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2022-07-05

第一篇: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杜庆梅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

(一)低保制度的基本概念

 低保制度全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益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基本做法是: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当一个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发生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现金和实物救助,使其收入水平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标准。

(二)低保制度的主要原则

1、“最低保障”原则。

2、“只保障生活”原则。

3、“底线公平”原则。

4、“收入核定”原则。

5、“按户施保”原则。

6、“激励就业”原则。

 我国低保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由城市低保先行到城乡保障并举,由保障三无特困对象为主到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由简单生存保障到综合性生活救助,由单一行政工作到多方位社会服务的不断发展创新、不断规范完善的过程。

二、低保制度的具体操作

 (一)保障标准

 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遵循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既满足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且应与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标准如果过低,则难以满足维持最基本生活的

实际需要,发挥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有的功效。保障标准如果过高,则会影响低保对象就业的积极性,滋生“福利依赖”、“养懒汉”等不良现象,有违低保制度的初衷,同时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

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增长的做法

 2007年,我省首开先河,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与居民收入直接挂钩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按照上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调整,同步增长,大大促进了低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脱贫攻坚工程对低保标准的要求

 从2008年起,我省在进一步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加大提标力度,确保苏南地区于2008年、苏中地区于2010年、苏北地区于2012年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500元。

 保障标准是体现一个地方低保制度实施效益的重要指标,但更重要的是对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从理论上来讲,大部分低保家庭尤其是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在一年之内变化一般不会太大,那么保障标准提高后,已保对象的补差应该按照标准提高的额度足额增加,而新增对象的补差应该不高于标准提高的额度。

 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工资性收入,如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经营性收入,如从事农业生产、商业买卖所得等;三是财产性收入,如存款、利息、证券、

红利、租赁收入等;四是转移性收入,如各类社会保险金、遗属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等。

具体办法和步骤

 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数额进行定量核算,同时也要对其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定性评估。具体方法和步骤主要有如下几种:

 个人申报法。

 入户调查法。

 走访法。

 信函求证法。

 比较法。

 评议法。

(三)审批程序

 办理低保,应遵循个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调查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其中,应把握好两个环节:一个是入户。在居(村)一级应该户户走到;在街道(乡镇)一级,应该至少一半的户走到;在县一级,除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之前程序是否规范,还应该按一定比例到户抽查。 另一个是公示。公示的次数应不少于两次,每次时间应不少于5天,内容应包括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保障标准、补助金额,通过程序公开实现结果的公正,通过群众监督促进结果的公平。

(四)分类施保

 低保制度是通过划定一条保障线、对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贫困家庭给予救助,这种标准划一的救助方式公平合理,便于操作。但事实上,不同人口类型和规模的家庭生活成本是不一样的,不同对象的特殊需求也是不一样。为了使低保制度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分类施保显得十分必要。

动态管理的¡°四化¡±

 保障对象的类别化。

 补助标准的层次化。

 配套政策的区别化。

 日常管理的分类化。

(五)资金发放

 低保资金是政府专门安排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城市低保金应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可按月也可按季发放。目前,我省城乡低保金已全面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形成了民政部门审定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复核并安排资金、金融机构打卡到户的规范运作机制。

(六)档案管理

 低保档案是指在低保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管理是低保工作的重要基础。

 低保档案原则上可分为审批类、日常管理类、文书类、会计类。审批类包括低保对象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审批表等。日常管理类包括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记录,定期核查材料等。文书类包括低保对象花名册、家庭备案表、统计表、低保工作会议记录、低保政策文件等。会计类包括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拨款凭证、资金发放统计表等。

三、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其他收入。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民政部门上报的低保资金预算及其编报说明的审核,在此基础上,根据享受低保补助的人数、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提标情况等因素安排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3、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做到应保尽保。

4、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专项工作会议、资料制作及印刷、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维护、走访调查、基层聘用人员费用支出等。

(二)财务管理与监督

1、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管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低保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资金的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低保资金分月(季)用款计划,按月(季)审核拨付低保资金。当年保障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3、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账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决算与说明。财政部门应将审核汇总后的当地保障金决算随同社会保障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4、低保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业务工作、临时救济、送温暖等其它方面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5、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高有低的动态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对象审核、低保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同时,要针对低保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低保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6、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是政策执行不严。

 二是操作不够规范。

 三是监管不够到位。

 四是发放不够及时。

五、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几点要求

 一要高度重视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

 二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三要全面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 四要不断加强资金保障强化财务管理。 五要切实加强低保工作队伍建设。

六、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管理体制的思路

1、加强低保管理中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并重的意识 

2、加强和优化内部管理

3、加强和优化外部管理

4、加强低保宣传

谢谢大家!

第二篇:城乡低保政策指南

一、问:怎样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答: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居住地和户口要一致。因拆迁安臵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在三个月内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并按规定重新申请。

二、问:申请城乡低保有哪些审批程序?

答:⑴本人申请。 ⑵居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材料和家庭收入。⑶组织听证(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建议保障金额等)。⑷街道、乡镇复核、初审。⑸区民政局审批。⑹张榜公示享受低保的人员名单和保障金额。

三、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申请书;⑵与原件核对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出具暂住证或居住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⑶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和参加就业培训证明;⑷家庭成员中有拆迁安臵或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须提供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臵或农转非的时间、安臵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⑸残疾人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⑹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⑺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⑻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⑼夫妻离异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⑽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⑾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⑿提供申请前2个月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⒀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问:核定家庭人口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1.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计算。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五、问: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⑴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⑵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⑶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

1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⑷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从事农业生产的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按当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的一般收入情况计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⑸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的,视为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不得享受低保。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 ⑺)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问:哪些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

答:⑴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⑵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⑶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当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⑷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⑸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⑹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⑺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⑻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⑼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七、问:对城乡低保实行怎样管理?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家庭成员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

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A类家庭: 即“三无”人员和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B类家庭:即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C类家庭:即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的家庭收入以年为周期进行复核的规定,纳入A类家庭管理。

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低保家庭应在复核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印制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第三篇:重庆市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11年10月28日 06时07分

市民政局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1〕83号)。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民政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当前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条主线,着力完善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救助水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的保障,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截止9月底,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30.28万户57.96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6.11%,月人均补助185元;农村低保对象55.68万户111.26万人,占农业人口的4.78%,月人均补助93元。

二、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情况

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年204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每人每年300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每人每年19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每人每年2880元)。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每人每年2760元)。调整后,终止发放食品价格上涨临时生活补助。

三、城市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城市低保标准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进行测算,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食品消费支出按每日摄取1800千卡能量所需相应食物摄入量和市场平均价格测算确定,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根据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测算确定。

四、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今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9倍以内确定。2012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8倍以内确定。2013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7倍以内确定。2014年,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6倍以内确定。2015年及以后,农村低保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5倍以内确定。

五、怎样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从2012年起,我市将在每年10月,根据上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六、怎样防止低保政策执行走样

(一)加强政策宣传。在继续组织开展好10月份社会救助集中宣传月活动的同时,全面推行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公示到户制度,把主要低保政策、辖区内全部低保对象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印制成传单,发放到所有居民家中,让所有群众都知晓政策和低保对象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二)加强规范管理。更加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流程和动态管理规范,确保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批发放等环节规范运作;对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加强对收入可变性大的低保对象的复核,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城乡低保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区县领导班子的目标考核和纪检监察的日常监督,采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措施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同时,市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每年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区县的乡镇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重庆市居民户口的城市和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

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哪里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如何申请低保

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有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监护人、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申请;无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户主的名义代为申请。

(四)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有无特殊规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没有特殊规定。

为体现社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人员和残疾人的关爱和照顾,对 “三无”人员、重残人员(

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

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

(五)低保审批有哪些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在每月、农村低保在每年集中安排时间受理申请,具体时间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受理。

2、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3、听证评议

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

4、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听证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5、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6、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7、张榜公布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

8、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及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六)为什么许多低保对象拿到的低保金要比低保标准低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比如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20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那该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20元。

(七)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7、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八)如何计算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计入家庭收入的各具体项目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的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按当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的一般收入情况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6、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的,按第六条第八款处理。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继承和接受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

(九)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4、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6、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哪些情况视为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2、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3、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当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4、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5、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6、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7、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8、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9、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0、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低保对象是如何进行动态管理的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家庭成员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 即“三无”人员和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即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

C类家庭:即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的家庭收入以年为周期进行复核的规定,纳入A类家庭管理。

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低保家庭应在复核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十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鼓励低保对象就业方面有何规定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参加生产劳动。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

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办个体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

4、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5、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

(十三)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有哪些补贴政策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渝财社〔2006〕41号)、《关于实行就业补贴补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规定: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月就业收入在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可按其家庭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70%给予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渝财社〔2007〕41号)规定:对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的4050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低保对象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介绍的就业;

2、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3、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状况;

4、及时通报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主动配合民政部门查证并在调查表上签字;

5、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十五)如何理解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首先应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力进行自救,有取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权力。如果申请对象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说明该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不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六)对为申请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如何处理

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对骗取低保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和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如何处理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对低保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如何处理

对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宣传单

一、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暂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一年内经有关机构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高档饰品及饲养宠物观赏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

(六)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严重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第十七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收入;

(二)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三)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六)其他实际收入。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保障金的申请和核发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保障工

作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个人申请——居委会核实——居民代表评议——居委会首次张榜公布——街道(镇、乡)复核——二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三次张榜公布——颁发低保金领取证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 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申请人夫妻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男方提供其收入证明。

申请人夫妻一方户籍是农村的,其农村人口不计入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要参考农村的家庭收入情况。

三、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规定,拒绝出具收入证明或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根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单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配偶;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八条夫妻一方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县(市、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农村特困居民,可申请享受我区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空调、电脑、冰箱);

(四)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和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八)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九)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邻居。通过走该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村民代表评议。对有隐形收入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向户主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篇:赤水市常年城乡低保政策

一、赤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城市低保标准

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生 活费用确定,赤水市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30元/人、 月。

2、申请低保条件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 收入低于330元的可以进行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拥有汽车、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3)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5年的;

(4)异地购房入户未满5年的;

(5)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 培训或者一年内2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7)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8)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9)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 最低生活水平的。

3、申请审批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通过 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社 区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组织召开低保公开听 证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拟上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表决, 通过后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社区上报对象后 进行核查并审核,同意后在政务公开栏、居分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 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来的对象进 行抽查并审批。同意后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 栏、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金。

4、低保金的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300元/人、月为标准,减去家庭收入后进 行补差。通过信用社按月进行社会化发放。

二、赤水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农村低保标准

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生 活费用确定,赤水市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500元/人、 年。

2、申请低保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68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6)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3、申请审批

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对象进行核查,并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乡镇审核结果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上报对象进行复核抽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委托乡镇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5天满后无异议的批准从下个季度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5、低保金的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1500元/人、年为标准,减去家庭收入后,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差。通过信用社按季度进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1、农村五保的类型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

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

以在家分散供养。我市新建的敬老院环境优美、设施齐全,五保对象可进入

敬老院进行试入住体验。

2、农村五保的供养标准

我市现行的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为1825元/人、年,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2125元/人、年。

3、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

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4、申请审批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

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

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

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 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 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从次月起享受供 养待遇。

5、申请入住敬老院

未患有精神病和传染病的五保对象都可申请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

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 入院协议中,入院后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 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入住敬老院后,为每一位院民建立个 人健康档案.并定期联系医疗机构到院内对院民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情 及时到医院治疗。敬老院院民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 明礼貌.团结互助。

6、供养金的发放

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以1825元/人、年为标准,通过信用社按月进 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其供养金由敬老院统一管理安排, 用作院民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用支出,敬老院每月发给院民一定的零用 钱。五保对象在享受五保供养金的同时,还可以办理享受新农保基础养 老金55元/月。

赤水市9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实施细则

为让我市广大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一、高龄津贴的范围

1、年龄90—99周岁,户籍在赤水市的老年人;

2、年龄100周岁以上,户籍在赤水市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年龄90一99周岁,户籍在赤水市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高龄津 贴:

2、10HD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由现在的1 0()元提高到150 元。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亲属代理申报,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薄及 复印件两份,1寸照片两张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登记、审查。村(居)委会 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在村(居)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 异议后,上报镇(乡)、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2、镇乡、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核。通过审查的 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市老龄办。

3、行政、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报市人劳局审批,其它人员报市老龄办 审批,市人事局和市老龄办对上报材料进一步核实,对通过审查的,送镇 (乡)、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公示有异议 的,进一步调查。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

理由.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财务主管述职报告下一篇:创卫领导检查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