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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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浅议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重实体轻程序之现状

供稿: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陈晓辉 、 侦监科 张 

在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突出。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大部分司法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对惩罚犯罪的追求,就不得不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对被告人的保护力量,然而,如果强调程序正当,恪守严格程序,则又可能导致对司法机关手脚的束缚。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矛盾时,多数司法工作者的选择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偏向实体公正一边。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多支持实体公正优先,这是我国几千年封建体制下的法律“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过分强调打击而忽略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错误的法律价值取向;民主观念淡薄,再加上司法工作者整体素质不高,“宁可错,不可漏”的传统思想,特别是个别行政干涉,案件中有失偏颇,不按程序办案的现象并不少见。

比较典型的,如现行法律上对拘留、逮捕的程序失之执行不严,以至给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很大随意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应将《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被拘捕对象被带走后,其家属甚至连是被谁带走的都不知道的奇怪现象。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实践中忽略程序重要性的典型。美国著名案件“辛普森杀妻案”,如果这个案子放在中国,可能审理的结果就有所不同,也许就已投入监狱。而且在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随意滞留关押,甚至为一桩小事就可以无限期关押。对这种关押又缺少应有的监督,使司法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对嫌疑人以各种手段进行刑讯逼供。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对长期关押过于宽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为14天。对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嫌疑犯,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天。普遍嫌疑犯逮捕关押的时间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可申请延长1个月。如果地处交通不便,案情复杂,可能有重大犯罪集团或流窜作案嫌疑的,可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如果犯罪可能判10年以上重刑的,在上述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可申请再延长2个月。总共羁押时间可长达7个月。如果在羁押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罪行,则可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地址,则可以无期限关押,直到查清真实身份时为止开始重新计算羁押时间。这种法律上的弹性规定在一些不太尊重法律的警察手里掌握,随意长期关押几乎就没有什么障碍。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种思想:只要被警察抓的人,多少会有劣迹,那么司法人员怎么采取手段都不为过,这样就给司法人员为所欲为钻了空子,从司法人员可以对其刑讯逼供,使其陷罪。在这样一种司法理念中,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被忽视了,只要能查出犯罪分子,追究犯罪行为,也就是追求所谓“实体真实”,就可以不择手段,畸轻畸重。这方面体现得最明显的就是我国法律对口供的看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然而我国司法界长期盛行的一句话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彻底地否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沉默权,也体现出中国司法界对口供证明力的迷信程度。

在英美法系中,有一项诉讼原则叫“手段同等原则”,以保护犯罪嫌疑人,防止被无辜陷罪。根据这一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原则上应当同刑事追究机关一样,予以平等地对待。法律规定警察对人进行拘留、逮捕的,被拘者有权要求通知律师,有权要求保释,有权与外界保持联系。他委托的律师可以代他与追诉者同时进行无罪、减轻罪行的调查。“手段同等原则”在庭审过程中体现为:控辩双方地位、权利是平等的。犯罪嫌疑人有出席权,申请证据和质证权等,赋予犯罪嫌疑人与警察和公诉人同等手段,这样,刑事追诉人就很难对犯罪嫌疑人为所欲为而使其陷罪。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几乎被完全忽视,其委托的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律师参与诉讼滞后,不能在追诉机关进行有罪调查的同时进行无罪调查。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处于孤立无援的地步。《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出发,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从过去在开庭审理7天以前,提前到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这种改革当然是很大的进步。但是,现行法律给警察的权利与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然是不平等的。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然不可以正式委托律师,只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自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即使这样,实际中办案机关仍以种种借口阻挠律师涉案。就是说,侦查、审讯过程仍然是由办案人员单独进行的。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甚至通常在不明白自己有何权利的情况下就被定罪,因而他也不可能得到任何正当的程序权利保护自己。美国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必须告知他的权利。否则警察的一切取证行为都为非法,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也就是说警察都被赋予对犯罪嫌疑人负有告知和帮助义务,必须承担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伸张自己的权利,必须承担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作告诉、提示的义务。明确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他不利的情况,告诉他有权对指控作出陈述或对质。这样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使犯罪嫌疑人有提出对自己有利事实的机会,减少了刑讯逼供,减少了冤假错案,才保证了程序的公正。

因此,那种认为“宁可错,不可漏”的不重视程序公正的思想,认为实体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的审判价值观实际上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温床。公正离不开程序,它不仅是一种操作顺序和方式,它实际上意味着国家如何对付追究某些公民刑事责任的问题,审判实际上成为一个动态的制作裁判结论的过程。正当程序能够约束司法人员的权力,对法官进行监督和制约;正当程序是克服思维局限性的工具,避免法律运用中的疏忽大意和形而上学;正当程序能够保证审判公正,其严密性能够使公正性败诉的当事人有理由相信法官审理的正当性,使其对结果的不满失去可依赖的基础,因此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促使实体公正的真正实现。也许在个别的案件中,重视程序的公正不一定会必然导致实体的公正,但这种程序规则不是为了某一特定案件或当事人设定的,而是事先统一制定的,全社会都按其行事,从更长远的利益看来,就是体现了公正。这是一种辩证的利弊观。

在我国力求司法改制的道路上,一定要突破追求单一实体正义的格局局限,尽可能地找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最终磨合点。

作者:陈晓辉 2004年03月09日

体,轻程序”的成因及对策(温 玲) 2008-06-20 16:54 浏览次数:355次

浅析“重实体,轻程序”的成因及对策

——一起交通肇事案引发的反思

温 玲

,轻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只看重对问题实质性处置没有偏差或者没有大的偏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程序上的疏漏或者差错,可以不追究责任的一种执法观念。这种执法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性的认识和思维,许多执法人员对程序法的价值认识不足,在案题后,仍然能够理直气壮地推卸责任。笔者在查处张某申诉案中,发现“重实体,轻程序”遗症确实值得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思。鉴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同仁商榷。

某申诉案及引发的反思

申诉案的经过:2005年3月,交警在事故现场处理张某连续追尾交通事故案过程中,单凭判断其中一台涉案车辆不负事故责任,让其在交警勘验现场前自行驶离,且未将其列入交通书中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张某负全部责任的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以《交通事》没有客观真实地反映事故现场为由,申请重新认定。2006年6月,上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查组重新调查核实,因为事隔太久,很多细节当事人记不清,加上当时的现场勘验没有对事行全面拍照,只能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互相印证,最终谨慎地认为该案责任认定的结论没有,但该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完善,即对先行驶离的涉案车辆进行责任认定,而对出的部分质疑无法用有力的证据予以解释。据此,原办案单位作出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负主要责任,另一涉案司机负次要责任,先行驶离的涉案车辆仍未列入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张某依然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几年来不断地向有关部门申诉、上访。2008年3月,位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经过重新审查,作出第三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将先行驶离的列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其不负责任,其他人员的事故责任认定不变。市、区两级检察机次对该案进行审查,均认为交警在该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出具的《交通认客观真实地反映事故现场,但因其所造成的后果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故作出不予定或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至此,张某仍坚持以该案程序存在错误,要求对办案交警追究法警部门对其承担经济赔偿为由,四处上访。案发3年多,该案仍由市政法委组织各有关部诉罢访工作。

后的反思:该案原本是一起非常简单的交通事故,因为交警在最初处理事故现场时没有严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没有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验、拍照,就擅自对涉案车辆上确实存在瑕疵,由此引发张某多年来的不断申诉、上访,损害了交警部门的形象,造成社会效果;各有关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多次对该案进行重新调查核实,但都因缺乏事故现手证据资料,不能说服张某对调查结果心服口服,导致各项实质性的调查工作一直处于被动。

实体,轻程序”陋习的成因

法律不能切实保障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同等对待,对程序违法的处罚多数流于形式,是这一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日趋成熟,各项实体法不断得到完善和补充,对实体法的比较重视,在实质问题上发生差错时纠正比较认真,责任追究比较严厉。在程序问题上仍是,出现点差错但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往往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张某申诉案中,上一级公第一次对该案进行重新调查时,已经发现交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程序上存在漏洞,但因为该行为与该案的严重后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只能对办案交警作出离岗培训的内部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理念上存在偏差,是这一陋习产生的主要原因。许多执法机关及员不能正确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把程序法视为实体法的附庸,认为程序法的存在就实体法的目的服务,遵守程序法无非是为了更好地追究违法行为,只要能及时、有效地处罚,即使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也无所谓。张某申诉案中,原办案单位及执法人员在作出通事故认定书》前,已经认识到该案存在程序违法,但认为该违法行为不影响交通事故认结论,而没有主动及时纠正该案的程序违法行为。

案多、片面追求实体公正的法律效果、执法压力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也是这一陋习产生因。以深圳交警部门为例,通常一名交警要负责几条路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明文规定每起必须由两名交警到场共同处理,故各交警之间又要互相协助配合,人少案多的情况尤为突出;事故处理的特殊性,要求交警在最短的时间内初步处理事故现场,以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的执法环境无法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每个环节都完全依照法定程序操作。

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陋习的对策

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

为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标准,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法为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规程,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两者并重,坚决摒弃“重实序”陋习,才是公平正义的真正含义。执法机关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打击犯罪、查处违实体上的公平正义,是责无旁贷的职责;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涉案人权利和正当利益,使各项执法活动得以更加公开、透明地进行,以达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容辞的义务。

完善程序立法,健全司法救济程序,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程序违法行为。

法应当配套实体法的内容作出具体、周到、细致的规定,应当具有明确权责划分、赏罚分明、的特点。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其后果是执法行为无效或者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相应的追究;被侵害方有得到或者相应补偿的法定权利。通过健全司法救济程序,当作为弱者的执法对象受到执法机关程为的侵害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得到法律援助,得到司法救济,以弥补执法机关和执法对象悬殊的差距。如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应赋予更加明确的法律监督职责及便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舆论引导和机制建设,营造依法执法的好氛围。

重实体,轻程序”的陋习仍然根深蒂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大家的认可,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在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执法理念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执机制建设;在广泛宣传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危害性,增强社会监督的自觉性,营造严肃执法好社会舆论氛围的同时,努力加强和完善各项机制建设从而保证依法执法的落实,进一步把及其工作人员新的执法理念落实到具体执法工作中。

对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前对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以执法机关自我监督为主要手段,但现行体制因素导致该项监督在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疏漏和弊端,主要是个别单位出于单位荣誉、小团体利益和保护本部门虑,对存在的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不重视,也不愿因此损害自己的利益和荣誉,于是采取隐卸责任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养痈遗患。因此,执法机关自我监督机制应进行鉴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由上级机关直接或者授权下级特定上级机关的监督职能,化解自我监督时体制方面的矛盾,提高自我监督的质量。二是每年人机关进行执法大检查时,吸收检察机关参加,使之在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从查处渎职犯罪角法活动检查,从而发现线索,打击犯罪。三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要坚程序并重的原则,既要依法监督违反实体法的行为,又要依法监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执法程序规则,有的是因为程序意识不强,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有的则是为了滥贪赃枉法,因此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程序违法背后的职务犯罪,并及时查处。

第二篇:刑事审判提纲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刑事审判提纲

(刑事审判实务课程作业)

指导老师:韦波 一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由书记员完成:(宣布法庭纪律、核查当事人身份)

书记员李超的工作任务:(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3、宣读法庭规则。

4、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5、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二、开庭阶段

审判长赵蕾宣布开庭: 1.京华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包书波被控故意伤害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包书波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此案中介于案情,对被告人包书波不适用械具。

2.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3.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本案被害人死亡,可以针对其相关事项询问被害人家属)。

审判长赵蕾:被告人包书波的代理人的名字、工作单位。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本案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应当查明其身份)。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刑事审判实务

法公开(或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书波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刘秀诉包书波民事赔偿一案。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春晓、审判员钟伟筑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超担任本案的记录。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吴昊、周志勇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赵蕾: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理由。(如要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注意,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分别询问)

审判长赵蕾: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审判长赵蕾: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无意见之后)

审判长赵蕾:请鉴定人退庭到休息室听候通知。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三、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注意如下内容: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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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2、审判长赵蕾要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听取被告人意见,

3、公诉机关可以就案件相关事实及证据向被告人发问。(目的在于调查清楚案件的事实)

4、控辩双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此举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情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5、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公诉人可以就异议部分进行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指控的罪行的,应充分听取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但不能轻信,应着重于其他证据的证明。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具体事实、情节向被告人发问或互相发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但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包括诱导性的询问)。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内容无关或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7、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向被告人讯问,也可以向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8、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宣证人、鉴定人员到庭作证、宣读鉴定笔录(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指令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另一方在对方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后,要求传唤方可以提出发问,另一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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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可以不说明理由)。(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进行,发问、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10、对于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可以进行辩论。

注意(突发情况的方法)

1、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理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2、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将以撤诉结案。

最后审判长赵蕾可以宣布:(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四、法庭辩论阶段

注意(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1、辩论的顺序应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多名被告人的,可逐个进行,但应允许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穿插发言,多轮交锋。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查清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审判长赵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包书波:陈述。

审判长赵蕾: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本合议庭将在认真评议后,择日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法警,讲被告人带下(敲法槌)。

五、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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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修听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惊醒评议,6天后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内继续开庭)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李超:请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入庭.(人员就位后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赵蕾入庭(敲法槌)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包书波到庭,然后宣布判决。

最后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上诉权)

0938120102

学生;徐鹏鹏

法学091

第三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

法庭调查主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具体程序包括: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当事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2)发问被告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以后向被告人发问。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特别关注:

1.审判长对于控诉和辩护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2.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且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4)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4.出示、核实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公诉人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

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1)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①未成年人;②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③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④有其他原因的。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

特别关注: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2)出示、宣读证据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公诉人应当按其开庭前向人民法院送交的证据目录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其它证据,应当当庭宣读。 特别关注: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作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

5.调取新证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3)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4)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

三日内移交。

特别关注: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如果发现该证言与庭审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重大出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第四篇:刑事模拟审判总结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生命在于实践。所以我们学习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的学习,更要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所以,我也积极的参与到一些模拟审判的活动中来。

在前几个星期,在老师的组织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审判,这次刑事审判让我们对所学的关于程序法的知识有了系统的理解,也领悟到一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距。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此次刑事模拟审判以及作出我的个人总结。

一、 关于案情

要进行一次模拟审判,首先必不可少的肯定是选定一个案例。我们此次活动的案例是老师提供的,是一个刑事案件。

案情大体是这样:在黎明茶厂,由茶厂的职工陈友福,刘贤波等人抓住并对其作出了伤害行为小偷,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在小偷白抓住以后,本案的被告张晋云又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最后致其死亡。检察院以此向法院提起公诉并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大量的提供了很多的证据,辩护方也不甘示弱,经过激烈的控辩之后,由审判方作出裁判。

二、 关于角色扮演

案例选定之后,变开始任务分配,此次模拟审判,我们采取的是小组角色扮演,全班分为七个小组,分别是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被告组、法警组、证人组以及考评组。

审判组主要负责案件的审判,庭前准备,合议案件等工作。 公诉组主要负责案件的侦查,提起控告等工作。 辩护组主要是负责收集证据材料,为被告人辩护等工作。 法警组主要负责案件的侦查,法庭秩序等工作。 被告组主要负责扮演被告人,配合调查工作。

证人组主要负责证人角色的扮演,出庭作证,提供证言等。 考评组主要根据各组的表现作出评比。 此次我担当的是考评组的角色,负责法警组的评比。

角色分配体现了权责明晰,分工明确。每个组的同学都可以根据各自组的工作有序的开展此次活动。

三.审判过程

到了正式模拟审判那天,我们都提前到场布置现场。我们“法具”齐全,我们都坚信并且期待这场有声有色的模拟审判。审判桌椅、公诉席、法槌等一经准备,各就各位,但是当一切准备就绪,我们都激动地等待着正式审判的开始的时候,老师就指出了我们很多不对的地方,如法警工作不到位,审判组的同学也没有准备好证人席,名签也放置不准确,没有穿着法袍,律师袍,正装等。这是我们第一次的庭前准备,感觉很不好。但第二次我们都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改正。

(一)开庭

随着书记员的宣布,这一次的模拟审判正式开始了。大家着装正式,表情严肃,审判长稳定沉着的语速,公诉人追究犯罪将其正法的正气,代理人为其当事人脱罪的睿智,被告人身上流露的罪犯气息,一切如同现实的法庭审判在现。

审判长坐在审判席上镇定沉稳地主持着审判程序的进行。审查但是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二)法庭调查

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的罪行一一列举,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接着被告人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律师针锋相对,据理力争,请求法院驳回公诉人的无证据请求并对其当事人所认罪刑从轻处罚。宣读完毕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诉书,内容与公诉人宣读的是否一致。此环节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弱势地位而设,体现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

之后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焦点是之后法庭审判中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核心问题,公诉双方将围绕此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公诉双方对审判长总结的焦点如无异议将进入下一举证质证环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向法庭展示证据、传问证人、宣读证人证言等,而后由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其次被告人举证,公诉人质证。对于双方质证完毕而又无新证据,本诉讼阶段便终止。

本阶段,根据老师的评议,我总结了公诉方的证据问题,一是经过评议作废的证据(手电筒上的指纹鉴定)再次采用显得很多余;二是自己制作了一个视频证据,却起不到证明的作用。但是我觉得应该表扬该组的同学,他们真的很用心。

辩护方的问题在哪呢?首先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人的证言不太严谨,在质证环节,也为能对证据不足的地方进行实质性的质证。

(三)法庭辩论

公诉双方在此阶段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而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发言。双方可以根据案情发表意见也可以互相辩论。

在本阶段,虽然控辩双方变现得都很积极,但给我的感觉就是辩护方有点找不到焦点。而且,在对证人发问时,有一点混乱,感觉问不到关键点。

对于法警组维持秩序的同学,他在法庭喧闹的时候没有及时的进行制止。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双方提供的证据、辩护意见采用与否,以及不采用的理由,最后根据证据与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可以当庭作出也可以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该阶段,审判组的同学做得很好,他们虽然没有进行排练,老师也为对其进行指导,但在合议的时候他们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 个人总结

(一)对考评任务的总结

此次模拟审判,我是担任考评组的角色,而且负责的是法警组同学的考评。所以,我在事前对法警的工作做了大致的了解。

司法警察,简称为法警,包括两类:检察院的,法院。

《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

关于法、检司法警察职权以及相关知识详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由于涉及的内容过多,不一一例举。

依据以上内容对我的考评任务作出总结 针对我们实际中法警组的同学的表现来看

首先,他们既要负责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工作,又要负责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的工作。

其次,分别分析,第

一、作为人民检察院司法法警中的侦查工作的执行情况,法警组的同学由于第一次人员分配以及对法警工作的不清楚等原因,出了很多差错。如:执行传唤的时候弄错对象,在讯问的时候问题不找边际,座位安排不合理。当然也有值得表扬的地方,比如: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材料的准备和制作以及送达等。

第二、作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警组的同学在后面几次的模拟审判中就做得很好,比如:在老师指出他们工作错误的地方之后及时的作出了纠正,第一次没有负责公诉机关相关工作的法警,之后他们就几时候的安排了,没有女法警押解犯人的,后面也做了调整等。

最后总体上的评价,从整个工作程序看,法警组的同学对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程序不首席,这是开始的时候,但之后在逐步进步;从分工合作上看,整个小组人员不足,工作分配不均,整体显得不积极,当然这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从与各个组之间的联系上看,缺少与公诉组的沟通,组与组之间的联系不太紧密。

以上评价总结主要是针对不足之处。

(二)个人心得

经过这次模拟法庭,达到一点理论联系实际的母的,是教学活动与自主学习有机的结合起来,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不仅要回分析,更要学会处理,正是实践所以真知。但是传统的课堂式教育使我们没有机会去实际处理一些法律问题。所以在模拟中,我们要把自己当做一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才能更好的融入模拟中,才能设身处地的分析案件。模拟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扮演,更是学生与法律工作者之间视角和地位转换。

在我看来各种不同的法学理论知识就是各式各样的化学元素,法律实践亦然,各种各样的元素碰撞在一起就会产生不同的化学反应。而作为操作者的我们,也只有实际的操作观察总结之后,才能发现不同碰撞之后的不同反应。

我想这就是法律实践的意义所在吧。

姓名:罗艳

学号:201203401233

第五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加强“严打”促进平安建设

―― 沈丘县法院韩冲先进事迹材料

有人说刑事法官是清贫的,有人说刑事法官是艰辛的,也有人说他们是冷酷无情的,而他——一位三十多岁的年轻副庭长,一位普通的人民法官,却始终能够耐得住清贫,把自己的一腔热血和赤诚,献给了他心爱的刑事审判事业,他就是沈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韩冲。

一、深入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把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贯彻始终

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这是韩冲执法的准则和誓言。他常说,“如果每百件案件办错了一件,看起来是百分之一的误差,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因此,要保证不使一个应受惩罚的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能是一个无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追究”。多年来,他不但是这样说的,而且,也是这样做的。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每审理一起案件,不管大小、难易,总是深入调查,反复核实证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判决公正,保证了案件质量。在他处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经反复审查发现,案件事实和危害后果之间因 1 果关系不明,在部分案件情节方面存有疑点,遂对该案依法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从事刑事审判十六年来,他共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00余件,判决各类犯罪分子800余人,每个案子都在审限内审结,而且无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更无冤假错案出现。

二、强化“严打”意识、狠抓案件质量

在如火如荼的“百日严打”整治斗争中,韩冲和刑庭其他干警放弃了节假日,昼夜加班。他长期患有胃病,一年四季药不离身,但为使“严打”工作不在审判环节贻误战机,他仍忘我地工作着。在他的影响下,有的同志轻伤不下火线,重病坚持在床上看卷;有的女干警家务、孩子均顾不上照顾,始终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第一线,从而把“严打”斗争开展得有声有色,成效显著。刑事大要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案子办得如何,直接影响着党的形象和社会的安宁,审理这类案件不仅时间紧、要求高、风险大,而且有时还伴随着危险,没有熟练的业务和吃苦精神是不行的。在法院,韩冲恰恰以连续作战、办大要案而著称。今年夏季,在他任审判长的一起重大团伙盗窃案中,该团伙5名犯罪分子交叉结伙,疯狂作案,手段恶劣,加之作案时间长,次数多,社会影响和民愤极大。韩冲和干警们一起白天提审调查,晚上阅卷核实证据,在三十天内就审结了该案,根据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其中三名犯罪分子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 2 两名也被绳之以法、科以重刑。

三、强化宣传教育意识、维护“严打”成果。

韩冲认为,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律之剑,铲除腐恶,以净化社会环境,让群众安居乐业,从而无愧于共和国对法官的信赖,不辜负人民对公正的渴求,同时,通过案件宣传、教育群众。在他办理的赵德营镇马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强奸一案中,经审理查明,马某某长期以来,无故多次殴打他人,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并以收取保护费的名义,以威胁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同时强拿硬要,欺行霸市,强奸妇女,是当地远近闻名的“霸头”。为及时审结该案,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促进一方平安,他夜以继日地反复审阅证据材料,认真核查事实,最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八年。为震慑犯罪,弘扬法制,又专门深入案发地赵德营镇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四、加大调解力度,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韩冲在平时的工作中积极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使调解率达97%以上,为沈丘的和谐、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他在办理被害人李某某 3 和被告人邢某某交通肇事案时,为了不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杜绝涉法上访事件发生,韩冲不厌其烦的一次次做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使这件在公安局、检察院无人敢沾、无人敢惹的、长达十二年的棘手信访案件,在法院得到成功调解,年逾花甲的被害人李某某表示,今后不再来法院吵闹了,也不再到其他部门缠访了,彻底停访息诉。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韩冲认真学习领会,将严打与整治相结合,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突出"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特点,做到审前阶段法制教育,庭审阶段认罪教育,宣判阶段服法教育,改造阶段悔过自新教育的"四个环节教育,同时坚持按照罪刑法定、罪罚相当和宽严相济的原则,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未成年

犯。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五、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无违法违纪发生,做到警钟长鸣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也不时向审判机关袭来,面对各种不正之风的纷扰,韩冲认为,人民法官佩戴的天平决不能让歪风邪气吹偏。为此,他在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抗衡中,自觉恪守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经受住了权力、金钱、人情的考验。 4 在他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亲属来到他的办公室,进去后就关上了房门,拿出3000元钱放到办公桌上,说这是一点心意,看案子能不能少判一点。韩冲见状严肃地说:“别说三千元,三十万也不能买刑期”。在韩冲办理的另一起抢劫案件中,他在办公室发现自己口袋里不知什么时候多了一千元钱,原来是被告人亲属乘其不备放进去的,在弄清了事情原委后,韩冲在被告人亲属不肯将钱拿回的情况下,交内勤抵了被告人应交纳的罚金……。他就是这样,十几年如一日,在思想上筑牢了一道攻不破的防线,永葆了一名人民法官应当具有的清正廉洁的品质。

韩冲同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他深知做一名新时代法官肩上的责任和义务,他将继续不断的学习新知识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继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找出差距,克服不足,把公正与效率做为其行动的指南,做一名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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