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3-01-19

第一篇: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2006-11-7

中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办事处、代理处及代办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的经营实体。行政上隶属于公司和(或)依托企业共同领导,业务上隶属于公司领导,同时受所在地银监局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第三条

各业务受理处的工作依托石油企业管理,业务上受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并经公司授权(或转授权)后开展业务经营,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经营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

(一)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二)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三)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四)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五)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公司授权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六条

业务受理处只负责受理封闭结算票据的审核、确认、传递,不办理资金的结算。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办事处实行独立核算,按属地原则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九条

公司向办事处拨付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每年向各办事处、代理处下达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罚依据。 第十条

业务受理处经费,按照公司审批的年度经费开支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信托贷款实行集中管理,办事处、代理处对贷款只有建议、推荐权,没有审批权。对贷款的审查由公司信贷部归口管理,执行信托贷款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须报经公司审批,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在公司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准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准擅自或变相办理贷款业务;

(二)不准高利率吸收存款;

(三)不准办理担保和同业拆借业务;

(四)不准办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五)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向公司上报:

(一)预算外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未到期报废;

(二)预算外支出;

(三)主要负责人外出;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各种印章,必须经公司审批刻制和启用。各种印签须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办事处、代理处的负责人由公司聘任,工作人员由办事处、代理处报公司审批。业务受理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依托企业指派,报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由公司管理稽核部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人事劳资管理,按《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人事劳资管理办法》执行,由公司人事劳资部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票据贴现业务按《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细则》执行,由公司信贷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及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公司信息发展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结算业务及账户管理,由公司营业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上报公司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于每月初5日内以电子版形式将《封闭结算业务量统计表》上报公司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末上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固定资产购置及报废计划;对当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有关业务数据暂不填列),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六条

由管理稽核部牵头,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的工作流程和稽核内容,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不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稽核检查。

第四章

财务、会计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要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准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要规范会计业务处理,认真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程序》。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办事处、代理处按照财务、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结算业务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及核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内 部 控 制

第三十四条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各分支机构安全运行,根据《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各分支机构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机构人员的控制、资金风险的控制、会计核算的控制、业务审批程序的控制、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

第三十六条

内部机构人员的控制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

(一)各分支机构要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二)分支机构各级人员要建立业务授权制度,并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

(三)办事处、代理处设立财务预算和结算两个部门,如确需设立其他部门时,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要建立相互制约的授权分责制度,要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办事处、代理处要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六章

基 础 工 作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善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以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必须规范化,要定期对业务经营状况及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检查、分析和总结。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要不断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并实行分支机构内部监督稽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和定期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

各类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审核与保管,做到及时归档,装订整齐,保证档案的完整、齐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技术精湛的职工队伍,树立团结、求实、开拓、奉献的企业精神。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废止。

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

------------------ 2006-11-7

中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分支机构内部稽核管理,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服务、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立管理稽核部,各分支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员,专职、兼职稽核员接受本单位及管理稽核部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分支机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资产的安全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稽核,提出完善经营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加强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措施,堵塞漏洞,纠正违规违纪行为,防止职务犯罪,提高分支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促进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开展稽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原则。

第五条

稽核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

第二章

稽核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稽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金融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公司的稽核工作安排开展各项稽核工作; 2.制定稽核项目实施方案; 3.按照稽核程序进行作业;

4.对稽核情况进行综合整理,提出意见,形成稽核报告; 5.将稽核报告报公司领导及被稽核单位。 第七条

稽核人员的权限:

1.有权查阅被稽核分支机构的各种账簿和相关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空白重要凭证及资产的账实情况;

2.有权查阅分支机构经营中相关文件,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或找相关人员谈话; 3.有权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核单位索取证明材料;

4.有权对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提出制止和纠正的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稽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金融知识和法制观念;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熟练掌握公司业务和规章制度,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具备较高的综合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

第四章

稽核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准备阶段:

1.立项准备。根据对分支机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稽核的对象,明确本次稽核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稽核方案。内容包括:稽核目的、依据、范围、内容、人员(两人以上)、稽核的日程安排;

3.了解被稽核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通过查阅有关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自查报告等资料进行初步分析; 4.发送《稽核通知书》。《稽核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稽核目的、范围、内容、稽核人员及日程安排等。

第十条

实施阶段: 1.根据稽核目的听取汇报,进行座谈; 2.调阅资料,核对账目;

3.会同被查单位的主管和出纳员,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 4.对查出的问题落实稽核证据,并应有提供者签名;

5.与被稽核分支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对有疑问的地方进一步落实、确认。 第十一条

报告阶段:

1.起草报告。对稽核情况进行整理和综合分析,依据金融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确认性质,对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实事求是地写出稽核报告,上报公司领导; 2.报告内容。稽核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稽核依据,稽核目的和要求,稽核的范围和内容,稽核评价和结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3.将公司领导审批的《稽核报告书》寄被稽核分支机构,被稽核分支机构应按照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管理稽核部;

4.建立稽核档案。对每次的稽核工作按分支机构建立稽核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五章

稽 核 内 容

第十二条

根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稽核内容有:财务、会计核算、结算、封闭结算、信贷、信息系统等。 第十三条

财务方面

(一)财务报表

1.审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账、表余额是否相符,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3.有无人为调节收入、支出,虚增、虚减利润等编制虚假损益表的问题; 4.有无完善的对账制度。是否定期进行账账、账证、账实核对。

(二)货币资金

1.库存现金账实情况,保管情况; 2.是否建立出纳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3.银行存款对账情况。是否由非出纳人员核对银行账,对余额调节表是否贯彻主管审核签章制度。

(三)收入方面

1.检查各项业务收入是否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2.各项收入是否在当年会计决算中全额如实反映; 3.有无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问题。

(四)成本费用支出方面

1.审查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营业支出)的合规性,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有无虚列支出的问题;

2.审查营业费用的合规性,是否制定费用审批、费用开支管理制度,大宗费用支出是否经过预算批准;

3.减值准备的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足额提取; 4.审查是否正确计算缴纳各项税金,纳税是否及时; 5.检查工资发放是否相互制约;

6.计提三金、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过渡性科目方面

1.审查各项应收、应付账款等过渡性资金余额的真实性; 2.审查是否有虚列情况,是否有清理不及时情况;

3.对期限较长的(一年以上)应收、应付款项是否建立有债权债务单位定期对账制度。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折旧是否准确计提。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方面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是否正确;

(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保管情况。 第十五条

结算业务方面

(一)存款账户开销户管理合规性情况 1.是否建立开销户审批制度; 2.开户单位是否为成员单位;

3.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是否定期向开户单位发送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 5.更换印鉴的处理是否规范;

6.销户时是否核对以往的账目,账账相符,相应处理是否规范; 7.是否对长期不动户进行确认和归类。

(二)收付款合规性情况

1.吸收存款是否按活期和定期分别设置会计核算科目,存款期限是否合规;

2.付款业务是否严格审查付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贯彻“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3.收款业务是否贯彻收妥后记账的原则; 4.定期存款的存、取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存款核算和计息真实性情况 1.存款起息日是否与银行一致;

2.对因串户等影响客户计息的情况是否进行积数调整; 3.对活期存款是否执行每季末20日结息制度; 4.应付利息的计提是否执行相关的利率规定。

(四)贴现核算的合规性情况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是否核对印鉴、单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收回是否采用双人制操作,并建立交接制度; 3.银行承兑汇票划回是否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号进行账务处理。

(五)表外业务合规性情况

1.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代保管品的管理是否纳入表外业务进行管理; 2.空白重要凭证是否实行专人保管制度,是否贯彻岗位不相容制约规定; 3.对纳入表外核算的实物是否定期进行核对、盘点。 第十六条

封闭结算业务方面

(一)受理委托收款业务是否执行相关的制度规定;

(二)付款受理处是否执行相关的制度规定;

(三)票据审核、封拆、送取、保管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方面

(一)贴现业务

1.贴现业务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是否执行操作细则的规定; 2.审核银行承兑汇票合法、合规性情况;

3.审查贴现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4.汇票的保管是否贯彻双人出、入库并相互牵制的保管制度; 5.贴现的档案管理是否完整、有序、规范。

(二)委托贷款业务

1.是否开立了委托基金专户;

2.委托贷款合同是否规范,有无‘如有贷款损失的,财务公司不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的条款;

3.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4.贷后管理是否及时、规范,是否对贷款本息按时催收; 5.委托贷款的档案管理是否完整、有序、规范。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方面

(一)系统安全情况

1.计算机是否安装了kill杀毒软件并按时查杀病毒;

2.系统口令设置是否合理,密码、口令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 3.是否正确、及时对操作系统进行升级和打补丁;

4.业务用机是否安装、设置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网络共享; 5.电源使用是否安全。

(二)电子商务读卡器使用情况

1.用户登录密码和IC卡的PIN码的设置是否符合设置规定; 2.每月最后一天是否按规定更换登录密码和PIN密码; 3.是否妥善保管安全密码、读卡器、IC卡和IC卡密码。

(三)网络安全情况

1.能否紧急启动ADSL备份线路链接互联网;

2.是否对来历不明的邮件和以.exe、.bat、.com为后缀的邮件以及不知名的网站进行了正确的操作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9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中国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林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本办法适用于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科技成果;编辑出版林业科技书刊;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 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 第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中国科协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 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林学会××分会或中国林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 (或中华、全国)××专业委员会”、“中国(或中华、全国)××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 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会委员(理事会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委(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委员(理事)人数的1/3。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人数不超过常委(常务理事)的1/5,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 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本会说明理由,报本会审批。一人不得同 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 人建议名单,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刻制印章与设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须凭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向本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报中国科协、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一般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帐户,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和银行帐号必须在本会、中国科协和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报中国科协、民政部批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会领导,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林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章程;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

(四)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向本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代收会费。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书,所收会费按8%上缴本会。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除接受本会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规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学会活动;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

(四)在年检中弄虚作假;

(五)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六)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及上缴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2009年1月29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第三篇: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医疗机构类型及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 × 分会”或“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 专业委员会”,两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分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1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拥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的机构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必要性和重要性等,并填报新设分支机构申请表、拟任负责人登记表、委员及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本会会员组织部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行文批复筹备成立。

(三)新设分支机构获准筹备成立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设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设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并召开成立大会的,由本会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开展建工作。

(四)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后,由本会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使用登记;使用印章需经会长或主任委员批准,印模应在本会备案。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提出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撤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准予变更的,由本会负责办理相关变更事宜;准予撤销的,由本会收缴该分支机构印章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2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应根据机构或学科发展现状,同时兼顾行业代表性和地域性,合理分配委员名额。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分支机构承担的任务,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 根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及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加强分支机构自身建设,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广泛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向本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制定、审议和修改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五)选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六)组织编发本分支机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七)研究解决分支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领域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职务或专业资格,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

(二)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委员所在单位须为本会单位会员,委员个人须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入会或存在拖欠会费情况的,不能担任委员。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除符合第十四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管理或专业水平,在同类医疗机构或同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

(二)所在单位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愿意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会长或主任委员所在单位愿意为分支机构提供经费、办公场所等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条件,并向本会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常务

3 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总数低于50人(含50人)的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会长或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9名;对委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分支机构,其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5名。其中可设1名为常务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一人只允许在一个分支机构中任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设副秘书长3~5人,由会长或主任委员聘任,报本会备案。 第十九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或主任委员负责制。会长或主任委员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协助会长或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从社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确需聘用的,由本会聘用,其工资及福利经费由分支机构承担。

分支机构应贯彻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会员组织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本会会员组织部与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协商成立换届工作小组。本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届满前至少半年开始筹备换届事宜,并在届满后一个月内召开换届选举会议。换届工作小组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换届工作方案,并上报本会审批。经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新一届委员会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所有委员候选人均应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省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换届工作小组负责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提出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报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候选人名单经本会书面批准后,换届工作小组应适时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委员;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4 从委员中选举常务委员,从常务委员中选举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选举时,到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达到委员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额选举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视为当选;差额选举时,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应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会长或主任委员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前任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受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任期一届。

第二十九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名誉会长或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会长或主任委员、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由本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本会提出延期换届申请,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的,由本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中止其职务,并由本会颁发感谢状。

接任的会长或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共同研究提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颁发会长或主任委员证书。

第三十二条 如确有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委员会可增补委员。但须由拟增补的委员所在单位提名,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交增补委员的书面请示。本会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获到会委员或常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增补为委员。委员增补每年可进行一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原则上不进行增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印章、工作文件、档案的移交,向新一届委员会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章程》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应有利于我国非公立医疗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符合本分支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积极、规范、有效地进行,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5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受本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分支机构每年年终应向本会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活动计划。会长或主任委员应向本会述职,接受本会考核。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如需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向本会提出申请。协议或合同涉及到经济往来的,须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审核签订;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分支机构名称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本会同意外,还应参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报本会审核同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本会。

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本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结合本专业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完成并向本会提交一篇调研报告,反映本领域的行业状况和诉求,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保质保量完成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行业规范、专项

6 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和任务。分支机构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上述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本会审批备案。分支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须预先提交本会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或自行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等专业技术性工作时,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拟定相关工作方案,制订聘请专家遴选条件及标准,报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要按照审批后的聘请专家条件及标准建立专家库,按照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技术准入或相关评价、认证;最后将工作依据、方法、专家意见以及结果、结论等形成书面报告,交本会审定后方可上报或实施。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本会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由本会学术培训部审核学术会议、培训活动通知,并实施学术质量督查。学术会议、培训活动原则上由本会学术培训部和分支机构秘书处共同组织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向本会相关办事机构上报总结和参加人员名录。分支机构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事先报本会学术培训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专属网站或网页,并与本会网站链接。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本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信息等提交本会网站。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报请本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委托分支机构承办与其专业领域有关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对本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应按照本会的统一部署,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活动;积极发展本会会员,协助本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并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能特点,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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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本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本会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单位法人账册,积极配合本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能单独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其他企业或挂靠单位账户。

如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其会长或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本会会员,其缴纳的会费,50%作为本会会费收入,50%纳入分支机构账目作为活动经费。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设备一般由会长或主任委员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报本会秘书长批准,并纳入本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须分担本会部分办公成本支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原则上本会不为分支机构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报销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分支机构会长或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销。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本会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做到在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规范运作;

(二)围绕本会工作的总体安排,制订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按时向本会上报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会长或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的业务

8 活动;

(三)坚持民主办会,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按时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

(四)自觉服从本会领导,较好地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和工作;

(五)积极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加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六)注重与本会的信息沟通,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支机构,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一)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二)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未经本会批准,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四)未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分支机构的经费存入企业或挂靠单位。

第六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授予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责成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免除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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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7-22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青保监发〔2008〕120号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从防风险、促发展的角度去认识监管部门实施的分类监管,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实施好该办法。

二、各财产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所属机构自评工作,并统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各所属机构上自评报告。2008自评工作在各省级分公司间进行,各公司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2007自评报告上报工作。

三、各财产险公司在该分类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青海保监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监测财产保险公司在青各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预警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促进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监管是指青海保监局在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自评的基础上,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并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分支机构划分类属,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第三条 分类监管的类属评定由青海保监局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四条 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类属以本办法确定的内部控制、市场行为、经营情况、承保理赔管理等四个部分评价内容的评价结果确定。

内部控制。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财务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指标。

市场行为。包括信息披露与对外宣传、客户信息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访投诉、经营合规性、中介业务管理、条款费率、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指标。

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稳定性、成本及费用支出、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指标。

承保理赔管理。包括评价承保管理和理赔管理。承保管理包括单证与印鉴管理、销售管理、核保流程、业务记录与归档管理、承保信息系统等指标。理赔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实务操作、车辆理赔、信息系统、合规管理等指标

第五条 分类监管类属分为A、B、C三类。

A类机构:综合评分90分以上。依法经营意识较强,财务管理严谨规范,业务发展诚实守信,综合管理较为完善,服务水平高,市场反映好,风险水平低。

B类机构: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有一定的依法经营意识,财务管理基本规范,业务发展良好,综合管理基本规范,服务水平良好,市场反映一般,风险水平中。

C类机构:综合评分80分以下。依法经营意识较差,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业务发展波动大或不连续,综合管理不到位,服务水平差,信访投诉较多,风险水平高。

开业不满一年的分支机构不参加类属评定。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定按照分支机构自我评价、青海保监局评价两个步骤进行。

自我评价是指待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对自身风险进行评价,并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

青海保监局评价由初步评价、反馈与调整、形成评价报告等三个阶段组成。

第七条 应纳入分类评定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价内容对上风险状况进行自评,并撰写自我评价报告。纳入分类评定的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上自评报告由其省级分公司统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青海保监局。

第八条自我评价报告应包括该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风险自我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等内容。自我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

第九条 青海保监局可以通过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分析、作出初步评价的过程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将初步评价结果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青海保监局反馈书面意见。

各待评分支机构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应提供新的信息材料,青海保监局予以审定。如有重大信息遗漏、重大判断失误等情况,青海保监局对原评价结果作出调整。

第十条 青海保监局根据评价结果形成青海财产险市场分类监管报告。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分类监管类属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青海保监局对不同类属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

(一)A类机构:给予更多的政策和信息支持,促进其业务上台阶、服务上水平,做大做强,一般不安排固定的现场检查计划。

(二)B类机构:日常监管中给予更多的帮助,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该类机构尤其是高管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适当关注业务发展,引导提高服务水平,视情况安排现场检查计划。

(三)C类机构:重点予以关注,列为监管重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依法经营意识的培养。根据风险状况

及违规情况确定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规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经营情况陈述制度。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青海保监局的要求,陈述经营管理及整改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 对于开业不满一年的分支机构,重点督导,侧重监管法规教育和风险提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分类监管评价过程中的数据信息、相关材料和风险评价结果仅供监管工作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或宣传,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在青各分支机构。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增强分支机构活力,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林学会章程》和《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林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考核评估内容

第三条 分支机构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组织建设、业务活动、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及贯彻落实中国林学会工作部署等情况。

(一)组织建设情况(占20%):

1.是否按期换届,换届前是否履行了报批程序(5分,未到换届年限的分支机构按正常换届计算);

2.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委会能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会工作情况(每年召开1次会议或以上的,得5分,否则视情况酌减);

3.反映会员及科技工作者呼声和诉求情况(3分);

- 1有关报表(10分);

3.平时能否积极向总会报送分支机构活动信息(5分)。

第三章 考核评估办法

第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在中国林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学会秘书处成立考核评估组,负责具体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考核评估主要依据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报表,并结合平时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根据本办法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综合打分,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60分—85分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七条 考核评估结果将通报各分支机构及其挂靠单位,并将作为评选优秀秘书长和先进分支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在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分支机构将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采取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中国林学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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