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执法细则

2022-07-28

第一篇:人民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 (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5. 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2-4.5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 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 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

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

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 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 2-6.2. 警务受领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 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传真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3.警务准备

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

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 2-6.4. 警务实施

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 2-6.5. 情况汇报

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 2-7.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

(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 (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 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

(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

(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

(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 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

(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6.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时:

(1)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

(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7. 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

(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8. 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有以下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4-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 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 4-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和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 4-4. 警务实施

1. 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 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 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 (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 (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 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 4-6. 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本细则2-7一般情况处置第7项、第8项执行。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5-2.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送交司法警察部门。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2. 审核。认真审核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 5-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 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 (2)装备配备。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对讲机等必需的警用装备。 3. 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 5-4. 警务实施 1. 配合执行。

(1)执行组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2)警戒组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被执行人毁损执行标的物或者发生自伤、自残、行凶等行为。

(3)机动组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避免与被执行人员或者围观人员发生矛盾冲突。

2. 撤离。

(1)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任的指令撤离。

(2)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5-5. 一般情况处置

1.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2. 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员先行撤离。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6-2. 警力配备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应当配备一名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检查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1. 引导员。负责受检人员引导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 登记员。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3. X光检测仪操作员。通过检测设备显示的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进一步检查。

4. 人工检查员。通过安全检查门出现报警的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当对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箱包进行复检。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1. 安全检查设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安装配备安全检查门、X光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醉酒检查仪、危险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探测仪等专用检测、探测设备。

2. 防范设施装备。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闯、防爆等防范设施以及防火毯、隔离服、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并设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和储物柜。

3. 警用装备配备。担负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警绳、催泪喷雾器、防暴头盔、防刺(弹)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1. 无证件或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 未成年的(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1.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改装或者伪装的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 6-6. 警务实施

1. 证件查验和登记。

(1)证件查验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专用登记台账,对受检人员进行证件登记。制作、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旁听人员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旁听证号等。 2. 人身检查。 (1)步骤:

引导员位于安全检查门一侧,当有受检人员进入安全检查通道时,引导员提示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台上或物品筐内。

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全检查门,合理控制过检速度,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对于易碎、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宜用X光检测仪检查的物品,应当由人工检查员检查。

受检人员按次序逐个通过安全检查门。发生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彻底排除疑点后才能放行。 当受检人员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或者有可疑对象时,人工检查员请受检人员到安全检查门一侧接受检查。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人工检查员用手配合作触、压动作,检查是否藏匿违禁物品。

当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时,人工检查员用手触压报警部位,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进行检查,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取出后,应当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危险物品后进行下一步检查。

当检查发现脚部有异常时,请其脱鞋接受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放行。 检查完毕后,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检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顺序应当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检查时应当以触、压为主,用力适当、均匀;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移动要平稳、匀速。

检查时,人工检查员面向受检人员,先从受检人员的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受检人员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内侧、外侧和脚部止。冬季着装较多时,可请受检人员脱下外衣,并对外衣进行认真检查。 3.开箱(包)检查 (1)步骤。

观察外层。查看箱(包)外形、检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链的外夹层等。

检查内层和夹层。沿箱(包)的各个侧面、边缘进行上下摸查,将所有的夹层、底层和内层小口袋检查一遍。

检查箱(包)内物品。按X光检测仪操作员所指的重点部位和物品进行检查。在没有具体目标的情况下应逐件检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应当分开放置,并做到整齐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检测仪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应使用人工方式进行当面开箱(包)检查。

使用X光检测仪对箱(包)进行检查时,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将箱(包)平放,确保能最大限度观察清楚箱(包)内的物品。

通过X光检测仪的图像进行箱(包)内物品识别,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应当转换角度重新过包或通过方法图像、加深颜色等方法加以判别。

遇有疑似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块状、液体状、枪弹状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应当采用综合与重点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断,如仍不能确定性质,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及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检查,应当仔细分析内部结构是否存在异常。 对检查物应轻拿轻放,防止弄脏或损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当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对受检人员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控制受检人员及物品再询问。司法警察应当在受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箱(包)进行检查,并确保受检人员与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检查完毕后,应对箱(包)内物品恢复原状,并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4.物品检查。

通过看、听、摸、拆、掂、捏、嗅、探、摇、烧、敲、开等方法进行检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异常,包袋是否有变动等。

(2)对录音机状、收音机状疑似有定时爆炸装置等物品,可通过播放、收听方法,判断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触觉来判断是否藏有管制、危险物品。

(4)对可疑物品,拆开包装或外壳,检查其内部有无藏匿危险物品。

(5)掂其重量,看与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从而确定是否进行进一步检查。

(6)对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挥发性物品,通过扇、闻等方法,判断物品的性质。 (7)对可疑的液体、粉末状、结晶状的物品,可取少许用纸包裹,然后用火点燃纸张,根据物品燃烧程度、状态等判断其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8)对电子设备,通过开启关闭的方法检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装为爆炸物。 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 5. 告知勤务。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 (1)“您好,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法对您进行安全检查,请您配合。” (3)“您好,请取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 (4)“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制性物品,严禁带入,请您寄存。” (5)“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扣押。” (6)“您好,检查完毕,谢谢配合。” 6-7. 一般情况处置

1.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2)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3)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2.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

(1)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服从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国人(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公开审判的,应当阻止其进入,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1.1. 职责

在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7-1.2. 建立应急分队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应急分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保证遇有突发情况能够随时出警。

7-1.3. 警务实施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应当及时询问,核对有效证件,确认身份,视情况处理。

2. 遇有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应带先行警告、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

3. 遇有拉条幅、放广播、穿状衣、发传单、堵大门、拦车辆、滞留等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加强现场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劝说、疏导工作。 4. 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确认其性质,并进行安全处理。

5. 接到报警系统预警时,应当迅速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2.1. 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 7-2.2. 警务准备

1. 制定方案。根据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特点以及涉诉信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备。按照信访场所的设置、信访人情况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配备警力。 3. 设施与装备。信访场所应当设有监控、安全检查设备和防闯、防爆、防护等设施;负责执勤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7-2.3. 警务实施

1.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2.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接待场所进行执勤、巡查,及时制止信访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的,应当上前询问,核对有效证件。

2. 遇信访人有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辱骂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协助涉诉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3. 协助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滞留人员动态,防止其发生意外。

4. 遇信访人有煽动、诱导其他人员闹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1.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传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拘传票》后,审核签发手续、被拘传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传实施方案,及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拘传一名被拘传人,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 装备配备。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带、通讯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和车辆。必要时,可携带武器。 8-1.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传实施方案,选派司法警察,检查车辆,配备和携带警械具,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 执行拘传任务应当携带《拘传票》,认真核对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传人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传。被拘传人是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4. 执行拘传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核实身份,配合案件承办人让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手印。

5. 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传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传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行为发生。

6. 遇有被拘传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传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或难以带走被拘传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7. 《拘传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传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拘传票》。 8-2. 训诫

8-2.1. 警务实施

1. 根据执法、执勤现场情况实施。

2. 将行为人带离执法现场或执勤现场,在适当场所进行,训诫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执勤司法警察实施。 3. 训诫时,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责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为已经违反XXX,请你立即改正,否则依法对你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等训诫用语。 4. 训诫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场,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笔录,实施完毕后,应当要求被训诫人在笔录上签字。

5. 必要时,可以责令被训诫人写出保证书。 8-3. 强行带离 8-3.1. 警务实施

1. 强行带离时,司法警察应当向被强行带离人出示有效证件。 2. 告知勤务:“XXX,你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执行)秩序,现依法请你离开法庭(执行现场),请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规定你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现依法请你离开,请你配合。”

3. 行为人拒绝离开法庭、审判区域或者执行现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可强行带离。必要时使用警械。

4. 强行带离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带离人实施自伤、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发生。

5. 遇围观人员阻挠、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强行带离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难以实施强行带离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8-4. 罚款

8-4.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罚款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罚款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罚款决定书》后,审核签发手续及被罚款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送交的用警申请,配备警力,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8-4.2. 警务实施

1. 根据实施方案,配备警力、车辆,携带警械具,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罚款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罚款决定书》,认真核对被罚款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罚。

3. 执行罚款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罚款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

4. 执行罚款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罚款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罚款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意外情况发生。 5. 遇到被罚款人拒绝、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罚款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6. 《罚款决定书》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罚款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罚款决定书》。 8-5. 拘留

8-5.1. 警务受领

1. 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拘留决定书》后,审核审批签发手续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留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拘留一名当事人,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8-5.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留实施方案,配备警力,检查车辆,携带警械具,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拘留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拘留通知书》,认真核对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时,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执行拘留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留人实施逃跑、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等行为。 5. 实施拘留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 6. 遇到被拘留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难以带走被拘留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况予以应对与处置。

9-2. 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与集中指挥的原则 2. 坚持依法应对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3. 坚持密切协同与有效处置的原则 4. 坚持慎用警力与慎用械具的原则 5. 坚持宽严适当与灵活处置的原则 9-3. 组织领导

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负责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 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保持备勤状态,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各级人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要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事项。 9-4. 警务准备

1. 警力配备与任务分工

根据任务需要及处置预案,成立执勤组、警戒组、处置组、宣传组、机动组,并指定各组负责人。

(1)执勤组。担任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应急领导小组,并加强现场事态的控制。

(2)警戒组。担负突发事件区域和重要目标、重点岗位的安全警戒任务,防止、阻止闹事群体(个人)对上述目标的冲击,遇有紧急情况应当果断处置。

(3)处置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对煽动组织者、骨干分子(行为人)与围观群众的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事态进行控制,对闹事骨干分子(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宣传组。协助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说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闹事行为后果,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证据。

(5)机动组。在指定区域集结待命,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支援各小组行动。 2. 装备配备

(1)车辆配备。在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配备警务指挥车、囚车等车辆。

(2)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应急棍、防暴头盔、警戒带等警械具;配备防火服、隔离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护器材。 (3)武器配备。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配备武器。 9-5. 警务实施

1.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聚众哄闹、拦阻押解囚车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实施有效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伤害、劫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机脱逃;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骨干分子强制带离现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时,押解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袭、抢夺枪支或者聚众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图行凶、袭警、脱逃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制服,同时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支援,并迅速组织追捕。 (4)遇有被告人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治疗。

2. 执行死刑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围堵囚车、阻止行进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实施现场警戒,阻止围堵人员靠近;处置组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围观人员,保障囚车通行,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2)遇有聚众哄闹、围堵、冲击刑场或者暴力劫夺死刑罪犯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请求支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应当加强执行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处置组对哄闹冲击的人员提出警告,锁定骨干分子并实施控制,必要时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将其制服;宣传组以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现场证据;机动组应当保持戒备,随时应急支援。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支援。 3.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当事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双方隔离,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保护人质安全,迅速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 4. 配合执行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遇有被执行人侮辱、谩骂、威胁执行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关注被执行人动态,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1)遇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并控制被执行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工作。执勤组负责控制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警戒组负责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及重点目标警戒;处置组依法执行强制措施;宣传组负责政策宣传及相关证据保存;机动组在指定地域集结待命,随时支援。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在保障执行人员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离。 5. 安全检查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安检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应当先将其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遇有持枪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物品,解除威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冲击安检区域、袭击安检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处置;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当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6. 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将其控制,并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遇有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应当设置警戒范围、疏散围观人员,立即报告机关安全领导小组。

(3)遇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人员疏散、抢救受伤受困人员、重点要害部位保护等工作。做好外围警戒及现场保护,配合进行灾情调查。

(4)遇发生洪涝、地震等灾害时,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积极参与救灾,协助机关安全保卫机构加强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和枪弹库的警卫工作,做好各种执勤巡查工作,确保审判机关安全。遇有发生重特大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司法警察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与抢险工作,保护人民法院财产和枪弹安全。

7. 协助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冲闯人民法院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物或侮辱、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遇有企图自伤、自杀等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果断制止其行为,并协助接访工作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在上述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注意保存或者固定相关证据。

第二篇: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讲稿

一、 制定执法细则的思路

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制作之前,孟宏伟副部长要求制作执法大纲,后来在执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执法细则。孟建柱部长要求执法细则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要按照奥运安保手册以及香港的警务条例那样制定执法细则。

(1)执法细则是精细化、流程化的操作规范,主要解决基层民警不知道干什么,怎么办的问题。 (2)执法细则是以执法行为的逻辑顺序来制作

(3)执法细则的制作目的是让基层民警能够准确执法,有执法的准确依据。

二、执法细则的主要内容

执法细则共有三部分,44章。

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包括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的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执法的基本要求,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以及施行的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8日)。

第二部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共26章。因执法细则增加了新内容,就平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讲一下。

1、职能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几种案件的管辖(

1、经济犯罪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2.毒品案件(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

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

3、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杀人案(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4、立案(审查期限。(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3)对危害

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5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6、鉴定(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或者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其中:(1)重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应当逐级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3)对价格重新鉴定的,逐级报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4)对淫秽物品、毒品、枪支弹药、电子数据重新鉴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5)对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

7、辨认(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每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被辨

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尸体、场所进行辨认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8、讯问(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臵在二楼以上,并与办公场所分离。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臵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臵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讯问的,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将被讯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9、接受书面供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注明书写供述的时间并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页”,并签名。

10、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人大代表(1).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经许可后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逮捕时不需要再次报

经许可。(2)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3)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4)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2.政协委员(1.)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2.)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三部分是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共17章。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对持续状态的吸毒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 6

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2、现场调解(1.现场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1)符合本细则第39—01条规定的治安调解的条件(2)情节轻微(3)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4)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5)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

2、备案。现场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有履行凭证的,收集履行凭证存档)

3、受案(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报送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单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4、鉴定(

1、决定鉴定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2、告知鉴定意见(1.)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可以采用送达方式,也可以采用笔录告知方式,告知笔录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

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和诊断结论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3、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5、送达决定文书(1.当场送达。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本细则第29—01条第3款第4项和第5款规定执行。2.非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办案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7、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1.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2.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

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3.没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三、执法细则内容包括三要素(执法条件、批准条件、执行)

四、执法细则创新的内容(增加法定条件的制定、增加了审批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要求、增加了信息采集和录入的相关内容

五、执法细则的前景

要将执法细则制定为完善的执法细则,以后要根据各警种的要求制定各警种的执法细则分册,并将其不断的修改完善。

六、执法细则的贯彻实施

1、执法细则的贯彻执行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执法细则的贯彻实施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3、要完善执法质量考评依据,要依据执法细则的规定进行考核。

4、制作示范案卷,以利于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执行。 



 、

第三篇:《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初级题库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既是各级公安机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指引,又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强制性规范,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应当遵照执行。( )对(释义)

2、《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制定的依据是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对

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有需要时可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但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错,参照《细则》1-02-1

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自2009年10月28日起施行。( )对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下列( )案件,应当遵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AB A、刑事 B、行政 C、劳动教养 D、收容教养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ABCD A、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B、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C、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D、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案,严禁下列( )行为:ABCD A、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B、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C、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D、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的,可以追究下列( )责任:ABCD A、提醒、劝导或者训诫 B、通报批评 C、处分

D、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编 办理刑事案件

一、判断题

第二章 管辖

1、对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对

参照《细则》2-01-2

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间谍案一律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错,参照《细则》2-01-3(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3、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不管属不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都应立即接受。( )对

第三章 立案

1、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告知控告、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

2、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及其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错,参照《细则》3-01-2-(4)

3、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重大、复杂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 )错,参照

3 《细则》3-02-3-(2)

第四章 回避

1、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

3、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应当停止参与有关的侦查工作。( )错,参照《细则》4-04-2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对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不可以代为聘请。( )错,参照《细则》5-02-2-(1)

3、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对

4、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聘请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对

第六章 勘验、检查

1、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对

2、现场勘验、检查,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负责。( )错,参照《细则》6-02-1

3、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 )错,参照《细则》6-02-2-(1)

4、办理强奸案件,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但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错,参照《细则》6-07-3-(3)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

2、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只包括以下方式:完整性校验方式、备份方式。( )错,还有:封存方式

3、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对

第八章 搜 查

1、搜查前,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错,参照《细则》-8-02-1

2、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对于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取得《搜查证》才可以进行搜查。( )错,参照《细则》-8-02-3

3、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对

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1、对于现场难以确定有关物品或者文件可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需要进一步甄别和采取控制保全措施的不可以采取现场扣押。( )错,参照《细则》9-01-1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

第十章 鉴定

1、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鉴定。( )对

第十一章 辨 认

1、侦查人员不得向辨认人进行任何暗示,也不准诱使辨认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志进行辨认。()对

2、秘密辨认不制作辨认记录,由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写出秘密辨认报

6 告,存入侦查工作卷宗备查。()对

第十二章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虽不能重复冻结,但可要求有关银行等金融单位在解冻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2、冻结存款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对

第十三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错,参照《细则》14-04-2。

2、为了保证询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询问证人的过程必须录音、录像。( )错,参照《细则》14-04-4。

3、侦查人员可以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错,参照《细则》14-05-6

第十五章 通缉

1、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

7 权发布。( )对

2、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时,需要层报公安部决定发布。()对

3、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对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按照公安部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要求将已破案件的各种信息录入到案件信息库中。( )错,参照《细则》16-01

2、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办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续,缉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潜逃,在三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应当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错,参照《细则》16-03-1-(1)

3、对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移交、接收证明》,携带法律文书,及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对

第十七章 拘传

1、拘传可以未经立案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 )错,参照《细则》17-01-(1)

2、拘传可以适用于被害人、证人等涉案人员。( )错,参照《细则》

8 17-01-(1)

3、拘传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传唤。( )错,参照《细则》17-01-(2)

4、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能超过12小时。( )对

第十八章 取保候审

1、惯犯不得取保候审。( )错,参照《细则》18-01-2-(1)

2、侦查人员宣布取保候审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表明执法身份。( )对

第十九章 监视居住

1、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公安机关可以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等执行监视居住。( )错,参照《细则》19-02-1-(2)、19-02-2

2、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其脱逃,刑侦办案部门可以直接扣押其持有的驾驶证件。( )错,参照《细则》19-04-1

3、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二十四小时内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错,参照《细则》19-04-2

第二十章 拘留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决定时,应当在呈请报告书上同时注明拘留时间,如一至三十日。( )错,参照《细则》20-02-2

2、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签发《拘留证》交公安机关执行。( )错,参照《细则》20-02-2

3、拘留对象是老年人、怀孕妇女、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使用武器、警械。( )对

4、对于被拘留人,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对

5、对于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公安机关接到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也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日以内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错,参照《细则》20-06-3-(2)

6、对于其他单位移送过来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已办拘留手续,可以沿用原来的拘留手续,直至期限届满。( )错,参照《细则》

第二十一章 逮捕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应当提请逮捕。( )对

2、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在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

10 的,可以不提请逮捕。( )对

3、所有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家属或者单位。( )错,参照《细则》21-05-1

4、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并在羁押期限届满前送达看守所。( )错,参照《细则》21-06-2-(2)

第二十二章 羁押

1、犯人不可能是看守所的收押对象。()错,,参照《细则》22-01-1

2、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错,参照《细则》22-01-2

3、对于超期羁押的被羁押人,看守所可视情况自行释放被羁押人,以保证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错,参照《细则》22-03 第二十三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

施的特别规定

1、外国犯罪嫌疑人拒绝其所在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对

2、由于外国人不能取得我国律师资格,不能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所以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外籍律师为其服务。()对

11 第二十四章 办案协作

1、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对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代为执行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制作《办案协作函》的同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

3、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文件的,原则上应由办案单位持《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执行。()对

4、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文件的,如情况紧急,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部机关,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对

第二十五章 审查判断证据

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收集的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认真查证,属实的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对

2、不符合法定程序得来的言词或实物不能作为证据。()对

第二十六章 侦查终结

12

1、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公开使用。()错,参照《细 则》26-02-3-(3)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只查清部分罪行的不能确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错,参照《细则》26-03-1-(2)

3、对羁押期限届满的案件,主犯和从犯在逃的,对在押犯罪嫌疑人不应移送审查起诉。()错,参照《细则》26-03-1-(3)

4、刑事案件撤消后,对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对

第二十七章 补充侦查

1、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 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必须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对

2、补充侦查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对

3、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补充侦查完毕()错,参照《细则》27-01

二、单项选择题

第二章 管辖

1、下列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的案件是:( )。B

13 A、破坏选举案 B、重婚案 C、刑讯逼供案 D、非法搜查案

2、下列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是:( )。D A、非法搜查案 B、非法拘禁案 C、暴力取证案 D、重婚案

3、军地互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特殊的案件,由( )协商确定管辖。D A、军级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

B、由军队军区级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C、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D、由军队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

第三章 立案

1、有关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 )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C A、24小时 B、48小时 C、三日 D、七日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C

14 A、3日 B、7日 C、10日 D、14日

3、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 )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C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第四章 回避

1、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B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副本存入诉讼卷。A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C A、县级公安机关 B、县级人民检察院

15 C、作出决定的机关 D、上级公安机关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经( )批准。B A、公安机关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中记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C A、《立案报告》 B、《结案报告》 C、《讯问笔录》 D、《询问笔录》

第六章 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由( )的人民警察担任。A A、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 B、具有现场指挥能力和专业知识扎实 C、具有现场勘查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 D、具有专业侦察知识和组织能力

2、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B

16 a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b及时进行现场保护工作;c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d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e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f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g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h组织现场分析;i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A、abcdefghi B、acdefghi C、abdefghi D、acdefhi

3、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持有( )。C A、《刑事犯罪勘查资格证》 B、《勘验、检查证》 C、《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D、《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1、以下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正确的是:( )D A、民警甲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直接将在现场发现的电脑主机等设备封存带走,封存后为装有计算机的箱子拍照

B、民警乙将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移动硬盘上的全部内容复制至自己的U盘,因为嫌移动硬盘不方便携带,故将原移动硬盘格式化后留在现场

C、民警丙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也无法制作备份,故将计算机拍照后封存带走

17 D、民警丁计算了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了《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A、现场所有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都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B、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不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以外的人员参加

C、若有必要,可以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时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D、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权参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3、以下不是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专有的文书的是:( )B A、《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B、《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C、《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D、《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第八章 搜 查

1、搜查的目的是( )。A A、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18 B、收集犯罪物品,查找犯罪嫌疑人 C、搜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 D、搜集犯罪物品,追捕犯罪嫌疑人

2、在搜查中如遇到阻碍( )。B A、与当事人进行协商 B、可强制搜查 C、在《搜查笔录》中注明 D、终止搜查

3、对室内进行搜查时,难以确定重点部位的,应( )。B A、制定搜查方案 B、确定搜查方向 C、明确搜查目的 D、制定搜查策略

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1、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 )。A A、扣押 B、扣留 C、没收 D、抵押

2、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不包括( )。D A、该犯罪嫌疑人寄发的 B、直接寄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C、寄交他人转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D、寄交非该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

第十章 鉴定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A、N市公安局的鉴定机构领导M区(N市属)公安分局鉴定机构 B、甲县的鉴定机构A不可以接受乙市公安局的鉴定委托

C、某县公安分局由于缺乏某一鉴定的专业人员,从外地聘请相应领域的鉴定专家对其进行鉴定

2、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的情况有:( )D

①伤情鉴定比较疑难;②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③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

A、①③ B、②③ C、①② D、①②③

3、W派出所于9月12日凌晨2点接到一起抢劫致人伤害案件的报案。被害人被送进医院住院后,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该派出所于凌晨4点发出鉴定委托,鉴定人D于当日7点接到委托鉴定通知,那么鉴定人D应当在 之前提出鉴定意见并在 出具鉴定文书。( )C A、9月13日2点;七日内 B、9月13日4点;三日内 C、9月13日7点;三日内

20 D、9月13日7点;七日内

4、对淫秽物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中的( )进行。C A、鉴定机构 B、刑事侦查部门 C、治安管理部门 D、文件检验人员

5、对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的鉴定,不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 )进行。C A、禁毒部门 B、刑事侦查部门 C、治安管理部门 D、刑事技术部门

6、对假币的鉴定,由( )负责进行。B A、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

B、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 C、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

7、对办理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中所查获的光盘及母盘进行鉴定,以确定送检光盘及母盘的生产企业的,由( )负责进行。C A、县级以上治安管理部门 B、工业部门相关鉴定中心 C、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

21 D、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

8、对某药厂生产假“胺碘酮”导致多人服用后伤亡的案件,不能委托以下( )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B A、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的药品检验机构 B、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

D、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9、对( ),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B A、医疗事故的鉴定

B、医疗事故进行的首次鉴定 C、重要的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的 D、尸体鉴定有争议的

第十一章 辨 认

1、侦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辨认的,要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A A、办案部门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侦查人员自行

D、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2、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场所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

22 辨认报告书》,呈请( )批准后才能进行。B A、办案部门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派出所负责人 D、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3、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 )人,并按顺序排列编号。A A、7 B、5 C、10 D、6

4、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时,辨认的照片数量不得少于()张。C A、7 B、5 C、10 D、6 第十二章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查询存款、汇款应当由( )审批。B A、办案部门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派出所负责人 D、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2、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一般为()。C A、1个月 B、3个月 C、 6个月 D、12个月

第十三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1、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 )交给犯罪嫌疑人,而且要在讯问笔录中注明。A

23 A、《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B、《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C、《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D、《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末页紧接讯问内容的地方,写明( )。D A、“以上笔录我看过,没错” B、“以上记录没错”

C、“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没错” D、“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3、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B A、36小时内 B、12小时内 C、24小时内 D、48小时内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第一次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 )交给证人,而且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A A、《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B、《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4 C、《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D、《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十五章 通缉

1、关于《悬赏通告》,下列描述错误的说法是:( )D A、《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 B、《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的具体数额

C、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同时发布《悬赏通告》 D、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

2、有关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后,一旦接到抓获通缉令上的犯罪嫌疑人的通知,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B A、3 B、7 C、15 D、30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劳动教养人员和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应当在( )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C A、七日内 B、十日内 C、三日内 D、五日内

2、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 )批准,可先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机

25 关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即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A

A、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负责办案人员

3、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应真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 )办理网上撤销手续。D A、三天内 B、十二小时内 C、二十四小时内 D、四十八小时内

4、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在逃人员,由各立案单位负责填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经( )审批,送同级公安刑侦部门录入上网发布。B A、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 C、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 D、负责办案人员

第十七章 拘传

1、下列措施中属于强制措施的是( )。B

26 A、盘问 B、拘传 C、传唤 D、讯问

2、拘传犯罪嫌疑人后向督察部门备案的期限( )。D A、1天内 B、12小时内 C、6小时内 D、1小时内

3、拘传犯罪嫌疑人须经( )审批。C A、办案部门负责人 B、派出所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主办侦查人员

第十八章 取保候审

1、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申请的,应当在( )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B A、10天内 B、7天内 C、14天内 D、30天内

2、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C 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

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3、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人支撑,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

27 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 )A A、华某的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B、华某的妻子 C、华某的父母

D、华某的尚未立业的儿子

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A、人民法院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第十九章 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 )。C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2、办案部门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后向督察部门备案的期限(A、1天内 B、12小时内 C、6小时内 D、1小时内

第二十章 拘留

1、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向督察部门备案的期限是( )。D A、1天内 B、12小时内 C、6小时内 D、1小时内

28

。D 。D ) )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如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部门应当( )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C A、立刻 B、十二小时内 C、二十四小时内 D、两天内

3、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法院拘留决定时,如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应当( )将有关情况通知决定机关。C A、立刻 B、十二小时内 C、二十四小时内 D、两天内

第二十一章 逮捕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和有关规定,逮捕应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 ):D 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B、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C、上述AB两项条件至少应具备其中的一项 D、上述AB两项条件应同时具备

2、关于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下列( )选

29 项错误的是:D

A、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

C、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

D、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3、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 )。C A、三个月 B五个月 C、七个月 D、十个月

第二十二章 羁押

1、下列不属于羁押凭证的是:()D A、《拘留证》 B、《逮捕证》 C、《通缉令》 D、《协查通报》

2、看守所应当在被羁押人羁押期限届满()前,制作《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通知案件主管机关。C A、48小时 B、3日 C、7日 D、10日

3、下列无须办理换押手续的是:()C 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并被受理的

30 B、侦查阶段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C、刑事拘留转逮捕的

D、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受理的

第二十三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

施的特别规定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B、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强制措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不应当立即解除,不需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先行拘留时,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立即向其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D、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中,发现被执行人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2、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批准,并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正确的选项是:()B

31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48小时 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48小时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24小时 D、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24小时

3、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批准,并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正确的选项是:()C A、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24小时

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24小时 C、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48小时

D、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48小时

第二十四章 办案协作

1、以下不属于公安机关办案协作规定内容的是:()C A、协助查询犯罪信息、资料 B、协助执行传唤、拘传 C、代为执行传唤、拘传 D、代为执行拘留、逮捕

32

2、公安机关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展开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属于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协作请求的,应当在()天内办结并回复。A A、3 B、7 C、10 D、15 第二十五章 审查判断证据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年幼者不能作为证人

B、文化水平低下者不能作为证人 C、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不能作为证人 D、不能辨别是非者不能作为证人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勘验、检查笔录必须有两名见证人签名 B、勘验、检查笔录必须有一至两名见证人签名 C、鉴定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D、鉴定人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第二十六章 侦查终结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终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正职批准

33 B、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终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C、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终结,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D、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终结,应当经过地(市)级公安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章 补充侦查

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对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B、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C、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退回公安机关,不应自行补充侦查

D、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多项选择题

第二章 管辖

1、下列属于我国侦查主体的是( ):ABD

34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法院 D、军队保卫部门

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 )等。ABCD A、犯罪预谋地 B、毒资筹集地 C、交易进行地 D、运输途经地

3、派出所一般办理辖区内发生的( )的刑事案件。ABCD A、因果关系明显 B、案情简单

C、无需专业侦查手段 D、无需跨县、市进行侦查

第三章 立案

1、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CD A、认为有犯罪事实 B、犯罪证据确实充分 C、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D、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2、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ABCD A、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B、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 C、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35 D、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3、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 )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BCD A、人民法院决定改判的

B、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C、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裁定中止审理的 D、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四章 回避

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ABCD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回避的提出有下列( )方式。ABC A、自行回避 B、申请回避 C、指令回避 D、强行回避

36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 )业务。ABCD A、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B、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C、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D、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章 勘验、检查

1、勘查人员应当按照()的原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的流程。ABCD A、先静后动 B、先下后上 C、先重点后一般 D、先固定后提取

2、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 )等现场图。BCD A、现场平面标记图 B、现场平面示意图 C、现场平面比例图 D、现场平面展开图

3、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 )等,可以进行人身检查。ABC A、某些特征 B、伤害情况 C、生理状态 D、伤口位臵

37

4、进行侦查实验时应当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或专业人员参加实验,也可以要求( )参加。ABC A、犯罪嫌疑人 B、证人 C、被害人 D、被告人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1、记录关键步骤,应当采用()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ABD A、录像 B、照相 C、画图 D、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中的基本情况包括:( )ABCD A、勘验的起止时间

B、指挥人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 C、勘验的对象 D、勘验的目的

3、《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中的勘验结果包括:( )ABC A、通过勘验发现的案件线索 B、目标系统的状况 C、目标网站的内容 D、勘验过程

第八章 搜 查

38

1、侦查人员可以对( )进行搜查。ABCD A、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物品 B、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C、可能隐藏罪犯的住处 D、犯罪嫌疑人

2、《呈请搜查报告书》内容包括:( ) ABCD A、简要案情 B、拟搜查的范围 C、搜查的目的 D、搜查的法律依据

3、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 )紧急情况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ABD A、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B、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C、携带大量现金的

D、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在搜查的时候,可以有( )在场当见证人。ABCD A、被搜查人 B、其家属 C、邻居 D、其他见证人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1、下列物品( )应当扣押。AC

39

A、与案件无关的毒品 B、与案件无关的菜刀 C、与案件无关的枪支 D、与案件无关的银行卡

2、法律、法规 持有的物品、文件,应当扣押;持有人 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AD A、禁止 B、允许 C、答应 D、拒绝

3、在实施扣押前应告知被扣押人以下事项:( )ABCD A、扣押理由 B、扣押依据

C、应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D、应配合扣押的义务

4、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 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 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政、电信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AC A、与案件无关 B、与嫌疑人无关 C、三日 D、五日

5、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须由 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 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BC

40 A、持有人 B、提供人 C、本人 D、侦查人员

6、处理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包括有:( )ABC A、淫秽物品 B、武器弹药 C、管制刀具 D、不知名物品

第十章 鉴定

1、公安机关应当( ),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ABC A、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 B、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C、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D、委派侦查人员检查鉴定人的鉴定过程

第十一章 辨 认

1、根据辨认对象不同,辨认可以分为()。ABCD A、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B、对尸体的辨认 C、对物品的辨认 D、对文件的辨认

3、组织对尸体辨认时,应当有法医协助,重点让辨认人辨认( )。ABCD A、衣着特征 B、牙齿形状、头面部特征 C、胎记、疤、痣、手术痕迹等 D、尸表特征

第十二章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41

1、冻结存款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其中特殊原因是指( )。BCD A、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冻结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B、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冻结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C、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D、重大、复杂的案件,冻结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第十三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1、关于《讯问笔录》的制作,下列描述正确的有:()ABCD A、制作讯问笔录应使用公安部统一规定格式的讯问笔录纸制作 B、书写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打印或者书写工具、墨水

C、讯问笔录记录时,每个提问和回答均应另起一行,独立记录为一段 D、讯问笔录要使用第一人称记录,要保持原意

2、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ABCD A、问明基本情况 B、履行告知程序

42 C、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提出问题

D、讯问有关案件事实,讯问有关案件事实时要选准讯问突破口,使用合理的提问方法

3、侦查讯问中应当讯问清楚的情况主要有()。ABCD A、犯罪事实 B、犯罪动机、目的和手段 C、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和地点 D、涉及到人、事、物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关于《询问笔录》的制作,下列描述正确的有:( )ACD A、《询问笔录》记录时,应当用“问:”、“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号

B、《询问笔录》可以事后补作

C、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D、如果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证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更正处捺指印

2、关于证人,下列描述正确的有:( )ABCD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43 B、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C、单位不能充当证人,但可就规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历、户籍证明等出具书证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十五章 通缉

1、通缉对象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ABC A、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的实施者 B、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C、确实证明已经出逃 D、身份明确的

2、下列( )公安文书需要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ACD A、《呈请通缉报告书》 B、《询问笔录》

C、《边控对象通知书》 D、《呈请悬赏通告报告书》

3、关于发布通缉令,下列描述正确的说法有:( )ABCD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自己管辖地区范围的内直接发布通缉令 B、省公安厅可以直接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

44 C、跨省、自治区发布通缉令的应当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 D、在全国范围发布通缉令的应当由公安部发布

4、采取边控措施的过程中,下列描述正确的说法有:( )ABCD A、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

B、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C、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7日内补办交控手续

D、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侦查中要采集的犯罪信息主要有( )。ABCD A、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B、涉案物品信息 C、案件信息 D、其他涉案信息

2、依照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到案时应当及时采集( )信息,并分别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ABCD A、基本情况 B、指掌纹、足迹 C、静态和动态声像 D、DNA

45

3、进行以下( )侦查活动时,应当利用有关信息数据库,查询、检索、比对有关数据。ABCD

A、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B、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的

C、分析案情和犯罪规律,串并案件,确定下一步侦查方向的 D、查找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的

第十七章 拘传

1、拘传犯罪嫌疑人后向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形式有( )。ABCD A、电话 B、传真 C、网上督察系统 D、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

2、拘传犯罪嫌疑人时有下列( )情形的可以适用约束性警械:ABCD A、脱逃 B、行凶 C、自杀 D、自伤

3、执行拘传时的法律手续有:( )ABC A、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 B、表明执法身份 C、嫌疑人签名捺印 D、邀请见证人

4、讯问拘传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以下( )场所:ACD

46 A、宾馆、酒店、招待所等

B、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 C、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

D、跨市、县带回本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第十八章 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 )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ACD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处缓刑的

C、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D、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2、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 )情形的,不得取保候审。ABCD A、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B、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D、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取保候审的方式有( )。AB A、保证人 B、保证金 C、保证人和保证金 D、单位担保

4、犯罪嫌疑人有下列( )情形的,也可取保候审。ABC

47 A、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B、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需要复议、复核

C、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的 D、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被告人

5、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BCD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户籍所在的市、县 B、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甲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甲父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甲父请求减少保证金的数额。公安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哪些情况?( )ABCD A、当地经济水平落后

B、甲和甲父靠种地为生且无其他收入,生活贫困 C、甲只偷他人一头牛,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 D、甲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妨碍诉讼可能性小

48

7、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D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8、孙玉是海成县刘家镇人,200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BCD A、离开本镇到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内才返回 B、在被传讯的时候因醉酒未能到案 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

第十九章 监视居住

1、李玉成是天门县城关镇人,2005年9月因盗窃被监视居住,李玉成在监视居住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CD

49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自己聘请的律师 B、在传讯的时候因身患严重疾病未能到案 C、将盗窃时用的橡胶手套烧毁

D、对证人的近亲属刘某进行恐吓,要证人作证时不得乱说

2、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监视居住:( )ABCD A、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B、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C、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

D、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居所所在的市、县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派出所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民警的职责有:A、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 )CD

( )AB

50 的的

第四篇:监狱人民警察 公正执法

作为一名今年才进去监狱系统的新警,对于今天的这个主题“两极管理模式下基层青年民警公正执法方式”的认识和大家比起来无疑是相对简单的,经验方面更是比较少的。那么在这里我就想用实际的例子和自己切身的经历来阐述一下,作为一个刚踏入监狱事业的年轻人在这段时间里的所感所见所知所闻。

从去年11月至今,我觉得的提篮桥监狱以及我们监区对于我们这一批新警的培训是十分系统和行之有效的。无论是值班的规范,还是台账材料的制作,以及日常事务的处理,在这之前的几个月时间里,我都感觉受益良多。在这之中有些东西是程序化的,是死的。有些东西,尤其是和服刑人员的接触却是活的。其中如何公正执法,如何把一碗水端平,如何在面对服刑人员产生的种种问题的处理上让犯人心服口服。如何做到有理,有利,有节。这远不是几本教材,几页word所能涵盖的。

我觉得把公正执法的理念运用到改造教育管理服刑人员的现实中,既要根据相关规则实行。但对于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就像前几天我的一个师兄给我看的一篇杨昌元老师的文章里面写的,一名优秀的干警应当是工作对象的老师、管理者、导演和裁判。而仅仅是消防队员。现在我所管理的小组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劳动欠产,原因有多方面。有的服刑人员是因为年龄偏大身体素质的问题,有的服刑人员是因为个人劳动能力的问题,同样也有些是因为本身好逸恶劳希望钻空子偷懒。如果百分百按照制度规章执行,那么无疑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虽然能有效的让那些好逸恶劳者得到惩处,可同时也会降低那些有切实困难的服刑人员的改造信心。

第五篇:城管执法队员百分制考核细则

棋梓镇城乡环境卫生环保办成员百分制考核细则

为客观公正的考核办公室成员的日常表现,奖优罚懒,形成有效竞争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城乡环境卫生环保办公室成员

二、考核内容

1、考勤情况

2、遵规守纪情况

3、仪表风纪

4、工作情况

5、内务卫生情况

6、加分情况

7、其它情况

三、考核标准

(一)考勤情况(20分)

1、迟到、早退一次扣5分,旷工扣20分。

2、每月原则上休息4天,请假(包括休息)每超过一天扣10分,超过8天的每天扣20分(婚假、丧假、病假等特殊情况除外)。请假以请假条为准,无特殊情况不准捎假、电话请假,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3、开会、集合等迟到、早退一次扣5分,缺勤一次扣10分。

(二)遵规守纪(20分)

1、上班时间不准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及从事其它赌博性的娱乐活动。发现一次取消当月考核资格,连续两次以上或情节较重造成极坏影响的,进行停职学习及更严厉的处分。

2、发现在工作日中午饮酒者取消当月考核资格,并按“十条禁令”有关规定执行。

3、严禁粗暴执法、打人、骂人、乱耍权威。发现违反者取消当月考核资格,并按“十条禁令”有关规定执行。

4、发现工作人员“吃、拿、卡、要”,截留、私分、使用扣留没收物品的,一经查实,取消当月考核奖,并按“十条禁令”执行。

5、执法过程中,出现违反程序执法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并按“十条禁令”有关规定执行。

6、执法车辆搭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违反一次扣带车队长20分,驾驶员10分,违反两次以上者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三)仪表风纪(15分)

1、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整者每次扣5分。

2、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插手、背手、插兜、揽腰、钩肩搭背、不得吸烟、扇扇子,违反每次扣5分。

3、执法队员在执法车应坐姿优雅、严肃,不得翘腿、斜躺、睡觉、嬉笑打闹,不得在工作时间、在执法车中吃东西,违反一次扣5分。

4、严禁着标志服私自出入餐馆、商场、娱乐等场所。一经发现取消当月考核资格,并按“十条禁令”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情况(25分)

1、工作人员要听从领导,服从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听从领导,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三先一后”、“六个步骤”的执法要求。未按执法要求顺序执法的,在本月的考核成绩中扣20 分;每缺少一个执法步骤在本月的考核成绩中扣5分;违反执法要求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3、凡在执法活动中,不主动向前认真执法的,发现一次扣10分;不能完成执法任务的,每人每次扣5-20分;造成工作失误或负面影响的,每人每次扣20分

4、督察通知单要按规定及时回复。不能按规定回复的每次扣中队长5-10分;弄虚作假回复的,一经查实每次扣中队长10分,两次以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工作时间出现脱岗、串岗现象,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带车中队长10分,执法队员5分。

(五)内务卫生情况(20分)

1、办公室内务卫生要保持整洁,要安排卫生值日表。办公室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一次扣罚值日人员5分;

2、各照像、摄像器材由专人妥善保管,严格按使用规定管理。如有违反每次扣责任人10分,造成损坏的,由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共同负责赔偿。

3、驾驶员要保持各执法车辆卫生整洁。发现不整洁的,每次扣本车司机5分;中队长要及时安排保养维修车辆,保养、维修不及时的,每次扣中队长10分,扣驾驶员5分。

(六)加分项目

1、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视其情况,加计5-30分。

2、工作成绩突出,有特殊贡献的,视其情况加计10-50分。

3、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视其情况每人每次加计10-50分。

(七)其他情况 本考核内容中未说明的事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考核成绩评定与奖励

1、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分数定奖励数额,每名人员考核成绩,按A(95分—100分)、B(90分—95分)、C(80分—90分)、D(80分以下)四个档次考核。

2、每月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考核成员统一公布,并记入个人档案。

3、重大工作失误或其它问题,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后,再做相应处理。

4、年终评先树优以百分制考核成绩为依据参考评选。

5、考核奖励数额根据市财政奖励数额进行调整。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下一篇:人力资源服务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