新党员宣誓等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

(七)重点培养对象一般每月要向党支部进行一次书面或口头思想汇报,汇报要反映真实思想,有实际内容,以便党支部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教育。

(八)党支部(党小组)成员和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帮助,明确指出他们的优缺点,教育他们努力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克服弱点,尽快成长。

五、确定发展对象

(一)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重点培养对象,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上报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

(二)发展对象的条件是: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年以上,其间经过半年以上的重点培养、教育和考察;

2.入党动机端正,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4 3.经过党校集中培训; 4.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5.学生在校期间获过“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一次;

6.团员、青年必须要有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六、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一)经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初审同意确定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负责进行政治审查。

(二)政治审查的内容: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三)政治审查的方法是: 1.同本人谈话; 2.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3.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资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4.详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汇报;

5.征求本人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学生必须征求学生处、教务处和所在教学系以及辅导员、班主任和“两课”教师的意见,团员和青年要征求团组织的意见;

6.党支部审阅发展对象的政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5 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政审合格,填写发展新党员报告表,并将档案材料一并上报党总支,由党总支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直属支部直接上报组织部)。上报的材料主要有:发展新党员审查报告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团组织推优表;外调或函调材料;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奖惩情况等。

七、组织部预审

组织部要认真审查党总支(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听取党总支(支部)有关的情况介绍;根据需要,同申请人个别谈话或听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预审合格,通知党总支(支部)领取《入党志愿书》,按党章规定程序履行入党手续。预审不合格,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培养教育。

八、公示

通过预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教职工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公示,学生由党总支负责公示,时间为一周。

九、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本支部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申请人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的动机、思想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

(三)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现实表现和主要优缺点,并提出希望。

(四)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十、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由申请人本人认真填写。填写前,支部要对申请人再一次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对党忠诚老实的教育,并将《入党志愿书》内的项目解释清楚。申请人根据要求先打草稿,然后经过入党介绍人审阅后再正式填写。

党支部要对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十一、召开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

(一)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程序:

1.支部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党员人数,宣布会议议程; 2.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并汇报本人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7 3.介绍人介绍对申请人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及主要优缺点,并发表自己对吸收入党的意见;

4.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提出吸收其入党的意见;

5.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6.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为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8.申请人根据党员讨论提出的意见和表决情况,进行表态; 9.会议主持人对会议进行总结。

(一)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二)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

十二、党委指派专人谈话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教职工由党委委员、组织部长或组织员进行谈话;学生由党总支书记进行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将谈话情况向党委汇报。

8 十

三、党委审批

(一)院党委授权党总支负责审批学生党员的发展。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总支对入党材料的申报要及时,党委应在党总支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党委审批教职工党员的发展,必须经过党委会议讨论,表决决定。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和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支部书记要与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谈话,介绍支部的基本情况,指出预备期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严格的要求。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十三、组织预备党员宣誓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以党章规定为准。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以党总支为单位举行,也可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应在党委批准后一个内举行。

十四、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和考察

(一)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

9 1.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提高共产主义觉悟,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真正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2.严格组织生活,严格管理,使他们接受党内生活的教育和党性锻炼。

3. 帮助他们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提高综合素质。 4. 考察他们执行党委决议情况,工作、学习、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等情况。

5.通过实际工作,考察他们的政治品质、入党动机及在各方面能否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介绍人每季度要和预备党员谈一次话,对其进行帮助,并将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十五、预备党员转正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要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教学系部经党支部报请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直属支部报请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10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主席会议党员人数;

2.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从校外转来的预备党员,在校外预备期超过半年的一般应由原单位党组织出具有关鉴定材料);

4.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向大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以及对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5.与会党员进行讨论,认真发表意见; 6.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7. 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三)支部大会结束后,支部负责人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备党员的全部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必须报请党委审批。

(四)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因不具备党员条件,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党委批准。需延长预备期的,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五)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对批准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注明党龄从何时算起;对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结

11 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六)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准预备党员转正的通知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通知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七)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等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十六、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市、区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用稿)旨在使党员发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从制度上保证把真正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一、培养教育积极分子

培养教育积极分子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建立联系人制度

1、党组织负责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联系人负责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个别培养教育,了解掌握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表现。转达党内外同志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要求。帮助积极分子提高对中国共产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负责向党的支委会和党员大会汇报、介绍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各方面情况。

2、联系人每月至少与自己所联系的积极分子谈话一次。

3、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定期检查联系人的工作,党小组要经常听取联系人的汇报。

(二)建立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培训制度

1、党的组织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学习教育可通过吸收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培训班,组织党章学习小组开办业余党校等多种形式进行。

2、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交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让他们挑重担,在实际工作中进行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增强群众观点。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和积极分子的思想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3、党小组每两个月分析一次积极分子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问题,帮助改进提高。

(三)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重点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二、发展对象的考察

党的组织对发展对象的本人历史、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切实加强对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组织纪律观念和入党动机的考察。考察的内容是:

(一)本人的政治历史及“文化大革命”和“两乱”中的表现。

(二)发展对象本人的直系亲属在“文革”或89年“两乱”中的表现。

(三)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是否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勇于同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一切违反党的原则的错误倾向作斗争。

(四)是否坚信党是事业,决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五)是否勇于奉献,努力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群众工作和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是否决心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七)是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要进行集中培训,一般为3-5天(累计不少于40个学时)。学习

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入党教材》和党是基础知识,学习结束要有总结。没经过培训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三、青年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一)在青年中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的工作,是关系到党的事业后继有人,代代相传的大问题,党组织要从战略高度认识青年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加强青年工作。

(二)要加强对青年思想状况的调查,根据青年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除进行积极分子思想教育外,还应在青年中开展如下教育:

1、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党是基本路线的教育。

2、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3、宣传党的历史和党的优良传统,党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

4、宣传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

(三)坚持和完善共青团向党组织推荐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制度

1、推荐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党组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的培养和推荐。

2、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培养和考察措施,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推荐对象及时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开好党小组、党支部会,对发展对象进行认真讨论,统一认识。

(二)支委会负责准备发展对象的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入党申请书,包括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对自己优缺点的分析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2、自传,要求从七岁写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过程,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其中对“文革”“两乱”的认识简写,不要写成工作总结或个人经历自传。

3、父母、配偶及已工作子女的外调材料。

4、党课学习结业证、学习总结。

5、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本。

6、党员大会、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原始稿)

7、支委会或党员大会意见。

材料准备齐全后,党支部召开新党员发展会(建立总支的单位发展程序不变)。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先将材料上交组织部预审。

(三)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四)开好接纳新党员大会。到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的应统计在票内。

(五)党支部及时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将《入党志愿书》及各项材料在发展会后一个月内上报工委组织科,经组织员谈话,工委审批后,被发展对象方可成为预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

并交纳党费。

(六)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

1、各党支部必须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2、各党支部要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好“考察关”、“入口关”。3、发展党员要严格按发展程序,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不可走过场。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党支部,要继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党纪教育、对党忠诚老实教育。

(二)考察内容:

能否履行党员义务,服从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有无需要继续审查的政治历史问题及党风党纪的问题。

(三)考察教育的方法

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参加党课学习,分配一定的工作,锻炼他们的工作能力,与入党介绍人经常加强联系,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谈话,要求定期向组织汇报。

(四)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支部及时讨论,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不得超过三个月上报教育工委审批。

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1990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通知强调,《细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实施,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学生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推进和规范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条 坚持积极而慎重地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把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要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校党委,院党总支(党工委,分党委,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严格把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在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支部的目标,切实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七条 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搣推优攠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八条 要做好培养教育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避免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流失.建立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吸收表现突出的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进行教育和鼓励.团支部应及时召开团支部大会,通过"推优"的渠道,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对申请入党人的情况应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在综合团支部"推优"意见,群众意见和党小组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及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总支审定,经党总支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党支部要指定l~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参加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四川师范大学党校学习.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采取由汇报人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口头汇报等形式进行.学生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份.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

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培养联系人要实事求是地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情况.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被发展为党员.未经党校培训或未取得《党校结业证》的同志,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表现特别优秀的大学一年级同学考察时间可放宽到十个月,按校委组[2005]34号文件执行),由党支部提名,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政审,由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将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核后上报.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党工委,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在每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下一年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当年发展计划如需调整,应与党委组织部协商,可在 9 月份补报一次.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党员预审手续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前,由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公示,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对象为拟发展对象,公示时间为7 天,公示范围一般在发展对象所在的学院(部)或单位内.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公示无异议方可上报.

第十八条 材料齐备,党支部报院党总支审查合格后,党总支应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综合政审栏签署意见,并加盖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分党委)公章.党支部向党委提供"四川师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对象简表",由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预审. 第十九条 发展材料的预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发展材料做得好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提出申请,经党委审批后,授权发展材料预审.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预审应准备下列材料:

⑴由总支提供的"四川师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对象简表"(加盖总支印章);

⑵《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⑶入党申请书;

⑷《党校学员登记表》;

⑸政审材料(父母,爱人等的函调或外调材料);

⑹学习成绩单(至少是最近两个学期的);

⑺本人的思想汇报(每个季度一份);

⑻《共青团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推优"对象审核表》;

⑼《中共四川师大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在预审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⑴未经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建党对象不发展(特殊情况除外);

⑵ 未经县级及以上党校培训,培训时间距发展四年以上(含四年)或培训后不合格者不发展; ⑶未经政审或政审后不合格者不发展;

⑷28岁以下的学生团员未经团组织"推优"者不发展;

⑸学生在发展前的一年内有补考,重修课程的原则上不发展;

⑹未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不发展;

⑺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者原则上不能发展;

⑻对发展对象未指出不足的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⑼未经公示者不发展;

⑽在我校进修的学生一般来校两年内不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二条 材料不完备,不详的,组织部不予预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预审合格后,在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发展新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的情况下方可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要程序: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并向支部大会作有关汇报(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会议方为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赞成数,不赞成数,弃权数)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报党总支审批(审查).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一般由各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组织员担任.谈话人要先审查《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再进行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在支部大会后三个月内,对拟发展入党的同志办理完审批(审查)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根据规定将发展对象中经讨论,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审批(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总支书记签名,党总支盖章后,由党委组织部在其《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印章.对批准的新党员,由党委组织部开出《批准入党通知书》,并委托所在党支部与其谈话提出要求,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有关规定组织新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

第五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预备党员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话,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落实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人,并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毕业时,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报到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形式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针对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做全面的总结,评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转正公示(群众有反映尚未调查清楚或属实的,不予转正).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1)本人按时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支委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进行客观评价,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将决议内容填入《入党志愿书》;

(5)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应准备的材料

⑴《入党志愿书》

⑵预备党员书面转正申请;

⑶《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⑷《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⑸预备党员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一次);

⑹预备期的成绩(预备期内原则上无补考,无重修);

⑺《预备党员转正审查表》.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本人自传,外调材料,转正申请书,重要的思想汇报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加强组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党内年报统计要求,分别建立申请人员,入党积极分子人员,计划发展人员,党员花名册,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铁路局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培 训 要 点

1、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宏观调控,均衡发展;教育引导,强化基础;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3、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始终把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4、入党申请书基本内容:应有以下基本内容:

一、本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即为什么要入党;

二、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5、自传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经历、表现和政治历史问题、奖惩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所在地、从事职业和政治面貌等情况。

6、申请入党人的管理:按申请入党人的综合表现,分别列为一般教育对象、培养对象和重点培养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包括培养对象和重点培养对象。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列为培养对象的,由党小组提名,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研究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同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明确一名正式党员负责与其联系。

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一般由党支部从培养对象中确定,经上级党组织认可后,建立《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以下简称《积极分子考察表》)开始考察。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日常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每季对考察情况作一次记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时间自建表之日算起。

7、“推优”工作: 28周岁及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8、发展对象的确定: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或群众测评的基础上,经党小组提名,支委会集体讨论,上级党委审查同意,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列入发展计划。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年底确定一次,次年中期可作适当调整。

9、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本人历史,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一贯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影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找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情况清楚的,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一般应在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进行。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第十六条 入党培训

发展对象入党前都要接受短期集中培训。每年路局党委组织部提出办班方案,列入路局培训计划,由各地区党校组织承办。各单位党组织按照要求,组织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就近参加培训。各办事处党工委负责托管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协调工作。有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须报路局党委组织部备案。培训时间一般为五天(或相当于40个学时)。培训要贯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以学习《党章》等文件为主,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辅导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报经路局党委组织部同意,所属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好指定的文件,并落实专人搞好学习辅导,学完规定的文件后,上级党组织应对其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切实保证学习效果。培训情况要在《积极分子考察表》中予以记载。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也不能发展入党。参加培训后,两年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应再次接受培训方可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入党公示

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手续前,应进行公示,在党内外群众中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公示情况在《积极分子考察表》中予以记载。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及任务

发展对象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党纪处分或限期改正组织处理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本人经历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并向党组织作如实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党支部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对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和其他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确认入党材料是否合格;

2.综合发展对象的情况,根据党员标准全面衡量,由支委会提出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的意见;

3.填写《综合审查表》;

4.准备预审材料并报请上级党组织预审; 5.研究向发展对象提问的内容和方式; 6.准备好支部大会接受预备党员的表决票; 7.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8.通知并指导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作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第二十条 入党材料的预审

党支部在完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前,应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请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材料包括:

1.《综合审查表》及附件;

2.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 3.《积极分子考察表》。 上级党组织收到预审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具体分管组织发展工作的同志)详细审阅,深入调查核实,认真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经过一年以上考察,政审情况是否清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是否充分,如是同级行政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是否征求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审阅后须向党委提出预审是否合格的意见。党委预审合格后,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路局党委授权审批发展党员的独立党总支,入党材料一般实行两级预审制,即党总支预审后,须再报所在地区铁路办事处党群工作部预审。铁路办事处托管单位的独立党支部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直接送所在地区铁路办事处党群工作部预审。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入党材料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合格后,党支部即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

出席支部大会的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会议有效;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设“赞成”、“反对”和“弃权”三个选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予以正常计票。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

1.宣布开会,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宣布支部大会的有效性;

2.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党员向申请入党人提问,申请入党人回答问题; 4.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情况,并表明对其入党的意见;

5.党小组发表意见;

6.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情况,以及入党公示、群众意见、组织审查等情况,并代表支委会提出对发展申请入党人入党的意见;

7.全体党员讨论申请入党人入党问题; 8.申请入党人表态;

9.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接受预备党员的表决; 10.宣布表决结果,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11.会议总结。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大会主题,申请入党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入党人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赞成、反对和弃权票数各有多少),是否接收申请入党人为预备党员,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决议

党支部大会形成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入党志愿书》(必要时可附其他材料)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没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已通过的发展对象进行审议,并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意见,再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预备党员前的谈话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党委成员或组织员)同申请入党人进行谈话,直接考察了解。谈话前,要对《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深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应着重了解申请入党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考察其政治觉悟和成熟程度,肯定优点,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授权审批预备党员的独立党总支应由总支委员负责进行谈话。申请入党人是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一般应由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亲自谈话。

第二十五条 审批预备党员的权限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党委审批,经路局党委授权的独立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须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审批意见”栏内注明是经授权的。局属单位党委授权所属单位独立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的,须报路局党委组织部备案。路局党委委托铁路办事处党工委管理的独立党支部发展党员,由办事处党工委审批。

临时党组织和党组不能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审批预备党员的时限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在支部大会通过后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经支部大会复议,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再报上级党委审批等),预备期自重新召开的支部大会之日算起。

支部大会已通过,并上报待批的预备党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党委应抓紧在其离开单位前审批,如审批确有困难的,在办理调动手续后三个月内必须审批完毕。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要认真听取对申请入党人的情况介绍,坚持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个审议,逐个表决决定,不能用划圈或传阅的方式审批党员。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所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预备期的起止日期,编入的党小组,党内生活制度,提出要求和希望。申请入党人批准为预备党员要在党支部大会和群众中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也可由党支部组织。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入党宣誓仪式的一般程序是:唱《国际歌》;致开会词;宣誓;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讲话;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管理

1.党组织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和党小组; 2.建立《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以下简称《预备党员考察表》),由党小组和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教育和考察情况按季进行写实并作出鉴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3.预备期满前,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4.党小组和党支部作预备期综合鉴定,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应按季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二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 1.宣布开会,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宣布支部大会的有效性;

2.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内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3.党员向预备党员提问,预备党员回答问题; 4.党小组发表意见;

5.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6.全体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7.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备党员转正的表决; 8.宣布表决结果,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9.预备党员表态; 10.会议总结。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如果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及时填报《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情况表》报路局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

上级党组织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审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结果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并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工作变动和外出学习期间的转正工作

预备党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将教育、考察的材料转到调入单位党组织,并将有关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调入单位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适当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自调入新单位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预备党员外出参加学习或培训半年以上,应转正式组织关系。办理转正一般以其所处预备期较长的单位党组织为主,也可通过双方协商予以明确。 接收调入预备党员单位的党组织,对其入党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无法确定其预备党员身份的,报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党龄的起算时间

党组织按时讨论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党龄自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由于组织原因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或因本人工作单位变动而延期讨论转正,预备党员一直具备党员条件的,党龄也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须经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的,转为正式党员后,其党龄按支部复议形成新的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算起。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龄从延长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入党材料及存档

发展党员材料必须齐全,入党材料主要应包括: 1.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 2.《入党志愿书》; 3.团组织“推优”材料; 4.《积极分子考察表》; 5.《综合审查表》及附件; 6.《预备党员考察表》; 7.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转正前,入党材料由党支部负责保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负责将本人自传、《综合审查表》及附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至2份全面系统的)、转正申请书等五种材料,交党委存入人事档案(工人比照干部存档范围)。无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保存。《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其他入党材料,由党委集中保存(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年)。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将《入党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无档案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党委保存);有单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组织意见材料的,只存组织意见,不存《入党志愿书》。

未被批准入党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暂存备查。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逐级负责制,实行分层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路局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制定全局发展党员规划,每年对局属单位的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协审,对基层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局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把握重点,结合实际,对下属单位上报的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协审,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经党委会讨论确定,于每年底向路局党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发展党员计划,每半年对发展党员计划进行一次分析和调整,并抓好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计划的兑现,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均衡发展。同时,要建设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铁路办事处党工委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托管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把发展党员作为经常性的工作认真抓好,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设专职组织员的要配齐配强,保证专职专用,并享受部门副职待遇。要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发展党员协审制、公示制、问答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十条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检查;情况严重的要给予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党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有关单位党组织当年不能评为“四好班子”或“五好党支部”。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入党志愿书》、《综合审查表》由路局党委组织部按各单位每年发展党员计划发放。《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由各单位在路局组织部网页统计报表栏内下载。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路局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施行。过去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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