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案例

2022-09-19

第一篇:经济责任审计的案例

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评价案例之书记市长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绩效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评价案例之书记市长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绩效评价

一、审计背景

2011 年,Z 省审计厅接受省委组织部的委托,对平川市市委书记刘诚、市长王建伟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重点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和2008 -2010 年度财政收支、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负债、国有资产处置等重点决策事项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二、审计方法应用

1 .采用走访、座谈、询问、调查等形式,了解平川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了解市委、市政府研究和制定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

2 .走访市发改委、统计局、财政局、外经委等部门,了解近年来全市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支、利用外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和农民收人等经济社会主要指标的情况。

3 .查阅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资料、会议纪要,了解平川市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发现平川制定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政策和减免企业地方级税费的规定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 .查阅财政局相关账簿、凭证、报表,发现一些违规分配和收支不真实的问题:在收人账中,发现在超收收人分配时,未经市人大常委

会批准,市政府自行决定安排支出的问题;在收人账中,发现以延缓征收税款、错缴退库等方式调节收入的问题,将属于省级收入缴入市区级金库的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纳人一般预算管理等问题;在预算外账户中,发现支出挂账未及时消化的问题;在土地收益基金专户中,发现未足额提取土地收益基金的问题。

5 .查阅市国投公司相关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资料,发现未经资产评估和公开竞价就转让国有房产的问题;查阅收人账户时,发现存在国有资本收益应收未收、国有股权收人应上缴未上缴的问题。

6 .查阅国土局相关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国有土地转让、审批的相关资料,发现未足额提取土地收益基金、违规越权调整农用地的问题;查阅全市用地、开工的动态管理资料,经过核对,发现部分土地闲置已达3 年以上,而市政府未予以收回、重新出让的问题。

7 .查阅市国投公司等政府融资公司的会计报表、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资料,发现8 家公司用虚增资本、不实经营业绩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导致政府累计负债连年增加。

8 .抽查部分市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查阅相关建设项目的账簿、凭证、报表,以及相关项目的概算市批文件、资料,经过对比分析,发现大部分项目都超规模、超概算,且超概算的金额都在30%以上;在抽查重点工程—南湾10 万吨码头项目时,发现这个项目的投货额巨大,资

金全部依靠政府融资,造成地方政府的负债压力大增,还有重复建设的问题。

三、绩效评价

1 .书记的绩效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刘诚任职期间,较好地履行了书记的职责,能够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川石化基地建设的决策,统筹全局,组织制定平川石化基地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证明,其发展战略总体上是正确的,符合平川市的实际情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个别项目的决策上,超过了平川市的财力和需要,规划不够严谨;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一些土地出让金返还和税费减免的鼓励政策不符合国家规定;对政府在财政收支、有关经济活动、重大决策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管理还不到位,有待加强。

2 .市长的绩效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王建伟任职期间,较好地履行了市长的职责,全市GDP 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外贸出口、居民人均收入、农民人均纯收人等主要经济指标都取得了较大的增长。但也发现部分超收收人支出未经市人大批准、部分财政收支不够真实、将部分省级收人缴人市级或区级金库等问题;在政府负责融资方面存在着以不实资料获得银行贷款的问题;部分国有资本收益未收回、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问题;违规调整农业用地、闲置房

地产用地未及时收回、未足额提取土地收益基金等问题;建设项目超概算,个别项目布局规划不合理等问题。

四、经济责任界定

1 .市委书记的经济责任界定:

市委书记刘诚对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和税费减免政策、重点建设项目中规划不够严谨的南海10 万吨码头项目的决策,以及对政府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应负主管责任。

2 .市长经济责任界定:

市长王建伟对超收收人未报市人大批准用于支出、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严重、违规调整农用地等问题,应负主管责任;对部分财政收支不够真实,将省级收人缴人市区级金库、未按规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未收回、政府负债融资资料不实、闲置用地未收回、未足额提取土地收益基金等问题,应负领导责任。

(摘自《 新编绩效审计实务》 ,叶晓钢编著,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第二篇: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成果利用

文章标题: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成果利用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已在全国普遍推开,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各级党委、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广大群众积极拥护,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良好的发展势头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不断探索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的实现形式,对于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项工作开展至今,已取得了较大

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如何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就是这些薄弱环节中较弱的环节之一。因此如何搞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该以合理确定审计时机为前提,使成果利用与干部监督管理相结合。

为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干部任免的参考依据,充分发挥其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应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机,防止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监督管理相脱节。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时机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行“先审计后离任”方式。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程序,是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的有效原则和手段,它能非常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程度,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干部提供准确的依据。目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不明显,主要是一些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对被审计者本人触动不大。究其原因如下:一是实际工作中,大部分领导干部先离任后审计,除非是触犯了法律,否则审计结果对被审计者本人并没有什么影响。被审计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不负有整改的责任了,而接任者是否整改,则要看接任者自身的责任心。先离任后审计使审计的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对成果的有效运用。

(2)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命”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力和威慑力,提高其权威性,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如:对调任新岗位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作和经营财物交换,并写出任期经济履行情况报告,新岗位作为代理职务,审计后,再作正式任职,对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实行“先离任,后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实行“先审计,后任免”方式。如:对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疑点多、问题不清的干部,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即“离任者”先离岗待命,待审计后依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做出安排。

(4)、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机制,将监督关口前移,实行任中审计、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对纳入经济责任范围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内定期审计,两年至少审一次,重点单位实现年度定期审计,并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审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相应建立自身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审计部门按照审计规范建立自身的结果档案,有利于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动态;组织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后,及时登记,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并将审计结果与干部的使用、考察结合起来,表彰尽职者、查处违纪者;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将其归档,作为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立案的依据,并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反馈给审计部门,以便于审计部门进行归档。离任时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未审计的时段集中审计,形成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与集中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这种审计方式不仅能达到审计目的,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扬长避短,防患于未然。

(5)、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首先,要与日常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各专项审计相结合。实施审计时,将审计结果存入数据库,为经济责任审计做好准备,做到一次进点,满足多项要求。其次,经济责任审计要与审计署、省审计厅安排的审计项目相结合,有些可同时结合对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一并进行。

二、以规范成果转化机制为关键,确保审计成果利用

(1)、建立经济责任动态档案,对领导干部进行动态管理。审计部门要建立经济任审计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档制度,将审计结果报告放入领导干部实际档案,作为干部管理的终身参考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廉政档案,把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另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五部门要共同开发数据库,分级分层次建档,统一规范,信息沟通,共同作好审计成果转化工作。

(2)、通过制定法规把干部任免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凡正职调动其审计要同其它材料一起上报,作为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的直接参考数据,要特别强调没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研究干部任免,防止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与干部管理监察相脱节的现象。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制度。从利用原则、程序及内容上明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权限与职责,

并对审计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馈方面作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利用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分职能管理的原则,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协调;在利用程序上,强调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结论后三个月内负责落实、利用、并将利用情况报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在利用内容上,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利用情况分别归入审计档案、干部实绩档案、廉政档案。

三、以加强部门协调为保障,促进审计成果利用

(1)、建立领导保障机制。要形成以地方党委、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为决策层,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组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为协调层,审计机关业务科为操作层的工作体系。各层的职责是:决策层负责决策和提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重大事项安排;协调层负责召集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年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事项;指导层负责分配工作计划,指导业务开展;操作层负责实施审计任务,并保证审计质量。通过各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调,形成整体联动机制,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2)、建立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机关承办、纪检监察机关督办、部门负责其责的协调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结束后,分别向党委、人大、政府及联席会议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经济负责人提出管理使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重点抓好审计计划的安排和成果运用,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使用、监督的全过程,把审计成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正建设情况的重要内容。同时,针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司法部门对审计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做出刑事处理,相关部门要利用审计成果把评先树优、奖惩兑现以及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部门经济问题的案件相结合。

(3)、强化审计成果利用力度。要明确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调离手续;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对重新发现问题的,要继续追究责任。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所在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或资产负债损益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完善法规制度为重点,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1)、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告或进行通报”。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即是对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考验,也是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存在问题的曝光。将审计结果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或者对社会公众公告,是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在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产生巨大压力的同时,也会对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达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要求。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者及时迅速进行整改。将审计结果、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处理意见,在被审计单位一定范围进行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威慑作用。另外,应将审计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任前公告的内容之一,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透明度。

(2)、建立对审计决定的跟踪检查和落实机制。审计机关应明确专人专职负责对审计报告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工作,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科室负责人和审计组长责任制,把落实审计决定作为评价审计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执行完毕,对不能及时执行的要视情况分别采取谈话督促、报告政府、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或利用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保证审计决定落到实处。

(3)、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案件移交、查处跟踪机制。加大对案件移交、查处跟踪的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要敢于碰硬,该移交的坚决移交。同时,对移交案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一定要跟踪到底,不能不了了之。

(4)、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部门同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司法等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规范、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结果出现偏差等方面的问题,达到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的目的。

(5)、建立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监督机制。成立由人大、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机构,及时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确保审计成果按规范程序利用到位。

五、以严格成果管理为基础,规范审计成果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管理,是指审计成果报告形成后的报送、存档、宣传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的总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不同于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果,它不仅与领导干部个人政治前途紧密相关,而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相关,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影响多方面的关系,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应当高度重视。

(1)、要严控审计成果的抄送。审计机关应分别经济责任项目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抄送、防止造成审计成果的漫散、泄密。

(2)、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都必须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档案保管利用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要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工作,达到成果共享的目的。

(3)、对审计结果的利用要区别对待,注重谨慎性原则。慎重确定使用方式,注意不用情况的区别和联系。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能否落实到实处以及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关系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顺利实施。因此,必须从合理确定审计时机、规范转化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完善法规制度、严格成果管理等方面入手,惟有如此,审计工作才不至于流于形式,审计之下的国家问责制度方能真正得到落实,并且不断完善,而不能轻描淡写走过场,这样才能使今后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得到充分利用,从而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深入、健康发展,真正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为市场经济运行和廉政建设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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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包括审计形式、审计程序和审计具体方法三个方面。

1.审计形式。经济责任审计的形式,可分为受托审计、联合审计、日常审计、离任前审计、离任后审计、任期中审计。

(1)受托审计。受托审计,即审计部门接受干部管理等部门的委托,独立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联合审计。联合审计是以审计部门为主,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审计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日常审计。日常审计,即由审计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中间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上述三种审计形式各有利弊,经实践表明,受找审计是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导方面,也是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联合审计可以进行探索实践,但目前不宜在较大范围内推行;日常审计在审计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组织实施。

(4)离任前审计。离任前审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这前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前审计,显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时效性,有助于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有助于正确考察使用干部,有助于铸就领导干部的思想防线和约束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

(5)离任后审计。离任后审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退休等事项之后,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后审计,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应予纠正。

(6)任期中审计。任期中审计,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任期中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来说,有助于及时检查、考察其职责履行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端正经济行为;有助于及时发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披露严重损失浪费问题;有助于干部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干部,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2.审计工作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接受委托阶级。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建议;了解和掌握干部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做出受理委托审计决定,安排审计计划,确定完成审计任务的时限。

(2)审计准备阶段。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3)实施审计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可按一般审计的方式进行,如组织审计调查、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但应注意在审计过程中,特别是在审计取证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要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内容等结合起来。同时,在交换意见时,除了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外,还要就有关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人交换意见。

(4)提出报告阶段。在实施审计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对审计情况及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四篇: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的企业审计管理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五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企业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自行确定。 经济责任的界定,以企业内管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企业总部及重要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该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由企业内管干部兼职的子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子企业;

(五)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

(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技术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在利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时,应当评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

(三)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四)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论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利用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配合。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应当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监事会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十二条

审计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立项;

(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三)确定审计组;

(四)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立项。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本企业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委派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进行审计立项,作出审计计划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加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

(三)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确定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应当是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具有特殊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也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内部审计机构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审计通知书可以附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书、需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等。

第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

(五)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六)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3.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执行效果;

4.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5.任期内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回避。应当回避的,调整审计组成员并告知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二)开展审前调查;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四)现场审计取证;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七)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进驻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等,并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企业内管干部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述职。

第二十二条

开展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性质、紧急程度,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对所在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试。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关联方关系等;

(二)企业内管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

(三)经营环境,如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经营风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定的会计、税收、外汇、贸易等惯例的要求及执行情况;

(五)所在企业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所在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监管、检查及其整改情况;

(八)内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九)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和审前调查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

(五)预定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六)重要性水平及对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九)编制单位、日期;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访谈、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调查对象一般包括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企业工会、部分职工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设计实质性审查的程序和范围。测试的主要方法包括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测试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或被审计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中,审计组通过调查了解和内部控制测试,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事项,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预定的审计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现场审计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予以证明。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或采取替代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过程、审计结论及定性依据;

(三)审计人员姓名、编制日期;

(四)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复核日期;

(五)索引号、所附审计证据的数量及清单;

(六)被审计单位意见、签字及盖章。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复核,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复核意见: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定性依据是否准确;

(四)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五)审计意见、建议是否恰当。

第三十四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与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就审计事项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六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考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关于审计事项的初步意见,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企业名称和企业内管干部职务)***(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

(三)正文。主要包括审计基本情况说明、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情况介绍、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四)附件。其他资料。

(五)落款。***(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组、时间。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基本情况。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分管工作,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的主要工作及成绩,包括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主要问题。包括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有相关单位委托的特别事项,应专门对该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报告。“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指责任主体并非企业内管干部或其所在企业的问题、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在审计过程中自行纠正的问题等。

报告中应当写明问题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并逐项说明企业内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认定原因。

(五)审计评价。主要是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概括并评价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同时,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 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意见。审计组应当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研究、核实,撰写审计组关于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定稿。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四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检查所在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的审计,可以重点审查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十二条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三)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四十三条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盈利能力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二)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可参考指标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

在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中应重点对不良资产进行审计,应当按照企业内管干部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责任。应注意核实企业内管干部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以及任期内因客观因素新增的不良资产。其中,客观因素主要指国际环境、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

(三)债务风险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可参考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

(四)经营增长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市场拓展、资本积累、效益增长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持续发展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年均资本增长率、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等。

第四十五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等内容,明确企业内管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负的责任。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经决策机构集体讨论、由企业内管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问题。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所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

(四)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

(五)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决策方案中有无预防和控制风险转化为损失的应对措施,决策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审查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企业内管干部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内部环境。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人力资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实施等。

(二)风险评估。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三)控制活动。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面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第四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审计。主要审查企业内管干部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以权谋私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

(二)根据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

(三)根据群众反映,需要审计查证的问题;

(四)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关注企业内管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等,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五十条

评价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的方法,主要包括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任期初与任期末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进行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总结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即将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置于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因为企业内管干部的主观过错,还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客观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第五十一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可以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十二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真)”的评价意见。

(一)“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了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基本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虽存在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能够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不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四)“严重失真”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对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反映与实际严重不符。

第五十三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严格遵守(基本遵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评价意见。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正确;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审计未发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基本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较好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基本正确;基本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三)“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没有按国家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存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数额不大、性质不够严重。

(四)“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存在做假账、账外账等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存在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在定量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对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定量评价可以实行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定性评价指标可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对企业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评价,可以在简要表述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及决策效果进行分类评价。

(一)××等重大经济决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二)××等重大经济决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应履行而未履行决策程序。

(三)××等重大经济决策依据不充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十六条

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可以根据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和修订了××项管理制度,采取了××措施,内部控制有效(较为有效、无效)”的评价意见。

(一)“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健全、适当;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实现管理目标。

(二)“较为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内部控制执行较为有效,基本实现管理目标,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无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无效,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没有实现管理目标。

第五十七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评价,依据企业内管干部个人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在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或“在审计范围内,××同志存在××问题(列举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评价意见。

第五十八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结论。

第五十九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六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内管干部应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六十二条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企业内管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界定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复核与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出具审计决定书;

(五)出具移交(移送)处理书;

(六)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七)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在收到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疑难的审计事项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交报告,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或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作出处理的,审计组应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书应载明违反国家或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内部规定等依据,以及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

审计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所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审计发现的企业内管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和审计人员不得隐瞒不报。

第六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核与审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如未采纳,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复核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由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六十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第六十九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定意见,撰写并向委派或委托审计事项的单位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内部审计机构)关于***(企业名称和企业内管干部职务)***(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对相关内容表述应进一步提炼汇总和归类整理。

(四)附件。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落款。内部审计机构(印章)、时间。

(六)抄送。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

出具审计决定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报送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十二条 出具移交(移送)处理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内管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审计组应起草移交(移送)处理书,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需要由企业内管干部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企业内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应依法追究企业内管干部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下达审计指令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第七十六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整理相关资料,并建立、保管审计档案。下列资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一)相关单位的委派或委托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取证材料;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

(四)审计报告复核意见书;

(五)审计报告;

(六)审计决定书、移交(移送)处理书;

(七)企业整改情况报告;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十七条 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干部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一)委派或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管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层或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二)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内管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以归入企业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四)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企业内管干部,企业可以开展诫勉教育。

(五)若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企业应当视其影响程度对企业内管干部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其他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问题的,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任中审计:未来经济责任审计的主流

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形式,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离任审计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强化领导干部经济权力监督的客观要求,是现阶段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必然选择。与离任审计相比,任中审计更具特色,未来将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形式的主流。

一、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比更具独特的优势

(一)任中审计时效性更强,可避免干部“带病提拔”。从时间上看,任中审计能更早地发现问题。有的领导的违规违法问题贯穿于整个任期中,早一点发现,就更多地减少损失。如果等到离任审计时发现,可能有些错误已经造成,损失也已经无法挽回。从效果上看,离任审计时,有的领导已经离退休或者已经履行新职,有的甚至成为审计部门的上级,问题查出来了,最后很多事不了了之,抑或新官不理旧账,抑或板子打在后任身上,导致中央作为廉政重要措施之

一、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效力大打折扣。而任中审计,则可以分清责任,任中解决问题,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能得到较好地运用。

(二)任中审计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离任审计一般意味着“盖棺定论”,而任中审计还有在任中就对其预警和教育的作用。有任中审计,对有违规违法行为能起到一定的挽救作用。更重要的是,实行审计监督关口前移,能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促进干部廉洁勤政,求真务实,科学决策,合理使用资金,并自觉置身于群众监督之下。还有利于提高干部整体素质,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同时,如果各地都将任中审计作为一项日常性的工作全面开展,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走向公开化、民主化、法制化,实现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都能进行一次任中审计,就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发挥事前、事中监督的威力。

(三)任中审计更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计划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之一就是受托,受组织部门的委托开展审计。由于多方面原因,单纯的离任审计时,审计部门不能在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前掌握工作任务量,具体审计哪些领导、审计多少单位,审计机关心里没底,只能初步制定一个控制数,主动性较差,由此也对全年的整体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任中审计能避免这些问题。

首先,有利于全年审计项目的时间和数量安排。由于审计力量有限,而离任审计任务的不可知,安排其他审计项目时在数量上就会有所保留;任中审计的审计时间易把握,可以将审计工作分阶段进行,既可以做到突出重点,有目的、有计划的安排任中审计,又可以节约审计成本,降低审计难度,更容易发现存在的问题。

其次,有利于项目之间的审计资源整合。经济责任审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与其他审计类型的联动模式,如: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等,任中审计可以更好地做到这一点。而离任审计任务在全年是分次或分步委托,出现了一些已完成的项目在事后又有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虽然可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作一些补充工作完成新项目,但还是在一些程序上较之初始就进行审计类型联动,花费了更多时间。

再次,有利于审计机关把握审计重点。由于任中审计在时效性上具有优势,审计部门在审计内容上可以突出重点,及时作出预警:一是违反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工作失误且可能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浪费严重的;二是失职读职,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的;三是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绩的;四是做假账、算假账、报假账,挪用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甚至贪污受贿的。

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比存在暂时的劣势

笔者认为,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比存在暂时的劣势主要有下面几点:

(一)观念上的偏差。在有些人的眼中,离任审计已经逐步进入了轨道,离任时的审计也属于正常程序。但是对任中审计的理解不够,认为审计部门查他们的次数更多了,耽误他们的时间。有的审计人员也觉得实现任中审计后审计项目增多,查出的问题和离任审计反映的问题相比不那么集中,“至少不那么醒目”。这些都是不对的。任中审计不但节约了审计时间,而且提高了审计质量。审计的目的也从查问题,转向为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制度创新,着眼从宏观上解决问题,这方面的观念应转变过来。

(二)制度上的缺失。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开展了十多年,各级领导对离任时要接受审计比较配合,而一旦作为任中审计对象,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容易产生种种疑虑,是上级领导对自己不信任了?还是自己有重大经济问题了?这里需要审计机关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机关及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同时建立起标准化的任中审计制度,以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任中审计行为。要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机制,要详细规定任中审计的权限、程序、结果运用办法等。大力推动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模式的建立,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领导干部监督“关口”的前移。

(三)审计评价上的困难。目前,审计系统还未出台任中审计的评价标准,各地审计机关结合实际制定的标准在内容和尺度上也不尽相同,所以说

评价标准问题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难点,更是任中审计的一个难点,原因在于任中审计属事前或事中监督范畴,各项经济行为将要或正在进行,执行结果的优与劣还未见分晓,审计部门在此时介入,对事项评价的恰当与否及审计建议的针对与否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难度。

(四)被审计对象选取难。任中审计是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开展的审计,确定哪些领导作为被审计对象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再加上有的审计机关在政府换届后接到的离任审计任务较重,再安排大量的任中审计项目可能审计力量不足。因此任中审计要量力而行,以质量为重。

三、创新任中审计方式,推进任中审计发展

(一)把握审计重点,选好审计对象。任中审计时可以重点把握以下三种对象:一是有信访反映且经初步查证确有经济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必要时将之列入审计计划,及时进行审计;二是对那些发展潜力大的年轻领导干部,特别是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通过任中审计,既能发现人才,又能加强监督;三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重点关注,而对经费、人员较少的诸如团委、台办、妇联等部门只需实行离任必审;四是认真组织实施好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二)创新审计方法,做到“五个结合”。

1.任中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内容以财政财务收支为载体,客观反映被审计对象履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基础设施投入和社会事业投入情况、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政府或部门负债情况、国家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财政管理和财经纪律执行维护情况财务收支相关方面的审计,充分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突出被审计对象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地方经济中应负的经济责任。

2.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南通市积极探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捆绑式”审计方法,两位地方党政领导中,任何一方接受离任审计,另一位在职的领导干部同时进行任中审计。

3.任中审计与地方换届选举相结合。任中审计的最大优势是可以避免干部的“带病上岗”,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审计部门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换届选举对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审计结果报告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提拔、任用干部提供了真实、详尽的数据资料,充分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4.任中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由于当前面临着审计人员少,审计任务重的困境,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确保审计质量,将任中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起来同时进行,既突出被审计领导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经济责任,又做到有的放矢,节约了审计资源。

5.任中审计与查处案件相结合。审计部门在年初安排任中审计项目时,与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沟通,将人民来信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和干部列入当年计划项目中,并作重点关注。同时要求审计人员树立案件意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案件做到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三)创新审计评价,明确经济责任

在进行审计评价时,由于任中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形式之一,我们特别要注意审计评价应体现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应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特性,通过审计评价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审计评价时要考虑服务对象需求,必须跳出单纯的财政收支角度,延伸扩展。要能抓住组织部门关注的重点,能满足的尽量满足,增强审计报告可用性,提高审计结果的利用程度。要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纳入任中审计评价体系中去,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实践科学的发展观的自觉性。

一是关注经济指标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的应用。一方面应重点关注指标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之间的关系,但注意不能对等;对书记的评价主要以任期内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地方性政策的出台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一致;对县(市)长的评价主要是以执行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是否到位以及对县委制定的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因此在客观评价整个领导班子的经济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准确划分和评价党、政一把手各自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应辩证的运用经济指标,既要看正面指标,还应结合负债情况、环境生态保护情况、资源及能耗情况,关注可持续发展状况。通过正反两方面数据综合分析,才能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

二是要突出内部管理的有效性评价。重点审查评价单位内部管理的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可验证有关经济事项运行的合理合法性,并对被审计单位今后完善内部控制,确保经济事项合法运行起到最基本的保证作用。

三是突出经济决策事项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正在进行的经济事项应侧重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和评价,看其是否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对已完成的决策事项应侧重效益评价,验证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四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落脚点应当是“人”,要将审计评价“人格化”。要关注领导干部执政能力,通过重大经济事项评价决策能力,通过管理状况评价管理能力,通过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评价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最终的审计评价应反映出该名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个性特征。

在进行任中审计评价时,要把握这些重要原则,做到既有理有据,又严谨慎重,要从全局出发,一方面对苗头性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警示;另一方面对于审计没有研究透的问题要慎下结论,避免“越位”和“错位”。在责任确定上,要结合领导干部的具体岗位职责,将经济责任落实到职责中的具体环节,如管理、监督、检查、决策等,突出责任的岗位特点,提高整改意见的针对性。

(三)提升结果运用,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服务。

任中审计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是任职期间的审计,是一种动态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如何运用好任中审计的结果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决定任中审计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环节。

1.审计结果要作为干部考评、使用的依据。组织部门可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考察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职务升降、交流、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能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且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提拔重用,表彰奖励;对单位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要对领导予以诫勉警示,及时提醒;对违反有关纪律制度,问题较为突出的,要视情况做出换岗、免职、降职等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同时被审计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形成专报上报组织部门,整改结果作为干部考察档案的一部分。

2.审计结果要为领导决策服务。对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制度的,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的同时,还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中剖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形成专报或综合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积极推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制度。如沭阳县推行了《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暂行办法》,规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群众代表、下属单位的负责人、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以及部分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县直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党委书记到会问责,还有新闻媒体记者现场采访报道。此办法的颁布,促进了审计结果的应用,在当地起了很大的反响。我们需要进一步不断探索,将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审计监督与民主政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社会效应。

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任中审计的比例逐步上升是必然趋势,它将成为未来经济责任审计的主流,必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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