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2022-12-17

第一篇:安全生产奖励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1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努力保证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分配合理,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1.2安全奖励基金按照公司级控制轻伤、监督考核异常原则,按月考评。

1.3安全奖励资金来源有二:一是从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中列支,额度为人均300元,按一次性从工资总额列支;二是安全指标考核、安全管理考核转入。专款专用,由安监部掌握使用。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部室、集控运行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依据《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2依据《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管理内容

3.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是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集体或个人的专项奖励资金。 3.2奖励项目:千次操作无差错奖、月度安全指标奖、特殊贡献奖、机组大小修奖。 3.3奖励范围:公司各生产部室、集控运行值集体或个人。 4 管理目标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努力保证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分配合理,充分调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奖励基金组织机构

5.1成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组织机构 组 长:张文祥

副组长:刘玉波、陈方高、要焕成、刘永盛、祁 成 成 员:赵海峰、周胜章、李明成、周红松、孙乐勇、王占英 5.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组织机构职责

5.2.1负责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 16.3.10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同类型事故发生者,视情节奖励集体或个人100-500元; 6.3.11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效果,视情节奖励集体或个人100-500元;

6.3.12解决长期困扰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难题或隐患,视情节奖励集体或个人200-1000元。 6.3.13利用科技进步,积极研究、开发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推进安全管理先进的方式、方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的集体或个人,奖励200-1000元。

6.4机组大修奖。是指在机组大修期间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项奖励。其规定如下: 6.4.1机组大小修期间,每周被评为安全先进集体的,奖励500元。 6.4.2机组大小修期间,对安全监督管理表现突出的个人,奖励200元。 7奖励申报批准

7.1安全奖励资金低于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安监部负责奖励,安全奖励资金高于1000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7.2发电部每月负责统计公司设备二类障碍情况,安监部负责检查核实后进行奖励。

7.3各部门应努力完成公司1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任务,凡未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部门,自即日起全年不再对其进行奖励。

7.4两千项操作无差错奖:运行各班在当月28日前将本班组人员的操作票统计情况及操作票报到发电部安全管理高级主管处,由发电部安全管理高级主管查阅操作票、核实统计情况后,按季度将统计结果报到安监部,由安监部负责检查核实后进行奖励。

7.5月度安全指标奖、特殊贡献奖应由各部门负责提出,安监部负责检查核实后进行奖励。 7.6机组大小修奖应由机组大小修安全组织机构负责提出,安监部负责检查核实后进行奖励。 7.7受奖部门(个人)应写出先进事迹材料,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到安监部,由安监部负责检查核实后进行奖励。

8附则

8.1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安监部。 8.2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3 -

第二篇: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

一、

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选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

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提交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奖励决定,并以安全监管总局的名义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获奖名单及其工作创新成果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和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单位,应当对为该创新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获得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人员,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的创新成果所属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成果奖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及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创新成果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专家出具虚假评价意见的,视其严重程度,由该专家管理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安全生产专家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物业管理项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处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二、基本原则

“有奖有罚,奖罚结合;落实责任,以责论处”作为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奖励和惩罚的条款

1、奖 励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处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合物业公司《奖惩条例》给予适当奖励:

(1)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2) 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项目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5) 积极参加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优秀部门、优秀个人。 (6) 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

(7) 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根据物业公司《奖惩条例》发放一次性奖金,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等。

3、惩罚

(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进行处罚。

(2) 工伤事故的考核: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当事人,依据工伤造成的损失,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绩效工资进行扣款。

(3) 安全管理有如下行为之一者予以惩罚: a)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b) 违规作业,后果严重,损失重大者。 c)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d)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e)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f)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人。 g)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h) 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者。 (4) 惩罚类型

a) 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采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的措施还有提醒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工学习等多种方式。

b) 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根据物业公司《奖惩条例》给予可处以罚款。

c)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根据物业公司《奖惩条例》可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降职、辞退、开除等。

d)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施方法

1、奖励程序

(1) 优秀部门评定,根据物业公司制度每评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将做为评定考核重点,由物业管理处进行讨论报物业公司审核。

(2) 优秀个人评定,根据物业公司制度每评定一次,由各部门报行政人事部,再由物业管理处确定,报物业公司审核。

(3) 其他奖励项目及时给予奖励兑现,时间以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 惩罚程序

(1) 经济处罚由或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实后,报物业管理处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 行政处罚由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物业管理处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篇:酒店员工奖励类别及奖励金额规定

第一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相当于月全额工资10%的奖金;

(二)记功:每次加发相当于月全额工资30%的奖金;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工资;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出品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共/公司利益者。(规避/挽回损失)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 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明安全责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 职责

1、公司所属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制。

2、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落实。

3、公司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三、安全奖励与处罚

1、安全资金的来源:

(1)公司给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资金。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100提取。 (3)公司内部各类安全罚款。

2、奖励项目和标准

安全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年终安全责任兑现、各类安全活动奖励、月奖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兑现奖:公司与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 (2)各类活动奖励:按上级部门要求和安排,结合公司开展活动的实际效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考核奖励,按次发放。公司安全主要责任者为***元/次。

(3)月度安全奖励:月度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逐月考核,按季度发放。公司主要责任者为***元/月。

3、奖励范围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4)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处罚

6.4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5 公司及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建帐,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控制使用。 6.6 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公司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6.7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6.8 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6.9 对发生人身、机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给予单位(部门)领导和专职安全员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四、考核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在每个末根据历次安全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经理部批准,给予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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