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论文

2022-12-25

一、人权的概述

人权一词, 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因此, 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 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从1978 年到今天, 可以说,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 用另外一句话说, 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 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没有了法律, 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 只能用道德来维护。人们都知道, 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用道德来保障人权, 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 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 文化和政治高度, 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 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 以使人权得到保障。进入现代社会后, 人们关注人权是普遍的一种现象, 人们使用各种手段来保护人权, 但最有效的还是使用国家处罚的权力给予保护。在这个方面讲, 发展过程中的人权保护是发展过程中的刑罚。然而, 人权问题往往多半发生在刑事诉讼,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身上, 他们大多数会指控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 保护人权在刑事诉讼中, 特别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务必要解决的头等大事。

二、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刑讯逼供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严格打击, 是世界各个国家的一贯任务。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可见, 对人权的尊重,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已经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 防止发生酷刑是世界各国的任务。我国在法律适用的时候, 因为一些司法人员急功近利, 有罪推定深入大脑, 现代刑事司法技术的极端落后, 再加上缺乏立法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使酷刑经常发生, 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给司法民主化, 科学化的过程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给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在人类社会逐渐走向文明、素质逐渐提高的今天, 应坚决反对侵犯人权、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使人民群众得到人道的关怀和保护。因此,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 律师辩护权不能得到保障

律师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律师享有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从轻或者减轻, 无罪的证据收集起来是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 以此用来保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个人的合法的诉讼权益, 保护他们的人权。因此搜集到充实、足够的证据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 令人困惑的是, 我国现在的有关律师调查案件、取证的立法、理论以及刑事诉讼法律的适用上存在许多缺失, 导致律师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无法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原则, 不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 条的规定和第36 条的规定, 律师为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提供劳务的时间提前了以及其他的一些有益的措施, 这样做, 都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中的有利的一面。但是, 还是有很多立法和实践方面的缺失。

( 三) 被害人救济措施不完善

受害人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而提起刑事诉讼。在中国, 许多犯罪的诉讼程序, 人体和财产的主要损害, 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其进行适当的补偿, 但在刑事法律的实施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家境贫寒, 无力支付赔偿费用, 从而导致当庭宣判的判决即使完全支持受害者进行赔偿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被有效执行, 这对已受害而言无异于“空中楼阁”, 进而使得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不幸, 他们也不能恢复受害者的感情和适当的经济补偿受害者。长期以来这将导致受害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 包括刑事司法, 包括不信任法律, 这将削弱信誉的法律, 危害社会稳定。

( 四) 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是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无限期关押的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过去的十年间, 各级人民检察院累计纠正超期羁押60 余万人次。相当于每年就有5. 9 万人次, 换句话说, 每年存在的超期羁押就高达几万人次。而且, 超期羁押案件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也广泛存在着。超期羁押是刑事办案机关的一大毒瘤, 它严重侵犯了犯罪人、被告人的人身合法权益和人身权, 是对公民合法自由最严重的侵害。司法机关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的时候, 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被扔到一边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他们也有同样的权利, 没有任何刑事法律允许当局处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得被剥夺。一旦办案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关押在戒备森严的拘留所或拘禁被完全剥夺自由, 延长拘留期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 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 这势必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体健康和自由权抛之脑后, 是一种野蛮的作法。

三、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的缺失

我国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 重打击犯罪, 轻保护人权。片面强调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性是刑事司法的唯一目标, 是必须服从的事情。基于这样的理念, 司法机关中广泛的立功现象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对有效打击犯罪的褒奖, 进而造成他们认为保护人权是无益的想法, 从而忽视了法律, 无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次, 重实体法, 轻程序法。在我国, 程序法的发展比较缓慢, 重视不够。虽然近几年, 中国的程序法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法律实践仍然缺乏可操作性, 留下了司法机关自由运作的缺陷。在实践中, 不按程序办事办案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这更是增长了暴政和腐败的蔓延。

( 二) 强制措施适用立法的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侦查措施的立法极为片面, 仅仅规定了讯问、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监听、邮检、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适用缺乏相应规定, 形成事实上的法律空白。强制措施与强制侦查措施比起来, 目的并不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可是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案外人不予合作, 司法机关则有权采取强制手段, 如此关乎犯罪嫌疑人甚至案外人的人身权利的措施, 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十分不恰当的。

( 三) 我国的侦查采用的仍是单一职权主义模式

在我国, 侦察机关拥有过于广泛的侦查权力, 缺乏必要的侦查监督制约。使用逮捕扣留公民严厉的强制措施的时候, 是必需要提请检察机关的, 但除此以外的都是自由决定和自己执行的, 而起诉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包括所有的逮捕调查措施和手段, 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执行。与此对应的不可避免会发生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较大的限制。再加上联合调查活动本身有一些很大的隐蔽性和强制性, 因而更容易引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犯。

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建议

( 一) 提高辩护律师自身素质、改变观念

律师应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 积极接受业务培训, 提高理论水平, 提高处理案件的能力。调查的重点应有有针对性的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 罪轻,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犯罪证据, 但更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实践中, 一些律师一心只为商业目的, 采取各种手段获得客户的钱财, 还有的是根本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辩护的意识, 敷衍了事, 这种做法不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而是再断送自己的未来。双方律师必须树立忠诚尽责的概念, 确实承担起保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权的职责。

( 二) 深入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诉讼的侦查, 起诉, 审判三个阶段也是贯彻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的三个阶段, 在这三个阶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这些是有明显的缺陷的。冲突发生的最典型的阶段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有选择适用于涉嫌犯罪的侦查阶段的权利冲突的原则, 直接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表示可以应用以及如何申请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经推理而得。因此, 它应该是《刑事诉讼法》第142 条”情况显着轻微的犯罪, 按照刑法并没有要求或免除刑罚惩处, 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到”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决定显着轻微的罪行, 依照刑法并没有要求或免除处罚量刑, 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的选项取消起诉; 对调查机关, 明确给予其到期调查撤销权的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深入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

( 三) 完善适用强制措施方面立法

中国当前的“逮捕”的强制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他们还用另外一个叫做“羁押”, 而真正的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羁押”, 而非“逮捕“, 但是“羁押”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从而导致现行刑事诉讼法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许景村说, 它会混淆逮捕和拘留的立法, 还有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混乱, 并容易导致对后续的逮捕、拘留的审查和监管。他建议改变现行的拘留逮捕制度, 使用“羁押候审”一词, 和将“发回重审”一词的条件详细化、具体化, 适当增加相应的解释条款, 改变现有的刑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模糊状态。

( 四) 让审判在阳光下运行

随着审判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们要求进行审判公开化的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 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人民法院应坚持的法律开放性试点, 使公众听证, 对公众质疑的证据, 应公开质证, 公开宣判, 并进一步澄清, 及时披露, 充分披露。原则应该也可以实施一系列公开审判方面的便利措施。通过加强和规范法律来保护各方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审判, 执行, 监督和试运行等方面的审判过程的知情权。通过办案查询机制的建立, 以方便案件进展情况, 使民众了解各方的信息和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邀请代表参加案件审判, 建立新闻发布系统, 在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现场, 充分实施开放性审判机制和公众听证会, 容许证据开放, 事实调查结果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 公开化过程中确保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要加快诉讼案件全国性的信息查询系统的建设, 建立一个更加合理, 及时, 透明, 有效和科学的评价司法公开制度和社会制度。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司法过程的逐步法治化, 公民也不断呼吁审判公开。然而中国的法院在审判公开方面的做法有些成就还不规范, 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法律开放式审判系统, 使公开听证, 公开的证据显示, 质证, 存疑裁决, 进一步的阐明和公开, 适时披露, 充分披露也应当也成为一系列的开放性试验环节的便利措施。通过巩固和规范法律来保护各方立案当事人的义务。和保护审判, 执行, 监督和试运行等方面的审判过程的知情权。通过办案查询机制的设立, 使公众方便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在积极邀请代表来参加案件公开审理的情况下, 建立新闻发布系统, 确保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 需要完善相关制度, 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 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 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 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 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

[2] 徐静村.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修改建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3] 向航.全程公开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4] 张泗汉.完善不起诉制度[J].人民司法, 1996 (5) .

[5] 崔敏.建议废除免予起诉制度[J].中国法学, 199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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