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2-12-16

第一篇: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安徽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的职责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__的权利和途径。

A.经济救济

B.媒体救济

C.物质救济

D.法律救济

2、安全评价机构应编制__,用于规范安全评价过程和行为,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A.《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B.《安全过程控制文件》

C.《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D.《劳动用品使用说明》

3、一般监察是在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__。

A.随机监察

B.特殊监察

C.重点监察

D.常规监察

4、按照安全评价要达到的目的,安全评价方法可分为__、危险性分级安全评价方法和事故后果安全评价方法。

A.事故致因因素安全评价方法

B.事故发生的可能预测评价法

C.事故伤亡人数评价法

D.事故多发时间评价法

5、为尽可能降低重大事故的后果及影响,减少重大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要求应急救援行动必须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其中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A.营救活动是否得当

B.危险源消除是否及时

C.现场恢复的稳定性与否

D.应急准备的充分性与否

6、人眼观看展示物的最佳视角在地域标准视角__区域内。

A.100 B.150 C.200 D.300

7、行政相对人是指__。

A.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B.行政处罚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制约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D.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人

8、气体灭火剂的使用始于__。

A.18世纪末期

B.19世纪初期

C.19世纪中期

D.19世纪末期

9、据前苏联调查资料,平原、丘陵与山地三类道路交通事故率分别为__,18%和25%,主要原因是下坡来不及制动或制动失灵。

A.7% B.10% C.11% D.12%

10、不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GBl3690 1992)的类别划分项目的是__。

A.爆炸品

B.易燃液体

C.放射性物品

D.杂类

11、与乙炔长期接触的部件,其材质应为含铜量不高于__的铜合金。

A.85% B.75% C.70% D.060%

12、根据GB 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规定,重伤是指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__天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

A.61 B.105 C.154 D.241

13、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的目的是,评价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__。

A.符合性

B.有效性

C.灵活性

D.合规性

14、非接触式火灾探测器适宜探测发展__的火灾。

A.较快

B.较慢

C.稳定

D.前期

15、起爆器材中,__常用于非煤矿山。

A.雷管

B.导爆索 C.导火索

D.继爆管

16、2002年,我国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种。

A.11 B.5 C.13 D.8

17、硝酸铵炸药为粉状,用纸包装加工成圆柱形药卷,外涂一层石蜡防水。硝酸铵炸药的贮存期为__个月。

A.2~3 B.6~8 C.4~6 D.5~6

18、国家标准大部分是__的。

A.强制性

B.选择性

C.具体性

D.抽象性

19、行政处罚必须依照__来实施。

A.一般程序

B.简易程序

C.法定程序

D.听证程序

20、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正确的是__。

A.危险废物须装入编织袋后方可填埋

B.一般工业废物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进行填埋

C.爆炸性物品的销毁可以采用:爆炸法、烧毁法、熔融固化法、化学分解法

D.有机过氧化物处理方法主要有:分解、烧毁、溶解、填埋

21、化工生产管道的敷设方式最好为__。

A.地埋

B.架空

C.地埋、架空相结合

D.水下输送

22、在事故树分析中,某些基本事件共同发生时,便可导致顶上事件发生,这些基本事件的集合称为事故树的__。

A.割集

B.最小割集

C.径集

D.最小径集

23、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__。

A.法律后果

B.一切后果

C.司法后果 D.全部后果

2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试运行,目的是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__、有效性和适宜性。

A.充分性

B.必要性

C.合理性

D.系统性

25、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__的策划,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

A.运行控制

B.应急预案

C.改进措施

D.风险控制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做到__。

A.及时、准确

B.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C.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D.处理责任人

E.经济制裁

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__的特种设备及时予以报废。

A.无改造、维修价值

B.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C.技术性能下降

D.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E.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

3、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形式较多,按结构分为__等。

A.机械式防护装置

B.双手按钮式防护装置

C.光电式防护装置

D.感应式防护装置

E.触摸式防护装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__。

A.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B.不发生交通事故

C.提高通行效率

D.保护人身安全

E.保证道路畅通无阻

5、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有__。

A.依法负有本单位生产安全的一切责任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保证本单位生产的有效实施

6、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__的原则。

A.公平

B.公正

C.合

D.公开

E.从重处理

7、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的文件体系应包括__等,是一个四级文件体系。

A.评估

B.预案

C.程序

D.指导书

E.记录

8、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调查的权利有__。

A.火灾扑灭后,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B.调查、认定火灾原因

C.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D.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E.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9、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的条件有__。

A.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B.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C.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D.所在单位考核资格

E.主管的考核

10、《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是__。

A.简易程序

B.特殊程序

C.一般程序

D.公开程序

E.听证程序

11、《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__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下岗人员

B.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C.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D.拒绝治疗的

E.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2、精神病人在__或者__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A.间隙能够辨认

B.不能辨认 C.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D.能够辨认

E.可以控制

13、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应主要考虑__。

A.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

B.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C.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D.管理者的评审方法

E.自身的生产规模和性质

14、按照安全评价给出的定量结果的类别不同,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可以分为__。

A.LEC法

B.因素图分析法

C.概率风险评价法

D.危险指数评价法

E.伤害(或破坏)范围评价法

15、”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不适用于__。

A.生产企业

B.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

C.军事设施

D.采掘业

E.危险物质的运输

16、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下列__属于从业人员的义务。

A.自律遵规、服从管理

B.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

C.报告危险因素

D.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E.制定规章制度

17、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__。

A.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B.工会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C.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D.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

18、煤矿安全监察实行__的管理体制。

A.横向管理

B.垂直管理

C.分级管理

D.分级监察

E.行业监察

19、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__。

A.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B.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D.危险性预先分析 E.事故分析与重大事故模拟

20、故障假设分析由以下__组成。

A.分析准备

B.完成分析

C.编制分析结果文件

D.事故处理

E.事故隐患排查

2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特征有__。

A.客观性

B.独立性

C.公益性

D.服务性

E.专业性

22、控制粉尘爆炸的主要技术措施是__。

A.缩小粉尘扩散范围

B.个体防护

C.消除粉尘

D.控制火源

E.适当增湿

23、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下列煤矿不符合生产安全条件的情形,应当实施关闭的有__。

A.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继续生产的

B.煤矿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C.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D.经停业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E.无证照或者证明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

24、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是__。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B.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C.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D.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E.矿工文化水平的高低

2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

A.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B.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D.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E.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采用古代盾牌的形状,有“防护”之意;盾牌中间采用字母“S”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第二篇:《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号令)、中编办《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责意见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在山西省境内依法取得

一、

二、

三、四级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各监察分局(站)依法对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其中煤矿安全培训

一、二级资质由省局负责向国家局申报)和实施监督管理。凡是未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资质认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不得进行煤矿安全资格培训。

第四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接受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资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搞好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1 严格准入。

第二章 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培训,否则,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分四个等级。

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经省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由国家安监总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评估认定、审批、颁发;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评估认定,报省局审批、颁发。

第八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安全 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集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

2 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各类煤矿企业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第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年现场实践经验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并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200平

4 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煤矿主体专业,并且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

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由具备

一、二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后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

三、四级资质证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三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上报

5 省局审批。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具备四级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由分局(站)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报省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逾期3个月不办理延期的,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的延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局初审,然后报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审批。

(二)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将安全培训机构

6 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局审批;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三级初次认定指标和复审考核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延期的,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第三十条规定的机构档案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进行审查,分局(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中四级初次认定指标和复审考核指标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报省局审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第十七条 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领取资格证书后,在有效期内每年一月份必须报送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计划各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投入情况,各类人员培训情况,教学方法创新情况和工作经验等。

一、二级煤矿培训机构报送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汇总后上报省局。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变更,换发资质证书;培训范围变更、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注销资质。

7 第十九条 全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与省局和各分局(站)组织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初审、复审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参与制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的有关标准、办法,工作目标和重大措施,并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库成员参加初审、复审时要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章 机构师资管理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适应需要的师资队伍,不断提高专兼职教师的政策和专业水平,支持教师进行教学科研、实践活动以及再学习、知识更新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培训教师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矿安全培训事业,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及下矿实习调研;

(四)

一、二级资质培训教师的学历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四级资质培训教师的学历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一级资质培训教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等级以上职称,

二、

三、四级资质培训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六)有累计不少于一年以上煤矿现场实践经历和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接受专门的培

8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一、二级资质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必须持有国家安监总局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的《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三、四级资质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必须持有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要及时参加复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应勤于学习,准确掌握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专职教师每年应有不少于2 周的现场调研和实践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师每期教授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应当认真备课,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写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教案、课件,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授课质量,并在培训机构留存教案原件或复制件,以便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机构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和培训过程,要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不得减少、遗漏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的内容和学时。

第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不断提升培训硬件设施与

9 软件水平,建立完善的学员管理、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后勤管理和信息反馈等各项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学研讨活动,每年至少开展四次;每期培训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严格学员考勤,实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听课制度。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五章 机构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档案是反映培训机构教学组织管理和培训业绩的主要依据,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为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培训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档案,应包括基础档案、教师档案和管理人员档案。基础档案包括培训机构批文、培训机构负责人任命书、《法人证书》、培训机构章程等内容;教师档案应包括培训机构教师汇总表、培训机构教师个人情况登记表、《煤矿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和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管理人员档案包括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汇总表、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学历和职称等复印件。

(二)制度档案,应包括需求分析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教学质量控制制度等。

(三)教师素质建

10 设与业绩考核档案,应包括年度教师素质建设与业绩考核评估表、教师现场调研登记表、年度理论(实验)教案登记表、培训机构教研活动登记表等内容。

(四)教学组织与控制档案,应包括教学档案(一期一档)和学员档案(一期一档)。教学档案包括培训机构办班计划审批表、教学大纲、课程表、班主任日志、学员座谈会记录表等内容;学员档案包括学员情况汇总表、学员培训考核档案卡、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等内容。

第六章 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和纠正培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煤矿安全培训

11 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2)进行。

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1)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十五条

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 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培训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 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第二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的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十三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三十四条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六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第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须进行顶板处理效果检验。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预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局部预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预测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弱冲击地压危险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局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第四十七条

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测与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确定微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

采用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

采用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危险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采用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补充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一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可以用实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编制监测日报,报经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五条

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五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第五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掘部署时,应当将巷道布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降低巷道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六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六十二条

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优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弱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有效减弱被保护煤层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三条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煤层赋存情况、保护层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应当根据理论分析、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第六十四条

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六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

第六十六条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六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 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六十八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钻孔参数。必须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包括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封孔长度、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第七十条

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及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等综合考虑确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第七十一条

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装药量、封孔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七十二条

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

第七十三条

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等煤岩层条件等,确定煤岩层爆破深度、钻孔倾角与方位角、装药量、封孔长度等参数。

第七十四条

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底板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体条件综合确定卸压钻孔参数。

第七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第七十七条

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第七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第七十九条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第八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第八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八十三条

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第八十四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的延展长度。

第八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井下有危险情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八十六条

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江西煤监局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总结-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江西煤监局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报送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煤安监司函监察„2010‟60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监察执法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江西煤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江西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加强“三项建设”,严格监察执法,促进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2010年全省考核控制目标为71人。全年共发生事故30起,死亡58人,比控制目标少死亡13人。2009年共发生事故34起,死亡68人,同比少4起、少死亡10人,事故起数下降11.76%、死亡人数下降14.7%。其中:

国有重点煤矿共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少2起、少死亡8人。

地方国有煤矿共发生事故11起,死亡12人;同比起数持平、少死亡6人。

乡镇煤矿共发生事故15起,死亡42人,同比少2起、

-16- 多死亡4人。

发生3-9人事故1起、死亡3人,同比少7起、少死亡35人。

发生10人以上事故2起,死亡24人,同比多2起、多死亡24人。

二、2010年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

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计划工作进一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全年监察执法工作日完成15089日,完成全年计划的103.2%:其中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完成5896日,完成全年计划的104%;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完成1183日,完成全年计划的107%;其他监察工作日完成8010日,完成全年计划的102%。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完成1269矿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09%:其中重点监察完成578矿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02%;专项监察完成400矿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04%;定期监察完成229矿次,完成全年计划的107.5%。

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情况

(一)监察执法基本情况

2010年底全省煤矿共计624处,全年监察矿井537处,监察覆盖率为86.06%。监察矿井3392次,人均监察矿井40.38次。查处事故隐患8044条,在限期内应完成整改隐患

-17- 7117条,实际完成整改隐患6953条,隐患整改率为97.7%。

使用各类执法文书4930份。其中《现场检查笔录》1038份,《现场处理决定书》1032份,《立案决定书》405份,《行政处罚告知书》49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563份,《调查取证笔录》409份,《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2份,《复查意见书》17份,《行政处罚送达收执》447份,《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45份,《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18份,《移送书》56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7份,《案件结案报告》383份。已开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罚款1750.45万元,其中监察执法罚款1034.402万元,至2010年12月底银行实际收到罚款1554.99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45处,责令停止工作面321个。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主要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要求,统一思想,进行全面部署

年初及时召开了班子会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江西煤矿的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讨论了2010年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把落实“三项行动”作为安全生产年的核心工作;并于2月份组织召开省局机关全体人员和下属三个分局副处以上监察员会议,对2010的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动员;同时下发了2010年江西煤

-18- 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及要点责任分解两个文件,把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分局和处室,再由分局和处室落实到每位监察员;进一步统一了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认识。

2.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上半年,组织在全省8个采煤设区市召开了10场近1500人参加的《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令28号)宣贯会,并邀请省内防治水专家对《规定》进行技术讲座,对全省近几年的煤矿典型水害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对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防治水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下半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之后,我局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的基础上,把宣传贯彻作为下半年工作的头等大事,组织了12场2000余人参加宣贯会。并下发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赣煤安字[2010]154号),对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等工作进行了全面布臵。并结合总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及时进行了宣传和部署。

3.严格落实安全监察执法计划,认真履行职责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的监察计划,认真抓好计划的兑现与落实,分局根据全年监察计划,制定当月监察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必须提出调整监

-19- 察计划的报告经分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时报省局备案,考核时对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考评。全年三项监察实际完成计划比例109%。

4.全力推进“一三一”安全专项整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是督促煤矿强化瓦斯治理工作。重点监督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二是强化对全省水患矿井的监察执法,根据全省煤矿水害特点,开展防治水专项监察8次,监察矿井109处,实施行政处罚370万元,对12处存在违法行为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三是督促煤矿狠抓防灭火工作,要求全省煤矿井下淘汰木支护、禁止井下使用无安标的空气压缩机,强化煤矿对内因、外因火灾的防范。

着力推进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煤矿进一步加大了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省煤矿都建立和完善了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对重大隐患进行了重点监控和跟踪管理,实行了重大隐患治理矿领导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分局落实了专人对其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跟踪监控,要求煤矿企业对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前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隐患整改效

-20- 果评价。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5.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促进地方监管责任落实 全年对辖区内7个产煤设区市、42个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205个采煤乡镇进行了监督检查,并量化了检查考核内容,并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的监管责任的落实。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并与地方政府及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有力打击煤矿安全违法行为。

6.扎实开展乡镇煤矿安全示范矿井建设,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全面提升乡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组织制订了示范矿井建设和验收标准;二是要求分局局长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所辖区内示范矿井建设工作;三是组织召开了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现场会,总结示范矿井建设进展情况,对下一步示范矿井建设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四是三个分局积极为安全示范建设搞好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并分辖区举办了示范矿井建设学习班。全年有32处矿井通过了安全示范建设验收。

7.继续创新监察方式方法,形成江西执法监察特色,

-21- 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一是开展集中监察执法。对灾害严重地区、灾害严重企业开展解剖式集中监察,集中讨论行政处罚意见;二是完善了国有重点煤矿“联动监察十步工作法”和乡镇煤矿“监察十二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模式;三是开展示范监察方式,“监察一个点、牵动一条线、教育一大片”;四是实行诫勉谈话监察方式,对隐患较多的地区、隐患较严重的企业,联合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纪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起到警示作用;五是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联合监管部门、国土、工商、供电、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有力帮助解决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整顿关闭、打击非法生产、地方关系等难点和焦点问题;六是易地交叉监察,已在我省形成了工作惯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分局与分局之间监察员易地监察;七是建立安全承诺和矿长述职制度,对监察中提出的问题,煤矿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整改的,由矿长写出书面承诺,对查出隐患较多、隐患较重的矿井投资人或主要负责人,“请”到分局进行安全述职,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由矿长写出安全承诺;八是对预核准矿井(资源整合矿井)采取突击巡查和跟踪的办法监察,一旦发现违规组织生产,坚持从重处罚,全省对预核准矿井和整合矿井违规生产共处罚290.75万元;九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管和回执制度,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每次查出

-22- 的隐患,以抄告书的方式移交地方监管部门和省属煤矿企业,由其复查并反馈到分局备案,同时对国有重点煤矿隐患治理实行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隐患治理汇报会,督促煤矿加快隐患整改步伐;十是开展高位监察,对国有煤矿决策层进行监察,并下达执法文书,使决策层更加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意见的落实。

8.认真开展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信访举报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对每起事故认真组织调查处理,事故期限内结案率100%,处理事故责任人11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4人,行政处分41人,党纪处分1人,行政处罚79人,事故个人罚款90.625万元,事故单位罚款625.423万元;加大信访举报事故查处力度,全年共受理信访案件(包括信访转送案件)29起,均按照国家信访相关规定进行受理核查、转送各监察分局或职能部门核查等,并要求将核查情况进行反馈。查实了2起举报事故和8起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同时对未遂事故组织了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了处罚。

9.积极做好指导服务,推动煤矿安全基础上台阶 一是指导煤矿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二是积极为煤矿企业搭建平台,组织县监管人员和煤矿相关人员到国有大矿学习先进的煤矿安全技术,

-23- 使不同地区的煤矿企业人员互相参观学习,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三是指导煤矿完善基础管理,针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编写不规范的情况,各分局针对辖区内煤矿特点,制定下发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方案》、《煤矿作业规程范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基本要求》等;四是举办了质量标准化培训班,请专家授课,进一步提升煤矿管理基础水平;五是以会代训的方式帮助基层监管干部和乡镇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六是对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的矿井进行回访指导,某乡镇煤矿被罚款88万元、停产整顿,分局主要领导两次到该矿进行回访指导,矿主非常感激,投入1000多万元改造矿井,由一个条件很简陋、管理混乱的矿井变成了示范矿井;七是积极协调解决煤矿与地方的关系问题。

四.取得的主要成绩

1.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2.监察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实现了程序化、规范化、公正化。

3.进一步加大了监察执法力度,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监察执法行政罚款均为历年之最,有力地打击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监察方法创新有了新的进展,监察员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果进一步增强。

-24- 5.全省煤矿,尤其乡镇煤矿安全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省国有重点煤矿灾害严重,瓦斯、水害防治难度大,加上国有重点煤矿技术人员外流,在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部分煤矿因煤层松软,预抽煤巷条带瓦斯顺层钻孔控制条带长度达不到规定的60米要求等等。

2.我省乡镇煤矿分布散、井型小、条件差、灾害重是其基本特征,全省近一半乡镇煤矿为高瓦斯和水害严重矿井。基础薄弱、管理粗放、技术落后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同时由于安全投入欠帐多,正规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改革、明令淘汰设备改造进展缓慢,主动性不强。

3.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还存在差距,任务重、难度大,六大系统建设(尤其是井下避险系统)、示范矿井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面临技术和管理力量不足。

4.矿井资源整合进展缓慢,部分预核准矿井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违规生产比较严重,给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增加了难度。全省两起重大事故都发生在预核准矿井,都因非法违规生产导致事故。

5.部分煤矿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不诚信行为,如超层越界开采、违规组织生产、提供虚假图纸,一些矿井领导干部下

-25- 井带班记录不真实等。

6.部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任心不强,监管专业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对煤矿企业违规生产行为打击不力。

7.监察员队伍建设还须加强,专业能力和监察水平还有一定差距,难于做到全面监察。由于问责频繁,监察员心理压力大、负担重,工作主动性受到影响。

8.在查处煤矿隐瞒事故和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缺少有力的手段。

六、下步工作措施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推进完善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

2.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换证严格把握标准,加强换证审查和现场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不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换证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3.开展多种形式的监察执法行动,强化煤矿安全执法,着力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严肃事故查处、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4.强化煤矿安全治理,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继续把煤矿瓦斯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推向深入,认真抓好隐

-26- 患整改的跟踪落实。

5.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并形成监察监管合力,督促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6.进一步推进安全示范矿井、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推进科技进步,推进安全支撑体系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7.强化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监察员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监察员综合素质。落实责任、严格履职,进一步提升监察员队伍形象。

-27-

第五篇: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的通报》的通知 :

近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4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分别是:

6月20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三都镇都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目前已发现5人死亡。 6月21日,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老虎台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 6月21日,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汪冲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3人下落不明。 6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山头村一私开盗采煤井发生透水事故,经初步确认,有6人被困井下。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张德江副总经理近期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对有关事故所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特提一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逐头逐面排查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类隐患,特别是周边老空区积水。

二、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晋煤监统计字【2011】329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四起较大以上煤矿水害事故

规的规定作出严厉处罚。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

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浩)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导,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层越界、超深越界等盗采资源行为。

四、从重从快查处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

不放过”和依法依规、事实求事,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

2011年8月17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的通报》的通知:

7月份以来,贵州、广西煤矿连续发生2起重大水害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份严峻。 7月2日9时30分。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当班下井31人,事故发生后8人安全升井,23人被困井下。

7月2日12时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发生采空区垮冒溃浆事故,事故当班下井71人,事故发生后49人安全升井,已造成4人死亡,仍有18人被困井下。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立即开展水害防治大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立即开展水害防治大检查,重点做到“五查“: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特别是防治水机构、制度是否健全;二查矿井水文地质基础是否齐全,煤矿周边、采掘作业面附近老空积水是否清楚;三查矿井地面及井下防治水设施、探放水设施是否齐全到位。四查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落实;五查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是否停产撤人,是否有重大隐患以及重大险情应急预案。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煤矿企业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在雨季“三防”期间派专人观察水清,及时消除隐患,晋煤监统计字【2011】353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广西两起重大煤矿水害事故

有效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

四、从重快查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 照“四

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失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

201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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