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2023-06-10

第一篇:真实案例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 (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

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 (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

一、张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 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 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

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被告人陆

一、张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陆、张: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被告人: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01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陆一和张二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陆一于2001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张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陆一。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张二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

一、张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01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将被告人张二先押出候审。(法警将张二带出)

审:被告人陆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陆:有。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仇:有。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陆一,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陆: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陆一,你与张二是否认识?

陆:不认识。我只知道他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公: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陆:那天被告人张二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张二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仇:有的。被告人陆一,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陆: 是张二。

仇:有无证据?

陆:有。当时在车上的乘客李四为我作证。

审:请法警带李四到庭。(法警带证人)

审:证人李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证人,当天司机陆一和乘客张二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李四:是张二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审: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公:没有。

审:张二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熊:没有。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陪:被告人陆一,当张二打你后你是在扭打中离开驾驶座位还是先离开座位再与张二扭打? 陆:我不清楚了。

审:法警将被告人陆一带出法庭候审,将被告人张二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熊:有。我的当事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二,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清楚了。

公:被告人张二,你是否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另一被告陆一开的公交车上? 张:是。

公:张二,当天发生什么事?

张:那天我上车后,由于车内拥挤,我被迫站在车门附近,然后司机陆一对我大发脾气,认为我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在争执中,我打了陆一脸部一下,他便不顾行驶中的车辆与我扭打起来,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张二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你是否对其进行发问?

熊:有的。张二,当天当你打了司机陆一后,陆一 是什么反应?

张:司机陆一随即离开驾驶座位,与我扭打起来。

熊: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结束。

审:鉴于公诉人举证共同涉及两被告人,现将被告人陆一带上法庭。(法警执行)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 这是一份由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从笔录上公诉人认为该案不构成交通肇事,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证据,待有关人员看完后,审判长发问。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此份证据是否有 异议?

仇: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的效力提出异议。我的当事人当天和被告人张二扭打的时候,他只是轻信自己还能控制车辆,是由于自己过于自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从主观上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行为。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上述笔录有何异议?

熊: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笔录的证明效力提出异议。首先,我的当事人打了司机陆一以后,司机陆一离开驾驶座位的行为是我当事人不能控制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事故,从主观方面讲,我当事人的过失的;其次,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实施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某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故我方认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一份受害人李晓的死亡证明。证明受害人李晓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事故所致,还有两份由昆明市五华区茭菱派出所出具的两被告人的笔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对以上三份证据有无异议?

熊: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仇:没有。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熊: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 、、、、(宣读公诉意见书)、、、

公: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由被告人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陆一自行辩护。

陆:我之所以离开驾驶座位,是因为张二首先动手打我,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主观上不是故意的

审:下面由被告人张二自行辩护。

张:我承认我是先打了司机陆一一下,但也不至于使司机离开驾驶座位,他的行为不是我所能左右的。

审:下面由陆一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仇:{辩护词}

审:下面由张二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熊:(辩护词)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仇:{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熊:{自行发挥}

审: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现在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查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说明一下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原告代理人你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张冬芳:(起诉书的相关内容)

审:被告人陆一的代理人对此是否有代理意见?

仇:(代理词)

审:原告代理人对此是否有意见

张冬芳:(自行发挥)

审:被告人张二的代理人对原告方提出的主张有何代理意见?

熊:(代理词)

张冬芳:(自行发挥)

熊:(自行发挥)

审:原被告双方已无新的意见,现在请原告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张冬芳:、、、、、

审:被告陆一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仇:、、、

审:被告张二的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熊:、、

审:双方对民事部分是否同意调解?有何调解意见?原告?

张冬芳:不调解。

审:被告陆一?

仇:不同意。

审:被告张二?

熊:不同意。

审:现在休庭 5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5分钟 后 。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两被告行为均属于过失行为,其行为已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由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全体起立!!

审:(判决书的判决部分)

审: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5日内送达。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张、陆:听清了。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其他人员再陆续退庭。

第二篇: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长:张弘治

审判员:张

龚美娟

书记员:谢伟瑜

警:刘志云

公诉人:杨

侯茂林

被告人:王友良

辩护律师:陈翼虎

人:段美艳

罗洁

聂颖

陈开前

开庭准备

书记员: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 被告:李建。 审判: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没有。 审判:出生年月。 被告:1990.8.15。 审判:什么民族。 被告:汉族。 审判:文化程度。 被告:大学。 审判:从事何种职业。 被告:无业。

审判:是否有过刑事处罚。 被告:没有。

审判:是否有过行政处罚。 被告:没有。

审判: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被告:故意杀人。 审判:具体时间。 被告:2013.4.20。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被告:收到了。 审判:何时收到。 被告:2013.6.24。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记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风云律师事务所黄芬、陈翼虎为被告人李建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琴:1.被告人除委任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发问、辩论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利。 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上权利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原告是否听清。 霜:听清了。 审判:是否申请回避。 霜:不申请回避。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龚: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应当如实被告述,回答发问

3.代理人应对自己的主审判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 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被告人李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法庭调查

审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倩:好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哈检刑诉字(2013)第188号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2013年2月12日因故意杀人被南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0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经南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建与冯某为恋人关系,曾听人传闻冯某与被害人王强关系暧昧便怀恨在心,打算伺机报复。2013年2月21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吃夜宵时,碰巧遇到在隔壁桌上的被害人王强,被告人李建马上在不远处的“旺旺”超市购得水果刀一把,立即向被害人王强砍去。被害人王强在被砍12刀之后,面对被告人的穷追不舍,无奈之下欲跨约3.46米宽的河时,不小心掉入河中,被害人王强因不懂水性,在水中挣扎片刻后死去,被告人李建见被害人王强沉入水中惊慌失措弃刀而逃。正在河边倒垃圾且不懂水性的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陈开前看到这一过程,便当即向南岗区公安局报案。被害人王强的尸体在河流下游被打捞起,经法医检验,被害人王强身上有大小深浅不一的刀痕12处,死亡的主要的原因是溺水。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对被害人王强怀恨在心,用水果刀追砍被害人王强,砍伤被害人12刀,其意图是把被害人杀害。见被害人掉落河中,被告人有救被害人的义务,但被告人却逃离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建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倩

侯茂林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五份

审判:被告人李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被告人李建,原告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讼状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听清了。

审判:本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被告述。被告人李建,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被告:我的确于2013.2.21日晚拿着一把水果刀追着死者跑。自从我知道他与冯有关系暧昧之后,的确挺怨恨他的,一直想找个机会好好教训他一顿,好出了自己心中的这股闷气。但我从来不曾想过要杀他,现在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痛惜。

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询问被告人了。

侯:好的,谢谢审判长,被告人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你是从什么时候知道你的恋人与死者关系暧昧? 被告: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了。我2013年一月15日听说的。 侯:那你在发现后是如何反应的? 被告:我当然很气愤啊,但我与我对象感情很好,我一直很想珍惜她。所以才没有挑明了和她讲。我希望我妻子有一天能回头。

侯:那你是不是从那时候起对死者一直怀恨在心? 被告:有一点。

侯: 2013年2月21日,那天晚上,你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告:我拿刀砍伤了他。 侯:你是拿什么刀砍伤他的? 被告:一把水果刀。

侯:你知不知道水果刀也是可以杀死人? 被告:没想过,当时只是想教训他一下。 侯: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被告:我看过他们之间发的短信,而且这件事后我对象也亲口承认了。 霜:好。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被告人李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你的水果刀从哪买的? 被告:一家超市。

虎:为什么买一把小型水果刀而不是买大的呢? 被告:我并不希望杀死他,所以拿了把小的。 虎:你在追砍的过程中,你清楚你所砍的位置吗? 被告:不是很清楚,背上居多。 虎:你是用水果刀刺还是直接砍的? 被告:砍。

虎:你难道不知道用水果刀杀人,最好是用刺这个动作吗? 被告:知道,但我并不想杀死他。

虎:那你的意思是如果你想让死者死的话,你完全有这个能力,只是出于主观上的考虑,没有致他死亡的意思,对吗? 被告:是的。

虎:好的,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琴:被告李建,我现在问你,请你如实回答。既然你说你只是想教训一下死者,并不想杀害他。那你为什么又对死者穷追不舍呢?

被告:我当时没有想这么多,只是想追到他后再好好教训他一顿。 琴:但是你没想到他会掉到河里去,是吗? 被告:是的。

琴:好的,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公诉人现在可以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段美艳到庭作证。

审判:请证人入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什么年龄? 段:我叫段美艳,20岁。 审判:什么职业?

段:现为哈尔滨市人民路37号旺旺超市的经营者。

审判:证人段美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段: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你认识本案的被告人吗,有何关系?

段: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我之所以认识他是因为他曾经到我的经营的旺旺超市买过东西。

倩:买过东西?就认识了? 段:是的,当时情况很特别。他(手指被告)急急忙忙跑进来,问水果刀在哪,然后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扔了50块在柜台上就往外跑了。 倩: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段:是的,当时,我想叫住他,找钱给他,但没有叫住。我当时还纳闷,他有什么急事。我见他这么急就稍微留了一下心,你们也知道的,干我们这一行,记住顾客的长相一挺在行的。没想到是用水果刀干杀人的事,早知道我就不卖给他了嘛。

倩:(指着水果刀) 你那晚卖出去的就是这把水果刀吗? 段:是的。

倩:下面将出示一组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现场找到的物证:(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及检验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显示,该水果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请执行法警将物证给被告人看,看清楚了吗?下面将物证交给辩护人看,交给法庭。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有。

审判:现由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芬:谢谢审判长。段美艳,我问你,你确定那把水果刀是你卖给他的? 段:我确定卖了把水果刀给他,但不确定是刚才那把。 芬:在你的超市里还在其它大型的水果刀没? 段:有。

芬:水果刀是不是都摆放在一起卖的?被告人拿的是大的还是小的? 段:都摆放在一起,他拿的是小型水果刀。 芬:你所说的全都属实? 段:全都属实。

芬:好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到此为止。 审判: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侯:审判长,为了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罗洁出庭作证,请传证人罗洁到庭。 审判:请证人罗洁入庭 。

(罗洁上庭) 审判:你叫什么名字,年龄? 罗:我叫罗洁,28岁。 审判:什么职业?

罗:经营位于哈尔滨市人民路39号的好再来夜宵店。

审判:证人罗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罗: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侯:你认识本案被告人李建吗?与他有何关系?

罗:我和他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他只是曾经在我的夜宵店吃过夜宵而已。 侯:具体什么时间? 罗: 2013.2.21晚上。

侯:事隔现在已经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还记得这么清楚? 罗:有人在我店里拿刀砍人,我怎么会忘记呢。 侯:你能说得再具体一点吗?

罗:可以,那天晚上(指着被告)来我店里吃宵夜,吃到一半的时候,就突然急匆匆的跑了出去.可过了会儿他又跑回来了,手上多了一把刀,然后就向在店里吃宵夜的另外一个人砍去。我当时都吓傻了,所以都没来得及报警。

侯:你看清楚凶器了吗? 罗:好像是一把水果刀。 侯:那你认识那个被害人吗? 罗:不认识,他并不是常客。

侯:你能否具体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罗:被告人匆匆回来手里拿了一把刀,二话没说就往另外一个人扑去,正面连砍两刀,被挡下后,见没得逞,便紧追着砍人。

侯:所说的是否属实? 罗:属实。

侯:好的,报告审判长,第二份证据提交完毕 。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有意见吗? 芬:没有。

审判: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倩:好的,谢谢审判长。下面我将提交第三份证据。请同意带证人聂颖上庭。 审判:请证人入庭。 (证人聂颖入庭) 审判:你的名字,年龄? 聂:我叫聂颖,20岁。 审判:什么职业? 聂:现就读于哈尔滨大学

审判:证人聂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聂: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倩:证人聂颖,你认识被告人吗?

(指着被告) 聂:不认识。

倩:那你还记得几个月前你向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报案一事吗? 聂:记得。

倩:你能具体的说说当时的情况吗?

聂:好的,那天晚上我突然看到有人拿着刀正追着另一个人跑。我看到他手上有刀且地上有血迹,觉得事情不妙,于是打电话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

倩:你还记得当时具体在什么位置吗? 聂:在人民路。

倩:审判长,下面我将呈上最后一份物证。这份物证将充分证明被告在有恶意报复的犯意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各位,我手持的这一份是死者的尸检报告。报告上说明死者被砍多达12刀。刀痕的深度和长度不一,并且有一刀伤及肩胛骨。因此死者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最终溺水死亡。报告审判长,公诉方证据提交完毕。

审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虎:没有。

审判:被告人李建以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虎:有。

审判:辩护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虎:好的,谢谢审判长。现在申请提交第一份证据。请审判长允许证人陈开前到庭作证。

审判:证人到庭。

(证人被告开前到庭) 审判: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被告:我叫陈开前。汉族,哈尔滨市人。现为哈尔滨市舞水路37号宏泰饭店老板。 审判:证人陈开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现由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虎:你还记得2013年4月21日晚上发生的事吗?

被告:喔,记得。那天晚上我刚到河边去倒垃圾的时候,发现有一个人拿着刀追着另外一个人到河边,被追的人冲刺想跨过河。也不知道是天色太暗了还河太宽了的缘故,他没有跨过去,反倒掉河里去了。拿着刀追他的人好像被吓到了,把刀丢了就跑了。我看情况不对就马上向鹤城公安分局报了警。

虎:你是否发现一个人掉下河的时候,追他的人离他还存在一断距离? 被告:是的,大约有三米吧。 虎:你以上说的都是属实? 被告:全都属实。

虎:报告审判长,第一份证据提交完毕。下面继续举证。

芬:下面向法庭提交的第二份证据是书证。这是目击证人陈开前在向南岗区公安分局报案后,南岗区公安分局做的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报告上显示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死者掉下去的河边,明显有脚滑过的痕迹。足以证明死者掉下水是因为自己失足掉下去的。且报告显示,死者身上有12处刀,均为砍伤,这不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报告指出死者气管内吸入大量水分,引起呼吸道关闭,肺部积水,血液缺氧为溺水而亡。请审判长及审判员查明事实。

(法警把书证及报告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和审判员商量)

审判:下面由辩护人继续向法院举证。

芬:下面向法院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死者的尸检报告。这是在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法医作的尸检报告。根据报告上的显示,死者12处都为刀伤,但都不足以致命,死者的死因是呼吸道肺部积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不是我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所以,死者的死亡并非我方当事人所致。还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公正查处,还我方当事人一个公道。

审判:(法警把书证交给审判长,待其看后,再把尸检报告交给公诉人)关于案件事实,本院自会查明。

芬: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审判:以上公诉人、原告及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院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

侯:审判长、审判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由本院院长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已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调查证人证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本院以为被告人李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死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严重影响了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建定罪量刑。请审判长、审判员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

审判:下面辩护人展开辩护。

虎:被告人的辩护由本辩护人代为展开 。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冰城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接受本案后,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其陈述与辩解,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为故意伤害。

(1)故意杀人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的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在本案中,在晚上吃夜霄的时候巧遇审判强便到超市买一水果刀,在晚上9点左右,在吃夜霄的地方,也就是闹市,选择这个时间追杀审判强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不构成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实施危害行为,据被告人陈述当时是气愤,是为了出口气。这个也是较符合情理的。是人都有七情六欲的,而非圣人。于是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实施了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的危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3)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恋人的关系后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足够长的时间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实施不法行为,然而被告人没有,只是在一次巧遇到被害人时,被告人本着一颗较为理智的心态实施了对审判强的伤害而非杀人的行为。

(4)我方当事人没有在客观上实施杀人的行为。从被害人的身处刀伤看,身中12刀,被告真有狠心杀人的话,定会刀刀向其要害,且会用刺这个动作。况且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因不懂水性,溺水而亡。据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死因是肺部进水,血液缺氧,溺水而亡,而非刀伤而致,所以被告人理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5)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能跨过宽达3.46m的河,而忽视了潜在危险的存在,和自己不懂水性的事实,以致于脚一滑不慎落水,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本次系为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且此案对社会无重大影响,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2) 就受害人审判强伤害的赔偿问题,被告人李建家属在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的与审判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李建酌情从轻处罚。

冰城律师事务所 陈翼虎

黄芬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现在由控辩双方辩论。

倩:试想一下,如果被告人没有想杀被害人的故意,他就不会一直穷追不舍,致使被害人选择跨过河来逃避他的追杀,最后溺水死亡。被害人落水之后,被告人放弃了履行救被害人的义务,选择逃跑,在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

芬:我方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在杀人环境不成立的条件下,我方当事人追砍被害者只是为了出口气,于情于理,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方当事人在追至河边见被害人掉入河里挣扎的时候,当时吓了一大跳,显然是没有追求杀人结果的发生。我方当事人初次面对这种情况加上自己也不会游泳,不知所措,六神无主,才有了弃刀而逃的行为。

侯:从被害者身中12刀看来,被告人李建显然是有把被害人致之死地而后快的主观意识。并且有1处伤及被害人的肩胛骨,正是这一伤及被害人肩胛骨的一刀,导致被害人落水后的自救行为受到限制,生命危险系数变大。

虎:我方当事人应成立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首先,我方当事人在选择用来伤害的工具上来看,是选择了摆放在一起众多水果刀里的其中的一把小型水果刀,当你要确认在杀人时候,你会选择小水果刀吗?你不会,你会选择用水果刀砍人?你也不会。你会用水果刀刺杀人,尽管被害人身上有12处刀伤且其中2处位于要害附近,但深度较浅,还不构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我方当事人在追砍过程中,本着出口恶气的心理,并非有意砍死被害者,从而避其要害,但是在追砍过程中,是很难把握这个度的,才会导致了1处刀伤及肩胛骨,但这并不是我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

倩:被告人李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后,一直怀恨在心,在夜宵店巧遇到被害人时,想把心中的怒火发泄出来,从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了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成立故意杀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芬:我方当事人,确实在得知其妻有不正当行为的时候是很愤气。但这已经是好几个月前的事情了。如果我方当事人真有心杀人的话,便会在此段时间内积极的采取行动。但我方当事人却没有。

侯:没有,并不证明其没有杀人的动机,从本案的事实的来看,被告人主动买刀,砍伤被害人12处,到穷追不舍达1300m至河边,直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此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成立故意杀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虎:首先,我恳请公诉人不要把这种主观臆断的方式带入本案中来,把被告李建看成残忍的杀人凶手,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其次被害人也有自己的过失,过于的相信自己,而忽略了在他面前的宽达3.46米的河,以致脚一滑,导致悲剧的发生。(坐下)

审判:本合议庭对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已经清楚,法庭辩论结束。公诉人还有异议吗?

倩:没有

审判:辩护人还有异议吗? 芬:没有

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被告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承认我是拿着刀追着死者跑,但我不承认我杀死了他,因为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是因为一时的气愤,并不想杀害他,只是我也没有想到他会掉到河里淹死。这是我未能预料到的,也是我不可能预料得到的。对于他的死,我也感到很难过。我也知道我有错,毕竟是我拿着刀追着他跑,所以,我愿意尽我最大的能力给死者家属以财产上的补偿,以弥补我的过错,我也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审判长,审判员能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给我一个机会。

审判: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 (片刻过去)

宣判

谢: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 审判:请坐下。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于2013.6.24以[2013]南岗区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及其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3.2.21被告人李建拿着刀追着死者跑,导致死者的溺水身亡,向法院移送了证人,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提出的并非出于自己本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而应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25.7307万元,并提供了书证。审理查明,2013.2.21晚9点左右,被告人李建在“好再来”夜宵店碰到死者,便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着死者到河边,死者逃避追赶,过河不幸落水身亡。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付清。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 (被告人被带出)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到此结束。 谢:现在请诉讼参与人员在庭审记录上签字。

(众人签字) 审判:退庭。

(敲响法槌)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哈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冰城律师事务所

黄芬律师

被告翼虎律师

被告人:李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哈尔滨市舞水路桔园小区B栋305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拘留。先羁押于南岗区公安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3]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建在“好又来”夜宵店与死者审判强发生冲突,后来又在“旺旺”超市购水果刀一把,造成死者身上多处刀伤,接着追死者至河边,死者审判强为逃避追赶过河并不惧落水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建的供述,超市老板段美艳,夜宵店老板罗洁,路人聂颖,目击证人陈开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根据死者审判强的尸检报告,被告人的死因为溺水,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实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

另外,被告人李建向死者家属赔偿190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弘治

审判员:王琴 龚美娟 2013 年11月18日 书记员:谢伟瑜

第三篇: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案例: 杜培武杀妻案剧本

角色:

1、书记员:高文洋;

2、审判长:赵广瑞:;

3、人民陪审员:洪磊、许天罡;

4、被告人:石广林;

5、辩护人:穆人才王岩;

6、公诉人一名:刘连清;

7、医生:李伟;8警官:马海强、 刘强

9、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书记员:开庭,请起立!

(法官入席,坐下,所有人坐下)

控方:被告杜培武被控于1998年4月20日于路南驾驶到昆的牌号为云OA0455的微型车上杀害其妻子王小芬和另一名男子王磊,因此被控故意杀人罪。法官大人,我想传召警方的尉警官。

控方:尉警官,请你复述一下警方拘捕被告的经过.。

尉警官:好的,在98年4月22日,也就是案发的第三天,我们接到报案,说圆通北路停着一辆天蓝色的微型车,车内发现两具尸体,接报后,刑警和技术人员立刻赶赴现场,发现两具尸体一男一女都是中弹身亡,后来根据知情人的辨认,确认男死者叫王磊,女死者叫王小芬正是被告的妻子,经警方鉴定,两名死者在死前发生过性行为,所以初步认定此案属于情杀。从被告的工作单位,也就是戒毒所,了解到案发当晚被告并不值班,却主动留下值班,也无人可以证明在案发这段时间被告的去向,所以我们把被告列为嫌疑人。控方:后来你们有没有找到其他什么证据?

尉警官:有,后来我们发现被告的制服袖口处有射击残留物。同时我们还发现被告身穿的一件警用衬衣的衣领上有细小的泥土,经过鉴定,这与案发车厢踏板上泥土所含的元素相同,于是警方正式拘捕了被告,而被告也已经认罪。

控方:谢谢,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控方律师坐)

法官:辨方律师。

辨方律师:尉警官,你干警察几年了?

尉警官:6年

辨方律师:你的职务呢?

尉警官:普通警员

辨方律师:那你算一个经验丰富的普通刑警,请问你有没有强烈的升职愿望?

尉警官:这有什么问题?

辨方律师:你们警方是不是把警衔的提升,职务的升迁,奖金的发放什么的,紧密地和你们的破案联系起来?

尉警官:是的,立功受奖,这又有什么问题?

辨方律师:为了升迁,你会不会为了破案而不择手段?

控方:反对辨方律师的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官:辨方,请你立刻入正题。

辨方:OK …你们是说被告有杀人的动机,又没有时间证人证明当时他不在案发现场,你们就拘捕了他,后来他也承认了,但凶器,也就是那把杀人的枪,你们找到了吗?尉警官:没有

辨方:既然被告已经认罪,他有必要隐匿一把枪吗?

尉警官::但这不排除枪被人捡到,私藏起来了。

辨方:我没问题了。

控方:我想传召警方的鉴定人,李警官。

(鉴定人上,坐)

控方::李警官,请你向陪审团介绍一下鉴定的结果。

鉴定人:我们在案发现场的油门踏板上发现有泥土,经警方鉴定与被告杜培武身上的泥土为同一类,由此可知,被告杜培武曾到过案发现场。

辨方上:作为嗅源的是油门踏板上的泥土吗?

鉴定人:是的。

辨方:但是。。。。。。。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请看一下面前的这份材料,在警方的这份《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中并没有提及油门踏板上有泥土。

辨方:既然油门踏板上的泥土纯属子虚乌有,何来嗅源呢?那么警方的警犬鉴定当然就不足为信了。

(警下,被上,坐)

法官大人,我的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

辨方:在询问笔录上,你已经承认杀害了死者。你现在为什么又矢口否认?

被告:我被拘留后,警方日夜审讯,不但不能睡觉,还被反铐在防盗门上,甚至遭受吊打,这种日子持续了16天。

辨方:也就说,你被刑讯逼供,你不是在真实的意愿下认罪的,对吗?

被告:那真的是生不如死,(激动)我很爱我的妻子,我怎么会杀她,我根本没有杀人!。法官:被告,请你注意你的情绪!

辨方:你说你遭到吊打,那你应该是身负重伤,能不能给陪审团看看你身上的伤?被告:伤口已经愈合,不过我负伤时被拍了照片。

辨方:法官大人,当被告方面向警方索要这些照片时,他们的回答是“找不到了”。毫无疑问,这些照片已经不可能呈上堂来。警方能够刑讯逼供,难道会在乎销毁证据吗?

辨方:杜,现在的证据对你很不利啊!当晚你并不值班,你为什么留下来值班?被告:我是为了复习功课,准备考试才留在所里的。

辨方:你能告诉陪审团,你身上的射击残留物怎么来的?

被告:我不知道,可能是上次参加单位的射击训练留下来的。

辨方:法官大人,这是我的当事人参加戒毒所射击训练的记录。

(书记员传给陪审团)

控方上:被告,请问你和亡妻的感情怎么样?

被告:我们恋爱结婚,感情很好。

控:(冷笑),很好?你的妻子和另一名死者有过性行为,这是进过鉴定的,(面对观众),他的妻子有外遇,他还说很好。(冷笑)法官大人,警方在被告的住宅中发现王某的病历本上有人工流产的记录。(传给陪审团)一个人让他妻子做人工流产,他的妻子有外遇,丈夫让自己的妻子做人工流产这样的感情能说很好?(下)

辨方(上):为了解开控方给陪审团带来的疑惑,我想传召我的一位证人。

(医生上)

书记员:请把手放在圣经上,你发誓只说实话,绝无虚假。

医生:我发誓

书记:请坐

辨方:给杜的妻子做手术的是你吗?

医生:是的

辨方:她一个人去,还是两个人一起去的?

医生:两个人都来了

辨方:当时,杜的妻子像不像怀了别人的孩子?所以才做手术。

医生:不像,当时杜还尽心尽力的照顾了她

辨方:如果说,杜很爱她的妻子,你相信吗?

医生:相信。我工作这么多年,陪妻子一起来的人很少

辨方:那你更不信她的妻子是有了外遇才怀上孩子的,对吗?

医生:当然!当时杜好像很对不起她妻子的样子,表现得很愧疚。

辨方:谢谢

法官:控方

控方:控方没有其它问题

法官:既然控辩双方都没有问题再问了,那就请控辨双方作结案陈词。

控方: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纵观整件案子,被告的妻子,也就是死者,有外遇证据确凿,而案发当晚被告行为古怪,主动值班也是事实,同时还有泥土,射击残留物等证据,真相已经大白,对于辨方提出的疑点和某些证据的疏漏问题不足以使这些证据遭到质疑。究竟真相如何?就要交给各位陪审员作出公正的判决,将凶手绳之以法。

辨方: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首先,这个案子根本不该上法庭,因为控方的一切证据经不起被告方面的详细盘诘,控方的主要证据不过是那点细小的、莫名其妙的泥土以及被告的认罪状。而那张认罪状是在警方邪恶的刑讯下制造出来的。而其它微小地证据更加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被控告的罪名,这里我不想一一列举。杜已经在度过一段漫长的失去自由的生活,一段痛苦的经历。对死者的同情是应该的,但不可无限延伸,更不可剥夺一个活生生的无辜生命,我相信陪审员不会被一些假相迷惑,相信各位也能够洞察其中的蹊跷,杜是一个诚恳受尊重的好人,我有信心陪审团能以客观的态度来回顾你们所听到的证词,作出最后的判决。让他回家吧!回到工作岗位,继续他的考试,继续他的生活!

法官:听过控辨双方的结案陈词,本席提醒各位,考虑到判断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关键是究竟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犯了谋杀罪。认为证据足够而可信就判被告有罪,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有怀疑,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司法精神,就要判被告无罪,因为这是谋杀案,必须有6比0才可以通过,现在请陪审团退庭商议,暂时休庭。

(法官起来,全体起)

三分钟后,法官:请问陪审团的商议是否有了结果?

团长:是的

法官:被告,请起立面向陪审团。(对陪审团说)请宣读裁决

团长:本案被告杜被控谋杀,经陪审团6对0通过,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官:本席宣判,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第四篇:模拟法庭剧本文档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

人员角色分配:

审判长

审判员甲

审判员乙

书记员

公诉人

法警

被告人

被告辩护律师

原告

原告律师

到庭群众

[书记员]:

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XX到庭。(法警带被告人XX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XX。97年9月21日出生 。汉。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学生。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临泽三中八年级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XX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XX,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临泽三中八年级1班,新华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XX伙同其他班学生张某(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校园内,趁原告 XX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XX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XX,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的?

被: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校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XXX。

审:年龄?

证:14岁。

审:班级?

证:八年级3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

2012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校园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XXX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 人 证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政教处,经政教处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 XXX

2012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

作为公诉人,就XX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

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

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

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

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可以发挥) 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XX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

一、被告人XX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泽三中八年级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五篇:模拟法庭(偷窃剧本)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公诉人是否到庭,被告及辩护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 、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

庭。传被告人刘闯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刘闯到被告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告:刘闯。2000年2月21日 。汉。新疆克拉玛依市。在读初中二年级。天和小区48栋14号。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长: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三月20日。 审判长:何时被逮捕?

被告:三月30日。

审判长:克拉玛依市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长:何时收到? 被告:十天前。 审判长:克拉玛依市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少年法庭现在在

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刘闯

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刘闯,男,200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西月潭校区六年级,新疆克拉玛依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闯伙同同班学生张城(已另案处理),于2014年3月17日下午1时许在天和小区商店,趁原告商店老板李伟在柜台后取货时,将其未关紧的收银抽屉打开,偷人民币现金289元后,携赃物逃离。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闯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刘闯,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长: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到天和商店的? 被告:放学后,大概1点20分。

公诉人:来干什么? 被告:买零食

公诉人:到商店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告:我看那个老板到后面的仓库去了,而且放钱的柜子也没有关,很容易拿,就拿了一些。

公诉人:谁想起打开抽屉去拿钱的? 被告:我。

公诉人: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没想好。

公诉人:那张城(同伙)呢?

被告:他在旁边看着有没有人来。 公诉人: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告:200多块钱。 公诉人:谁拿钱物的? 被告:我。

(公诉人向张城提问)

公诉人:打开抽屉去拿钱是谁的主意? 张城:他的主意。

公诉人:那他告诉你当时的想法吗?

张城:告诉了。

公诉人:当他打开抽屉拿钱的时候,你在干什么? 张城:在门口看有没有人来。 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护人: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辩护人: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告:是的。

辩护人: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告:还可以。

辩护人: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被告:父母发现后,带我到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的。 辩护人:讯问完毕。

审判员1: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判员1: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晓磊到庭。

审判员1:本庭准许传证人赵晓磊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判员1: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赵晓磊。 审判员1:年龄? 证人:10岁。 审判员1:班级?

证人:四年级三班。

审判员1: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赵晓磊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员1: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判员1: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人:2014年3月17日中午1点多,我刚放学便去商店买零食,在商店最里面的货架上挑零食,就听见两个人在门口叽叽咕咕地小声说话。我探头看了看,只见两个人伸手拿了柜子里的钱就跑了。 公诉人: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人: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员1: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1:证人赵晓磊X退庭。 审判员1: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原告:2014年3月17日下午1点左右,我在店里做生意,正好有一种货物刚买完,我就去了后面的仓库去拿货了。结果等我回来时,发现收银抽屉大开着,抽屉里的钱只剩几张,地上也掉了几张钱。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289元。 原告:赵晓磊 2014年4月

审判员2: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2: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289元

人民币和监控录像的储存卡。)

审判员2: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判员2: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员2: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2: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2: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作为公诉人,就刘闯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合议庭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北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 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

第四,我的当事人目前还是未成年,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公诉人: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辩护人: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公诉人: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刘闯(被告名字)出现!

辩护人: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公诉人: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辩护人: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公诉人:(沉默,无语)

审判长:(问公诉人)公诉人有无新的辩解?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问辩护人)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护人: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后,主动投案自首,归还赃款,认罪态度诚恳,这样的情况从轻处理,有利于被告悔过自新,改正错误。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告:我当时只是想去买零食的,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我身上的钱不多,而且收银台的抽屉没关,出去好奇,才走过去看看,看到钱,就跟张城提议拿走一些。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闯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刘闯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刘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判长:

一、被告人刘闯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庭审结束,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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