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安全用气常识

2023-03-14

第一篇:瓶装燃气安全用气常识

燃气安全用气常识

[发布日期: 2009-03-05 ] [字号:大、 中、 小] [关闭窗口]

一、管道燃气安全用气常识

1、装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房间,不得作为卧室用和同时使用其它燃料源。

2、严禁擅自拆、装、移、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如需应当向当地燃气公司申报。

3、必须遵守安全操作程序,用气完毕应关闭燃气器具开关,正常用气时若遇突发停气,应随即关闭燃气灶具开 关,切忌开着燃气灶具等待燃气。

4、如遇漏气切勿用明火检查,应立即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到室外拨打电话报修,不要开闭电器开关等,以免火花引发气体爆燃。

5、用户应经常性地对燃气器具和设备进行检查。

(1)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开关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

(2)如遇燃气支管漏气,要立即通知燃气公司,在检修人员还未到达以前,用户切勿在室内逗留,并严禁使用各种火种,亦不要开或关电器,以免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

(3)管道燃气发生泄漏时,要杜绝一切明火和电器火花。千万不要用开排风扇和抽油烟机来排室内的泄漏气,因为那样会容易出现电打火而引爆。

(4)发生管道燃气故障或燃气事故时,请及时拨打市政公用热线电话。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96889688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96889999南京市江宁区煤气(集团)公司:52281169市政公用热线电话:12319

二、瓶装燃气安全用气常识

(一)使用常识

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请到正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换气。

2、正确选用调压阀,严禁将中压调压阀配套用于家用燃气灶具。

3、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钢瓶上的角阀,后开启燃气器具阀门;用气完毕时,应先关闭钢瓶上的角阀,后关闭燃气器具阀门。严禁只关闭燃气器具阀门。

4、严禁用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温;严禁摇晃、躺卧钢瓶用气;严禁擅自排放钢瓶内的残液;严禁摔砸钢瓶和擅自拆卸瓶阀等附件,严禁私自拆、修、改装燃气器具、钢瓶角阀和减压阀。

5、每次用气后,要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和燃气器具的关闭情况进行检查,以防漏气。

6、家庭用户一般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量一个为宜。地下、半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7、不要在气瓶间办公或睡人。

(二)怎样识别燃气漏气

燃气本身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肉眼是看不见的。为方便用户辨识,供给居民使用的燃气必须经过人工加臭,它是一种特殊的臭味,易于被人闻到。如果闻到这类臭味,即应注意是否燃气漏气。找寻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抹燃气表、灶和管道连接处,凡是起泡的地方,就是燃气漏损处,但严禁用明火检查漏气。

(三)漏气后处理方法

1、迅速关闭钢瓶角阀。

2、熄灭火种,严禁拨打电话、触动室内电器开关。

3、打开门窗进行通风。

4、如果漏气制止不了,应将钢瓶立即移至户外通风良好无明火的安全地方;及时拨打报修电话或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三、燃气器具安全用气常识

(一)如何正确选购家用燃气灶具、热水器

1、购买前询问和检查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有无售后服务。

2、选择购买燃气器具必须与所使用的气源种类相匹配。

3、购买后根据安装位置,选择合适的热水器排放类型。

4、选择有较好信誉的商店购买,这些商店会替您对供应商进行考评,根据他们提供产品的质量和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同时出现问题也好解决。

5、购买时同时选择合格的连接、安装配件,如排气管等。

(二)使用燃气灶具注意事项

1、燃气灶具的连接推荐使用金属波纹管。

2、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

3、临睡以前要检查燃气开关是否全部关闭。

(三)使用燃气热水器注意事项

1、燃气热水器的气管连接推荐使用金属波纹管。

2、定期清洗热水器,一般宜每年清理一次。

3、严格按照要求安装好烟道,在热水器使用时,保持室内空气对流通风。

4、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热水器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

5、停电时,暂停使用热水器。

四、煤气中毒救护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在通风不良环境中不完全燃烧会产生一氧化碳。当一氧化碳与人体内的血红蛋白结合后,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液失去输氧能力,导致人体器官和组织受到伤害。

煤气中毒一般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种。轻度中毒仅表现为头痛眩晕、恶心呕吐、四肢无力或有短暂的昏厥。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还有昏迷或虚脱症状出现。重度中毒表现为持续昏迷、面色苍白或发紫、高烧抽搐等症状。

对于轻度中毒病人,只要打开门窗通风并让病人到室外吸入新鲜空气,症状会自行消失。对于中度或重度中毒病人,必须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当发现有人燃气中毒后,在医护人员到来之前或护送到医院之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把中毒者救出,放在空气流通的地方。情况严重者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送医院急救。

2、解除中毒者的呼吸障碍,如敞开领子、、清除口中的异物等,保证呼吸流畅。

3、当中毒者处于昏迷状态时,可使其闻氨水,喝浓茶、汽水或咖啡等,不能让其入睡。如果中毒者身体发冷,则要用热水袋或摩擦的方法使其保暖。

4、中毒者失去知觉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将中毒者放在平坦地方,用纱布擦拭口腔,在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直至送入医院。

五、“黑气”的危害

(一)“黑气”的危害

1、站点设施无保障:“黑气”点经营场所简陋,基本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安全管理制度无法落实,存在事故安全隐患。

2、用气安全无保障:“黑气”点为节省成本,使用的钢瓶大多数是超期或报废的钢瓶,随时有可能爆裂,发生燃气事故。

3、用户权益无保障:一是“黑气”点无合法经营手续,且流动性大,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用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黑气”点为吸引老百姓,往往打出低价的幌子,实则在充装时短斤少两,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如何识别正规公司气瓶

1、从钢瓶标识和成色上,一般正规公司使用的钢瓶都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且钢瓶上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

2、从钢瓶角阀塑封上,正规公司销售的实气瓶必须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上有公司名称、充装单位、充装标准、行业监督电话等内容。

3、从警示标识上,正规公司销售的实瓶还必须贴有警示标识。

4、由送气工进行辨别,正规公司送气工必须穿统一工作服、戴上岗证。

5、用户请到正规供应站点换气,发现“黑气”点,请及时拨打市政公用热线电话:12319。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提供)

第二篇:燃气安全用气常识宣传材料

一、管道燃气安全用气常识

1、装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房间,不得作为卧室用和同时使用其它燃料源。

2、严禁擅自拆、装、移、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如需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或所属燃气公司申报。

3、必须遵守安全操作程序,用气完毕应关闭燃气器具开关,正常用气时若遇突发停气,应随即关闭燃气灶具开关,切忌开着燃气灶具等待燃气。

4、如遇漏气切勿用明火检查,应立即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到室外拨打电话报修,不要开闭电器开关等,以免火花引发气体爆燃。

5、用户应经常性地对燃气器具和设备进行检查。

(1)如在室内发现燃气气味,应立即打开门窗,并检查燃气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如已关闭,可能是燃气管或是燃气表等处漏气,应立即将燃气表前总开关予以关闭,随即到室外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员检查。

(2)如遇燃气支管漏气,要立即通知燃气公司,在检修人员还未到达以前,用户切勿在室内逗留,并严禁使用各种火种,亦不要开或关电器,以免发生中毒、爆炸等事故。

(3)管道燃气发生泄漏时,要杜绝一切明火和电器火花。千万不要用开排风扇和抽油烟机来排室内的泄漏气,因为那样会容易出现电打火而引爆。

(4)发生管道燃气故障或燃气事故时,请及时拨打县燃气管理办公室0515--87292600

二、瓶装燃气安全用气常识

(一)使用常识

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请到正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换气。

2、正确选用调压阀,严禁将中压调压阀配套用于家用燃气灶具。

3、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钢瓶上的角阀,后开启燃气器具阀门;用气完毕时,应先关闭钢瓶上的角阀,后关闭燃气器具阀门。严禁只关闭燃气器具阀门。

4、严禁用热源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温;严禁摇晃、躺卧钢瓶用气;严禁擅自排放钢瓶内的残液;严禁摔砸钢瓶和擅自拆卸瓶阀等附件,严禁私自拆、修、改装燃气器具、钢瓶角阀和减压阀。

5、每次用气后,要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和燃气器具的关闭情况进行检查,以防漏气。

2

6、家庭用户一般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量一个为宜。地下、半地下室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7、不要在气瓶间办公或睡人。

(二)怎样识别燃气漏气

燃气本身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肉眼是看不见的。为方便用户辨识,供给居民使用的燃气必须经过人工加臭,它是一种特殊的臭味,易于被人闻到。如果闻到这类臭味,即应注意是否燃气漏气。找寻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抹燃气表、灶和管道连接处,凡是起泡的地方,就是燃气漏损处,但严禁用明火检查漏气。

(三)漏气后处理方法

1 、迅速关闭钢瓶角阀。

2 、熄灭火种,严禁拨打电话、触动室内电器开关。

3 、打开门窗进行通风。

4 、如果漏气制止不了,应将钢瓶立即移至户外通风良好无明火的安全地方;及时拨打报修电话或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三、燃气器具安全用气常识

(一)如何正确选购家用燃气灶具、热水器

1、购买前询问和检查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有无售后服务。

2、选择购买燃气器具必须与所使用的气源种类相匹配。

3、选择有较好信誉的产品购买,这些产品会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同时出现问题也好解决。

4、购买时同时选择合格的连接、安装配件,如排气管等。

(二)使用燃气灶具注意事项

1、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

2、临睡以前要检查燃气开关是否全部关闭。

(三)使用燃气热水器注意事项

1、定期清洗热水器,一般宜每年清理一次。

2、严格按照要求安装好烟道,在热水器使用时,保持室内空气对流通风。

3、使用到年限的应及时更新。热水器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

4、停电时,暂停使用热水器。

四、煤气中毒救护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在通风不良环境中不完全燃烧会产生一氧化碳。当一氧化碳与人体内的血红蛋白结合后,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液失去输氧能力,导致人体器官和组织受到伤害。

煤气中毒一般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种。轻度中毒仅表现为头痛眩晕、恶心呕吐、四肢无力或有短暂的昏厥。中度中毒除上述症状加重外还有昏迷或虚脱症状出现。重度中毒表现为持续昏迷、面色苍白或发紫、高烧抽搐等症状。

对于轻度中毒病人,只要打开门窗通风并让病人到室外吸入新鲜空气,症状会自行消失。对于中度或重度中毒病人,必须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当发现有人燃气中毒后,在医护人员到来之前或护送到医院之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把中毒者救出,放在空气流通的地方。情况严重者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送医院急救。

2、解除中毒者的呼吸障碍,如敞开领子、清除口中的异物等,保证呼吸流畅。

3、当中毒者处于昏迷状态时,可使其闻氨水,喝浓茶、汽水或咖啡等,不能让其入睡。如果中毒者身体发冷,则要用热水袋或摩擦的方法使其保暖。

4、中毒者失去知觉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将中毒者放在平坦地方,用纱布擦拭口腔,在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直至送入医院。

五、“黑气”的危害

(一)“黑气”的危害

5

1、站点设施无保障:“黑气”点经营场所简陋,基本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安全管理制度无法落实,存在事故安全隐患。

2、用气安全无保障:“黑气”点为节省成本,使用的钢瓶大多数是超期或报废的钢瓶,随时有可能爆裂,发生燃气事故。

3、用户权益无保障:一是“黑气”点无合法经营手续,且流动性大,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用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黑气”点为吸引老百姓,往往打出低价的幌子,实则在充装时短斤少两,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如何识别正规公司气瓶

1、从钢瓶标识和成色上,一般正规公司使用的钢瓶都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内,且钢瓶上有企业名称和企业标识。

2、从钢瓶角阀塑封上,正规公司销售的实气瓶必须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上有公司名称、充装单位、充装标准、行业监督电话等内容。

3、从警示标识上,正规公司销售的实瓶还必须贴有警示标识。

4、由送气工进行辨别,正规公司送气工必须穿统一工作服、戴上岗证。

5、用户请到正规供应站点换气,发现“黑气”点,请及时拨打县燃气管理办公室热线电话:0515--87292600

第三篇:燃气安检员支招教您安全用气

燃气安全事关居民生命安全,是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德州中燃客服部于2012年4月7日对城区燃气用户开始了入户安检工作,计划用一年半的时间,对辖区14万余用户进行安检。在三个月的安检过程中发现了不少容易被市民忽视的燃气安全隐患,为此安检员特意支招,教您如何安全用气。

招数1 燃气器具有寿命 到了年限就得换

在安检过程中,发现问题最多的就是用户家中的燃气软管和燃气器具超出使用年限,很多居民认为器具没坏,就坚持使用。这种做法虽然节约,但却很危险,“超负荷”的燃气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产品生产商还会以器具“过期”为由推脱责任,所以燃气器具到了使用年限该换就换。

“燃气胶管老化占了我们安检隐患的一半多,大多数用户不知道燃气胶管也有寿命”,安检主管www说,“燃气胶管是连接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的专用胶管,因燃气胶管老化或破损造成的燃气泄漏事故占所有燃气事故的30%以上,因此,定期更换燃气胶管并做好燃气胶管的保护工作对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十分重要,建议用户1-2年更换一次胶管。”此外,居民家中常见的燃气设备都有自己的使用年限:燃气热水器,8年;民用燃气灶,8年;燃气胶管,两年;家用燃气表,10年;燃气报警器,5年。

招数2 报警器别闲置,燃气管别暗藏,经常检查无隐患

居民家中燃气报警器闲置情况严重也是一大问题,安检过程中发现有的住户虽然已经安装了燃气报警器,但并没有插上电源,起不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一名住户的想法很具代表性:“已经在这儿住了这么多年,没发生过什么意外,报警器就闲置在角落里,平时也注意不到。”安检技术人员告诉我们:“因为天然气要比空气轻,所以报警器应尽量放到高处,这样能提高使用效率,建议居民每月至少应对报警器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调查发现,相当多安装了报警器的居民,从未对家中的报警器进行过检查,而是主观认为只要报警器没响,指示灯亮着就表示其在正常工作。这并不表示报警器的传感器可以正常工作,住户可以用打火机或酒精棉球在报警器底部验气孔处释放少量气体或摆动数次,查看报警器是否有反应。

此外,很多新装修的房屋,用户为追求美观,常把厨房里应明设的燃气管和燃气表仿照电路采用暗设,包裹在水泥墙或者木板里。这样其实很不科学,由于墙体水泥和砂具有对钢材的腐蚀性,一段时间后会造成燃气管腐蚀穿孔,致使燃气泄漏;其次燃气管暗埋在密闭空间中,长时间管道老化如果发生泄漏很难发现,泄漏的燃气积存在密闭空间中,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事故。

招数3 怀疑漏气可自检 发现漏气关总阀

目前用户所使用的管道燃气都是经过加臭处理的,如果您在家中闻到了臭鸡蛋的味道,就有可能是出现了燃气泄露。发现这种情况您首先可以自检,方法很简单,就是用肥皂水涂抹在可能出现漏气的地方,如果连续起泡,就可以断定此处是燃气泄漏点,有些市民采用明火的方法自检是万万不可取的,极易产生闪爆,造成燃气事故。发现漏气,千万不要慌张,首先打开所有门窗,让空气流通,第一时间关闭燃气表前面进气阀门截断气源,灭掉家里所有火种,不要开启任何电器开关,比如开灯和关灯或者打开抽油烟机,到户外没有气味的地方拨打燃气公司服务热线,让专业人士前来处理。

另外,市民安全用气还需注意:不要在有燃气施设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使用燃气时,要保持室内通风;每次点火时要确保成功,避免出现无火冒气情况;使用时人员不要远离并注意观察,以免汤液溢出浇灭火焰导致燃气泄漏或容器烧干造成事故;使用完毕要关闭燃气灶阀门和灶前阀。

第四篇:燃气用户用气协议

供气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用气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用气地址:

报装类型:灶具

台、采暖

平方米、其他

报装时间:

首次用气时间: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申请燃气报装及燃气使用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乙方自愿申请燃气报装,并交纳燃气配套费;

2、乙方交纳40%的燃气配套费后,甲方负责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合理安排燃气工程安装,余额在实现点火通气时交清,并移交乙方使用;

3、供气价格以物价局批复为准,在国家气源调整天然气价格时甲方相应调整供气价格;

4、产权界定以供气管进入用户的墙为界,以该点分界,含该点的逆燃气流向的燃气设施归甲方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顺燃气流向的,过墙入户的燃气管线设施(含墙体部分),至燃气器具由乙方所有并负责维护,甲方负责保修一年。

二、甲方义务:

1、有正常供应燃气的义务;

2、有宣传燃气供用常识及注意事项的义务;

3、有及时处理乙方报修及抢险的义务;

4、在降压、停气前通知用户的义务。

三、乙方的义务:

1、有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的义务;

2、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甲方报告的义务;

3、有正确使用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私自改装、更动、损坏、包装封闭供气设施,乙方违规造成损失,由用气人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因用户自购燃气具质量等引起的问题,其责任由用户自负;

4、有配合甲方对燃气设施的正常巡检或抢修的义务;

5、用户搬迁或房产变更有结清燃气费、办理停止用气或过户手续的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

1、有入户检查燃气设施、监督用气人安全用气的权利;

2、供气系统发生问题时,有临时停止供气的权利;

3、乙方私自改动燃气设施或其他违规行为,甲方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的权利:

1、发现燃气设施或燃气压力有问题时,有要求甲方提供服务的权利;

2、甲方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乙方有举报的权利;

3、乙方认为燃气表计量不准,有权要求检验燃气表的权利,校验后计量误差在误差范围内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计量误差超出误差范围,校验费由甲方承担,并更换燃气表。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从

日起至

日。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必须由房产所有者本人签字,如由代理人办理,需凭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提供能证明双方系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办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

九、附件:

燃气用户安全使用常识和管理规定

(一)有燃气设施及管道的厨房内不允许有其他火源共用;燃气具胶管不得超过3米;每次燃气使用完毕,应关闭灶前燃气阀门;家中长时间无人或不使用燃气,应关闭燃气表前阀门;胶管使用2~3年要定期联系燃气公司进行更换;用户有义务定期用肥皂水检查管道接口是否漏气。

(二)严禁私自拆装、改装天然气管道和燃器具,凡改装、移位、换装,应拨打燃气公司服务电话咨询,待用户办理相关交费手续后,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上门施工;

(三)燃气灶具的摆放位置为:燃气灶与燃气阀门的水平距离≥300 mm;灶边距墙≥100mm;距水池≥200mm;灶具不得安装在采暖炉和热水器的正下放,灶具与采暖炉和热水器的水平净距≥300mm。

(四)使用热水器和采暖炉之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并按要求操作,在使用时应注意空气流通。

(五)使用燃器具时,若有异常气味,很可能是燃气泄漏,应立即停止使用,关闭气源,打开门窗,切记不可开关室内电器或点火,以免引起爆炸,并立即用邻居家电话拨打燃气公司客服热线报修。

(六)保修期内由于人为造成的燃器具故障,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七)燃气用户使用的灶具和热水器在超过保修期限后进行维修时,会收取服务费和配件费;灶具和热水器超过报废期的燃器具请您及时进行更换,燃气

2 公司也将不负责维修;需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八)冬季使用完毕后,应将热水器及管道内的积水放净,以防冻坏。具体方法是:将热水器的进水阀门关闭,打开所有热水龙头,再将热水器底部的放水阀拧下,将热水器及管道内的积水彻底放净,积水放净后拧紧放水阀。热水器出水口带有冷热水混合装置的,在使用过后应重新对热水器进行放水。

(九)采暖炉冬季使用时要注意防冻,如长期不用请及时联系物业将炉内及暖气管道内的水吹净,并关好自来水上水阀门及注水旋钮,以防冻坏;采暖炉系统水压不够时,在补水后,请及时关闭补水旋钮,以免水压超高造成采暖炉放散跑水。

(十)燃气使用证和磁卡应妥善保存,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燃气卡丢失的,不予补办卡内气量。

(十一)为保证公众的安全,对违规使用天然气、恶意破坏天然气设施、利用天然气设施报复他人的,燃气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计 量

(十二)以天然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如遇天然气表不能正确计量时,两个月内按该户一年内月均用气量为依据结算,超过两个月按该户一年内最高用气量为依据结算,直至更换正常计量器具。

(十三)按《膜式煤气表检定规程JJG577-2005》规定,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超过使用期后用户应及时更换新燃气表;带字轮燃气表的计量结算以字轮显示气量为准,燃表IC卡电控部分只做为预收费使用。

变 更 用 气

(十四)换房迁居,双方应持此证及房产证(房产归公的需有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燃气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燃气使用权随之转让;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用户承担。

(十五)用户房屋出租转借他人居住时,有义务告知租房单位或个人《管道天然气(民用户)供气、用气协议》使用证上已经注明的相关注意事项,并在出租或回收房屋时与租房人核对确认燃气表表底数,避免由此产生纠纷。如果产生纠纷由用户自行承担。

(十六)办理零散业务时,当现场施工时发现不具备安装和施工条件的,可到燃气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甲方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第五篇:上海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附件

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

合同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市除工业用户以外的中小型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2.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去,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严密。需要另行约定具体条款的,须表述清楚。

5.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4年1月13日起施行,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2014版)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 (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12),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5.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6.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乙方采取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行补收。

第六条 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

1.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3.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改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

5.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6.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甲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转告乙方备案。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修。

6.甲方应对乙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8.对于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9.乙方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1.乙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

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

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乙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2.因乙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气人(签章): 供气人(签章):

组织代码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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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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