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扬员工努力加班文

2022-12-05

第一篇:赞扬员工努力加班文

员工自愿加班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王国庆在一家食品厂当技术员,跟厂里签了一年劳动合同。按照厂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待遇上实行计时工资。王国庆工作很努力,责任心也很强,经常主动加班,直到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但是合同期满后,王国庆觉得工作压力太大了,向厂里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厂之前,他拿出一年的考勤记录,要求厂里支付这一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没想到竟然遭到食品厂的拒绝。王国庆一怒之下,将其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王国庆主动加班,食品厂为什么不肯给他加班费呢?厂方是这样解释的,厂里对加班制度有明确规定,王国庆的加班不是厂里安排的,完全是他个人自愿的行为。按照规定,食品厂只对厂方安排的加班负责,并支付加班费,由于王国庆的加班不在安排之列,所以不能另行支付加班费。

裁决

自愿加班付酬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后裁决,王国庆未履行食品厂的加班手续,其自愿加班的行为要求厂方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界定为,是指用人单位在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又另外安排职工上班的。延长工作时间分两种形式:(1)加班。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推迟下班或者提早上班。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加班做了很多限制,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人员支付较高的加班费,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应该是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而不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行为。

本案中,王国庆是由于自己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才在下班之后主动加班的,其加班行为未得到食品厂的同意,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班手续。因此,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未得到仲裁的支持。

延伸分享:

一、劳动者遇到加班情况时应注意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申请手续以维护自身权益。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加班的情况,劳动者需要格外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比如是否办理了相关加班手续,是否有考勤记录,加班时间是否在法定时间之内,加班费的给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尤其是在公司有严格的加班申请制度的前提下,劳动者是否有根据规定办理加班申请手续,则成为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重要依据,若因劳动者自身的疏忽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因劳动者责任心使然自愿加班而未经公司认可的,则或致无权向公司提出相应的加班费支付请求。

二、用人单位应制度完善的加班管理制度,以便在遇到加班费纠纷时可提供有效依据保障自身权益。

因通常所说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即只有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的加班,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而是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是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但在加班费纠纷处理中,考勤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劳动者一般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费支付请求的依据即为考勤记录,若用人单位自身没有规定加班管理制度的(如加班申请,加班起始时间,加班除外情形等),则用人单位在无法推翻考勤记录的情况下,则将会承担较高的败诉风险。

第二篇:员工出勤加班制度

关于《员工管理制度》细则

为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规范出勤、加班、调休及工作纪律,从而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 勤

1、正常工作时间

(1) 周一至周五8:30—12:00(上午),13:00—17:30(下午)。 (2) 员工就餐及休息时间为:12:00—13:00。

2、 加 班

(1) 加班的原则:

a加班实行协商制,公司安排加班前应事先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 b紧急情况下的加班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必须服从。 c公司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时间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2) 加班申请及审批程序:

a基层员工:申请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确认签字→直接上级初审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b中高层员工:申请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确认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 c加班审核人审核签字后将《加班申请单》交还申请人。 (3) 提交《加班申请单》的时限:

a工作日加班:申请人须在当天17:00前将《加班申请单》提交办公室。

b双休日加班:申请人须在当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7:00前将《加班申请单》提交办公室。 c固定假日加班:申请人须在国定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7:00前将《加班申请单》提交办公室。 d特殊情况下临时加班者可即时申请,无法即时申请的,可在加班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 e仓库员工加班仍须提交《加班申请单》,并于周一将《加班申请单》统一缴至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审核实际加班时间。

(4) 实际加班确认:

a加班安排负责人、加班审批人、考勤监督人应对实际加班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b员工加班应考勤,并如实记录考勤时间。

c《加班申请单》与实际加班情况不一致时,以实际加班确认为准。

d员工必须在加班后3天内将《加班申请单》缴回办公室,加班审批人和考勤监督人对实际加班情况进行确认,加盖“考勤监督专用章”后有效。

(5) 加班的效力:

a员工加班必须事先申请,否则一律不计为加班。

b员工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将《加班申请单》缴回办公室进行实际加班确认,视为放弃加班权益(调休或加班费)。

c员工未事先进行加班申请及《加班申请单》未经实际加班确认,加班的考勤记录不能作为加班的依据。

d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而自愿延长时间的,不计为加班。

e员工为争取业绩更优秀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为加班。

f如加班时未考勤,且未向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的(书面说明必须有证明人或证据),不计为加班。

g加班期间离岗时间、餐饮时间不计为加班时间。

h加班时间违反工作规范或不符合工作标准导致返工的时间,不计为加班时间。

i其他不予批准的加班申请,不计为加班。

(6) 超出每周法定工作时间总额,才能核定为加班。周

六、周日加班累计不得超过10天,否则必须强制调休。

3、 值班:

(1) 值班不属于加班,公司因安全、消防或工作需要,可安排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值班。 (2) 公司安排相应时间调休或每天给予相应的值班费。

(3) 值班员工必须在值班后3天内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及考勤监督人加盖“考

1 勤监督专用章”后有效,作为给予调休,或支付值班费的唯一依据。

(4)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填写《值班确认单》,视为放弃值班权益(调休后值班费用)。

二、 考勤

1、 员工应8:30以前到岗,并在考勤仪上记录出勤时间。

2、 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报到,也不得代别人报到。

3、 因工作需要,员工上班或下班时无法直接在考勤仪记录出勤时间的,须事先经直接上级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由办公室记录出勤时间。

4、 外勤人员每天早晨必须8:30前到岗,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要向直接上级说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在3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报备。如超过时限,将作为迟到或者旷工处理。

5、 早上8:31—9:30;下午13:01—13:30到岗者为迟到。

6、 中午11:30—12:00;下午17:00—17:29已擅自下班者为早退。

7、 当月累计迟到、早退、第一次扣全勤奖50元;第二次扣全勤奖50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金每次50元。

8、 迟到、早退员工须在违章后当日向办公室作出书面检讨。

9、 应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行为造成的迟到、早退,不扣减奖金。

三、调休:

(1) 调休应以基本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调休不减任何待遇。

(2) 调休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人填写《调休申请单》并确认签字→直接上级初审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考勤监督人加盖“考勤监督专用章”后有效。

(3) 员工可缩短请假时间(不可延长),但必须在上班首日报办公室负责人及考勤监督人确认盖章。 (4) 请事假连续1—2日,须提前1天申请;请事假连续3天以上,须提前2天申请。

(5)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6) 请事假以1个小时为最低计算单位,每人每月限1天;请事假超过1天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共同审批,但全年限12天。

(7) 请事假期间无任何待遇,事假当月无全勤奖金。

(8) 调休须在本内使用,不能延续至下一,否则试为作废。

四、本《员工管理制度》由办公室执行,并由专人负责全程监督。

五、本《员工管理制度》自2011年3月19日起执行。

第三篇: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正常工作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班组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

2.2各部门经理应承担控制本部门加班时间总量的责任,加班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批准的总加班小时以内(其内容详见《加班考核指标表》)。

2.3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加班申请单》的加班结算方式及规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和累积调休小时数;负责每季度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

3.适用范围

3.1本公司全体员工。

4.原则

4.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4.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4.3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时间参照历史数据进行总额控制。

5.内容

5.1加班种类

5.1.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包括遇紧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到工作现场进行处理。

5.1.2双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

六、日工作,包括四班三运转员工的倒班周末。

5.1.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

5.2加班认定

5.2.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5.2.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5.2.1.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5.2.1.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5.2.1.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3加班审批程序

5.3.1员工加班前须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审核。原则上各部门申请的加班申请单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单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5.3.2遇紧急情况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5.3.3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得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5.4加班免除

5.4.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中秋、十一国庆节)继续工作均算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5.4.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工资:

5.4.2.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5.4.2.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5.4.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5.4.1款外)不享受加班工资:

5.4.3.1主管人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但可以调休)。

5.4.3.2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5.4.3.3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业务销售人员。

5.5加班工资支付与加班调休

5.5.1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5.5.1.1约定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参照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5.1.2国家法定假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x300%

5.5.1.3周末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x200%

5.5.1.4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时)=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x150%

5.5.1.5根据考勤表排班规律,倒班员工如遇倒班周末与法定假日重逢,按200%计发工资。

5.5.2加班调休

5.5.2.1员工工作所产生的加班时间,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应优先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5.5.2.2员工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每次调休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安排。

5.6罚则

5.6.1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记警告一次处分,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5.6.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记大过处分一次,扣罚绩效工资500元。

5.6.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6.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

5.6.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附则

6.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6.3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7.附件

7.1《加班审批单》见附件一。

注:

1、加班时间、加班事由、结算方式均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2、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申请单(背面)

说明:

1、本表格必须由加班员工本人填写

2、每次加班必须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批准,未经批准的加班为无效加班

3、请加班者月末将加班申请单交部门,由部门统一交人力资源部

4、加班工资随当月工资发放

5、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分管副总和部门经理

第四篇:员工加班用餐餐费标准

关于员工就餐事宜的相关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餐厅管理,规范就餐秩序,确保员工吃饱饭、吃热饭、现就员工相关规定重申以下几点:

1、 从7月28日起员工加班用中餐、晚餐一律自费,当天加班到22:00后(22:00前不供应夜宵)公司食堂提供免费夜宵,夜宵申请流程是:由加班部门主管填写《员工加班用餐申请表》经部长审批同意后当天13:00前交到后勤管理员处,后勤管理员通知食堂负责人做好夜宵准备工作,夜宵供应时间:22:00—22:30,用夜宵地点一般设在食堂,夜宵标准10元/人。

2、 日常加班需用餐的员工由加班部门主管统计加班人数,周六日加班的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后勤管理员,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到22:00前的当天13:00前通知后勤管理员,以便食堂有更多的时间准备饭菜。

3、 文明就餐,餐厅内不得随意吐痰、吸烟、喧哗,就餐人员要厉行节约按自需量取用饭菜,做到不剩饭不剩菜。

4、 就餐人员用餐时禁止将鱼刺、猪骨头等杂物随意扔在地上,用餐完毕后要自行整理桌面保持桌面干净,餐盘餐具放置指定回收处。

后勤保障部 2014年7月28日

第五篇:深圳员工加班工资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借鉴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条款明确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可以想象,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估计都不会高,甚至于会直接等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用人单位即达到了合法规避高加班工资成本的支付,劳动者也将无法随意的追索加班工资了,劳动争议数量势必大幅度减少,不知道劳资关系是否因此能够和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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