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范文

2023-10-03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范文第1篇

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

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

2.1项目验收依据

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

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

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

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

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

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2.2项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完成情况,以及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图件、表格和影像资料等。具体可分为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及他项成果四个部分。

2.2.1项目工程成果主要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

2.2.1.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包括新增耕地面积、耕作田块方向、长度、宽度、田面平整度、田土坎稳固性等,以及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等土壤基本理化性状指标。

2.2.1.2农田水利工程包括规划设计水利工程防洪、排涝(淹)工程等级标准、工程质量情况、灌溉保证率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

2.2.1.3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配套、路面级别、宽度、路面结构情况等。

2.2.1.4其它工程主要指生态防护工程和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工程,包括林带和草被布局、结构、方向、宽度及树、树(草)种选择和生长情况,建、构筑物工程质量等。

2.2.1.5新增耕地等级评定通过对项目新增耕地质量和相关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及其对农业生产的保障程度,按照省农用地等级序列标准评定新增耕地等级。

2.2.2文字成果文字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情况等的相关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决(结)算报告》、《土地权属情况报告》、《项目维护管理情况》等在本办法中所要求提交的各项文字成果。

2.2.3图表成果图表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所必须的各项图件、表格。主要包括:《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图表。

2.2.4他项成果他项成果是指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各项技术准备和记录资料,实施后的技术鉴定(监理)资料和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规划设计变更及批复、项目监理日志和报告、相关部门技术鉴定结论、项目实施前(中、后)土地利用影像等资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开展情况。他项成果验收还应包括对项目档案管理的验收。

3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并邀请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设施进行质量技术鉴定、检查,并按有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提供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自检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如下:(1)提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验收申请;(2)资料移交验收机关将验收申请及资料移交给技术评定单位;(3)交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向技术评定单位交纳项目技术评定费(收取标准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4)资料审查技术评定单位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进行检查;(5)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达到合格标准的,技术评定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项目区对工程成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进行分析;(6)提交报告技术评定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项目技术评定报告;(7)结果确认经技术评定,项目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四项成果均达到合格标准的,验收机关组织对项目技术评定报告、评定程序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合格的发放验收合格证。经技术评定,四项成果中任一项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由验收机关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

4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验收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可分为验收主件材料和验收附件材料两部分。

4.1验收主件材料验收主件材料是指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的,用于说明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及图表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一);(2)《项目竣工报告》(要求详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人数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项目竣工图和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的测制标准依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项目区位置图可采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小比例尺行政区划图标注。(8)表格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表二);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三);表

一、

二、三格式详见附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测绘成果检验报告。

4.2验收附件材料验收附件材料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用于说明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土壤质量、土地权属、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以及实施过程中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6)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B.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登记台帐表;(7)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8)项目所在县土地开发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9)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2)项目预算文本、表格;(3)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4)项目招投标资料;(5)项目施工合同;以上材料中的《项目竣工报告》、《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项目竣工图》以及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和项目预算文本、表格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其中,文字部分要求WORD9

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部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

5 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的方法和标准

5.1技术评定方法项目技术评定对文字成果、图表成果等进行室内检查评分,对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采取现场样方抽检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评分标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执行。《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制定。

5.2技术评定标准

5.2.1样方抽取标准进行技术评定现场踏勘时需对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林木成活率以及项目工程数量等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检测;具体抽样数量如下:(1)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平整度按项目区面积小于200亩的,每5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200—500亩的,每1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500——1000亩的,每2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大于1000亩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但抽取的格田数量不得少于5块。(2)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测试样点的数量和采样位置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3)线性工程长度在竣工图上100%量测;宽度和深度(高度)每条线性工程均要量测。5.2.2综合评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考核评分,项目成果分文字成果、工程成果、图表成果、他项成果四项。项目技术评定评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由技术评定单位报验收机关组织进行结果确认(其中,评分80-89分为合格工程,90-94分为良好工程,95分以上的为优秀工程)。项目技术评定不到80分的,不能组织进行结果确认。通过结果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该按验收组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项目技术评定不合格或结果未被验收机关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技术评定单位组成复核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重新提交进行结果确认。

5.2.2.1文字成果技术标准文字成果技术评定主要是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编写。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节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材料之间是否逻辑关系清晰。文字成果总分为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2.2.2项目工程成果技术评定标准 项目工程成果验收主要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所要求的数量、质量、等级进行施工及其完成情况。项目工程成果总分为60分,总分低于50分为不合格。项目工程按本办法第2.2.1款要求分为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四项工程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分项工程是否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予以完成。各分项工程所占分值按其投资比例进行确定,分项工程评分分值低于其所占分值的80%,则该项工程为不合格。

5.2.2.3图表成果技术评定标准图表成果主要检查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包括面积量算统计表)。图件成果主要检查竣工图是否按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进行测制,是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要求图面配置合理,整饰美观大方,各要素、文字及数字注记清晰,线条光滑均匀、线条规格、符号和着色符合规范要求。表格填写规范,数据准确,表格间数据逻辑关系清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必须真实有效。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必须符合《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效支出范围。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单位成本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相当,支出范围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图表成果总分20分,低于16分为不合格。

5.2.2.4他项成果技术评定标准项目他项成果主要检查: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各项技术档案及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准确性,项目权属管理和后续管护情况,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他项成果总分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3项目整改项目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应对项目技术评定及结果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技术评定单位认为整改情况达到验收要求后报请验收机关予以确认。

6附则

6.1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数量、基础数据、结(决)算等相关报告、图件、表格时弄虚作假的单位、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6.2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附表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项目类型 开发:整理:复垦:综合: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设计批准文号(或备案项目号)立项时土地利用状况 旱地:水田:其他:项目区土地规划用途 旱地:水田:其他:竣工后土地现状 旱地:水田:其他:新增耕地面积 旱地 水田:其他:土地权属说明 权属现状 权属调整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年 月 日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年 月 日 附表

项 目 预算数(万元)实际数(万元)备注

一、资金来源

1、中央投资

2、地方投资

3、其他投资

二、资金使用

1、前期工作费 a.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 b.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c.项目施工设计 d.土地整理前清查费用 e.工程监理费 f.其他

2、项目工程费 a.土地平整 b.农田水利 c.田间道路配套 d.其他工程 e.设备购置 f.拆迁费 g.其他

3、竣工验收费 a.竣工验收与决算 b.项目决算审计 c.土地重估与登记 d.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 e.其他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治理和分散式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农业环境治理项目包括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和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省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计划,明确项目分布、数量、规模等内容;

(二)制定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三)建立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库;

(四)确定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申报省级财政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

(五)监督检查各市县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以及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及运营管理等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六)组织考核市县项目建设绩效。

第四条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市县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县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计划;

(二)建立本级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库;

(三)组织开展本市县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

(四)申请项目建设资金;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工程质量的竣工检查验收;

(六)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设施移交及后续运营管理等情况,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环保部门)确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农业环境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从事规模化养殖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等农业环境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项目勘测和实施方案设计,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二)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并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三)负责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组织项目实施和确保工程质量;

(四)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的后续运行管理。

第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需要申请省级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由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向省环保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

函文、配套或自筹资金及项目用地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县环保部门上项目资金申请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立项的批复、配套或自筹资金及项目用地承诺书等材料。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库,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项目库。

(一)已完成项目立项手续;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项目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名录或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和工艺技术可行,配套或自筹资金及项目用地落实。

第八条 省级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及工作需要,每年从项目库中筛选一批项目,纳入部门预算争取安排省财政资金,或者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第九条 对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省环保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完成项目任务书下达或项目实施协议签订工作,并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拨付首期项目经费或全部项目资金。

对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按《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环保部门和市县环保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期限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业主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环保部门批准后,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编制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环保工程类设计资质或市政工程类设计资质;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环保工程类施工资质或市政工程类施工资质;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类监理资质或市政工程类监理资质。

项目投资额达到有关招投标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通过招标委托项目设计施工单位。

项目首期经费拨付120日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及开工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预期目标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在投资规模内,需要变更调整工程量涉及资金比例不超过总资金10%的,报市县环保部门批准;需要变更调整工程量涉及资金比例超过总资金10%的,经市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实施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县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工程实施方案及批复、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书、监理报告等材料。

市县环保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 应当在验收结束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材料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设施建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工程设施管理责任人和运行维护费用,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向省环保部门报告环保设施运营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环保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监管,按季度向省环保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实施情况。

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等规定对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环境成效评估或绩效评估。

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市县,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或考核情况较差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暂停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范文第3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 执法机关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需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

(二)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地质灾害的;

(三)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方式阻挠、抗拒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依法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物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恶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经依法制止,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最高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最低处罚幅度内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立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理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处罚建议时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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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第十条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延长一次。

第十一条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本办法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保障型安居工程或省级以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由设区的市执法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和裁量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各地已施行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市、县执法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时,应当明确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形。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或者被审判机关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201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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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范文第4篇

辽政办发[2007]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为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要求,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振兴开放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资源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的形成。

(三)依法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一)政府以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区内设置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采矿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下列工业用地,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以外,经依法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或改变用途的;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并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

3.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且不超过原使用土地面积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规划环评,结合土地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落实供地数量、结构及区域布局范围,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纳入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经依法转用、征收或收回、收购后,有步骤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用地预申请。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可由意向用地者提出用地预申请,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据此将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适时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人参加。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及土地前期开发等情况,会同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出让的地块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产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出让方案依法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HJ1](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四)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向竞得人、中标人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竞得人或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经委、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具体时限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到市、县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规范界定出让土地的权利义务,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出让合同中有关条款约定内容需要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要依法征收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工作关系,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建设、规划、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违规、违纪供应工业用地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政府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经委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环保局 辽宁省监察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范文第5篇

一、教学准备与设计

第1条 学习课程标准,阅读全套教材,钻研整册课文,明确本学期的总体教学目标,能从目标、内容、实施和评价等角度制定学期教学计划。

第2条

熟读课文,能有感情地朗读部分课文,能背诵经典课文或段落。阅读与课文相关的原著原文和名家名篇,能从多个角度解读课文,善于结合课文特点和学生的年龄特征确定教学目标。

第3条

制定课时目标要充分考虑语言、认知、情感三个维度,并能做到相互渗透和融合。课时目标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检测性,要符合学生的年段特点,避免死记硬背,防止拔高要求。

第4条 教学要关注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和习惯的培养。要重视培养正确的写字姿势和良好的写字习惯;重视培养自主读书的兴趣和习惯;重视培养学生写作文的兴趣;重视培养认真倾听、使用礼貌语言的习惯。

第5条

依据教学目标、教材和相关教学资源,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防止过度拓展和拔高要求。汉语拼音教学的主要任务是让学生学会正确拼读,不要花大量时间练习书写,更不必要默写汉语拼音。口语交际的话题要贴近学生的生活,让学生有表达和交流的兴趣。综合性学习要突出语文特点,重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语文知识的能力。

第6条

根据教学目标精心设计多样化的作业,合理安排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体验作业。语文作业重在语言文字的理解与运用,低年级以单项作业为主,重在词语的理解、积累和运用,中高年级适当增加综合性作业,让学生在生活实践中运用语言文字。课内书面作业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低年级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

第7条

坚持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合作学习的学习任务要恰当,角色分配要明确,时间不宜过长。探究学习要激发全体学生的参与和体验的热情,探究的问题尽可能语文化。有效利用多媒体等辅助教学手段,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

二、 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8条 拼音教学要遵循实用性和趣味性原则。尽早将拼音教学与识字、阅读教学相结合,防止进行枯燥、单调的拼音背诵和拼读练习。可以采用游戏、念儿歌、编口诀、讲故事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提高学生学习拼音的兴趣。

第9条

坚持集中识字与分散识字相结合。随课文识字应做到“字不离词,词不离句”,让学生在语境中理解字词的意义。借鉴传统识字教学经验,引导学生体会识字方法,鼓励学生自主识字。掌握生字需要多次复现,经常运用。

第10条

识字教学要遵循“识写分离,多认少写”的原则。只要求认读的生字,学生只要了解意思,在语言环境能识别即可,不提出书写要求;要求书写的生字,训练要到位,书写正确、端正、清楚,并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字形教学要用直观形象,注重整体把握,个别生字可以进行适当的字形分析。

第11条

重视写字教学,低年级要利用课内时间指导学生写字,指导学生写好汉字的基本笔画,掌握汉字的笔顺规则和结体规律,把字写得正确、端正、整洁。笔画、笔顺、结构难以把握的字,教师要范写。教师要重视培养学生写字的兴趣。

第12条 阅读教学应遵循阅读的双向心理过程,从整体到部分再到整体。先初读,理解课文内容;再细读,品味语言特色;最后内化升华、练习运用。要注意课文内容的内在联系,防止肢解课文或离开课文搞孤立的语言训练。课文背景资料和课外延伸拓展要适时、适量、适度,内容应与课文有密切关联。

第13条

阅读教学要重视和加强读的训练,力求在课堂内达到读通、读懂、读好三个层次的要求。每堂课学生读书的时间应保证在10分钟以上。朗读与默读并重,能根据教学需要并结合教学情境指导学生的朗读、默读、诵读和背诵。

第14条

阅读教学要注重学生的语言积累。词语要结合具体的语境学习,重视提高学生理解和运用词语的能力。要经常引导学生熟读背诵经典的课文或段落。古诗文学习的重点是诵读积累,同时能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创设情景引导学生体会情感,感受意境。通过课内学习和课外阅读引导学生背诵《语文课程标准》要求的优秀诗文推荐篇目。

第15条 作文教学先要让学生敢于表达,再慢慢让学生善于表达。起步阶段应放手让学生独立写作,尽量少干预,不说教。要关注学生写作的投入状态,尊重学生作文的语言个性,必要时给予指导和督促。作文要有一定的速度,小作文尽可能当堂完成。

第16条

习作要有适当频率和数量要求。低年级要经常进行写话练习;中高段每两周写一篇大作文,每周写一篇小作文。鼓励学生写日记、周记和读后感。阅读教学中要经常随机进行读写结合练习。

第17条

作文批改要以鼓励为主,多表扬少批评,多建议少修改。作文讲评要有针对性,不可面面俱到,应对照每次习作要求,欣赏优点,指出不足,使学生领悟写作方法与规律。讲评之后要安排修改和后续训练,引导学生在自我修改中提高写作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每一个学生有一次面批。

第18条

口语交际要在具体的交际情境中进行。要通过游戏、体验等活动让学生获得角色认同,明确自己的交际任务,在活动中提高学生的口语水平。口语交际的话题要贴近学生的生活。话题的选择和确定要有学生参与,要选择学生感兴趣的,熟悉的话题开始教学。

第19条

口语交际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可以采用故事会、辩论会、听证会、采访、解说等模拟活动的形式,激发学生听说的兴趣,让学生敢于表达。

第20条 综合性学习要十分突出活动的自主性。活动内容要由学生自己选择,活动方案要由学生自行设计,活动过程要由学生自己组织,活动成果要由学生自己展示和交流。教师在活动中主要发挥引导和协调的作用。

第21条

综合性学习要强调学生在活动中的合作精神,一般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要引导学生组建活动小组,帮助每个学生能在小组内找到自己的位置,指导学生在合作中完成学习任务。活动过程要突出探究性。主要包括明确问题、搜集资料、整理分析资料、解决问题等。

第22条 课堂提问设计要体现启发性、导向性和示范性。随着年级的提高,提问要逐步从“写什么”转到“怎么写”。对知识性提问的回答,要及时、准确地进行评价反馈。对理解性、感悟性提问的回答,要注重过程,采用追问、延时反馈等方式提高训练效果。课堂教学语言要规范亲切、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指令性用语要指向明确;抒情性语言要得体,不可过多使用。

三、 教学测试与评价

第23条 测试目标要与教学目标相一致。低段主要考查写字、朗读和字词理解,中高段逐步增加阅读理解和习作。

第24条

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合适的考评方式。书面考试只是语文测试手段之一,主要检测书面语言的理解和运用。口头测试、实践应用也是语文测试的重要手段。

第25条 单元检测、期末检测要针对本单元、本学期的学习内容和训练重点,试题中阅读材料的难度与要求应略低于课文。不考语法、修辞等静态知识,着重考查学生语言文字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不出偏题怪题,不在题型和指导语上给学生设置理解障碍。

第26条 口语交际的评价,要重视考察学生的参与意识和情意态度。要在具体的交际情境中进行,让学生承担有实际意义的交际任务,以反映学生真实的口语交际水平。

第27条

综合性学习的评价既要重过程,也要重成果。过程评价主要看学生的参与程度、合作精神和表现能力;成果呈现要多样化,可以写研究报告,也可以编小报、开辩论会、办展览等。综合性学习的评价除了教师评价外,更重要的是要多让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

四、 教学资源的利用

第28条 积极参与建设书香校园,设立班级图书角,指导班级读书会,创设“处处学语文、时时用语文”的校园和教室环境。语文老师要率先成为儿童文学作品的阅读者,主动为学生推荐读物,鼓励学生读原著,读整本的书。经常为学生推荐与课文主题相同、结构相似、难度相近的阅读材料。

第29条

优化校园环境,丰富校园生活,组织学生参与各类社会活动,扩大视野,积累素材,引导学生自主作文。结合课外活动和其他学科教学,开发口语交际资源,让学生在有意义的学习和社会活动中锻炼口语交际能力。

第30条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范文第6篇

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

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

2.1项目验收依据

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

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

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

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

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

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2.2项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完成情况,以及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图件、表格和影像资料等。具体可分为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及他项成果四个部分。

2.2.1项目工程成果主要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

2.2.1.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包括新增耕地面积、耕作田块方向、长度、宽度、田面平整度、田土坎稳固性等,以及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等土壤基本理化性状指标。

2.2.1.2农田水利工程包括规划设计水利工程防洪、排涝(淹)工程等级标准、工程质量情况、灌溉保证率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

2.2.1.3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配套、路面级别、宽度、路面结构情况等。

2.2.1.4其它工程主要指生态防护工程和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工程,包括林带和草被布局、结构、方向、宽度及树、树(草)种选择和生长情况,建、构筑物工程质量等。

2.2.1.5新增耕地等级评定通过对项目新增耕地质量和相关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及其对农业生产的保障程度,按照省农用地等级序列标准评定新增耕地等级。

2.2.2文字成果文字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情况等的相关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决(结)算报告》、《土地权属情况报告》、《项目维护管理情况》等在本办法中所要求提交的各项文字成果。

2.2.3图表成果图表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所必须的各项图件、表格。主要包括:《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图表。

2.2.4他项成果他项成果是指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各项技术准备和记录资料,实施后的技术鉴定(监理)资料和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规划设计变更及批复、项目监理日志和报告、相关部门技术鉴定结论、项目实施前(中、后)土地利用影像等资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开展情况。他项成果验收还应包括对项目档案管理的验收。

3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并邀请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设施进行质量技术鉴定、检查,并按有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提供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自检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如下:(1)提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验收申请;(2)资料移交验收机关将验收申请及资料移交给技术评定单位;(3)交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向技术评定单位交纳项目技术评定费(收取标准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4)资料审查技术评定单位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进行检查;(5)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达到合格标准的,技术评定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项目区对工程成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进行分析;(6)提交报告技术评定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项目技术评定报告;(7)结果确认经技术评定,项目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四项成果均达到合格标准的,验收机关组织对项目技术评定报告、评定程序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合格的发放验收合格证。经技术评定,四项成果中任一项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由验收机关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

4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验收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可分为验收主件材料和验收附件材料两部分。

4.1验收主件材料验收主件材料是指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的,用于说明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及图表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一);(2)《项目竣工报告》(要求详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人数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项目竣工图和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的测制标准依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项目区位置图可采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小比例尺行政区划图标注。(8)表格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表二);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三);表

一、

二、三格式详见附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测绘成果检验报告。

4.2验收附件材料验收附件材料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用于说明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土壤质量、土地权属、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以及实施过程中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6)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B.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登记台帐表;(7)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8)项目所在县土地开发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9)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2)项目预算文本、表格;(3)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4)项目招投标资料;(5)项目施工合同;以上材料中的《项目竣工报告》、《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项目竣工图》以及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和项目预算文本、表格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其中,文字部分要求WORD9

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部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

5 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的方法和标准

5.1技术评定方法项目技术评定对文字成果、图表成果等进行室内检查评分,对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采取现场样方抽检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评分标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执行。《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制定。

5.2技术评定标准

5.2.1样方抽取标准进行技术评定现场踏勘时需对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林木成活率以及项目工程数量等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检测;具体抽样数量如下:(1)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平整度按项目区面积小于200亩的,每5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200—500亩的,每1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500——1000亩的,每2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大于1000亩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但抽取的格田数量不得少于5块。(2)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测试样点的数量和采样位置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3)线性工程长度在竣工图上100%量测;宽度和深度(高度)每条线性工程均要量测。5.2.2综合评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考核评分,项目成果分文字成果、工程成果、图表成果、他项成果四项。项目技术评定评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由技术评定单位报验收机关组织进行结果确认(其中,评分80-89分为合格工程,90-94分为良好工程,95分以上的为优秀工程)。项目技术评定不到80分的,不能组织进行结果确认。通过结果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该按验收组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项目技术评定不合格或结果未被验收机关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技术评定单位组成复核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重新提交进行结果确认。

5.2.2.1文字成果技术标准文字成果技术评定主要是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编写。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节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材料之间是否逻辑关系清晰。文字成果总分为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2.2.2项目工程成果技术评定标准 项目工程成果验收主要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所要求的数量、质量、等级进行施工及其完成情况。项目工程成果总分为60分,总分低于50分为不合格。项目工程按本办法第2.2.1款要求分为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四项工程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分项工程是否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予以完成。各分项工程所占分值按其投资比例进行确定,分项工程评分分值低于其所占分值的80%,则该项工程为不合格。

5.2.2.3图表成果技术评定标准图表成果主要检查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包括面积量算统计表)。图件成果主要检查竣工图是否按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进行测制,是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要求图面配置合理,整饰美观大方,各要素、文字及数字注记清晰,线条光滑均匀、线条规格、符号和着色符合规范要求。表格填写规范,数据准确,表格间数据逻辑关系清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必须真实有效。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必须符合《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效支出范围。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单位成本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相当,支出范围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图表成果总分20分,低于16分为不合格。

5.2.2.4他项成果技术评定标准项目他项成果主要检查: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各项技术档案及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准确性,项目权属管理和后续管护情况,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他项成果总分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3项目整改项目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应对项目技术评定及结果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技术评定单位认为整改情况达到验收要求后报请验收机关予以确认。

6附则

6.1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数量、基础数据、结(决)算等相关报告、图件、表格时弄虚作假的单位、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6.2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附表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项目类型 开发:整理:复垦:综合: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设计批准文号(或备案项目号)立项时土地利用状况 旱地:水田:其他:项目区土地规划用途 旱地:水田:其他:竣工后土地现状 旱地:水田:其他:新增耕地面积 旱地 水田:其他:土地权属说明 权属现状 权属调整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年 月 日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年 月 日 附表

项 目 预算数(万元)实际数(万元)备注

一、资金来源

1、中央投资

2、地方投资

3、其他投资

二、资金使用

1、前期工作费 a.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 b.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c.项目施工设计 d.土地整理前清查费用 e.工程监理费 f.其他

2、项目工程费 a.土地平整 b.农田水利 c.田间道路配套 d.其他工程 e.设备购置 f.拆迁费 g.其他

3、竣工验收费 a.竣工验收与决算 b.项目决算审计 c.土地重估与登记 d.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 e.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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