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23-04-15

第一篇: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中的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保证产地环境检测、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由具备法定检测资格,愿接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以下简称“产地认定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条 产地认定机构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选定、考核、委托和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有满足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的能力;

(三)有熟悉农业和农业环境检测工作业务的专业队伍。 第五条 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产地认定机构提出承担检测任务申请,经产地认定机构考核、确认并签定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六条 产地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中的产地环境检测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定检测机构,并及时将选定的检测机构情况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

第七条 产地认定机构应当与选定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未能通过计量认证复审的检测机构,委托协议终止。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履行申请和委托手续。

第九条 检测机构名称、体制、业务范围、检测能力等方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产地认定机构,及时调整和补办有关手续,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

第十条 检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申请人、产地认定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中的产地环境检测与评价任务。

(二)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可以查阅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准确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四)向产地认定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时反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产地认定机构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过程中,受(被)检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测机构、产地认定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接到检测委托任务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抽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出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一式两份分送受(被)检单位和产地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参数由产地认定机构依据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并结合当地的环境污染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受(被)检单位对检测结果和评价结论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到受(被)检单位提出的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受(被)检单位和产地认定机构。

第十六条 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工作的检测机构,业务上接受产地认定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情况报产地认定机构,产地认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及时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九条 产地认定机构在选定检测机构和安排检测任务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检测机构的作用和检测能力。

第二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指定专业技术机构作为产地环境检测技术支撑单位,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过程中产地环境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任务委托方收取。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抽检所需费用,由任务下达单位解决。

第二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验报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7日

生效日期:2001年7月27日

质检办标函[2001]034号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_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现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样(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2001年7月27日

附件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三条 凡生产、经销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 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

(二)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有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统一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标志;

(五)负责受理备案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审批、发证、公告和复审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生产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名称、作业区域、规模,以及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二)生产技术规范;

(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近半年之内的农产品基地环境测试报告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抽检报告。

经销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经销规模、产品来源、产品种类及名称、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近半年之内的抽检报告;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已经取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新增加项目种类或项目种类发生变化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申请者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批准后,颁发证书,进行公告,并于批准后30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使用标志的申请,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复审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其生产或经销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没有获得批准的农产品种类,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伪造、冒用、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第十三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大力推广配方肥尤其是缓释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业投入品采购记录表;二是种植业农事生产记录表;三是农产品销售记录表。

三、生产记录由主要负责人填写,并由相关人员对其记录进行定期检查。

通过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全面真实地掌握农产品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情况、质量控制标准、产品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既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也加强了农产品生产者的自律约束。

无公害农产品投入品管理制度

为了达到科学合理选用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种苗管理使用制度:苹果无公害产品生产要严格控制苗木来源,品种需优质、真实、可靠,坚决禁止劣质苗木及品种进园。

二、农药管理使用制度:农药使用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在生产中不得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在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报告,指导用药,做到实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严格掌握农药使用的安全间隔期,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三、化肥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根据作物生长需要平衡施肥,施用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有机及配合使用配比合理的无机复合肥。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避免因环境因素造成肥力损失和环境污染;外来肥料必须“三证”齐全;不施用城市垃圾,及时做好肥料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一、制定措施的目的

1、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切实做好农产品安全工作。

2、制定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点措施,实行无公害生产。

二、制定措施的依据

1、按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种植业发展行动计划。

2、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强化领导,从基地负责人到员工,组织学习农业标准化质量安全知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及安全操作技术水平。

2、积极响应农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安全用药和添加剂的意识,绝不使用违禁农药及添加剂。

3、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本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生产日志等的填写工作。

(二)制定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点措施

1、产地环境要求

(1)产地环境条件符合NY5332要求。

(2)土壤条件:地势平坦、排灌方便、耕层深厚、土壤结构适宜、理化性好、土壤肥力较高。

2、栽培措施

(1)品种选择:选择抗病丰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商品性好的品种。

(2)整地:采用高畦栽培,便排灌,减少病虫害。 (3)播种:根据天气情况选择适宜的播期。一般春播3月上旬至4月上旬,可采用育苗移栽或直播。

(4)田间管理:

①肥水管理:基肥以有机肥为主,结合耕整亩施2000kg腐熟农家肥。配方施肥,增施鳞钾肥。

②中耕除草:以人工除草为主,也可适当用符合条件的除草剂,做到田间无杂草。

3、施肥

(1)施肥原则:按照有机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平衡施肥。 (2)不使用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不使用未经发酵腐熟、未达到无害化指标的人畜粪尿等有机肥料。 (3)选用的肥料保证达到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满足植物对肥料的要求。

4、病虫防治 (1)病虫害防治原则

以防为主,综合防治。采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配合科学合理的使用化学防治,达到生产安全、优质的无公害农产品目的。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高生物富集性、高三致农药及其混配农药。农药施用严格执行GB4285和GB/T8321的规定。

(2)农业防治

①因地制宜选用抗(耐)病优良品种。

②合理布局,实行轮作倒茬,加强中耕除草,清洁田园,降低病虫源数量。

③培育无病虫害壮苗。 (3)生物防治:保护天敌,创造有利于天敌生存的环境条件.选择对天敌杀伤力低的农药。

(4)药剂防治:常见的病虫有大小斑病、蚊虫病、粘虫、斜纹夜蛾、蚜虫、地下害虫等。常用药剂有多菌灵、甲基托布津、代森锰锌、井冈霉素、特杀螟、杀虫双、吡虫啉、灭扫利、克螨特、虫螨净等。

(5)农药交替使用,每一种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使用不超过一次为宜。

(6)施药的安全间隔。最后一次药到收获期相隔的天数,一般来说,气温高时7-10天,气温低时10-15天。

第四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小编推荐)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2001-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2001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三条 凡生产、经销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 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

(二)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有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统一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标志;

(五)负责受理备案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审批、发证、公告和复审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生产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名称、作业区域、规模,以及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二)生产技术规范;

(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近半年之内的农产品基地环境测试报告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抽检报告。

经销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经销规模、产品来源、产品种类及名称、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近半年之内的抽检报告;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四)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已经取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新增加项目种类或项目种类发生变化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申请者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批准后,颁发证书,进行公告,并于批准后30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使用标志的申请,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复审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其生产或经销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没有获得批准的农产品种类,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伪造、冒用、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第十三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申报目录

2005年11月9日

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认证的鲜蛋类产品(包括鸡蛋、鲜鸭蛋、鹅蛋、鹌鹑蛋、鸵鸟蛋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产品检测报告。

二、申请认证的咸蛋类产品(包括咸鸭蛋、皮蛋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进出货记录、原料使用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其复印件。

(七)外购原料的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

(八)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九)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请认证的肉类产品(猪肉、猪肝、牛肉、毛肚、羊肉、驴肉、兔肉、鸡肉、鸡杂碎、鸭肉、鸭肝、鸭肠、鹅肉、鹅肝、鸽肉、火鸡肉、鹌鹑肉、鸵鸟肉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养殖场的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卫生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屠宰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动物防疫机构驻厂检疫员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定点屠宰许可证复印件(猪肉产品必须提供)。

(七)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其复印件。

(八)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九)产品检测报告。

(十)养殖基地为申请主体的申请人需提供屠宰加工协议书(复印件)。

四、申请认证的生鲜牛乳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包括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产品检测报告。

五、申请认证的其它奶类产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奶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奶牛场的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产品进出货记录、产品质量检测记录、疫病监测记录(包括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消毒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需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以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

(八)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九)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产品检测报告。

六、申请认证的活畜禽类产品(包括生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鸡、肉鸭、肉鹅、肉鸽、鸵鸟、火鸡、蛋鸡、蛋鸭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以及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产品检测报告。

七、申请认证的蜂类产品(包括蜂蜜、蜂花粉、蜂王浆和蜂王浆干粉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及规程。

(四)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复印件。包括兽药使用记录、卫生消毒记录等。

(五)“公司加农户”形式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以及公司对农户管理措施。

(六)如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需提供复印件。

(七)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

(八)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九)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产品检测报告。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我和爸爸下围棋的日记下一篇: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