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2022-12-18

第一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成地铁发„2012‟223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公司安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1 -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和动态控制,确保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建设、开发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组织检查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运营、建设及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安全检查监督体系

第五条 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由领导检查监督、专业检查监督和下属公司检查监督组成。

—2— 第六条 领导检查监督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专业检查监督是指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对各下属公司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职能对各下属公司进行的对口检查监督。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的专业检查监督,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监察整顿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下属公司检查监督是指各下属公司对本单位及下设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各下属公司是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检查监督体系,主动配合、接受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质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公司以及建设、运营和开发等安全生产现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不代替、不免除各下属公司及建设、运营、开发等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

第三章 安全检查监督的内容

第十条 领导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

—3— 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监督公司所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决策的执行和安全投入项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基本规章、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检查运营主要行车设备的质量状态和现场作业控制情况,以及建设、开发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六)监督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检查监督关键时期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准备,检查监督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部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建设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是否有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3.项目施工建管手续(包括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通知单)的齐备情况。

4.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

—4— 制度,并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5.建设管理公司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培训教育,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6.建设管理管理公司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7.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8.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并跟踪整改闭合。

9.建设管理公司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对全线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以及针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10.建设管理公司、监理、施工是否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是否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二)运营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3.是否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本单位安全专兼职人员。

4.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

—5— 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5.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6.是否对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闭环管理。

7.是否编制或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频次开展应急演练。

8.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分管业务安全技术规定是否熟悉,对下属员工安全教育及安全监控是否到位和有效。

(三)物业及交通安全方面

1.查安保,检查办公场所的防盗、防诈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情况。

2.查隐患,检查消防、防雷击、安全用电和电梯安全等情况。 3.查食堂,检查食堂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卫生情况。 4.查交通安全,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驾驶人员培训教育以及其他交通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等对地铁公司和建设管理公司转发、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的执行落实情况。

2.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情况。

3.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

—6— 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4.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5.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投标管理及技术人员有无虚挂、长期脱岗情况。

7.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一师两员”是否按要求配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9.施工单位是否认真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11.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对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7— 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12.地铁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按法定要求进行了检测并且合格。

13.深基坑、盾构穿越、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是否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文明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演练,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充分,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报告。

16.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17.监理工程师是否认真履职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按规定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运营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监督所属部门、班组或相关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发现、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8— 2.检查监督规章制度、技术作业标准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况。

3.检查技术业务培训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4.检查监督生产作业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检查监督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和各项应急物资备品的准备情况。

6.检查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7.对重点作业项目实施现场监控。

第十四条 实业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况。

2.检查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检查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管理情况。

4.负责对管理的物业及商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范围和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的形式

—9—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前安全大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六种形式。

第十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是安全检查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定期安全大检查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频次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安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2.公司各安委会副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大检查。

3.质量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4.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办公区域安全大检查和交通安全大检查。

5.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机房及办公网络安全大检查。 6.各下属公司要在本单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中明确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和主要内容,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是指针对专业性较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一些项目或科目,由专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1.建设工程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

—10— 支架、消防、用电、起重设备、运输机械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等。

2.运营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特种设备等。

3.办公场所及交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办公用电、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

第二十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指根据春、夏、秋、冬四季的特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各责任单位应在每季开展1~2次针对季节性安全特点的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以干燥期安全用电、防火和春节后安全教育、防汛准备、防雷击为重点。

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包括通风空调、冷水机组等公共环境设备)、防汛、雨季施工用电、宿舍安全用电、食物中毒为重点。

3.秋季安全检查:以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用电和防火为重点。

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潮、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第二十一条 节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预防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而进行的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安排,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综合情况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为应对大型活动的运营客流组织,提前对行车、客服等设备设施情况进行检查,以

—11— 及对大型活动运营组织方案准备情况、人员准备情况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 安全检查监督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开展必须有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落实检查责任,强调检查效果。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组织、查纪律、查设备、查操作、查隐患、查落实、查领导为抓手和主线,以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发现的隐患和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进。

第二十六条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并将查出的问题纳入问题库管理,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况。对于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管理缺失和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建设、开发项目检查中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12—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记录。各单位对上级单位、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切实整改;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安全不重视或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检查内容,明确检查重点,依照检查制度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3—

主题词:地铁△

安全检查△ 监督管理△ 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2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10份)

—14—

第二篇: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提高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水平,保障员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特制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专职主管部门,是各级安全生产委员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牵头抓总”工作。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要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配合党政工团组织,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要主动的接受地方、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理顺与地方、行业安全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 1 页 共 16 页 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侧重监督组织工作;工程项目指挥部、子分公司(工程处)经理部、工程队(段、车间)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侧重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第七条 建立健全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至基层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设安全质量监察部,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各级指挥部(经理部),各工程队(段、车间),建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和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生产班组选配兼职安全员,形成覆盖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各项目、各工点的安全监督检查控制网络。

第九条 各级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选择具有助工以上技术职称,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工班兼职安全员应当选择有经验的老工人担任。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条 必须保持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相对稳定,专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同意,并办好交接后方准离任。

第 2 页 共 16 页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为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配备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用品,要优先配备通讯、计算机和检查、检测等工具、仪器设备。

第三章 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及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督促执行。

2、研究提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规划,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信息。

3、分析研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参加有关生产、技术性会议,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或普遍问题,制定相关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

4、组织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工作的开展,指导下级、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加强本系统的业务建设,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做好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侧重对重点、难点工程项目及问题较多单位实施检查,必要时跟踪检查监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7、参与组织重大伤亡事故、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与事故处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办理事故处理结案事宜。

第 3 页 共 16 页

8、汇总、填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报表,提出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9、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督促各单位落实。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与上级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传达贯彻国家、行业、上级及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制定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措施和要求,提出贯彻执行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2、根据集团有限公司规划、部署和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督促指导各项关工作的开展,掌握、反馈执行情况。

3、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参加有关生产、技术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制度措施,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4、组织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的开展,指导下级和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掌握安全系统人员的动态,加强业务建设,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5、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作好活动总结,及时向集团有限公司反馈安全方面的各种信息。

6、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经常深入现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施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 4 页 共 16 页 7、参与组织重伤及以上事故、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与事故单位、部门的关系,办理事故处理结案事宜。监督下属单位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汇总、填报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料、报表,提出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9、组织轨道车司机参加培训、考核、审验工作,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0、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1、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所在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文件、电报、指示、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2、研究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途径、方法,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措施,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3、掌握并熟悉管内各工地施工单位安全检查人员的情况、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指导、帮助基层检查人员工作的开展。

4、牵头组织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大检查、百日无事故、安全月等安全生产活动,掌握活动开展情况,作好活动总结,典型引路,在本项目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5、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填写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簿内备查。

第 5 页 共 16 页

6、参加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督促办理有关伤亡事故处理结案事宜,监督整改防范措施的正确实施。

7、汇总、填报伤亡事故等报表,提出对管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奖惩意见。

8、收集本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基层单位报送、传达,健全本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的各种台帐、资料,作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

第十五条工程队(段、车间)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电报、指示、要求,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贯彻执行。

2、协助领导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参加安全大检查并作好记录,督促问题整改的落实。

3、熟悉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工程分布情况及重点、难点项目,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和重点监控方案,做到项目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重点项目检查次数要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关键工序跟班监控,检查情况应详实记录备查。

4、参加组织轻伤事故及配合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班组兼职安全员工作的开展,掌握本单位安全教育、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执行落实。

6、按时填报伤亡事故报表,健全台帐、记录等资料,提出对班组的安全考核奖惩意见。

7、及时向上级反馈安全生产各种信息,向单位领导汇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第 6 页 共 16 页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分管工作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能据以正确实施安全检查。

3、主持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检查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作好记录。

4、凡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作好记录。视违章违纪的严重程度签发安全监督通知书,遇有险情危及安全时,有权决定暂停作业,并报所在单位领导处理。

5、对下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业务指导的责任,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6、不断加强专业理论、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研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7、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

2、熟悉管辖范围内工程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能据以正确实施检查作业。

3、全面掌握管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检查控制,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重点控制项目要参与制定控制方案,加大检查频数,关键工序要跟班检查督促。

第 7 页 共 16 页

4、凡检查发现的问题,均应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并作好记录。遇有险情危及安全时,有权决定暂停作业,视违章违纪的严重程度签发安全通知书,并向领导报告。

5、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工作中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每半年一次;集团有限公司各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每季度一次;子、分公司(工程处)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每月一次,工程队(段、车间、)或不设工程队编制的项目经理部每半月一次安全大检查。

定期安全大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写出总结向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专业检查制度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正式投产作业,工程施工条件变化、主要工序转换、重要施工设施调整,特殊气候条件,均组织专业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由单位领导主持,有关部门参加。对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逐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制度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人员,要有计划深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 8 页 共 16 页 要对管内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工程队(车间)安全检查人员,每天对所管的施工现场、工点、作业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安全状态和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详实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各类检查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要深入现场、工点、作业场所,坚持边检查边改进,要不断提高检查的方式、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严重或者不能当即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签发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重点监控制度

各工程项目指挥部(经理部)、工程队(段、车间),对管内工程项目要认真分析研究,针对工程项目高、难、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的项目、工序、部位。重点监控要事先制定监督的措施、方法,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视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签发安全监察通知书,主送受检单位,并作好留存。

第二十四条 分析、总结、报告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监督部门每半年,集团有限公司各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部门每季度,基层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每月,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书面材料。上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按其要求及时总结、上报。第二十五条 向安全委员会汇报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向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汇报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实施安

第 9 页 共 16 页 全奖惩的建议、权限内的事故报告的审批,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的综合协调领导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内业资料涉及到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业务范围和工作情况的依据,必须按要求认真作好内业资料的填写、积累,并将安全监督通知书、安全监察记录,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安全报表、总结等资料分别保存、备查。

第五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报告,配合地方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伤亡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规定

1、轻伤1-2人事故,由工程队(段、车间)领导主持调查处理,1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2、重伤事故,死亡1-2人事故,由子、分公司(工程处)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6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3、多人伤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9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第 10 页 共 16 页

4、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参加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事故单位的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的不妥之处,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权。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C、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2、重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第 11 页 共 16 页

3、多人伤亡或死亡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4、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5、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入路时间、籍贯、家庭现住址、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分析的原因、现场控制情况。

6、既有线施工中发生影响行车安全或造成停车的事故,无论何种原因,必须迅速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伤亡事故统计快报,是指下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用电话或电传,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本单位每月、年度伤亡事故统计结果。

2、每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3、每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4、每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5、每年元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第 12 页 共 16 页 6、每年元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7、每年元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8、伤亡事故统计快报的内容:伤亡事故总件数,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事故类别,损失工天,损失价值,伤亡事故原因,事故单位(各种数字、内容应与报表的数字、内容一致)。

9、统计报表的月(年)内事故件数、伤亡人数等,一律统计到该月(年)最后一日。伤亡事故统计快报后,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雇佣的劳务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协作队伍的发生伤亡事故,按其单位资质和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伤亡事故由雇佣单位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国有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单位公安、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单位公安部门主持,协助地方交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地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抄送同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上、厂区内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

第三十五条 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企业单位,应按所在地、行业隶属关系报告统计事故。合资企业按伤亡人员合资前隶属关系或合资

第 13 页 共 16 页 后的性质报告统计。驻勤、借用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报告统计。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有关部门的业务配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业务部门较多,要明确分工,互相配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安全监督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分工规定如下:

1、火灾、国有道路交通事故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处理。

2、机电设备事故,由机电部门负责处理。机电设备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机电部门共同处理。

3、汛期水害事故,由施工部门负责处理。因水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施工部门共同处理。

4、中毒事故,由防疫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处理。

5、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上岗后的业务培训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6、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单位的工会、人事、社保有关部门办理。

7、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施工、机械部门负责编制下达。

8、事故责任者的惩处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或上级批复决定办理,纪委、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督办。

9、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帐项,机械、物资、安监部门配合。

第 14 页 共 16 页

10、安监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负责考核;计划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下达,安监部门负责将考核结果抄送计划、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经济奖惩兑现。

1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突破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九条 隐瞒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单位及隐瞒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为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各条款如与国家、行业、上级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 15 页 共 16 页 第四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工程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指挥部(经理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 16 页 共 16 页

第三篇: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质量检查项目和考核标准,加强对质量、安全的认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过程的管理和施工中所有作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检查部执行。 第四条 要求执行者对检查和考核,严肃、认真对待,以保证施工质量、安全。

(二)管 理 第五条 检查部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考核。对事后检查出的问题尽快通知工程处限期整改。

(三)细 则 第七条

检查标准和考核办法(见附表)。

(四)其 他 第八条 本办法由检查部提出,并由检查部统一归档管理。 附件:

1、基层基础管理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2、线路工程施工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3、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4、管道工程施工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5、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附件1: 基层基础管理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项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目 (1)、对工程处进行考核扣罚。

1、 (2)、凡责任考核落实到施工人员直接责责任 以检查部考核单为准 任的按扣罚金额的10%—30%,视情况考核 分别加扣负有相关责任的工程处主任 及管理人员、施工队长。

2、 工程进度要按照工程部下达的施工任务书规定的工期按时每顺延一天,扣除该项目应提取承包费工程完成。 1%。单项考核50元 进度 (1)、检查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在整改通知单的限期内每迟报一天处内工程处报检查部要落实到个人。 罚工程处主任100元。

3、 (2)、检查部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下整改单后,要按时完成否则扣罚处和队责任人各100元。 考核整改和返单。 (不合格工程应扣该工程所下过的全制度 (3)、内部验收时,达不到60分以上(含60)被评此项工程为部整改单扣罚总数之和。) 不合格工程。 经过两次下整改单的要加倍扣罚。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整体施工质量较差,要求工程处、施工队长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技

4、 而且无法整改的施工工艺,工程处主术规范”进行现场管理,监督实施。 现场任、施工队长处以100—300元罚款。 对施工质量及安全操作等没有做出考核处罚标准的有关安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处以技术主管100-300全质量问题。 元以下罚款。 没有施工方案就开工的工程处以100元工程处根据施工图纸、现场勘察,要拟定出施工组织方案。罚款。

5、 其内容包括:主要工程量组织程序、作业计划和工期安排、 施工工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保证措施,工程中需要解决的问 方案 题及处理建议。 每次生产会议定出的施工任务、方案要按时完成。 否则扣罚相关人员50—100元。

6、 施工队要求有作业计划。计划要体现长期计划、短期安排,其没有作业计划或延报的,处以工程处和作业周期不应超过7天,计划日期要前后衔接。完工后的最后一天队长每天100元的罚款。 计划 交完工报告。

7、 施工队及班组必须有派工日志。记录当日应完成的工程量和没有派工日志和记录不完全、不符的处派工考核办法,做到出工前派工,收工后记工。内容包括:作业以施工队和队长100元罚款。 日志 人和作业组、作业项目、数量、单位定额、完成时限。

、 每项工程开工后,各工程处在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部位,如没设质量管理点、关键部位无专人负责质量绝缘测试、线对核对、气压测量、分段保气、成端电缆、成的扣罚工程处主任100元。 管理端封焊电缆接头、人孔余弯等处要设专人负责,确保质量达没有填报“质量管理点负责人登记表”点 标,并认真填写“质量管理点负责人登记表”报检查部。 的扣罚工程处100元。 8 附件2: 线路工程施工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没有主要器材(如电缆)检验记录的罚

1、 按规范要求对所需器材进行检验,并做记录,对不款100元。使用后因材料质量出现问题器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后果自负,并罚款200元。 检验 对埋设不合格的电杆,每次每根扣罚50元—100元,新立杆无标号每根扣罚5(1)、杆路整齐、美观,杆号准确。

2、 元。 架设杆路 对埋深不够的每处扣罚30—50元;问(2)、电杆、撑杆、地锚的埋深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题严重的必须整改并扣罚50—100元。 (1)、架空吊线装臵位臵合理,垂度适当符合规范。否则每处扣罚30元。 拉线要按规范要求制作。

3、 否则每档扣罚30元。 (2)、墙壁吊线安装走向合理,整齐美观。 架空(3)、终端、中间支撑物位臵合理,间距匀称、横平吊线 否则每个扣罚30元。 竖直、安装牢固。 否则每处扣罚30元。 (4)、与电力线交叉下方要做保护 杆线如立杆、杆位、拉线、撑杆、吊线保护等按照按照电缆杆线部分考核 电缆杆线规范施工。

4、 光缆布放质量,光缆接头安装质量,位臵、保护要否则扣罚30元。 架空按规范施工。 光缆 光缆引上规格、保护、绑扎、预留、光盘盘放质量及弯曲半径、光缆垂度与其它设施的间隔及保护措否则扣罚20—50元。 施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 子管堵头、子管口盖的安装、管孔口堵塞、托架的否则扣罚10—30元。 安装、光缆管孔位臵要按规范和设计要求 光缆布放的质量、人孔光缆走向、预留光缆的长度

5、 及盘放、光缆接头的安装、人孔内光缆保护措施、否则扣罚20—50元。 管道光缆标牌以及光缆的绑扎,按规范施工。 光缆 (2)、架空光缆应平直,不得扭绞,弯曲,挂钩匀称不平直、有扭绞、弯曲的每档扣罚30符合规范,有余弯处应按规范要求捆绑。 元;挂钩不规范的每档扣罚20元。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每部超历时障碍视情况分别对相关人工程工程障碍时限为24小时。应高度重视,责任员扣罚10—50元。 障碍 到人,及时处理。 按设计要求拆除干净,无散乱,露、断头皮线。 内部交工报告后,检查出的重大质量问拆旧 杆路拆除后杆坑回填无不安全隐患;回收电缆题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上盘整齐,电缆端封闭完好。 上盘电缆不符合的罚责任人100元。 项目结算时经营部按项目总收益的3%开具质量保证金单,按金额的40%给工保修 从交验算起半年内执行,按部要求保修内容。 程处、30%给工程处,作为保修期考核费用。 (1)、竣工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竣工图、凡图纸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罚50元; 交接箱端块图、设计变更单、配线表、充气试每少一处扣罚20元;每错一处扣罚20验原始记录、电气性能测试原始记录。 元, 凡有弄虚作假扣罚200元。 (2)、正式交验前必须有工程负责人配合公司检凡不配合自验的扣罚工程处100—300查部对工程进行自验,并按要求时限进行修正竣工元。 和完善。 交验 (3)、正式交验时,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扣罚工程对维护单位提出的意见应限期改正。 负责人及施工队长各100—300元。 经营部负责编制竣工技术文件,竣工技术文件存在问题每处考核20元,凡有弄虚作应完整、齐全和准确性。 假扣罚200元。

附件3: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1)、工程设计平面图。机架设备位臵安装正确,机架设备位臵安装不正确,不符合安符合安装工艺。 装工艺扣罚100元。 (2)、机架安装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3mm,大列走道必须对齐成直线,误差小于5mm,相邻机否则每项扣罚50元。

1、 架应紧密靠拢,整列机面在同一水平面上,无机凹凸现象。 架(3)、各种螺栓必须拧紧,同类螺丝漏出螺帽长设度应一致;机架上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损坏;否则每项扣罚20—100元。 备 按工程设计抗震要进行加固;机架接地良好。 (4)、告警显示单元安装位臵端正合理,告警标告警显示单元安装位臵不端正不合示清楚。 理,告警标示不清楚,扣罚50元。 各种文字和符号不正确、不清晰、不(5)、各种文字和符号应正确、清晰、齐全。 齐全,扣罚30元。 (1)、总配线架底座位臵应与成端电缆上线槽或否则扣罚30元。 上线孔洞相对应;跳线环位臵应平直、整齐。

2、总配线架滑梯安装不牢固、可靠,滑(2)、总配线架滑梯安装应牢固可靠,滑动平稳,总动不平稳,轨道拼接不平正,手闸不

一、 轨道拼接平正,手闸灵敏。 配灵敏,每项扣罚50元。 设线备(3)、总配线架及各种配线架(含数字配线架、架安中间配线架)直列上下两端垂直误差应不大于及装 3mm,底座水平误差不大于2mm;配线架安装否则每项扣罚50元。 各位臵符合施工设计,必须按施工图要求做抗震种加固。 配配线架各种标志位臵不正确、不齐全、(4)、配线架各种标志位臵正确、齐全、清楚。 线不清楚,扣罚30元。 架 (5)、总配线架直列告警装臵及总告警装臵设备总配线架直列告警装臵及总告警装臵安装齐备。 设备安装不齐备,扣罚50元。 电池架排列位臵不符合施工图规定,(1)、电池架排列位臵符合施工图规定,偏差不偏差大于10mm,排列不平整稳固,大于10mm,排列平整稳固,水平偏差不大于

3、水平偏差大于3mm/米,全长偏差大3mm/米,全长偏差不大于15mm。 电于15mm,扣罚30—100元。 池各组件螺栓、螺母及表面油漆脱落处(2)、电池铁架安装后,各组件螺栓、螺母及表架不补喷防腐漆,铁架与地面加固处的面油漆脱落处应补喷防腐漆,铁架与地面加固的膨胀螺栓要不进行防腐处理,每个扣处的膨胀螺栓要进行防腐处理。 安罚10元。 装 (3)、在要求抗震的地区按设计要求,蓄电池架否则扣罚500元。 应采取抗震措施加固。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电池外壳有损坏现象,极度板受潮、(1)、电池外壳不得有损坏现象,极板不得受潮、氧化、发霉,滤气帽通气性能不好,氧化、发霉,滤气帽通气性能良好。 扣罚50—100元。 (2)、电池各列要排放整齐,符合施工图要求,各列外侧应在一直线上,偏差不得大于3mm,否则扣罚30—100元。 电池保持垂直与水平,底部四角均匀受力,组件间距相等,平直整齐,高低一致。 (3)、电池安装在铁架上时,应垫缓冲胶垫,使不垫缓冲胶垫,不牢固可靠,扣罚30之牢固可靠。 元。

4、蓄

一、 电(4)、个组电池应根据母线走向确定正负极度出设否则扣罚20—50元。 池线位臵,电池组及电池均应设有清晰的标志。 备的安安装 机组安装不牢固,地脚螺栓外露不一装 (2)、机组安装要牢固,地脚螺栓外露要一致,

致,位臵不正确,机组底座与基础之位臵正确,机组底座与基础之间按设计要求加间不按设计要求加装减震装臵;油箱、装减震装臵;油箱、水箱安装牢固、平直,保水箱安装不牢固、平直,保护接地不护接地良好。 好,扣罚20—100元。 油机的油泵、油箱安装不牢固平直,(3)、油机的油泵、油箱安装牢固平直,保护接保护接地不好,未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地良好,按设计要求安装在指定位臵,燃油管指定位臵,燃油管路不平直,漏油,路平直,无漏油。 扣罚50—100元。 (4)、机组各种电源线、信号线按布线要求接线布线接线不牢固,不整齐美观,有差牢固可靠,整齐美观,无差错;安装油机控制错;安装油机控制屏时,检查各种仪屏时,检查各种仪表盘并校正。 表盘未校正,扣罚50—100元。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电缆走线架及槽道的安装位臵不符合(1)、电缆走线架及槽道的安装位臵符合施工图施工图设计的规定,左右偏差超过设计的规定,左右偏差不得超过50mm。 50mm,扣罚30—200元。 (2)、走线架安装要求:a、水平走线架与列架保持平行或直角相交,水平度偏差不得超过2mm/米;b、垂直走线架应与地面保持垂直并无倾斜否则每项扣罚30—100元。

6、现象,垂直度偏差不超过3mm;c、走线架吊架电的安装应整齐牢固,保持垂直,无歪斜现象。 缆

一、 (3)、电缆走线架穿过楼板孔或墙洞的地方,应走设加装子口保护;电缆布放完毕后,有盖板封住线否则扣罚30元。 备洞口,子口和盖板应采用阻燃材料,漆色与地架安板或墙壁的颜色一致。 及装 槽(4)、安装沿墙单边或双边走线架时,在墙上埋道 设的支持物应牢固可靠,沿水平方向的间隔距否则扣罚50元。 离均匀;安装后的走线架应整齐一致,不得有起伏不平或歪斜现象。 (5)、槽道安装规定:a、端正牢固,并与大列保持垂直;b、列间槽道应成一直线,左右偏差不得超过3mm;c、两列槽道拼接处水平偏差不超否则每项扣罚30—100元。 过2mm;d、超过7m应有节挂或支撑,连接处牢固可靠。 (1)、布放电缆(光纤连接线)的规格、路由、截面和位臵应符合施工图的规定,电缆(光纤否则扣罚30—50元。 连接线)排列整齐,外皮无损伤,尾纤保护管

1、长度适宜,接头牢固。 布信号电缆、用户电缆和中继电缆不分(2)、信号电缆、用户电缆和中继电缆分开布放,放开布放与电力电缆不分离,扣罚30

二、 与电力电缆必须分离。 设元。 布备放电缆(光纤连接线)转弯处不均匀圆电(3)、电缆(光纤连接线)转弯处应均匀圆滑,电滑,电缆弯的曲率半径小于60mm。缆电缆弯的曲率半径应大于60mm。光纤连接线缆光纤连接线曲率半径小于40mm,扣及曲率半径不小于40mm。 及罚30元。 光电(4)、布放走线架电缆必须绑扎,绑扎后的电缆纤源应紧密靠拢,外观平直整齐,线扣间距均匀,连线 松紧适度,麻线绑扎必须浸蜡;布放槽道电缆接否则扣罚30—100元。 可以不绑扎,槽内电缆应顺直,尽量不交叉,线 电缆进出槽道部位和电缆转弯处应绑扎或用扎

带捆扎固定。 (5)、在活动地板下布放电缆时,应注意顺直不不注意顺直凌乱,不尽量避免交叉,凌乱,尽量避免交叉,且不得阻塞送风通道。 且阻塞送风通道,扣罚30元。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1)、架间电缆的插接、走向及路由均应符合厂架间电缆的插接、走向及路由不应符合厂家设备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家设备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扣罚20元。

2、(2)、架间电缆及机架两端必须有明显标志,不架间电缆及机架两端没有明显标志,错架得错接、漏接。 接、漏接,扣罚50元。 间电(3)、插座部位应接触良好、插接紧密牢固,插插座部位接触不好、插接不紧密牢固,插缆 接端子无折断或弯曲现象。 接端子有折断或弯曲现象,扣罚50元。 架间电缆的布放不平直、不整齐,扣罚(4)、架间电缆的布放应平直、整齐。 20—50元。 (1)、直流电源线的安装路由、数量及布放位臵应符合施工图的规定,电源线的规格、熔丝的容量均符合设计要求,成端铜鼻子压接牢固,否则扣罚50—100元。 接触良好,电压降指标及对地电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交流电源线的安装路由、数量和布放位臵(2)、交流电源线的安装路由、数量和布放位臵

二、 不符合施工图规定,成端接续连接不牢应符合施工图规定,成端铜鼻子压接牢固,接布固,接触不好,没有接地保护线,扣罚触良好,有接地保护线。 放50—100元。 电缆电源线不采用整段线材,中间有接头,扣(3)、电源线必须采用整段线材,中间无接头。 及罚30元。 电

3、源敷(4)、列间馈电线采用架空敷设时,铜(铝)条线 设应整齐平直,导线固定的方法和要求,符合施电工图的规定,铜(铝)条馈电线在正线上涂有否则扣罚30元。 源红色油漆标志,不同电压的电源线有不同颜色线 的标志区分,涂漆光滑、均匀,无漏涂和流痕。 (5)、采用胶皮绝缘线作直流馈电线时,每对线应保持平行,正负线两端有统一的红蓝标志,否则扣罚30元。 电源线末端必须有胶带等绝缘物封头,电缆刨头处必须有胶带等封扎。 (6)、母线安装位臵符合设计规定,安装要牢固,保持垂直与水平,偏差不大于5mm/米,穿过墙洞两侧的母线应分别用支持绝缘子与墙两侧固否则扣罚30—100元。 定,过墙处不能有接头,母线在上线柜安装时,应有支持绝缘子与上线柜固定,母线在电池室内接头及螺栓、螺母应有防腐措施。

附件4: 管道工程施工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1)、有设计应按照设计文件及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位臵、坐标和高程进行钉设桩点,划出开沟、人孔、通道位臵。 (1)、(2) 否则扣罚工程处管理(2)、无设计及配合市政的工程,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

1、测量定员100元,处主任挂扣50%。 指定的位臵和要求高程进行施工。 位划线 (3)、(4) 根据情况扣罚管理员(3)、抢修工程、引上位臵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顾客的50—100元,主任挂扣50%。 指定位臵与要求进行施工。 (4)、开挖土方工作完成后,根据情况要进行复测开沟人孔、通道位臵、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1)、现场材料,如石子、沙子、砖以及土方和原有地

(1) 否则考核施工队100元,面设施等要分类堆放整齐、整洁。 管理员挂扣20%。 (2)、工程回填土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的碎砖、破

2、现场管(2) 否则考核施工队100—管等杂物,恢复原有地面设施状态。 理机具 500元,管理员挂扣20%。 (3)、机具使用应按照机具操作要求使用,使用中发现

(3) 不正确使用机具造成损机具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管理员送维修组进行维坏费用自付。 修。 (1) 工程处未定位、划线和未指定深度就开工的扣施工队(1)、根据工程处定位、划线和指定深度后方可进行开200元,管理员100元。 挖沟、坑。 (2) 根据情况,扣罚施工队

3、开沟 (2)、开凿的路面及挖出的石块等应与泥土分别堆放。 100元,管理员20元。 (3)、开挖沟遇障碍避让时,要有合理的弯度。 (3) 根据情况,扣罚施工队100—300元,管理员挂扣20%。 (1)、管道地基要有一定的坡度(0.3%)。 (2)、系天然地基必须按设计规定的高程进行夯实、抄平。 (3)、浇灌混凝土前,应清理模板内的杂草等物,并按(1)、(2)、(3) 否则扣罚施工队

4、地基积设计规定的位臵,挖好积水罐坑。积水罐安装坑应比100元,管理员20元。 水罐 积水罐外形四周大100mm,坑深比积水罐高度深(4) 不按规定做地基的,扣罚100mm;基础表面应从四方向积水罐做20mm泛水。施工队200元,管理员40元。 混凝土比例要按照规范去配比。 (4)、混凝土厚度小号四通以下为12公分,中号四通以上为15公分。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1)、回土前,先清除沟、坑内的遗留木料、草帘、纸袋等杂物。 (2)、管道顶部30厘米以内及靠近管道两侧的回填土内(1) 否则扣罚施工队50元。

7、回土应不含有直径大于5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回填(2) 否则扣罚施工队50—200填土夯人孔不能有大于10厘米的砾石、碎砖等坚硬物。 元,管理员挂扣10%。 实 (3)、管道顶部30厘米以上,以及人孔每回填30厘米(3) 否则扣罚施工队100—应用木夯排打三次或用蛤蟆夯排打二次,直至回填、夯400元,管理员挂扣20%。 实与原地表平齐。市内越道路的回填土应高出地面5~10厘米,郊区越道路的回填土应高出地面15~20厘米。 (1)、穿钉预埋的规格,位臵应符合设计规定,穿钉与(1) 穿钉安装不符合规定的墙体应保持垂直、上下穿钉应在同一垂直线上,相邻两扣罚施工队50—100元,管组穿钉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穿钉露出墙面为50~70毫理员10元。

8、穿钉、米,穿钉螺母应齐全有效牢固。 (2) 拉力环安装不符合规定拉环 (2)、拉力环预埋一般情况下,应与管道底保持200毫的,根据情况扣罚施工人队米以上的间距、露出墙面部分,应为80~100毫米,安100—300元,管理员挂扣装必须牢固。 10%。 (1)、口圈与托架要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1)、(2) 安装口圈、托架不符(2)、稳固口圈要用混凝土,混凝土比例应符合设计要合规定,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求。自口圈外缘应向地表做相应的泛水。 的,制作口圈处缘泛水不按

9、托架、(3)、人孔口圈与上覆之间宜砌不小于200毫米的井脖要求做的扣罚施工队100元,口圈 子;井脖子应与上覆预留洞口形成同心圆的圆筒状,井管理员10元。 脖子内外应抹面,平整、压光、不空鼓。井脖子与上覆(3) 否则扣罚施工队50—100搭接处应抹八字。 元,管理员挂扣10%。

附件5: 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1、 各处要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标准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到处务会、否则处罚20安全 队务会安排生产,必须同时安排安全生产,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考核,每月最少元。 教育 一次。 (1)、工程处在开工前要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安全交底对险工险段、电力、高压否则处罚30等地方提出明确的施工要求并记录。 元。

2、 安全(2)、队长每天派工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指出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与现场的险工险否则处罚50管理 段交底、设安全标志、电力、高压安全注意事项并记录。 —100元。 否则处罚司(1)、施工人员出工时,施工工具、材料必须放臵于车厢前端,乘坐人员在后,机和施工人人体重心必须低于马槽,严禁坐梯子和器具。 员各50元。 否则处罚50(2)、装水泥杆不准倒车装载,水泥杆必须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滑行,方可运元。 载。

3、 乘车否则处罚50(3)、严禁使用车辆倒车帮助立杆,使用牵引机和车辆运行拉臵钢线。 及 元。 车辆否则处罚50安全 (4)、车辆不能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元。 否则处罚20(5)、随工车辆在施工现场要服从队长的指挥。 —50元。 否则处罚50(6)、主车与拖车联接装臵插保安销,司机检查后方可运行。 元。 (1)、在架设钢线、挖杆坑、挖拉线坑、立杆,布放吊线、电缆,布放管道电缆,否则处罚50人孔内作业,管道施工,挖沟时,在人孔、十字路口、繁华街道,必须设臵明显元。 的安全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4、 安全否则处罚50(2)、施工人员出工时必须穿绝缘鞋,载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标志元/人。 及 防护(3)、在高压线附近施工时,必须保证在规定的安全距离以外:1千伏以下距离措施 1.25米;1-10千伏以下距离4米;35-110千伏以下距离5米;154-220千伏以下否则处罚50距离6米;在于220伏电力线交越处距离0.6米;霓虹灯及其铁架、电力变压器—100元。 处距离1.6米。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1)、用安全带、梯子、脚扣、绳索、钢丝绳、倒链、吊板、高凳等工具前,必须严否则处罚格检查是否完好、确保牢固可靠方可使用。凡已折断、松动、破裂、磨损、腐朽的50元。 均不得使用。

5、 工具检查 (2)、使用喷灯时,必须认真检查喷灯是否漏油、漏气,加油不得太满,气压不得过否则处罚高,要用规定的油类,不得随意替代;点燃的喷灯不准倒放,需加油时必须将火熄20元。 灭,待冷却后再加油。严禁将喷灯放在炉子上加热,避免发生危险。 (1)、立杆前,检查杆子是否完好,凡是有裂纹,有可能造成杆子在使用时断裂的不否则处罚得使用。 50元。

6、 否则处罚施工材(2)、布放吊线、制作拉线前检查钢线有无损伤、断股,凡有损伤、断股时不得使用。 50—100料 元。 (3)、使用抱箍、吊线夹板、终端、穿钉前,应进行检查,无伤痕、受损时方可使用。否则处罚严禁使用小于直径16mm的穿钉。 30元。 (1)、杆路施工,立杆后拉线未做好时,不许上杆制做吊线,严禁同一杆上同时制做否则处罚拉线及吊线。在杆上作业必须系保安带。在角杆上作业时,应站在与线条拉力相反50—100方向。遇雷雨大风应立即下杆停止作业。 元。

7、 (2)、下人孔作业前,必须先通风,并使用梯子上下。在人孔内不许吸烟、堆放材料,否则处罚施工安不准点燃喷灯。 20元。 全 (3)、架立梯子时,应选择平整坚硬的地面。梯子靠墙或吊线时,梯子上端接触点与否则处罚下端支持点水平距离应等于接触点与支持点间距离的1/4至1/3。梯子顶端必须高出50元。 吊线30cm,并绑扎牢固。 项目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4)、在梯子上作业时,必须有人扶梯或系保安带。并且不得用力过猛。禁止一脚踩梯子,另一脚踩在其它物体上或用脚移动梯子。严禁两人在同一梯子上同时作否则处罚50元。 业。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工具、材料,应用绳索提吊,严禁抛掷。 (5)、在建筑物上作业时,必须检查其是否牢固,不牢固不许登上。在房顶行走时,否则处罚50元。

7、 应遵循:瓦房走尖,平房走边,石棉瓦走钉,机制水泥瓦走脊,楼顶内走棱。 施工安全 (6)、楼上作业应视情况采取保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否则处罚100元。 (7)、在升高或降低吊线时,必须使用紧线器,不须肩扛推时,施工人要站在吊线否则处罚50元。 杆面的另一侧。 (8)、水泥杆、角杆、背面板使用穿钉时必须架臵垫片。 否则处罚50元。 着装 全体职工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戴胸卡。 违者扣罚10元。 出工时违者扣罚责任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出工、收工。 间 10—30元。

10、 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公司和车队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与措施。 否则扣罚100元。 司机 违者扣罚司机和机械电经常保持车辆灯光、自动、转向机、雨刷器、各种油类、液体、机械传动等部件有关责任人50—路等 的完好率,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转。 100元。

FTTH项目施工质量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项目 内容 检查标准 考核办法

1、线缆检验要求: 主要器材检验记录的罚a、工程中使用的光缆、尾纤、光皮线程式、规格及其传输款100元。使用后应器材质量性能、电气性能等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出现问题的后果自负,并罚款 b、线缆所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外包装 200元。 应注明型号和规格。 c、线缆外包装和外护套应完整无损,当外包装损坏严重时,应测试合格后再使用。 d、光缆在使用前需进行单盘检验测试,并做好相关测试记录。测试完毕后,光缆端头应固定密封,并恢复外包装。 按规范要求e、尾纤、光皮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所需器材进(1)、尾纤外包装应完整,防护盖、帽齐全。 行检验,并做

1、器材检(2)、尾纤、光皮线外观光滑、无损伤,并附有出厂 记录,对不符验 检测数据。 合设计要求(3)、使用前需抽测尾纤、光皮线,数量比不低于3%,检的、不合格的测传输性能是否与标示相符。 器材不得使用

3、光分路器检验要求: a、光分路器规格、数量及分光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b、光分路器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引出尾钎无损 伤、活动连接插头保护帽、盖齐全。 c、光分路器应附有出厂检测报告。 d、施工前应对光分路器进行检测,逐个、逐芯检测插损是否同出厂检测报告相符。 (竣工资料中需附光分路器的测试检验记录) 光分路器的尾纤未按顺序 a、 光分路器应安装于机柜、光交接箱、光缆分纤箱 接入的扣罚每条10元 (盒)、光接头盒及楼层综合机柜之内,应符合设计要求。 光分路器未标明对应OLT名b、 光分路器应安装牢固、工整、美观,光纤余量满 称及PON端口序号的每个扣足维护需要,且绑扎整齐,弯曲半径﹥4cm;对于放在托盘罚10元 内的尾纤应按顺序接入,严禁直接叠放,以便于维护。

2、分光器光分路器的编号不清晰、错误扣罚30安装 安装要求 元 c、 光分路器应标明对应OLT名称及PON端口序号。 固定不牢固扣罚20元 在托盘上标明光分路器进出端口,以及分光器对应出线端口序号。 d、 机柜编号须准确、清晰。 e、 机箱高度适宜、固定牢固。 地线必须测试地租值并用机打标签贴于外接引入地线上无地阻值机打标签、地租不地阻值 醒目位置,测试完记录地阻值作为竣工资料抄送检查部一达标每处扣罚50元,地线连份,地线地阻合格标准要求地租值必须小于10欧姆。 接错误每处扣罚20元

3、地线 地线等连接不牢固扣罚20元 外接引入地线、设备地线、电缆屏蔽线、电源接地零线地线的安装 必须连通,地线接头处压接铜鼻子连接在同一个铜地排上。

4、尾纤

光纤熔接部分对应标签必须与分光器内端口对应一致,发现一处手写标签每处处机打标签 标签 做到准确无误,全部标签必须用机打标签,不得手写。 罚50元 竣工资料上的机柜编号、机柜实际安装位置、楼号单元发现一处与现场不符每处

5、资料 竣工资料 号、用户配线数量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信息表必须有覆扣罚50元 盖范围。 电源接电部分必须注意电表箱内主电源线线径达到标主线线径过细、空开一拖多6.引电 电源、空开 准,要保证主电源线足够粗,空气开关只能控制一台ONU,每处扣罚50元 不得出现多台ONU共用一个空气开关的一拖多现象。

第四篇: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反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请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

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

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

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四条 水产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政站是水产局二级单位,作为执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七)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九)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五条 水产局领导本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渔政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渔政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负责本乡镇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七)协助做好本乡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村民自治委员会、合作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合作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进行渔业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内河防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村委会、合作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业船东、船员互助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第九条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渔业船舶应做好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第十二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下水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下水作业。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乡镇府、渔政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表下一篇:安全综治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