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集资案看财务人员风险防范

2023-02-17

1 引言

2017年底,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对当地反响比较大的非法集资案进行了宣判, 对涉案的公司相关人员给予了法律制裁。其中比较引人注意的是, 以前的判决主要针对的是非法集资者本人或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直接参与人员, 但在这几个案例当中, 不同职务的财务人员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当地财务人员中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2 案例回放

2.1 湖南HTY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 以非法集资募集资金进行虚假货物交易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等财务数据, 骗取公司被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之后, 又向外宣传公司是拟上市企业, 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通过集资中介人及其聘请人员公开传播其非法集资信息, 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 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8.3亿, 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虚假货物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5.4亿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 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某某于2011年8月至2014年5月在公司任职财务部总监, 明知公司法人代表是以非法集资的方法募集资金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仍通过会议与法人代表对虚假货物交易进行沟通, 并根据安排用集资款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客观上对持续非法集资起了帮助作用, 公司累计向619人非法集资14.5亿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2 湖南XMG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公司法人代表肖某某等在明知相关公司资不抵债、经营持续严重亏损、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 隐瞒真实负债规模, 虚构公司效益好、准备上市等事实, 以开发市场、建设家居品牌、准备到长沙买地建厂、建设家居体验馆等需要资金为名, 采取支付月利率1.75%至8%高额利息为诱饵, 通过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 用后期集资款偿付前期集资款本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向不特定对象1792人非法集资12.3亿元, 尚有989人3.4亿元不能归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并处罚金50万元。

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 蒋某某被任命为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负责财务工作, 任职期间, 公司共向不特定对象999人非法吸收存款5.7亿元, 有3.1亿元未归还。其行为因帮助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2月, 吴某某被任命为公司会计, 2012年1月, 被任命为财务部经理, 至2014年4月, 吴某某共经手向不特定对象1126人非法吸收存款4.3亿元, 有2.0亿元未归还。其行为因帮助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8万元。

2009年至2013年11月, 肖某某被任命为公司出纳, 任职期间, 共经手向不特定对象239人非法吸收存款1.3亿元, 0.07亿元未归还。其行为因帮助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6万元。

2.3 娄底YS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经审理查明, 该公司法人潘某投资成立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并先后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多家关联公司, 但各公司的股东投资款均未到位。潘某隐瞒公司长期亏损的事实, 制造出公司效益好、有实力的假象, 在没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的情况下, 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并出台了每介绍集资10万元给予200元至500元不等的集资奖励政策。2006年至2014年11月期间, 共向100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达3.5亿元, 实际集资诈骗金额为0.8亿元, 并导致一名非法集资参与人自杀身亡。以集资诈骗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并责令退赔集资款。

邱某某在2007年7月进入公司, 先后任公司出纳及出纳主管。在非法集资期间, 邱某某负责非法集资的收取、非法集资利息的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2011年, 在公司实行集资奖励政策后, 邱某某参与的非法集资额为2.7亿元, 其获取集资奖励35660元, 到案后集资奖励全部退赔。邱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吴某某先后担任公司会计、管理中心主任及财务总监, 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2011年, 在公司实行集资奖励政策后, 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的非法集资额为2.4亿元, 获取集资奖励32615元, 到案后, 集资奖励全部退赔。吴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 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的情况, 单位法人代表、主管非法集资事务的直接人员、财务人员不同程度的参与了非法集资过程, 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财务人员受到制裁, 主要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3.1 直接参与的财务人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前法院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判决, 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一般是非法集资单位的法人代表、直接相关人员, 对财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在这三个案例中, 对单位法人代表等主要人员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 对协同进行非法集资的相关财务人员都无一例外的追究了刑事责任, 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极大的震慑了财务人员。

3.2 获刑的罪名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经批准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 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这三个案例中, 相关公司进行集资没有经过相关金融部门批准, 针对不特定的人员, 以存款形式吸收公众资金, 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

3.3 被追责的行为都是参与了非法集资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在“HTY”案中, 财务总监李某某明知是以非法集资的方法募集资金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仍然安排用集资款进行虚假货物交易。在“XMG”案、“YS”案中, 财务部长、会计、出纳大多直接经手了非法集资, 并在财务制度上作了安排, 获得了非法集资奖励。无论是制度安排还是直接经手, 财务人员都不同程度参与了非法集资, 所以被追究法律责任。

3.4 财务人员获刑的原因是会计职务行为中的非专业技术行为

财务人员在单位中都是在会计岗位上根据单位规定履行职责, 为单位提供会计服务, 其履职过程既有担任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等职务行为, 也有参与单位管理等职务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5种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而对非专业技术职务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强调。在这三个案例中,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财务人员都不是专业技术行为, 与财务人员平时在这方面受到的风险提示不足有关。

4 启示

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回放和分析, 可以感受到国家对于打击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 同时, 也对财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务风险防范能力、在履职过程中享受幸福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

4.1 加强业务学习, 提升财务人员识别风险能力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 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 企业的经营受到巨大挑战, 面对环境, 大部分企业能遵纪守法, 但小部分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受利益的驱动, 会采用非法的手段来应对。“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财务人员必须通过不断的学习, 来提升识别风险的能力。不仅要学习会计准则、管理会计等会计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 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也要学习与所在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制度, 提高对经营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能力, 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准确识别企业经营风险以及带来的自身风险。

4.2 杜绝侥幸心理, 提升财务人员防范风险能力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财务人员在识别出风险之后, 要根据风险大小、性质严重程度,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 财务人员要及时在权力范围内进行纠正。对于情节严重、但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财务人员要予以制止,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对于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财务人员要杜绝侥幸心理, 特别是大家都在这样做、应该没事的想法, 坚决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 一是将违法行为将带来的风险向单位负责人进行充分报告, 劝导停止违法行为。二是不参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任何业务和活动。三是果断离开公司, 远离风险发生。

4.3 拒绝经济诱惑, 提升财务人员抵制风险能力

单位对在实施违法行为时, 为了保证其顺利进行, 一般会采用职务安排、提高待遇、单项奖励等措施, 鼓励相关人员积极参与。而作为财务人员, 所拿到的工资性收入大部分情况比创造的财富要低, 在很多情况下, 财务人员为了生活所迫或追求更高层次的享受, 可能会在各种经济诱惑下放弃抵制风险。因此, 财务人员要学会算经济账, 多少金钱也买不来自由, 而且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将会完全被改变。“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财务人员要耐得住清贫, 坚决抵制为了利益而丧失自由的违法行为。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代, 企业经营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 财务人员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财务人员应有效识别和防范各种经营和职务风险,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摘要: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一直在大力打击中, 对其中的涉案人员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新形势下, 追究法律责任的涉案人员也扩大至财务人员。本文以2017年底湖南娄底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的三个案例为基础, 对非法集资案的案情进行了分析, 进而提出财务人员识别、防范、抵制非法集资所带来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 杨妮.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风险防范与控制[J].财会学习, 2016 (8) .

[2] 李璘.浅谈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 (4) .

[3] 刘春晖.财会人员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J].财务与会计, 201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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