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2023-03-25

第一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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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深化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治理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执行公信,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推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执行权运行规范

第一条 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由实施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及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等事项由审查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第二条 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或合议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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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二章 金钱给付类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第一节 执行准备与启动

第三条 执行实施机构在收到立案庭移送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接受及分案工作,并确认立案阶段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廉政监督卡》、《债权人风险告知书》。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对执行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内容。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流转至执行审查机构(人员)处理。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二节 查询控制被执行财产

第六条 承办人应在案件受理后10日内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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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第七条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承办人应当在查实之日起2日内及时采取控制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承办人应当在查实之日起5日内采取控制性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

第八条 控制财产后,承办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并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及期限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20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第三节 处置被执行财产

第九条 对银行存款、证券结算资金等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符合扣划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采取控制措施后7日内扣划至执行案款专户或申请执行人账户。对其他财产,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办人应当在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启动评估程序。

第十条 在委托评估、拍卖前,承办人应当对标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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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作出后,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并书面告知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后3日内将异议书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评估报告异议期届满之日或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承办人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将拍卖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

第十三条 拍卖流拍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流拍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启动第二次或者第三次拍卖。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拍卖成交报告或者以物抵债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并于价款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承办人应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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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承办人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公告期为60日。

第十七条 因涉及稳定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完成有关财产处置工作的,应当在该时限届满前报经本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存卷备查。

第十八条 采取网拍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的,按网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案款发放和分配

第十九条 案款到达执行专户后,承办人应当在15日内办理案款发放审批手续。但有下列情况的,可暂不发放:

(一)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受偿的;

(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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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级法院决定维持现状的;

(四)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案款执行到位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先行扣除评估费、审计费、公告费、申请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费用。仅执行部分案款的,应按执行到位案款与申请执行标的的比例扣除相应部分申请执行费。

第二十一条 案款分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并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确定参与分配方案。

第五节 结案

第二十二条 全省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结案,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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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调查完成之日10日内,就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或者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进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指定专人管理,至少每隔6个月导入网络查控平台进行财产调查。

第三章 其他实施案件执行规范

第二十五条 执行依据确定履行行为义务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以代替履行的行为,应当雇佣相关单位或人员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费用可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垫付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限定期限内拒不支付的,应当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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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应当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定期限内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应当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交付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执行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交出,并依法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票证毁损或灭失的,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处理。

第四章 委托执行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 接受跨省委托执行和办理跨省委托执行后10日内,应当层报省法院备案(各中院按月向省法院集中报备辖区法院委托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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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受托法院认为不符合跨省委托执行的条件,需要退回委托的,应层报省法院批准。

第三十条 跨省异地执行的,应经省法院批准,但异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应与受理的其他执行案件一视同仁,认真办理,及时办结。

第三十二条 对尚未委托的案件,不再实行全案委托,一律采用协助执行和事项委托方式来处理。

第五章 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在3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异议人及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本身提出异议的,应当告知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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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行裁定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均应作为执行异议依法受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执行复议的,向被复议的法院提交复议申请的,被复议的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复议申请及执行异议涉及的执行行为有关的材料收集齐备,报送受理复议申请的上级法院。

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的,上级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向下级法院发出调取材料通知书,下级法院应当在接到上级法院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与执行异议涉及的执行行为有关的材料收集齐备,并报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不予仲裁裁决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或者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不予执行或者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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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三十六条 执行异议复议受理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和结案,并依法在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中载明不服审查结果的救济途径。

第三十七条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六章 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规范

第三十八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依法受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执行监督申请,确保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进入执行监督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上级法院通过限期改正、撤销并改正、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对执行权的行使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意见,下级法院应当指定专人执行,应在20日内落实或按照监督意见办理完毕。下级法院不能按期落实或按照监督意见办理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第七章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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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执行接访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在接待涉执信访群众时,注意恪守司法礼仪,态度认真、礼貌待人、耐心细致、诚心释惑、及时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申诉信访的来信,应当及时、认真、全面审查所反映的情况和诉求,及时转执行法院、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通报执行情况;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的信访,应引导当事人依程序提出异议、复议申请,将信访引入法定程序妥善处理;情况不明的,应及时与反映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落实执行申诉信访工作属地责任制,执行申诉信访涉案法院执行局为该案的责任单位,由分管院领导负总责,局(庭)领导直接负责。执行申诉信访当事人到各级党政机关、上级法院或在敏感时期到敏感场所上访、缠访、闹访、群访或极端访的,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场劝返接回当事人。

第八章 执行协调规范

第四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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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的协调意见,下级法院必须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向上级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章 执行请示规范

第四十六条 下级法院在办案中涉及有关法律适用不明问题可以逐级书面向上级法院请示。

有关案件办理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请示范围。

第四十七条 向上级法院请示必须经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明确意见。

第十章 执行管理制度规范

第四十八条 严格落实“三个一”制度,即一个诉讼收费账户、一本执行案款台账、一个评估拍卖渠道。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廉政监察员制度》、《执行权科学配置制度》、《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制度》、《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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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事人监督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监督的制度》、《执行工作质效管理制度》、《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执行队伍廉政教育制度》、《五个严禁查控规定》等制度。

第十一章 执行工作机制规范

第五十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全方位挤压其生存发展空间,形成惩戒高压态势。

第十二章 执行公开规范

第五十二条 承办人应将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录入执行流程管理系统,通过执行流程管理信息与外网对接,实现执行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全省各级法院应当维护运行好“执行服务窗口、触摸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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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其它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意见中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在贯彻落实中的相关问题,由省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意见中规定的办案流程节点期限如需变动,必须按预设的网络流程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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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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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43号

【发布日期】2009-07-17

【生效日期】2009-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 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 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 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 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 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 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 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 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 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 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 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 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 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 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 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 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 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 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 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 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三是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 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 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四是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 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 面的作用。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议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 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 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 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 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三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 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 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 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 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 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 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 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

关键字:立审执协调 信访 执行改革 执行局 执行监督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要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表述准确、清晰,并充分考虑判项的可执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四级法院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上级法院要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要重视初信初访,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加大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执行信访情况排名通报。完善执行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执行工作宣传的整体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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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页 第1页 (一)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重大执行事项经联席会讨论作出决定或形成会议纪要后,交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情况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二)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争取党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党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新闻宣传、综合治理、检察、公安、政府法制、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有关工作。要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要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由各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定期、统一进行,考核结果实行公开排位,并建立末位情况分析制、报告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限分析制度,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质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建立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上级法院撤销或改变下级法院裁定或决定时,要附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问题的,也要进行责任分析。

三、继续推进执行改革 (一)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一是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除外)对所辖地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进一步推进“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是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构,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指定专门法院执行某些特定案件,以排除不当干预。三是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交由实施机构办理,对各类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事项交由审查机构办理。四是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打破一个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调查、控制和处分被执行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要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在审查、评议并提出执行方案方面的作用。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执行局,并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复议监督、协调指导、申诉审查以及综合管理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申诉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复议监督机构负责执行案件的监督,并办理异议复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协调指导机构负责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管理,办理执行请示案件以及负责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申诉审查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巡视督查、评估考核、起草规范性文件、调研统计等各类综合性事项。

(三)合理确定执行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要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推BEIJING KANGDA LAWYERS

共 页 第2页 进执行工作专业化和执行队伍职业化建设。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的质效管理部门承担执行工作质量监督、瑕疵案件责任分析等职能。

四、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是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科学配置。区分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使各项权能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二是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风险防范。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应当对执行实施权再行分解,总结出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划分为若干阶段,由不同组织或人员负责,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以此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三是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认真实施、严格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实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建立执行立案阶段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送达执行文书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当事人正当参与执行等制度。要抓好执行公开制度的贯彻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预防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干预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执行公正。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完善党委、人大、舆论等各类监督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和执行监督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办法和途径,提高执行的公信力。

五、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人员的培训,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要突出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逐步在执行机构配备廉政监察员,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实现中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要求,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要尽快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执行员条例》,对执行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考核培训等内容作出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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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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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

第二条 省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均适用本规定。

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案件是否存在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指令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或者直接裁定纠正。

第三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合议庭,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基层法院执行局应设专人负责处理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投诉。

第四条 省法院可以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个案进行监督。受指令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督办结果。

第五条 省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辖基层法院的案件实施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

第六条 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可以用信函、电传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案件的执行情况。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用电话通知。执行法院应当依时派人参加。

第七条 上级法院可以采取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实地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调卷审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

省法院在对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过程中,需要中级法院派员参与调查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参加。

第八条 上级法院调卷审查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收到上级法院调卷函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卷宗送(寄)交上级法院。

第九条 上级法院指令自行纠正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行为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第十条 执行法院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纠正错误的,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纠正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消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法院限期执结。

执行法院必须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执结,如需要以其他方式结案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执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不能执结的原因报告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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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上级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联合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一)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仍未执结的案件; (二)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的案件; (三)未能按上级法院规定自行纠正错误的案件;

(四)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难以执行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认为应当联合执行、提级执行和指定有关法院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 案件被指定或提级执行后,原执行法院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上级法院收到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诉,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需要发函督办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发出督办函;

(二)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提级执行的裁定,由院长批准;指定执行的裁定,由执行局(庭)长批准。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立即采取暂缓执行措施的,由执行局(庭)长报院长批准。 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院长批准;二次暂缓执行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调卷函后或原执行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裁定后,未在10日内将卷宗送(寄)交给上级法院,或在上级法院通知汇报的时间内未到上级法院汇报而事前又未与上级法院经办人另商汇报时间的,上级法院应对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下级法院驳回异议的通知,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监督的案件,上级法院立案后,应当调卷审查,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之前,应将申诉书、听证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会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对于消极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对执行法院及其案件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错误执行而拒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在限期内纠正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

因执行错误而不能回转导致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四条、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法院赔偿损失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002年6月7日

来源: http:///fg/detail255733.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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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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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内部请示制度,提高执行请示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中、基层法院可以就执行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高级法院请示。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不属于请示的范围。

第二条 各级法院报送请示的问题,应当有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倾向性意见。 第三条 报送请示原则上应当一文一事或者一文一案。 第四条 请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详细材料。

请示应当采用正式红头挂号文件形式,一式三份,由院长签发并加盖法院印章。 第五条 请示标题一般为“某某法院关于某某问题的请示”。 请示至少包括三项内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法律问题和本院意见。

案件基本事实部分应当围绕请示问题叙述案件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表述准确。 争议法律问题部分应当对请示的法律问题进行准确概括。 本院意见部分应当详细载明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报送的请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高级法院执行局予以登记并立内部请示案号。 报送的请示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可以要求请示法院补充材料或予以补正、退回请示法院或者依照其他类型公文处理。

第七条 对请示案件,高级法院执行局指定专人承办,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八条 审查期间,可以调阅请示法院的相关案卷或者其他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请示法院汇报相关情况。请示法院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移送材料、汇报情况的,高级法院可以退回请示。

审查期间发现案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的,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处理。

第九条 合议庭应将审查意见逐级向庭长、局长汇报;必要时,应当向主管院长汇报;主管院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十条 对请示的答复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向请示法院执行庭庭长以上主管领导作出。高级法院和请示法院应当就答复参加人员、答复时间、答复方式及答复内容等做好记录。

高级法院认为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示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请示案件办结后,应于一个月内将请示及附件材料、合议笔录、研究汇报笔录、办理结果等材料参照相关规定立卷保管。

请示法院应当将请示和答复材料入执行案件副卷归档。

第十三条 对请示和答复意见,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给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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