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表

2023-03-20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表

查账申报07--《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填报说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度有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各类资产损失的扣除以及纳税调整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准确填报本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应按照相关征管规定的范围填报资产损失金额,第2-6行填报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第7行填报下一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括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

分支机构按规定需要申报资产损失但不需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本表保留“企业申明”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两行次,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作为申报受理凭据,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账载金额

1.第1列“本年度”: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本年度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以前年度”: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在本年度发现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金额。

(二)税收金额

1.第3列“本年度”: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4列“以前年度”: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三)纳税调整额

1. 第5列“纳税调整额”:计算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金额=第1-3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四)其他资产损失项目

1.第13行“4.其他货币资产损失”为除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货币资产损失。

2.第22行“8.其他非货币资产损失”为除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意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3.第30行“3.其他损失”为无法准确判断损失等资产损失。

(五)注意事项

标“*”号栏次不用填写,灰化处理。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 第8行=第9+14+23+27行。 3. 第9行=第10+11+12+13行。 4.第14行=第15+16+„+22行。 5.第23行=第24+25+26行。 6.第27行=第28+29+30行。 7.第5列=第1-3列。 8.第31行=第1行+8行。

(二)表间关系

1.如果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账载金额大于0,则本表第31行“合计”第1列账载金额应大于0;

2.如果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税收金额大于0,则本表第31行“合计”第3列税收金额应大于0。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应从如下三个方面理解上述规定:

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应付工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纳税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三是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一般而言,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与职工提供的劳务总量大体相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⒈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⒉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⒊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⒌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四是工资薪金支出不仅可以表现为现金支出,也可以表现为非现金支出。非现金形式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公允价值折合为现金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支出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是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基数为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2007年底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⒈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单独核算。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可以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前列支工会经费。

(三)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8〕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国务院已确定的北京、上海、苏州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基本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支出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四、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五、商业保险支出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主要包括:建筑企业依照《建筑法》有关规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依照《煤炭法》有关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财产保险支出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借款费用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通过对资产进行折旧、摊销、结转成本等方式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

八、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分三步操作:

第一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4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就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总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进行比较,如果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则应当就大于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甲公司2008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当年按税法规定确认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甲公司2008年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计算如下:

第一步,调增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40%,即12万元(30×40%);

第二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即2000×5‰=10(万元)

第三步,比较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部分大小。实际发生额的60%为18万元,而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10万元,所以税前扣除限额仅为10万元,应纳税调增8万元(18-10)。

综合来看,业务招待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8=20(万元)。

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条件的具体内容有待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目前仍按原税前扣除办法要求,对于广告费需要通过媒体发布、实际支付且取得专用发票。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比例可能突破15%的限制,总局正在调查制定之中。

十、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支出,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劳动保护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为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非现金支出。如果以劳动保护的名义向雇员发放现金,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二、专项资金支出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是必须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依照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提取的专项资金应限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用途。

三、租赁费支出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尽管条例中提到租赁费只指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但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租赁费,如租入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生物资产等发生的租赁费仍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四川汶川灾区的捐赠支出,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还有就是对北京奥运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本条规定应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

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的12%。但向四川汶川灾区的捐赠支出除外。

五、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企业因经济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支付的银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

(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七)未经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项目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税前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本条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正确理解:

一是税收上讲的固定资产,是指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是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以下方法确定。⒈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⒋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⒍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是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符合税收特殊规定外,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⒈房屋、建筑物,为20年;⒉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⒋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⒌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五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⒈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⒋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⒍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⒎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七、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本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正确理解:

一是税收上讲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二是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以下方面确定:⒈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⒊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是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税前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四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其主要内容包括:⒈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⒉自创商誉;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⒋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八、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⒈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⒋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本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正确理解:

一是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二是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⒉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是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九、销售或使用的存货成本的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

一是税收上讲的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是存货的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⒈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⒉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⒊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三是销售或使用的存货成本结转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十、弥补亏损的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第三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在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资料。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 《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财产损失明细汇总表》及附件(一份);

2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实际工作中需要);

3 与损失相关的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复印件(一份);

4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复印件(一份); 5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

资料查验通过后,综合服务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未通过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告知纳税人,初审通过的,于9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区(市)县国税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于14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报区(市)县国税分管局领导审核。区(市)县国税分管局领导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如属本级终审,则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由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且同意上报则由政策法规科将相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至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由市国税局将资料传递至省国税局终审。

终审后,政策法规科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由其传递给纳税人。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1 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 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

政策依据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职工工资

加计100%扣除 职工福利费 14% 2.5% 职工教育经费 8% 全额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2% 业务招待费 (60%,5‰)

1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0% 不得扣除

捐赠支出 12% 算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梁野税官)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工资薪金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务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财政部

训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税函[2010]79号)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知》(财税[2009]72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造)企业

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利润(会计利润)总《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

(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

(二)项 同期同类计算数额,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权益性投资5倍或2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不倍内可扣(关联企业超过权益性投资的5倍借款) 内,其他业2倍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据实扣(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同期同类可扣并签订借(无关联关系) 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有关联关系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自然人)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部分不得扣除 足应缴资本额的)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住房公积金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据实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立交易原则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期间借款额

(同上) 利息支出(向自然权益性投资5倍或2人借款) 倍内可扣(有关联关

系自然人)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据实 性缴款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不得扣除 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不得扣除

费用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据实

项资金 财产保险 据实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可以扣除 身安全险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租入固定按租赁期均匀扣除资产的租赁费 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据实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不得扣除 缴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不得扣除

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不得扣除 许权使用费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得扣除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得税税款 不得扣除

未经核定准备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按规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提折旧

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注:以上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规定范围内可扣 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无形资产分摊 摊销

不可扣除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实际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开办费 可以扣除 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低值易耗品摊销 审计及公证费 据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据实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形资产的,据被扣附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研究开发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费用 的50%加计扣除;形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扣 本的150%摊销)

税金 咨询、诉讼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工作服饰费用 运输、装卸、包装据实 费等费用 印刷费 咨询费 诉讼费 邮电费 租赁费 水电费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公杂费 车船燃料费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据实 据实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可以扣除 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得扣除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据实 据实 据实

据实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交通补贴08年以前并入工资,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及员工交08年以后的并入福

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通费用 利费算限额

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据实

转运费 修理费 安全防卫费 据实 据实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5%(一般企业) 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5%(财产保险企业) 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10%(人身保险企业) 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不得扣除 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财政部

投资者保护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0.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1% 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不得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按比例扣除——

《财政部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注:该文将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农业巨灾25%

(同上) (同上) (同上)

本年保费收入的25%,适《财政部 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董事会费 据实 绿化费 据实 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用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注: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1% 用担保机构) 未到期责任准备(中小企50% 业信用担保机构) 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交易所会员年费 交易席位费摊销 同业公会会费 信息披露费 公告费 其他 据实 实际发生扣除;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当年担保费收入

(同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注:

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预提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局公告[2011]第26号)

票据

按10年分摊

据实 票据

据实 据实 视情况而定

第五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

1、跨发放年终奖所得税处理

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跨发放年终奖所得税处理: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也未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而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3、职工教育费所得税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仅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做出了上述规定,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包含哪些内容,未作规定,可参照会计方面的规定予以确认。

4、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应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报 1 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5、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跨支付可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估价入账材料已结转成本能否税前扣除2008-08-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所以,企业有关支出的税前列支应该有适当的凭证。如果单位暂估的成本在汇算前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那么汇算清缴时可以进行扣除。

6、某市财政局拨付基金是否应并入计税所得额:只有国家立项,并且有相关免税规定的基金才免征所得税,市财政拨付“××基金”应计入应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工会经费如何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可在税前列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的单位土地使用权不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摊销不能在税前列支。

9、以前结余的福利费如何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前提取的福利费有结余怎么办?2008年是否还可以提取?基数如何掌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 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2008年首先使用这部分结余数,如果不足再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例1,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5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怎样处理?

>>>虽然实际发生额40万元超过扣除标准30万元,但不需要调整,也不能再计提,结余的10万元可在2009年继续使用。

2.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1)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2,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3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2008年可扣除20万元,以前结余的10万元结零。

(2)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3,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2008年实际发生的60万元都可扣除。当年允许扣除的数额是5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是用了2007年的结余。

例4,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使用了上年结余后,当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

3 第二,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赤字,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冲减,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

第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结余的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如果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科目是否保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福利费。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在“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应该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10、企业预缴的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处理:问:我们在所得税申报中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所列新申报表取消了以前亏损弥补这一栏,那么是否意味着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呢?我们咨询了当地税务机关,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由于新的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亏损弥补这一栏,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请问,我们该怎样处理这种情况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5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因此,企业预缴的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11、企业借私人部分款项利息税前扣除的处理: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附有合法凭证和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所以,目前新企业所得税中未直接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需要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12、离退休人员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我公司实行效益工资,为了退休人员更好的生活,退休人员除了领取社会统筹养老金外,我公司还对其支付一些补助和福利,(例如:工资、医疗费用、卫生费、党支部 4 书记补贴、报刊杂志费、煤气补助,降温费补助、离退休干部健康养护费、节日福利等),这些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上级公司对此部分退休人员也有一部分拨款,我财务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所以,贵公司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是不是说以后总机构管理费就不在批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还没有接到通知。

14、房地产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销售或经营费用。老税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老税法明确了广告费的列支条件,即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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