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2023-02-13

第一篇:解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发布单位:科技处发布时间:2010-07-10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

36—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4.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5.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优先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

三、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

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以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

工作一般须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

国家出国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他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具有硕士学位,或在读一年级优秀博士生,或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为在读

一、二年级优秀博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订的研修计划。

3.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岁。

5.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及人才计划入选者;

(3)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4)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四、选拔办法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二)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20日—3月20日。

(三)申请办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申请人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

(http://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四)具体选拔办法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的规定执行。

五、资助内容

一般为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项目、标准在录取时确定。

六、录取

博士/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录取结果在每年5月份公布,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录取结果在每年7月份公布,录取通知将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

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派出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留学人员在外管理及回国服务工作。

第二篇:2011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指南

步骤1:查阅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确定您是否有资格申

请。查阅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确定拟留学专业是否为优先资助,查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确定外语水平是否合格;

注:凡符合选拔简章及有关项目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申请研究生类别者请查阅“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

步骤2:查阅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确定“留学身份”、“申报国别”、“申报项目名称”、“可利用合作项目名称”和“受理单位名称”;

步骤3:进入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注册/登录(信息平台简

介),进行网上报名(详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上报名系统填表说明”);

申请表样表下载:学生类非学生类

注:“学生类”和“非学生类”系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的留学身份界定,其中“学生类”系指“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插班生”等,“非学生类”系指“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进修生”和“短期研修生”等。

步骤4:准备书面申请材料(请查阅“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

材料的说明”:学生类申请人用、非学生类申请人用);

注:凡来自“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与留学基金委签订合作项目协议的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步骤5:向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单位含:国家留学基金受理机构

“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

互换项目院校

其他与留学基金委签订合作项目协议的单位

注:如所申请项目是直接向留学基金委申请,请按照项目指南中的具体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

附3: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式样)

兹证明(国内单位)(姓名)(性

别:;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学号:录取文号:),于年月日赴(国家)(学校)公派留学,我中心(集训部)已为其购买单(双)程机票,并预发奖学金生活费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

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盖章)

年月日

以下请留学人员本人用外文填写

国外学习单位及详细地址:

国外导师通讯栏导师姓名:

地址:

电话:传真:E-mail:

本人国外通讯栏地址:

电话:传真:E-mail:

第四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

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

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5),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办理出国手续攻略

首先,恭喜你顺利拿到国家公派资格。虽然期待了很久,但当得到通知的时候,确实很不容易平静下来。接下来的事情都是水到渠成的了,但手续特别多,很繁琐,须认真对待。

接下来我把我能想起来的过程及材料准备情况总结一下,不一定很全,由细节不懂的地方,可以在小木虫上寻找答案。

首先要等到学校的正式通知及开会,估计网上公布后还得有两周吧,当然这之前你应该提前和导师说一声,让他心里有个数。

拿到学校发的材料以后,首先要做的就是跟国外学校导师取得联系,索要DS2019表。这个DS2019表是签证时最重要的材料。当然你要这个2019表的时候,对方会要求你提供一些你个人的信息,要有护照的扫描件、邀请信的扫描件、以及你个人的英文简历(上面要有地址、生日、出生地、性别、学历、职业、婚姻状况等信息,和护照要一致),留学基金委发的资格证书扫描件、资助证明扫描件(这两项要等学校统一开会的时候连同和留学基金委的合同等一起发给你),还有要和对方说明白,是否自己一个人,这是第几次到美国,打算几月几号到美国待多长时间等等。

这期间对方秘书可能会联系你,不同的学校要求不同。

接下来就是等待对方把填好的签了字的2019表格给你邮寄过来。当然,最好是对方能先给你邮寄一个扫描件,你得看看有没有问题。因为老美办事有时很马虎,要是把你名字啦、生日、性别、时间等关键日期打错了就很麻烦,到时候签证会受影响。我去年就是开始时她打错了我出生地的名字,发现了以后让她修改的。还有邀请函、研究计划(签了字的)这些需要原件了,你跟对方说让连同DS2019表一起邮寄过来。虽然有人说签证时有的没用原件也有过关的,但保险一点为好。

在等待DS2019的过程中,别闲着,准备其他签证必须的材料:要有学校开的在读证明,这个年年都开,学校负责的老师那应该有现成的模板,改个名字就行。当然,我记得我还弄了一个英文的,找学校盖的章,你如果需要,我可以给你发一份过去。

把之前申请时准备的国内外导师简介、成绩单、学位证等准备一下 如果你的时间挺紧的,七月份是签证高峰,所以早一些预约为好,你可以在2019表格没到的时候打电话预约签证,当然你可以预约的晚一些,这样留出足够的时间等2019到(我记得我那个邮寄了不到10天就到了)。但也不能太晚,因为你拿到签证以后,还要定机票、准备行李等,所以还是得留出至少一个月的时间来办这些。总之,赶早不赶晚。 预约签证是需要到中信银行买电话卡的,买电话卡的时候,要带着你的护照,身份证等,那个卡好像50多或者是60多,还有签证费也是一起在那交的,大概将近960多吧,你多带点钱就行了。一定记住,把所有的收据都收好了,那个很重要的,将来还得报销呢,办签证时,这个收据是一定要看的,有两个条,一个留给大使馆,一个给留服报销。

拿到电话卡,就可以打电话预约了,预约过程在另一个word里有详细的记录以及关键问题,我就不细说了。

接下来就是上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填写DS160,(从去年开始填一个DS160就行了,以前要填三个表呢)这个填写过程非常麻烦,里面涉及到很多很细致的问题,具体填过哪些内容我都记不太清了,网上有详细的要求和攻略。记得要随时保存一下,因为这个网站如果半个小时内不填,就自动退出,我记得我填这个表用了好几天。

交sevic fee, 这个是在指定的网站上交的,交给美国政府的,要用信用卡网上交,信用卡要有美元账户的,有visa或者master标志的。提交成功以后,会有个机会让你打印出收据,最好是在一个有打印机的地方把钱交了。不过如果没有打印机,貌似还可以重新登陆系统并打印,不过因为我当时在老师办公室弄的,所以直接打了。

好了,基本上有这些,就可以去办签证了。

当然,如果你想要更保险一点,可以提前把照会办了。所谓照会,是留学服务中心给你开的一个证明,签证时不看,但是如果有的话更保险一些。重要的是有个什么服务费,400多,还必须交,我记得我去年是从邮政汇款过去的。你把汇款单连同你的相关材料,传真给留服中心的一个电话,对方收到了以后,就会给你把照会邮寄过来了。当然你传真过去以后,要给她打个电话告诉一声。那个电话干打都没人接,反正我去年就一直打,直到她接了为止,她收到了你的传真,就开始给你办照会了,当然还有五十块钱要一起给打过去(含在400多当中了),是她的邮寄费。

其实目的就是要那个服务费的收据。

等签证邮寄给你以后,你就得张罗签协议书了,找两个有工作的同学,让他们帮忙在他们单位开个工资证明(当然之前如果有人组织你们几个一起去弄那更好,也许人多会便宜一些的),然后找一天带着他们两个去某个公证处做协议书公证。公证的过程很简单,交钱就行(200),当着他们面把字签了,六份协议书,都填好,然后留在那,过几天去取就行了,回头这些协议书要分给各个需要的地方,学校要留一份,留学服务中心要一份,公证处要一份,你和两个担保人各一份。

签证下来以后,就要张罗填写订机票的单子了,网上填好了给留服指定的邮箱发过去,连同你各种材料的扫描件。把日期写好。我去年是订的先飞到北京(国航免费赠送的),在北京待两天,在那期间把保障金(两万)交了。对了,交保障金的时候,要带着在读证明,很重要,我去年就忘了(交保障金的地点在五道口的一个中国银行,网上有攻略);再去留学服务中心把生活费领了,把手续办明白了(北京外国语大学的一个楼里面,门口保安都知道)。

然后,拿着钱和相关材料,你就可以带着护照去机场,准备飞美国了。 呼呼~~,写了这么多,像重新经历了一样,感觉就像在眼前一样。过程可真多呀,真想不到我当时是怎么弄过来的。去年都是自己摸索的,没有经验,希望能帮你省一些时间吧。

另外,会定期有许多培训啦、开会啦,挺有意思的。我记得我去年还抽空上了个外语班呢,虽然没什么大用,但还是挺难忘的。

祝准备出国的同学一切顺利,学有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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