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水利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地下交通工程隧道桥梁厂站规模划分标准
(四)城市地下交通工程
1.隧道工程
大型工程:内径≥5m,单洞洞长≥lOOOm;单项工程合同≥5000万元。 中型工程:内径3~5m;单项工程合同1000万~5000万元。
小型工程:内径≯3m;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中小型工程不含盾构施工工程,这是因为盾构施工的施工技术难度大。
2.桥梁工程:轻轨交通桥梁参见城市桥梁工程。
3.厂站工程:参见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篇:水利普查规模以上工程跟规模以下工程的划分
1、水库工程。指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水利工程。
普查中,总库容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总库容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
2、水电站工程。指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将水能转换为电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筑物和机械、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结构的综合体。
普查中,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k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装机容量。普查不含潮汐电站。
3、水闸工程。指建在河道、湖泊、渠道、海堤上或水库岸边,具有挡水和泄(引)水功能的调节水位、控制流量的低水头水工建筑物。
普查中,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m3/s至1m3/s(含1m3/s)之间的水闸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 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橡胶坝工程归为水闸类普查,全部进行重点调查。
4、泵站工程。指由泵和其它机电设备、泵房以及进出水建筑物组成,建在河道、湖泊、渠道上或水库岸边,可以将低处的水提升到所需的高度,用于排水、灌溉、城镇生活和工业供水等的水利工程。
普查中,装机流量1m3/s及以上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规模。普查包括引泉泵站工程。
5、引调水工程。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
普查只对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进行重点调查,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指沿江、河、湖、海等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
普查中,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为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重点调查;5级以下的堤防工程为规模以下工程,进行简单调查,只查清其数量和总长度。普查不包括生产堤、渠堤和排涝堤。
7、农村供水工程亦称村镇供水工程。指向广大农村的镇区、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供水工程,主要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集中式供水指以村镇为单位,从水源集中取水,输水、净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系统,包括自建设施供水。农村供水工程普查定义集中式供水工程为集中供水人口在20人及以上,且有输配水管网的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城镇管网延伸工程、联村工程和单村工程。 分散式供水工程指除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外的,单户或联户为单元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包括分散供水井、引泉供水、雨水集蓄供水工程和无设施供水。普查的范围为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的供水工程。对于供水规模≥200 m3/d或供水人口≥2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为规模以上农村供水工程,进行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 m3/d且供水人口<2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为规模以下农村供水工程,以村为单位,进行简单调查。
8、塘坝工程。指在地面开挖修建或在洼地上形成的拦截和贮存当地地表径流,用于农业灌溉、农村供水的蓄水设施。
普查容积500 m3及以上的塘坝工程。不包括:①养鱼用的鱼塘;②种植莲藕的荷塘;③因水毁、淤积等原因而报废的塘坝工程。
9、窖池工程。指采取防渗措施拦蓄、收集天然来水,用于农业灌溉、农村供水的蓄水工程。一般包括水窖、水窑、水池、水柜等不同形式。
普查容积在10 m3以上(含10 m3)、500 m3以下的窖池工程。不包括水毁、淤积等原因而报废的窖池工程设施。
第三篇: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厂工程规模划分
(五)城市供水工程
1.供水厂
大型工程:日处理量≥10万t;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中型工程:日处理量5万~10万t;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3000万元。 小型工程:日处理量<5万t;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2.供水管道
大型工程:管径≥1.Om;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中型工程:管径≯1. Om;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3000万元。 小型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六)城市排水工程
1.污水处理厂
大型工程:日处理量≥10万t;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中型工程:日处理量5万~10万t;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3000万元。 小型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2.排水管道
大型工程:管径≥1- 5m;单项工程合同≥3000万元。
中型工程:管径1. 0~1. 5m;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3000万元。 小型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第四篇:水利行业项目划分标准
一、专业术语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几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2、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3、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4、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5、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6、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7、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8、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9、主要建筑物几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建筑物,是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
10、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11、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12、外观检查: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13、质量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14、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二、项目划分
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Ⅱ、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应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几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㈡、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
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Ⅲ、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加固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量,不宜少于5个。
Ⅳ、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Ⅴ、项目划分程序
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同志项目法人。
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五篇: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汇总)
第四章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建筑工程
钢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30
>16000
>18
>10000
≤18
≤10000
其他结构
单层
跨度
建筑面积
m
m2
>24
>10000
>18
>6000
≤18
≤6000
双层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50
>10000
>30
>6000
≤30
≤6000
民民用建筑工程
公用建筑
砖混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
—
30<檐高<50
6000<面积<10000
≤30
≤6000
其它
结构
檐高
建筑面积
m
m2
>60
>12000
>30
>8000
≤30
≤8000
居住建筑
砖混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2
—
—
8<层数<12
8000<面积<12000
≤8
≤8000
其它
结构
层数
建筑面积
层
m2
>18
>12000
>8
>8000
≤8
≤8000
构筑物工程
烟囱
混凝土结构高度
砖结构高度
m
m
>100
>60
>60
>40
≤60
≤40
水塔
高度
容积
m
m3
>60
>100
>40
>60
≤40
≤60
筒仓
高度
容积(单体)
m
m3
>35
>2500
>20
>1500
≤20
≤150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3000
>1500
≤1500
单独土石方工程
单独挖、填土石方
m3
>15000
>10000
5000<体积≤10000
桩基础
工程
桩长
m
>30
>12
≤12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I
II
III
工业与民用建筑
四星级宾馆以上
三星级宾馆
二星级宾馆以下
单独外墙装饰
幕墙高度5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上
幕墙高度30m以下
(含30m)
(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
(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II类工程计算;单位混凝土体积小于等于600m3且大于50m3,按构筑物III类工程计算;小于等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强夯工程,均按单独土石方工程II类执行。
3、装饰工程有关说明:
(1)民用建筑中的特殊建筑,包括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高级会堂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类工程确定。
(2)民用建筑中的公用建筑,包括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建筑的装饰工程类别,均按II类工程确定。
(3)一般居住类建筑的装饰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4)单独招牌、灯箱、美术字等工程,均按III类工程确定。
(5)单独外墙装饰,包括幕墙工程、各种外墙干挂。
二、安装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Ⅰ
类
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精密数控(程控)机床;自动、半自动生产工艺装置;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国外引进成套生产装置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桥式≥50t、门式≥20t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运行速度≥1.5m/s自动快速、高速电梯;宽度≥1000mm或输送长度≥100m或斜度≥10°的胶带输送机安装。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程;全面积防爆电气工程。
4、中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各型散装锅炉设备及其配套工程的安装工程。
5、各类压力容器、塔器等制作、组对、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电解槽、电除雾、电除尘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6、金属重量≥50t工业炉;炉膛内径Φ≥2000mm煤气发生炉及附属设备;乙炔发生设备及制氧设备安装。
7、容量≥5000m3金属贮罐、容量≥1000m3气柜制作安装;球罐组装;总重>50t或高度>60m火炬塔架制作安装。
8、制冷量≥4.2MW制冷站、供热量≥7MW换热站安装工程。
9、工业生产微机控制自动化装置及仪表安装、调试。
10、中、高压或有毒、易燃、易爆工作介质或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管径Φ≥500mm的厂区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
11、附属于上述工程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2、净化、超净、恒温、恒湿通风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3、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智能化建筑物中的弱电安装工程。
14、专业用灯光、音响系统。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Ⅱ
类
1、台重<35t各类机械设备;配套功率<15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引进主要设备的安装工程。
2、主钩起重量≥5t桥式、门式、梁式、壁行及旋臂起重机及其轨道安装;运行速度<1.5m/s自动、半自动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行道;Ⅰ类以外其他输送设备安装。
3、容量<1000kV·A变配电装置;电压<6kV架空线路及电缆敷设;工业厂房及厂区照明工程。
4、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组装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5、各类常压容器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台重<40t各类静置设备安装。
6、Ⅰ类工程以外的工业炉设备安装。
7、Ⅰ类工程以外金属贮罐、气柜、火炬塔架等制作安装。
8、Ⅰ类工程以外制冷站、换热站安装工程。
9、未有探伤要求的工艺管网(线);管径Φ<500mm厂区给水、燃气、采暖管网(线);管径Φ<800mm的厂区排水管网(线);厂区消防管网。
10、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11、工业厂房除尘、排毒、排烟、通风和分散式(局部)空调系统;作用建筑面积<10000m2民用工程集中空调(含防排烟)系统安装。
12、作用建筑面积<5000m2的自动灭火消防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Ⅲ
类
1、台重≤5t的各类机械设备;配套功率<300kW的压缩机(组)、风机、泵类设备;Ⅰ、Ⅱ类工程以外的梁式、壁行、旋臂式起重机及轨道;各型电动葫芦、单轨小车及轨道安装;小型杂物电梯安装。
2、蒸发量<4t/h各型快装(含整装燃油、气)锅炉、常压锅炉及其配套工程。
3、台重≤5t的静置设备安装。
4、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各种设备及其相关的管道、电气、仪表、金属结构及其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5、厂房内给排水、采暖、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
6、Ⅲ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及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
7、Ⅰ、Ⅱ类工程以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2、炉窑砌筑工程
工程
类别
工
程
类
别
标
准
Ⅰ类
1、专业炉窑设备的砌筑。
2、中压锅炉、各型散装锅炉的炉体砌筑。
Ⅱ类
一般炉窑设备的砌筑。
Ⅲ类
Ⅰ、Ⅱ类工程以外的炉体砌筑。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等级,均以单位工程划分,一个单位工程一般只定一个类别等级。一个单位工程中有多个不同的工程类别等级时,则依据主体设备,或主要部分的标准确定。
2、对于民用工程中列有单独标准的专业工程,可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3、民用建筑小区中的建筑工程有多个工程类别时,其室外配套的安装工程按Ⅱ类工程确定。
4、智能化建筑是以建筑为平台,将楼宇设备自动化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与建筑和结构有机地集成为一体,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三、市政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标准
道路
工程
Ⅰ类
主
干
道
沥青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10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22cm
广场、机场路面
面积≥8000m2
Ⅱ类
次
干
道
沥青混凝土路面
6cm≤面层厚<10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18cm≤面层厚<22cm
广场、机场路面
3000m2≤面积<8000m2
Ⅲ类
支
路
沥青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6cm
水泥混凝土路面
面层厚<18cm
广场、机场路面
面积<3000m2
桥涵
工程
Ⅰ类
单跨跨径≥30m,或多孔跨径总长≥100m
Ⅱ类
10m≤单跨跨径<30m,或50m≤多孔跨径总长<100m
Ⅲ类
单跨跨径<10m,或多孔跨径总长<50m
排水
工程
Ⅰ类
1.顶管工程
2.管径≥1200mm
3.沉井内径≥15m
4.排水设备安装
5.排水沟渠净断面≥4m2
6.给排水构筑物
Ⅱ类
1.
600mm≤管径<1200mm
2.沉井内径<15m
3.
2m2≤排水沟渠净断面<4m2
Ⅲ类
1.管径<600mm
2.排水沟渠净断面<2m2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标准
隧道
工程
Ⅰ类
截面净宽≥9m
Ⅱ类
7m≤截面净宽<9m
Ⅲ类
截面净宽<7m
给水
工程
Ⅰ类
1.管道试验压力≥1Mpa
2.DN≥1000mm
Ⅱ类
0.7Mpa≤管道试验压力<1Mpa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燃气
工程
Ⅰ类
1.焊缝有探伤要求的管道且管径≥300mm
2.调压站(区域)
Ⅱ类
1.无探伤要求且管径≥300mm
2.有探伤要求且管径<300mm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供热
工程
Ⅰ类
1.中压以上
2.有探伤要求且管径≥400mm
Ⅱ类
有探伤要求且管径≥200mm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路灯
工程
Ⅰ类
1.高杆灯≥15m
2.桥栏杆灯
3.高架路灯
Ⅱ类
1.高杆灯<15m
2.包箍灯臂长≥0.7m
3.桥栏装饰灯
4.地灯
5.地缆
Ⅲ类
Ⅰ类、Ⅱ类以外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单独施工的人行道,按道路工程Ⅲ类取费。
2、排水工程中同时存在管道、顶管、排水沟渠等工程,且同时存在多种管道管径时,管径≥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Ⅰ类工程,Φ600mm<管径<Φ1200mm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Ⅱ类工程,管径≤Φ600的管道占主管道总长度50%以上的可确定为Ⅲ类工程。其中,主管道长度不包括顶管所占长度。
顶管工程、沉井、排水设备安装、排水沟渠单独确定工程类别。
3、各类地下管沟工程,参照排水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
四、园林绿化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类别标准
Ⅰ类
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工程、园路工程、园桥工程、园林小品工程
Ⅱ类
工程内容包括:绿化种植工程、假山工程、园路工程、园桥工程、园林小品工程其中四项
Ⅲ类
Ⅰ、Ⅱ类工程以外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单位工程的确定,以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为准。
2、绿化养护工程按Ⅲ类工程标准执行。
五、房屋修缮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土建工程
工程类别
修缮面积(m2)
I类工程
>36000
II类工程
>12000
III类工程
≤12000
2、二次装修工程
工程类别
每平方米定额省价人工费(元)
I类工程
>180
II类工程
>70
III类工程
≤70
3、安装工程
工程类别
定额省价直接工程费(万元)
整体修缮工程
局部修缮工程
I类工程
>400
-
II类工程
>150
>60
III类工程
≤150
≤60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房屋修缮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土建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分列。
1、土建工程说明
(1)“修缮面积”是指下列修缮工程内容的面积之和。包括:
A.更换屋面保温或防水层面积;
B.更换门窗面积;
C.室内外墙面改造或修补面积;
D.室内地面改造或修补面积;
E.室内顶棚改造或修补面积;
F.其他面积。
(2)修缮面积的确定,以成活后的面积为准。若在同一修缮面积中按施工顺序有不同做法,其修缮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3)修缮工程如遇结构变动的情况,按下列指标确定工程类别:
I类工程:结构变动体积大于1500m3;
II类工程:结构变动体积大于600m3;
III类工程:结构变动体积小于等于600m3。
结构变动体积以原建筑物被拆建、改造的基础、墙体、柱、梁、板的体积之和计算。
(4)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添建工程(300m2以内),其工程类别按III类工程确定。
2、二次装修工程说明
“每平方米定额省价人工费”指二次装修工程发生的项目工程直接费中省价人工费除以所施工范围的建筑面积。
3、安装工程说明
(1)“定额省价直接工程费”指修缮安装工程完成工程量的省价直接工程费之和。
(2)“整体修缮工程”指对建筑物内安装系统(包括水、卫、采暖、通风、电气)进行整体维修、更换的工程。
(3)“局部修缮工程”指对建筑物内水、卫、采暖、通风、电气等进行局部维修及更换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