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振兴重要讲话原文

2023-01-03

第一篇:东北振兴重要讲话原文

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心

得体会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东北三省考察,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进东北振兴。总书记上车间,下田间,访农牧、察水产,为东北地区谋划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

北大荒早已变成了北大仓,东北确实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不得不承认,改革开放以来,东北经济走得十分缓慢,而东北经济占全国的比例,更是持续下降。

全力以赴改变营商环境。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营商环境根本上是优化成本,最重要的是政府的支持。政府不作为,甚至乱作为都会使企业成本升高。东北要吸引资金,盘活经济,必须在这方面下大力气。营商环境其实就是一种软环境,主要是要政府出台的措施推动,比如,搞营商环境建设年、政府相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针对懒政怠政等行为的监督和惩治。要积极转换政府角色。变“监管”为“服务”。大多企业鲜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主要是政府不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最终不能把投资留住。要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制度、缩减审批程序,让企业切实感受到东北在改变。清明政治的生态,使广大干部能够集中精力干事,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干事的动力,为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不遗余力留住优秀人才。东北自然资源丰富、工业基础好、产业工人多,但每年都有近乎一半的高校毕业生人才流向外省。总所周知,人才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地区发展重要指标,总书记也强调过:“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才。综合国力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优秀的人才很多,但是能留住人才,才是东北的攻坚战。要因地制宜建立人才联盟。紧紧围绕东北经济社会发展,聚焦重点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企业,开展精准引才,加大力度留住人才,更好地助力东北经济发展。要因人而异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在注重一线创新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同时,要切实为人才搭平台、谋发展。

这块黑土地承载着一代代人殷切的期望,它曾经上演了无数气吞山河、金戈铁马的故事,一步步走来,交织着光荣与梦想。相信有朝一日,东北一定能够重振雄风、再创辉煌。

第二篇:【重要新闻】第二巡回法庭关于东北三省法院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典型案例(三)

【重要新闻】第二巡回法庭关于东北三省法院服务东北老工

业基地振兴典型案例

(三)

共5类30个,每周更新一类第三类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六大典型案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经济发展战略,强调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推进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 本次发布的六大典型案例,涉及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两大类案件,既有全国首批退市公司沈阳特种环保公司重整案,又有通过接盘人“出售式重组”方式实现破产成功实践的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案,还有运用破产清算制度成功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案件的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案。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开拓东北地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思路,更好服务和保障东北地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案例一

大连东方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裁判要旨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有权申请债务人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重整主体适格,重整原因合法,应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根据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二)基本案情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近年来造船及配套市场持续低迷,大连东方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船舶)生产、销售急剧下滑,资金链断裂,于2012年5月全面停产,韩国方面股东及管理人员弃厂。2013年12月16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大连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东方船舶提出的重整申请。

(三)审理情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申请和管理人推荐,同意大连金丰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丰能工业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潜在投资者,参与重整。为保证重整顺利进行,通知了相关法院对东方船舶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另查明,东方船舶拖欠295名职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近800万元。重整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潜在投资者垫付资金清偿了职工债权,并出具了相关报告,为东方船舶重整计划的制定创造了条件。2014年4月16日,东方船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会议程序。2014年9月2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东方船舶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经法院同意,2014年9月29日,东方船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按照重整计划,优先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不变,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金额的15%受偿。根据管理人的申请,2014年11月3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已经得到执行。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促使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受案法院在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认真审查申请人资格以及重整条件,作出了受理重整的裁定。通过摇号选择管理人,要求管理人依法保障债权人权利,这是促成重整的第一步。在重整过程中,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公平受偿权,这是促成重整的基础。为化解公司经营风险和偿债风险,积极引导管理人广泛寻找战略投资者,选定重整的意向投资人,这是重整成功的关键。 东方船舶的成功重整,开创了新破产法实施以后大连市大中型企业成功重整的先例。在造船和航运市场低迷,相关产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东方船舶的成功重整,为助推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进行了有益尝试。在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该案统筹解决了重整企业战略投资人引入及职工安置、债权清偿等一系列问题,盘活了现有经济资源,实现了企业的重生发展。 案例二

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裁判要旨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如何解决职工安置和“三供一业”移交问题,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难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化解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难题,妥善解决了企业的破产清算问题。

(二)基本案情 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46年,原厂名为东北军区军工直属二厂,厂址在密山市,生产电话单机、总机、无线收发报机等产品。1950年迁到阿城区。1957年更名为阿城继电器厂。1997年11月,阿城继电器厂改制组建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至今,企业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截止2010年12月31日,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734.117859万元,负债总额为31372.23224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809.12%。

(三)审理情况 2011年9月5日,申请人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1年11月8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1)哈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申请人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2012年2月 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2年9月6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1)哈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2012年9月 1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 2012年12月20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1)哈破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2014年6月30日,哈尔滨中院裁定终结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借助政府职能部门力量平稳审结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典型案例。 在阿城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受案法院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制定破产预案,使其既能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试点座谈会精神,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积极争取市国资委支持,顺利解决选任接受单位、确定移交费用及移交资金等“三供一业”移交工作审理难点问题,实现了破产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针对债权人异议和部分职工上访问题,受案法院与市国资委共同做好职工息访工作,与清算组、债权人工商银行阿城支行多次召开协调会,争取其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配合,确保了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方案全票通过和破产案件的平稳审结。 东北地区不少国企产品结构不合理、利润下降、产能过剩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一些甚至成为“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股东利益,还会占用市场资源,影响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健康发展。本案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功能,加强释明指导,主动构建与政府职能部门及银行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为推进东北地区“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和企业破产清算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案例三

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裁判要旨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并予以公告。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破产的原因和重整的可能性,对符合法律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或恢复生产经营可能性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批准。

(二)基本案情 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是以粮食销售、仓储、农副产品、粮食进出口贸易、后置许可项目、粮食收购和加工为主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以来,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粮食采购及加工成本过高、销售市场持续低迷等原因,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并且一直处于负债经营状态。其后由于债务负担严重,资金周转不畅,停止各项经营活动。 2015年11月2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汤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哈尔滨远航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3月30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未通过破产分配方案。 经过详细询查: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属于较大型企业,其新建厂房、自有土地及先进机器设备使该企业在同行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特别是在粮食采购、仓储、加工和销售等规模上始终位列前茅,企业长期亏损的原因主要是经营管理不善甚至混乱所致。公司现有资产特点:1.其绝大部分资产体现为厂房和机器设备并且具有完全的不可分割性;2.假如以破产方式强行将其资产拆分或整体拍卖还债,这些资产也会因价格大幅缩水而损失过大,进而导致债权清偿率偏低;3.该企业所属汤原县为农业大县,该公司在当地尚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如能通过重整方式保持资产完整性并且通过再经营恢复活力,可保证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化清偿。

(三)审理情况 2016年5月4日,经债务人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汤民破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债务人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重整。2016年5月20日,经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方案。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债务人黑龙江鸿钰米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濒危企业摆脱困境的典型案例。 破产重整作为破产法的重要制度,通过债务调整、优化经营,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发展的机会。本案法院准确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将拯救濒危企业作为首要任务,避免了债务人破产,盘活了债务人资源,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恢复生产经营。 破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及时有效推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盘活存量资源,从而更快更有效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有继续运营可能性的企业,要充分发挥重整制度的作用,促其重获新生重返市场,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经济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本案的审理对优化重整市场资源、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东北经济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案

(一)裁判要旨

在合并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的意向购买人可以采取案外自行协商的方式,收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行使表决权。对这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出售式重组”方式,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基本案情 通化通冶螺旋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妻子),投资者马某(丈夫),实缴出资6573.9295万元,占出资比例99.773%;另一投资者孙某,投资14.9593万元,占出资比例0.227%。于2011年6月2日变更为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5月29日成立子公司通化通沈金属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局核准日为2012年6月13日,法定代表人马某,投资者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实缴出资956.24万元,占出资比例50.648%;另一投资者马某,实缴出资931.76万元,占出资比例49.352%。2011年6月30日成立子公司通化通冶洗煤有限公司,2012年6月25日工商予以核准,法定代表人为叶某,投资者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实缴出资450万元,占出资比例90%;另一投资者马某,实缴出资50万元,占出资比例10%。三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马某、张某夫妇。该夫妇对外借款归公司使用,偿还债务时多由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支出。工人统一与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末,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其丈夫马某因意外身亡,使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出现了外债不能偿还、工人工资无法发放引发上访、债权人之间发生冲突等状况,公司财产安全面临重大威胁。 2013年8月26日,该公司债权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其重整。经法院审查认为,该公司的确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破产原因,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向投资人了解情况,认为存在重整可能,遂裁定准予该公司重整。后因重整未成,管理人申请宣告其破产。法院基于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经营活动、资金使用混同,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明确区分,存在各债务人在经营活动中对债务相互担保等情况,认为各债务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法人意志独立性丧失,裁定宣告它们合并破产。

(三)审理情况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处理破产财产评估,指导管理人、“接盘人”通过协商集中债权金额,授权行使表决权,竞争性买受等步骤,使该企业最终以整体“出售式清算”的方式清偿了全部债务并使买受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还解决了一百多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及就业问题。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在破产企业重整不能的情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典型案例。 受案法院在收到公司的重整申请后,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破产原因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对投资人的了解,裁定准予重整。在公司重整未成的情况下,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以及公司的客观情况,及时转入清算程序,采取“出售式重组”的方式使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破产案平稳审结,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了一百多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及就业问题。 接盘人“出售式重组”方式,是破产清算与重组相结合的一种处理方式。它既使债务人破产因清算而终结,又使债务人企业通过出售式方式重组成功;既使无力经营的企业退出市场,又解决了购买方的经营资源问题。这种方式的成功实践,为企业破产开拓了新思路,保障了东北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序推进。 案例五

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裁判要旨 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股民众多,社会影响重大,各种矛盾比较突出,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所需应对的难题。人民法院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加强沟通协调,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为破产重整成功开辟新的路径。

(二)基本案情 2011年4月8日,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山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华山支行)因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特环)不能清偿对该行的到期债务,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申请对沈阳特环进行重整。经调查:沈阳特环从2001年开始连续三年巨额亏损,资金严重短缺,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债务总额达1.5亿元。2004 年3 月24 日,沈阳特环股票暂停上市;2004年9月24日,沈阳特环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2004年10月18日,沈阳特环流通股股票转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股份代码为400036。因沈阳特环主要债权人倾向对企业进行重整,并有战略投资者愿意注入资产,故沈阳特环存在通过破产重整摆脱困境、恢复营业的可能。

(三)审理情况 2011年5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沈中民四破(预)字第2号立案。2011年6月20日,人民法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之规定,裁定受理该重整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2012年6月7日,根据沈阳特环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准许沈阳特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因沈阳特环已停业多年,职工档案保存不全,为保障职工权益,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多种途径开展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同时帮助管理人根据不同情况,将调查到的职工分为已解除劳动合同与离岗在册两类,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职工债权核定标准。沈阳特环自有资产较少,自有资产变现所得对普通债权人的偿债比例为零。为保证企业通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的同时,职工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最大化保护,人民法院指导帮助管理人与股东、普通债权人反复协商,最终确定了职工债权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清偿,对普通债权除了以货币方式清偿之外,还通过股份方式进行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 2013年9月29日至30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新投资人注入资产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2013年10月8日,沈阳特环以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为由申请批准重整计划。其后,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沈阳特环重整程序。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利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退市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完全通过市场化方式,由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完成各项工作的典型案例。 沈阳特环重整案涉及103000余名股东,该案系全国首批退市公司重整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各种矛盾比较尖锐。既有上市公司股民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也有退市公司运营管理不规范、问题复杂的特点,涉及大量争议较大的金融债权、职工债权认定,同时还涉及重整申请受理后同执行程序的衔接,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财产同管理人监管、调查的冲突与协调等特殊问题。本案人民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监督和指导,在债务人职工债权资料缺失严重的情况下,多途径开展调查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认真完成常规工作的同时,针对退市公司的特殊性,专程奔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走访、咨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等相关单位,就退市公司重整的整体工作、股东资格确认、出资人表决程序、司法程序同行政审批衔接等专业问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经多轮沟通成功组织了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在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的情况下,经多方协调,沈阳特环股东无偿让渡部分股份用于普通债权的清偿,保护了普通债权人利益,为破产重整铺平了道路。在沈阳特环重整前已无主营业务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利用市场化方式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恢复了沈阳特环的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本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本着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理念,积极推进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实现企业经营转型和就地重生,达到企业、出资人、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部门等多方共赢,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案

(一)裁判要旨 对于政策性破产遗留案件,在破产费用超支项目和增加项目较多时,如果经审理认定相关费用没有超过相关投资主体弥补资金总额,可以确定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费用上出现的超支并未占用破产财产变现资金。在此情况下,为促进“僵尸企业”处置,当管理人再次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二)基本案情 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成立于1976年,是隶属于长春永政外经贸集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王明生,主要经营轻工艺品、工艺品的进出口业务。因国内和海外投资失败,加上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2005年工艺品公司停产。2006年9月,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为2,691.8万元,企业负债总额为14,14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26%,达到破产界限。 该破产企业职工人数为82人,其中全民固定职工59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8人,退休职工15人。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前已按国家“并轨”政策进行了安置,并解除了国有身份。在本次破产清算中不涉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内容。

(三)审理情况 2006年9月20日,工艺品公司经长春市国资委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06年11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民破字第9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 2011年5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工艺品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3年3月7日,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但两次会议人数和债权额均未过半,分配方案表决未获通过。工艺品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对分配方案裁定认可。2013年10月28日,该院作出(2006)长民破字第97-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工艺品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法院提交了长春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长中庆所审鉴字(2014)第19号《关于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组财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并于2014年9月9日向法院提请裁定终结工艺品公司破产程序。由于该审计报告反映破产清算组账面破产费用超支项目和增加项目共有12项,超支金额和增加项目支出金额共计33.108449万元,法院要求破产清算组作出说明并要求管理人就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发布公告。管理人于2015年10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就分配方案的情况发布了公告并向法院提交了长春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长中庆所审鉴字(2014)第19-1号《审计鉴证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破产清算组破产费用超支项目和增加项目支出总额没有超过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弥补资金总额,可以确定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费用上出现的超支问题没有占用破产财产变现资金。2015年11月13日,管理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工艺品公司破产清算组提交的长中庆所审鉴字(2014)第19号《关于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组财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工艺品公司破产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结工艺品公司破产程序。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运用破产清算制度成功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案件的典型案例。 东北地区政策性破产案件积案较多,有的甚至是十多年前受理的,因相关案件清算组成员为政府部门人员,或几经变更或怠于履行清算组职责,而又不具备破产法规定的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导致长期无法破产终结。本案中,在两次债权人会议均未通过分配方案的情况下,管理人积极履行清算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对分配方案裁定认可。法院在裁定确认了分配方案后,使得破产程序得以继续,并最终终结破产程序。尽管此案终结破产程序历时近十年,但破产清算制度还是发挥了应有作用,让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得到解决,有序退出市场。 东北地区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突出。工艺品公司破产程序的终结,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清算制度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的有益尝试,有助于落后产能的有序退出,有助于推进东北地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篇:振兴东北讲课稿

前言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东北三省考察,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东北振兴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深化改革、破解矛盾,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进东北振兴。

振兴东北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和农业基地,维护国家国防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关乎国家发展大局。新时代东北振兴,是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要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角度去把握,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一以贯之、久久为功,撸起袖子加油干,重塑环境、重振雄风,形成对国家重大战略的坚强支撑。

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六个方面的要求

习近平就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提出6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要坚定改革信心,在谋划地区改革发展思路上下功夫,在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上下功夫,在激发基层改革创新活力上下功夫。要重点从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有利于调动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等方面完善改革思路,做实改革举措,释放改革活力,提高改革效能。要多方面采取措施,创造拴心留人的条件,让各类人才安心、安身、安业。二是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要依靠创新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坚持凤凰涅槃、腾笼换鸟,积极扶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尽快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产业发展格局。三是科学统筹精准施策,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要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合作,形成东北地区协同开放合力。要以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为依托,深入推进东北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对接和交流合作,使南北互动起来。四是更好支持生态建设和粮食生产,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要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和深化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环境监管、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等生态文明改革举措,加快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使东北地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要充分利用东北地区的独特资源和优势,推进寒地冰雪经济加快发展。五是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高地。要加快落实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任务,完善重点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发展优势产业群,实现多边合作、多方共赢。六是更加关注补齐民生领域短板,让人民群众共享东北振兴成果。要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按时完成脱贫任务,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好城乡生活困难人员基本生活。要加大东北地区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东北地区轨道交通、集中供热、网络宽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如何推进东北振兴

习近平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东北振兴的坚强保证。要加强东北地区党的政治建设,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营造风清气正、昂扬向上的社会氛围。要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出真招、办实事、求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政治生态同自然生态一样,污染容易,治理不易。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决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

韩正表示,要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的重要思想,从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东北振兴的重大意义。要把深化改革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解决思想观念问题,加快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要把增强创新能力作为根本途径,加快结构调整和新动能培育,发展壮大实体经济。要把开发开放作为重要抓手,打造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东北亚地区合作的中心枢纽。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解决好社保、就业等重点民生问题。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必须坚定不移

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旗帜鲜明、掷地有声,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的重大方针,有力回应社会关切,释放出正本清源、增强信心的强大正能量。

回顾改革开放历程,正是因为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极大地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我国经济得以快速发展,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惠及亿万人民。实践告诉我们,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进入新时代,坚定不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推动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任何怀疑、唱衰国有企业的思想和言论都是错误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就要继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一以贯之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一以贯之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开创国有企业发展新局面。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就要毫不动摇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党中央始终关心支持爱护民营企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强调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两个不可侵犯”、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到出台激发企业家精神、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的各类政策举措……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外部环境复杂多变,民营企业发展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政策执行中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是制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阻碍。推动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要狠抓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推动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为民营企业营造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家也要坚定发展信心,进一步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抓住主业,苦练内功,提高创新能力,做出更多一流产品,发展更多一流产业。

积力所举无不胜,众志所为无不成。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定能“众人拾柴火焰高”,让中国经济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

第四篇: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专辑.

2004年第 1期 税 务 与 经 济 No. 1Jan. 15,2004 (总第 132期 T axation and Economy (Serial No. 132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专辑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创新思维 刘力臻

(东北师范大学 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 吉林 长春 130024 [摘

要 ]围绕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改造 , 国家曾经制定和实施过一系列的变革措施 , 然而却没 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必须与传统体制及观念彻底决裂 , 建立完善的市场制度 。 而要 实现这一目标 , 首先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济 。

[关键词 ]东北 ; 工业基地 ; 国有经济 ; 市场经济体制 [中图分类号 ]F4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 改革开放以来 , , , 曾经制定和实施过

三年脱困” 、

“ 企业减负” , 规划没少做 , 钱 没少花 , , , 大部分国有企业依旧困难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口号 喊了十几年 , 。 原因何在 ? 从制度上看 , 上述种种改革措施 , 都是对 传统体制的修补 、 扶植 、 输血和输氧 , 而不是对传统体制的最终突破和经济体制上的真正转轨 。从思想根 源上看 , 传统的计划经济的观念束缚了人们的思想 。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东北必须与传统体制及观念彻 底决裂 , 建立和完善市

场制度 。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 , 首先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经 济 。

一 、 赋予 “ 国有经济” 新内涵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有着本质差异 。 前者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 业为微观主体 , 企业从属于各级政府 , 整个生产的组织仰仗国家的经济计划 , 并由各级政府直接部署 、 管理 和经营 。 因此 ,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必然是通过国有企业 、 国家直接管理和经营企业加以体现的 。 它的最大弊端是缺少内在的发展动力 、 低效 、 体制僵化及由此导致的供给严重不足 , 物质短缺匮乏 。后者 以产权明晰的私人企业 、 合资合作企业 、 股份制企业为微观主体 , 各种生产要素 — — — 生产资料 、 劳动力 、 资 金 、 技术 、 各种产权 、 各种资源等均由市场调节和配置 , 并在其要素的自由流动中 , 在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 中优化配置 , 以保证各种稀缺资源始终能够被最能加以有效利用的经济主体占有和使用 , 从而使经济的发 展充满生机和活力 。 然而 , 市场并不是万能的 , 市场也有失灵 、 失效和失败之处 , 主要表现为 “ 外部性” 、 “ 公 共产品” 、

“ 垄断性” 、 “ 不确定性” 、 “ 贫富两极分化” 、

“ 生产过剩造成的资源浪费” 、

“ 经济过度波动” 等等 。 随 着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 “ 古典体制” , 向加入了政府干预机制的市场经济 “ 现代体制” 的过渡 , 政府对经济活 动的参与及适度干预成为克服市场失灵的重要机制 。 在市场经济 “现代体制” 下 , 国有经济被赋予了新的 内涵 , 并主要通过以下七个方面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结构加以体现 :(1 国家税收和国家支出 ; (2 国家运用 经济政策 、 经济法规对宏观经济进行有效调控 , 以促进充分就业 、 物价稳定 、 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平稳增 长 ; (3 政府在大企业适度控股 ; (4 资产社会化 、 共有化 、 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 (5 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 (6 健全的经

济法治体系和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 (7 维持生态平衡 , 实现可持续增长的目标 。 需要指出的是 , 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不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修补和完善 , 也不是向自由放任的古典市场经济 [收稿日期 ]2003-10-02 [作者简介 ]刘力臻 (1954- , 女 , 吉林市人 , 东北师范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 经济学博士 , 博士生导师 。 5 体制的回归 , 而是创建一种加入政府干预机制的现代市场经济 。 因此 , 我们的 “ 国有经济” 也应该主要表现 在上述七个方面上 , 而不应仅仅以国有企业来代表国有经济 。 对 “国有经济” 重新认识和界定的创新价值 在于 , 在 “ 国有经济新内涵” 的理念下 , 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会不攻自破 , 土崩瓦解 。

二 、 突破传统的 “ 主体论” 和 “ 主导论” 的束缚

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 , 主要是以政府的税收行为 、 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 多 元共有的社会化所有制结构 、 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 健全的经济法治体系 、 公平的竞争环境等来加以体现 的 , 那么 , 东北经济就可以彻底摆脱长期以来套在头上的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国有经济 “主体论” 和 “主导 论” 的紧箍咒 , 放手实施以市场化为目标导向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转型 , 并通过公开竞卖 、 引进国内外资金 、 多元产权重组等转型方式 , 变国有企业为民营企业 、 股份制企业 、 合资合作企业 , 大幅度地降低传统国有经 济的比重 , 在市场准入 、 投资范围 、 信贷支持 、 法律援助 、 信息咨询 、 政策优惠等方面全力扶植民营经济 , 与 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彻底决裂 , 为东北经济的振兴打下良好的微观基础 。 我们之所以必须突破传统的国有 经济和国有企业 “ 主体论” 和 “ 主导论” 的理念 , 是因为事实反复证明 , 市场经济不能以国有企业为主体 , 而

必须以民营化的现代股份制企业为主体 ,

, 而必须

以市场为主导 。 否则 , 东北地区 “ 政企不分” ,

下来 , 东北地区的政府就走不出 “ 项目怪圈” , , 经过 20多年的改革开放 , “ 抓大放小” 的误区

“ 抓大放小”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阶段性的措施之一 , 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一面 。然而 , 如果从 “国有 经济新内涵” 的视角看 , “ 抓大放小” 的提法和做法容易引起误解 , 甚至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制和民营 化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 所谓 “ 抓大” , 是指政府只抓国有大企业 , 继续给予帮助和支持 , 继续维持原有的国 有产权制度 ; 所谓 “ 放小” , 是指政府放开对中小企业国有产权结构的限制 , 政府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中小企

业 , 而将其放还给市场 , 使其民营化 。 从 “ 放” 上看 , “放小” 的举措无疑是正确的

, 是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 。

然而 , 如果市场经济现代体制下的国有经济不必通过国有企业的 “主体” 和 “主导” 地位来体现 , 那么 , 对国 有大企业也应该 “ 放” , 放还给市场 , 放开政府对单一国有产权的限制 , 使其成为产权明晰的股份制企业 。 如果改革的目标取向是市场化 , 那么 , 政府不仅要 “放小” , 更要 “放大” , 给国有大企业松绑 。从 “抓” 上看 ,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 , 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培育一个健全的经济法治体系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 为微观经济主 体提供优质服务 , 而不是直接抓企业 。 如果赋予 “ 抓大企业” 的内涵是政府为企业服务 , 那么 , 从公平 、 公正 的角度看 , 政府不仅要抓好大企业 , 也应抓好中小企业 — — — 即让中小企业获得由政府提供的同大企业同样 待遇的优质服务 。 不仅如此 , 若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创新价值 、 在市场竞争中掉头转向

快 、 吸收就业人数多 、 同大企业处于竞争不利地位等因素 , 政府甚至更应该制定和实施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各种优惠政策 , 而不是 放任自流 。 上述分析说明 , 在国有大企业众多的东北老工业基地 , 一味地强调 “抓大放小” , 容易对东北老 工业基地的国有大企业的转轨及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 。

四 、 化解 “ 国有资产流失” 的困惑

国有企业改制转轨的重要方式是变卖和引进国内外民营资本参股 。 如果从 “ 国有经济的传统理念” 出 发 , 这一过程恰恰是传统的 “ 国有资产流失” 的过程 。 然而 , 从 “国有经济新内涵的理念” 出发 , 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不再以国有大企业的主体和主导地位来体现 , 那么 , 这种 “国有资产流失” 的过 程 , 恰恰又是创建产权明晰的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过程 , 是创建东北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 , 而这正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最重要的微观基础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国有企业的改制转轨过程 , 不仅不 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过程 , 反而是国有资产通过企业转制 — — — 资产重组 — — — 企业赢利 — — — 国家税收的渠道 实现新生和增值的过程 。 相反 , 不进行这种制度变革 , 任凭国有企业的资产被搁置 , 被蚕食 , 才是国有资产 的真正流失 。 从供求理论上看 , 资产价格是在市场上形成的 , 不能用资产的原有价格与资产的即时价格的

6 差额来衡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 在正常情况下 , 资产的即时价格与原来价格不吻合是绝对的 , 吻合只是相对 的 , 资产即时价格同原有价格的溢价或减价与否 , 取决于资产在未来能够创造的价值和市场的供求状况 。 如果把资产变卖的即时价格低于原有价格视为国有资产流失 , 那么 , 凡是处于这种状态的国有资产必然处 于不能流动 、 不能重组的状态 , 而资产要素的停滞必然对经济带来损害 。这些不能流动 、 不能重组的国有 资产常常是不能继续带来收益的国有资产 , 甚至是不断亏损的国有资产 。 如果不能将这些亏损资产及时 重组 、 及时变卖 , 而是不断地上新项目 , 注入新资产 , 由此又带来新的更大的亏损 , 而在国有产权结构的无 责任体制下 , 没人能够对成千上亿的资产损失负责 , 这才是真正的最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反

之 , 如果能 够把那些亏损的 、 不能带来收益的国有资产进行变卖 、 重组 , 并通过变卖和重组转换经营体制 , 使之重新获 得资产收益 , 从而增加政府税收 , 增加就业 , 那么 , 即便是低价出售的国有资产也不应视为国有资产的流 失 , 不仅如此 , 更应看作是国有资产和国民资产的增值 。 然而 , 在传统的国有经济理念的束缚下 , 各级官员 们最怕承担的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 “ 国有资产流失” 的罪名 , 但却不必承担因上 “ 大项目” 、 因不改制而造 成的严重亏损的责任 , 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国有大型企业向产权明晰的现代股份制企业的转换 。从价格 理论上看 , 似乎没有卖不出去的商品 , 不同的只是商品的正价格 、 零价格和负价格上的差异而已 。作为资 产的价格 , 是以该资产能够在未来创造的价值为衡量标准的 。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 , 营体制 、 机制与市场经济相悖 , 又不能及时变卖和重组 , , 甚至是投入多少 , 赔进多少 。 , 售 。 , , 。事实上 , 在国有 ,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国有资产出售和重组的操作程序 而是暗箱操作 ; (2 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不是市场价格 , 而是人为地大幅度的压 低价格 , 甚至有掌握实权的各级官员从中受贿 。 因此 , 建立一套国有企业改制转轨的操作法规是防止国有 资产在制度变迁中流失的重要举措 。 以上分析说明 , 以公开 、 公平 、 公正的市场原则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 变革和创新 , 是国有资产的最大保值和增值 , 反之 , 不变革 、 不改制 , 或不以公正 、 公平 、 公开的程序变革和 改制则是国有资产的最大的流失 。

任何社会变革和制度变迁 , 先行的总是思想上的变革和跨越 。 没有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的 重新认识 , 难有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 。 东北地区作为计划经济的重地 , 要在市场经济中振兴 , 要变革旧 体制 , 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 需要政府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定位 , 否则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仍将是一句 空话 。 按西方经济学的观点 ,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 , 主要有四大职责 :促进经济增长 ; 维持物价平稳 ; 刺 激就业 ; 平衡国际收支 。 笔者以为 , 对于处于体制变革中的政府 、

对于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府 , 除了这 四大职责外 , 还应将培育市场 、 提供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制度供给 , 保护生态平衡 , 创造公开 、 公平 、 公

正 、 民主 、 自由 、 秩序的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等作为自己的职责

。 而现阶段 , 市场经济遇到的最大挑战是如

何搞好政府定位 , 如何把握政府干预的度 , 实现市场和政府二元调节机制的优化组合 , 达到既保持市场经 济的效率 , 不损害市场机制 , 又能克服市场失灵的理想境地 。

责任编辑 :雨 辰 A New Thinking of Rejuvenating the Old Northeasten Industrial Base LI U Li -zhe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chool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24,China Abstract :S ome reform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and im plemented on the g overnment -owned enterprise trans 2 formation to the old northeasten industrial base but there is no result on it. In order to s olve this problem ,the traditional systems and ideas should be broken away from and the market 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The g overnment -owned en 2 terprise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 should be re -recognized and defined for the purpose of realizing this g oal. K ey w ords :Northeast China ;industrial base ;g overnment -owned economy ;market economic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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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11振兴东北科技合作专项

上海市科委东北科技合作专项

申报时间:2010.11.5-2010.11.30

项目宗旨: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鼓励和促进上海的科技力量参与东北建设,进一步服务全国

一、合作领域及地区

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领域:1.现代农业:农业节能环保设备和技术、特色经济作物的培育种植及加工技术的推广应用。2.现代装备制造业:重大装备及自动化控制技术、安全监控设备的技术改造、节能环保设备与技术等。

二、资助形式及额度:

直接资助≤30万

三、申请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所限的合作领域和地区。

2.申报项目拥有能自行实施项目的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并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沪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科研基础和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4.项目课题责任人年龄不限,鼓励通过课题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

5.课题责任人已承担市科委同类型、同内容课题,以及承担有到期未验收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6.项目申报单位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使用上海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下简称“四技合同”)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与西部合作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中必须明确投入的方式、时间和总数。

7.对于合同中已有约定,需向技术输出方支付经费或报酬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和拨付方式,提供相应的财务收支证明复印件(电汇凭证、银行转帐凭证、支票回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等)。

8.网上成功提交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日期内向上海市国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中心提交完整的项目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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