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23-05-31

第一篇: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内部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基建工程、医疗设备、药品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类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大型设备维护保修、卫生材料、大宗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计算机办公软硬件、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 医院组织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监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医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投标工作。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采购处、监审处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院招投标监督管理由监审处负责;招标采购处根据招标项目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三、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1 第七条 招标采购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负责招投标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负责对招投标合同进行审核。

五、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台帐,每月汇总招投标情况,定期向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一、基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八条 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监理项目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九条 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应由分管领导及招标采购处、基建办、监审处进行实地考察后选择有实力的投标人。招标采购处负责加强与省市招标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确保项目招标顺利进行。

二、医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条 设备科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年底收集各科室次年设备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委员会议讨论、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科室所申购的设备必须是业务发展或重点专科建设急需的设备,且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用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 医用设备在购置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

2 的准予审核,相关职能科室对无收费标准的应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申购程序。

第十三条 所有设备投放、项目合作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设备科执行。

第十四条 2万至5万元之间的医用设备,设备科根据使用科室意见,结合市场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比质比价,其结果得到使用科室一致认同后,报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设备科拟定购销合同,院总会计师审核,设备分管领导签审正式购销合同后执行。

第十五条 5万至100万元的医用设备由医院招投标。使用科室根据《拟购置设备计划》填报《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和《医疗设备购置还款合同》;计划外或急需设备购置须使用科室写出论证报告,报使用科室分管院长在论证报告上审批签字后,由设备科将“申请表、还款合同及论证报告”一同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设备科根据审批结果准备招标资料,交招标处招标。

第十六条 1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由省招标公司招标,若为甲类、乙类医用设备则按照省、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逐级申报办理配置许可证手续,取得准入许可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所购置的医用设备若是独家代理,设备科、使用科室必须了解该代理商在本市、本省,乃至全国代理、销售的质量、价格、信誉等情况,经设备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后,交招标处议标采购。

第十八条 免税设备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外贸代理手续,并提供两家以上外贸代理公司,由招标采购处对外贸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医用设备配件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单价在5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之间的设备配件

3 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由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设备科审核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单价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设备配件购置或维修服务费用,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设备科审核,按“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提供市场信息资料,报设备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配件购置、维修服务费用、大型设备保修,使用科室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服务申请表》并签字,由设备科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标。

四、卫生材料及大宗(批量)物资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医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卫生材料的,纳入卫生材料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医用耗材在购置或采购前应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项目的准予审核,对无收费标准的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后再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所有卫生材料必须纳入招标范围,包括日常专科卫生材料(如试剂、胶片、心血管内科、心胸外科、肾病内科、口腔科、眼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手术室、麻醉科、骨科、整形美容外科等)。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物资耗材的生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商标、规格(型号)、包装规格、包装材质、参考价等相关资料,物供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处进行招标采购。独家生产或独家代理的物资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招标小组组织议标采购;跟标高质耗材,由相关职能科室

4 提出报告,附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五条 高质耗材、特殊及急需的卫生材料,一次性购进在2万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物资供应处组织采购。

五、药品选标采购议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药品选标采购必须在医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院招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及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药学部负责收集我院正常使用的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数量、厂家、参考价格等药品编制目录,上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种药品必须选择3个以上常用规格,每个规格选3个以上不同生产厂家以供筛选。对品种、规格相同,价格一致的药品,选定质量优、本院用药未发生不良反应、重信誉、配送及时的知名厂家产品。应急药品特事特办,先由临床科室填写用药申购单,经医务处、药学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采购,后按药品采购程序补全手续,并定期在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八条 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需选标采购的药品生产厂家、品名、规格、数量。新药、科研用药需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再予选标及采购。

第二十九条 药学部对需采购的药品做好药品价格分析、用药信息等资料整理,药品价格分析要严格按照相关物价政策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部门规定的价格核定药品销售价。

六、后勤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后勤服务中涉及到(门面)房屋出租、食堂承包、

5 水电耗材、卫生保洁、衣物洗涤、物业管理、院内绿化、办公家具、原煤供应等后勤保障经济合同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批量超过5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职能科室论证,提供3个以上公司产品有关资料,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一条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的零星工程维修改造项目由使用科室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或维修,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告,总务科拿出论证意见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批示后实施。

七、宣传品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院标识标牌、宣传栏、宣传品制作(印刷),宣传活动策划实施等超过2万元以上者,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由宣传处论证,经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制作;2万元以下由宣传处提出论证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参与医院宣传工作招标的公司,必须在十堰地区知名度较高,有5年以上宣传广告从业经验,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广告和装饰公司,有较强的医院文化包装经验和成功策划案例,具备独特的医院广告运作手法和医院整体包装经验,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医院宣传品招标过程中,必须对材料、尺寸等统一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公开、公平评标。

八、计算机办公软硬件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 5000元以下的计算机或相关配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

6 请报告,网络管理处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购置申请报告,由使用科室、网络管理处、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医院采购计算机软硬件和网络设备超过2万元以上者,由网络管理处提供设备具体型号及评审标准,提供三家以上公司的详细资料,经初审论证,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

九、其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院工作中涉及到病历、处方、就诊卡等医疗文书印刷;专项活动的批量性纪念品、礼品等;护士鞋、院服等专业劳保用品等经济合同批量超过3万元以上者,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提供三个以上公司(厂商)产品有关资料,报科室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进行招标采购。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四章 招标投标的手续

第四十条 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各职能科室提供该项目购置申请表,供应商联系方式,交流函;该项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技术参数及要求、参考价格等文字版、电子版。

第四十一条 医院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启动时,对申报有三家以上供货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不足三家,确属单一供货商或原项目服务配套特殊要求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由职能科室写出书面报告,招标采购处组织议标。

第四十三条 对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的采购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后,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五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四条 招标采购处应根据职能科室提供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以及其他资料(包括物资采购的年使用量、现供货商资料等),与采购科室共同制定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 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确定招标投标后,招标价在50至100万元的由招标采购处和网络管理处在院内网和医院互联网站及在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六条 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均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十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应由院领导主持,院招标小组成员、职能科室、使用科室人员参加,集体洽谈确定。

第四十七条 在招标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在院监审处的监督下开标。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做好开标记录。

第四十八条 医院招标采购处可根据各招标项目的特点按规定组建评标小组,其成员由主管或分管或领导1人或多人、招标采购处、监审处、财经处各1人、各职能科室2人、临床科室专家1人组成、评标专家由监审处从专家库随时抽取,必要时可邀请外来专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客观、公正的评选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 医院招标采购处应根据综合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意

8 见,经招标小组成员签字、招标项目归口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省市招标项目招标结果要在院长办公会上通报,招标采购处据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各相关职能科室应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签署正式经济合同之前,总会计师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同时还要签订由医院——公司、公司——医院、公司——使用科室签定“绿色医疗·廉洁自律承诺卡”,实行双向承诺。

第五十条 招标采购处每年对已招标项目进行清理或梳理,设备、耗材、试剂等所有招标项目3年1个周期,1个周期满后必须重新招标。药品选标项目按省卫生厅要求每1年1个周期,1个周期满后必须重新选标。

第六章 招投投标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院监审部门对院招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负责起草、修改、完善医院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制度,对所有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医院将按违规采购额的10%处罚科室,并追究科主任责任。

第五十三条 每月由院监审部门牵头组织财经处、招标采购处等相关部门对已招标采购的品种进行随机抽查,对所抽查的品种与市内外同级医院所用同一品种进行规格、质量、价格、使用率等性价比。每年由招标采购处对已招标项目进行清理或梳理,合同期满后进行新一轮招标。

第五十四条 每季度由院监审部门负责组织所有经济往来活动频繁的科室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总结经济往来活动中一些好的作法、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有建设

9 性的意见和建议;听取财务稽核、现金收支、监察审计等方面的专题内容汇报;听取其他职工反映强烈的有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汇报。

第五十五条 院监审处受理院内外及社会对招投标的信访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电话:XXX-XXXXXXXX举报、投诉电子信箱:123@456.789,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操纵综合招投标活动的;

二、干扰招标、投标活动,致使招标、投标不能依法进行的;

三、有其他违反招标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的,强行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七、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其它应当保密资料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暗示或诱导评委倾向某投标人的;

九、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投标人无资质不符参与投标,或者明知投标人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参与投标的;或不按评分标准和标书打分,甚至偏向某投标方的;

十、在制定评分标准时,故意偏向某投标人的;

十一、无法定事由拒绝与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改变合同、增减工程的;

十二、违反规定为施工队伍指定材料厂家或供应商、指定材料及其它强行向施工队提供有偿服务的;

十三、在建设工程资金拨付或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的;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三、工作不认真负责,不按规定或标准评标的;

四、评委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推荐中标单位的,或者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的;

五、有其它不遵守评标纪律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凡是在参与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医院将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本暂行规定,对在参与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专家评委等违纪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在医院内部进行各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有冲突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篇: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分管领导负责,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招标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四条实行回避制。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标人员在该项目中予以回避。

第五条实行招标项目按业务职能部门评价负责制。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对招投标公正的效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实行项目考察制。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类似业绩、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资金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

第七条

单项采购实行询价制。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要指定询价员了解所招标项目的价格,为项目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实行政府组织网上集中采购项目,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在网上集中采购的总要求下结合医院实际进行初选后送报定标工作。

第十条实行全过程监督制。由监察审计部、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盛督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专家、职能处室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财务科下设招标管理岗。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全权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医疗、医技、药学、医学工程、基建工程、财务、律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财务科招标管理岗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及评标工作,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十五条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范围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建立招标档案。

第十六条经医院招标委员会同意,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可以将本章第十四条相关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代理。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七条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设备、服务、物资或批量采购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医院招标范围。

第四章

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医院招标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l、使用科室将申请采购报告、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业务职能部门。

2、业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3、业务职能部门组织使用科室、监察审计部、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询价。

4、业务职能部门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递交财务科招标管理岗。

5、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6、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报名、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经院长审签后发放。

7、业务职能部门、项目实施或使用科室、中标单位、总会计师及相关部门进行采购合同会签,基建项目合同监察审计部必须会签。合同经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

8、监察审计部对整个招标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

招标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使用科室应向业务职能部门提交书面项目申请书,同时需承担:

l、负责提供需采购招标项目的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不能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以书面形式提供招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包括:招标项目的主要功能、该招标项目开展的项目、购置招标项目的预算、预测招标项目使用率、保证此使用率的方案、该设各在国外、国内、区内领先水平的评估等内容。

3、若在投入使用后,出现使用率低下,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并达到预期收益的,由使用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4、使用科室可派员协助参与招标、开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定

3 活动。

5、协助业务职能部门对中标招标项目的配置清单进行确认。

6、协助业务职能部门对项目设备到货后的验收(主要性能、型号、质量认证等)。

第二十条业务职能部门主要承担:

1、审核项目申请并确定招标项目使用科室提供的技术参数。

2、负责招标项目的市场询价和论证。

3、负责确认《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参数、性能、售后服务条款。

4、与使用科室落实招标项目的售后服务、保质维修工作。

5、参与开标、评标、商务谈判。

6、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落实招标项目的及时采购工作。

7、负责组织招标项目到货后的验收(主要性能、型号、质量认证等)。

第二十一条财务科招标管理岗主要承担:

l、负责接受、整理业务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资料。

2、向招标委员会汇报项目申请情况并根据招标委员会意见落实组织招标工作事宜。

3、负责与招标代理公司接洽协调并推进招标工作的实施。

4、负责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实施招标时随机组成招标小组,并编制或审查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

5、负责招标工作场所、时间、参评部门的确定、协调和通知。

6、负责招标过程的文案记录及归档资料收集、整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部主要承担:

l、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所投招标项目的资质。

2、按国家、各地区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确定供应商应提供的资质内

4 容。

3、监督招标全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性。

4、监督招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5、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检举和投诉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财务科招标管理岗根据招标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协助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公司应该具备:

1、具有合法资质。

2、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合法性。

3、组织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发放中标通知书,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4、负责招投标资料的保密,不许对外泄露《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发售前)、参与投标单位的名单、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标底、评标情况、中标价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

5、及时将招投标备案资料送到财务科招标管理岗。

如违反《招投标法》,泄露标底及相关机密的,追究招标公司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标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招标及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各部门、科室、分院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医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监察审计部审计科,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医院领导批准监察审计部审计科也可以在外聘专业审计人员参加院内某些审计工作

第四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在医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医院主管领导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六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七条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医院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6 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医院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医院各部门、科室、分院及所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医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对医院涉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部门或所属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四)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是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自行审计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

(五)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 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进行审计调查,向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十)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

8 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进点审计;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报部门、医院主管领导审批。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部门、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相关部门亦应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医院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9 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医院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党委、纪委及监察审计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及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开展对医院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的审计,做好对基建工程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配合完成上级部门对医院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

四、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医院的中心工作,加强对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监督、评价,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五、依据审计结果,向医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为医院发展保驾护航。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维护医院形象。

第三篇:县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80226 - 副本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预防招标采购环节腐败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采购范围和内容

县公共资源、政府采购等管理部门规定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划分为限额以上需县统一程序实施的项目和限额以下及经批准由医院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招标采购使用资金

(一)具有自主支配权的各种财政补助资金;

(二)医院业务收入资金和历年积累资金;

(三)符合规定的贷款、借款、捐赠、融资等资金;

(四)单位具有使用支配权的其他各种资金。

三、组织实施机构

医院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办公室、总务、财务、器械、宣传等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招标采购办公室(简称采购办)。采购办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县公共资源、采购办等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项目招标采购环节的相关工作;

(二)具体组织实施自行采购招标项目;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采购项目实施程序

1.预算1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根据业务需求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5000元以上)审批后按照货比三家原则直接采购。

2.预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根据业务需求报分管领导、医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办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询价(设备询价不低于3家)或评审,根据询价或评审结果购置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向班子会通报。

3.预算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或上级批准可自行采购的,由业务科室根据业务需求报分管领导、医院主要领导审批并提交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采购办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询价或预算评审,根据询价或评审结果再委托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4.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或主管科室根据业务需求报分管领导、医院主要领导审批并提交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采购办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询价或预算评审,之后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五、合同签订、验收及付款

(一)设备类:

1.1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组织财务、资产器械管理、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凭发票、验收单等手续办理付款。

2.1万元以上采购限额以下的按照凭询价报告、中标通知、招标文件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由采购办组织主管领导、使用科室、财务、资产器械、专业人员等进行验收,验收后凭询价报告、中

2 标书、合同、验收单、发票等办理付款。

3.限额以上按照县统一规定采购的凭询价报告、中标通知、招标文件等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由采购办组织科室、财务、资产器械、专业人员及有关部门统一验收。验收后凭中标书、合同、验收单、发票等办理付款。

(二)工程类:

1.1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科室自行组织验收。

2.1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由业务科室负责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并聘用专业监理机构或人员,完工后组织主管领导、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决算,凭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决算清单、发票、评审报告或中标通知等办理付款。

3.限额以上按照县统一规定由采购办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组织施验收、申请付款。

(三)服务类:

1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由业务科室负责与服务方签订合同,完工后组织主管领导、科室及参与方和专业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凭工程合同、验收报告、发票、评审询价报告或中标通知等办理付款。

六、中介机构

1.限额以上项目按照县统一规定选择有关代理机构。 2.限额以下项目除优先委托医院通过招标确定的机构外,为提高工作效率,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办、评审中心代理

3 机构库中筛选服务好、效率高、收费合理的县内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各3-5名作为补充,随机代理医院有关业务。

七、其他

本办法如遇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篇:××第四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投标书(78页)

目录

第一部分 投标文件……………………………………………… 1

投标书……………………………………………………1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认同声明……………………………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 唱标单……………………………………………………4 投标承诺及优惠条件…………………………………………5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6 主要管理人员表……………………………………………………7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8 同类项目管理业绩表………………………………………………9 投标人企业概况…………………………………………………10 企业财务状况……………………………………………………11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方案………………………………………………13

第一章 物业管理整体策划…………………………………………13

××物业公司简介………………………………………………13 物业委托目的……………………………………………………13 物业概况…………………………………………………………14 物业特点及管理定位……………………………………………14 物业管理服务措施………………………………………………17

有效的成本控制…………………………………………………20 管理目标及两项承诺……………………………………………20 管理处组织架构及岗位说明……………………………………22

第二章物业管理实施方案…………………………………………24

保洁实施方案……………………………………………………24 消毒操作规程……………………………………………………39 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案……………………………………………40 设备运行管理实施方案…………………………………………41 功能完备的保障机制……………………………………………57

第三章工作计划……………………………………………………70

第五篇:医院药品招标总结

XX医院药品招标采购情况总结

今年以来,我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相关文件要求,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全院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圆满完成,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部署,明确各责任部门的任务

我院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药品招标采购这项工作,主动按照上级要求和各自承担的责任,组织召开了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相关科室领导为成员的药品招标采购小组,明确了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和各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也都把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制定了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相关文件,对有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作出了周密的安排,提出了严格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开展了工作。

二、具体工作措施

今年的招标工作,我院按照卫生局相关要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所有药品和其它临床常用药品全部实行了招标,保证了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确保了中标和购进质好价廉的药品,确保将好处让利于患者。在今年招标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药品招标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严把关口。

(一)我院从2010年11月30日起已经全面执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中标成交品种,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生物制品类别中疫苗等药品外,我院临床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严格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手册》中所列的药品品种、价格、配送商等项目,通过政府建立的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品种的网上采购。我院药品招标采购活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廉洁、诚实、信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医院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二)我院召开了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将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作为我院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招标采购委员会,成员包括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同时可邀请社会监督员等人员参与。

我院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的原则,制定了本单位的遴选药品目录的标准及遴选程序,遴选程序做到公开、透明,而且采取记名投票等方式产生遴选结果;同时保存了遴选过程的文件和会议档案等,以便真实反映遴选过程,遴选结果在院内予以公示。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在遴选品种的全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禁止了在遴选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三)我院采购药品前,都要验证供应商及相关产品的资格认证文件,并严格药品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对购进的药品,验收人员严格药品验收,如发现假药劣药或疑似假劣药品,拒绝入库,并向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

(四)我院药品招标采购委员会在日常药品采购中,不定期对我院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采购和使用异常的药品开展追踪调查,保证我院临床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五)我院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药品,我院采取统一的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做到同一药品同城同价,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使患者用上质优价实的药品。

(六)我院在与生产经营企业达成中标结果后,及时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结付药款,不拖欠不延迟。

三、立足防范,专项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按照行风建设标本兼治的方针,本着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针对我院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入手,不断强化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不正之风的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二是积极开展“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活动,我院组织全体医务工作者签署“廉洁行医”倡议书,要求全体医务工作者响应倡议,积极创建诚信医院活动;三是严格执行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严禁开单提成、收红包、拿回扣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坚持核实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四是坚持实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收费的透明度。

以上就是我院今年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总结,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总结相关经验,向兄弟单位学习,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继续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我院向卫生局、向社会郑重地作出承诺,保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行风建设,做好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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