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2023-04-06

第一篇: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内丘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诉讼文书的收集与整理

第一条、我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二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A4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三条、各审判庭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本部门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主办人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书记员按期归档。

第四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五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六条、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流程信息表;(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勘验、查封笔录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9)证据收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据交换笔录;(10)当事人、律师调取证据申请、准许调取证据令及调取的证据材料;(11)赃、证物委托鉴定书及鉴定结论;(12)审问笔录;(13)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4)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5)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6)开庭公告底稿;(17)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18)裁判文书正本;(19)宣判笔录;(20)判后释法笔录;(21)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2)司法建议书;(23)提押票;(24)抗诉书;(25)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6)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7)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28)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9)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0)备考表;(31)证物袋;(32)卷底。 第七条、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流程信息表;(4)立案审批表;(5)起诉书或口诉笔录;(6)案件受理通知书;(7)缴纳诉讼费或减、缓、免手续;(8)应诉通知书回执;(9)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0)答辩状及附件;(11)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12)、诉讼保全担保书,诉讼保全裁定书正本,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13)证据收据及原、被告举证材料,证据交换笔录,申请调取证据材料;(14)庭前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开庭通知、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公告底稿;(16)开庭审判笔录、代理词;(1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8)宣判笔录;(19)判后释法笔录;(20)裁判文书送达回证;(21)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22)上级法院退卷函;(23)上级法院裁判文书正本;(24)证物处理手续;(25)备考表;证物袋;(26)卷底。

第八条、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流程信息表;(4)立案审批表;(5)起诉书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6)受理案件通知书;(7)缴纳诉讼费通知及诉讼费收据;(8)应诉通知书回执;(9)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10)答辩状及附件,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1)证据收据和举证材料;(12)庭前协调笔录;(13)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合议庭成员通知书;(14)开庭审判笔录,代理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判后释法笔录;(18)送达回证;(19)上诉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九条 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流程信息表;(4)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5)申诉书;(6)诉讼费收据;(7)原审判决书、裁定书;(8)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提押票、传票;(9)举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开庭通知,公告底稿;(12)开庭或听证笔录,代理词或辩护词;(13)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4)宣判笔录,判后释法笔录;(15)送达回证;(16)退卷函存根;(17)备考表;(18)证物袋;(19)卷底;

第十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审理报告原本及正本;(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1)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2)备考表;(13)卷底。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流程信息表;(4)立案审批表;(5)申请执行书;(6)执行依据;(7)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8)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收据;(9)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1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12)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及人民法院取证材料;(13)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14)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15)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16)执行和解协议;(17)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18)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相关材料;(19)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20)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21)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22)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23)送达回证;(24)备考表;(25)证物袋;(26)卷底。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副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执行方案;(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7)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 (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法律文书签发件;(13)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十三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十五条、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四、卷宗装订

第十六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A4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十七条、卷宗封面、案件流程管理表必须完整规范地填写,不得有涂改、漏填项目。

第十八条、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九条、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五、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条、案件归档期限为报结后的下一个月的十七日前。 第二十一条、卷宗归档前由书记员或主办人填写案件评查表,由庭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评查合格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二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有庭审记录的应在证物袋内附录音录像光盘,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二十三条、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含证物袋内材料。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2007-11-29 11:20:10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4)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第十四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

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

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第十七条

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

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

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第二十一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

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三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篇: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 2006-05-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6]1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

2.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

3.受托执行的案件;

4.执行监督、请示、协调的案件;

5.申请复议的案件;

6.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 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七条 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卷。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第九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第十条 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各附三份归档,装入卷底袋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十一条 入卷的执行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执行人员依职权通过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并由经手人或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下列文书材料一般不归档:

1.没有证明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2.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5.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结以后,执行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

三、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四条 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执行卷宗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正卷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申请执行书;5.执行依据;6.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7.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收据;8.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执;9.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11.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及人民法院取证材料; 12.采取、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 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文书材料; 13.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14.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15.执行和解协议; 16.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17.以物抵债裁定书及相关材料;18.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19.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20.延长执行期限的审批表;2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22.送达回证;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执行监督申请书;5.原执行裁定书;6.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7.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听证笔录、调查笔录;9.督办函;10.执行法院书面报告; 11.监督结果或有关裁定书;12.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3.送达回证;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第十七条 执行协调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请求协调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5.协调函;6.被协调法院的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7.协调会议记录;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 (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协调意见书;13.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4.备考表;15.证物袋; 3

16.卷底。

第十八条 执行请示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请示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5.承办人审查报告;6.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7.执行局(庭)研究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 8.本院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笔录及会议纪要;9.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或报告;10.批复意见;11.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

第十九条 执行复议案件正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复议申请书;5.原决定书;6.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7.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听证笔录、调查笔录;9.复议决定书;10.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11.送达回证;12.备考表;13.证物袋;14.卷底。

第二十条 各类执行案件副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执行方案;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案件的内部请示与批复;7.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8.承办人审查报告;9.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10.执行局 (庭)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1.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及会议纪要;12.法律文书签发件;13.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14.备考表;15.证物袋;16.卷底。

四、执行文书的立卷及卷宗装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第二十二条 执行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如出现文书材料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传真件不归档。

第二十三条 卷宗封面必须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工整、规范、清晰。卷面案号应当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当事 4

人栏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收、结案日期应当与卷内文书记载一致;执行标的栏,应当填写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结果栏,应当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裁决机关栏,应当填写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结案方式栏,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等;结案日期栏,应当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逐项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卷内文件目录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份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只填起号。

第二十六条 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由立卷人签字;“检查人”由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签字;“验收人”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从“1”开始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长度以18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盖章。

第二十八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卷内材料用纸以A4办公纸为标准。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五、执行卷宗的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卷宗毁损、遗漏、丢失。

第三十条 承办书记员应当在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将执行卷宗装订完毕,并送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核查是否符合案件归档条件,验收合格的应当立即归档。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补救。

执行卷宗应当在案件报结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机构应当对执行卷宗的归档情况登记造册,归档案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签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中止执行的案件可以由执行机构统一保管执行卷宗,不得在执行人员处存放。

第三十三条 执行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归档、任意从案卷中抽取文书材料或损毁、遗漏、丢失案卷材料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甘食药监法[2006]221号 2006年8月25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部门法律和行政处罚法等基础法律的基本职能,各级药品监督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适用程序,坚持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听证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收案以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收集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各种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处罚决定书,以备日后查考,可将其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上述各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七条 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内部程序性文书按照倒序进行排列,证据性文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

间顺序排列);(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7)备考表;(8)卷底。

第九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4)行政处罚审批表;(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6)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7)案件合议记录;(8)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9)立案申请表;(10)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4)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15)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1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7)行政处理通知书;(18)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1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0)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2)陈述申辩笔录(或者陈述申辩材料);(23)送达回证;(2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25)没收物品处理清单;(26)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罚没款申请书);(2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执行文件);(2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9)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0)备考表;(31)卷底。

第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4)行政处罚审批表;(5)听证意见书;(6)听证笔录;(7)听证告知书;(8)听证申请书;(9)听证通知书;(10)听证人员组成审批表;(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合议记录;(13)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14)立案申请表;(15)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1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9)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2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21)查封扣押物品清单;(22)行政处理通知书;(23)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2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5)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陈述申辩笔录;(28)送达回证;(2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3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1)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3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34)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5)备考表;(36)卷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法律文书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材料为一卷装订,不分立正卷、副卷。但是,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内部形成的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三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十六条 装订前要做好处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可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药品包装等原始证据材料,加贴衬纸,展开平放,并有当事人签字。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为限,超过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九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案件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条 案件结案以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归档。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重新整理。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后,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可拍照附卷,证物另行保管,待诉讼期满后,经领导批准可将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归档的行政处罚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第五篇: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邮电部《邮电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四条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五条 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六条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2.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会议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三)归档范围〖ht〗

第八条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第九条 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材料。

第壹拾伍条 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第壹拾陆条 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平时归卷

第十九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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