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管理局

2022-09-02

第一篇:广东省交通厅管理局

广东省交通厅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

细则》的通知

粤交基〔2007〕1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方案及概预算(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账可随时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粤交基函〔2001〕5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变更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4〕603号)中的有关条款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篇: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安排全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督促协调机关各部门和下级运管机构执行局部署的工作。

二、负责行政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印鉴管理、重要文稿起草和保密工作。

三、负责行业通联、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

四、负责行业信访接待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检查落实工作。

六、负责征询、安排、筹办局机关行政会议。

七、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八、负责制定机关和行业的工作计划、目标考评及总结工作。

九、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工作。

十、负责局机关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和行政、后勤事务性工作。 十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局党委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安排党委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协调各部门执行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党内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印鉴管理、文稿的起草及保密工作。

三、负责制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指导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

四、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五、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发展、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内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

六、负责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组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做好后备干部的管理和人才工作。

八、负责党委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各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九、负责中层干部的考察、考核和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规划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省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省汽车站建设规划、计划的编报、前期工作、建设的监管及竣工验收。

三、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助计划的编报。

四、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报表及抽样调查报表的下达、汇报及上报。

五、协助省物价局对全省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管及制定运价政策;负责跨省和高等级公路旅客运输票价的审核。

六、经局财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负责票证印制工作。

七、负责编制全省运管费征收上解计划。

八、负责编制局机关财务开支计划。

九、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系统战备工作。

十、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系统收费项目的管理。

十一、负责局科研计划的编制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资金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行业财务规定。

二、负责行业财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局有关财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四、负责局机关财务预算、决策的编制、实施。

五、负责局日常会计核算、财务报销审核工作。

六、负责行业财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负责运输管理费征收及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

八、负责局有关票证的发放管理。

九、负责全省二级以上客货运输企业财务汇总分析。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政策法规处工作职责

一、做好道路运输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工作。

二、负责道路运输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工作。

三、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行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负责道路运输行业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

五、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做好道路运输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道路运输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纪检监察室(督察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员和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及行政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内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在党委领导下,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三、负责受理基层运管部门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和举报以及行业违规违纪执法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投诉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对全省运输管理执法人员的风纪督察和建设工作。

五、负责纠正运输管理执法人员的不文明行为。

六、负责公路“三乱”的治理和巩固提高工作。

七、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受理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及行政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九、负责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许可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跨省、跨市旅客运输旅游客运的新增、延续经营业务的前期调研和许可工作。

三、负责全省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制定完善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考核。

四、贯彻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负责道路运输经理人的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客、货运输企业经营等级评定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取得经营等级的客货运企业的检验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客运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政策、规章。起草本省有关客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省道路客运业务相关营运证件的核发工作。

三、负责协调旅客运输组织工作。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省客运检验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客运业务纠纷。

六、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和站级核定工作。

七、负责中外合资客运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八、配合企业管理办公室对客运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并协调全省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市客运管理处货运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起草本省有关货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省道路货物运输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指导管理工作。

三、组织、落实指令性货物运输和重点货物运输任务。

四、负责全省交通物流的指导管理工作,需省厅补助的物流园区项目的确定工作。

五、负责协调组织全省货物运输检验工作。

六、负责中外合资及外省投资设立货运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维修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起草本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检查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指导规范全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工作。

三、指导、规范机动车辆维修检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四、负责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筹建立项审核上报和开业审批上报。

五、指导、规范机动车维修投诉和质量纠纷调解工作。

六、建立并落实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及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统计制度。

七、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驾驶员培训管理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起草本省有关驾驶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本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的监督检查。负责审查承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并核发《资质认证书》、《资质认证牌》。

四、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设立培训机构质量排行榜,并向社会公布。

五、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核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总结推广先进的培训方法,维护驾驶员培训市场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为驾驶员培训工作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业安全指导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工作。

五、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统计、上报、汇总和备案工作。

六、负责建立全省三级以上资质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工作。

七、根据上级指示,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稽查总队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全省道路运输稽查工作。

三、受理对经营行为的投诉与举报,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四、负责协调处理运输市场的突发事件。

五、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

六、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订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标准,组建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公共平台。

三、负责全省及局机关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负责局机关计算机软、硬件与网络资源的统一购置、管理与维护工作。

五、负责全省道路运输政务信息的网络发布、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和《陕西运政网》的维护。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工作职责物业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居住区水、电、气的维修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门卫、车棚等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及时清运垃圾,确保院内整洁、卫生。

三、负责居住区的安全教育及宣传工作,防范家属区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负责创建文明住宅小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毒、禁毒和其它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五、负责丰庆路院内办公大楼的管理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2008-1-1 11:05:47 文章来源:信息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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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方案及概预算(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账可随时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粤交基函〔2001〕5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变更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4〕603号)中的有关条款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P>

第十二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方案及概预算(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

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帐可随时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交通厅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暂行)(粤交基函〔2001〕586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变更设计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粤交基函〔2004〕603号)中的有关条款内容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篇:西南交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西南交通大学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人事处、校工会、信息网络与管理处、离退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产业集团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校园交通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对涉及校园道路及交通相关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 校园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门管理

第九条

将“认真管住、管好校门”作为校门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十条

行人管理

成都两校区各大门处均安装行人双向通行道闸,行人凭证刷卡进出。

(一)校内师生员工凭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刷卡进出;

(二)教职工家属及外聘人员凭身份证、一卡通刷卡等相关证件进出;

(三)外来办事人员凭身份证刷卡进出;

(四)其他人员如未带有效证件,凭学生证、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在各门卫处登记进出校门。

(五)一卡(证)一刷,禁止翻越、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管理

非机动车凭证刷卡双向进出校门:

(一)非机动车入校时须下车推行;

(二)车主刷一卡通或身份证进入校门;

(三)如未带有有效证件,凭学生证、工作证等在各门卫处登记进入校门;

(四)不能证明为本人车辆的,禁止进出校园。

(五)一卡(证)一刷,禁止翻越、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

(六)除后勤工作保障三轮车外,禁止其它三轮车进入校园,入校三轮车一律悬挂相关单位保障用车标识并在标识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机动车管理

(一)成都两校区校门均安装车辆门禁识别系统,校内车辆进入系统管理,进出校门时自动抬杆通行。

(二)严格控制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校外人员驾车进入学校锻炼、穿行、停车过夜、送小孩参加校外组织的社会培训等;来校办理公务、施工、运送物资等的车辆,需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前三个工作日通过西南交通大学车辆预约系统提交申请。

(三)进校施工的车辆,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内容:车型、时间、出入门、进出货物品名、车牌号);来校参加培训、考试或出席大型活动的车辆,可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门禁系统;其它确需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保卫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四)确因工作关系、业务培训、各类保障等车辆及上级主管部门车辆需长期进入校园的,由工作对接单位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审核后由校园交通管理委员会确定。

(五)特种车辆如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车、水电天然气抢险车、邮政车、运钞车等除外;禁止社会车辆在学校借道穿行、停车过夜、非学校组织的培训或考试车辆驶入。

第十三条 学校成都两校区各校门开放时间为:九里校区南门24小时开放,九里校区北门、西门每天6:30至23:00开放;

犀浦校区西门、东门每天6:30至23:00开放,风洞门每天6:30至24:00开放,南门24小时开放。

第四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四条

行人管理

(一)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

(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四)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2.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3.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二)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瓶车、人力三轮保障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校园电动摆渡车不得随意上下客,需在指定站台站点停靠,并严格按照相关路段红绿灯指示通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管理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减速慢行。

(二)校园内主环路限速(含)30KM/小时、支路限速(含)20km/小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超速、鸣笛、轰鸣、漂移。

(三)机动车严禁驶入教学区和学生区。

(四)校园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以及通过十字交叉路口不遵守相关路段红绿灯指示减速慢行;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不得强行通过。

严禁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超速、超载、超长、超高行驶,严禁夜间开远光灯,严禁不按道路标线行驶、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

(五)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六)犀浦校区全校区禁止社会人员机动摩托车及校内人员无牌机动摩托车、赛摩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内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五章 校园车辆停放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停放

(一)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二)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三)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四)校园内共享单车的投放应文明、科学,师生使用共享单车绿色出行应文明停放,在规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车头需向外停靠;占道停放的车辆需沿行驶方向顺向停放。

(二)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三)犀浦校区认真落实进校车辆停车入位制度。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划有停车位的车位中有序顺向停放。切实推行校园商家车辆定点定位停车制度,须在指定专用停车位规范停放。

(四)九里校区鉴于交通资源有限,入校车辆必须停放于有标志的停车区域内。

(五)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六)实习车、大型客车、货车、工程车进入校园后,在规定区域停放。

(七)校外因公来访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八)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严禁停放车辆。

(九)九里校区百年校庆纪念碑周边、行政楼至镜湖宾馆沿湖内侧、大学生会堂旁、篮球场单边、一食堂主路单边、三教旁银杏小道禁止机动车停放。

(十)犀浦校区西半环道路全线禁止停放机动车,所有车辆一律停至生态停车场内;工作日期间的特殊时段(上午11:30至13:00)内,在停车场停车位已满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在停车场一侧的环路上,占道停放的车辆需沿行驶方向顺向停放。

其他时段在西环路一侧因取快递、接送人等缘由临时占道停车的,允许十分钟以内车辆开启双闪应急灯,停放于停车场一侧的环路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校园内停放的逾期未办理车辆进出校园手续1个月以上,或因各种理由进出校园内临时停放超过1个月的车辆,由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定时进行清理。

第六章 离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人离开校园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离开校园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因系统原因未能识别的校内车辆出示工作证件离开校园;系统外车辆按照门禁管理系统显示金额缴纳费用,并收取票据。严禁抢行、冲闸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出入校园道路从事运输物品的车辆,需主动接受门卫检验,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方可离开。

第七章 车辆预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来访车辆预约进校办理流程

(一)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校外车辆因公来访预约办理工作,预约申请原则上提前三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审核,原则上节假日期间不办理网上预约。

(二)校内各二级单位在保卫处网站车辆预审系统申请因公来访车辆预约进校手续时,需实事求是地认真网上填写《车辆预约管理申报表》,按照表格内容填写因公来访详细信息(包括来访单位、来访事由、来访时间、车辆牌号、二级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等),事后一周内将本周发生的车辆预约信息,以纸质《车辆预约管理申报表》由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保卫处备案。

(三)保卫处在收到二级单位网上预约申请后,将车辆信息录入预约进校系统。

(四)因公来访车辆在校访问期间,车辆凭号牌识别进出校园,如进校超过预约时间,将计时收费。

(五)预约系统是方便二级单位与校外单位正常关系往来,非公务往来不得申请。

(六)禁止各二级单位创收性的各类培训人员车辆的预约申请;禁止与学校交通管理文件政策不符的各类预约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本着为学校负责任的态度认真执行校外车辆因公来访预约办理规定,严格管理,如发现违规申请或申请与信息不符的车辆进校情况,保卫处将立即取消该单位的预约申请权,同时由本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行人及非机动车

(一)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交通管理人员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不服从管理并态度恶劣者,属校内人员的将通报本单位,属校外人员的将被禁止再次入校;

(三)情况特别恶劣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

(一)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相关规定的,保卫处将对车辆采取贴违章告知单、锁车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拖车、移交交警处罚等处理。

(二)在学校保卫处网站主页设置校园交通违章曝光台。 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内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车辆管理规定、不按校内行驶停放管理规定的,保卫处交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劝导;不服从管理的在违章曝光台进行曝光,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点名通报批评。

1.对首次违章的,曝光其车牌及车主姓名; 2.第二次违章曝光车牌、车主姓名及所在单位;

3.第三次违章的将其驾驶车辆车辆从管理系统中移出,取消当办理车辆出入校园手续,按照临时车辆计费进出校园。

对态度恶劣拒不服从管理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外人员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处理,同时在校园车辆管理系统内注销其进校资格,纳入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四)实行车辆门禁系统禁止入校的黑名单制。

校园内按学校规定办理了车辆进出校园手续并纳入系统管理的车辆,对使用假行驶证等虚假证件申请办理车辆出入校园、三次违章备案车辆,在车辆管理系统内注销其进校资格,按照临时入校车辆收费进出。

继续违规的,纳入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同时次年取消办理进校资格。

(五)购买(租赁)了九里校区南北园电梯公寓地下停车位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对应车位,严禁停放于九里校区校园道路路面上。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车辆,按照以上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受到处罚车辆采取堵门等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秩序,影响学校师生日常生活的,保卫处根据相关工作预案处置,同时按照2015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第九条规定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西南交通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20

13、2014年颁布的《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成都两校区校园交通管理的通知》(西交校保卫[2013]3号)、《西南交通大学九里犀浦校区校外车辆入校的操作规范》、《关于转发西南交通大学<办理2014年机动车出入卡的公告>的通知》、《西南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犀浦校区校园交通管理的通知》(西交校保卫[2014]2号)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峨眉校区交通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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