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保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2022-10-28

河北省是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 建国初期水土流失面积达6.8万km2, 占全省山丘区面积的61%。建国以来, 我省平均每年流失的土壤超过2亿多t, 相当于每年损失表层厚度为40cm的耕地60多万亩。其中官厅水库20世纪70年代年均入库泥沙为127 0万t, 1983年至1997年年均为379万t;庙宫水库在90年代初已淤积9650万m3, 占总库容的53%。基于上述河北省水土流失的现状, 有必要建立河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1 河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构建原则

根据相关文献, 结合河北省水土流失现状, 确定河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原则为:按《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方面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乱挖滥采, 防止因开矿、建厂、修路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严格贯彻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另一方面落实谁治理谁受益的方针,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各级预防监督网络,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生产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制度、审批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等。

对于受益主体或破坏主体明确的, 按照“谁受益, 谁补偿”或“谁破坏, 谁补偿”的原则;对受益者或破坏者征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对有明确的受益载体的上下游或区域间实施直接补偿。无明确受益载体的或历史遗留的破坏问题, 没有明显的破坏者, 只能通过政府强制征收税费等方式, 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实现补偿;支持治理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补偿主体不明确的, 由省政府采取财政转移支付, 来激励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2 河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框架

参照国内外研究现状, 确定河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框架体系由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和补偿途径构成。

2.1 补偿主体

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的主体即水土保持补偿的出资人。按照补偿区域范围的不同, 可以分为省政府、各地市 (县) 政府和单位及个人三个层面。省政府层面主要针对补偿范围覆盖全省的情况。对于重要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区, 所需投入量大且时间长, 其效益享用的公益性很强的, 必须从省政府层面进行补偿。地方政府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的补偿而言。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 将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于该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脆弱区的维护和改善, 其机会成本则由当地县市政府补偿。经济活动主体则是指从事经济活动如矿山开发和河道吸沙等活动并引发水土流失, 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水土保持补偿的主体并不是完全独立作用的, 针对同一补偿对象分别承担不同的补偿责任。

2.2 补偿客体

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的客体, 是指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供给者以及经济活动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受害者。补偿客体按照不同性质, 可以分为区域、个人。区域指如果经济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较大、影响范围较广, 则必须对区域进行大范围补偿。个人指包括经济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受害者, 以及积极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个人, 包括水土保持治理大户等。

2.3 补偿标准

2.3.1 补偿标准制定原则

河北省生态环境类型多样, 山区侵蚀类型有面蚀、沟蚀和风蚀, 部分地区在汛期时常发生崩、滑、流等重力侵蚀。近年来, 由于铁路、公路及工矿企业等开发建设项目不断增加, 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活动日趋频繁, 个别地方危害严重, 水土流失造成的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 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标准的确定也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经济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不同情况而具体确定。

首先, 水土保持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从河北省客观实际出发, 依据水土流失的严重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来确定。补偿主体和客体在水土保持补偿标准中所处的地位是平等的, 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均等的。

其次, 由于水土保持补偿涉及到不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的重新调整与分配, 应制定客观、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我省生态环境多样, 水土流失程度因地、因时限, 因方式和类型而异, 应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原因造成的水土流失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时间长短来分别确定水土流失的损失。

再者, 由于与水土保持补偿相关的利益者较多, 受文化背景、专业背景等条件的限制, 各个利益主体的条件不尽相同, 因而补偿标准核准计算方法应该尽可能明确、简单。

2.3.2 标准确定办法

在河北省实际中, 由于生态环境因素不同、经济活动不同, 补偿标准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 河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方法可以确定为:对于依靠从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并有直接收益的项目或部门, 补偿标准按影子工程法估算;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补偿标准按防护支出法与重置成本法估算;受益主体不明确, 补偿标准按工程费用法估算。

2.4 补偿实现途径

补偿途径分为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直接补偿是指补偿主体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补偿对象用于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形式。直接补偿用于范围较小的情况, 一般是生产建设单位, 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补给相关受影响者。间接补偿是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受益者将费用支付给政府某一部门, 由其在按照一定标准向水土保持补偿客体转移支付, 或按照区域或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划拨资金。根据河北省水土流失危害危险性评价分级具体资金补偿方向应表现如下。

2.4.1 改造坡耕地,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大于25°坡耕地, 要严格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小于25°坡耕地进行改造, 燕山地区大力推广“围山转”工程模式, 太行山地区大力推广“隔坡沟状”梯田工程模式, 冀西北间山盆地区大力推广水平梯田模式;小于15°坡耕地采取改顺坡耕作为沿等高线横坡耕作, 沟垄种植、套种间种和地膜覆盖等方式, 改变局部小地形。

2.4.2 兴建保水固土工程, 蓄水拦沙

坡面工程主要包括截水沟、拦水沟、排水渠、沉沙池、蓄水塘等, 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工程蓄水、灌溉、拦沙、防洪等多功能的作用;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 选择适生树种进行栽种, 形成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用材林、薪炭林合理搭配的格局, 同时还应采取封、管、补、造等措施, 抓好封山育林工作。

总之, 建立河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和谐社会、使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以上根据相关研究和河北省省情, 建立了一套属于河北省自己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体系, 但是, 由于法律制度有待完善、资金到位困难, 和执行水土保持艰难等问题, 河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摘要:本文根据河北省的水土流失现状分布和相关文献以及国内外研究, 对河北省构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 补偿主、客体, 补偿标准以及实现途径进行了探讨, 旨在为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提供建议和理论基础, 以促进和谐河北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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