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2022-12-17

第一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39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

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第十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第三章尾矿库运行

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进行审查或者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小组组长岗位责任制

1对车间生产中存在严重隐患的,应立即制止生产,彻底消除隐患后可恢复生产。 2严把运输进厂关,对不符合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坚决制止进厂拉危险品。

3监督好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情况,对不穿戴防护用品的职工,决不允许进车间操作。 4定期对防火器材的完好和齐备情况进行检查。 5有权对事故责任人提报处罚决定或开除提议。 6高度负责,依法办事。

二00七年一月

第三篇: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发电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发电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3 定义和术语 3.1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为了实现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而建立的三级管理组织网络。 3.2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为了实现组织的安全生产目标,监督生产秩序正常进行,而建立的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4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静态、动态过程的管理力度,完善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管理体系,由被动控制转变为主动预防,由管结果变为管因素、管过程,形成集约管理的机制。

4.2 根据公司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能,为避免发生工作互相推诿的现象,促进相互协调,共同保证安全生产正常秩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生产任务,依据职责与分工不同,明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及相应功能和职责。

4.3 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为了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公司从实际需要出发,明确公司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组织。 4.4 根据两个体系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相互独立、相互统

一、相互作用和相互支持的特点,为保证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根据两个体系的职能和所管辖的范围,明确相应的职责。 4.5 为充分发挥两个体系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保障与监督作用,使公司的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在控和可控,明确了两个体系的工作到位标准。

1 5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监督体系的构成

5.1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包含决策指挥、执行运作、规章标准、安全技术、设备管理五个保证系统。主要由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发电部、设备维护部、输煤运行部、计划经营部组成。

5.2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主要由安全监察部、政治工作部组成。 6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管理职责 6.1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职责

6.1.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巩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

6.1.2 根据公司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 6.1.3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质量、速度、经营的关系;正确组织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制定、安全目标控制、安全目标考核);建立以总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思想、组织、责任、工作到位;实施严格的经济责任考核,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

6.1.4 建立有效的班组安全管理机制,实施标准化作业,开展有效的职业素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6.1.5 健全规章标准,实施法制化管理,重点在“健全”和“执行”上;加大反习惯性违章查处力度,解决有章不循的问题;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1.6 加强技术监督与技术管理,巩固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设备健康运行;加大科技进步力度,努力实现安全技术现代化;加强安全信息工作,建立信息反馈系统,提高安全信息效应。 6.1.7 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技术改造、大修和小修工作,保证资源(人力、材料)到位,避免发生准备不充分而延误工期或漏项等现象。

6.1.7 制订并组织落实“反措”计划,实施有效的缺陷管理、设备评级和检修质量评定标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提高运行在线监控能力,适应电网需要;加强设备可靠性分析与管理,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提高对设备隐患的预见性。 6.2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职责

6.2.1 认真监督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标准,牢固树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思想。

6.2.2 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对作业人员行为、设备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对“反措”、“安措”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3 协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标准、标准,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形成有效的安全监督、纠正机制。

6.2.4 充分发挥和调动基层党、团、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网的在线监督作用,对执行“两票三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标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6.2.5 定期组织全公司安全活动,促进公司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的思想,提高“四不伤害”和“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意识,推动公司安全文化建设。 6.2.6 充分应用现代网络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保证安全信息传输与反馈的及时性,达到对贯彻上级安全工作要求、班组安全活动内容等远程监督与检查的目的。

6.2.7 定期参加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分析会和安委会活动,汇报执行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不安全环节的改进建议;不定期地参加生产部门、班组安全活动,听取和采纳部门管理人员和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

6.2.8 在设备大、小修和抢修过程中,经常深入检修现场,监督、检查劳动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作业人员安全行为和作业环境,以及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环节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下达安全检

查通知书,并负责整改过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6.2.9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人为责任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等不安全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对有关责任单位、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应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7.1 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7.1.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标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设备检修、更新改造、运行管理及节能工作负责。 7.1.2 对全公司的检修及运行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安全、经济发供电。

7.1.3 做好检修、运行技术管理工作及防暑、防冻工作。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检修、运行情况,协助部解决检修、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7.1.4 负责组织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全公司有关检修、运行方面的规章标准。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调试、投运工作,并对其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制订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7.1.5 审核重要备品配件加工图,负责编制电气热力设备的保护定值。对设备的改进和新设备的选型方案负责,当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改,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应负有直接责任。

7.1.6 加强技术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备损坏、腐蚀、绝缘老化、油质劣化、电气和热力保护失灵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发生。

7.1.7 发生事故后,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制定反事故的技术措施。

7.1.8 对检修、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由于检修质量、运行管理不善等问题而导致发生事故,应负有直接责任。 7.2 计划经营部安全职责

7.2.1 对全公司备品配件质量、设备材料、库房的安全全面负责。

3 7.2.2 对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工器具等,按计划及时组织供应,并对采购 货源、物品质量负责。对因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或因保管维护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7.2.3 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急需物品,要千方百计地保证供应。

7.2.4 对仓库的安全、防盗、防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7.3 财务部安全职责

7.3.1 对全公司财务安全全面负责。

7.3.2 对安全用具、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工业卫生防护用品等费用,按规定保证其资金的落实。

7.3.3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费用列入财务计划,及时提供。 7.3.4 监督上述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7.3.5 支持安全生产工作,面向生产,要把财务工作与安全生产紧密地结合起来,一切为安 全生产服务。 7.4 办公室安全职责

7.4.1 将上级领导下达的各类安全生产文件及时转交领导批阅,并按批示意见迅速交有关领导和部门贯彻执行。

7.4.2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面向生产,一切为安全生产服务。 7.4.3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安全生产的意见、建议,如实迅速地报告总经理或主管领导,及时研究解决。

7.4.4 参加厂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认真做好记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7.4.5 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用品。

7.4.6 审定各部门人员定额,并合理调配生产人员,经调查验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人员要及时调离生产岗位,否则,对因此而发生的人身事故负有安全责任。 7.4.7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查劳动纪律,促进安全生产。

7.4.8组织工人的入厂教育,签订用工合同,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7.4.9参加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活动,对工伤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合理调配。 7.5 计划经营部安全职责

7.5.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 7.5.2 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面向生产,一切为安全生产服务。 7.5.3 经常反馈企业管理信息,给厂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不断改进企业管理方法,促进企业管理工作向前发展。

7.5.4 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开展企业管理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7.5.5 汇总企业管理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实施,促进和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7.5.6 在开展企业达标活动中,积极组织推动现代化管理的实施,把达标工作与安全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 7.6 发电部安全职责

7.6.1 对公司安排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4 7.6.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本部实现企业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部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7.6.3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掌握设备的运行、备用方式、消防器材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经常督促定期试验、巡回检查等工作应按时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7.6.4 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两级安全教育,组织安排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安规》、《运规》的学习和考试,对未进行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安排上岗,由此而引起的人身或设备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7.6.5 每月定期召开部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指示。

7.6.6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定期安全大检查活动,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7.6.7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当班运行人员处理事故。同时应按“四不放过” 的原则,组织当班运行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制定反事故对策,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审核。

7.6.8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部门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实施。 7.6.9 教育全体职工,认真填写各种原始运行记录、报表,对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本部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6.10 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劳务工,合同工应事先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签订用工合同,并经过公证,同时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习有关的安全作业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

7.7 设备维护部安全职责

7.7.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本部门实现企业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部安全目标的实现。 7.7.2 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并按时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7.7.3 对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参加或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7.7.4 每月定期召开部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批示。

7.7.5 领导本部门的定期安全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7.7.6 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负责做好所使用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7.7.7 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劳务工、合同工应事先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签订用工合同,并经过公证,同时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习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

5 参加工作。

7.7.7 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部门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8 输煤运行部安全职责

7.8.1 对所管辖设备、器材的安全全面负责。

7.8.2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尽职尽责,为安全生产服务。

7.8.3 负责组织燃料的正常供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证煤场有足够的备用燃煤。 7.8.4 加强煤质管理,做到煤质稳定,防止煤中混入三大块和矸石。对由于煤质低劣而导致发生事故或三大块损坏设备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7.8.5 负责组织安排雇佣汽车司机的安全教育,教育汽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关于汽车运煤安全作业规定》及《煤场安全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8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8.1 安全监察部的安全职责

8.1.1 负责监督各级人员落实安全责任,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落实,重点是现场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安规”和“两票三制”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8.1.2 经常进行现场监督巡视。监督涉及设备安全技术状况和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及公司内运输装备的购置、发放、使用、保管和定期试验工作。严把质量关,保证无“三无”产品入厂。

8.1.3 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编制安全整改规划,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8.1.4 参加或协助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分析,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日常的安全考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对防范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8.1.5 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监督“两措”计划的落实情况。 8.1.6 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措施和改进意见。

8.1.7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8.1.8 参加新建工程、技改项目设计审查及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明确甲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职责。

8.1.9 及时以通报、快报等形式进行安全信息反馈,配合有关部门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8.1.10 监督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8.1.11 做好安全资料的积累,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

6 8.1.12 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或处罚建议。

8.1.13 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并监督执行,同时应经常指导生产部门、班组开展安全工作。

8.2 政治工作部的安全职责

8.2.1 协助纪委书记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及上级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以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内的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8.2.2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司所属各单位党支部政治、思想、理论、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并帮助部门各级党支部,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改革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保证与监督作用。

8.2.3 把安全生产列入党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无违章活动,并认真组织检查,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的重要依据。

8.2.4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员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员工在相对稳定的心态下,投入到电力生产过程中。

8.2.5 参加安全大检查活动和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党员、管理人员完成安全生产中的突击性工作,监督公司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8.2.6 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情况监督和检查,对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检查和考核。

8.2.7 开展或组织精神文明的检查和考核工作,督促各单位、部门通过精神文明建设,改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环境。

8.2.8 参加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有权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2.9 将安全生产列入职代会的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每季度对公司领导的安全工作写出评价;对总经理工作报告中的安全工作部分给予评价。

8.2.10 监督公司行政执行劳保法规,对公司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群众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8.2.11 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监督体系,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工作。

8.2.12 定期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组织或职工代表,对本公司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或纠正意见、建议,限期整改。 8.2.13 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以及“两措”计划和重大反事故措施的决策和审定。 8.2.14 参加上级召开的安全生产电话会议和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经常深入生产、施工现场,了解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心态,及时纠正危及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并组织

7 层工会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8.2.15 参加公司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隐患,及时向有关行政领导或生产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8.2.16 参加公司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异议时,应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

8.2.17 组织基层工会系统,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电力行业的安全规章标准,并会同行政广泛开展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种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

8.2.18 组织开展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工作,重视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行政反馈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9 安全生产保证“十到位”要求 9.1 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到位

有一支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素质强的员工队伍。即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强烈的责任感、娴熟的业务技能、严格的组织纪律、听从指挥的优良品质的员工队伍。 9.2 决策指挥保证工作到位

决策指挥正确、无误,无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生,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法规。 9.3 岗位职责到位

各级各类人员都有明确、操作性强的安全职责,并认真履行。 9.4 规程制度工作保证到位

物资采购、设计、制造、安装、检修、运行维护、监测等生产环节,都有标准,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程和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在生产过程中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无违章违纪行为。

9.5 技术进步工作保证到位

采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及时更新改造可靠性低、技术落后的设备;监测手段先进,实现在线监测和遥信、遥测、遥调,实施诊断性状态检修。 9.6 设备管理工作到位

及时消除设备缺陷,消灭设备事故隐患,使设备保持在健康运行状态,完成设备可靠性和可用率指标。

9.7 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到位

适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料齐全,管理规范。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决定和指令一丝不苟,结合本单位实际,不走过场,安全基础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利用激励手段,实行目标管理,开展有效的安全培训工作。 9.8 生产环境工作保证到位

劳动保护用具、用品发放使用符合要求,生产环境不危及职工生产作业安全与健康,及时治理不安全环境因素。

8 9.9 后勤服务保证工作到位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首先保证“两措”费用。要努力解决员工生活上的困难,解决员工后顾之忧,使员工安居乐业。 9.10 反事故斗争工作到位

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反事故措施并实施。认真落实“三级控制”,狠抓“反习惯性违章”,按规定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设备检修工作。 10 安全生产监察“十到位”要求 10.1 安全生产宣传到位

大力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方针政策,以及本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好人好事,营造公司安全文化氛围。 10.2 现场监督、监察到位

经常深入基层和生产现场,了解、掌握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其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整改。 10.3 检修工作监察到位

对检修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和审查。对开工前的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对检修过程中实行现场检查,对修后投运前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试验与验收。 10.4 规程标准执行情况监督、监察到位

认真检查和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程标准,重点监督、检查“安规”及现场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10.5 设备管理监督、监察到位

检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消除缺陷,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10.6 事故处理监督、监察到位

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督促落实防范措施。认真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0.7 安全信息反馈到位

及时进行事故通报,使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及时了解各方面事故信

息,以便从中吸取教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及时将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向第一责任者和主管领导汇报,提出意见,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10.8 事故隐患检查和防范措施落实监督到位

对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和治理方案、治理过程实施专项监督,确保有效控制或消除。 10.9 现场作业环境检查到位

对可能对员工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的输煤系统、除尘器、炉膛内等作业点进行检查,监督管理部门改善作业环境,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0.10 对所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考核到位

监督各单位、部门对所发生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情况的考核;严格执行人身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考核标准。

第四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公司安全部是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是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安全生产对于所属项目部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为此,公司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责任考核指标,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考核目标。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0.05人。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臵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的数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

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臵、更新。 2.消防设施、设备的购臵、更新。 3.安全教育经费。 4.安全技术培训。 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及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本企业或项目部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

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 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 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5.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7.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 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4. 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7.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8. 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安全防护技术和安全防护设施。 2. 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参加施工项目重要或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4.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 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并参加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6. 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 7.参加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

8. 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9. 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 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1.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

12. 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3. 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并督促报告公安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 第二十三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2. 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3. 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4. 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5. 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6.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7. 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 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 3. 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采购(租赁)各类材料、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等,上述材料、设备、用品等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且所附各项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 负责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采购与管理,制定发放和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3. 负责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用品等。 4.参加对由其购入(租赁)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5.参加由其购入(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本企业所拥有的机电、起重、锅炉、受压容器(气瓶除外) 等施工生产设备进行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2.负责编制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对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操作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证。

4.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5.负责组织对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6.负责对施工生产设备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参加由于施工生产设备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

1. 对新入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 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 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 负责施工生产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3. 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第二十九条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 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企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提出处罚建议。

4. 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臵、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 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 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项目上贯彻落实。

2.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纳入计划。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及时投入,保证专款专用。

4. 负责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贯彻执行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安全管理达标。

5. 组织对项目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6. 组织并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 7.参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8.参加特殊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

9. 及时报告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安全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协助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3. 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

4.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5.参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6. 组织并参加每天的现场安全巡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

7. 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管理层的安全意识。 8.组织项目积极参加各项现场达标活动。

9. 发生伤亡事故时组织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2.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3. 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 组织安全防护设施的交底与验收,履行验收手续。

5. 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

6. 参加安全检查工作,参加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的验收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技术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项目经理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检查督促执行。

2. 负责或参与制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3. 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和人员;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4. 负责组织项目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5.参加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 6. 负责项目安全设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7. 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技术、资金、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亦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三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在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企业确实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定安全生产的专项合同或在分包合同中设臵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臵,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如果分包企业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进行整改的,总包企业应视情节对分包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分包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包企业应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将其清退出场并应要求给予总包企业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重点是:

1.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通过当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之处。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意见。

4.当设计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并做出预防事故的方案。

设计单位应就上述各方面在设计交底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权责清晰、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等大型起重设备、安全设施的搭设安装及拆卸等,均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项目不得开工。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四十四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可由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编制,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备案。

2.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并经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特别重要或有特殊危险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工程部组织项目及公司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总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会审。

第四十五条 凡与所属施工企业有合约关系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商(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其资质等级应与其所分包的工程要求相符。各分包商必须按照总包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总包项目部制定的项目总体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制定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并按总包单位分级审批制度审批。

第四十六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四十七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四十八条 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

第五十条 一般工程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会同项目经理向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向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商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向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每天进行施工作业之前必须由工长会同安全员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 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数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并应坚持“四全”的动态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气候),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十四条 各类施工现场的围墙、大门、临建和标牌等必须统一执行公司CI标准及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施工现场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生活条件、安全防护用具等。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显著位臵必须张挂“五图一牌”及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装臵、设施等必须用安全色涂刷警视标记。

第五十六条 城市内的施工现场的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其施工场地应全部进行硬化处理,为施工作业提供干净、整洁的环境。 第五十七条 现场内的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塔吊基础、架料、材料、大型构件和大型模板存放场地等的排水设施要形成网络,保证排水畅通。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内各类机具、架料和施工材料应按现场平面布臵图放臵,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并设臵标识牌。

第五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及时进行清整,保证工完场清。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臵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现场消防设施(消火栓、水龙带、灭火器等)应齐全有效,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高层建筑要配臵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臵消防阀门。消防管道的主干管直径不小于65mm,并应设加压泵和泵房。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生活办公区,并应有明显的分界。各区域应设臵导向牌,导向牌应牢固、美观。

第六十二条 施工区域内禁止住人。当施工现场暂设用房作为仓库使用时,应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作出严格的规定。施工区内必须设臵安全通道并设立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佩带身份识别标志(胸卡或工作卡等);高处及临边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洞口、临边等必须设盖板或围栏,并应按规定设臵水平安全网。在建工程必须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全封闭。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搭设防护棚,在施工区域外的公共人行道上搭设防护棚还应符合施工现场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设明显的标志牌,确保行人安全。

第六十四条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各项防护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必须检验有关证明。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

第六十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制度,施工机具用电必须使用标准配电箱,并遵循“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的原则。配电箱的安装和内部设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有防雨、防砸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的进场验收、临设用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的使用验收等一系列验收制度。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无论是租赁的,还是分包企业自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都必须严格验收制度;临设用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送电;各种脚手架、安全网、井字架、龙门架在搭设完毕后亦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的电气安全、机械限位及防坠等安全装臵必须齐全有效,由总包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参加,经检查验收后报请当地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械,由总包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3.暂设电气工程,由总包企业的安全部门组织电气工程师、方案制定人、项目分管副经理等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4.普通脚手架,满堂红架子、堆料架和支搭的安全网,由项目分管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员进行检查验收。

3、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企业有关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4、高大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安全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5.参加各项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否则验收无效。 第六十七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和落实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专人管理制度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检修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同时必须检验防护装臵,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搭设安装及拆卸均应按经批准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行。

第六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动火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现场动火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制订详细的消防安全措施,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核批准。动火作业点要有监护人,并增配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项目部应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运输、存放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押运、保管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当工程施工中使用或涉及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时,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加强管理,严格入库验收和领用批准手续,并做好使用中安全防护。

第七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健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3.0.2,3.0.3表的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与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机械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安全检查与验收、工伤事故统计等方面的记录或台帐。对分包商亦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第七章 安 全 教 育

第七十二条 安全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劳资人事部门应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情况记入职工安全教育考核档案,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达到合格者,才能上岗。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严格禁止无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从而深入了解本企业、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和规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七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在经考核确认其完全掌握后方可全面使用。职工转场(从A项目调转入B项目)、变换工种都要再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七十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 安 全 检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全系统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各项目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揭示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八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结合其他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随机巡检;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第七十九条 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

第八十条 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八十一条 项目部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九章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险兆性事故),必须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及时、认真地处理。

第八十三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八十四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和虚报。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部,并必须于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十五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第八十六条 在事故调查中,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十八条 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在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责任范围与内容的基础上,按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应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安全生产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八十九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 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 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和重大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著成效的;

3. 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九十条 物质奖励的资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和安全管理罚款中列支。符合上述第七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九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能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保证体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未能足额配备相关人员的。

2. 未能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

3.施工项目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 4.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

5. 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构配件生产,造成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6. 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7.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明显缺陷,或没有防护装臵造成事故的;

8. 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9. 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致使安全技术措施不能落实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10. 发生安全事故后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的;

11. 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抢修工作,导致事态扩大,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十二条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视事故等级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在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可从重处罚。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撤职、开除。

3.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第十一章 附 则

本《条例》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台账

一、安全管理资料台账

1、引用标准

1)国家法律、法规

2)建设工程安全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3)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

4)公司及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来往文件。

2、安全指导和实施文件 1)安全监理方案 2)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创建文明工地规划 5)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

6)基坑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7)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8)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9)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0)塔吊装拆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1)结构吊装工程安全监理实细则 12)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图 13)项目管理机构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

3、安全监理管理资料台账 1)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2)现场监理人员安全守则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4)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监理职责 6)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7)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8)安全监理合同、协议书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底文件

1)建设单位安全交底文件及建设主管部门交底文件 2)公司安全监理工作交底文件 3)项目监理机构交底文件 4)安全监理方案交底记录

5)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交底记录

二、安全监理工作资料

1、安全检查

1)安全监理联系单

2)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3)工程暂停令 4)安全监理日记

5)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表 6)安全监理旁站检查记录表

7)大型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检查记录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9)上级检查(安监站、建设单位、公司检查的相关资料)

2、安全监理报告

1)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理快报 2)安全监理月报 3)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4)安全监理内部学习记录

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现场检查记要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查资料

1、承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资料 1)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2)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3)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核

1)施组设计(专项方案)审批情况汇总表 2)施组设计(方案)报审表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4)备案登记表

5)各级安全交底审查汇总表

6)审查安全防护即文明施工措施费台账(表示目录承包单位自行设计,发票复印件)

3、报审与验收

1)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2)工程复工报审表 3)基坑开挖令

4)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报审 5)脚手架工程验收报审 6)临时设施工程的验收报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审

8)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验收和使用报审 9)安全防护设施搭设验收记录表 10)安全设施拆除申请 11)模板拆除申请

12)各类安全设施的验收记录

四、文明工地、安全标准化资料

1、文明工地承包单位自查评分表(月)

2、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汇总表

3、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

4、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达标工地考核评分核准记录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审表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

五、各类有关安全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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