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苑庄镇中学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
第四条
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五条
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
苑庄镇中学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二篇:学校收费管理情况汇报
城关八小收费管理情况汇报
我校以推进义教育均衡发展及群众满意为标准,认真执行省、县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校,规范教育收费,现就有关收费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1、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认真执行规范教育收费的方针政策,学校建立了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有:毕勋(组长)、刘小艳(副组长)、刘士华、刘艳、肖健为组员。
3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资金完全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绝没有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等现象。
4、没有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
5、我校坚持民主理财,严格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6、没有违规收费补课现象,也没有自立收费项目等违规现象,教师没有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
7、我校小学部每生收取簿本费10元,附设幼儿园按规定收取保教保育费500元,茶点费200元,所收费用一律开票、入账。
以上是我校收费工作情况汇报。此报告完全属实,请评审检查。
2013年9月3日
第三篇:学校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法人是学校执行教育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负领导责任。学校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一费制”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1、对上级关于治理中小学违规收费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或者没制定实施办法、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未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卡管理制度的。
三、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2、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3、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征订、购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报刊、挂图、音像制品、教辅资料等其它商品的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4、擅自向学生收取考试费、试卷费等其它项目收费的;
5、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收费上课的。
6、对学生进行经济处罚和变相没收学生钱物的;
7、强行为学生代办保险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3、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的。
五、审核人或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
1、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2、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3、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4、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5、对违反本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追究相应、年级或个人责任:
1、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2、在有关部门调查违规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
3、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4、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阻挠、抗拒执法执纪人员依法依纪监督、检查的;
2、对抵制或者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搭售行为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拒不纠正错误的;
4、被处理后又发生乱收费行为的。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育才联小 2014年8月8日
第四篇: 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我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二、凡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薄本费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
三、学校选择性代办事项的收费,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向家长发告知书、征询单。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学期结束后,通过课本费结算清单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将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五篇: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5〕309号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 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2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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